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马克思主义文库 -> 〔法〕让·饶勒斯 -> 社会主义史·法国革命(1901)

第四章 组织法


选举权
消极公民和积极公民
银马克
革命资产阶级的态度
郡的管理方法
有关市镇的规定
补充注释
 组织法

 制宪议会的经济成就


  我们已经知道,制宪议会在组织政权过程中采取的是平衡与妥协。它既宣布法律只能是一个议院所代表的国民意志的体现,同时又将历史上的王权保留了下来〔注:在当时的国人和制宪议会议员心中,所谓“制宪”,仅仅是一种手段,意在使国家按照人们所理解的历史状况恢复其传统形式。陈情书要求得到一部宪法,并不是说要制定一部新的宪法,而是把历史上被专制制度篡改了的宪法按其原貌予以恢复。因此宪法的使命不是建立政权,而是组织政权。它在国王和国民大会这两个实际政权之间只能起一种契约作用。——编者注。〕。它不但让国王对议案在两届议会期间拥有否决权,而且给了他任命大臣的最高权力。此外,议会还将给予国王二千五百万的年俸〔注:制宪议会于1789911日通过给予国王暂时否决权,922日宣布“法兰西政府为君主制政府”。翌年12日,议会开始讨论国王的年俸问题,后于69日确定为二千五百万。——编者注。〕,这可是一笔可以用来进行拉拢腐蚀和从事秘密活动的巨额经费。

  因此,1790年5月,当人们围绕宣战权问题而展开一场激烈争论时,这种争论实际上并无多大意义。米拉波主张维护国王在这方面的特权,因而遭到一度纷纷奋起的民众的愤怒指责;巴尔纳夫主张把战争问题上的主动权给予议会,他的发言因而受到长时间的热烈欢迎。但他们的争论不过是咬文嚼字而已,因为只要两个政权同时存在,双方便都拥有挑起战争的巨大权力。国王只须在暗地里要弄一点阴谋,便足可把外国军队引入法国,而不管议会对此会持何种态度;同样,议会只须向欧洲各国君主发出某种挑衅,便足可使各国暴君起来反对革命的法国,而不管国王意下如何。因此当米拉波向巴尔纳夫追问道:“任何法律只有得到国王的批准才能成为法律。你难道认为战争这种国家生活中的头等大事可以不经国王批准吗?”巴尔纳夫便张口结舌,无言以对了。米拉波因而为王权从革命方面赢得了初步的让步。

  议会决定,宣战应由议会进行,但须得到国王的认可,它认为这样也就解决了问题的症结。可是聚集在土伊勒利官的民众却认为,这个胜利根本不值一提。因为国王要是秘密向外国求助,议会将不得不向入侵者宣战。这样的话,所谓国民大会的主动权将从何谈起?反之亦然,要是议会向欧洲各国国君宣战,国王难道可以拒不批准而任法国受到敌人的踩躏?然而这一切不过是关于两个政权抽象结合的一种纯理论的探讨。能够说明这种安排带有多大勉强性的,是布里索的两次谈话。当年5月,在辩论进行之际,布里索曾在他的《法兰西爱国者报》上写道:“应当只有议会有权宣战。若能做到这一点,和平将可得到保障,因为对于战争,国民大会要比各国国君反感得多。”可是两年之后,同是这个布里索却又催促革命的法国去向欧洲各国国君发动一场全面战争了。可见在战争这样一个具有深远意义的重大问题上,宪法所规定的那些东西并不能对付事态的发展和激昂情绪对于局势的左右。

  事实上,革命要确保和平只有一种可能,这就是革命和国王之间的一致必须真心实意,毫无二心。双方一旦出现不和或互不信任,便都会对和平造成危害。首先,国王对革命既恨之入骨又怕得要命,他在国外为寻求支持,反对革命而要弄的阴谋,就会使和平受到威胁;其次,国民大会的一些迫不急待的做法也会使和平受到威胁,因为它定会感到处于叛逆者的包围之中,因而力图借助战争去捣毁叛逆者的联络网,把国王直接置于这场暴风雨中,或使之彻底站到革命一边,或乘着这场大规模动乱而将其废黜。

  因此议会所采取的这种无关宏旨的解决办法,进一步表明它马上还没有能力建立一种既简单又合乎逻辑的秩序。它不声不响地把一些可能是矛盾的方面拉到一起,显然想看看自己这些做法在变化不定的,主宰一切的现实中能否行得通。不管怎样,在目前情况下,它除此之外还能做些什么呢?

