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马克思主义文库 -> 陈碧兰 -> 女性问题论文集(1935)

妇女与法律



  一般的说来,所谓法律,事实上不过是在一定社会内支配者用以保护自己的特殊利益之一种工具而已。不过,它也随着历史前进,逐渐地不能不放宽它所保护的范围和缩小它所制裁的权限。但过去的法律总是保护少数人权利的法律。要使法律变为拥护多数人的利益,还不知要经过多少的努力与奋斗呢。
  但法律从何时才与妇女发生关系,并给了妇女们些什么呢?要答复这个问题,不能不回顾一下历史,我们知道,人类社会曾经有一个时期,是没有法律的。因为那时候人们生活在大自然的怀抱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异常简单,传统的习惯已足够做他们的向导,根本不需要那种冠冕堂皇的法律。自从封建的恶魔代替了族长的地位之后,第一次将人类分成为剥削者与被剥削者,压迫者与被压迫者的各种等级,而妇女亦一般地被贱视为被压迫之列。魔鬼们为了在被压迫者的头上证明自己的特殊权利之正当,于是就设法利用法律。法律也就光顾到妇女们的身上来,使妇女受到残酷的惩罚和横暴的侮辱!
  由于历史不断地前进,十八世纪在英国发生了产业革命,同时在对岸的法国又爆发了民主主义的大革命,这才给人类史上开了一个新纪元。产业革命的结果,将妇女从狭隘的悲惨的古旧家庭的铁锁下解放出来,送她们到各种社会生产事业中去独立工作,这样,便给了一部分妇女在经济上取得了相当独立的机会,同时,法国民主主义革命的炸弹,猛烈地炸毁了几百年野蛮的专制制度,在政治上高举起了「自由」「平等」的旗帜,这时妇女才第一次公开被承认与男子平等,在法律上得与男子享受同等的权利。这正是法律因被压迫的反抗而放松了它「保护」的范围。
  但是,法兰西大革命后,实际上妇女从法律方面究竟获得了些什么?现在我们可以从几个主要的方面来检讨一下。在经济上,一世纪以来妇女界所争取的问题,主要的是「财产继承权」问题。在中古时代,女子是没有财产继承权的,当然也没有财产处分权。因而她们从生到死都是处于附属地位,所谓「在家从父,出嫁从夫,夫死从子」,这是她们的天经地义。但自十九世纪以来,这种天经地义的枷锁便逐渐被事实打断了。女子的财产继承权渐次在西欧几个先进的国家(如英法等)中首先由事实中表现出来,随后竟由法律出而认可,而成为制度了。到现在,凡是先进的资本主义国家,法律上没有不承认女子的财产继承权的。就是我们这个充满了中古时代古香古色的国家,在「法律」的条文上也承认女子这项权利了。不过条文上虽承认了女子这项权利,但事实上却不见得完全实行。在落后的国家中,不用说,一般的还是为重男轻女的传统习惯所支配,不管法律怎样规定,事实还是追随「习惯」的步骤而进行。目前的中国就是一个很显明的例子。试问现在全中国可有几处执行过这女子财产继承权的法律呢?其实,严格的说来,就在先进的国家中也不见得能完全执行。例如英国地主的土地,直到现在还是根据中世纪以来传统的习惯,只传之长子一人,不肯分给其他诸子,这样,女子当然更没有承受父亲的土地这项遣产的权利了,这种习惯在法国乡村中也还保持着相当的势力。可见法律所给予妇女的财产继承权,实际上还只是部分的。
  同妇女的实际生活与幸福关联最密切的自然是婚姻问题,即自由结婚与离婚问题,大家都知道,在封建时代,女子未出阁前等于父亲的一宗私产,可以随父亲的意志任意支配,没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女子是绝对不许同男子发生性的关系,女子的「私通」或「私奔」都是绝大的罪恶,罪在驱逐或处死之列。嫁了丈夫之后,当然更是丈夫的私产,除了被「休」以外,脱离丈夫是绝对不许可的。为妻者无论怎样受虐待,只得硬着心肠受。但法国大革命带来的自由平等的潮流也逐渐冲毁了这一天经地义的堤防。经过长期的呼吁与奋斗,自由结婚与离婚的权利终于被社会承认了。并且法律也规定了下来。现在一切先进的国家,法律上大体都承认了「自由结婚与自由离婚」这项权利。可是在实行上还是有许多限制。虽然各国限制的程度不同,无理的限制总是或多或少存在着的。譬如结婚便有年龄、财产、双方父母的同意、证婚……等各种各色的无理条文。离婚的限制更多,因而实行也更不容易。我们可以说,在资本主义世界中,离真正的自由结婚与离婚,即离真正的自由恋爱还很远很远。
