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马克思主义文库 -> 参考图书·阶级斗争文献 -> 《民主主义的斗争》(周鲸文 主编,1940年9月版)

第十二章 国民参政会的研究



  民本思想是中国传统的思想,实际的民主生活是不断的表现,而民主制度,自从古代社会沉没以后,我们是一直到现在也未把它满意的实现。古代的民主政治,散见于古书的,如盘庚谓:『王命众悉至于庭』,大诰多士多方等篇所载周公对群众之演讲。此种集会形式正似希腊罗马之「全民会议」。而周官小司寇条下所谓:「掌外朝之政,以致万民而询焉。一日询国危,二日询国迁,三日询立君」。不但此处如斯,类似之事亦为古代中国所常有。古代社会沉没后,民主制度便同之灭消,而民主的实际生活却始终的未泯灭。但经过了长期专制时代之黑暗,民主主义又渐渐复兴,东西各国是同循着此路前进。
  应着时代客观环境的要求,民主制度在卅年前便为国人所要求。清朝政府为应付这个不可抑制的要求,于一九〇七年九月廿日发出诏书令组资政院,同年十月十九日又令各省组咨议局。后因民众要求宪政过切,于一九○八年又宣示宪法之原则,更定一九一三年实行宪政。资政院当时略具国会的雏形。一九一一年资政院第一次会议开幕之后,武昌革命的风潮揭起。当时清朝政府赶急想法,如诏示十九条满洲宪法,扩大资政院职权,这一切临时救急的措置都不能满足人民积久的要求,清朝帝国的统治权终于交给了中华民国的政府。
  民国以来,主权在民是普遍的要求,普遍的承认,民国以来几次制定的约法宪法,及宪法草案,那一个未标示主权在民。这个时代的大要求谁也不敢否认的。民国以来民主政治的实际情形虽不能尽满人意,而在形式上也曾试过。人民也学着执行过选举。自从曹锟总统倒合,一直到国民党执政十余年的现在,民主政治的影子始终没有看到。主权在民,大家喊了廿七年有余,在大家标示的民主政治的题下,近十几年来却连影子都见不到,这不能不说我们进步的迟缓。就以十年树人的训导的精神,这些年也应把人树好,而人民一直到现在,未能执行参政的权利,言之实令人痛心。
  中国人民在卅年前要求民主,清朝政府不肯允纳,直到清政府大势去矣的时候才允组资政院,而该院的权力起初是渺乎其渺,最好也不过是备人咨询而已,专制的权威始终是握在帝王手里。后末虽是为了挽救统治的危局表示让步,但时过境迁,人民的积怨及要求已深且大,清廷终于倒台。现在中日战争,国人始终朱忘却民主政治,这不但在战时如此,在平时也如此。尤其在民族生死存亡的关头,大家想集中全国人力,组织训练民众,团结各党各派的力量,刷新政治上的积弊而确立健全的政治,这应当有些办法。抗战经年,在纪念七七抗战周年的那天,我们的国民参政会开幕了。大家不期然而然的有些喜色,总觉得国民党执政十年余,孙中山先生主张的民权主义在国家风雨飘摇之中有了实现的机会,这不能不算民主政治的一线曙光,大家也觉得国民党执政十年余在国家危急存亡的时候也开放了党禁,接近了人民。这些事的确是十余年来的进步!
