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马克思主义文库 -> 〔加〕艾伦·梅克辛斯·伍德 -> 《资本主义的起源》(1999)

第五章 资本主义的农业源头


农业资本主义
资本主义产权的兴起与“进步”的伦理
圈地运动
洛克的产权理论
阶级斗争与资产阶级革命


  如果我们要对资本主义的自然演化与关于其起源的想当然的假设提出最有益的修正,我们就应当承认,资本主义的起源及其促进积累与受益最大化的独特驱动力并非诞生在城市,而是在乡村,而且资本主义是诞生在一个非常独特之地,相对于漫长的人类历史而言它也出现得比较迟。它并非以物易物和相互交易的简单扩展或延伸,而是人类最基本社会关系和生 产实践的完全转型,是人与自然由来已久的互动模式的断裂。

农业资本主义


  人类靠着在土地上耕作以满足自身物质需求的历史已有千年。在人们从事农业生产的漫长历史中,人类社会也逐渐分化为不同阶级,一方是在土地上辛勤耕耘的劳动者,另一方则依赖掠夺他人的劳动为生。劳动者与生产者的分野并非只有一种表现形式,但是不论形式如何,其共有的一个特征就是,直接生产者往往都是农民。这些农业生产者都直接占有土地, 也直接占有其进行再生产的工具和资料。这就意味着,当他们的剩余劳动被剥削阶级掠夺时,其掠夺方式是马克思所谓的“经济以外的”手法,即地主和国家利用其优势力量(休现为军事、司法、政治上的特权)直接向农民施加强制力。
  譬如在近代早期的法国,具体情形是,农民生产者/所有者主导着农业生产,掠夺者通过经典的前资本主义的以政治性构成的财产对前者进行剥削,最终这一情景未能催生出资本主义,而是产生了绝对主义的“赋税/公职”结构。此处,中央集权的“经济以外的”掠夺形式与逐渐被取代的旧式的封建领主剥削形式之间展开了激烈的竞争。政府公职成为从直接生产者中榨取剩余劳动的主要手段,而其基本形式则是征收重税。国家也变成了巨额私人财富的重要源头,众多旧式贵族阶层与新兴的“资产阶级”公职人员都被国家吸纳成为其代理人。
  于是我们便发现前资本主义社会与资本主义之间有着基本的差异,这种差异无关生产发生的地点(不论其是在城镇还是在乡村),却密切关乎生产者与掠夺者之间特有的产权关系(不论是在工业领域还是在农业领域)。只有在资本主义条件下,掠夺的主导方式才是以直接生产者财产的完 全被剥夺为基础,而这些生产者与奴隶不同,他们在法律上是自由的,其剩余劳动是以纯“经济”手段被剥夺的。由于在充分发展的资本主义社会,直接生产者是没有任何财产的,而且由于他们靠出卖劳动力领取薪资来使用生产工具、满足其自身再生产的需求以及获取其自身的劳动工具,资本家可以不费任何直接的强制力就能掠夺工人们的剩余劳动。
  生产者与掠夺者之间的这种独特关系当然是经“市场”而建立的。人类有史以来以及史前时代,各种不同类型的市场早已长久地存在于世,人们在其中通过各种方式交易及出售他们的剩余产品以满足其不同目的。但是,资本主义体系中的市场则有着极为不同且前所未有的功能。实际上,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几乎所有事物都是以市场为目的而生产的商品。更为根 本的是,资本与劳动都是完全依赖市场,以获取其自身再生产所必需的基本条件。一方面,工人依赖市场将其劳动力作为商品出售;另一方面,资本家依赖市场而购买劳动力和生产工具,进而通过出售工人生产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以实现其利益。这种对市场的依赖性使得市场在资本主义社会中被赋予了一种前所未有的角色——不仅是交易或分配的简单机制,更是 社会再生产的主要决定者和规范者。市场作为社会再生产的决定因素出现,是以其渗透至生活最基本必需品——食物——的生产过程中为前提条件的。
  市场依赖性这种独特制度拥有其他生产方式都不具有的独特的系统性要求与强迫力,即竞争、积累与受益最大化的迫切性,以及由此而来的、持续的发展生产力的系统性需求。进而,这种迫切性就意味着资本主义可以而且必须持续不断地以不同于其他任何社会形式的方式和程度进行扩张,它可以而且必须持续不断地积累财富,持续不断地寻找新兴市场,持续不断地向新领地、新生活领域以及所有的人类和自然环境施加迫切性。
  一旦我们承汄了这种社会关系和过程的独特性以及它们与其他曾主导过人类绝大多数历史的社会形式之间的差异,我们就能清晰地认识到,要想解释清楚这种独特社会形式的兴起,我们所需要的绝不仅仅是想当然的假设,似乎这种社会形式早就以胚芽形式存在于人类社会,只是在等待着从不合常理的限制中被释放出来。
  因此,有关资本主义起源的问题就被准确地表达为:鉴于生产者在资本主义兴起之前就被掠夺者以非资本主义方式剥削了数千年,也由于市场在几乎世界各地存在了“不知许久”(time out of mind),那么生产者、掠夺者以及他们之间的关系是如何开始变得如此依赖市场的?
  很显然,如果想要探寻最终导致这种市场依赖性出现的人类社会悠久而又复杂的历史进程,我们就必须无限度地往前追溯,这显然既不现实,也不具有操作性。但作为研究者,我们可以通过识别并确定市场依赖性这种新兴社会运作机制首次出现的时间和地点,将此问题变得更具操作性。在前一章中,我们仔细考察了前资本主义时期贸易的性质以及商业大国的 发展,这些商业大国都充分利用了市场机会,然而都未能系统性地受制于市场迫切性。而在前资本主义的欧洲经济中,这一普遍原则遇到了一个重大例外——这就是英国。截止到16世纪,英国的发展已然走上了一个崭新的方向。
