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马克思主义文库 -> 参考图书·阶级斗争文献 -> 张廷灏《中国国民党劳工政策的研究》(1930)

第三章 中国国民党劳工的主要纲领(上)



  本党劳工政策的主要纲领,在国家的方面,就是对于劳工的问题,依国家的权力,用立法行政的方法,求达解决的目的。其意义不外下列两种:一是抑制私人资本主义的发展;二是扶助劳工,使他们的生活向上。

  一 抑制私人资本主义的发展


  私人资本主义发展的结果,贫富不均的现象,势必日益显明,久而久之,社会上便只有两种人:一种是极富的资本家,一种是极贫的工人。富者愈富,贫者愈贫,于是阶级斗争,社会革命的惨剧,便有乘机爆发之可能。自从世界资本主义的怒潮,冲破了闭关自守的中国,大量的机器,运入中国,占领了中国的市场之后,中国的手工业者,遂因失去市场而失业,中国手工业制度,遂在世界的机器工业制度的压迫之下,渐次崩坏。同时,帝国主义的国家,不仅把中国作为销货地,而且作为投资地,外国在中国经营的工厂,逐渐增加,中国新兴的资本阶级,也渐次发展。而失业的手工业者和农民,都网罗于大规模的机器工厂中去了。中国目前私人资本主义的势力,虽则还没有像欧美帝国主义的国家,那样发达,然而尚不思患预防,将来仍难免蹈他们的覆辙。总理未雨绸缪计,所以预订了节制资本的方法。所谓节制资本,并不是节制“资本”的本身,而是节制“资本”的所有权,换句话说:就是要消灭资本的弊端,发挥资本的效用。因为就资本之经济的性质来研究,资本是生产上不可缺的要素,假使节制了资本的本身,足以使人类的生活,越陷于困穷,节制“资本”的所有权,就是要把资本为大众所利用,不为少数人所操纵,所以其最大的作用,便是抑制私人资本主义的发展。一方面抑制私人资本,一方面发达国家资本,才是本党节制资本的真意义。所以,总理在民生主义演讲中会说:“现在外国所行的所得税,就是节制资本之一法。但是他们的民生问题究竟解决了没有呢?中国不能和外国比,单行节制资本是不足的。因为外国富,中国贫,外国生产过剩,中国生产不足。所以中国不单是节制私人资本,还是要发达国家资本。”(见民生主义第二讲)

  二 扶助劳工使他们的生活向上


  在私人资本主义的社会,种种生产的方法,都是向着赚钱的一个目标来进行。所以那些资本家见到有钱可赚,什么问题都不顾了。资本家和劳工的关系,只有对等的关系,资本家购买劳力,劳工出卖劳力,双方只有劳力买卖的事实,并无何种情谊之可言。这种劳力的买卖,资本家和劳工两阶级间,便产生了许多冲突,生出了许多弊害。中国以前是在手工业时代,所以这种现象,还没有明白显露出来,自从外国机器工业制度,输入中国之后,才逐渐地显著了。固然中国目前劳资间的冲突状况,还没有像欧美帝国主义的国家那样猛烈,然而因为帝国主义的国家之投资侵略,和劳工本身的觉悟,这种冲突,已经由通商大埠普及于全国各地。所以中国如果要免受社会革命的惨剧,必须在抑制私人资本主义的发展之外,同时扶助劳工,使他们的生活向上。所以,总理在桂林军政学各团体欢迎会的演说词中会说:“我们革命……不是今年革命,明年又来革命,革命要用彻底的方法,才可以永久享幸福……所以要解决民族问题,同时不能不解决民权问题;要解决民权问题,同时不能不解决民生问题。这三民主义,就是救种种痛苦的药方。这三个问题,如果同时解决了,我们才可以永久享幸福。如果达到了民有、民治的目的,不管民享的问题,二三十年后必定再有一种痛苦发生……我们如果把民生问题,现在能够同时来解决,就可以免将来经济革命的痛苦。”(见孙中山先生演讲集)劳资间所以要发生冲突,为的是劳工生活困苦,要求改善,换言之,无非是民生问题。所以扶助劳工使他们的生活向上,虽则不是解决民生问题的唯一方法,然而不能不承认其是必要方法。

