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马克思主义文库 -> 奥格斯特·倍倍尔 -> 《妇女与社会主义》(1879年)

第一编
过去的妇女



第一章 妇女在原始社会的地位


1.原始社会的主要时代
2.家庭的形式
3.母权制


1.原始社会的主要时代


  妇女同工人一样,都是被压迫者。压迫的形式在各个时代和每个国家都是不同的,但压迫却始终存在。在历史发展进程中,被压迫者往往会认识到自己在受压迫,这会促使他们有所觉醒,并且设法改变自己的处境,缓解自己遭受的困苦。但是,从压迫的原因中认识压迫的真正本质,无论是对妇女的压迫,还是对工人的压迫,只有今天我们才能得出答案。首先,必须认识社会本质以及这个社会发展所依据的法律,然后才可指望卓有成效地广泛开展消除不合理状况的运动。开展这一运动的广度和深度取决于在被损害的阶层中传播知识的程度,以及这些阶层享有行动自由的程度。在这两方面,妇女不论是由于习俗和受教育的程度,还是由于她们所享有的自由的程度,都不及工人。还有另一种情况:世世代代延续下来的各种情况最终形成了习惯,遗传和教育使这两部分人把这种习惯看成“自然而然的”。特别是到了今天,妇女仍然把她们的从属地位视作理所当然。因此使她们明白了这种地位使人失掉了尊严,她们必须努力争取使自己成为同男人平等的、在任何情况下都是社会上势均力敌的人,就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妇女与工人的地位有许多相似之处,但妇女又先工人一步,就是说,妇女是人类中最先成为奴隶的人。妇女早在奴隶问世以前,就已经成了奴隶。
  社会上的一切依附与压迫都来源于被压迫者对压迫者在经济上的依赖。妇女在很久以前,在经济上就处于从属地位,这一点为我们展示了人类社会的发展史。
  当然,对这一发展的认识还是比较新的。《圣经》上所说的那个创造世界的神话难以继续流传,因为同它争锋相对的是以研究尘世、自然科学和历史学为依据的、难以批驳的无以数计的事实。同样,《圣经》上所说的关于创造和发展人类的神话也是站不住脚的。的确,人们还没有解释清楚发展史中的全部问题,有些已经弄清楚的部分在研究这种或那种现象的意义和关系方面,还存在着各种不同的看法。但从总体上看,问题已经基本澄清,意见已趋于一致,可以肯定,人,决不像《圣经》上提到的第一对人那样,是作为文明人出现在尘世的,人是在无限漫长的时期,经历了各种发展阶段,才逐渐摆脱纯粹的动物状态。在这期间,不论人的社会关系还是男人和女人的关系都发生了极其不同的变化。
  不论涉及到男人和女人的关系,还是涉及到贫富关系,一些无知者和骗子每日每时都把那种牵强附会的看法塞进我的耳朵里。他们说:“这都是一成不变的”,是“永存的”。这种看法从各方面来说都是错误的、浅薄的和具有欺骗性的。
  为了说明这个问题,粗略地阐述一下原始时期以来的两性关系是具有特殊意义的,因为这样就可以证明:如果说在迄今人类发展的过程中,这种关系已随着生产方式和分配方式的发展程度而发生过变化,那么在生产和分配方式继续发生变化的同时,两性关系也会发生变化是不言而喻的了。从而进一步证明,没有什么“一成不变”的东西,不论在大自然中,还是在人类生活中都没有。永远长存的只有变化和转换。
  只要回顾一下人类社会的发展,我们就会看到,人类的第一个共同体叫作部落[1]。人口数量不断增长和获取草木树根、浆果和果实等食物的困难,导致部落分裂或解体,于是人就不得不去寻找新的住所。
  毋庸置疑,通过我们对历史上的各文化阶段的认识,或对仍然生存的野蛮部落的了解,这种几乎类似动物的状况是存在的,尽管我们对此缺少有文献记载的证据。人,不是按照造物主的号令,作为高级的有文化的动物来到人世的,人主要是在无限漫长而缓慢的发展过程中,经历了种种各不相同的阶段,经过上升和低落的文化时期,经过同类之间的不断分化,才在所有的大陆上和一切地带逐渐攀登到目前的文化高度的。
