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马克思主义文库 -> 奥格斯特·倍倍尔 -> 《妇女与社会主义》(1879年)

第二章 母权同父权之争


1.父权的产生
2.母权在希腊神话和戏剧中的反映
3.雅典的合法妻子和娼妓
4.各民族习俗中的母权制残余
5.国家制度的产生与罗马氏族的解体


1.父权的产生


  随着人口不断增长,便产生了一系列姐妹氏族,姐妹氏族又使女儿氏族诞生。对于这些氏族来说,母系氏族成为一个种族分支。一定数量的种类分支构成了种族。这种社会组织坚固无比,致使它在古代氏族结构已经瓦解后,仍然是古代国家建立军事组织的基础。
  一个种族又分裂成许多种族,所有这些种族都有一个共同的法则,从中可以使人找到老的氏族。氏族的法则禁止兄弟姐妹和母方亲属以及最远的亲属之间结婚,随后这一法则本身便自行废除。随着社会和经济的不断发展,各氏族间的关系越来越错综复杂,要想制止不同的氏族之间联姻便逐渐产生了困难。氏族本身不是崩溃就是被驱散,只要生活资料的生产还处于低级阶段,仅仅为了满足很简单的需要,男人和女人的活动基本上就是一样的。但随着劳动分工的增多,两性不仅在日常劳作上有所区别,就是在职业上也有了区别。打鱼、狩猎、饲养牲畜、农业耕作都要求具有特殊知识,而制造归男人所有的工具和器具就要有更高的水平。于是站在发展前沿的男人就成了真正的主人和财富源泉的所有者。
  随着人口的增多和努力谋取更大的牧场和农业用地,不仅出现了强占和争夺优良土地,而且还出现了对劳动力的需求。劳动力数量越多,所获得的产品和畜牧品财富就越多,从而最初导致掠夺妇女,继而让战败的男人充当奴隶,而从前是处死战败者。于是便把这两种因素引进古代氏族结构之中,然而这两种因素又不能长久同氏族结构相调和。
  还要阐明另一件事。由于各种各样活动的较大差别,人们就需要工具、器具和武器等等,所以出现了独立发展的手工业,它逐渐同农业脱离。于是产生了专门从事手工业的居民,他们以全然不同的利害关系对待财产和继承财产的问题。
  只要血统关系主要按母系延续,氏族亲属就继承母方氏族去世者的遗产。财产永远在氏族中。在这种新的情况中,父亲是财产所有者,即牧群和奴隶、武器和储藏品、手工业者或商人的拥有者,但只要他还属母系氏族,那么在他死后,他的财产不能留给他的子女,而是留给他的兄弟和姐妹以及他姐妹的子女或者他姐妹的后代。他自己的子女却一无所得。但是想改变这种状况的要求十分强烈,它终于被改变了。首先是对偶家庭代替了群婚。一个固定的男人同一个固定的女人生活,他们所生的子女都是他们自己的子女。由于氏族制关于禁止结婚的规定使结婚比较困难,此外还有上面提到的经济理由也促使人们愿意采用这种新的家庭生活形式,于是对偶家庭迅速增加。以共有经济为基础的种种古代状况已经不适应个人财产私有制。等级和职业使人选择住所成为绝对的必要。从当时出现商品生产为出发点,人们便开始同邻近的民族和外来民族进行交易,因此货币经济必然接踵而来。领导和控制这一发展的是男人。男人的私人利益基本上已不再同古代氏族相一致,相反氏族组织的利益往往与他们的利益针锋相对。这样一来,氏族组织的意义便日益下降。最后,氏族除了对家庭实行宗教职能外已没有什么作用;其经济意义已荡然无存,氏族制度的全部废除仅仅是时间问题了。
  随着古代氏族制的瓦解,妇女的影响和地位也迅速下降。母权制解体,取而代之的是父权制。男人作为私人财产所有者对其子女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他把子女看作嫡亲,可以继承其财产,因此他强迫自己的妻子服从,下达不许同其他男人交往的禁令。
  与此相反,他除了原配或一些妻子外,还可以娶许多小老婆,只要他的境况许可。小老婆所生的子女同嫡亲子女一样对待。我们从《圣经》上找到的两个例子足以对此作重要证明。《创世纪》第十六章第一和第二节中说:“亚伯兰的妻子撒莱不给他生儿女,撒莱有一个使女名叫夏甲,是埃及人。撒莱对亚伯兰说,耶和华使我不能生育,求你和我的使女同房,或者我可以因她得孩子。亚伯兰听从了撤莱的话。”第二个有重要价值的例子在《创世纪》第三十章第一节和那下面的一段中。那里说:“拉洁见自己不给雅各生子,就嫉妒她姐姐,对雅各说:你给我生孩子,不然我就死了。雅各向拉洁生气说,叫你不生育的是神,我岂能代替他作主呢。拉洁说,有我的使女辟拉在这里,你可以与她同房,使她生子在我膝下,我便因她也得孩子。拉洁就把她的使女辟拉给丈夫为妾,雅各便与她同房。”