  至于设施方面,约而言之,计分十二种:1.发达国家资本,2.直接缴税,3.工厂取缔,4.童工女工的限制,5.工作时间的限制,6.最低工资率的规定,7.劳工保险,8.失业救济,9.承认劳工团体的行动,10.劳工教育,11.劳资争议调解及仲裁,12.取消包工制

  (1)发达国家资本

  发达国家资本,就是节制资本之积极的目的,其意义已如上述。总理在民生主义演讲中曾说:“我先才讲过,中国今日单是节制资本,仍恐不足以解决民生问题,必要加以制造国家资本,才可解决之,何谓制造国家资本呢?就是发展国家实业是也。其计划已详于《建国方略》第二卷之《物质建设》,又名曰《实业计划》,此书已言制国家资本之大要。前言商业时代之资本为金钱,工业时代之资本为机器,故当由国家经营。设备种种之生产机器为国家所有。好像欧战时候,各国所行的战时政策,把大实业和工厂都收归国有一样,不过他们试行这种政策不久便停止罢了。中国本来没有大资本家,如果由国家管理资本,发达资本,所得的利益归人民大家所有,照这样的办法,和资本家不相冲突,是很容易做得到的。”(见民生主义第二讲)因为私人资本制度的生产目标在赚钱,赚钱的动机,是“自利”的,所以结果必致造成贫富阶级的对立,而促成社会革命的爆发。国家资本制度的生产目标在养民,养民的动机,是“互利”的,所以结果可以使得人人享受资本的利益,不致再感觉资本的痛苦,社会上贫富不均的现象,可以逐渐减少,而社会革命的惨剧,也可以消灭于无形。况且国家实业发达,工人工作机会增多,工人的生活状况,当然也随之有改善的可能。

  (2)直接征税

  直接征税,就是像欧战时期英德法等国实行的利得税一样,尽可能的范围内,使劳工阶级的负担减少,使资产阶级的负担增加,将多数国民应纳的税,移归少数富豪负担。总理在民主主义的演讲中曾说:“至于第三种直接征税……就是用累进税率,多征资本家的所得税,和遗产税等。施行这种税法,就可以令国家的财源,多是直接由资本家而来;资本家的入息极多,国家直接征税,所谓多取之而不为虐。从前的旧税法,只是钱粮和关税两种;施行那种税法,就是国家的财源,完全取之于一般贫民,资本家对于国家,只享权利,毫不尽义务,那是很不公平的。”(见民生主义第一讲)况且直接征税本来是节制资本的一种方法,所以在不妨害国民经济发展的范围内,应该多向资本家征收所得税,庶几抑制私人资本主义的发展之主张,可以实现。国家的税收丰富,方可以改良种种社会事业。

  (3)工厂取缔

  工厂取缔(此处意为“约束、监管”——录入者注),不但是抑制私人资本主义的发展的一种方法,而且也是扶助劳工使他们生活向上的必要手段。因为私人资本主义之经营工厂的目的,是在赚钱,所以种种设备,务求省费,关于安全的设备、卫生的设备、大概都不十分注意。至于工人年龄问题、工作时间问题、工资问题,在厂主方面,往往但求价廉的工人,女工童工是不计的。工资愈便宜愈好,工人的生活是不计的,工作时间愈长愈好,工人的健康是不计的,所以工厂取缔的意义,就是要把工厂方面关于安全的卫生的种种设备,和关于劳工本身的年龄、工资、工作时间等等,加予相当的规定和限制,务使劳工在精神上、物质上,都能够很安逸,庶几在工作上也能够收较大的效果。

  工厂法的性质,就是根据工厂取缔的意义,把工厂安全设备、工厂卫生设备、工人年龄问题、工作时间问题,和工资问题等等,用明文来规定,同时并拟定罚刑,使得雇主不能不遵守、不敢不遵守。

  工厂安全设备,其意义,不外指机器四周、设备保险装置品,和其他有危险之处,安置适当的防卫物而言。因为工业灾变,往往随工业的发达而增加,然而这种灾变绝非不可避免的,即使工厂能够考究安全的设备,则大部分的灾变自然可以减少,或#P37#免除。关于工厂安全设备的具体事件,约而言之,有下列4种:1.工人身体上的安全设备,2.机器布置上的安全设备,3.工厂建筑上的安全设备,4.工厂消防上的安全设备。