  在世界上一部分地区和大部分民族拥有最先进文化的同时,各不相同的地区的其他一些民族却处于文化发展的不同阶段。这一切为我们提供了一副人类过去的图景,也给我们指出了人类在其漫长发展过程中所走过的各种道路。如果人们一旦能成功地提出共同的、众所公认的观点,并且在文化研究中根据这些观点来进行各项考察工作,那就会发现大量事实,这些事实会使人用崭新的眼光来认识过去的和当前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随后,我们就会了解今天还不能理解的、被浅薄的评论家一口咬定是不合理的和“有伤风化”的各种事情,我们就会把这一切看成是自然而然的事。自巴霍芬以来的一大批享有声誉的著名学者,如泰罗、马斯·勒南、鲁伯克等人进行的各种研究揭开了人类最早期发展史的面纱。摩尔根以其重要著作加入了这些人的行列;弗里德里希·恩格斯又用一系列经济方面和政治方面的历史事实补充了摩尔根的这部著作。最近,库诺确认了其中的一部分,并对一些问题作了更正。[2]
  弗·恩格斯在其出色的著作中对摩尔根的书作了明确而有说服力的阐述,从而澄清了一些令人费解的问题及一部分具有高和较低文化发展的各国人民生活中看来是荒谬的问题。只有今天我们才能洞察人类社会在各个时期发展过程中形成的结构。接下去我们就会发现,迄今人们对婚姻、家庭和国家的各种观点都是建立在完全错误的基础之上的,因此,这些观点成了缺乏真实基础的空想陈列馆。
  凡在提到婚姻、家庭和国家的地方都特别提到妇女的作用,妇女在各个不同发展时期所占的地位,同样也与那些把这看成是“一成不变”的人的看法大相径庭的。
  受到恩格斯赞许的摩尔根把迄今人类的历史划分为三个主要时代;蒙昧时代、野蛮时代和文明时代。他把前两个时代的每个时代又分成低级阶段、中级阶段和高级阶段。一个阶段同另一个阶段的区别在于:获取生活资料和食物的方式有显著改善。摩尔根的看法完全符合卡尔·马克思和弗里德里希·恩格斯所创立的唯物主义历史观,他认为,在某些时代,由于生产过程即获取生活用品过程中的进步而导致的各族人民生活形式的变化,是文化发展的主要特征。蒙昧时代的低级阶段是人类的童年。在这个时期,有一部分人生活在树上,主要以野果和草木树根为生,但在这个时期,人类已开始有清晰的预言。在蒙昧时代的中级阶段,人们开始以小动物,如鱼类和虾蟹等充饥,并开始使用火。与此同时,还出现了武器制造场。人们起初用木头和石块制造枪和棍子,再用枪棍打猎,似乎也拿枪棍同临近部落争夺食物,强占住所,或在捕猎时当作打仗的武器。在这个时期出现了食人现象。这种事就是今天在非洲、澳大利亚和波利尼西亚的个别种族和民族中仍然存在。蒙昧时代高级阶段的特征是以弓和箭完善了武器;出现了手工编织。人们用皮子和纤维或芦苇编筐子,制造磨光的石器工具。用这些工具加工木制小船和房屋。这就构成了生活中的多种多样的内容。用已经制造好的各种工具和辅助用品完全有可能获取更加丰盛的食物,从而供养更多的人类社会。
  摩尔根认为,野蛮时代的低级阶段以采用陶器为开端。这个阶段开始驯养动物,从而生产肉类和乳品,并将动物的皮、角和毛分别用在各个方面。人们在这一阶段还逐渐开始培养植物。在西方种植玉蜀黍;在东方,除玉蜀黍外,还种植了所有粮食品种。在野蛮时代的中级阶段,在东方盛行饲养家畜;在西方,利用人工灌溉培植粮食作物。这个时期还用太阳晒干的砖瓦和石头建造房屋。饲养动物的结果是畜牧成群,因而形成游牧生活局面。继续发展下去则必须为人和牲畜生产大量粮食。这一切意味着住处要宽敞、粮食品种要多,数量要大。此后便逐渐消除了使人现象。
  野蛮时代的高级阶段以冶炼铁矿和发明文字为开端。不久,发明了能够进行大规模田间耕作的铁犁,继而开始使用铁斧和铁锄采伐树木。随着各种铁制品的加工,各种各样的活动开始出现,使人的生活变成另一种形态。铁制的各种工具可以建造房屋、船只和车辆;五金加工的出现使精巧的手工制品应运而生,使制造武器的技术更加完善;此外,还可以修筑围城的墙。在这个阶段,建筑业已成为一种艺术。由于发明了文字,使神话、诗歌艺术及历史文献得以保存和传播。
  首先,在东方、在地中海沿岸国家,如埃及、希腊、意大利等国,开始了为改变社会生活奠定基础的这种生活方式,社会生活的这些变化在历史长河中,对欧洲甚至对整个世界的文化发展都产生了重要影响。