  雅各不仅娶了拉班的女儿,即两个姐妹为妻,她们俩人还把自己的使女给他作妾。这些事,按当时的风俗是完全“符合道德标准”的。雅各为姐姐侍奉其父7年,又为妹侍奉其父7年,用挣得的工钱买了这两个正妻。当时,在犹太人中买妻是普遍的习俗,但是,除买几个妻子外,他们还在被战败的民族中抢夺妻子,比如,本雅米尼人就抢了西罗的女儿们[1],被抢来的妇女成为女奴或小老婆。不过她们也可以升为正妻,只要她们能做到下列几件事:剪掉头发和指甲;脱掉被抢来时穿的衣服,换上送给她的另一件衣服;她再为自己的双亲服丧一个月,这样就表明她已同自己的族人一刀两断,并把他们视为陌生人,然后她就能登上伉俪之床。著名的所罗门王妻妾成群,根据《列王记(上)》第十一章记载,所罗门王有妃700人,有嫔300人。
  只要父权,即父系血统在犹太氏族组织中占统治地位,女儿们的继承权就被取缔。后来,至少在父亲没有儿子的情况下,这件事才能改变。关于这个问题《民数记》第二十七章第二节至第八节有所阐述:西罗非哈死在旷野,他生前没有儿子,死后女儿们坚决提出申诉,由她们继承父亲的遗产,说这份遗产应当重归约瑟族。于是摩西决定,在这种情况下,女儿应当继承遗产。但是当她们打算按照老风俗同另一族的人结婚时,约瑟族就告发她们,因为她们结婚以后约瑟族便丧失了那份遗产。摩西对此作出的决定是:女继承人可以自由择夫,但她们有义务在其父亲的族内结婚。由于财产的原因,古代婚姻制度就这样受到冲击。其次,在旧约时代,也就是在有成文历史的时代,在犹太人中父权已经占统治地位,同样在罗马人那里,氏族组织也是建立在父系继承基础之上的。女儿的继承权因此被废除,这在《民数记》的第三十一章第十四和十五节中有所记载:拉班的女儿利亚和拉洁抱怨说:“在我们父亲的家里还有我们可得的份么。还有我们的产业么。我们不是被他当作外人么。因为他卖了我们,吞了我们的价值。”
  犹如所有父系继承代替母系继承的民族一样,犹太族妇女也处于完全无权的境地。婚姻是买卖婚姻。女人要最严格地保守贞操,相反,男人却可以无拘无束,并有权娶很多老婆。假如在新婚之夜,丈夫发现妻子在婚前已不是处女,那么他有权把她轰走,也可以用石头将她砸死。这种惩罚对通奸的女人也适用,但是对于男人只在他同犹太巳婚女人通奸时才适用。《申命记》第二十四章第一至四节还提到,初婚的女人如得不到丈夫的宠爱,哪怕仅仅出于不感兴趣,丈夫也有权把她赶走。“他可以写休书交在她手中,打发她离开夫家。”后来,犹太族妇女的地位很低,我们从下述事实可以看出她们的地位低到何等程度:就是今天在犹太教会堂中,也不能同男人同在一间室内作礼拜,她们也不能参加祈祷。[2]根据古代犹太法则,妇女不属于教区,她们在宗教方面和政治方面的地位等于零。只要有10个男人出席就可以举行礼拜,而妇女人数往往很多,但也不准作礼拜。
  梭伦在雅典颁发的类似命令中说,一个女继承人必须同其父系最亲近的人结婚,哪怕两个人同属一个氏族,然而这样的婚姻按照从前的法律是予以禁止的。梭伦还命令,财产所有者如没有子女,在他死去后,其财产不能像迄今那样传给他的氏族,而要按照他的遗嘱指定某个继承人。我们看到,不是人统治财产,而是财产统治人,使人成为它的奴隶。
  私有制占统治地位就注定了妇女遭受男人压迫。此后随之而来的是轻视,甚至蔑视妇女的时代。
  实行母权制意味着共产主义,意味着人人平等;父权的出现意味着私有制占统治地位,同时意味着妇女遭受压迫和奴役。保守主义者阿里斯托芬也承认这一点;他在其喜剧《妇女代表大会》中提到,妇女在国家当统治者时,她们所推行的是共产主义,国家为了贬低妇女,把共产主义勾画得犹如一幅可笑的漫画。
  人们采用了什么方式在一个一个问题上完成了这种变化已很难证明。人类在婴幼儿时期进行的第一次大革命并非同时在所有古代文明民族中爆发,似乎也不是采用同一种方式完成的。在希腊,各民族首先要求实行新制度的是在雅典。
  弗·恩格斯认为,这一重大变革完全是以和平方式完成的,为了使父权制代替母权制,新权利的所有条件具备以后,只需要在氏族内进行一次简单的投票。与此相反,巴霍芬根据古代作家的观点,认为妇女对这次社会变革曾进行过十分激烈的反抗。他特别从亚马孙族的传说中,看到了妇女为反对新制度进行斗争和反抗的证据,这类传说在亚洲和东方的历史中可以找到,在南美洲和中国也发现过。
  随着男人掌权,妇女在公共团体中也失去了地位,她们被排除在议事会议之外,失去了一切具有重要影响的势力。男人强迫她们忠实于连男人自己都不承认的婚姻;假如妇女对婚姻不忠,她就可能生出新的居民,就要进行最大的欺骗;于是她把别人的子女弄到家里来,充当她丈夫的财产继承人。因此,在所有古代民族中对不忠于婚姻的妇女不是处以死刑,就是让她沦为奴隶。