  工厂除了实行安全设备之外,倘使能够同时对于工人,再施以安全教育,则得益更多。因为安全设备固然紧要,但是安全教育,尤属根本之#P38#。关于工厂安全教育的具体方法,约而言之,有下列3种:1.安全演讲的举行,2.安全幻灯和影片的演映,3.安全图书和小册子的分送。

  工厂卫生设备,其意义,可分消极和积极两种。消极意义,不外防范工人的疾病,减少工人的痛苦;积极的意义,可以使工人精神愉快,增加其工作的乐趣。关于工厂卫生设备的具体事件,约而言之,有下列6种:1.工厂内清洁上的设备,2.工厂内空气流通的设备,3.工厂内光线的设备,4.工厂内饮料的设备,5.工厂内盥洗和厕所的设备,6.工厂内防卫毒质和飞尘的设备。

  上述六种设备,是工厂卫生中当首先举办的。至于其他如工人诊断所,疗养院等,都是和工人卫生有关,工厂倘能举办,则不但对于工人有所增进,便是对于公众卫生也大有裨益呢。

  (4)童工女工的限制

  童工女工的限制,是根据下列的几种理由:

  一、限制童工的理由:1.儿童劳动,足以妨害身体的发育。2.儿童劳动,足以使其精力早衰,因而减少其工作的年限。3.儿童劳动,必不能使受完全的教育。4.儿童劳动,足以养成不良的习惯,而增加犯罪的行为。5.儿童劳动,足以增加成年工人失业的机会。

  二、限制女工的理由:1.女工的工作,过度疲劳,足以陷于妊娠不能的状态,或生产体弱的婴孩。2.女工的工作,过度疲劳,对于子女的保育,势必不能周全。3.妇女劳动,容易在青年时代,丧失其身心的机能。4.妇女劳动,足以增加男工失业的机会。

  厂家之所以要雇佣童工女工的原因,大概不外下列二种:1.因为童工女工较之成年男工,容易指挥。2.因为童工女工的工资,可以比较成年男工低廉。

  总而言之,就是私人资本制度,为赚钱的目标,尽量发挥他们的的自私心罢了。

  限制童工女工的理由,既如上述,所以关于童工的最低年龄、保护年龄、工作时间,和女工的工作时间、危险工作的禁止、产前产后的保护等等,都必须另行明文规定,庶几童工不致妨害其身心的发育、女工不致妨害其母体的健康。

  本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关于改良工人状况之具体事件,在童工女工方面,有下列的决议:“保护童工女工,禁止14岁以下之儿童作工,并规定学徒制,女工在生育期内,应休息六十日,并照给工资。”

  关于童工的最低年龄,各国普不一律,必须斟酌本国社会和教育状况、儿童发育的程度,和产业上的情形而定。所谓最低年龄的意义,就是限制工厂不准雇佣较规定最低年龄更小的儿童工作,非特保护儿童身体的发育。抑且予以相当期限,致力于普通教育的机会。

  关于童工的保护年龄,其意义,就是指即使已合最低年龄的童工,还应该定出一种保护年龄来,而后童工保护立法的精神,方能彻底。保护年龄的标准,各国也多不同,不过就最近的趋势,最低年龄的标准,已逐步提高,而保护年龄的区别,或将废止。

  关于童工的工作时间,所以必须另行规定着,其意义,也无非是因童工身体发育未全,倘不另行规定,则不足以资保障。各国对于童工的工作时间,虽则也都有另行规定的,然而因为国际经济竞争的关系,往往不敢决然实行。我们只要看英国限制十八岁未满者的立法,迟到1847年以后才实行,可想而知了。

  关于女工的工作,所以必须特别规定者,其意义大概不外下列二种:1.保护母体的健康。因为妇女都负有生育子女,维持民族的责任。工厂工作,往往容易损害母体的健康,所以必须特别规定,予以限制,方足以资保障。2.维持社会的风化。因为工厂中男女工人混在一处,往往容易发生伤风败俗的事情,白天尚可,深夜更甚,况且女工还有照料家庭和管理子女的责任。所以女工的工作时间有特别规定之必要。

  (5)工作时间的限制

  工作时间的限制,其理由大概不外下列二种:

  一、就人道上来研究

  劳工也是人类的一份子,不是牛马,不是机器,过度疲劳,势必影响其身体的健康,固然多做些工作,可以多加些工资,然而在人道上,无论如何是说不过去的。

  况且谁无父母、谁无妻子,因为工作时间过长,夺去他家间娱乐的机会,在人道上也是说不过去的。

  二、就增加生产上来研究

  工厂对于劳工,其唯一目的,无非是增加生产。以前工厂主,往往误会,要增加生产,必须增加工作时期。其实他并没有注意到工人的疲劳问题。这种疲劳状态,是和工作时间成正比例的,就是工作时间愈长,疲劳状态愈深,当然恢复的时间愈缓。所以长时间的工作,并不比在相当的较短时期的工作,能够增加生产。因为疲劳后的工作,其效率必然渐减、效率减,其出品当然亦随之递减或#P45#劣。而且身体疲劳,动作不能自主,更易发生其他意外的危险。工厂主假使能够注意工人的疲劳问题,那么相当的减少工作时间,当然不但对于工厂无害而且还是有益呢!

  限制工作时间的效用,就各国实行后的结果来观察,已经有下列四点:1.提高工作的工作效率,2.引起劳工的生活程度向上,3.促成技术的进步,4.促成组织的改善。

  本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关于改良工人状况之具体事件,在工作时间的限制方面,有下列的决议:“主张八小时工作制,禁止十小时以上的工作。”

  (6)最低工资率的规定

  工厂法完备,关于安全设备、卫生设备可以完全,关于童工女工可以保障,关于工作时间可以限制,又如关于工资的支取,盈余的分配都可以有适当的规定,然而如果工作的代价太大,仍不能贯彻扶助劳工使他们的生活向上的初衷。所以必须要有最低工资率的规定。

  最低工资率的意义,就是平衡雇主和劳工间对于订定工资历来不平等的方法。想用国家的权力,稍抑资本家独断工资,而维持双方势力的平均。明定最低限度的工资标准,使劳资两方各有所依据,不再作无所谓的争执,这是最低工资率的意义。最低工资率的效用:在工人方面,有最低工资率在,工资不能再降于定例之下,因之工人的的困穷可以减轻,工人的身体和精神可以保持,不致再受向日所得不足维持生活的痛苦。自有最低工资率之后,工人间之竞争,非复竞争工资的高低,而为竞争工作的优劣;在资本家方面,则所不得不竞争者,是在管理上的效能。两方面既都在工作上着力,生产方法当然可以日益改进,那么全社会上都可以享受其利益了。

  最低工资率之目的,既在提高过分低廉的工资,所以工资审定的标准,遂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了。所谓最低工资者,究竟是指维持其生命的“生存工资”呢?还是兼及精神上道德上幸福的享受呢?是专顾工人自身的温饱呢?还是估计其一家的生计呢?此外:关于工人失业问题,童工和未熟练工人的最低工资问题,和熟练工人的恶较高工资问题,哪有不能不联带顾及之必要。本党劳工政策的意义,既是抑制私人资本主义的发展,和扶助劳工,使他们的生活向上。所以关于最低工资率的规定,当然不妨害民族资本发展的范围内,应该尽量地扶助劳工,不但顾及工人自身的温饱,而且应该同时顾及其一家的生计。不但维持其在业时的生计,而且应该兼顾其失业后的生计。

  本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关于改良工人状况之具体事件,对最低工资率之规定,有下列的决议:“最低工资之制定”

  (7)劳工保险

  劳工保险之目的,因为劳工大概都靠工资来维持生活的,倘使一旦不幸而丧失其工作能力,其生计必然因之断绝。无论劳工的工作效力如何精良,工资如何优厚,非将种种意外的危险,如伤害、疾病、生产、养老、失业等,先有相当的解决,其经济上的地位,决难稳固。工业愈发达,工人意外的危害亦愈多,所以要有劳工保险的方法,补偿劳工,因为意外的危险减少或丧失其工作能力或工作机会,所受经济上的损失。

  劳工保险的方法,分任意的和强制的两种。任意保险,就是可以随工人自由意志来保险,政府不取干涉态度;强制保护,就是不可以随工人自由意志来保险,由政府明定办法,强迫工人保险。因为劳工的生活困难,所得工资往往仅足够维持其生活,多不愿加入任意保险,所以各国在实际上大概都行强制保险。