  现在就让我们来仔细探究一下这个差异。我们将从英国国家的性质以及这种性质所揭示的政治权力与经济权力之间的关系开始。尽管欧洲也出现过其他相对强大的君主制国家,譬如西班牙和法国也都基本上建立了统一的君主政体,但没有一个国家实现了像英国那样完全有效的统一(此处要强调这里的英国特指英格兰,而非不列颠群岛其他部分)。在11世纪(如果没有更早的话),当诺曼人(Norman)的统治阶级在不列颠岛建立起相对团结且独立的军事和政治实体时,英国就已经比其他国家更为统一了。16世纪,经过了一番艰苦耗时的征讨,英国终于清除了国家的碎片化倾向,即从封建主义遗留下来的“分散的独立小国”。在欧洲各国由封建领主、城市共同体以及其他一些法人团体所享有的自治性权力,在英国则逐 渐收归中央政府。而欧洲各国的情形与英国形成鲜明对比,在那些国家,强势的中央君权在较长一段时间很难与后封建时期的地方军事政权、碎片化的法律体系以及强调其拥有对抗中央政府权威的自治权的法人团体和谐共处——这些地方自治权不仅要满足“经济以外的”目的,而且要作为榨取直接生产者剩余劳动的主要手段而存在。
  英国政府在政治上特有的集权化特征既有其物质基础,也产生了必然结果。早在16世纪,英国国内就已经形成了庞大且复杂的陆路与水路运输网,这使得英国在该历史时期就实现了相当程度的国家统一。与其他城市规模相比,伦敦已变成超大城市,与英国人口总量相比,伦敦也已汇集了大量人口(并最终成为欧洲人口最多的城市),因此,伦敦逐渐成为一个发展中的全国市场的总枢纽。
  这个正在兴起的全国性经济赖以存在的物质基础便是英国的农业,从各方面来看,英国农业都是独特的。首要的一点,便是英国的统治阶级是独特的,这体现在两个方面。[1]一方面,由于他们早于欧洲其他国家的贵族实现非军事化,因此英国统治阶级逐渐变成集权化政府的一部分以及中央集权的君主的同盟,同时却不拥有也不继承任何具有封建主义属性的分散的独立小国。尽管国家对统治阶级来讲也是维持秩序和保护财产的措施,但是英国贵族们并不享有欧洲大陆贵族们所拥有的那些自治的“经济以外的”权力或“以政治性构成的财产”。另一方面,在国家权力的集权化与贵族对土地的控制之间出现了一种可被称为“均衡”(trade-off)的现象。在英国,土地长久以来都是以集中的方式被占有。大封建领主占有大量土地,使其能以新的手段和方式来使用其财产。由于他们有着日益增多的“经济”权力,故而这些权力所带来的财富,远远超过他们因缺乏“经济以外的”剩余价值攫取权力而损失的收益。
  这种独特的结合产生了重要的后果。一方面,英国的土地所有权的集中意味着绝大多数在土地上耕作的不是小农所有者(peasant-proprietor)或自耕农,而是佃农或农场主。[2]这在17世纪和18世纪小农所有者们因“圈地运动”(enclosure)而丧失财产以前就已然是实情了,欧洲其他国家譬如法国的情形与此截然不同,在那里,绝大多数土地的所有权仍然被而且也将继续被小农所有者们所持有。另一方面,封建领主们相对弱化的“经济以外的”权力意味着,他们从佃农手中收取更多地租是源自佃农们竞争性生产上的成功,而非以直接的强制手段获得。因此,在这种制度安排中,乡村中的地主就有了强烈的动机去鼓励(甚至迫使)租佃其土地的农户们想尽办法提高劳动生产率从而达到降低成本的目的。
  在这个意义上,他们与食利贵族(rentier aristocrat)之间有着根本的不同,后者在其整个历史发展进程中一直通过简单强制力榨取小农生产者的剩余劳动来获取财富,他们提升其剩余价值攫取能力的方式不是鼓励直接生产者提高劳动生产率,而是增强自身在军事、司法、政治领域的强制力。
  对于租佃土地的农户们来说,他们不仅要日益受制于地主的直接压力,而且要受制于市场迫切性,正是这种迫切性迫使他们努力提高生产率。英国的租赁关系有各种形式,而且地区间也存在很大差异,但越来越多的土地租赁开始釆取经济地租的形式,即地租由市场条件决定而非为法律或习俗标准来固定。这就产生了一种租约市场(market in leases)。这样,佃农们不仅要在消费者市场进行竞争,而且要在土地租赁市场展开激烈争夺。
  这种产权关系制度所带来的效果便是,诸多农业生产者(包括收成不错的自耕农)在土地以及生产工具的获得和使用上变得越来越依赖市场。随着越来越多的土地被纳入这一经济制度中,在土地获得和使用上的优势将会日益集中到那些能进行竞争性生产以及能通过提高生产率从而支付高额租金的人手中。这就意味着,成功会孕育出更大的成功,有竞争力的农 场主们会获得更多的土地使用权,而失败者将会一无所获。
  地主与农民之间的这种经由市场确立的产权关系在16世纪人们对地租的态度也可见一斑。在一种被称为“竞争性地租”(competitive rent)的制度中,地主只要有可能就会把土地租赁给出价最高者,而不论市场所能承受的价格有多高。这样,他们(以及他们的勘测员)便可越来越清晰地意识到佃农遵照习俗而支付的固定租金与由市场决定的经济租金之间的差异。[3]我们可以通过观察地主的勘测员在评估地租时的做法来发现一种新心态的出现,这些人以抽象的市场价值原则为基础估算出了土地的租用价值,并在测算时明确反对佃农遵照习俗而支付的实际租金。当勘测员谈论“超出租金外的年度价值”或“原有租金之上的价值”时,以及他们在计算支付习俗地租(这个价值远低于竞争性市场条件所决定的土地价值)的庄园佃农的非劳动增值(unearned increment)时,我们便发现了后来将会出现的、更为复杂的价值理论和资本主义地租理论的基本要素。上述有关价值的概念所依据的恰恰就是地主们在竞争性农业资本主义制度发展的关键时期所积累的实际经验。
  经济地租的发展揭示了作为机会的市场与作为迫切性的市场之间的不同,也说明了基于传统假设之上的资本主义发展解释框架的不足。在有关封建主义制度下城镇结构性作用的转型大讨论中,有学者曾发表过一篇重要文章,它恰当地解释了上述传统假设在人们对证据进行认知和理解时产生的影响。这位学者便是约翰·梅林顿(John Merrington),他认为,尽管由封建的剩余劳动向货币地租的转型并未改变封建关系的根本性质,但其的确产生了一些后果:该转型通过将剩余劳动固定为一个常量(constant magnitude),“从而促进了独立商品生产的增长”[4]