2.母权在希腊神话和戏剧中的反映


  如果说,妇女就这样离开了她们从前的领导岗位,那么,几百年来,同古老的风俗紧密相联的崇拜习俗却仍然控制着人的情感,尽管其深刻意义已逐渐在各氏族中消失。今天才有人努力重新研究这些古老风俗的意义。在希腊,流传下来的宗教习惯是,妇女只向女神请教和祈求帮助。一年一度的崇奉农业女神得密特庆典的诞生也要归功母权时代。希腊妇女就是在此后的时代也要举行为期5天的崇奉得密特的庆典,而且不准男人参加。古罗马也举行类似活动,去祭祀赛莱斯和得密特,赛莱斯是丰收女神。就是在德国,很久以后直到进入基督教中世纪也还举行这样的庆典,祭祀古代德国的丰收女神弗丽加,这里同样禁止男人参加活动。
  母权制让位给父权制最早发生在雅典。但是那里的妇女似乎经过激烈反抗才终于让权。埃斯库罗斯在他的悲剧《奧列斯特》三部曲中的《厄默尼德》里,以令人感动的笔触描绘了这一变革。剧情梗概:迈肯尼王亚加米农是克丽达妮斯特拉的丈夫,他遵照神的旨意,在前往特洛伊的远征途中牺牲自己的女儿伊菲姬妮充当祭品。母亲对此非常愤怒,按照母权制,女儿不该属于其父。亚加米农的妻子在他外出不在时又同亚格斯都结为夫妻,根据古代法律她这么作丝毫不受任何指责。当亚加米农几年以后重返迈肯尼时,克丽达妮斯特拉在亚格斯都唆使下,杀死了他。而亚加米农和克丽达妮斯特拉所生的儿子奧列斯特在阿波罗和雅典娜的怂恿下,杀死了自己的母亲和亚格斯都,为其父报仇雪恨。古代法律的代表依理逆司等复仇女神们因奥列斯特杀母对他提出控告。阿波罗和雅典娜根据神话故事都是没有母亲的,后者身穿甲胄是从宙斯头上跳出来的,他们都代表新的父权制,所以庇护奧列斯特。雅典最高法院开始进行判决,判决前双方进行了辩论,我们从下述双方怀有敌意的争论中可以看出,他们的观点是针锋相对的。
  依理逆司;是先知神(指阿波罗)唆使你去杀害母亲的吗?
  奥列斯特:对呀,直到现在我都不能把握自己的命运。
  依理逆司:如对你判决,你很快就不会这么说了吧!
  奥列斯特:我相信,父亲会从坟墓中走出来帮助我的。
  依理逆司:你倒想寄希望于死人,你为了他才杀母亲吧!
  奥列斯特:她的罪孽深重,犯了双重罪!
  依理逆司:你说什么?你教训起法官来了!
  奥列斯特:她杀死了她的丈夫,即杀死了我的父亲。
  依理逆司:她杀人已赎罪,而你还活着。
  奥列斯特:她在世时,你为什么不告发她?
  依理逆司:她跟她所杀死的男人没有血缘亲属关系。
  奥列斯特:但是你说我同我母亲有血缘关系。
  依理逆司:你这个杀人狂!难道她不是把你怀在她身上,生出了你?难道你要诅咒你母亲高贵的血?
  依理逆司等复仇女神否认父权和丈夫的权利,只承认母权。在她们看来,克丽达妮斯特拉让人杀死丈夫是平平常常的事,因为他是个外来人,同他没有血缘关系;相反,她们要求惩处杀母凶手。奥列斯特犯的是杀母罪,他杀死生身母亲是古代氏族制度中最为严重的罪行。阿波罗完全站在相反的立场上,他奉宙斯的委托让奥列斯特杀死生身母亲为父报仇,所以他在法官面前为奥列斯特辩护,他说:
  好,现在我对这件事说句公道话:
  母亲不是孩子的生育者,
  她只是蕴藏着播下的种子而已;
  父亲才是孩子的生育者。
  如果上帝没有损害孩子,母亲只是为其朋友保存幼苗的女友。
  我要以确凿的证据证实这件事。
  因为一个人没有母亲也能成为父亲。
  证据是:那里的雅典娜就是威严的宙斯自己的女儿,
  她没有在阴暗的母胎中度过,可她比任何女神更高贵。
  阿波罗认为,生育孩子的权利非父莫属,从而推翻了迄今通行的观点:给予孩子血与生命的母亲是孩子的唯一所有者,孩子的父亲则永远是个陌生人。因此,依理逆司复仇女神们对阿波罗的看法回答说:
  你剥夺了自古以来的权利……
  你这个幼辈的神想要击败我们这些老人。
  法官即将宣布判决,一半人赞成维护旧有权利,一半人赞成新的权利,致使票数相等。这时雅典娜从圣坛上拿起投票石块,扔进票箱里,她说:
  宣布最后的判决是我的职责,为了奧列斯特,我投了这块石子;
  因为我不是母亲生出来的,
  不,我真心实意赞美所有男性,
  我完全是父亲的,直到结婚。
  因此我现在赞成对杀掉那个女人的人减轻处罚。
  因为她杀了自己的丈夫,家庭之宝。
  哪怕票数相等也要判奥列斯特无罪。
  另一个传说是这样描绘雅典母权制的没落的:“在科克罗普斯统治时期出现两个奇迹。在同一个时间,一个地方从地上长出了橄榄树,另一个地方喷出水来。受惊的国王派人前往特尔斐,去求神灵说明这是怎么回事。回答是:橄榄树意味着密纳发(智慧女神)、水意味着尼普顿(海神),现在要由市民决定,他们打算从两个神中选出哪一个作为他们城市的名字。科克罗普斯召开群众大会,在会上男人和女人都有投票权。男人赞成城名叫尼普顿,女人则赞成叫密纳发,但因为女人这方面多了一票,所以密纳发获胜。尼普顿对此大发雷霆,便让大海淹没了雅典整个地区。为了祈求海神息怒,雅典人这时对妇女作出下述三种惩罚:她们应当没有选举权;她们的子女不应长期使用母亲的名字;她们本人不再被看成雅典人。”[3]
  于是新的权利得胜。结婚后父亲为一家之长,父权制就这样战胜了母权制。[4]