  我们除了数十年来被封固的民主主义得到一线曙光而满意外,我们又对政府在国难期中颇识大体而感到欣慰,我们看见了一百多国内政要名流齐集一堂意见融洽,而在拥护抗战建国方案时又全体一致,欢快得掌声如雷,这样又使我们知名流政要的精诚团结!不过,我们不是如此就算满足,我们仍希望我国的政治再进一步,同时我们为了这层而来研究十载难得而实现于今日的国民参政会。
  国民参政会是廿七年四月举行的中国国民党临时全国代表大会所决定组织的,其组织条例共十五条,除了规定参政会委员的任期,会期等等一般会体应有之规定外,其值得注意而须提出者为头七条,兹为研究便利起见,特录之如下:
  第一条 国民政府在抗战期间为集思广益,团结全国力量起见,特设国民参政会。
  第二条 凡具有中华民国国籍之男子或女子满三十岁及第三条所列(甲)(乙)(丙)(丁)四项资格之一者,得为国民参政会委员。
  第三条 国民参政会委员总额一百五十名,其分配如左:(甲)由曾在各省市(指行政院直辖市而言)公私机关或团体,服务三年以上著有信望之人员中,共选任八十八名,以原隶各该省市之籍贯者为原则,各省市所出委员名额依照附表之所定;(乙)由曾在蒙古西藏地方公私机关或团体服务,著有信望,或谙熟各该地方政治社会情形,信望久著之人员中,选任六名,蒙古四名西藏二名;(丙)由曾在海外侨民居留地工作三年以上,著有信望或熟谙侨民生活情形,信望久著之人员中,选任六名;(丁)由曾在各重要文化团体或经济团体服务三年以上,著有信望或尽力国事,信望久著之人员中,选任五十名。
  第四条 国民参政会委员之选任依次列程序行之:(一)候选人之推荐。前条(甲)项委员之候选人,由各省市政府及省市党部联席会议按其本省市应出委员名额,加倍提出,国防最高会议亦得提出同额候选人,在敌军完全占领之省市,前条(甲)项委员候选人由国防最高会议按照各省市应出名额加倍提出,前条(乙)(丙)两项委员候选人由蒙藏委员会侨务委员会按照应出委员名额加倍提出,前条(丁)项委员候选人由国防最高会议按照应出委员名额加倍提出。(二)候选人资格之审查。前条(甲)(乙)(丙)(丁)各项委员候选人经推出后由国防最高会议汇送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提出国民参政会委员资格审议会审议,审议会审议完毕时以其结果报告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国民参政会委员资格审议会置委员九人,其人选由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指定。(三)委员之选定。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于接受国民参政会委员资格审议会报告后,按照前条(甲)(乙)(丙)(丁)各项推出委员名额提出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议决定之。
  第五条 在抗战期间政府对内对外之重要施政方针于实施前应提交国民参政会决议,前项决议案经国防最高会议通过后,依其性质交主管机关制定法律,或颁布命令行之,遇有紧急特殊情形,国防最高会议主席得依国防最高会议组织条例,以命令为便宜之措施,不受本条第一二项之限制。
  第六条 国民参政会得提出建议案于政府。
  第七条 国民参政会有听取政府施政报告暨向政府提出询问案之权。
  看了这七条之后,我们便好研究。第一条规定『国民政府在抗战期间为集思广益,团结全国力量起见,特设国民参政会』,这很明显的是在抗战大目的下国民政府需要全国力量的支援,国民政府要集思广益,国民政府是依然居于主人的地位,不是人民为了抗战御侮而管理国事,而直接管理了政府。这是直接了当的说明了国民参政会为了支持政府,而政府却不为人民管制。这里人民无处施展民权,民主政治若就制度上言之,在这里根本就没点影子。
  参政会组织条例第二,三,四等条是规定参政员的资格,推荐及审定。候选人之推荐除蒙古西藏及海外侨民由蒙藏委员会及侨务委员会各自推荐之法定人数外,余者各省市候选人由各该省市按照法定人数各自推荐,失地内之候选人及文化经济团体之候选人均由国防最高会议按照法定名额提出。而最后决定之权乃在于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致于额数原定一百五十人(后经蒋委员长批准增至二百人),各省市占八十八人,蒙藏占六人,海外侨民占六人,各文化及经济团体占五十人。据有人统计,国民党员占八十人以上,各党派约占百分之十五,余者分配于蒙藏及名流学者。
  国民参政员都是由党政机关推荐和审定。他们冒国民参政的资格而来,而四万五千万国民却无推选他们的权利。人民也就无有参政的事实。这个机关是由国民政而设,按之逻辑也是向国民政府负责。人民没有选举参政员,参政员自然也不对人民负责,若说参政会是民意机关那只是道义的说法而已。换言之,参政员若对人民有些责任心那也是道义的责任而已。国民参政(即一般人民经由选举手段)在刻下没实现,国民参政会也不是民意的机关,更不是民主政治的实施。况且参政员不但是由党政机关的推荐指定,而且八十以上的人又是国民党员。他们实际上只能向国民党及国民政府负责。他们知道民意在那里!不是人民自己选的人是不知道人民的切实要求,不向人民负责,是不便或不肯说人民口里心里的话。参政员虽然能代表一部分人,实在代表不了四万五千万人,这并不是轻视参政员诸君的重要,而是实际的说明不经民众普选的这二百人们不能确切知道全国民众的要求,并且按之法理他们没有这种代表的权利。而只能说有一些道义的义务!