选举权


  同样,在立法机构的建设问题上,议会所采取的也是一种折衷办法,即介于资产阶级寡头政治与彻底的民主制之间。1789年10月和12月,它对公民的选举资格和被选举资格作出了规定〔注:1789929日,图莱代表宪法委员会向大会提交了一份关于王国行政区划的草案,新的选举法便包含在此草案中。——编者注。〕。所谓“消极公民”和“积极公民”便是在这时候提出来的。按规定,前者有权受到公共法律的保护,但无权参与法律的制订,只有后者有权推举立法机构的成员。凡没有财产或所占财产在一定水平以下者,皆被视为无权参与法律的制订,这或是因为其贫困会造成愚昧无知,或是因为人们认为他们轻而易举就会跟着别人走和被他人收买,再或是有人担心国家事务会操纵在这些人之手。积极公民分为三种:1)要成为第一轮选民,即有权参加初级议会的选举,必须年满二十五岁,居住期已满一年,本人不是受雇仆人,且须交纳相当于三天工资的税赋;2)初级议会产生选举大会,议员即由选举大会推选,要拥有选入选举大会的资格,必须交纳相当于当地至少十天工资的税赋;3)最后,要拥有选入国民议会的资格,必须交纳相当于一银马克〔注:马克,法国古时金银重量单位,一马克约等于8盎斯。——译者注。〕(约五十利弗尔)的直接税,且须拥有一定数量的土地。

  再说一遍,这种选举办法既不同于路易-菲力浦搞的那种狭隘的、只产生二十万选民的纳税选举制,也不同于普选制。后来,当人们根据制宪议会所制定的法律选举立法议会时,有权在初级议会参加选举的公民为四百二十九万八千三百六十人〔注:当时被剥夺选举权的所谓“消极公民”约为三百万。——编者注。〕,似乎占年满二十五岁公民的一半多一点。对几个郡和县,特别是艾罗郡的几个县,在人口相等的情况下若把举行普选所应有的选民人数作一比较,我得出的结论是三分之一的公民被剥夺了选举权。可以说,普选问题在制宪议会中从未认真提出来过。首先,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未能分开讨论;立法议员们一度所关心的显然只是被选举权问题。普选问题似乎根本就没有人想到,因此在制宪议会议员看来,这种把近于一半的法国人排除在外的选举办法,准确而全面地反映了国民的思想。况且即使对革命资产阶级来说,广大穷苦人民同他们也是相隔万里,显得那样低下,以致把他们同国家分开的这种作法,几乎没有引起任何人的注意。

  拉利-托朗达尔的讲话,上文已经引用过了〔注:见本卷(上)第354页。——译者注。〕。1789年9月4日,穆尼埃代表宪法委员会作了如下发言:“表面看来,有两种弊端似乎与个人自由相抵触。委员会在指出使公民在议会选举中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各种条件的同时,不得不在这两种弊端中进行了选择。显然,我们不能不加区分地让所有公民都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否则会使国家的命运落入一些无知者之手,很快造成国家的毁灭。所以办法只有一个:或是限定选民人数,同时对这些人的选举不加任何限制;或是让所有公民都有选举权,同时对他们作出一些规定,以指导选举。第一种办法可能更多地违反了我们的原则。每个公民都应有权至少以选举来影响政府,通过自己所推选的代表而接近政府。如果给选民规定条件,以限制其人数,结果必会使那些被排除在外的人对祖国怀有二心,对祖国的自由事业不闻不问。鉴于上述考虑,委员会因而建议,凡交纳相当于三天工资的直接税的公民都应享有选举权。由于选民的选举不仅是为了自己,而且为了整个国家,委员会认为应当宣布只有那些拥有土地的人才享有被选举权。这种对于土地的尊崇,不仅可使公民资格更为完备,而且可使人们热爱农村。我们认为,因此而当选的议员将不会受到贫困的侵扰;同时这种对于选举自由所附加的限制也十分微小,因为任何因其知识和为人而受到一选区信任的公民,要弄到一块土地不会有多大困难,而我们对所占土地多寡也并未作出规定。”