  但是梅林顿的这一观点似乎并非建立在实证材料之上,而是受到“作为机会的市场”模式的影响。该模式假设,小生产者如果获得机会,便会选择像资本家一样行事。农民(生产并支付地租)与地主(收取地租)之间的产权关系的不同会造成货帀地租出现显著的差异。在封建领主的“经济以外的”权力仍然保持强大的地区,尽管他们已将所掠夺之物由剩余劳 动替换为货币地租,但农民们所遭受的强制压力与之前相比并无二致。譬如在法国,因为该国农民对财产的占有权依然很强大,以至于可以抵御地主所施加的日益增大的压力,故而地租便常常以一个名义费率而被固定。
  正是在这样的案例中——农民拥有较为稳固的财产权,且支付着既固定又微弱的地租——我们或许能期待在梅林顿假设的基础上发现一种对商品生产的刺激,而这种剌激最终会催生资本主义,但结果可能恰恰是相反的。布伦纳的研究所使用的证据表明,刺激商品生产的不是这种固定地租,相反,是英国的一种不固定、随市场变化而改变的地租刺激了商品生产的发展、生产率的提升以及自续经济的发展。在法国,正是由于小农普遍都只需负担上述固定的、名义上的地租,因此,并不存在这种刺激。换言之,并非市场提供的“机会”而是其产生的“迫切性”驱动小商品生产者走上了积累之路。
  近代早期,甚至是英国的习俗租约都逐渐转变成了这种经济租约。对于支付习俗地租的佃农来说,这种地租形式给他们带来更多安全感,但他们仍不得不将产品在相同的市场上出售,这就使得他们也必须在生产的竞争性标准下行事,而这些标准又是由那些对市场压力反应更直接、更迅速的农场主设定的。那些自己耕作土地的地主也会越来越受制于这个现实。 于是,在这样的竞争性环境中,生产率较高的农场主逐渐崭露头角,他们所租赁的土地也越来越多,而那些竞争力较小的生产者则日渐衰落,并最终加入了无产者的阵营。
  因此,随着竞争性的市场力量逐渐确立起其在经济活动中的支配地位,生产率较低的农场主们也渐渐失去了其财产。毫无疑问,直接的强制干预强化了市场力量,从而驱逐佃农并取消了其习俗权。或许,某些历史学家会夸大英国农民衰落的情形,在他们看来,这整个过程会比其他解释框架所认为的要历时更长。但是,毋庸置疑的是,与欧洲其他国家农民相比, 英国农民是一个稀少的濒危物种,市场迫切性的确加速了英国农业社会的两极分化,其中一极是更大规模的地主,另一极则是逐渐增多的无产者群体。地主、资本主义佃农、雇佣劳动力之间著名的三角关系就是上述过程的结果,随着雇佣劳动力数量的增多,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压力也随之增大。相同的过程也造就了一个具有高度生产率的农业,从而能维持规模庞大的非农业人口的生存,而且制造了日益庞大的无产者群体,这些人既提供了庞大的雇佣劳动力,也形成了廉价消费品国内统一市场(这是历史上前所未有的)。所有这一切都构成了英国工业资本主义得以形成的强大背景。
  法国的情形与英国形成了鲜明对比。法国的封建主义危机是以另一种完全不同的国家形式来解决的。贵族长期把持着以政治性构成的财产,但是当封建主义为绝对主义所取代时,以政治性构成的财产却并未被纯经济的剥削手段或资本主义式生产方式所取代。相反,随着绝对主义国家设置了一系列政府公职,法国统治阶级获得了新的“经济以外的”权力,有产 者们通过这些职位以赋税的形式掠夺了农民的剩余劳动。由于贵族领地和各大城市行政机关依恋其残存的自治性封建权力,因此即便是在绝对主义的鼎盛时期,法国也混杂着相互争夺的管辖权与“分散的独立小国”之封建残余。这些残存的权力和特权,即便是褪去了大量政治性色彩,也仍然作为经济资源被保留下来(甚至在某些地区得到恢复或强化〉。
  16世纪晚期或17世纪早期英国土地勘测员与其法国同行在心态上的差距恰当地反映了英法两国在产权关系上的分野。当英国人忙于市场评估和竞争性地租估算时,法国的农民正忙于巩固其继承权,法国地主正苦恼无法从地租中获取收益,同时法国勘测员正倾心于梳理那些能被恢复甚或重置的封建领主的权利与农民的义务。因此,当英国人在找寻“真正的”市场时,法国人却在用最先进、最科学的方法谋划着封建主义的复苏。[5]
  在这种条件下,在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经济策略仍以“经济以外的”手段榨取农民而非鼓励竞争性生产和“改善”的地区,不存在像英国那样能促使资本主义发展的推动力——直到英国成功地将竞争性压力施加于整个国际经济。法国的这种社会产权关系“对经济发展来说是个灾难”。为了维持和保全其税收基础,绝对主义国家强化了旧有的小农所有权形式,而且新兴的剩余价值攫取形式“的导向则更加专注于炫耀性的消费和战争”。[6]这一制度安排比旧有从直接生产者手中搜取剩余价值的制度更加有效,这就意味着,掠夺者几乎没有提升劳动生产率和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动机,而且农民的生产力也将面临严重流失。
  同样值得注意的是:一方面,统一的全国市场(即波兰尼所描述的首次以竞争性原则运作的市场)在英国出现得相当早;另一方面,法国不得不等到拿破仑时期才移除国内贸易的障碍。重要的是,竞争性全国市场的发展是资本主义和市场发展的必然结果而不是原因。统一的竞争性全国市场反映了剥削方式和国家性质上发生的变革。
  因此,譬如在法国,以政治性构成的财产的持续存在或“经济以外的”剥削形式的持续存在,表明国家和经济都没有获得完全统一。在那一时期,剥削的权力既是政治的也是经济的,其存在形式是政府公职以及旧式贵族和大城市残余的管辖权,这种剥削权即便是在绝对主义之下也会倾向于使国家和经济变得碎片化。在英国,国家的政治强制性权力和有产阶级的剥削权力(能使其以纯“经济”的剥削方式聚敛财富)之间有着明显的区分。换言之,统治阶级私人的经济权并不会对国家在政治上的统一造成减损,因此,在政治上真正集权的国家和统一的国民经济得以并存于世。