2.家庭的形式


  蒙昧时代和野蛮时代有其独特的两性关系和社会关系,这些关系同后来文明时代的此类关系有很大区别。
  巴霍芬和摩尔根在他们的深入研究中,对这些关系作了探索。我们从神话、传说和历史记载中,惊异地看到各种现象,其中包括这些现象和后来发生的事件的某些相似之处,甚至还包含着当今时代的某些东西。为了认清这些现象的本质,巴霍芬对古代著作进行了极其细微的研究。摩尔根在定居纽约州的印第安人易洛魁部度过10年之久,这期间,他通过自己的感受对印第安人的生活、家庭和亲属关系等有了崭新的和意想不到的认识,在这一基础上,他进一步对其他方面作了考察,从而对这些问题作了正确的论述和解释。
  巴霍芬和摩尔根按照他们各自的方式发现,在人类发展的原始时期,各部族的两性关系与历史已知时期和现代文明民族的两性关系相比,基本上是不同的。特别是摩尔根长年生活在北美洲易洛魁人中间,在那里的所见所闻促使他开始进行比较学研究。他从中发现,不论处于文明时代,还是处于十分落后的时代,任何民族都有家庭和亲属制度,当然它们同当今的这种关系有所不同,但在从前,在早期的文明时代,各民族的此类关系确有相似之处。摩尔根发现,在他生活在易洛魁人中间的那个时代,有一种双方便于离异的一夫一妻制,摩尔根把它称为“对偶家庭”。他还发现,尽管按亲疏程度来确定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的作法对我们来说是顺理成章的事,但在他们那里却是按完全不同的情况来运用的。一个易洛魁男人不仅把自己的孩子称作儿子和女儿,而且还把自己兄弟的所有孩子称作儿子和女儿,这些孩子都称他为父亲。同样,一个易洛魁女人不仅把她自己所生的孩子称作儿子和女儿,而且把她姐妹所生的孩子也称作儿子和女儿,这些孩子称她为母亲。她把自己兄弟的孩子称作外甥和外甥女,这些孩子又称她为姑母。兄弟的子女们相互称兄弟或姐妹,同样,姐妹们的孩子也如此。一个妇女和她的兄弟的孩子之间互称表兄弟和表姐妹。令人奇怪的是,同我们一样,他们不是根据亲疏程度,而是根据亲属的性别来确定称呼。
  亲属制度不仅完全适用于美国的印第安人、印度的土著居民、德干的达罗毗荼人部落和印度斯坦的戈拉人部落,而且根据巴霍芬以来所进行的各项研究表明,在原始时期,到处都有类似的情况。如果说我们在牢牢掌握材料的基础上,采纳了对蒙昧民族或野蛮民族的两性关系和家庭关系的各种研究成果,那么,这就表明,巴霍芬对古代无数民族的研究,摩尔根在易洛魁人那里,库诺在澳大利亚人之中和其他人在其他民族中所发现的一切就是形成世界各族人民基础的社会群体和两性群体。
  摩尔根在研究中还发现了其他一些有趣的事实。如果说易洛魁人的对偶家庭同它所确定的亲属称呼存在着无法解决的矛盾,那么,与此相反的结果表明,还在本世纪前半叶,在夏威夷群岛就出现了同亲属制度相适应的家庭,而这种亲属制度在易洛魁人那里仅仅在名义上存在。不过,在夏威夷群岛通行的亲属制度又同那里事实上的家庭形式不相符合,但这种亲属制度却证实了古老的、更加原始的、但已不复存在的家庭形式。在那里,兄弟姐妹的所有孩子毫无例外地、统统被视为兄弟和姐妹,他们不仅被看成是母亲和母亲姐妹的共同孩子,或父亲和父亲兄弟的共同孩子,而且毫无区别地被看作他们双亲的所有兄弟姐妹的孩子。
  夏威夷群岛的亲属制度符合比现存家庭形式更早的发展阶段。它所证实的特点是:在夏威夷如同在北美印第安人那里一样,有两种截然不同的亲属制度,这两种亲属制度都同实际情况不相符合,而是以一种较高级的形式超越了现状。关于这个问题,摩尔根是这样解释的:“家庭是一个能动的要素;它从来不是静止不动的,而是随着社会向较高级阶段发展,从较低的形式进到较高的形式。反之,亲属制度却是被动的;它只不过在一个长久的时期把家庭逐渐发生的进步记录下来,并且只是在家庭已经急剧变化了的时期,它才发生急剧的变化。”[3]
  现在还有一些人坚决维护直至今天还流行的观点,即目前存在的家庭形式从原始时代起就已存在,而且如果不想使整个文化受到损害,必须不断延续下去,他们认为这一观点是颠扑不破的真理,我们根据研究者的上述发现,可以证实,这种观点是完全错误的和不能坚持下去的。远古历史的研究使人确信,在人类发展最低阶段的两性关系同以后各个时代的两性关系是完全不一样的,当时所形成的两性关系状况,在现时代人看来,就是淫乱,是伤风败俗的下流行为。不过正如人类发展的任何阶段,都有其独特的生产条件一样,各阶段也有自己的道德习俗,这种种道德习俗仅仅是社会状况的反映。凡合乎道德者就是习俗,习俗又仅仅是符合最内在本质的东西,就是说,习俗符合一定时期的社会需求。