  因此,穆尼埃提出了一些保障措施,要求具有当选资格者必须拥有土地,声称只有这样才能使所有公民获得选举权,让他们参加投票。他似乎认为,按此草案,所有公民都可成为选民;甚至表示,如果剥夺公民的选举权,把他们排除于祖国之外,那将是违反原则的危险做法。作为此草案的报告人,他说话的语气简直象是此草案所要建立的是普选制,人们不禁会带着几分惊诧问道,一部选举法明明要把法国近于半数的公民排除于选举权之外,而他怎么能对它作出这种解释呢?然而会场上不仅没有人对他的话表示反对或不满,而且在他之后相继发言、对他所做的报告发表各自意见的人中,也没有一人提到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问题。人们所谈论的全都是否决权,即议案的批准问题,没有一人就草案中把法国三百万穷人排除于选举权之外的有关部分提出反对意见。

  在9月7日的会上,西哀士做了精辟发言。他指出,现代工业的发展不仅占用了人们的大量精力,而且繁重不堪,使得公民们没有多少余闲投身学习。他认为,人们不能因此而不给这些终日劳累不堪的人以选举权。他说:“现代欧洲大大不同于过去。今天的人现在所从事的都只是商业、农业、作坊等等。发财致富的欲望似乎使得整个欧洲成了一个巨大的工场。在这个工场中,人们想的更多的是生产和消费,而不是幸福。因此今天的政治制度是完全建立在生产上的,人的生产能力已成了一切。人们几乎不会使用精神方面的能力,而精神方面的能力恰可成为缔造真正快乐生活的丰富源泉。因此,我们不得不把大多数人都看成是从事生产的机器。不过对于这些没有文化、被迫不得已的生产占据了整个身心的民众,你们却不能不让他们享受公民和公民权利。既然他们同你们一样,必须服从法律,他们也应当同你们一样来参加法律的制定。这种参加应当是平等的。”

  不用说,在路易-菲力浦时代的工业资产阶级看来,这一番话显然相当大胆,具有很大的煽动性。它表明,这个被人一厢情愿地说成是“思想方法形而上学”的西哀士,对于现代国家所处的现实环境及其经济发展,观察何其敏锐。

消极公民和积极公民


  乍一看来,这些话同西哀士于几星期前的7月20日在议会所阐述的原则似乎十分矛盾。他在那天特别主张将公民分为积极公民和消极公民;简直使人难以相信,关于消极公民和积极公民之说竟是他首先在革命的政治词汇中开始使用的:“一国之全体居民都应享有消极公民权,每个人的人身,财产、自由等等都应享有受保护的权利,但公共权力机构的建立却不是每个人都可积极参与的,不是每个人都能成为积极公民。妇女——至少是现在——、儿童、外国人,还有那些对公共权力机构的建立毫无贡献者,都不可能对公共事务施加任何积极影响。每个人都可从社会得到好处,但能成为社会这个大企业的真正股东,却只是那些对建立权力机构做出贡献者。只有他们才是真正的积极公民,才是社会群体的真正成员。”

  这就说得太不妥当了,因为倘若只有那些以税收形式对建立公共权力机构作出贡献的公民才是社会这个大企业的股东,那么谁还不认为,必须让他们发挥与其股份大小,也就是与其纳税多寡所表现出来的财产状况相一致的影响?

  但西哀士显然没有这个意思,因为他认为每个公民参与公共权力机构的建立,应当是平等的。因此要把他在7月20日的讲话同他9月7日的讲话从总的方面协调起来也并非不可能。西哀士的意思并不是要把雇工、壮工等工场里依靠他人的无数工人,作为一个阶级一古脑儿排除出去。他对他们所处的附属地位十分了然,并早已在《什么是第三等级?》那篇名著中指出,只有改变所有制才能使备受大有产者摆布的佃农、工人等全体劳动者享有参加选举的自由。