资本主义产权的兴起与“进步”的伦理


  在16世纪,英国农业的发展条件至少在某些特定区域已经日趋整合,这些条件逐渐设定了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方向。其结果便是产生了具有高度发达生产力的农业,地主和佃农一样忙于他们所谓的“进步”(improvement)事业,并且为扩大收益而提升土地的生产率。
  “进步”这一概念值得我们驻足片刻,因为它包含英国农业和资本主义发展的大量信息。“使某物进步”(improve)一词在原初意义上并不意味着普遍意义上“使某物变得更好”(make better),而就是字面上的“获得收益”之意,尤其是“耕种土地以获得收益”。[7]截止到17世纪,“进步者”(improver)—词的意思就被固定为,通过圏地或回收利用未开垦土地而赋予土地生产率和收益率的人士。农业进步在当时就已经是一个历经久远的生产实践,而到18世纪——农业资本主义的黄金年代——“进步”在理论以及实际中都完全确立了其指代之意。
  与此同时,“进步” 一词也拥有了一个更普遍的意义,这便是我们今日所熟知的意义。(我们会认为一种文化中,“使某物变得更好”一词的本意就是“使某物产生货币收益”。)甚至在其与农业相结合之后,这个词才最终丧失了其原有的具体意指,以至于19世纪某些激进的思想家在科学耕种的意义上理解这个词,而并不将其与任何商业收益的意思关联起来。但在近代早期,生产率和收益率与进步概念存在密切的内在联系,因而后者也恰当地总结了冉冉升起的农业资本主义的意识形态。
  在17世纪,一大批以进步为研究和论述对象的著作开始出现,这些作品以前所未有的细节程度对进步的技术与进步所带来的益处给予了重点关注。对进步的讨论也吸引了英国皇家学会(Royal Society)进行广泛而深入的参与,这个学术团体不仅聚集了英国当时最著名的科学家(譬如伊萨克·牛顿〔Isaac Newton〕与罗伯特·波义耳〔Robert Boyle〕都是它的会员),而且吸收了不少英国当时最有远见的统治阶级(如哲学家约翰·洛克〔John Locke〕与他的导师首任沙夫茨伯里伯爵都对农业进步饶有兴趣)。
  虽然新设备(如轮犁等)早已投入实际农业耕作中,但进步在最初并不依赖于重要的技术革新。一般而言,进步更多地是指耕作技艺的发展甚或是对原有技艺的“改进”和精细化处理,即可在耕作和放牧之间“进行转换的”农牧业、实行轮换耕作、建立强力排水体系等等。
  然而,“进步” 一词包含的意义,远远超过耕作方法和技艺的更新与完善。在根本上,进步意味着新的财产概念和形式。对那些有创新精神的地主以及租赁其土地的富裕的资本主义式的佃户而言,理想的“进步”耕作并不必然意味着扩大和集中土地所有权,而是意味着阻碍土地生产率最大化的旧有习俗和生产实践的移除。
  农民从很早就开始使用各种不同手段来规范土地的使用,从而符合乡村社群的利益。乡村社群利益对某些生产实践设置了限定而又准予农民享有其他一些权利,这样的安排不是为了增加地主或国家的财富,而是为了维持乡村社群本身,譬如,社群会专门保留一些土地或平均分配其收获成果,以及为社群中经济条件欠佳者提供帮助。甚至私有产权也普遍会受到 这种习俗原则的限定,要给予非产权持有者在他人所有土地上一定的使用权。在英国,这种习俗和原则非常普遍。乡村中有许多共有土地(common land),社群成员有权在这些地里放牧,也有权在地里拾柴。在私有土地上,社群成员也可享受一些特定权利,譬如在每年特定的时期社群成员可以在私有土地收成之后拾取其剩余。
  从进步的地主和资本主义农场主的角度视之,土地要摆脱阻碍其扩大生产和收益的桎梏。由于习俗权利某种程度上阻碍了资本主义积累,因此在16世纪和18世纪之间的这段时期,越来越多的人呼吁废除这种习俗权。这就意味着:以宣称排他性的私有产权来对抗共有土地有争议的产权,废除私有土地上的各种习俗性使用权,以及挑战那些给予小所有者在没有明 确法律规定的条件下的习俗性产权。在所有这些情形中,传统的产权概念不得不面临被新式的、资本主义产权概念取代的命运——不仅是“私有的”而且是“排他性的”。其他的个休或社群不得不面临的一个困境是,废除乡村关于土地使用的规矩和限制(该情形在法国从未发生过)——尤其是对习俗使用权的废除——会把他们排除在新式的私有产权之外。[8]

圈地运动


  于是,我们就迎来了历史上最著名的产权关系再定义运动——圈地运动。在一般人看来,圈地运动往往就是简单地在共有土地或是英国乡村特有的“公开领地”(open field)上插上藩篱。但事实上,圈地运动并非简单意味着在物理上用藩篱围一些土地,其实质是对多数人赖以生存的土地之共有和习俗使用权的彻底废除。
  早期的圈地运动往往是由小农场主发起的,或征得了他们的同意,而且并不对其利益造成任何损伤。但是,出现在16世纪的史上第一波圈地运动大浪潮的确在当时引起了社会混乱,当时的大地主试图将平民(commoner)驱离土地,将其改造为能带来巨大收益的养羊牧场。同一时期的评论者们认为,圈地运动导致了大量无业游民(vagabond)的出现,这些既无财产也无主人(masterless)的人游荡在乡村社会,对社会秩序造成一定威胁。[9]托马斯·莫尔(Thomas More)是最著名的评论者,尽管他本人也是圏地运动的实际参与者之一,但他仍把这个现象描述为“羊吃人的运动”。 一如后世的诸多历史学家,这些社会评论家或许高估了圈地运动在促使英国产权关系转型过程中的作用,而忽略了其他一些要素。但这仍不失为对那个持续进程最为生动的表述,该进程不仅改变了英国乡村,而且改变了整个世界——这就是资本主义的诞生。
  圈地运动在近代早期的英国一直都是各种社会冲突的主要源头,不论其目的是为养羊还是为颇具收益的耕种。圈地运动导致的暴动刺破了16世纪、17世纪乡村的宁静,而圈地运动所导致的普遍不满恰是英国内战爆发的重要诱因。在其最初阶段,圈地曾在某种程度上遭到以君主为代表的国家的抵制,主要是由于公共秩序受到了严重威胁。然而,一旦拥有大量土地的阶级成功地依据其自身需求重塑了国家——这种成功在1688年“光荣革命”中得到了最终的巩固——国家便不会再对圈地运动横加干预,而且在18世纪甚至出现了一种被称为“议会圈地”的新型运动。在这种新的运动中,英国议会以法案的形式彻底废除了那些令人厌恶的、阻碍地主积累财富的产权关系。没有什么比这个现象能更生动地证明农业资本主义的崛起。

