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马克思主义文库 -> 参考图书·阶级斗争文献 -> 《铁总年鉴》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1926

各处委员会组织法及办事细则



  第一条 各处委员会(如大厂委员会、机务委员会、车务委员会、电务委员会、工务委员会等,以下所称仿此。)由该工作部分全体会员大会或小组代表会选出之,此项选出委员,须报告上级工会得其批准。

  第二条 委员会正式委员人数由五人至七人(依本工作部分全体会员人数多寡而定)。任期至多半年,得连选连任,候补委员三人。

  第三条 委员会受上级工会之命令和指导。执行各项会务,不得因各工作部分委员会之分立而防碍工会权力集中之原则。

  第四条 委员会委员中互推书记一人,为委员会主席,宣传及组织委员各一人,均受上级工会各部命令分别兼任各项事务。其余委员工作由委员会斟酌决定之。

  第五条 委员会每周开会至少一次,一切会务均由书记提交委员会议解决之。

  第六条 委员会开会由书记主席,遇必要时上级工会应派员参加指导,会议时应置议事录,详细记载各项决议事项,呈报上级工会查核。

  第七条 遇有重要决议,或关于其他工作部分事项,应于会议毕后,随时报告上级工会,其批准,才能实行。

  第八条 委员会应注意严密指导监督各小组干事会底工作,经常派人出席小组干事会议或小组会。对于上级工会应常有报告,凡各处委员会不能解决之事均应提交上级工会取决之。

  第九条 委员会开会须到全体人数过半数才能开议。

  第十条 委员会书记,组织委员或宣传委员因故不能执行职务时,须预先向委员会声明得其同意,另由委员会中推代理一人代行职务,并将情形报告上级工会。委员不能列席会议时,应先向委员会请假得其允许。

  第十一条 委员出缺至委员会开会不足法定人数时,应即补选之。

  第十二条 委员会如违反工会章程及上级机关命令,上级工会得改选之。

  第十三条 此项细则施行如遇有障碍,各上级工会得提出修正条文,但须经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之许可。

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组织部印发
一九二六年三月十日





上一篇 回目录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