  此外,他还看到日趋完善的工场规章给现代无产者所造成的愚昧无知。因此,不给这支生产力大军即这些从事生产的“机器”以选举权,那将是不让现代社会拥有选举权;因为这个现代社会正是生产力的总的体现和一部其大无比的生产机器。

  实际上,这个要求交纳相当于三天工资税赋的草案,已经让许许多多的手工业者和工场工人有了选举权。至于其他对公共事业毫无贡献或贡献不大者,对西哀士说来,这些人似乎已不存在。因为他没费多大力气便得出了这样的认识:他已让每一个人都有了选举权。不过问题很清楚,这位推理严密的理论家要在脑海深处保持这一错觉,有一点是必不可少的,这就是不要对自己的思想创根问底。

  因此议会内外没有一人出面要求他对其讲话必须前后一致。没有一人向他质问说:“你有什么权利把成千上万的人排除于选举活动之外?这些人在税收上或他们所交纳的税额上,对公共事业虽然没有做出什么贡献;但作为生产力的一员,他们已经对此作出了贡献。你根据什么而确定了三天工资的限额;而在此限额之下,公民们所交税赋及公民本人都被认为是不存在的?”看来穷苦民众中确实没有人提出任何强烈的要求,从而使得西哀士对他7月21日〔注:原文如此。——译者注。〕和9月7日的两次讲话能够自圆其说。可是将来问题一且真正提出,他在思想上回避问题的这一诡辨伎俩必会不攻自破。

  制宪议会一方面把大批无产者排除出去,一方面又声称尊重人权,维护每一个人的权利。他们在政治上的这一套做法,存在着说不出所以然的脆弱性和虚假性,这一点现在就已显露出来。一且遇到形势高涨,民众力量获得勇猛发展,这种说不出所以然的心计,必将难以抵挡。可是在1789年,即使在7月14日和10月间的那些日子之后,无产者的思想还非常捉摸不定,他们的气息还非常微弱,无法战胜制宪议会议员的这一奇怪诡辩理论。

  同样,1789年9月29日,当图莱代表新的宪法委员会,做选派代表基本办法的报告,将有关积极公民和消极公民这一立法上的提法拿到议会讲坛上来的时候,也没有人当即表示反对,或试图予以批驳,连极左翼也沉默不语。不仅佩琼没有发表任何意见,罗伯斯比尔也一言未发。他们显然在进行思考。

  10月20日,当议会按照日程不得不讨论市、省和全国各级代表的产生规则时,会场辨论竟是寥寥数语,短得可怜。只有右翼席上的蒙洛西埃〔注:蒙洛西埃(1755-1838),里翁选区所选贵族候补代表。1791年逃往国外。——编者注。〕在发言中反对把公民分为积极公民和消极公民。

  他的这一做法是否反映出右翼怀有某种政治意图?米希勒似乎认为,议会中的右翼希望给予广大处于从属地位的贫苦民众以选举权,因为贵族和教会在这些人中至今尚有很大影响,他们在选举中将会成为反动势力的支持者。某些人可能确曾有过此类想法。但蒙洛西埃在他那一派中向来喜欢标新立异,与众不同。因此他一个人的发言不足以表明存在着什么计划,更谈不上要使之得以实现。

  现在是10月20日。自10月5日和6日以来,议会中的右翼早已慌作一团,许多人已在办理护照申请,他们更多地想到的是个人安全而不是以狡诈的手段把无产者争取过去。假如他们确有此想法,那么对于这样一个大胆设想,他们定会让莫里或卡扎莱斯再或是其他某个有名望的人出来说话,而不会让蒙洛西埃这个行事怪僻,没有多大威信的人走上讲坛。

  关于出售教会财产这一重大问题,奥屯的革命主教塔列朗已于10月10日在其发言中响亮地提了出来。不用说,这个问题此刻已成为众人所关注的焦点,成了右翼和教会的众矢之的。诚然,对教会说来,把穷人和无产者调动起来似乎确可转移人们对此问题的注意,但这种作法却不是没有危险的。因为部分穷人,特别是农村中的穷人,虽有可能成为贵族和教会在政治上的支持者;但人数众多、情绪高昂的城市无产者,却也会进一步加速革命的进程。因此教会虽然忧虑重重,但在10月间也还没有走到下这种危险的赌注、试图孤注一掷的地步。