洛克的产权理论


  人们要求转变产权关系性质的压力通过各种不同方式表现了出来,既有实践,也有理论。法院审理的案件中以及有关具体产权的冲突中都有这些压力的影子,争论的焦点在于,不同人都宣称对共有土地或一些私有土地享有使用权。在这些案例中,习俗的原则和观点与“进步”原则短兵相接,法官们往往判定进步的理由是合法的要求(Legitimate claim),而人们认为存在了许久的习俗权则被认为不合法。[10]关于财产权的新概念和新理论也被系统归纳,最著名的当属约翰·洛克在17世纪末所著政治哲学名著 《政府论(下篇〉》(Second Treatise of Government)的第五章。[11]洛克的观点值得我们仔细研读,因为没有其他任何著作能如此清晰地彰显农业资本主义的兴起。
  洛克的理论始于一个观点,即认为上帝“将整个世界赐予众生所共有”(II.26),但他在此基础上做了进一步推论,以期说明个体如何对具体事物享有财产权。他认为,事实上这种私有的、个体的财产是一种上帝赐予的自然权利。人[12]拥有自己的身体,因此通过双手和身体进行的劳动也是其财产。所以他认为,当一个人将其劳动与其他事物混合——通过劳动改变该事物自然状态或自然属性时——他关于财产的自然权利就随即被确立。
  洛克认为,空闲土地可被那些使之有收获的人享有。虽然这个观点不是洛克的首创,但他所提出的劳动产权论(labour theory of property),确是一个重要的创新。在本书第七章,我们将会更细致地探究这一理论与帝国主义意识形态共同带来的意义。此处的核心要点是,洛克有关财产的整个观点开启了 “进步”概念。
  贯穿洛克整个讨论的主题是,土地存在的目的就是要被用以生产和产生收益的,而且这就是源自劳动的私有财产胜过共有财产之处。他坚持认为,土地固有的大部分价值并非来自土地性质,而是来自劳动和进步:“正是劳动将价值的差异赋予所有事物。”(II.40)他甚至研究出一种计算方式,来估算劳动对价值的贡献以排除性质的影响。譬如,他认为“土地产 品中对人的生活有用的,9/10都是劳动所带来的,这就已经是个相当谦虚的计算了”,随后他又自我纠正道,更确切地说,99%都应该归功于劳动而不是性质(II.40)。
  洛克还曾明确地表示,他所认为的价值并非简单的“使用”(use)价值,而是“交换”(exchange)价值。金钱和商业便是进步的动机。譬如,在美洲一英亩未经耕作的土地,或许与一英亩英国本土的土地同样肥沃,但如果我们“计算一位印第安人将那一英亩土地上的收成在英国本土估算并出售所获得的收益"(II.43),那么那块美洲土地的价值只是英国土地 价值的千分之一。洛克的观点充满了殖民主义的轻蔑感,这并非巧合。他认为,未被开垦的土地是荒地,所以任何人剥离其共有产权并据为己有(即通过圏地运动),都是为了改进土地条件使其更符合人的需求,而不是擅自将其拿走。
  毫无疑问,洛克认为劳动是价值源头和财产基础的观点是有吸引力的,但是很快人们就发现该观点也有些许奇怪。最主要的一点是,人们发现劳动和财产之间并无直接的关联,主要是因为某人其实可以掠夺他人的劳动。某人可以将受其雇用的其他人的劳动而不是他自己的劳动“混合进”其财产中,从而获得私有的财产权。因此我们发现,洛克的问题不在于劳动这个活动本身,而是劳动所带来的收益。譬如,在计算美洲那一英亩土地价值时,他并未提及印第安人在个人劳动和努力上的花销,而是这个印第安人未能将劳动转化成收益。换言之,这个问题就不是人类劳动的问题,而是“财产的生产率”的问题,具体而言,就是财产的交换价值及其在商业收益上的应用。
  因此,认为交换价值是财产的基础,就成为对资本主义财产权进行理论归纳的重要一步。毫无疑问,洛克并不是第一个提出人们只要有能力让空闲土地有收成就有权利占有这些土地这一观点的思想家。洛克所提出的劳动产权论与传统观念其实有相似之处,其最明显的不同之处恰在于“劳动”与交换价值的创造的结合,以及认为产权源自交换价值的创造。这一观点不仅对国内产权关系带来了极大影响,而且(一如我们将要看到)也影响了其对殖民掠夺的辩解。在国内,该观点可以被用以辩护对“无收益”土地进行圈地的行为;在国际上,该观点也可被用来认定,对那些殖民地中尚未被本地人用以商业开发从而增大收益的土地进行圈地也是合法的。
  在一篇引起广泛争论的著名文章中,洛克写道:“我的马匹食用的草料、我的仆人修剪的草坪以及我从与他人共享的住处所挖出的矿石,都是我的财产。”(II.28)这篇着墨甚多的文章试图传达的一个意思便是洛克有关雇佣劳动(即仆人修剪草坪时付出的劳动)的观点。这意味着,我(即主人)不仅占有了我的仆人的劳动,而且我的这种占有在理论上与仆人的劳动本身是无差别的。从本质上讲,我采挖矿石,与我占有的仆人修剪草坪的劳动成果是一样的。然而,洛克对简单的被动占有没有太大兴趣。在他看来,能促进土地生产用途的地主——改进土地条件,甚或以他人劳动来促进其改进——就是勤劳的人,其勤劳程度绝不少于(在某些程度上大于)仆人的勤劳程度。