  摩尔根得出结论说,在蒙昧时代的低级阶段,人类集团内部就已经有了两性的交往,在交往中一个女人属于一个男人,一个男人属于一个女人,当然,在这种交往中存在普遍性的混合杂交。一切男人同许多女人同住,一切女人同许多男人同住。妻子和丈夫都是共有的,孩子当然也是共有的。斯特拉伯〔公元前66年)报告说,在阿拉伯人那里,兄弟们可以同自己的姐妹和母亲同房。原始时代的人类繁殖除乱伦这条路之外,决无其他可能,更不像《圣经》上所说的那样,是由一对男女来传宗接代。《圣经》在这个棘手问题上是自相矛盾的。《圣经》上说,该隐在杀死自己的弟弟亚伯以后,离开了上帝,住在挪得。他在那里认识了一名女人,她成为该隐的妻子,并为他生了一个儿子。但是,他的妻子是从哪里来的?不是说该隐的双亲是世上的第一批人吗?根据犹太人传说,该隐和亚伯的母亲还给他们生了两个姐妹,这两个姐妹是他们乱伦所生的孩子。翻译《圣经》的基督教徒似乎把这些对他们不利的事实给抹煞了。原始时代的杂交乱伦,即部落内部的通婚同部落内部的性交没有任何区别,从印度神话中也可以看出来。博拉马同他的亲生女儿萨拉瓦斯梯结婚;同样的神话在埃及人那里,在北欧的埃达都有流传。埃及神阿蒙就是他母亲的丈夫,他还以此自豪;根据古代冰岛神话诗集《埃达》,奥丁是他女儿弗丽加的丈夫。[4]阿道夫·巴斯提安博士阐明:“在斯维根瓦拉,拉雅的女儿们有自由选择丈夫的特权。在卡皮拉普尔安家落户的四个兄弟提出让这五姐妹中的老大普丽亚为母后,而同其他的姐妹结婚。”[5]
  摩尔根认为,从两性一般混杂状态很快会发展为性交的较高级形式,他把这种形式称作血缘家庭。目前,是按照辈数来区分婚姻集团的。在一个两性集团里的所有祖父和祖母都互为夫妻。他们的孩子们也同样组成一个共同结婚的圏子,下一辈,即孙子辈只要到了结婚年龄也如此延续。它同最低阶段婚姻集团中不加区别的性交是相对立的,即同辈人可以性交,这一辈人同另一辈人禁止性交。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再远的和更远的表兄弟姐妹都属同辈人,都有性交关系。这些人相互都是兄弟姐妹,但同时他们又都可以互为夫妻。从名义上看,这种家庭形式符合上世纪前半叶夏威夷群岛的亲属关系,但事实上这种家庭形式已不复存在。相反,根据美国和印度的亲属制度,兄弟和姐妹永远不能成自己子女的父母,但按照夏威夷的亲属制度是可以的。他在报告中还提出,血缘家庭在古希腊希罗多德时代的玛萨格人中间就已存在,他写道:“每人都可以娶一个妻子,但也允许大家去使用她……如果一个男人看上一个女子,他就可以把自己的箭袋挂在车上,毫无顾忌地住在这个女人那里……同时,他还把自己的手杖插在地上,作为自己行为的标记……而公开同居。”[6]巴霍芬还提出了类似情况,如在吕齐亚人、伊特拉斯坎人、克里特岛人、雅典人、勒斯波斯人和埃及人那里。
  摩尔根提出,血缘家庭的家庭组织的第三种形式,也是比较高级的形式叫作普那路亚家庭。普那路亚的意思就是亲爱的男女伙伴。
  摩尔根认为,血缘家庭是建立在按辈数组成的婚姻等级组织基础之上的,是出现普那路亚家庭前的原始家庭组织,而库诺在他的著作中则反对这一观点。他认为,迄今所发现的性交形式不是最原始的形式,而是同两性团体一起出现的居中形式,即向纯氏族组织过渡的一个阶段。在这个阶段,所谓血缘家庭的划分是以年龄级别,过了一段时期又以其它不同形式为依据。此外,还以图腾联盟[7]为划分血缘家庭的依据。库诺接下去还提出:所谓级别就是指每个男人或女人都有自己的级别名称和种族联盟名称,划分级别的目的不是为了禁止平辈亲属间的性交,而是阻止上下辈亲属间的性交,即阻止父母与子女、姑母与侄儿、叔伯与侄女等人之间的性交。所以说级别是显示阶层的名称。
  库诺列举一些例证,以说明自己看法的正确性并批驳摩尔根的观点。但他像批驳摩尔根一样,面对韦斯特马尔克和其他人的攻击却极力为摩尔根辩护。他说:“尽管摩尔根的假设在个别问题上有错误,在其他方面也仅仅具有有限的适用价值,然而他是第一个提出北美图腾团体同罗马人的氏族组织具有同一性的人,其次,他证明了我们今天的亲属制度和家庭形式是长期发展过程的结果,他的这一功劳任何人都不能否定。正因为上述成果,他才有某种可能进行各种较新的研究,才有可能奠定供人们进一步建立学说的基础。”库诺在他的著作前言中还强调,他的这本书有一部分是对摩尔根关于古代社会的补充。
  不论韦斯特马尔克和斯塔尔克(齐格勒主要是引用他们的著作)愿意还是不愿意,必定会相信,家庭的起源和发展都不是由资产价级的偏见所决定的。库诺对齐格勒的权威们提出的这种批驳必定使他们的狂热追随者认清,反对摩尔根是毫无价值的。


