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马克思主义文库 -> 第四国际 -> 中国托派运动文献 -> 赵芳举《夕阳忆语──时代的变迁和我的托派生涯》(2005)

12.“52.12.22.事件”──解放以来全国最大的冤案之一



  1952年12月22日一夜之间,全国托派包括被株连的家属共有五、六百人,全被人民政府逮捕,无一漏网。几十年来,国民党蒋介石对中国托派捕尽杀绝而始终未能达到的目的,新中国的人民政府代为完成了。这一天,正是斯大林七十三岁(1879、12、21)诞辰之夜,也许是选定这一夜消灭中国托派,为斯大林献上一份厚礼。就在苏联官僚集团举杯为斯大林祝寿的21日子夜,中国全面肃托也同时开始了。
  1952年12月20日,我突然被调往沙坪坝电力公司办事处工作。21日的晚上,两位保卫科的人员也搬进我住的宿舍同住,大家谈谈笑笑十分和谐。凌晨五点,他俩蓦地翻身起来,其中一人右手掏出一支三号左轮,左手亮出“逮捕证”,凶神恶煞地大喊:“赵芳举,你被捕啦!”“为什么?”“到时你会晓得,带上铺盖、衣服、用品!”其实,我早已料到这一天的必然到来。我立即想到,这是斯大林“肃托”的扩大和延伸。鉴于斯大林的“肃托”手段,我料此去已无归路。看你们横行到几时?!
  后来得知,在捕我之后,又立即开车去抄了我的家。锅碗瓢盆和三个孩子合盖的一床棉絮等等全都不要,只抄走了《不断革命论ABC》、《共产党宣言》和十二本《列宁选集》等。当然,就凭黎昌堃事前拿来的这本《ABC》,已足以作为治罪的铁证。而斯大林根本就不需这些“罪证”,就可随意枪杀成千上万的良民。
  这天凌晨我一被捕,即被押上一辆吉普车直达公安总局,但是拘留室里已蹲着男女十多人。一个公安警察当众宣判了我们的罪行:“你们都是‘托匪反革命’”。宣判完毕,逐即一起押上一辆大卡车,径直开进了蒋介石关押并杀害我们四位托派烈士的“中美合作所”内的“杨家山”上。几天之后,我已弄清楚这真真假假十三个“托匪分子”的基本情况。关押两个半月之后,在对我的审问中警告我:“看你还要抗拒到几时!”前面已经说过,审讯中向我宣读了刘振基的一段坦白交代,说我在蒋介石搜捕托派之后“怕死不干了”。在这种场合,我也没有必要去弄清是非,“怕死”就怕死,“不干”就不干了。
  “52、12、22”事件”,重庆地区被捕托派成员的情况,事后至今,我比较了解的有以下同志:
  张维良,字乐三,1916年生,浙江慈溪县(即今余姚县)人。抗日战争前,在上海参加托派,1939年到重庆,经营文聿出版社,出版发行进步书刊,1941年初春,王振华到重庆,张与王振华、梁贻、刘振基、赵芳举等共同创办托派刊物《工人呼声》,积极投入抗日宣传活动。1941年10月、1942年春,梁贻、王振华先后被捕,张即负责重庆地区托派领导工作。以后(大概是1946年)重庆地区托派成立“四川地方委员会”,张维良仍为负责人领导地委工作。1952年12月22日被捕,判刑12年,是重庆被捕托派成员中判刑最重的一个。被捕后,先是关押于重庆渣滓洞劳改队,1958年2月转押于重庆南岸孙家花园劳改队。直到I960年,经多方査询,始知已被押解四川西昌。再向西昌劳改科查询,回答是:“査张犯已于1958年3月22日病亡”。迄今尸骨下落不明。
  自从张维良被捕之后,其家属几乎全都受到株连。大女儿张曼妮,高中毕业后报考大学,因父亲是“托匪反革命”,不予录取。以后经人介绍,到市中区和平路小学代课,不几天,查明其父亲是“托匪反革命”,立即辞退。再到街道办公室登记待业,街道办以其父亲是“托匪反革命”,不予登记。至此,孩子已无路可走而暴毙身亡,死年不到四十岁。小女儿张曼芸,系文化用品公司修理部工人,已结婚并生有一个孩子。丈夫在北京工作,为“自己的事业前程”免受妻子“托匪反革命”家庭的影响,提出与妻子张曼芸分手。面对结婚多年的这一现实,张曼芸无法接受这一打击,竟即投江自尽。以后在长江下游唐家沱发现了她的遗体。张维良的妻子姚韵玉,系重庆文化用品公司干部。张维良以“托匪反革命”罪被人民政府逮捕之后,姚即被单位赶出了原有的住房,另给一间又窄又黑暗的小屋子。姚大姐由于丈夫的冤死和两个女儿的双亡,年年岁岁忍辱负重,因而积郁成疾,与世长辞!
