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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甘宁边区店员手艺工人工会章程

(民国二十七年[1938年]四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边区店员手艺工人工会。
第二条 本会的主要目的:
    (一)团结全边区店员手艺工人的力量,为民族独立自由幸福而斗争。
    (二)努力争取并保护全体店员手艺工人经济生活与文化生活上的利益。
第三条 本会加入边区总工会及全国性店员手艺工人总工会,以取得与全国各业工人联合,本会各级组织应加入各该地方的工会联合会。


第二章 会 员


第四条 凡是以出卖劳动力为生活资料的唯一来源的下列几种工人店员,承认本会章程者,不论年龄、性别、民族和派别、信仰,均得加入本会为会员;
    (一)一切在城市与乡村中,沿门卖工的手艺工匠与学徒。
    (二)一切被雇在手工坊中工作的手艺工匠、助手、学徒和工役。
    (三)一切在私人商店及贩卖机关服务的工役和学徒。
    (四)其他手工企业中的工钱工人(如织布、纺纱工厂等)和学徒(如果这些工人还没有独立工会的组织)。
    失业的店员与手艺工人,及革命前的手艺工人店员,在分得土地后,虽然现在很少出卖自己的劳动力,也得加入本会为会员。
    沿门卖工的手艺工人,如果带了学徒的,必须依照工会及政府所定办法待遇学徒,才能加入本会为会员。
第五条 下列几种人,虽然被雇在边区工作,也不得加入本会。
    (一)一切汉奸卖国贼、托洛茨基、叛国分子。
    (二)剥削与压迫工人伙计的工头、老板、包工头。
    (三)一切宗教机关的负责人(如道士、和尚、牧师及阴阳家、堪舆家等。但被雇在宗教机关服务的工人不在此例)。
第六条 凡会员入会,须到本会支分会委员会填写申请书,经过支分会委员会的审查及支分会大会的通过。但办理入会手续,至多不得超过两星期通知本人。
第七条 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开除其会籍,但须经过支分会大会的通过及区城市委员会的批准。
    (一)屡次违犯本会章程决议,经过三次以上的劝告和警告不能改正者;
    (二)吞没工会的公款经过审查确定者;
    (三)无故三个月以上不缴会费者。凡会员受开除会籍的处分不服者,得向上级委员会控告。
第八条 本会会员均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参加会议及向本会建议及享受本会所举办一切事业的利益之权。
    凡本会会员均有缴纳会费、遵守章程、服从决议及参加本会各级组织内工作的义务。