  况且给贵族,甚至总的说来给富有阶级造成最大损害的条文,是拒绝给仆人以选举权那一条。从1789年的习俗和认识水平来说,贵族要反对这一条就会彻底暴露其打算让服服贴贴的仆人参加选举的想法。况且连蒙洛西埃也并不真的主张实行普选制。他在发言中主要发表了下述见解:

  “谈到公民权问题,任何公民在国家中都是积极的一员。委员会是因为初级议会人数太多而感到十分难办。其实如果只将各家户主视为公民,那么将这庞大的人数压缩下来便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这样的话,参加初级议会必须达到的年龄规定也就变得毫无意义了;一切已婚男子将被视为户主而成为公民,因为他们将为国家提供人才。这样,单身汉将被排除于初级议会之外……”

  这种把所有单身汉都排除于选举之外的奇怪想法,实在不能视为对于普选制的萌芽认识。贝里代表勒格朗曾经非常适时地让三级会议取名为“国民议会”,关于积极公民和消极公民这一重大问题,他只是含含糊糊地发表了一点简短的看法:

  “在初级议会,纳税只应作为公民身份的凭证来要求;贫困是一种身份,因此人们所纳税赋无论怎样少,对于行使其公民权利也应足够了。”

  好极了,“贫困是一种身份”,这句话既充满人情又铿锵有力。那么它想说明什么呢?如果问题只是公民是否真正享有公民权的话,一年的居住期便足够了,而10月20日的辩论所导致的,正是这一点。

  罗伯斯比尔突然站了起来,他要求发言并不是为了使自己的心灵得到某种宽慰,也不是要以社会契约的名义反对一种既将公民同国家联系在一起而又不视之为国家成员的做法。相反,他是要求暂停辩论,希望大家都来考虑一些紧迫的问题,如特雷基埃主教的煽动性训谕和雷恩的骚乱。

  议会中的极左翼到10月22日才起来发言,对草案提出了几点简短的反对意见。会场辩论离正面交锋差得很远,发言者个个都是那样有气无力,简直象是没有多少诚意。

  格雷古瓦尔神甫说他“惧怕富人专权,认为不应忽视穷人的权利;一个人只要品行端正,明辨是非,心地善良,便可在初级议会获得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杜波尔的反对意见则更为坚定,有力,他终于想到援引“人权宣言”:

  “你们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必须弄清公民资格应当给予谁和不给予谁。草案中的这一条把财产看得太重,而财产在天赋人权中却是一文不值的。因此它违反了人权宣言。你们认为个人必须纳税,但这种纳税方式将会永远存在吗?立法机构机经济因素完全可以改变你们所提出的条件。”

  杜波尔提交了一份关于另行考虑代表产生办法的议案,并在关于议案的理由陈述中对排除穷人的做法也提出了反对意见。不过人们从中可以看到,他也没有提出实行直接的普选,即由全体公民直接推举立法机构成员。他主张的普选分两轮进行:首先由全体民众在每个乡选举初级议会,然后由初级议会选举立法机构成员。然而他的发言,有些话很有分量,现照录如下:

  “先生们,在我们的全部政治考虑中,我们应当把人类和道德这两点经常放在心上。各种有益于社会的考虑和条理分明的情感都以这两点为基点。说到这里,我们应当回想一下早已被人们忘怀的根本原则:任何政府的建立都是为了民众,为了人数最多的社会阶级。民众的幸福就是政府的目的,因此政府应当尽一切可能对实现民幸福的各种途径都加以利用。在法国,民众应当能够亲自选举自己的代表,即选举那些能够明确体现和大力捍卫其利益的人。

  “不给民众选举公共人士的必要资格,这是对民众的诬蔑。相反,导致人类社会日渐美好的聪明才智和各种美德,如果与民众无关,便不可能获得发展。民众有点象是正义、慷慨和人道的最后终结……

  “心地善良、意志坚强的人可以在一点上找到共同语言,我指的是使民众恢复其权利和改善乡村境遇的崇高而又伟大的事业。同民众一起生活在农村的富人若能具有更多的人道、正义和宽容的精神,强使自己让民众高兴并因而受到他们的尊重,生活在农村的民众便会感受到更多的幸福。而富人的政治景况,也即他们的社会地位,如果是民众给予的,是他们努力赢得民众热爱的结果,他们便定会强使自己去让民众高兴,赢得他们的尊重。