3.雅典的合法妻子和娼妓


  雅典完成了母权制向父权制的过渡。当时只要文化发展到类似雅典那种程度的地方都完成了这种过渡。于是,妇女统统被赶回家里,让她们住在与世隔绝的专门房间里,古希腊把它称作妇女幽居室。人们禁止妇女同到她家作客的任何男人交往。隔离妇女的主要目的就是断绝他们同男人来往。
  各种习俗发生的变化,在《奧德赛》中有所表露。特里曼珠训斥他的母亲潘奈洛佩不要总是呆在求婚者之中,并命令她:
  “你还是回到自己房间做自己的事吧,
  回到你的织机和纺锤那里做好你能做的事。命令和教导你的使女干她们自己的活吧,谈话是男人的事,
  首先是我的事,因为我是一家之主。[5]
  这一观点当时在希腊已很普遍。甚至远不仅如此。就是寡妇也要受其家庭最近的男性亲属控制,她根本不能再选择丈夫。求婚者长期等待机智的潘奈洛佩已经感到厌倦,他们借安提诺之口告诉特里曼珠并向他要求:
  你还是把你母亲送走,
  命令她嫁给她父亲赞成的、
  她自己也喜欢的人吧。”[6]
  至此妇女的自由宣告完结。妇女离家外出,必须戴上面纱,以免引起其他男人的情欲。在东方,由于气候炎热性欲要求强烈,所以直到今天还流行蒙面纱的隔离方法。就这样,雅典在古老的民族中成为新秩序的典范。妇女可以跟丈夫同床,但不能同桌进餐;她对丈夫的称呼不是名字而是“主人”;她是他的婢女。不准她在公共场合的任何地方出现,上大街始终要掩面,衣着要十分简单。如果她犯了通奸罪,依据梭伦法她应该用生命和自由抵罪。丈夫可以把她当作女奴卖掉。当时希腊妇女的地位在欧里庇得斯的《美狄亚》[7]中表达得一目了然。美狄亚抱怨说:
  “在一切有理智,有灵性的生物当中,我们女人算是最不幸的。首先,我们得用重金争购一个丈夫,他反而成为我们的主人;但是,如果不去购买丈夫,那又是更可悲的事。而最重要的后果还要看我们得到的是一个好丈夫,还是一个坏丈夫。因为离婚对于我们女人是不名誉的事,我们又不能把我们的丈夫轰出去。一个在家里什么都不懂的女子,走进一种新的习惯和风俗里面,得变作一个先知,知道怎样驾驭她的丈关。如果这事做得很成功,我们的丈夫接受婚姻的羁绊,那么,我们的生活便是可羡的;要不然,我们还是死了好。
  “一个男人同家里的人住得烦恼了,可以到外面去散散他心里的郁积(不是找朋友,就是找玩耍的人);可是我们女人就只能靠着一个人。他们男人反说我们安处在家中,全然没有生命危险;他们却要拿着长矛上阵:这说法真是荒谬。我宁愿提着盾牌打三次仗,也不愿意生一次孩子。”[8]
  对男人来说,一切都完全不同了。丈夫严格禁止妻子同其他男人交媾,以便证明她所生育的是他自己的子女,但是他却不愿意恪守同样的禁令不去同其他女人交媾。于是娼妓制应运而生。一些貌美机灵的女子同男人不正当交往,她们宁愿过自由自在的生活也不当婚姻的奴隶,这些女人通常是异国人。然而她们的行为丝毫没有让人厌恶之处。同希腊第一流人物有不正当关系的娼妇参加他们的各种学术谈话以及宴会等,她们的姓名和名气一直流传至今。相反,这些名流的合法妻子的名字大多已被人遗忘和无影无踪了。比如,美丽的阿斯珀西亚就是著名的伯利克里[9]的情妇,后来他收她为妻;娼妓普吕南的名字成为为了金钱而卖身的妇女的职业名称。普吕南同胡珀里得斯有不正当关系,她还给希腊的一流雕刻家之一普拉西特勒斯当过阿芙罗狄蒂[10]的模特儿。丹纳是伊壁鸠鲁的情人,阿尔里纳莎是柏拉图的情人。其他名妓还有科林斯城的莱斯和格娜塔南等等。没有一个希腊名流不同娼妓交往。这已形成他们的生活方式。古希腊的大演说家狄摩西尼在他批驳奈拉的演说中,当提到雅典男人的性生活时是这样说的:“我们娶妻的目的,第一是为了得到法定婚姻的子女;第二,家里需要有一个忠实的看门人;我们找些女人同房是要她们侍候和日常照顾;讨娼妓是为了享受爱情。”合法妻子仅仅是生儿育女的工具和一条看家的狗。相反,一家之主则生活得自由自在,为所欲为。就是今天往往也是这样。
  为了能够满足,特别是满足青年男性对出卖肉体妇女的要求,出现了在母权继承关系统治下鲜为人知的卖淫。卖淫同自由性交的区别在于,不论对方是一个男人,还是一些男人,女人只要得到物质好处就出卖自己的身体。只要女人以出卖美色为职业,就叫卖淫。梭伦为雅典制定了新法典,作为新法典的创始人他受到人们的颂扬,也正是他建立了一些公开的妇女之家,即国家妓院。这种妓院的价格对所有嫖客完全一样。据菲列蒙说,价格定为一分钱(指古希腊货币),按德国货币换算大约25芬尼。国家妓院像希腊和罗马的神殿和中世纪的基督教教堂一样受到国家保护,不容侵犯。大约到公元前150年,耶路撒冷的神殿还是妓女们日常聚会的地方。
  由于梭伦建立了国家妓院,为雅典的男人提供了娱乐场所,所以他同时代人之中的一个颂扬他说:“梭伦,我们赞颂你!因为你为了这座城市的安宁,为了一座城市的正当习俗,给人提供了公开的娼妓,如果没有你这聪明的创举,这座城市年轻力壮的男人非去骚扰和追随良家妇女不可。”我们将看到,在当今时代,人们还用这些理由为卖淫和国家妓院的必要性进行辩解。于是,按照国家法律,男人有这些行为被认为理所当然,合情合法,而女人有这些行为则被人鄙视和被视作罪大恶极。众所周知,今天也有不少男人不愿带着合法妻子参加社交活动,宁愿找个漂亮的不规矩的女人作伴妇,这些男人往往是“国家栋梁”、“社会支柱”以及“保护婚姻和家庭的神圣卫士”。
  希腊妇女似乎经常想对其所遭受的压迫在她们的丈夫身上实行报复。如果说卖淫在一个方面是一夫一妻制婚姻的补充,那么,妇女通奸,男人戴绿帽子则是在另一个方面的补充。在古希腊戏剧中,欧里庇得斯被看成妇女之敌,因为他在自己的戏剧中,非常喜欢把妇女当成攻击的对象。他对妇女的种种攻击,从阿里斯托芬《费斯莫佛里节日中的妇女》[11]中一个希腊妇女反驳欧里庇得斯的一篇演说里看得清淸楚楚。这个妇女说:
  “我之所以站起来讲话,并不是因为我爱出风头,而是因为我看见你们长期被欧里庇得斯——一个女菜贩的儿子——欺负,用各种各样的话辱骂,哎呀,我真难受!还有什么恶行他没有利用来糟蹋我们?哪里有剧场、悲剧演员和歌队,他就在哪里诽谤我们,管我们叫淫妇、男人迷、酒鬼、叛徒、长舌妇、废物、丈夫的大祸害;因此他们刚从剧场里回来,就瞟我们一眼,随即到处查看,怕有奸夫藏在屋里。这样一来,我们从前搞惯了的事,现在不能搞了。是他把这样一些很坏的念头传授给我们的丈夫的:如果有妻子编织花冠,她就被认为是在同别人搞恋爱;如果有妇人在屋里走动的时候把一只器皿掉在地下,她丈夫就会问:‘这只瓦罐是你由于思念谁而打烂的?难道不是由于思念那个科林斯客人吗?’”[12]
  显而易见,这位能言善辩的希腊妇女用这种方式成为女性的起诉人,而欧里庇得斯对上述控告难以反驳。假如男人稍微懂得,这些控告是正义之声,他们就会因此不再信任欧里庇得斯了。从控吿演说的最后几句话中可以判断,从前在德国和其他许多国家流行的那种主人把自己的妻子或女儿让给客人过夜的风俗已不存在。穆尔纳说过,这种风俗在15世纪的荷兰仿在流行,他写道:
  “在荷兰流行这样一种风俗:只要主人有一位可爱的客人来过夜,他就让自己的妻子与客人同床。”[13]
  希腊国内阶级斗争的加剧和许多小团体处境的艰辛促使柏拉图着手研究国家最好的法规和制度。他在其自称理想国的《国家》一书中,要求看门人和享有平等地位的妇女都应当是第一等级的公民。她们应当同男人一样参加使用武器的各种训练,同男人一样承担一切义务,只是“由于性别关系体力较弱”而应承担较轻的使命。他认为,在自然素质方面男女双方是相同的,只是妇女在各方面比男人稍弱。他进一步提出,对男人来说,女人应当是共有的,同样子女也应如此,所以父亲既不认识他的孩子,孩子也不认识他的父亲。[14]
  亚里士多德设想得更加市民化。他在《政治学》一书中提到,妇女应有自由择夫的权利,但是她应服从他,不过她也应有“进忠言”的权利。修昔的底斯有一种为所有小市民称赞的观点。他说,那种在外面没有人说她好,也没有人说她坏的妻子最值得称赞。
  鉴于这种种看法,人们对妇女越来越轻视。由于人口过剩人们甚至避免同女人不正当交往,于是就以违反自然的方式满足性欲。希腊各城市的规模较小,人口超过一定数量就难以正常供应粮食。人口过剩使亚里士多德提出,丈夫们要远离妻子,劝她们去找年轻男子求爱。苏格拉底在他之前就称赞与少男相爱是具有较高教养的标志。最后,希腊最重要的人物都沉湎于这种违反自然的纵欲之中。对妇女的重视一落千丈。同女人卖淫场所一样,还出现了男人卖淫的楼堂。在这样一种社会气氛中,修昔的底斯大声疾呼道:妇女比暴风雨冲击的海浪更加可恶,比火焰、比山崩水泻更加歹毒。他说:“假如创造女人的神还在,还住在原处,那就告诉他,他是制造最大灾难和给人带来厄运的人。”
  如果说希腊的男人沉醉于男色,那么,女人则走向另一个极端,她们也搞起了同性恋。勒斯波斯岛的女性居民在这方面尤为突出,所以人们又把这种误入歧途的行为叫作勒斯波斯式恋爱,而且一直到现在还这么称谓,因为这种行为至今犹存,还在人们之间流传着。此种恋爱的主要代表人物是著名的女诗人,写作《勒斯波斯的夜莺》的萨宝,她大约生活在公元前600年。她热情奔放的感情在献给阿芙罗狄蒂的颂歌中流露出来,她向这位爱神祈祷说:
  至高无上的女神啊,你的宝座在鲜花上,
  噢,你这从泡沬中生出的人,宙斯的女儿,巧计多谋的人,听听我的呼喊:
  噢女神,不要让我在悲伤和极端痛苦中被战胜啊!
  还有更加热情洋溢的思想,在她致美丽的阿特西斯的颂歌中也表现了出来。
  父权制统治雅典和希腊的其余地方的同时,同雅典争夺势力的斯巴达城还处于母权制统治之下,对多数希腊人来说这个城市简直就是外国。传说有一天一个希腊人问斯巴达人,在斯巴达犯了通奸罪如何处置。这个斯巴达人回答:“外国佬,在我们那里没有什么通奸罪!”“假定有,怎么处分呢?”斯巴达人戏弄他说:“一定要惩罚他就送给他一头水牛,这牛很大很大,它的头比泰格鲁斯山还高,它还能把欧罗塔斯的河水吸干。”对此回答大为吃惊的外国人说:“水牛能有这么大?”斯巴达人笑着回答:“那么斯巴达怎么会有通奸的人!”与此相反,斯巴达妇女的自觉性在列奧尼达斯的妻子骄傲地回答一个外国人时表现了出来,那个外国人对她说:“你们拉克德莫的女人是统治男人的唯一女人啊!”她对此回答说:“我们也是生产男人的唯一女人。”
  在母权制度下,妇女的自由处境使她们美丽、骄傲、自尊和独立。所有的古代作家都认为,妇女的这些特征在母系继承时代得到了最大限度的发展。后来出现的不自由处境必然对她们不利。这两个时代的变化,甚至从服装的差别上都有所表现。多利斯妇女的服装是自由轻松地披在肩上,两臂和小腿都露在外面,这是黛安娜穿的衣服,在我们的博物馆里她显得那么自由、勇敢。相反,爱奥尼亚的服装把人的全身包得严严实实,难以活动。妇女如何衣着打扮,其内涵远比人们通常设想的要更多。直到今天服装式样都是妇女依赖他人的象征和软弱无力的原因。妇女服装的式样在当今社会仍然使妇女处于任人摆布的地位,致使她们情感脆弱,这一切最终表现在她们的行动举止和性格气质等方面。按照斯巴达人的习惯,女孩子到了成年时期仍可以裸体外出,只要当地气候允许。古代作家们认为,这种习惯基本上使她们明白要养成纯朴的风气,对外要注重礼仪规矩。此外,这种习惯按当时的看法,丝毫不会损害少女的羞耻心,也不会刺激人的情欲。当时不论女孩还是男人都参加体育训练。她们被教育成深知自身价值的、强壮有力的、自觉的女性,正如列奧尼达斯的妻子在回答外国人时表现出的那个样子。