第三章 各 级 组 织


第九条 本会的基本组织是支分会委员会,支分会委员会按照下列几种方式组织之:
    (一)凡有会员十五人以上之企业、作坊、工厂、商店,即以工厂、作坊为单位,成立本会在该工厂、作坊、商店中的支分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三人至七人(由工人人数多少来决定)组织之,并由委员会推举一人为主任。
    (二)会员不到十五人之工厂、作坊、商店或人数超过十五人,在附近有几个同一生产的工厂、作坊、商店,则应联合附近几个同一生产的工厂、作坊、商店中的会员,来共同组织一个支分会委员会。
    (三)在城市的手工作坊与店铺及手艺工人,应按职业来组织支分会(如刨烟支分会、米业支分会、布业支分会等),每个支分会之下至少须有会员十五人以上。
    (四)在乡村中的手艺工人,凡有手艺工人的会员在十五人以上的乡,即可成立本会在该乡的支分会。在店员人数较多的城市,可单独成立一个店员支分会,店员支分会下可再按店员的职业来成立小组(如布匹店员小组、米业店员小组等)。如有店员不到十五人之市镇,店员可与手艺工人共同组织支分会,凡有会员不到十五人以上之乡,可联合附近几个乡来组织一个支分会。在店员手艺工人很少的地方,如果那里有农业工人工会的组织,店员手艺工人可加入农业工人工会,同样在农业工人很少的地方,那里没有农业工人工会的组织,农业工人可以加入店员手艺工人支分会。
    在支分工会下如有必要时,可再按职业和村庄来组织小组。
第十条 凡有三个支分工会之市镇或区,即可成立本会在该市镇或区工会委员会。由全区会员大会或代表会选举五人至十三人组织之。并由委员会选举三人至五人组织常务委员会。内选一人为委员会主任。
第十一条 凡有三个区及市镇委员会以上的县,即可成立本会在该县的委员会。由县代表会选举九人至二十一人组织之,并由委员会选举五人至七人组织常务委员会,内举一人为委员会主任。
第十二条 凡不到三个支分工会之区,可联合附近几个区来共同组织一个区工会委员会。凡不到三个市镇及区工会之县,可联合附近几个区来共同组织一个县工会。
第十三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关,为本会全边区代表大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委员会即为本会最高权力机关。本会执行委员会,由全边区代表大会选举三十一人组织之。并由执行委员会选举五人至七人组织常务委员会。由常委会互推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
第十四条 本会各级委员会,均设候补委员,其人数须在正式委员的四分之一以上。正式委员出缺时,即由候补委员递补之。
第十五条 本会之区及市镇以上的各级委员会,均设下列各部办事:
    (一)秘书处:管理文书、庶务、会计等事;
    (二)组织部:管理会员的登记、干部的分配及巡视工作等;
    (三)抗战动员部:管理一切武装动员事宜;
    (四)劳动保护部:管理订立合同、劳动保险、合作社及社会生活的调查统计、职业介绍等事宜;
    (五)文化教育部:管理本会的学校、俱乐部、出版报纸及一切文化教育事项;
    (六)青工部:管理青工学徒一切事项,由本会青年会员选举委员会(经各级委员会批准)管理之;
    (七)女工部:管理女工一切事宜,由本会女工会员选举委员会(经各级委员会批准)管理之。
    上列各部,均设部长之下,有各部的委员会,由各级委员会任命,得上级各部批准。各部得视事务之繁简,设副部长、干事及办事员若干人。各级委员会,设立各种临时的委员会,办理各种临时发生的事务,支分会,设组织委员、文化教育委员、劳动保护委员、青工委员、女工委员各一人,不设各部。在本会及县、市、区工会之下,店员工人比较集中地方设立店员部,由加入本会的店员会员选举三人至五人组织委员会管理之。
第十六条 本会全体代表大会,每二年举行一次,县的代表会,每年举行一次,区或市的会员大会及代表会,每三个月举行一次,支分会会员大会,每月举行一次。均由各级委员会召集之。
第十七条 本会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半年召集一次。县市委员会全体会议,每三个月召集一次。区委员会每月召集一次,均由常务委员会通知召集之。各级常务委员会及工会,每星期召集一次,由主任召集之。本会的会员大会、代表大会、各级委员会,如遇有特别事故,均得召集临时会议。
第十八条 本会执行委员会与县市委员会,每年改选一次,区及支分会委员会,每半年改选一次,但得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 本会组织实行民主集中制,其原则如下:
    (一)本会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及代表会的代表,均由选举产生,选举人有随时撤换自己的代表之权;
    (二)本会的各种重要问题在未决议以前,凡是本会会员均可自由发表意见参加讨论,但以多数的赞成而通过后,少数须服从多数,一致执行决议;
    (三)本会的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的决议和指挥。


第四章 经 费


第二十条 本会的经费:有下列几种收入:
    (一)会员常月费,按照会员每月所得工资抽百分之一,但最低不得少过铜元十枚(对学徒的会费,抽工资的百分之一,亦不得少过二枚);
    (二)向雇主征收的工会办公费在工资之外,每月征收工资的百分之二;
    (三)会员的特别捐,经过执行委员会的通过之后,得向会员征收特别捐,其数目临时规定;
    (四)政府及其他革命团体的捐助与津贴。
    失业的与残废及生疾病的会员,完全没有收入者,经过本会乡工会的通过及区委员会的批准,得免收或减少会费。会员担负政府及其他抗战团体工作,未领工资者,得减少或免收会费,军队中的会员免收会费。
第二十一条 乡工会干事委员,负责征收会费,或者由小组组长负责征收之。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经费须统一分配。
第二十三条 本会基金,由全体代表大会选举保管委员会保管之。不得执行委员会会议通过,不得动用其基金。
第二十四条 各级委员会的帐目,须按月向会员公布,并报告上级。凡本会会员均有权随时选举代表向委员会审查本会一切机关的经费和帐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经全体代表大会通过后,发生效力。只有全体代表大会有修改本章程之权,本章程的解释属于执行委员会。


录自《陕甘宁革命根据地史料选辑第1辑》,甘肃人民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