3.母权制


  摩尔根认为,普那路亚婚姻开始排除兄弟姐妹之间的性交关系,并且首先是排除母系的兄弟姐妹们的性交关系。一个女人如果有各种各样的丈夫,则不可能证明父系。父系是虚构的。今天,在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下,才有父系。歌德在他的《学习时代》[8]中借用弗里德里希的话说:这种父系“仅仅是建立在良好的信任基础之上”。如果说父系在对偶家庭中还经常发生疑问,那在多次婚姻中父系根本不可能得到证实。所以,只有母系血统是毫无疑问的和不存在争执的,因此,在母权制度下,孩子被视为播下的种子。如果说在比较原始的文化阶段,在人类的各种社会关系中,一切彻底的变革都是缓慢完成的,那么,毫无疑问,在普那路亚家庭中,所谓的血缘家庭的变化也是要经历较长的时期。一些倒退现象还使这种变化受挫,当然,这些倒退现象是后来才发现的。普那路亚家庭发展的必然性还有下面的外在原因:由于人口猛增就需要分配人口,也需要得到新的土地,以便饲养牲畜和耕作农田。似乎还有一条理由:在较高的文化阶段,兄弟姐妹之间和近亲之间性交的有害性和有失体统的概念慢慢形成并发生了作用,人们从而要求建立另一种婚姻制度。有一段美丽的传说,足以证明上述论点,比如库诺提到,加松在南澳大利亚的一个种族,即第耶利人那里发现一个关于穆尔杜(一个氏族联盟)起源的美丽传说。其中是这样写的:
  “上帝创造了万物之后,父亲们、母亲们、姐妹们、兄弟们及其他所有近亲都可以毫无区别地相互结婚,直到明显地表现出这种性交造成的各种有害结果为止。于是头头们进行商议并考虑采用什么途径才能消除这种弊端。商议的结果是祈求穆拉穆拉(大圣灵)。他命令:一族应分为各种分族,各分族应有各自不同的名字,以便于区分,名字可按有生命的和无生命的东西命名,例如叫野狗、老鼠、鸸鹋、雨和大蜥蜴等等。同一个群体的成员之间不准结婚,但是这个群体的成员可以同另一个群体的成员结婚。比如野狗族的儿子不能同野狗族的女儿结婚,但他们俩人中的任何一个人都可以同老鼠族、鸸鹋族、黑家鼠族或其他一个家庭的人结亲”。
  这一传说比《圣经》传说更易使人接受。它用最简单的方式,阐明了氏族联盟的诞生。此外,保尔·拉法格在《新时代》[9]上非常尖锐地证实了我们坚持的观点:亚当和夏娃的名字不是个人的名字,而是史前时期,犹太人集居的氏族名称。拉法格用他的论证解决了一系列《创世纪》第一章中难以理解和充满矛盾的问题。接下去M·贝尔在《新时代》[10]上同样注意到,今天就是在犹太人中间还流行一种婚姻习俗:新娘和新郎的母亲决不可同名,否则全家会遭灭顶之灾,疾病和死亡就会闯进家门。这是对拉法格观点的正确性进一步提供的证明。氏族组织禁止出生于同一氏族的人结为夫妻。因此,新娘和新郎的母亲同名,按照氏族法规就是属于同一血统的人。当然,今天的犹太人已不再知道,诸如禁止近亲结婚等古老的氏族法规同他们的偏见有什么关系。制定这一法规的目的在于避免因近亲婚配而造成后代退化。尽管该法规在犹太人那里几千年来已不复存在,然而正如我们所看到的那样,这种传说在偏见中保持至今。
  从前,人从饲养动物中获得许多经验,并从中看到了近亲婚配的害处。我们从《圣经·创世纪》第三十章第三十二节中可以看出,这些经验使用了多久:据说雅各知道欺骗他岳父拉班的办法,所以他提出,由他为身上有斑点的绵羊和山羊接生,拉班表示同意后,所有这一品种的绵羊和山羊就归雅各所有。古代的以色列人在达尔文以前很久,就已经在实践中研究过达尔文主义了。
  我在这里论述古代犹太人的状况之后,还必须提出其他一些事实来阐明,实际上继承关系在远古时代已经发生作用。《创世纪》第三章第十六节关于女人是这么说的:“你要服从丈夫,他是你的主人。”在这一节中还提到:“女人应离开父母跟随丈夫。”在《创世纪》的第二章第二十四节中说道:“男人应离开父母与妻子结合,二人成为一体。”这些话在《马太福音》第十九章第五节、《马可福音》第十章第七节中以及在《以弗所书》的第五章第三十一节中不断重复。事实上,这是产生母系继承关系的号令,而《圣经》的编者们对此一无所知,所以在这个问题上作了完全错误的解释。