  劳工保险的种类,分下列五种:1.伤害保险,2.健康保险,3.养老及疾病保险,4.孤儿寡妇保险,5.失业保险。

  伤害保险,亦名工业灾害保险,就是对于因工作而伤害的劳工,给予经济上相当的救济。健康保险,亦名疾病保险,就是对于因工作而致病的劳工,和孕妇在生产前后,暂时丧失其工作能力时,给予经济上相当的救济。养老及残废保险,就是对于因年老或残疾不能工作的劳工,给予经济上相当的救济。孤儿寡妇保险,就是对于贫苦无依的劳工的孤儿寡妇,给予经济上相当的救济。失业保险,就是对于因偶然的事故而失业的劳工,给予经济上相当的救济,失业保险是劳工保险中的最难办的一种保险,然而又是最切要的一种保险。

  本党对于劳工保险,本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关于工人运动决议中,有下列的决议:“改良工厂生产、设置劳工保险。”

  (8)失业救济

  失业救济,就是对于一般失业工人谋如何救济之道。要彻底明了失业救济的意义,应当先明了失业两字的意义。失业两字的意义,是指“具有劳动的能力和意思,而不能求得相当的职业。”所谓相当的职业,是指在普通一般的报酬之下,参酌本人的力量、智能、经验,而恰能胜任,且对于身体上、精神上和生活上都甚适当的职业。出于自己的任意或怠惰的不就业,或游民,绝不能算为失业者;又因为身体上精神上的不能或不适而不就业,亦不能算为失业者。

  失业的原因,大概可分:社会的、政治的、经济的和个人的四种。社会的原因有六:1.人口过多,2.土地专权,3.财富和进款分配不均,4.工业训练的缺点,5.工会组织不健全,6.缺乏劳工介绍所。政治的原因有二:1.法律上的缺点,2.关税制度复杂。经济的原因有十五:1.经济循环期的变动,2.工业的进化和变迁,3.工业管理上的缺点,4.季节工业的影响,5.工商业的消息不准,6.滥用信用制度,7.分工过于精密,8.过度的劳动,9.同业家的竞争,10.童工的竞争,11.原料缺乏,12.劳动准备,13.钱币发行不统一,14.投资和投机的太多,15.同盟罢工和工厂停闭。个人的原因有五:1.智力和体力的欠缺,2.道义上的缺点,3.缺乏经济的维持,4.本人疾病、残废和衰老,5.自身事业性质的变动。上述四种,都是经济的原因。此外尚有非经济的原因,就是偶然的原因,一是天灾、二是人祸。

  失业的弊害,也可分主观客观的两种。主观的弊害就是害及个人,客观的弊害就是害及社会。主观的弊害有四:1.陷入贫穷,2.伤害伦理,3.妨碍道德和文化发展,4.个人精神的损失和意外费用的增加。客观的弊害有七:1.妨害社会治安,2.阻碍社会进化,3.增加社会负担,4.影响国家地位,5.影响财富的分配,6.增加社会上犯罪和死亡率,7.减少一般人的财富。

  失业救济的方法,莫善于消灭失业的原因,失业的原因有社会的、政治的、经济的,和个人的四种。所以失业救济的方法,当然也不能不就这四种方面来想法。在社会方面的救济方法就是:1.设立公的或私的职业介绍所,2.举办失业保险,3.促进工会组织的健全,4.暂时节制生育。在政治方面的救济方法就是:1.废除不平等条约,2.实行保护关税政策,3.制定劳动赔偿法和劳动保险法,4.举办公共事业,5.实行移民垦殖。在经济方面救济方法就是:1.实行薄利多销主义,2.注意每个工人的生产力,3.增加工资,4.矫正生产品的数量,5.矫正季节工业,6.公平事业的调剂,7.限制商业信用,8.维持财富平均,9.公平享受生产的结果,10.工厂内设置雇工部,11.区分征税的种类,12.节省靡费,13.鼓励劳工储蓄,14.提倡合作精神。在个人方面的救济方法就是:1.增进工人的技术教育,2.增进工人的补习教育,3.切实限制未及标准年龄的儿童工作,并减少童工的工作时间。

  关于失业救济,本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中有下列的主张:“国民党之主张,则以为工人之失业者,国家当为之谋救急之道。”