4.各民族习俗中的母权制残余


  同已消失的母权制紧密相关的是某些风俗的出现,现代作家们根据这些风俗的意义完全错误地把它称之为“卖淫”。在巴比伦,成年的未婚女子有一次在米莉塔神庙里献身给一名男子的宗教义务。下述地区也有类似的情况:在孟斐斯[15]的赛累彼斯神殿;在阿尔明尼亚崇奉阿娜伊蒂斯女神时;在塞浦路斯、泰尔[16]和西德尼崇奉阿斯塔尔塔或阿芙罗狄蒂时等等。诸如此类的习俗在埃及人及埃西[17]节中也有。处女作出这种牺牲是为了她在婚姻中专一地献身于一个男人而向女神赎罪。“大自然给于女人以所拥有的一切魅力并不是为了使她在一个男人的怀抱中枯萎。物质法规谴责各种限制,仇恨一切束缚,并把那种专心于一人的行为看成是对神的犯罪。”[18]处女必须作出委身于陌生人的牺牲,才能赎回女神此后对她的宠爱。利比亚的少女以出卖肉体为代价去置办嫁妆就是按这种古代观点行事的。根据母权制,她们在未结婚之前,有性自由,男子对此并不厌恶,他们倒是可以在姑娘中间挑选最中意的人为妻。在英雄时代的色雷斯人中也有类似情况:“他们不看管少女,而是让她们有充分的自由去同自己所爱的人交媾。相反,他们对已婚妇女就十分严格,因为他们是用高价从她们双亲那里买来的。”哥林多的阿芙罗狄蒂神庙里希腊教堂中的女仆们远近驰名,上千名的少女聚集在这里,此地成为最吸引希腊男人的地方。传说基俄普斯王的女儿是用出卖色情赚来的钱建造了金字塔。
  直到今天在马利安纳群岛、菲律宾群岛和坡里内西亚群岛,以及根据瓦茨所述在非洲各种不同的民族中都还存在类似的情况。在巴勒阿尔岛还有另外一种习俗存在到很晚的时候:同新娘有血缘关系的男人,按年齡顺序在新婚之夜与新娘同床,最后才轮到新郎,这种习俗表现了一切男人共同占有女人的权利。这一习俗在其他民族中逐渐变成祭司或族长(国王)代表本族男人行使对新娘的特权。在马拉巴,男人雇用一些祭司为他们的妻子破身……最高的祭司在国王结婚时行使这一义务,国王为此要付给他50枚金币。[19]此后印度和大洋洲诸岛时而由祭司,时而由族长(国王)承担这一职务。[20]在塞内冈比亚也有类似情况,在那里,为少女破身是族长应尽的义务,他因此还能得到一份礼物。在其他一些民族中过去和现在为少女破身,有时甚至为仅仅几个月的女孩破身,这个任务由为此目的而设置的偶像来完成。人们把这称为初夜权,直到中世纪末叶在我们德国和欧洲还流行初夜权,它的出现与上述情况是相同的。把自己当成仆役和男女农奴主人的地主,掌握了族长遺留下来的这种权利。下面再详细论述这个问题。
  南美洲各种族通过一种特殊的习俗显示出他们对母权制的向往:丈夫代替产妇躺在床上,犹如即将临产并让产妇照看他;巴斯克人是一个还保留着太古风俗和习惯的民族,那里也流行这种习俗。这一习俗意味着,父亲承认新生儿是他的孩子。在中国的一些山区民族中,也有这种习俗。后来在科西嘉岛也流行这种习俗。
  德帝国政府在致帝国议会(1894—1895年度)关于德国殖民地问题备忘录的第二百三十九页记载了关于西南非洲的问题,其中写道:“如果没有由年龄最大的人和财富最多的人组成参议会,一个赫洛罗人村的族长连最微不足道的决议也不能作出,不但男人,而经常还有不少妇女,甚至仆人都提出自己的建议。”第二百五十四页还有关于马绍尔群岛的报告:“统治整个马绍尔群岛的权力从来没有落在一个族长手中……因为这个阶层(伊洛迪)的女性成员无一在世,而只有母亲才能授予儿女以贵族身份和地位,因此,伊洛迪阶层就随同族长一道灭亡了。”写这报吿的人所使用的表现方式和描述方式反映出,他们对自己列举的这些情况相当生疏,所以感到茫然。[21]
  亨里希·冯·乌里斯罗齐博士曾长年生活在特兰西瓦尼亚山的吉普赛人中间,最后由一名吉普赛人把他收为养子,这位博士在报告中写道[22]:当他还在吉普赛人那里生活的时候,在四种吉普赛种族中只有阿赛尼和萨勒两个种族还仍然坚守古老的法规,因为在这两族中,母权继承占统治地位。假如流浪的吉普赛人要结婚,他就必须加入妻子的氏族,妻子拥有吉普赛家庭的全部设施。现有的财产归妻子所有,属于妻子氏族,丈夫是陌生人。根据母权继承法,子女永远在母亲氏族内。甚至在今天的德国还有母权制。1902年6月10日的《西部德国评论》第二版上报导说,在威斯特伐伦的哈尔特尔区,关于公民财产的继承还仍然通行上古时代氏族的母权制。子女继承母亲的财产。至今人们还竭力废除这种“老规矩”,但一切徒劳。
  现存的家庭形式和一夫一妻制婚姻根本不能算作最古老的和永恒不变的制度,买卖婚姻和抢劫婚姻,一夫多妻制和一妻多夫制的蔓延更证明了这一点。
  在希腊,妇女也成了商品。妇女只要一踏入夫家之门,对她娘家人来说她已不复存在。可以说明这一点的明显象征是,新娘乘坐一辆装饰得十分漂亮的喜车去夫家,而这辆车一到婆家门前就被烧掉。在西伯利亚的俄斯提阿克人那里,就是在今天还有父亲卖女儿的事;父亲同新郎的代表共同商定出卖女儿的价钱。同样,在非洲各不相同的种族那里还存在着雅克伯时代的习俗:向少女求婚的男人要在未来岳母家干活。众所周知,买卖婚姻就是在我们这里也没有绝迹,它在资产阶级社会甚至比以往有增无减。在我们现有的阶级当中普遍流行的金钱婚姻无非就是买卖婚姻。按照当前需要,新郎要赠给新娘一批结婚礼物,作为新娘的私有财产,这也正是买卖婚姻的象征。
  除买卖婚姻外,还有抢劫婚姻。掠夺妇女不仅在古代犹太人中间流行,而旦在最古的时代处处都有,这种行为甚至在一切民族中都能看到。这里只举出历史上最著名的例子,那就是罗马人抢劫赛拜恩妇女。在那些缺少妇女的地方或通行多妻制习俗的地区,如在东方等抢劫妇女是随手可得的事情。在东方,特别在阿拉伯帝国当政期间,即公元7至12世纪,抢劫妇女是一件广为盛行的事。
  今天,在智利南部阿劳加尼亚人居住的地方,,还存在着典型的抢劫妇女的婚姻。当新娘的朋友们同新娘的父亲聊天的时候,新郎就悄悄窜入附近的房中作好抢劫新娘的准备。只要他抓住新娘,立即把她扔到备好的马背上,带着新娘一块逃之夭夭,直奔临近的森林。男女老少,对此大喊大叫,试图阻止他逃跑。但是,只要新郎带着新娘到达密林深处婚事就算告成。哪怕这种诱逃行为违反了双亲意志,也无济于事。类似的习俗在澳洲的各民族中也存在。
  在我们这里,新婚旅行的习俗使人想到了抢劫妇女;新娘是从她的娘家被诱拐的。交换戒指使人联想到妻子对丈夫要俯首听命和甘受禁锢。这种习俗起源于罗马。新娘从她丈夫手里得到一只铁质戒指,表明她情愿受丈夫的束缚。后来,这戒指变成金的,很久很久以后,才以新郎新娘相互交换戒指作为双方结合的标志。
  一夫多妻制是我们从东方各民族那里了解到的,这种制度直到今天仍然有效,但是妻妾成群就要大量开销,只有特权阶层和财主们才能这么做;相反,一妻多夫制的情况也如此。这种制度主要通行于西藏高原各民族、印度和中国交界地区的格拉斯人、格特瓦那的拜加斯人、印度最南端的奈尔斯人以及爱斯基摩人和阿留西安群岛人居住地区。血统只要没有其他可能就按母亲血统确定,子女属于母亲。妻子的丈夫们通常都是兄弟。假如大哥结了婚,那么,其余的兄弟也都是大哥妻子的丈夫,但是这位妻子也有权选择其他丈夫。同样,男人也有权娶更多的妻子。一妻多夫制是在怎样的情况下产生的,至今还难以阐明。由于一妻多夫制的各民族都毫无例外地住在高原地带或寒冷地区,所以一妻多夫现象似乎按塔尔诺夫斯基的报告[23]可以解释清楚。塔尔诺夫斯基从可靠的旅行者那里得知,较长时期住在高原地带,人的性欲就会减退,新的力量会使性欲增强。塔尔诺夫斯基认为,性活动的减少似乎可以阐明高原地区居民生殖能力低下的原因,他们代代相传,退化到一定程度就变成了性感觉反常。
  所以,尽管一妻多夫,但由于长期住在高原和严寒地带,丈夫们不会对一个妇女提出过度要求。与此相适应,由于妇女的生理特点,她们的身体在高原和寒冷地带也受到了影响,关于这一点,可用下面的事实来说明。爱斯基摩人少女通常在19岁才开始有月经,而热带地区的少女在9岁或10岁,亚热带地区的少女在14岁和16岁中间就已经有了月经。如众所周知,气温高的地区对性欲施加一种相当剌激的影响,所以多妻制主要在这样地区的国家中传播,而在寒冷地区和高原地区的国家,人的性欲必然受到强烈遏制。根据经验,那些同很多男人有性交关系的妇女也很难受孕。因此,在一妻多夫制地区,人口的增长十分缓慢,要在寒冷地区和高原地区得到生活用品也相当困难。因此可以证明,在这种对我们如此陌生的多夫制状况下,所采用的生产方式对两性关系是具有重要影响的。还有一点似乎可以肯定,居住在高原地区或寒冷地带的一些民族有杀害女性儿童的习俗。