  母系继承关系在《民数记》第三十二章第四十一节中也有所阐述。那里提到,睚珥有一个出身于犹太族的父亲,但他的母亲却是玛余西族人,睚珥被明确称为玛余西的儿子并继承了她的祖业。在古代的犹太人那里,关于母系继承关系还可以举出另外一个例子,这在《尼希米记》第七章第六十三节中可以找到。那里讲的是,一个祭司从犹太族巴西莱家的女儿中选出一人为妻,他的孩子们都叫作巴西莱,就是说,这些孩子不是跟随父姓,而是跟随母姓。
  摩尔根认为,在普那路亚家庭中,一个家庭联盟的一个或一些姐妹可以同另一个家庭联盟的一个或一些兄弟结婚。同胞姐妹或第一等级、第二等级和更远的表姐妹都是他的共同丈夫的共同妻子,但这些姐妹的丈夫不准是她们的亲兄弟。同胞兄弟或各种远近亲的表兄弟都是他的妻子的共同丈夫,但这些兄弟的妻子不准是他们的亲姐妹。由于杂交乱伦的终止,新的家庭形式无疑迅速而有力地促进了各氏族的发展,并使采取这种新的家庭结合的氏族比仍然保持旧形式关系的氏族更加优越。
  普那路亚家庭的亲属关系是:我母亲姐妹们的孩子也是我母亲的孩子,我父亲兄弟的孩子也是我父亲的孩子,所有这些孩子都是我的兄弟姐妹。相反,我母亲兄弟的孩子是她的侄儿和侄女,我父亲姐妹的孩子是他的侄儿和侄女,所有这些孩子是我的堂兄弟和堂姐妹。再者,我母亲姐妹们的丈夫也是她的丈夫;我父亲兄弟的妻子也是他的妻子,但是我父亲的姐妹们和我母亲的兄弟们却禁止建立共同的家庭,他们的孩子们都是我的堂兄弟和堂姐妹。[11]
  随着文化的提高,禁止兄弟姐妹间性交之风已经兴起,它逐渐蔓延到禁止母方最远的旁系亲属之间发生性交关系。新的血缘亲属集团即氏族就是这样产生的。起初,氏族是由母方的同胞姐妹或远亲姐妹连同她们的子女及母方的同胞兄弟和远亲兄弟组成。氏族中有一个宗母,氏族就是从她开始历代相传女继承人。妇女的丈夫们不包括在这个血缘亲属集团之内,即不属于其妻子的氏族,而是属于其姐妹的氏族。相反,她的丈夫的子女则属于母方的家庭集团,因为要确定母系继承关系。母亲是一家之主。“母权制”随之产生,它在很长时期成为家庭和继承关系的基础。与此相适应,由母方承认血统关系的妇女们有权出席氏族会议,有权选举和平时期的首领和战时的长官,也有权废黜他们。当汉尼拔(即迦太基统帅)同高卢人缔结反罗马联盟时,在缔结联盟双方发生争执的情况下,应由高卢的年高望重的妇女们来进行仲裁。汉尼拔对她们的不偏不倚是给予极大信任的。
  希罗多德关于承认母权的吕齐亚人是这样写的:“他们的习俗一部分来自克里特岛,一部分来自加里亚。然而他们有一种有别于世界上任何一个民族的习俗。如果你问一个吕齐亚人,他是谁,他就会告诉你他叫什么名字,即他母亲的名字,以及母系家谱的其它事情。还有,如果一个自由民妇女同一个奴隶结婚,他们所生的子女都是自由民。但如果一个自由民男子同一个外国女人结婚或娶一个小老婆,那他们所生的子女则丧夫一切公民权,哪怕这个男人是国家的高级人物。”
  那个时代的人不说父的财产,而说母的财产,不说家庭之父,而说家庭之母,把故乡称作亲爱的母亲之国。正如我们前面提到的家庭形式那样,氏族也是建立在财产共有的基础之上,叫作共产主义的经济方式。妇女是这个家庭合作社的带头人和首领,因此她不论在家或在涉及宗族问题的家庭事务中都享有很高威望。妇女是发生争执时的仲裁人和法官,是促进宗教发展的女祭司。在古代,屡屡出现女王和女诸侯,妇女在她们的儿子执政期间还有决定性影响(例如在埃及),这是母权制发展的结果。那个时期的神话故事主要以妇女问题为题材,比如阿斯塔尔塔、得密特、赛莱斯、拉托娜、埃西、弗丽加、弗莱雅、格尔达等等。妇女神圣不可侵犯,谋杀母亲是罪大恶极的罪行,它会唤起所有的男人去复仇,报仇是这一宗族男人的共同事业。当家庭共同体的一名成员遭受另一种族的人侮辱时,这个家庭的每个男人都有复仇的义务。保护妇女促使男人发挥高度的勇敢精神。