  “先生们,我们的悲法必须以民众为基础,其主要部分必须以民众的长远利益为出发点。同基他国家的宪法一样,我们的法早已显示出将会有利于富人和有权有势者。在现代社会中,民众根本没有时间去了解自己享有哪些权利,只能寄希望于富人去维护它,而他们自己则继铁在那里为养活富人而劳动着。要是我们只是改变了贵族的统治,要是我牺牲自己的宁静生活以及我的地位和财产,而怀抱的希望却终成泡影,那就很可能是……”

  这些话都说得很有分量,它不仅有力地表达了一种民主思想,而且对于未来的资产阶级寡头政治已经有一种说不出所以然的凄凉预感。此外,这些话也反映了让-雅克的观点:“各类法律如今正在朝着有利于富人的方向转变”,可以说,它是人类试图通过政治上的完全民主改变社会经济势力向不平等转变的最初努力。

  正当革命资产阶级为自己的强大、富有和干练而感到分外自豪,把几百万穷人排除于选举活动之外时,十八世纪的这种理想主义为处境悲惨的无产阶级提供了一个改善其地位的立足点。可是这一切还是何等地微弱杜波尔的话不但未在任何人心中引起共鸣,甚至未能使会场辩论变得活跃起来。从简短的会议记录看,连罗伯斯比尔的讲话也显得很是一般和冷漠,他说:

  “所有公民,无论何人,皆有权在各级拥有自己的代表。在人权宣言面前,任何特权、例外和差别都将荡然无存,这是再恰当不过的。宪法已经确认最高权力来自国民,来自国民中的每一分子。因此每个人皆有权参与法律的制定,受到法律的约束,有权参与公共事务的管理,因为公共的事情也就是他自己的事情。否则人人权利平等,人人皆为公民便成了一句空话。

  “如果一个所交税赋只相当于一天工资的人享有的权利要少于交纳三天工资的人,那么交纳十天工资的人所享权利就要多于只交三天工资的人。这样的话,一个拥有十万利弗尔收入的人,所享权利将要比只有一千利弗尔收入的人高出一百倍。可是你们的所有法令都分明说的是每个公民皆有权参与法律的制定,也就是享有选举权或被选举权,不受财产限制。”

  话是说得无懈可击,但十分抽象。罗伯斯比尔好象只是在为发言而发言。因为他没有抓住促使议会中的大多数人将公民分为积极公民和消极公民的政治原因,加以分析和批驳。议员德费蒙〔注:德费蒙(1752-1831),雷恩高等法院检察官,布列塔尼三级会议成员,雷恩选区所选第三等级代表。——编者注。〕在他之后也说了几句意思相同的话(所有最先主张实行普选的人,我们都应当在这里提一提):

  “社会不应受有产者的驱使,否则便会造成人数比穷人少的富人的统治。况且穷人怎么能服从他们所没有参与制定的法律呢?……”

  问题就在这里。委员会的报告人德茂尼埃〔注:德茂尼埃(1751-1814)国王检察官,普罗旺斯伯爵私人秘书,巴黎市所选第三等级代表。——编者注。〕是怎样答复的呢?不过是寥寥数语,好象此问题早已有了定论。他说:

  “如果不要求人们交纳任何税赋,如果让叫化子也进入初级议会——因为他们从不向国家交纳任何税赋——人们不禁要问,他们肯定不会贪污受贿吗?把穷人排除在外——人们对此问题已谈得够多了——不过是一种暂时性措施,手工工人将会因而受到激励,况且政府并不能从中得到任何好处。”

  接着,有关条款便获通过了。当然,若把德茂尼埃这几句话同基佐说的那句让人们富起来的名言相提并论,是不对的,也是愚蠢的。在路易-菲力浦时代,获得选举权的纳税税额高得惊人,而现在这个仅限于三天工资的数额是非常低的。但德茂尼埃说的那些理由却不大能站得住,说到乞丐,如果人们担心他们会惟他人的意志行事,那么通过一项特殊法令,把那些以他人的接济为生的人排除于选举之外,将是一件十分容易的事。至于手工工人,德茂尼埃声称现在这个关于纳税额的规定对他们是个促进,这就等于承认他们当中许多人生活在法定水平之下。人们有什么权利剥夺他们的选举权,而且这样做又有什么好处?