  隗宽,国立六中学生,在学校参加托派。到重庆后,在中法大药房当店员。1948年,上海托派多数派建党——中国革命共产党,隗宽被选为候补中委,也是重庆托派组织主要领导人之一。隗宽对重庆托派组织拓展,以及后期托派工作包括四川地委会的组建等,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一一·二七”大屠杀之后,隗宽与刘××、李绩等,亲往“中美合作所”集中营大屠杀尸坑最先发现托派四烈士的遗体。《革命四烈士小传》刊登《新蜀报》稿件的撰写,也是出自隗宽之手。1952年春天(早于“52、12、22”)被捕,先是关押于重庆第一看守所,同被关押的托派成员康至全,看见隗宽在教犯人唱歌。1954年春,隗在松山农场劳改。不能确知现在是否健在。据刘××谈,很可能与张维良等,一起死于押解西昌以西的木里县劳改营途中。
  范文华,国立六中学生,1939年在学校参加“真理读书会”(托派外围组织),以后参加托派,成为托派组织成员,为组织发展和工作的开始,做出了极大贡献。在国立六中“真理读书会”的推动之下,学校成立了学生会,范文华被选为第一任学生会主席。为代表学生争取福利——添置饮水设备,被学校开除。为此事,托派发动全校学生罢课,提出强烈抗议,迫使学校当局收回了成命,罢课运动取得了最终胜利。1941年范到重庆参加托派工作,积极开展抗日宣传和发展组织,为重庆托派工作的不断开拓做出了最大努力。为加强与上海中央的联系,前往上海。1947年返回重庆,在渝半月又回上海。“52、12、22”被捕,判刑十年(孟宪章同志回忆),是重庆托派成员判刑最重的第二人(张维良判刑十二年)。但不知在何地被捕判,也不知关押在哪个监狱。以后情况不清楚。
  刘振基,湖北省黄陂县人,电力工人,抗日战争中,武汉失守之前到重庆。先在重庆磁器口军政部制呢厂工作。1939年,刘振基也进入该厂,经梁贻发展为托派成员。1940年上半年,转到重庆电力公司业务科用户股任领班技工,对重庆托派组织的建立和发展起到了—定的作用。1942年前后,国民党蒋介石对重庆托派大搜捕中,刘振基被北区宪兵队逮捕,关押于枣子岚亚看守所,半年后无供释放。1945年初春,电力工人胡世合在执行取缔窃电任务中,被大特务田凯枪杀,重庆托派就此发动了一场轰动大西南的反特斗争。在这场斗争中,刘振基是最先发动者。最终迫使蒋介石不得不处决杀人凶手大特务田凯,以平息即将爆发的全市工人反特大罢工。“52、12、22”,刘振基在海南岛被捕,以后情况不清楚。
  杨寿源,山东陵县人,国立六中学生,在校参加托派。1941年初到重庆参加托派工作。先是在文聿出版社当学工,以后到《益世报》当排字工人。不久,又进二十一兵工厂技工学校学习。1941年9月被国民党逮捕,抗战胜利释放。在重庆期间,为重庆托派组织做了大量工作。“52、12、22”被捕,关押于上海监狱,病死狱中。是他的姐姐去上海监狱收的尸,其家别无亲人。
  黎昌堃,四川乐山县人,初中程度,重庆电力公司电工,托派成员,参加重庆托派组织之后,在宣传、联络、传递等各方面为组织做了不少工作。在“胡世合事件”反特斗争中,积极下厂与发电工人联击,鼓动工人起来和特务斗争,最终取得胜利。“52、12、22”全面“肃托”中被捕,1954年宣判,以参加托派罪判刑六年。先是关押于松山劳改农场,1958年3月转押于永川劳改茶场,刑满后留场担任电工。在场内与另一刑满女工结婚,无子女。1987 (?)年夫妇两人回重庆定居。此后,黎在重庆北区干路双溪沟一家工厂做临时电工,不久(约三、四个月),因病亡故,病情不详。其妻迁往十八梯街胞姐家中。
  任玉玺,国立六中学生,在校参加托派。1941年春到重庆,曾在托派机关内住过一段时间。后经张维良介绍,进入重庆南岸区酒精厂工作。1942年春被国民党逮捕,关押于江北区兴隆场集中营——战时青年训导团,抗战胜利后释放。此后,曾在重庆民生公司工作。“52、12、22”被捕,1956年,托派一部分在押人员集中时,曾与刘××短时关押在一起。以后又押解上海监狱服刑,病死狱中。