母权的作用就这样在古代各氏族的所有生活领域展示出来,例如在巴比伦人、亚述人、埃及人、希罗多德时代前的希腊人、建立罗马前的意大利各民族那里,以及在斯堪特人、高卢人、伊比利亚人、康泰布利阿人和日耳曼人那里等。在那个时代,妇女占有了她们此后永远不能占有的地位。塔西佗在他的《日耳曼志》中说:“德国人相信,有些神圣的东西和未卜先知的东西存在妇女身上,因此他们重视妇女的建议,遵从她们的命令。”生活在凯撒时代的狄奥多对埃及妇女的地位非常气愤;他得知,在埃及不是儿子,而是女儿赡养双亲。所以他对尼罗河畔的对女性奴颜婢膝的男人嗤之以鼻,因为他们不论在家庭还是在公众生活中都能让女性成员拥有权利并给她们以各种自由,这一切对于一个希腊人或一个罗马人简直是闻所未闻的怪事。
  母权制使局势保持和平稳定,各种关系密切,联系范围狭小,生活质朴简单。各宗族之间相互分离,但都尊重双方的领地。如果有一族发起攻击,男人们则有义务进行防御,他们内部的有力支柱就是妇女们。据希罗多德论述,在斯堪特人那里妇女们也加入了战斗行列;他还提出,处女在消灭一个敌人之后,才被准许结婚。一般说来,在古代,男人和女人在体力和智力的差别方面比我们当今社会的这种差别要小得多。在几乎完全处于蒙昧状态的和生活在野蛮时期的各氏族中,大脑大小的差别比起文明时期各氏族在这方面的差别就很小。在那些民族中,妇女的体力几乎同男人的体力不相上下。关于这一点,不仅论述母权制统治的各民族的古代作家可以作证,而且以勇敢粗矿闻名的阿山蒂斯和西非女王达霍姆的妇女大军也可作证。塔西佗对古代日耳曼妇女的评价和凯撒关于伊比利亚和苏格兰妇女的论述也都说明了这个问题。哥伦布在到达桑塔·克卢兹以前,曾同印第安人沿海行驶的船只交战,在这场战斗中妇女同男人一样勇猛善战。我们从哈弗洛克·埃利斯的著作中也可进一步找到证明这一观点的论据:“H.H.约翰斯顿提到,刚果的安多比斯族妇女劳动艰辛,身负重担,然而她们生活得很幸福。她们往往比男人更强壮,发育得更好,因此都有优美的身材。关于当地阿鲁维米的马于奈马族,派克是这样说的:‘这里的人身材十分漂亮,特别是妇女更加可爱,她们同男人一样身挑重担。’北美的一位印第安人首领对海阿内说:‘妇女生来就是劳动的,她们当中的每个人都能挑起和举起两个男人承担的重量。’谢隆从人类学角度出发,在德国保护区新几内亚的诺右伊那对头发鬈曲的黑人进行过仔细研究,从而发现妇女的身体比男人更强壮。人们在澳大利亚中部地区发现,男人往往出于嫉妒殴打自己的妻子,可作妻子的不需要任何帮助就能起而反击,打败丈夫,这种事并非罕见。在古巴,妇女同男人并肩作战,她们因得到独立而欢欣鼓舞。印度的一些种族以及北美的贝伯罗人和巴塔哥尼亚人的妇女都像男人一样高大,而俄国人两性身长的差异,也不像英国人和法国人中间那么大。”[12]
  但在氏族中,有的男人太懒或者太笨,不能维持普通的生活,妇女对这类男人往往实行严格统治,把他们轰出氏族。他们要么回到原来的氏族,然而在那里他们也是不受欢迎的人,要么就加入另一个对他们比较宽容的氏族。
  利文斯顿在他1857年于伦敦出版的著作《在南非洲的传道旅行和探险》中提到,他惊异地发现,直到今天,在非洲土著居民的婚姻生活中还具有上述特征。他在萨姆俾西河边遇到一些美丽、健壮、从事农业耕作的巴尤达族黑人,因而使他相信了原本难以相信的事实,即葡萄牙人所说的妇女享有优越地位的事实。那里的妇女常常坐在一起议事;结了婚的年轻男人必须离开他的村子跟随妻子到她的村庄居住;他对妻子的母亲有终生奉养的义务,如果离了婚,子女永远归母亲所有,但是,妻子必须养活丈夫。利文斯顿写道,尽管在丈夫和妻子间有时发生小小的争执,这时丈夫并不对妻子发火。利文斯顿还亲眼看到,那些愤怒地对待妻子的男人会使自己的胃受到惩罚。他说,男人为了吃饭必须回家去,可他的妻子却把他赶到其它地方。结果这位丈夫一无所获,只好在村子里人最多的地方蜷缩在一棵树上,可怜巴巴地说:“大家听听!听听呀!我是和女人结了婚的人,可她们统统是妖魔!我现在成了光棍,一个妻子也没有了,这样对待我这么一位绅士,难道公平么!”