  这个观点值得我们深入探究一番。要理解洛克的意图,我们需要考虑当今的共有使用权。当我们每天阅读的报纸财经版在谈论“生产者”(producer)时,其所指涉的通常不是“工人”(worker)。事实上,报纸很有可能讨论的是汽车企业的“生产者”与汽车工人或其工会之间的冲突。换言之,报纸把“生产”归功于工人的雇主。我们对这种用法如此习惯以至于我们都未能发现其意义,但是我们要时刻留意使上述用法成为可能的那种独特的历史条件。
  前资本主义社会的传统统治阶级被动地去占有依赖其生存的农民的地租,但却从来不会把自己视为“生产者”。而那种可被称为“生产”的掠夺占有方式,就是独特的资本主义方式。这种方式蕴含的意思是,财产是所有者“主动”去使用的,但却不是用它来进行炫耀式的消费,而是用以投资和扩大收益。财富既不是像食利贵族那样简单依靠攫取直接生产者更 多的剩余劳动而来,也不是像前资本主义时期的商人那样“低价买进,高价卖出”而来,而是靠提高劳动生产率(即单位劳动的产出)而来。
  通过将劳动与收益性生产相结合,洛克遂成为首位以资本主义原则为基础而创立系统产权理论的思想家。诚然,他并非一位关于成熟的工业资本主义的理论家,但是他的产权理论以及他对生产率和在生产中出现的交换价值的强调,早已使他有别于之前的先驱者们。他认为价值是财产所有者在生产中主动创造出来的,这就明显区别于先前那种仅仅关注交换过程、 流通领域的传统观点。只有威廉·配第(William Petty)——被公认为政治经济学创始人——曾经在17世纪提出过“劳动价值论”(labour theory of value),其提出的背景也是农业资本主义兴起。配第曾在克伦威尔执政时期担任爱尔兰总勘测长,上述理论便是他作为殖民官员在爱尔兰进行实地验证后提出的。而与此相似的是,洛克和他的导师首任沙夫茨伯里伯爵也曾将美洲殖民地当作进步的试验田。[13]
  在他的经济论著中,洛克既批评那些拥有大量土地的贵族仅仅收租而不知改善其土地,也批评那些只作中间人的商人“低价买进,高价卖出”、囤积货物哄抬物价以及垄断市场聚敛收益。在洛克看来,这两种掠夺者都像寄生虫一般。然而他对这些产权所有者的批评则不应被误读为站在劳动阶级立场所做的反对统治阶级的辩护。尽管他对手工业者和小手艺人没有任何微词,但他理想中的应被称道者是进步的地主,他认为这些人才是社会财富的来源,并称他们为“首要生产者”(first producer)——沙夫茨伯里伯爵那样的资本主义式地主和殖民贸易的投资人,他不仅“勤劳”,而且他的财产对整个社会财富也做出了巨大贡献。
  洛克有关财产的观点非常符合英国在农业资本主义发展早期的具体情境,这种观点反映了一种具体情形,高度集中的土地所有权和大规模的租用土地与生产率发达的农业相结合(此处生产率不仅代表总产出,而且意味着单位劳动的产出、他关于进步的言论也契合于这一时期英国所特有的重点关注农业技术进步的科学文献,尤其是皇家学会以及一批洛克和沙夫茨伯里伯爵熟悉的学者们的作品。尤其是,他关于共有土地是荒地和废除土地共有性的观点以及对圈地运动的赞赏,在当时的英国社会引起了强烈的反响。
  我们需要谨记的是,在洛克所处的那个时代,财产的定义不是一个哲学问题,而是一个非常迫切的实践问题。一如我们在前文所见,一种新式的、资本主义式的财产定义正在形成之中,并从理论和实际上挑战了传统的定义。在英国,不同人士针对同一块土地的重叠使用权最终让位给了排他性的私有产权。从16世纪到18世纪,共有权和习俗权一直都是各种争 论的主题。通过进步以促进收益性交换的原则逐渐取代了有关财产的其他原则和其他观点,不论这些观点是基于习俗还是基于根本性的生存权,而提高生产率则成为排除掉其他权利的原因。
  除了洛克的理论,还有哪些观点能更恰当、更好地解释地主通过圈地运动的方式废除平民共有权利,并把平民驱离共有土地,从而将共有土地转变成排他性的私有产权?还有哪些观点能更好地说明圈地运动、排他性措施以及进步性手段不仅增加了社会财富,而且对“共有储备”(common stock)的贡献远大于其所剔除的?事实上,早在17世纪,英国的法官就曾经对有关土地的争议做出判决,他们援引类似洛克理论的原则,判定排他性的私有产权在法律上优先于共有权和习俗权。在18世纪,当圈地运动的进程因议会的介入而急剧加速时,“进步”的原因就被系统地援引为财产权的基础以及废除其他传统权利的基础。
  以上这些并不是洛克产权理论为诸如沙夫茨伯里伯爵这样的地主的利益进行辩护的唯一途径。尽管洛克曾坚定地认为所有人在自然状态下都是自由且平等的,然而他还是像先前的思想家们一样,也为奴隶制提供了辩解。尤其是,洛克对美洲印第安人极其露骨的评论,使他关于进步的观点可被轻易地用于为殖民主义扩张和对殖民地人民的剥削提供辩解。在他看来,如果美洲那些未开垦的土地仅仅是“荒地”,那么在其之上进行圈地以及使其变得更加完善就是欧洲人神圣的职责,这恰好就是“勤劳”和“理性”的人在最初的自然状态下的所作所为。“在太初之时,整个世界都好似美洲”(II.49),既无金钱,也无商业,更无进步可言。如果世界(或部分世界)按上帝的吩咐被剥离了自然状态,那么在这种原始状态下所有事物都必然会沿着相同的路径发展。