  (9)承认劳工团体的行动

  承认劳工团体的行动,是使他们的生活向上的必要的步骤,当然同时也是抑制私人资本主义的发展的一种方法。所谓承认劳工团体的行为,便是承认劳工团体有罢工权,有和雇主缔结团体契约权,和有言论、出版、集会,和办理劳工福利事业之自由。在从事手工业时代,或工厂工业尚未发达的时代,公认的工资,和工作时间,大概都是随着雇主或包工制中的工头的意志为依归。后来劳工团体逐渐成立,势力逐渐膨胀,工人们觉悟得非大家联合起来作团体的行动,不足以图存。因为工人个人的知识、经验和才能当然远不及雇主和工头,工人个人和雇主交涉,结果必然是工人吃亏。所以必须要大家联合起来,作一致的行动,和雇主交涉,才能得较公平的待遇,而达改善生活之目的。同时也可以抑制私人资本主义的发展。所以承认劳工团体的行动,实在是本党劳工政策之最主要的纲领。

  所以本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议决关于工人的政纲有:“保障劳工团体,并扶助其发展。”之规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议决关于改良工人状况之具体事件有:“在法律上,工人有集会结社言论出版罢工之绝对自由”之规定。总理公布的工会条例,有下列各条:

  第三条 工会与雇主团体立于对等之地位,于必要时,得开联席会议,计划增进工人之地位及改良工作状况,对论及解决双方之纠纷或冲突事件。

  第四条 工会在其范围以内,有言论出版及办理教育事业之自由。

  第十条 工会之职务如下:(1)主张并拥护会员间之利益,(2)会员之职业介绍,(3)与雇主缔结团体契约,(4)为会员之便利或利益而组织之合作银行、储蓄机关,及劳动保险,(5)为会员之娱乐而组织之各项娱乐事务,会员恳亲会及俱乐部,(6)为会员之便利或利益而组织之生产、消费、购买、住宅等各种合作社,(7)为增进会员之知识技能而组织之职业教育、通俗教育、劳工教育、演讲班、研究所、图书馆,及其他定期不定期之出版物,(8)为救济会员而组织之医院或诊治所,(9)调解会员间之纠纷,(10)关于工会或工会会员对雇主之争执及冲突事件,得对于当事者发表并征集意见,或联合会员作一致之行动;或与雇主之代表开联席会议;执行仲裁;或请求雇主方面共推第三者参加主持仲裁;请求主管行政官厅派员调查及仲裁,(11)对于有关工业或劳工法制之规定、修改、废止等事项,得陈述其意见于行政官厅、法院,及议会,并答复行政官厅法院及议会之咨询,(12)调查并编制一切劳工经济状况,及同业间之就业、失业,暨一般生计状况之统计及报告,(13)其他种种之有关于增进会员之利益,改良工作状况,增进会员生活及知识之事业,(14)工会在必要时,得根据会员之多数决议,宣告罢工,但不得妨害公共秩序之安宁,或加危害于他人之生命财产,(15)工会对于会员工作时间之规定,工作状况及工厂卫生事务之增进及改良,得对雇主陈述意见,或选出代表与雇主方面之代表组织联席会议讨论及解决之。

  (10)劳工教育

  劳工教育,其意义大概不外下列三种:1.劳工技术教育,2.劳工补习教育,3.劳工子弟教育。

  劳工技术教育,就是对于劳工本人,给予技术上的教育,目的在增进劳工的工作技能,使得雇主可以增加生产,使得劳工可以改善生活。

  劳工补习教育,就是对于劳工本人,给予补习教育的机会,目的在使得劳工完成国民的资格,能够应付环境一切的需要,实际就是所谓成人义务教育。

  劳工子弟教育,就是对于劳工子弟,给予普通教育的机会,实际就是所谓平民义务教育。

  受教育本来是人们的一种权利,不应该有贫富阶级的区别。现社会,因为有私人资本制度的关系,不能免费受教育,同时因为劳工生活困难、急欲谋生,无暇再受教育。所以教育机关,就渐渐地变为资产阶级的专属品了。然而要提高一国的文化,必须先提高国民的教育程度,要提高国民的教育程度,决不是提高少数资产阶级的教育程度,是提高多数国民的教育程度。劳工也是国民一份子,而且人数也较多,那么要提高一国的文化,当然不能不先提高劳工的家教育程度。况且劳工未受教育,便容易受雇主的欺骗,所以就扶助劳工,使他们的生活向上的立场上来说,劳工教育有提高之必要,再则,劳工因为未受教育,知识幼稚,思想单纯,在所难免,当然对于工作效力,也要受相当的影响。所以就增加生产的立场上来说,劳工教育,也有提倡之必要。