5.国家制度的产生与罗马氏族的解体


  废除母权制氏族以后,父权制取而代之,但其各种职能不健全。它的主要任务是照管公共的宗教事务和殡葬事宜以及尽到互相保护和互相帮助的义务;特别是一些富有的女继承人或孤女,有权利,在某种情况也有义务在氏族内结婚。氏族还管理现有的公共财产。
  伴随着私有财产以及与私有财产相关的继承权的出现,进一步出现了阶级差别和阶级矛盾。随着时间的推移,又产生了有产者团结一致去对付无产者。前者试图在新的团体里把管理大权掌握在自己手中,并世代相传下去。必然出现的货币经济造成了从前对人陌生的借贷关系。反对外来敌人的斗争和国内的利益冲突以及各种利害关系,农业、手工业和商业间的相互矛盾必然使法律程序变得十分复杂,并要求一些机构保证社会机器的正常运转以及解决一些争端。这些问题都涉及到主人和奴隶、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关系。因此必然有一个权力通过保护和惩罚来进行干预,来统管、引导、调整、处理所有这些关系。于是产生了国家,国家是在新社会制度下出现的利害冲突的必然产物。国家的领导权自然而然地落在通过建立国家受益最大,而依仗自己的社会权势又对它的建立有重大影响者的手里,也就是落在了有产者手中。正因为如此,有财产的贵族同民主相互对立,甚至在那些政治权利完全平等的地方也不例外。
  在古代母权制度下,没有成文的法律。当时的关系简单,习俗神圣。在新的复杂得多的制度下,制定成文的法律就成为一件至关重要的事情,而且必须建立执行法律的特殊机关。但是当法律的各种关系和法律的种种情况越来越错综复杂时,就由一些以研究法律为己任、最后获得专门利益使法律程序越加复杂的人组成了特殊阶级。于是出现了法律学者,即法学家,他们为整个社会制定的法律具有重大意义,他们本人也成了最有影响的人物。新的资产阶级法律制度在罗马国家的各个时代表现得最为典型,因此,罗马法律一直影响到当今世界。
  由此可见,国家制度是一个在其较高的分工阶段分裂成许多各种各样职业的社会的必然结果。这些职业有着各自的、往往互相对立和互相斗争的利益,因此,必然会出现对弱者的压迫。
  阿拉伯的一个种族那巴泰人也承认这一点,狄奧多尔说,这个种族发布命令:不准播种,不准种植物,不准喝酒和不准建筑房屋,而应该住在帐篷里,因为假如他们干了上述那些事,就很容易遭受一个高级权势(国家暴力)的强制,要去听命于它。在摩西岳父的后裔拉赫尔比顿人那里,也有类似的规定。[24]摩西制定的法律主要提出,不准犹太人超越从事农业耕作的范围,因为不这样做,立法人担心他们民主—共产主义的公共团体将会遭到毁灭。因此,他们一方面至少在有山区的边缘地区选择“迦南”,那就是黎巴嫩;另一方面,特别在东方和南方同那些不肥沃的地带和一部分不毛之地相隔的地区选择国家,这样便会与世隔绝。正因为如此,犹太人都远离大海,难以从事贸易、开拓殖民地和积蓄财富;此外,他们还进一步制定了严禁同其他民族交往以及同外人联姻的法律。他们还以贫民救济法、农业法以及周年纪念等各种措施,来阻止个人积累大量财富。犹太人被阻止成为建立国家的民族。所以,以氏族制度为基础的种族组织一直保存到氏族完全解体为止,不过,有一部分至今仍然存在。
  已超越母权制发展阶段的拉丁氏族显然参与了罗马的建立。这些氏族缺少女人就从赛拜恩人那里掠夺妇女,自称库里亚。很久以后,在国民大会中还有人把罗马市民叫作库里亚。罗马的普通人主要指罗马的自由居民,但称作库里亚的罗马普通人则代表罗马市民的血统和地位。罗马氏族已盛行父权制。亲生子女是直系继承人;无子女则由男系亲属继承;如男系无亲属,则由氏族继承。妇女结婚后就失去了继承父亲财产的权利,而由父亲的兄弟继承这份财产。妇女由于结婚便脱离了该氏族,不论是她还是她的子女都不能继承其父或其父兄弟们的财产。否则,父系氏族就失掉了这部分财产。划分氏族和部落,在罗马数百年间还为建立军事组织和行使公民权奠定了基础。但是,随着父权制氏族的崩溃及氏族意义的消失,罗马妇女的处境变得越来越好;到后来,她们不仅可以继承财产,而且还可以管理自己的财产,所以说,罗马妇女远比希腊姐妹们的处境好得多。罗马妇女逐渐获得的自由地位使公元前234年出生的老卡托抱怨说:“假如每个一家之长都按照前辈的先例,设法让自己的妻子唯唯诺诺,唯命是听,那人们显然不会同整个女性闹出这许多麻烦。”[25]当有些罗马护民官在公元前195年提议,废除从前颁布的反对妇女服装和手饰上过分奢侈的法律时,他咆哮道:“如果我们每个人都能注意在自己妻子面前维护丈夫的权利和尊严,那么,我们在这里同所有女性打交道就不会十分困难;今天,我们在家中失去的自由,在此地、在法庭上又被妇女的蛮横给彻底剥夺,并遭到践踏,因为我们连对她们个别人都无力反抗,所以她们聚集在一起就更加可怕……我们的前辈想到,妇女没有监护人在场,不能办任何一件事,哪怕是件私事。她们应当受其父、其兄弟和丈夫的管理。我们甚至容忍她们掌管共和国,主持国民代表大会……人们放纵她们追求权力的天性,不去管这些蛮横的家伙,却还希望她们自己会控制一下自己的肆无忌惮的行为。在心怀不满的妇女认为受习俗或法律之害的事情中,这还是微不足道的。说实话,她们期望自由,不仅如此,期望在一切事情上都能无拘无束。如果说她们今天开始同我们平起平坐,那么,过不了多久,她们就会骑在我们头上。”
在卡托上述演说中提到的那个时期,只要父亲健在,他就是女儿的监护人,哪怕女儿已经结婚也应如此,除非他委托另一个监护人。父亲去世,则由另一个最亲近的男性亲属监护,哪怕这个人是个没有能力的父系亲属。监护人有权在任何时候将监护权让给第三者。因此,罗马妇女起初在法律上没有自己的意志。
  缔结婚姻的形式多种多样,而且在几个世纪中有很大变化。结婚的最隆重的形式是:在最高级的祭司面前举行婚礼,在场的证婚人至少要有10个。新婚夫妇要共同吃一块由面粉、盐和水烤制的糕点,以显示他们已合二而一。我们看到,这种礼仪同基督教圣餐时大家共吃圣饼的情景十分相似。结婚的第二种形式叫作占有婚姻:只要这位妇女的父亲或监护人同意,她就可以同自己的意中人同居一年,婚姻就此完成。结婚的第三种形式叫作相互买卖式婚姻。要想结婚的人,双方互相以金钱和婚约进行交换。在西赛罗时代,一般说来,双方已经可以自由结婚,甚至开始争论是否有必要宣告离婚。关于通奸的尤利安法规定,离婚必须郑重宣告,之所以这么做是因为犯了通奸罪并被追究责任的妇女经常声称自己已经离婚。查士丁尼一世[26]禁止离婚,除非双方都想进寺院。但他的继承人查士丁尼二世认为,有必要再次允许离婚。
  随着罗马权势逐渐强大和财富的不断增长,种种最恶劣的行为和放纵代替了从前的严厉习俗。罗马超出当时整个文化地区,成为传播淫乱、狂饮无度和享受感官快乐的中心。特别在帝制时代,狂饮欢宴、纵情享乐更加受到皇帝青睐。男男女女争先恐后,在狂欢淫乐中一比高低。公开卖淫的妇女数量越来越多。此外,希腊式恋爱,即贪恋男色在男人中越发流行开来。一时间罗马的男妓甚至比妓女的数量更多。[27]
  妓女和她们的嫖客招摇过市,到处游荡,经常出没于游乐场、马戏团和剧院。妓女往往躺在黑奴抬着的床上,浑身上下,一丝不挂却珠光宝气,手里还拿着一面镜子,照来照去;手拿扇子的奴隶跟随两旁;一群男童、宦官和乐师围在四周;怪模怪样的侏儒走在队伍的最后。
  荒淫无度在罗马帝国的无限蔓延,甚至直接危害到帝国的存亡。妇女疯狂追逐男人的许多例子,可从塞涅卡[28]的报告中看出,他说,有的女人惯于不按执政者的年号,而是按照她情人的数量来计算年代。通奸极为普遍,犯通奸罪的妇女必须依法重罚。为了逃避法律,她们,其中包括罗马的贵妇们都以妓女名义到罗马市政当局登记注册。
  除荒淫纵欲外,内战和大地产制度、独身和无子女等现象与日俱增,致使罗马市民和罗马贵族的数量急剧锐减。因此,奧古斯都于公元前16年颁布了所谓的尤利安法[29],该法对罗马市民和贵族生儿育女予以奖励,对独身者给以惩罚。凡有子女的人,都应比无子女的人或独身者优先占据高级职位。独身者不应继承遗产。无子女者只能继承一半财产,其余财产归国家所有。有通奸行为的女人,必须将其一部分嫁妆交给她的丈夫。有些男人就因为这条规定,而同明知有通奸行为的女人结婚。普鲁塔克对此写了一条注释:罗马人结婚不是为了得到遗产继承人,而是为当遗产继承人。
  后来,尤利安法更为严厉。提比利乌斯提出,祖父、父亲或丈夫曾经是,或者仍然是罗马骑士的妇女不准卖淫。在妓女名册上已登记在册的已婚妇女应视为通奸者并驱逐出意大利。对于男人当然没有制定相应的惩罚条款。据尤维纳尔报告说,用毒菜杀夫在他那个时代(公元前1世纪前半叶)在罗马是司空见惯的事。