  可是再说一遍,最使人感到惊奇的是,此问题在制宪议会议员心中之无足轻重,以及会场上所表现出来的有气无力的辩论气氛。谁也没有问一问被剥夺选举权的消极公民有多少人,好象连最坚定的民主主义者也认为,这类在资产阶级和生活小康的手工业者之下挣扎的下等国民,不是活生生的现实……

  这种无动于衷的态度,更由于一件事情的发生而显得十分突出。就在10月22日的会上,会议一开始,一有色人种即法国殖民地有产者代表团便前来以实现“人权和公民权”为由,要求在政治上同白人享有平等的权利。

  代表团成员约利〔注:即德·约利(1756-1837),律师,1789年任市议会秘书,1792年任司法部长。——编者注。〕以这些有产者名义作了如下激烈发言:

  “他们要求实现‘人权和公民权’因为这种不受时效约束、以天赋人权和社会契约为基础的权利,你们在拟订完法的基本条款时已给予无比庄重而又明确的承认。这些基本条款是:‘人人生来自由,权利平等;法律是公共意志的体现,每一个公民都有权亲自或通过其代表参与法律的制定。’”

  会议主席弗雷特〔注:即弗雷特·德·圣茹斯特(1754-1794),巴黎高等法院成员,默伦选区所选贵族代表。——编者注。〕在答词中说:

  “任何部分的国民到议会来要求得到其权利,都不会徒劳而返,因为肤色的不同所造成的偏见及大海的阻隔虽然会使一些人同议会似乎相隔遥远,但它在讨论各类问题和进行种种努力时所表现出来的对人类之爱,却会使它同他们心心相印。”

  半小时后,剥夺白人穷苦无产者选举权的议案几乎以全票在议会获得通过。此时此刻,革命资产阶级同贫苦无产者之间依然存在的鸿沟竟比大海所造成的隔阂还要深。

  议会同法国贫穷工人的隔膜比它同殖民地黑人有产者的隔膜还大。

银马克


  10月29日,当议会开始讨论无被选资格问题时,会场气氛依然没有多大起色。全体议员几乎仍抱定主意,不想沿着民主制的本来逻辑走下去。民众的态度也是同样的淡漠;不久之前,围绕否决权问题,他们的情绪还是那样激昂,而且他们很快还会为了宣战权问题而发出愤怒的吼声。可是这一次,他们却没有去包围议会。他们的选举权已被剥夺,如今进入全国代表机构的道路又被堵死了,他们已成为一股只能虚张声势的群体;但他们竟无任何激烈的表示。

  不过话说回来,有关条文的提出,这一次也确实太为突然。任何人要成为国民议会议员,宪法委员会提出的条件是必须交纳一银马克的税赋。一银马克相当于五十利弗尔,这样大的税额不仅使无产者断绝了进人议会之想,而且使大部分小有产者和数量可观的资产者也无从问津。佩琼·德·维尔纳夫虽然首先对这一条提出反对;但措词谨慎,十分软弱。他说:

  “一个人是否应交纳直接税才能成为议员,我对此问题长时期一直没有太大把握。我一方面认为全体公民所享有的公权应一律平等,但另一方面,一想到民众思想陈旧,且易于被人收买,我又觉得宪法委员提出的这一例外措施,似有必要

  “不过我仍感到这一例外措施似乎走得太远。我认为,它尽应局限于选举资格……既然你们已经对初级议会进行了清理,既然你们已经确定了哪些人可以成为选民,而且认为他们有能力选出适当的人来,我不知道你们是否有必要对他们应选什么样的人再作规定,在某种程度上把你们已经给予他们的信任再收回来。”

  可见,作为极左翼的一员,佩琼所赞成的是把纳税作为获得选举权的条件。他认为把最穷苦的人排除出去,是对初级议会进行的一种清理。因此,他之所以反对对被选举资格规定条件,只是因为议会已对选民进行了筛选。既然有了获得选举资格的纳税规定,再搞关于被选举资格的规定便纯属多余了。此看法虽然并未涉及原则问题;但却是唯一的反对意见。

