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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甘宁边区总工会章程

(民国二十七年[1938年]四月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陕甘宁边区总工会。
第二条 本会以团结全边区工人、职员、雇农,拥护工人的利益,争取民族和工人的解放为宗旨。
第三条 本会加入全国性的工人团体与全国工人联合。


第二章 会 员


第四条 凡具下列资格之工人团体,经本执行委员会之通过,不分派别信仰,均得加入本会为会员。
    (一)边区产业工人的工会。
    (二)边区店员手工业工人的工会。
    (三)边区农村工人雇农的工会。
    (四)边区苦工运输工人的工会。
    (五)边区职员工会联合会。
    (六)边区各县及各地方性的工会。
    (七)边区及边区附近的其他工人团体。


第三章 本会代表大会及执行委员会


第五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关,为全边区工人代表大会,由本会所属各工会按照会员人数为比例选举代表组织之。
第六条 本会代表大会,每二年由执行委员会召集一次,必要时经执行委员之通过或会员团体三分之一以上的请求,均得召集临时代表大会。
第七条 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本会执行委员会为最高权力机关,本会执行委员会由代表大会选举执委五十七人、候补执委九人组织之。
第八条 本会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召集一次,由执行委员会互选九人组织本会常务委员会。总揽和处理本会一切经常事宜。
第九条 本会常务委员会,互推正副主任各一人,并分设各部:
    (一)组织部。
    (二)文化教育部。
    (三)劳动保护部。
    (四)青工部。
    (五)女工部。
    (六)抗战动员部。
    (七)秘书处。
    各部设部长一人,干事若干人。
第十条 本会各选任委员职员,任期一年,但得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 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一切决议以多数同意为通过。


第四章 经 费


第十二条 本会的收入如下:
    (一)本会所属各会员团体,须向本会缴纳会费,其数目相当于各该工会收入之10-30%。
    (二)政府对本会之津贴。
    (三)临时向会员群众所募之捐款。
第十三条 本会经费每月向各会员公布一次。各团体会员随时可组织委员会审查本会经费及帐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章程经代表大会通过后,即发生效力,其修改之权,属于本会代表大会。


录自《陕甘宁革命根据地史料选辑第1辑》,甘肃人民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