[1] 《圣经·司师记》第21章第20节及以下。

[2] 在布拉格最老的城区,有一座小犹太教会堂,它创立于6世纪,是德国最古老的犹太教会堂。来访者大约往下走7个阶梯就进入一间昏暗的房间,这时人们发现在对面的墙上有一些类似打靶用的洞口,穿过洞口就进入一间完全是黑暗的房间。有人问这些洞口通往何处,导游回答说,是通往妇女作礼拜的地方。现代的犹太教会堂建筑得好一些,但妇女同男人分开作礼拜仍然没有改变。

[3] 巴霍芬:《母权论》。

[4] 1899—1900年的冬天在柏林、维也纳等地,上演了由冯·维拉诺维奇—摩伦多尔夫先生重新改编的埃斯库罗斯的《奥列斯特》,观众和批评家都无法理解这一悲剧的深刻意义,他们对它感到陌生。

[5] 参见荷马史诗《奥德赛》卷一。

[6] 同上书卷二。

[7] 由A·维尔勃兰特翻译,第230节及以下。欧里庇得斯公元前480年生于萨拉密斯。

[8] 参见《欧里庇得斯悲剧集》一,1957年人民文学出版社第69—70页。——译者注

[9] 古希腊的雅典国务活动家和战略家。——译者注

[10] 希腊神话中的爱情女神和美丽女神。——译者注

[11] 阿里斯托芬的喜剧第三卷《费斯莫佛里节日中的妇女》第385节亦译为《地母节妇女》。译者是希罗尼姆斯,F.A.布鲁克豪斯1846年莱比锡版。

[12] 参见《古希腊三大悲剧家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5—6页。——译者注

[13] 约·谢尔:《德囯文化和风俗史》第9版,菜比锡奥托·威干德1887年版。众所周知,休德曼的话剧《名誉》就是以此为题材的。——译者注

[14] 柏拉图:《国家》第5编第17章,1870年柏林版。译者弗里德里希·施来厄尔马赫,注释J.H.冯·克尔希曼。

[15] 古埃及首都。——译者注

[16] 腓尼基首府。——译者注

[17] 埃西,埃及神话中的女神。——译者注

[18] 巴霍芬:《母权论》。

[19] 卡尔,考茨基:《婚姻和家庭的起源》,1883年宇宙出版社版。

[20] 曼特加萨:《人类爱情》。

[21] 类似情况在殖民地喀麦隆和西非其他地方都存在。一位按照自己的观点研究那里的国土和人情的德国舰队医生曾写道:“有相当多的种族还在实行母系继承权。父亲无足轻重;兄弟姐妹仅仅是母亲的子女。一个男人死去,其财产不属于他的子女,而是属于他姐妹的子女,即属于他的外甥和外甥女,因为这些子女是他最亲的血缘亲属。旅客中有一位酋长用很糟糕的英语对我说:我的姐妹和我肯定都是血缘亲属,因为我们都是同一个母亲的子女;我的姐妹又确实同其儿子是血缘亲属,因此她们的儿子是我的继承人,假如我死去,他们就是我的城市的王。我问他:‘那么你们的父亲呢?’他说:我不知道什么叫作我的父亲。我又问他,他是否因为没有孩子才这么做。他一面回答,一面捧腹大笑说:‘我们男人哪有孩子,只有女人才有’。”
  我们这位证人继续写道:“我可以向您保证,在喀麦隆,贝尔王的继承人是他的外甥,而不是他的任何一个儿子。住在德国一些城市求学的所谓贝尔的子女们只是他妻子们的子女,他们都不认识自己的父亲;如有可能,我也许能为自己要回一个儿子。”
  通过最近的这篇描述,那些否认母权继承的人还有什么可说的?我们的这位证人是个善于观察各种事物本质的人;但是生活在这些半野蛮状态民族中的人到底有多少人能作到这一点呢?因此,出现不少关于那些土著人“不讲道德”的描述。

[22] 亨·冯·乌里斯罗齐:《特兰西瓦尼亚山吉普赛人生活图景。历史、人种学、语言和诗歌。》,1890年汉堡版。

[23] 塔尔诺夫斯基:《性感觉的病态现象》,1886年柏林版。

[24] 约·达文·米夏埃利斯:《摩西法律》,1793年劳伊特林根版第2版第1卷。

[25] 卡尔·海恩岑:《妇女的权利与地位》。

[26] 拜占庭皇帝,生于公元527年,卒于公元565年。

[27] 见圣·保罗的《致罗马人书》第1章第26、27节:因此神任凭他们放纵可羞耻的情欲。他们的女人把顺性的用处变为逆性的用处。男人也是如此,弃了女人顺性的用处,欲火攻心,彼此贪恋,男和男行可羞耻的事。

[28] 生于公元2年,卒于公元65年。

[29] 凯撒的养子奥古斯都属尤利安氏族,因此该法以尤利安法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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