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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国代表在布列斯特-里托夫斯克发表的声明

(1918年1月4日)



  在12月22日的会上,俄国代表团就已经宣布,它从俄国人民清楚表达的愿望出发,争取尽快地缔结为大家所能接受的普遍的公正的和平。俄国代表团在呼吁注意全俄工兵代表大会和全俄农民代表大会的决议时指出它认为继续进行以呑并为目的的战争是一种罪行。
  从这些方针出发,俄国代表团建议和平谈判应基于以下六点进行:
  1.绝不容许强行合并战时侵占的领土;占领这些领土的军队必须在最短时间内撤出。
  2.必须全部恢复战时丧失独立的人民的政治独立。
  3.必须保证战前政治上不独立的民族集团有可能用公民投票方式决定属于哪个国家和享有政冶独立的问题。在公民投票中必须保证有争议的地区的全体人民,包括移民和难民,能够完全独立地进行。
  4.在民族杂居地区,少数民族的权利应由特别法令加以保护,给予民族文化的独立,如果实际可行,可自治管理。
  5.交战国的任何一方都无须付另一国家所谓的战争损失费。已经征收的款项必须退还。私人由于战争所遭受的损失将由一项特殊的基金予以解决,这项基金将由交战国平均分担。
  6.殖民地问题应按照第1点至第4点中规定的原则决定。
  作为上述的补充,俄国代表团建议缔约各方把强国公开反对弱国的自由当作不能容许的行为,例如:用经济封锁、在强制性贸易协定的基础上一国对另一国实行经济控制、用特殊的关税条约限制同第三国贸易的自由,或者采用并非出于战争目的的海上封锁等等。


(译自《关干和平建议和战争目的的文献,1916年12月—1918年11月》,伦敦1919年英文版,第100—101页。黄栽桃译,王毓琳校)

来源:《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史文献史料选编 第四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16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