  刘有绶,四川西充县人,初中程度,重庆电力公司技术工人。受刘振基、黎昌堃影响,发展为托派成员。解放后,以进步工人名义,被公司工人选为重庆电业工会主席,也曾代表西南电业工人出席北京全国先进工作者大会。1951年,因执行李立三的工会路线被解职(注:当时李立三是全国总工会主席,提出“工会监督党”。)“52、12、22”以“参加托派罪”被捕’关押一段时间之后,押送原籍四川西允县“监督改造”。1959或1960年,在全国三年大饥荒中,饿病亡故。当时遗下妻子一人和年幼儿子三人,其中—子系精神病人。据其弟刘有维讲述,其兄有绶临终时大喊“冤枉”!其弟问我“我哥临终一直呼喊冤枉,是不是被人诬陷为“托派”而喊冤枉?”我说:“你误会了,你哥不是这个意思。他是说,托派是革命组织,他被扣上‘托匪反革命’帽子,是冤枉的”。
  王春禄,籍贯山东,国立六中学生,在校参加托派,到重庆之后,进入南岸区邮局工作。南岸市区部分托派成员开会,一般都在王春禄家中,他家有较好的掩护条件。“52、12、22”被捕,判刑5年,最先关押地点不清楚。1956年,部分在押托派人员集中时,曾与刘××短时关押在一起。根据其妻吕秀屏(曾被关押八个月——受株连)谈,王春禄死于西昌一带的劳改营(另一说法是死于西昌以西的押解途中),至今尸骨无从寻觅,遗有瘫痪的妻子和女儿一人。吕秀屏是在丈夫王春禄被捕之前一个月怀孕的,吕被株连逮捕关押七个多月之后即将临产,这时吕已被单位除名 (吕秀屏系西南医院护士长),关押部门将其遣返川北原籍。父母早亡,别无亲人。为临产和生活所迫,以二十岁之身嫁给了一个六十多岁的孤老头为妻,赖以为生。日后因病无钱就医而终身瘫痪。
  刘昌明刘国鼎),重庆某飞机装配工厂技术工人,托派成员,曾住在重庆小龙坎豫丰纱厂其兄处。“52、12、22”被捕。1956年在押部分托派人员集中时,曾与刘××短时关押在一起,以后情况不明。
  郭毓英郭树英),国立六中学生,籍贯山东,托派成员。1941至43年,与托派成员李慎之、高桓参在成都圣修医院治病。到重庆后,曾在重庆巴县陈家桥示范小学任教(接替李慎之的工作)。“52、12、22”郭在重庆求精中学教书时被捕。1956年部分托派人员集中时,曾与刘××短时间押在一起。1958年刑满后,调转重庆松山劳改农场附近的新建机械劳改厂就业,直到1963年以前,仍与刘××由书信往来。以后情况不明。
  张镜清张志海),国立六中学生,托派成员。当年在重庆参加托派活动的情况不够清楚。“52、12、22”被捕后,先是关押在成都,1956年9月,押转重庆,与其他托派关押在一起,分开后情况不明。
  刘××,山东人,国立六中学生,在校参加托派。1940年到重庆,曾先后在中国兴业钢铁公司、重庆西北工厂工作、以后在重庆南方印书馆当过排字工人。他为重庆地区托派组织作宣传、掩护、传递、散发等大量地下工作。1945年,国民党大特务田凯枪杀电力工人胡世合,以及1946年特务打死工人栾春生的事件中,刘××曾两次亲自到现场散发托派反特传单。“52、12、22”被捕判刑五年。最初关押于“中美合作所”松林坡,1954年宣判后,在松山劳改农场劳动。1957年刑满留场,1958年调西昌,仍在劳改单位就业,一直到退休。
  孟宪章,曾用孟宪武、李诚等化名,籍贯山东陵县,国立六中学生。此前,1937年在山东济南齐光中学读书期间,即受该校教师阎子桂的影响和秘密传阅托派机关刊《火花》接触托派思想而倾向托派。“七·七”事变后,山东各中学西迁,合并为国立第六中学。孟在六中,先是积极参与发起组织“真理读书会”,以后参加托派称为托派成员。1939年9月到重庆,参加重庆托派地下工作。先在中国兴业钢铁公司工作,以后转入二十一兵工厂当工人。在工作期间,积极开展托派工作,散发托派革命刊物《工人呼声》和抗日传单等。并在厂内发展白玉喜为托派成员。当年,孟与王振华多有接触,坚持碰头小会。