  现在,我们再检讨国民参政会的权限,它的权限据明文规定为三种,即决议权,建议权及询问权。后边两种简直是无所谓。向政府建议虽然是明文规定,像有其事,而不关重要。因为凡是国人共有此权,不过形式稍有不同而已,就如参政会可通过议案向政府建议,采纳与否,权在政府。同之,人民团体及个人都可向政府建议,如为某事打通电,请愿书,以及发表言论主张,这都是建议,而采纳与否,也权在政府。至于询问权及听取报告也不过是近水楼台多听些消息而已。三权之中,决议权比较重要,就如明文规定:『在抗战期间政府对内对外之重要施政方针,于实施前应提交国民参政会决议』。而此项决议案仍须国防最高会议最后之通过。并『遇有紧急特殊情形,国防最高会议主席得依国防最高会议组织条例,以命令为便宜之措施。』这就明明指示,政府把施政方针交参政会附议表决,而最后决定权仍操之于国防最高会议,并且政府的措施又有国防最高会议主席之临时措施权,参政会有决议权,但事实上只能对政府欲行的政策加以赞助的责任,而无自己决定某事的最后权利,同之,政府不欲行的政策,他们无法强之使行,更有政府作的事又可不通知参政会籍国防最高会议主席的临时措施权执行了。参政会在此处也只作了附庸的工具,所谓参政会只是居于赞助及咨询的地位而已。有人说参政会是议会的前身,不问将来转变到何程度,现在确不能高比议会。议会议员是民选,代表人民议论国事,参政会是政府指派的,代表不了人民,况于职权方面,议会有最后决定权,(但在美国总统有最后否决权(Veto),)有监督政府的弹劾权,有决定财政管理预算权,有制定法律权,参政会对于此数权利,一无所有,如此便不能比之于议会。
  总上数点,参政会非由民选,参政会自然在法理上代表不了人民,同时也不能向人民负责任。结果,参政者不是全体人民或其代表,只是政府指定一些政要及名流学者而已。这二百人是以中华民国国籍的男女的资格为政府指定而参政。而这二百人组成的参政会也只作了政府的咨询机关,或是附议政府的措施的团体。这里谈不到国民参政,也谈不到议会的前形。我们不能从这里满足了民主政治之有进展。因为民主制度,必须以民为主,让人民执行参政的权利,不然就不是民主,也就无所谓民主政治。不过,民主政治是国人急切的要求,大家还须勇敢要求其早日实现,我们必须不断的争取努力,假若国人不以满足现状而急切的要求民主,这浩浩的势力是能促其早日实现,同时大家不要误认国民参政会的产生就是民主政治的出现,这里并未表出廿世纪的民主政治。
  不过,从理论方面我们知道国民参政会的本原真面,那么在抗战期中,国民参政会究竟有无作用?我不迟疑的说,它的产生是有作用的。第一,籍参政会的成立,各党各派的份子集合在一起,彼此相互接近,交换意见,对政府也尽了集思广益的责任,这就是所谓团结抗战的力量。第二,参政会既由各党派分子参加,对政府的欲施的政策须表决通过,经过这层手续,各党派对政府的措施就不便随意批评非难并替政府分担责任,而政府又保留临时措置的办法,这在政府是最聪明的办法。第三,参政会之设立,缓和了人民对民主政治的迫切要求,清末之设资政院就有这个作用。上述三项不过是显著的作用而已,此外尚有不甚重要的作用,不便细述。
  最后,我们再看看参政会首次开会的表现,籍以证实上边这些话。第一关于拥护抗战建国纲领,及拥护抗战到底,全场一致通过,据报载称『全体一致起立通过,掌声雷动,历数分钟不止,此为国民参政会最有意义最有重要性之表示。』此处完成了「团结国力」赞助拥护政府之部分。第二,在建议部分有「调整民众团体以发挥民力案」及「具体规定检查书报标准并统一执行案。」此处就算完成了国民意见的大任!第三,在咨询部分内有「政府交议内地建立工矿基础,增加生产,以充实国力案」,及「政府交议建设内地农业,以推进后方生产,充实抗战力量案」。据说此外尚有许多案件未能公布,我们也无法讨论。最后我们所知这的有一篇数千字的宣言,及掌声雷动中之通过慰谢参政会议长及秘书长案!


一九三八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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