[1] “天赋人权论和民约学说提出,人类发展初期,人是孤立的。这种说法是脱离实际的臆造,因此,对人类生活形式的理论分析和对历史的认识都是毫无价值的、错误的。人是群居动物,是生活在不断紧密相联中的动物类的个体”。爱·迈耶尔:《关于国家的开端及其同性别团体及氏族的关系》,1907年版。

[2] 巴霍芬:《母权论。根据宗教和法权本质对古代世界的妇女统治的研究》,由克莱斯和霍夫曼出版社1861年在斯图加特出版。摩尔根的重要著作《古代社会》的德译本由狄茨出版社于1891年在斯图加特出版。这是一部研究从蒙昧时代经野蛮时代到文明时代发展过程的著作。该出版社还于1892年出版了弗·恩格斯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于1894年出版了亨利希·库诺的《澳大利亚人的亲属组织,家庭发展史论丛》。

[3]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第41页。——译者注

[4] 齐格勒在他的著作前言中嘲笑说,人们给神话添加了所谓文化史的意义。他的这种观点表现出自然科学家的全部偏见。在神话中蕴藏着深刻的意义,神话产生自“民族精神”,是以原始时代人们的风俗和习惯为基础的,但这些东西巳逐渐消失,只是在宗教灵光的包围下还留在神话中。如果人们接触到神话所说明的事实,就会掌握神话历史意义的重要基础。

[5] 阿道夫·巴斯提安博士:《在马来群岛、新加坡、巴达维亚、马尼拉和日本的游记》,1869年耶那版第12页。

[6] 巴霍芬:《母权论》。

[7] 图腾联盟是指种族联盟。每个氏族都有自己的图腾动物,如大蜥蜴、袋鼠、鸸鹋、狼和熊等。各联盟根据图腾动物确定自己的名称。图腾动物享有特殊荣誉,联盟把它视为神圣者,而联盟成员既不准杀它,也不准吃它的肉,图腾动物具有和中世纪的行会守护神类似的意义。

[8] 歌德的《威廉·麦斯特》分为两部,即《学习时代》和《漫游时代》,这里指的是前者。——译者注

[9] 第9卷〈1891年)第224页。

[10] 第12卷(1893—1894年)第119页。

[11] 参见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等。

[12] 哈弗洛克·埃利斯:《男人和女人》,1894年莱比锡版第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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