后被特务发觉,包围追捕,在王振华和师兄弟们的掩护下,由地道逃脱。随后,又在歌乐山被特务跟踪追捕,摆脱后随师傅逃往四川西南的乐山县,这时是1941年中秋节后。紧接是国民党对重庆托派连续大搜捕,组织几乎全遭破坏,以致孟与组织失去联系。1958年8月23日,孟的托派问题暴露,判管制五年。随后,又因孟宪章主持生产的三十二台机床未能按时完成任务(以当时生产条件和人力等,根本无法完成这个大跃进任务),孟被诬陷定罪为“对管制五年不满搞破坏”,判刑十五年。面对十五年的重刑,孟宪章冤苦难言!上下家属全都受到轻重不同的株连。孟宪章同志已于2000年7月30日因病辞世。
  李慎之(李雨亭),籍贯山东,国立六中学生。在校期间,经范文华推介,参加了“真理读书会”(托派外围组织),并积极为该会墙报《思潮》搞工作,之后被发展为托派成员。在校期间为托派的发展壮大做了不少工作。出校后去成都,由于正式就业困难,一直搞临时工作。李对工作认真负责,兼有较强的组织能力,被民盟吸收为盟员。1945至1947,一直负责成都汽车工人工会工作,成绩卓著。1947年7,8月间到重庆,曾先后在明笃小学、惠民中学工作。稍后,经袁泉介绍前往歌乐山筹组工人倶乐部,短时间内即初具规模。这时,中共老党员李某专程由成都来重庆接见李慎之’基于李在成都汽车工人工会的一贯工作和表现,表示对他的信任,李慎之被正式吸收为中共党员。此后,俱乐部的情况被内二警发觉,李遂离开倶乐部去巴县示范小学工作,一直到解放。解放后,先后在二十一兵工厂和西南兵工厂工会工作。“52、12、22”以托派罪被逮捕,同时宣布开除中共党籍,关押于“中美合作所”“杨家山”,一年后释放,未判刑。已于2002年I2月25日病逝于重庆南坪珊瑚村。
  李绩,重庆化龙桥汽车配件厂工人,托派成员,积极参与托派地下工作,为重庆托派的发展和抗日宣传工作,做出了大量贡献。“一一.二七”大屠杀后,李绩与隗宽、刘××等,亲往“中美合作所”集中营大屠杀尸坑最先发现托派四烈士的遗体。“52、12、22”被捕后,1957年有人见他仍在化龙桥汽车配件厂,但未交谈。以后的情况不清楚。
  方青,安徽安庆人,托派成员。解放战争中’参加西南服务团随军人川。“52、12、22”在重庆被捕,一段时间曾与刘××关押在一起,1957年释放回安庆。
  赵芳举文昇),籍贯山东青州,1934年秋末,在济南省立第一乡村师范(后改“山东乡村建设专科学校”)参加托派。“七、七”抗日战争爆发,前往冀豫前线宋哲元二十九军一八一师政工大队参加抗日宣传和统战工作。1938年春南行路经河南新乡途中,遭日机轰炸负伤,退武汉后方医院。伤愈,考进国民党中央军校(前身黄埔军校)第十四前步兵科学习。—年毕业后,分配新编十二师—团-营三连任连副兼第一排排长,驻防重庆白市驿军用飞机场,保卫机场的安全。重返前线的意愿已无希望。1940年秋,经重庆托派组织梁同志亲往通知,令赵即时退伍到重庆市区参加托派地下工作。几经周折获准离伍后,转业重庆电力公司工作,同时投入重庆托派地下活动。1941年初春,王振华由香港辗转来渝。在他的主持之下,重庆托派创刊《工人呼声》。在编刊工作中,赵任刻印、发行和掩护工作。1945年初春积极参与“胡世合事件”反特斗争。“52、12、22”以参加托派罪被逮捕,关押于“中美合作所”集中营“杨家山”,一年后释放,未判刑。
  重庆托派组织(包括后期的四川地委会)的成员,绝大部分先后来自国立六中的学生,少部分则是重庆本地发展的,总共人数四十七人。除被国民党蒋介石直接捕杀于“中美合作所”集中营的王振华、黎洁霜、王坤荣、赵金声托派四烈士之外,另有单才、李广智、王学诚三人,为逃避国民党的追捕被迫流亡与组织失去联系,以后得知,终因贫病交加而死亡。此外,就是张维良等十八人,“52、12、22”被捕判,其中有的死于监狱,有的病死押解途中,极少部分有幸活了下来。
  重庆地区托派成员,除以上二十五人之外,尚有二十二人大都是解放前后流散外地,亦未漏过“52、12、22”人民政府的“肃托网”。就如刘振基,解放前夕只身秘密逃亡海南岛上隐蔽,最终还是捕获归案。