阶级斗争与资产阶级革命


  在此必须明确的一点是,英国农业独特产权形式的发展合乎逻辑地推导出了新的阶级斗争形式。我们可以通过对比英法两国的实际情形来强调农业资本主义的独特性。一如我们在前文所见,英法两国在产权形式和剥削方式上的差异反映了阶级斗争涉及的不同问题以及不同特征,以及国家与阶级之间的不同关系。
  在法国,“经济以外的”剩余价值榨取方式或以政治性构成的财产——不论其形式是政府公职还是从属于贵族地位的各类权力和特权(如免于赋税)——埋下了阶级斗争的隐患。具体来讲,国家是统治阶级中绝大部分人收入的主要来源。与此同时,作为一种以政治性构成的财产形式, 国家还和占有大量土地的有产阶级争夺农民所生产的剩余价值。因此,部分贵族或许会选择与君主抗争,以抵制后者对其自治权的压制并将这部分权力归并为中央集权的绝对主义国家权力之一部分的行为,而另一部分贵族则选择在这个绝对主义国家中攫取财富。资产阶级或许会反对作为第三等级(Third Estate)的普通民众肩头沉重的赋税负担以及特权阶层(即贵族和教会)所享有的免税权,而与此同时他们也有可能去(以卖官鬻爵的 方式)谋得一个政府公职,并以此作为靠征收重税来掠夺剩余劳动的主要手段。无疑,农民是剩余劳动的主要来源,这就意味着,随着国家及政府机构逐渐变得臃肿,农民将承担日益沉重的赋税负担。而且,君主要采取必要手段维持农民的生存,以使其不会毁于贪婪的地主之手,但其最终目的是要向农民征收重税以满足一己之欲。
  于是,剥削阶级会为了其自身的物质利益而维持或直接占有以政治性构成的财产,而不论其形式体现为特权还是直接的政府公职。这就是导致1789年法国大革命爆发的重大问题:在那个时期,贵族特权遭到了第三等级普通民众的挑战,资产阶级尤其反对国家所做出的政府公职不再向他们幵放的决定。[14]而对于劳动阶级(尤其是农民)而言,在整个旧制度(ancien régime)时期,他们所面临的最大问题便是沉重的赋税负担,而此起彼伏的民众抗争运动所关注的核心问题也正是国家以陡然征税的形式所实施的剥削。
  相比之下,近代早期的英国则完全呈现出另一幅图景。在那里,以政治性构成的财产不是主要问题。鉴于占有大量土地的阶级日益依靠纯经济的剥削形式来聚敛财富,故而他们从未将国家当作直接的物质资源,而且英国王室的赋税也从未像法国那样对有产者具有如此重要的意义。尽管英国的地主们也依靠国家来实现其阶级利益,但当他们的财产或作为有产者 委员会的议会之权力遭到君主的挑战时,双方之间也会爆发激烈冲突。英国地主们的直接物质利益与其说基于部分的政治权力,不如说基于其经济掠夺能力的增强,而这种经济权力则直接植根于他们对土地及其生产性使用权的控制。当法国贵族忙于保持其在政府中的重要职位或维持其免税权以及各类贵族特权时,英国地主最关注的阶级利益却是进行圈地运动的 权利。
  这对英国的下等阶级而言就意味着,有关财产权以及财产的真正含义的冲突远比针对“经济以外的”剥削方式的抗争令人忧心。譬如,对英国平民而言,对圈地运动的抵制以及对习俗使用权的保护,会成为他们抗击剥削的斗争的主要内容。对法国农民而言,他们的抗争则主要是抵制沉重的赋税。当法国农民在抗税的时候,16世纪英国农民的暴动则直接指向的是那些试图通过提高租金、罚金来强制推行市场规则的地主。
  这一点也诱发我们去思考阶级斗争在资本主义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等一系列重要问题。例如,当面对以下这个观点时——“英国农民所发动的以地主为对象的阶级斗争,砸碎了封建主义的枷锁并解放了商品生产,从而推动了资本主义的进步”,我们应该怎么看?尽管当时阶级关系的结构非常复杂,以至于我们无法用任何简单的公式来表述,但如果我们仍想用一句话来归纳地主与农民之间的阶级斗争对资本主义的“解放”作用,那么更贴近真理的表述则应该是,恰是由于地主对农民所声称的习俗权的极力反对才推动了资本主义的进步发展。
  当然,这样表述也是对17世纪英国革命“资产阶级”属性的质疑,以及对整个“资产阶级革命”概念的质疑。称此革命为“资产阶级”就使得这个概念变得非常模糊、非常笼统,以至于失去了具体的意义。至少,这种表述将“资产阶级的”和“资本主义的”相混合,从而回避了问题。认为资本主义是由资产阶级革命带来的这个观点无疑就是同义反复(tautology)。
  可以肯定的是,众多马克思主义历史学家对资产阶级革命这个概念进行了许多再定义的工作,因而它不再简单地意味着:封建贵族和资产阶级之间进行了一场阶级斗争,结果资产阶级大获全胜,解放了藩篱中的资本主义。相反,这个概念可被用于解释任何推进资本主义兴起和进步的革命性大变动:不论其方式,亦不论其早晚,更不论其涉及何种阶级力量,只 要这种革命性变动改变了产权形式或国家性质,都可被称为资产阶级革命。它的优点在于强调了资本主义勃兴所需要的急剧变迁,但是这样一种无所不包的概念在清晰地揭示了许多真相的同时也丝毫未缓解其费解的程度。
  “资产阶级革命”这一概念给人们造成了不少困惑。一场革命到底会否必然带来资本主义,还是说它仅仅有利于早已存在的资本主义进一步发展?革命是资本主义的原因还是结果?尽管资产阶级革命被认为是向资本主义转型过程中的关键时刻,然而我们却发现,现存的任何一种资产阶级概念都无法解释资本主义或资本家阶层的兴起。这些现存的概念都假设预先存在一种已然发展到一定程度的资本主义形式,当它们发现其发展受到前资本主义的阶级与制度安排的阻碍时,这种资本主义形式便自动带来了革命压力。于是,资产阶级革命与其说是结果,不如说是原因,而且我们仍然缺乏一个对催生了资本主义产生的社会转型的解释框架。
  尽管如此,如果资本主义在革命之前就存在的话,我们仍可以认为,资产阶级革命就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结果,同时它也是资本主义进一步发展的重要元素。我们也可以认为,如果没有在某种程度上急剧的历史断裂,资本主义发展也不会出现。然而,资产阶级革命这一概念却被赋予了多重使命,它既要被用以解释英国,又要被用以解释法国。在前者案例中,资本主义社会产权关系已然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而且居于主导地位的资本家阶级必须一方面要扫除国家中的障碍,另一方面镇压那些阻碍其发展的下等阶级,因此革命才会发生;在后者案例中,具体情形完全不同,有抱负的资本家(或是由这些有抱负的资本家所构成的资产阶级)必须通过革命来击败居于主导地位的非资本主义的阶级。对比这两个案例,我们发 现(一如我们在第三章中的结论〉,资产阶级革命可以不是资本主义的革命,而资本家的革命也不一定是资产阶级的革命。
  在英国,如果说革命促进了资本主义的发展,那么其作用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为,巩固了拥有大量土地的阶级早已在社会和国家中形成的支配性地位。革命不是资产阶级反对阻碍其进步的统治阶级并取得胜利的阶级斗争。革命中的确出现的阶级斗争是统治阶级与普通大众之间的斗争,而普通大众的阶级利益,既与反对资本主义式地主相关,也与促进这些资产阶 级合作者的进步相关。
  这样讲并不是要忽略“居于中间地位的”农场主(或者说英国自耕农)在资本主义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这些农场主,和资本主义式的佃户一样,是农业三角关系的支柱性力量。然而,虽然我们承认其上述作用,但这绝不意味着我们要把17世纪英国革命过程中的激进民众力量视为资本主义进步的主要推动者。因此,如果把普通民众的斗争视为推动资本主义发 展的主要力量,并且强调它们在推动资本主义发展的进程中忽视了那种能够挑战促使资本主义发展的产权形式的更具颠覆性和民主性的民众斗争,这无疑会产生一种误解。普通民众或许在反对资本主义地主的斗争中失败了,但他们留下了一大笔有关激进思潮的遗产,这些观念与资本主义的“进步”(progressive)观迥然不同,而且在当今各种类型的反对资本主义的民主运动中仍然发挥着作用。[15]
  如果我们把目光集中于资产阶级与贵族阶层之间的阶级斗争这一点的话,那么1789年爆发的法国大革命比英国革命更符合“资产阶级革命”的描述。但是,一如我们前文所见,有关法国发生的阶级斗争与资本主义之间的关系这一重要问题,就引起了多数学者的争论。
  首先需要说明的是,在当时,法国资产阶级与贵族阶层的经济利益和收入来源在很大程度上是重合的。尽管如此,双方之间仍然爆发了激烈冲突,尤其是,能否获得受益丰厚的政府公职这一点成为双方矛盾的焦点。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革命的确是“资产阶级的”,但是引发革命的社会压力与其说是资本主义的发展不如说是绝对主义和政治集权化所带来的紧张对立关系。从任何角度来看,参加革命的资产阶级在主体上从愿景到实际都不是一个由资本家构成的阶级。“资产阶级革命”的主要参与者是专业人士(professional)和政府职员(officeholder),他们更感兴趣的是三大阶层之间的平等以及特权的废除,或者从另一角度来讲,他们更关注的是非资本主义的、“经济以外的”掠夺方式,即征税权与获取政府公职的权利。
  对农民而言,不论他们怎样反对贵族阶层试图强加于他们身上的封建主义的残迹,或是反对绝对主义国家加之于他们肩头的赋税负担,他们都不是资本家,也不具备即便是萌芽时期的资本主义特性。同时我们也无法想象,如果激进的普通民众力量最终成功地使得资产阶级超越了他们自身的革命志向,资本主义的兴起和发展会来得更快。
  如果说大革命产生了一些直接后果,那么它也是固化了而非移除了前资本主义的各种形式——不仅巩固了农民分散的土地所有权,而且鼓励资产阶级以日益臃肿的政府公职为自己最佳的职业选择。尽管如此,我们仍有可能认为,大革命的长期后果会有利于资本主义的发展,譬如革命促进了国家权力的统一,同时废除了国内贸易的各种壁垒。但是,问题依然存 在:如果法国没有遇到已经确立资本主义制度的英国所带来的外部压力,上述过程是否一定会推动资本主义的发展?不论怎样,鉴于革命的资产阶级的阶级利益,将那些不是资本家的法国资产阶级说成是革命的,仍是一种充满诱惑的说法。
  相比之下,英国革命毫无疑问不是资产阶级与贵族阶层之间的冲突。通过加强议会中有产阶级的权力,以及保护大农场主而非小型农场主的利益,即以“进步”反对下等阶级的习俗权,英国革命比法国革命更直接地与促进资本主义和资本主义产权定义的发展相关。




