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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组和改善中央机关工作的草案

托洛茨基

(1923年2月22日)


绝密


致中央全会全体与会者

改组和改善党中央机关工作的草案


一、必要的预先的实际说明


  1.关于我在改组党中央机关(列宁同志首倡的)问题上所持的立场相当一部分全会与会者事实上已被误导。我没有向全会也没有向政治局提过任何建议。我也没有任何现成的建议。此外,在政治局我们一致决定在这个尖锐的问题上不提任何单独的建议,而力求通过每一次会议交换意见取得一致。这是我们的建议,它得到大家的赞同。我们指望党对列宁同志的信作出自己的反应,在《争论专页》上将会发表文章,而政治局和全会将可能更深人地捕捉党在这个问题上的情绪,并且以更准确的形式完全步调一致地去迎接业已成熟的组织改革。我再重复一遍,我在政治局提的建议就是这些,它得到大家的完全赞同。
  2.季诺维也夫同志在全会上提出的草案完全出于我的意料。这个提纲没有在政治局讨论过。这个提纲的提出程序本身就背离了政治局委员们一致达成的协议,即要采取一切措施来避免在这个问题上单独行动。
  3.我在开会前几个小时收到季诺维也夫同志的提纲,根本不明白,“两个中心”思想指的是什么,因为我不知道向政冶局或中央全会提过什么“两个中心”的草案。我的便函只不过是我们商定的交换意见中的一个简单插曲,我不认为它是什么草案,而且我这个便函的实质也根本不是“两个中心”。仅仅在全会的讨论中才向我说明了“两个中心”思想大致反映了什么意思,同时我确信,我给政治局委员们的便函仅仅是在政治局内部的初步讨论中的一点意见,但它被全会的某些与会者当成了我的“建议”,说它的实质是“两个中心”,是一条反对列宁同志的建议。全会的某些与会者从某某人那里得到相应的消息和指示,因此他们才在发言中说,列宁同志的草案目的在于维护统一,而我的草案则是在搞分裂。
  4.在这里我不去追查这是什么人干的,也不去追査经过相应策划的这些来自小圈子的流言的目的。但是我要声明:只要如实地转述列宁同志的信和我对这封佶以及这封信前面的文件所持的态度,这场不诚实的牌戏必将失去任何影响。情况却相反。当政治局的多数委员认为不能印发列宁同志的信时,相反地,我不仅始终坚持印发这封信(得到加米涅夫同志的赞成,季诺维也夫同志缺席),并且始终捍卫信中的基本思想或(为了说得更准确些)我所认为的信中的基本思想。
  我保留自己向全党说明这一事实的权利,如果反击流言需要这样做的活,因为我几乎从未对它们作出过反应,这些流言至今没有受到惩罚。

二、改组党的中央机关的基本任务


  5.中央委员会应保持其严密的形式和迅速决断的能力。因此进一步扩大党中央委员会是没有意义的。这样做只能使中央委员会补充一些中央代表(主要是补充一些“总督”),因此很少会加强与群众的联系。而扩大中央委员会的组成和确立政治局和全会之间的新的、更为复杂的关系,将使党中央委员会精确无误的各项工作受到巨大损失。
  6.另一方面,对中央委员会来说,同样重要的是要与“下层”和整个苏维埃机关保持经常的而不只是定期的联系,在自己周围有一个一贯生气勃勃和积极的党的“外围”,这一个“外围”—方面可以给中央委员会提供地方和“下层”的新鲜经验,并通过这些新鲜经验的力量来给中央委员会施加必要的压力(在需要的时候施加“联合”压力),另一方面,这一“外围”本身由于与中央委员会工作的密切联系和对这一工作的参与,能站到苏维埃和党的更高的高度上并为中央委员会培养接班人。这一“外围”的主要职能应是从党的角度实施视察、监督、指导、教育和惩罚,因为党渗透到苏维埃机关并把触角伸到城市和农村的下层深处。
  7.这里的问题是,这一“外围”对中央委员会直接抓的问题是否应拥有决定权或发言权,在哪些情况下和以什么形式(“两个中心”问题)进行,我认为与上述基本任务相比是次要问题。我在自己的便函中提了一条建议,我认为在某些问题上可以授予这一“外围”以决定权。不过我同意这样的意见:这样做,特别是在初期,总有一定的冒险性,因为还没有积累好必要的协作经验。因此,至少在第一年对“外围”仅授予发言权可能更为合理。

三、我对组织方面的建议


  8.中央委员会由政治局、组织局、书记处加上人数也许不多的委员或候补委员组成。因此,中央委员会的上述组成比现在的组成有所缩小,至少不会扩大。根据现有的经验,政治局、组织局和中央书记处之间的相互关系就更加明确了。
  9.代表大会从工人和农民中选拔75名中央监察委员会委员,这些工人和农民要有较长的党龄且适合在中央监察委员会主席团的领导下从事党和苏维埃的监察工作。
  选入主席团的7至9名成员要有很长党龄,也就是大体相当于中央委员一级的工作人员。
  中央监察委员会主席团和75名检查员(或中央监察委员会委员)的基本工作任务是在党内和苏维埃的工作中保证全面落实党的路线。
  说明:由于在上述一类监察工作中中央监察委员会与工农检查院相互联系密切,他们的工作必须协调一致。可以通过以下办法达到协调一致:部分中央监察委员会主席团成员参加工农检查院院务委员会和部分工农检査院惩罚委员会成员参加中央监察委员会主席团,也可以实行检查员兼职制。
  10.中央委员会有权(根据与中央监察委员会达成的协议)委派中央监察委员会委员去完成检查任务和其他任务。
  11.每两个月召开一次有中央委员会、中央监察委员会主席团和检查员参加的中央全体会议。该会议有权要求中央委员会和中央监察委员会主席团就他们各部门的工作作全面汇报。
  这个组成广泛的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本身是咨询性的,只有经中央委员会批准后才具有法律效力。
  中央委员会与中央监察委会主席团协商后负责全会联席会议的正常筹备工作。
  12.确定经中央监察委员会主席团任命的中央监察委员会委员应正常参加政治局、组织局和书记处的工作并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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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些建议仅仅是我在两次会议休会期间仓促拟出的草稿,它们仅涉及列宁同志的文章中提到的问题。季诺维也夫同志提的组织方面的补充问题,我现在还没有考虑。


列·托洛茨基
1923年2月22日

来源:《苏联历史档案选编》第五卷 №026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