  “52、12、22”对托派捕判的逻辑是,首先将托派认定是“国民党的特务”、“帝国主义的间谍”、“抗战时期的汉奸”。凡是参加托派组织的成员,当然都是“托匪反革命”。试问既已这样定性,何需经过人民法院审判这一形式?更无需什么〈中央人民政府处理托匪案件条例〉。这《条例》本身就是非法的东西。这里就以当时人民法院西南分院的一份《判决书》和当事人的《申诉书》为例,看看当事人到底犯了什么罪?兹抄录于下:
西南分院   54刑××号
  刘犯××,1939年加入托匪反动组织后,即积极钻硏托匪理论,散发反动传单,撰写反动文稿,污蔑苏联红军而取得重庆托匪组织的表扬和信任,为重庆托匪组织“中心小组”成员之一多数派骨干分子。1946年重庆托匪为隐蔽掩护其首要张维良的活动,该犯即忠实为张匪起联络和传递作用。同年重庆托匪组织“四川地委会”时,刘犯在其领导下与隗匪宽等印发《劳动者》、《电光》等反动刊物,并亲自到民生机器厂等地散发,毒害当地青年群众,1948年托匪“中央”多数派发出“建党”指示时,×犯又积极响应’发表“我的意见”一文,表示拥护并答应参加“中国革命共产党”为党员,保管托匪经费、书刊等。重庆解放后抗不自首,仍与托匪骨干分子保持联系,在“抗美援朝”、“三反”、“五反”等运动中造谣破坏散布反革命谬论,歪曲和平政策并向托匪戴某建议:“目前暂缓活动,待中共失去人民拥护时再乘机而起”。后经我公安机关侦察属实逮捕归案。在审讯中仍采用两面手法避重就轻拒不老实交代,似此无有悔改诚意的反革命分子,特依据《中央人民政府处理托匪案件条例》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处有期徒刑5年。

申诉书     2000年×月×日
  申诉人刘××,1924年出生,四川省葡窝监狱退休职工,现住四川省凉山州西昌。
  我于1952年12月因托派案件在重庆被捕,54年2月被最高人民法院按《中央人民政府处理托匪案件条例》以“54刑××号”判决书判刑5年。(附判决书抄件)
  1991年,我国出版了《毛泽东选集》的第二版。这个新版本对托派的评价上与以往的旧版本(第一版)对比,有着根本性的改变。旧版本中对托派的所有不实之词——反革命、特务、汉奸等等,在新版本中被全部删除,并表明过去在对托派的认识上是偏信了第三国际的错误论断。
  这里,请对照参阅新、旧两种版本《毛泽东选集》第一卷里《论反对日本帝国主义的策略》一文的注〔33〕。旧版本里的注〔33〕,对托派可以说满篇皆是谩骂诬蔑之词(反革命、间谍、匪帮……);而新版本中的注〔33〕,完全删去了旧版本中建立在第三国际斯大林谎言基础上的诬蔑和谩骂。尽管由于长时间的历史偏见,仍不免带有一些并不切合实际的指责和批评。而从整个内容看,与托派的矛盾性质已只是路线、方法之争了。
  新版本《毛泽东选集》第二卷中《论持久战》一文里新增加一条注〔9〕文字不多,摘录于下:
  注(9)……抗日战争时期,托派在宣传上主张抗日,但是攻击中国共产党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政策。把托派与汉奸相提并论,乃是听信了第三国际内流传着托派与日本帝国主义间谍组织有关的错误论断所造成的。
  在托派蒙受“汉奸”、“反革命”种种恶名达数十年之久,终于澄清了托派还是主张抗日的,以前种种,乃是听信了第三国际的“错误论断”所致。那么,那些因此而收到种种不公正对待的受害者,就应该给予平反、昭雪的了。
  关于指责托派“攻击抗日民族统—战线政策”,就我所知,托派认为在三十年代的当时,所谓“统一”,只能是有利于国民党蒋介石。托派当时是提出“联合战线”,即各抗日力量平等的联合,反对把抗日战争的领导权交给最不可靠的蒋介石。