[1] 本章有关英国产权关系特殊性的讨论受布伦纳影响甚深,尤其是他的两篇重要文章“Agrarian Class Structure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in Pre-Industrial Europe”和“The Agrarian Roots of Industrial Capitalism”。两篇文章均载于T. H. Aston and C. H. E. Philpin, eds, The Brenner Debate: Agrarian Class Structure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in Pre-Industrial Europe(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5)。

[2] “农场主”(farmer)这个词的字面意思就是“佃农”(tenant),这个用法源自现代用语中常见的“外包”(farming out)一词。——译者注。

[3] 这种土地勘测员的测算方式可从一部重要历史作品中发现,见R. H. Tawney, The Agrarian Problem in the Sixteenth Century (London: Longman, Green and Co., 1912),p.119。

[4] John Merrington,“Town and Country in the Transition to Capitalism”, in R. H. Hilton, ed., The Transition from Feudalism to Capitalism( London: Verso, 1976),p.179。

[5] 有关法国土地勘测员的讨论,参见Marc Bloch, The French Rural Economy, trans. Janet Sondheimer(Berkeley and Los Angeles: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66), p.131

[6] 参见Brenner,“Agrarian Roots”,p.290。

[7] 英语中的improve一词乃古法语词into,en加上profit,pros (或其间接表述preu)合成而来。——译者注

[8] 有关法国农民在生产上的各类规定,参见George Comninel, Rethinking the French Revolution: Marxism and the Revisionist Challenge(London: Verso, 1987)。

[9] 有关早期的社会评论,参见Neal Wood, The Foundations of Political Economy: Some Early Tudor Views on State and Society(Berkeley and Los Angeles: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94)。

[10] 参见E.P.Thompson,“Custom, Law and Common Rights”, in Customs in Common(London: Verso, 1991)。

[11] 此节有关洛克思想的讨论借鉴了我与Neal Wood在另一作品中洛克章节中的观点,见Ellen Meiksins Wood and Neal Wood, A Trumpet of Sedition: Political Theory and the Rise of Capitalism, 1509-1688(London and New York: New York University Press, 1997)。有关洛克与17世纪“进步”文献的详细讨论,见Neal Wood, John Locke and Agrarian Capitalism(Berkeley and Los Angeles: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84)。

[12] 洛克原文中一直用“men”,本书作者沿用,译者从简,不做性别的辨析。——译者注

[13] 此处有关配第的观点乃受约克大学Cathy Livingstone的博士论文的启发而得。

[14] 有关法国大革命以及国家在其中的作用,参见Comninel, Rethinking the French Revolution,尤其是结论章。

[15] 有关这激进思潮的影响,参见Wood and Wood, A Trumpet of Sedition,尤其是第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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