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马克思主义文库 -> 参考图书·阶级斗争文献 -> 《铁总年鉴》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1926

各级工会常务委员会办事细则



  第一条 常务委员会开会由书记主席,每次会议议程须由书记先行提出之。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日举行一次,除常务委员列席外,上级机关特派委员亦应列席,有发言权与表决权。各委员会主任于必要时亦得列席,本会文书干事为便于工作起见亦得列席,但无表决权。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议时,应先由书记及各部主任报告各该部工作,然后讨论议案。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分工如下:
  (一)书记 书记管理一般工作,对内对外代表执行委员会负责,书记之下设文书、务庶、会计三科。
  (甲)文书科总干事一人,文书干事一人管理起草、缮写、印刷、收发及保管来往公文信件。如事务繁多时,得增设技术书记一人,助理之。事务不多,则以总干事兼任文书干事。
  (乙)会计科总干事一人,收支干事一人,专司收款、付款事项。记帐干事一人,司登记出入账项。事务不多时,总干事可兼任一干事之职。
  (丙)庶务科总干事一人,采买干事二人至四人,共司采买会内物件。杂务干事一人至三人,管理会内各项杂物,及清洁、卫生、消防等事。
  (二)组织部 组织部管理统计、调查、登记、交通、纠察队、自卫团、工会集会、计划并审定组织工作等件。(如发起组织、整顿及改造组织)组织部主任之下设组织指导干事一人至五人,常常被派往各工会出席会议,及指导一切关于组织上的事务,与临时发生之问题,组织部内设登记科,统计调查科,纠察科,交通科。
  (甲)登记科总干事一人,登记干事一人至二人,(主任亦可兼任干事职务。)专司会员入会,出会,及移转时的登记事项。此项会员登记应包含下列各项:1、姓名;2、籍贯;3、年龄;4、工作部门及技能;5、每月工资若干;6、本人所受教教育程度;7、家庭状况;8、登记年月;9、入会介绍人;10、住址及通讯处。
  (乙)统计调查科总干事一人,调查干事一人至二人(总干事可兼任干事职务)专司调查本会工人生活状况,本产业盛衰情形,以及各项关于工会组织事项。统计干事一人搜集上项登记。及调查之材料,编成本会统计表册。
  (丙)交通科总干事一人,交通干事一人至七人。专司传达工会命令,以及各工会间与各处委员会间之联络。此外一般普通交际事务,亦由交通干事接洽。
  (丁)纠察科总干事一人,纠察干事一人至七人。专司纠察队与工人自卫团之编制,训练,调动,改编,遣散等事务。
  (三)宣传部 管理编辑、发行、教育、游艺、俱乐部、通讯社及一般关于宣传事务。本部设主任一人,主任之下设编辑发行、游艺等科,每科设总干事一人,干事若干人分别办理各该项事务。
  (四)工作介绍委员会,调查工人失业情形,及介绍工作事务。
  (五)经济争斗委员会,调查工人生活状况,经济争斗条件,决定争斗策略等事务。
  (六)合作委员会,决定合作社进行计划及章程,指导合作社经常工作。
  (七)救济委员会,调查并计划实施救济等事务。
  以上各委员会均须推定主任委员一人,负各该委员会全责。

  第五条 依照上列分工原则办理各项工作时,对各级工会分别由各部及各委员会主任签名负责。

  第六条 除上项规定工作分别由各部及各委员会主任签名负责,此外一般对内通告文件,俱由书记签名负责。对外普通交电单用工会名义发表,若有重要政治宣言及关系重大之文告,则由书记及全体常务委员签名负责。

  第七条 各部及委员会每月须做工作报告二次交给书记,由书记召集各项报告编制该月份总报告,寄呈上级工人查核。

  第八条 书记因故请假或离职时,须由常务委员会推定常务委员代理之,各部主任及各委员会主任因故请假或离职时,应由书记提出常务委员会,就常务委员中决定代理其职务之人。

  第九条 各部各委员会办事细则,由各该机关另定之。

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组织部印发
一九二六年三月六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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