  在政治上,妇女最重要的权利当然是所谓参政权,即议会选举权和担任行政司法等官吏的权利。在古时代除了一些女王之外,妇女根本谈不到参政权。参政权问题,也是由法国大革命后的民主运动潮流所荡漾出来的,这就是后来所谓的「女权运动」。由法兰西大革命所产生的《人权宣言》中,如果依其「人生而有自由平等之权」这一原则去推论,则逻辑的结论应当是:女子是人,便应该和男子同等享受一切政治上的权利,如选举权及担任行政司法官吏权等。但事实上,即在大革命最高涨的时期中,最革命的雅各布宾党所主持召集之普通选举的国民大会,女子还是完全被摈斥于选举之外。担任官吏更不用说了。迄至前世纪六十年代继有约翰密尔、斯图亚特(John Stuart Mill)在英国公然提倡女权运动,主张女子应参加中央和地方的选举权。但这种运动没有能立刻发生效果。随后,尤其在本世纪初年,女权运动在各国颇有风起云涌继续不断之势。但直到大战前,始终还只是一种运动。在大战中好些国家的当局需要妇女们的帮助,不得不向她们让些步,于是首先在英国法律上(一九一八年二月通过的所谓「四次改革法」)通过了普选法,承认了妇女部份的选举权。随后在德美许多国家的法律中也都有类似的表现。从这时起,妇女才被法律允许接近一向为男子所把持的所谓庄严神圣的立法权。同时,在几个国家中,法律并承认女子担任行政司法官吏等之权利。例如美国总统罗斯福所组织的内阁,居然拉了一位女子当劳工部长,总算是一个例子。
  然而认真的说起来,法律上所给予女子的参政权,是多少带些「画饼」性的。因为财产的限制,年龄的限制或教育程度的限制……这些重重叠叠的障碍,有几个女子能跳得过去,夺得那恩赐的锦标呢?
  妇女从法律上所获得的权利,由上边的情形看来,比之中世纪固然有绝大的进步,但不满人意的地方还是很多。然而我们所已观察到的,还只限于表面的一部分,尚未曾落到实际的全部。实际情形究竟如何?换言之,是否全体妇女都受到了现时法律所已赐予的那些「恩惠」?「事实」对这个问题的答复,总是否定的。请大家瞧瞧事实吧!所谓「财产承继权」,一眼就可以看出是建立在财产关系上,这对于有钱阶级的妇女当然有实际的意义,是一种实际的权利。但从绝大多数的城乡工农及一般贫苦的妇女大众看来,她们的家庭亲属既生而无财无产,所谓「财产承继权」,不是在向她们嘲笑吗?「结婚与离婚的自由权」,在贫苦的妇女们当然也是需要的,是有利益的。可是事实上她们能得到运用这种权利的机会是有限得很。她们从小就为生活所压迫,劳苦与侮辱经常地追逐着她们,不断地摧残她们的身体和精神。当她们达到结婚或恋爱的年龄时,她们的身心大半早己感觉到疲乏了。而且在现制度下,「恋爱与面包」比较起来,面包永久是站在绝对的支配地位,贫苦的青年男女为了面包问题,常常只好牺牲恋爱。此外,还有结婚后的无数顾虑,如儿女的生育和教养等,对他们的结婚都是难以抵抗的威胁。在这种情形之下,贫苦女子所能利用自由结婚的权限,不是被缩小到了可怜的地步吗?!所以有无数的女子便终身没有机会能享受到这种权利,而流于公开的或秘密的卖淫,让可怕的痛苦与微菌像电流般地完结她们的生命罢!可是法律在另一方面又在拥护「娼妓制度」呢!至于自由离婚权,在贫苦妇女的眼光中,有时简直是一个可怕的铁锥。因为生活的压迫和礼教的束缚,尤其是已经有了小孩的妇女们,视离婚不啻是结婚的收场悲剧。故自由离婚权常常成了不肖男子们所利用以压迫或恫吓女子的一种武器了。「教育平等权」,在先进的资本主义国家中多少提高了平民妇女文化水平,但始终还是停滞在最初的阶段:因为高等教育不能与财富分开,故只有少数的富豪女子,才能享受这种权利。「选择职业自由权」,在劳动妇女看来,那只是一种被剥削的「自由」正如「劳动买卖自由」所含的意义一样。「参政权」更不待说只是上层妇女的专利品或玩意儿。因为对于女子的选举权,尤其被选举权,各国差不多都有财产及教育程度等条件为之限制。担任官吏的条件,更是如此,试问既无财产又没受过较高等教育的妇女,靠什么武器去参加政权呢?