  所以本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议决关于工人的政纲,有:“改良劳动者之生活状况”的规定。本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议决关于改良工人状况之具体事件,有“厉行工人教育,补助工人文化机关之设施”的规定。

  (11)劳资争议解释及仲裁

  劳资争议调解及仲裁,是因为雇主和劳工间,因为利害关系之不同,有时发生冲突,工人罢工,雇主停业。倘久延不决,不但劳资双方都蒙不利,便是国家社会也受极大的影响,所以必须要有一种方法,在冲突初起的时候或中间,从事调解或仲裁。

  调解及仲裁的方法,依能力的等级,可以分为十一种:1.调解,2.试验调停,3.正式调停,4.自愿仲裁,5.劝告判决,6.工资局解决,7.强制调查,8.负责仲裁,9.强制仲裁,10.形似法庭裁判,11.法律解决。

  (1)调解,就是丝毫不借外力,纯由双方自行排解。(2)试验调停,由政府调查双方争执的原因,设法使各方的意见渐趋接近,既不能用权力来干涉,亦不能设立特别审理机关之调停。(3)正式调停,由政府召集双方当事人,用和平的手段,解决其分歧的意见。(4)自愿仲裁,就是争议当事者双方自愿或自动服从第三者的仲裁,而不表示反对的。(5)劝告判决,就是当事人受裁判所判决时,双方可承受或拒绝裁判所的判决,不过一经判决之后,责任就算终了。(6)工资局解决,就是当劳资双方发生争议时,政府得设立工资局从事解决,由雇主和劳工双方组织之,其主席则由政府指定,其始为一种团坐讨论的形式,及后逐渐趋于强制仲裁的形式。(7)强制调查,由政府制定争议双方,提出簿据,并发誓证明属实,再由委员会调查一切争议情形;在进行期中,工人不得罢工,雇主不得停工;其目的在宣布双方争议的事实,依据事实,引用公意,使双方自觉地趋于和协的途径,绝对没有强制服从的意思。(8)负责仲裁,就是当事人对于争议之点,有一方提出异议,他方即须承受。(9)强制仲裁,由政府召集劳工和资本家及公共团体三方面的代表,组织仲裁庭。倘有工潮发生,必须提交此会审理调查,用强迫手段处理。在审理期内,双方不得停工和罢工,到判决后,双方必须遵守其判决,不准反抗。(10)形似法庭裁判,凡是法庭的一切人员,都做政府的代表,所以表示政府的威信。其裁判权,比较强制仲裁更严。(11)法律解决,就是政府依法律条规,强制处理其争端。

  总理公布的工会条例,关于劳资争议的调解和仲裁,有下列的规定:

  第十六条 行政官厅对于管辖区域内之工会,对雇主间发生争议或冲突时,得调查其冲突之原因并执行仲裁,但不为强制执行。

  关于公用事业之工人团体与雇主冲突状况,扩大或延长时,行政官厅应经过公平审慎之调查及仲裁手续以后,如双方仍相持不下者,得执行强制判决。

  (12)取消包工制

  取消包工制,就是取消雇主和劳工中间的包工头的制度。包工制不是件工制;包工制是雇主希图减少招顾工人,和管理工人的麻烦起见,把招雇工人,和管理工人的手续,委托一个或几个包工头去负责,关于工作时间的长短,工资的多少,雇主只和包工头接洽,由包工头和一般劳工接洽。件工制是雇主直接招雇劳工,不过对于工资的计算法是以件来计算罢了。

  包工制中的包工头,名义上虽然也是劳工,实际上是劳工中间的一种特殊阶级。包工头可以不做工,然而其工资倒比劳工的工资大。他不但要克扣劳工的工资,而且往往勾结雇主,为虎作伥,掠夺劳工的利益,以肥雇主,且借以自肥。

  所以要改良劳工的生活状况,必须首先取消包工制。

  本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议决关于改良工人状况之具体事件,有“取消包工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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