  早在1988年,前苏联就已经为托洛茨基平反,认定以前所控罪名全系捏造。从《毛泽东选集》第二版来看,党中央对托派也已重新评价。把托派列入反革命名单的立法依据已不复存在。那么,在政法范畴里,对托派案件的受害者,就应该给予平反、昭雪。
  我是一个政治犯,只是因为在学生时期(15岁)接受了马克思主义,而又为三十年代斯大林的血腥清党所震惊而加入托派。解放以前一直是冒着生命危险从事反对蒋介石反动统治的地下活动。现在谨就原判决书所列“罪名”提出申诉
  理由如下:
  一、《中央人民政府处理托匪案件条例》从未公告实施,是个秘密法令。从以上《毛泽东选集》新版本的两条注释来看,《条例》也没有理论、立法依据,应予废除。
  二、判决书指控我于1946年到民生机器厂散发传单,抗议国民党特务杀害该厂工人栾春生是“毒害当地青年群众”,如此定性何以服人?
  三、判决书所列另一罪名“污蔑苏联红军”是指我曾于1944年批评胜利逼近华沙的苏军没有及时地去援救华沙起义的波兰人民,致使那次起义受到法西斯占领军的血腥镇压,二十多万起义者被杀害。
  1986年3月9日出版的《文摘报》上刊登的《我与斯大林打交道胜过您的外交部》一文这样写道:“……当时邱吉尔向罗斯福施加压力,要他同意英美联合向斯大林发一份抗议电报,敦促斯大林支援华沙的起义者……”。该文证实我的批评是正确的。而且,批评外军的错误指挥何以构成犯罪?
  四、纵观判决书全文,并没有实质性的犯罪事实,只是从传统的“托派就是反革命”这一错误逻辑为前提,以第三国际的错误论断为依据。现在这些前提和依据,都已被历史所否定。
  此外,一些主持正义尊重历史的学者,在充分调査硏究之后,也呼吁平反这一冤案。这里,摘录中国人民大学高放教授2000年访问美国后,所写的《访美归来话托派》一文中的片段,请予参考:
  “过去,我们传统的观念是把托派视为“反革命”,一言以蔽之,其实很不符合实际,……总之,托派是无产阶级革命派,它代表贫苦工人的利益,反对资本主义,主张社会主义,向往共产主义。在这四个基本点上,与共产党是一致的。在总结历史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我认为各国共产党应该善于同托派求同存异,加强沟通,化解愤怨,增进合作。这样才能促进国际工人运动和共产主义运动的发展。”
  多年来,我已申诉数十次,中共中央、政法工作者、法官,请主持正义,主持公道,实事求是地为共产主义运动中这一最大冤案平反。
  附 原判决书抄件一份 呈

  申诉人:刘××  呈


  就以上判决书和受害当事人的申诉可以看出,代表中国人民政府的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份判决书多么荒谬!笔者当年即已有所知,“民生机器厂事件”乃国民党特务杀害该厂进步工人栾春生的罪行,引起该厂工人为栾春生的讨回公道而举行追悼大会。当时重庆托派由刘××亲往现场散发反特传单,声言支持工人的正义行动,而坚决反对国民党特务的杀人罪行。时经8年之后,新中国的最高人民法院,却认定被告散发这一传单是“毒害当地青年群众”,这是站在什么立场说话?我们再看1945年2月19日,国民党特务田凯枪杀电力工人的“胡世合事件”,当时也是刘××前往胡世合被杀现场和长安寺追悼大会散发过托派反特传单,也就成了“毒害当地市民群众”了。当时,国民党重庆市警察局长唐毅,就在胡世合被枪杀的现场提高嗓门叫嚣:“聚众闹事,国法不容!”在这两起事件中,一个说,散发反特传单是“毒害当地青年群众”;—个说,追悼胡世合是“聚众闹事,国法不容!”发言者,虽然各自身处两个不同的新旧社会,而语言似乎都是站在国民党的立场。
  受害当事人在判决书中的其他所谓“罪行”,其本人已经批驳得非常清楚,这里就不再重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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