  「饥馑住在你的脸上,穷困和压迫躺在你的眼里,侮辱与卑屈挂在你的背上:这个世界和这个世界的法律都不是你的朋友……」莎氏比亚这段描写,我们借来与现时一般贫苦妇女大众的地位对照一下,不是她们的一幅绝妙写真吗?总而言之,建筑在法兰西革命的基础上所喊出来的「自由平等」这一类的现代法律,固然含有绝大进步的意义,固然放松了她所保护的人们利益的范围,但始终还是限于有产阶级的少数人,换言之,它所给与妇女们的权利,只是上层妇女有可能的去相当地享受。对于下层的妇女大众,现时的法律,即令是所谓最先进国家如英美法诸国的法律,所给予她们的,仍旧还是惩罚超过了保护,凌辱超过了爱惜。要想「这个世界和这个世界的法律」成为妇女大众的朋友,那只有这个世界和这个世界的法律本身有一个巨大的变革,才有可能。
  现在我们可以来看看我们这个国家的法律给了我们妇女界的究竟是一些什么?所谓「财产承继权」算是被法律登记下来了。但是仅仅白纸黑字,实际执行的简直是绝无仅有。近年来虽有几个贵族富翁的女子为争承继权而求援于法院,不幸只是替法官和律师们造成了一个「美丽的机会」;「结婚与离婚的自由」,似乎也取得了法律的承认,但在承认之下所附带的限制(如年龄、财产、父母同意……等)不又是正号加负号仍然等于负?况且军阀官僚及一切有财有势的人们,可以公开地或秘密地讨几房姨太太,至于片面自由休妻或撵走姨太太的事,那更是家常便饭。说到「女子参政权」,唉!从何说起呢?我们虽号称「民国」,但连可怜的议会都没有,从那里来得选举权,更从那里来的妇女参加选举的权利?说是担任行政司法等官吏吗?那就只有那些有靠山的几个小姐夫人。什么「教育平等」或「职业自由」等权利,除了眼睛瞎了的人都可以看得清楚!总结一句:现在我们还是生活在路易十四的时代中。法律所给予我们妇女的不要说苏联,就和英美来比较一下,还是两个世界。至于一般劳苦妇女大众,法律所给她们的——不,还有法律以外的——恐怕除了虐待、惩罚和凌辱以外,再也找不出别的什么吧!奴隶牛马的生活——这便是我们贫苦妇女大众的真情实况!
  无疑的,中国妇女现时是急切地需要较开明的法律,即建立在真正民主主义原则上的法律来承认和拥护她们的权利。但是应该了解:法律自身是没有力量的,法律从来只会承认事实,登记某种社会力量所已取得的权利而确定之,拥护之,并反对或制裁对这一权利的侵犯者。欲获得真正民主的法律来拥护我们妇女的权利,必须首先积聚真正民主主义的力量,并由这一力量在社会里取得支配地位才有可能。现时英美先进国家的妇女在法律上所已达到的地位,是男女共同长期斗的结果。要想「这个世界的法律作我们的朋友」,首先就得根本上改造这个世界和这个世界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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