  十分短促的会场辩论,只是谈了谈这一规定应取何种形式的问题。议会中的右翼,即那些我们今天可称之为农民党的人,主张将土地作为享受政治权利的基础。此意见遭到报告人德茂尼埃的反对,他说:

  “关于需有一定土地的提议不符合我们先前制定的各项法令的精神,而且也不是一种公平的办法。英国人确实是这样做的;但他们对此也颇多怨言。委员会认为它在提出一银马克的纳税要求时,已将应该考虑的问题都考虑到了。能交纳此税者一定相当富裕,使得立法机构成员一旦做出什么危害国家的事情不会是因其或多或少易于被人收买所造成的。”

  可是右翼之所以坚持必须拥有土地,是有其原因的:这样做将可把那些不太富裕的城市资产者,即法学家、经纪人和商人排除出去,因为按其收入,这些人虽可交纳五十利弗尔的税赋;但却没有足够的余钱去农村购买一定数量的不动产。

  城市革命资产阶级将因而有一大部分被排除在外,而以贵族及拥有地租收入的资产者等土地所有者为代表的保守势力则可获得相应的增长。卡扎莱斯就在其发言中以非常明确的语言,把土地所有者同人们已经在书籍,报刊和讲坛,称之为“资本家”的那些人所发生的争论提了出来。他大声喊道:

  “总之,既然税赋全都压在土地所有者身上,让没有土地的人为拥有土地的人规定纳税额,这一做法是否公平?

  “商人是以四海为家的,哪里能得到和平与幸福,他们便会把自己的财产移向哪里。土地所有者却同土地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只能和土地相依为命,因此应当拥有各种可能来维持和捍卫自己的生存,并使自己得到幸福。鉴于上述考虑,我主张选入议会者必须拥有能产生一千二百利弗尔收入的土地〔注:卡扎莱斯接着说道:“在英国,要想进入下院,土地收入必须达到七千二百镑。”见《议会档案》,第九卷。——编者注。〕。”

  土地所有者对于动产所有者的这种关于四海为家的指责,现在就已提出来了。他们之间的这一争吵将贯穿于整个十九世纪。巴雷尔·德·维佑扎克〔注:巴雷尔(1755-1841),图卢兹高等法院律师,塔尔布选区所选第三等级代表,后来的国民公会和救国委员会成员。——编者注。〕的发言不仅回答了卡扎莱斯,也回答了委员会。他后来在政治上的发迹,得益于他的遇事能灵活应对。此时此刻,他便是根据这种灵活性而提出了一项折衷解决办法,只见他说道:

  “有人向你们提议以拥有能产生一千二百利弗尔收入的土地为当选条件,这种作法真是再糟糕不过了。因为这将等于默认各方面人士对你们的无耻诽谤,说你们要在贵族统治的废墟上建立一种新的寡头政治。

  “你们现在是左右为难,要是只承认土地所有者吧,其他也想参与法律制订的公民在这一方面所享有的权利便会受到损害;要是承认没有土地的人吧,那将等于把国家交给那些同祖国关系不太紧密的人,让他们去纳税。最后,要是实行,银马克这种高额税赋的话,将会使王国的三分之三居民同国民议会分道扬镳。因为艺术家、文学家、献身教育的人士以及无比宝贵、无比重要、在一个农业国家的宪法中绝不应忽视的农民阶级将怎么办?这种作法岂不是明摆着要以少数富人取代他们?”

  因此,巴雷尔在被选举资格问题上反对交纳高额税赋并不是为了无产者和工人,这些人已经被排除于选举活动之外了。

  他这样做是为了那些小自耕农,为了我们今天所说的知识分子。他反对建立“富人的统治”,仍旧是为了资产阶级,我们绝不可象某些人常做的那样,把大革命时期的类似话语看成具有少量的社会主义性质,比如利希腾贝格有时就流露出这种观点,虽然他对此相当谨慎。总之,巴雷尔的这个讲话,在这方面很能说明问题。

  最后,他主张只须交纳相当于当地三十天工资的税赋便可获得被选举资格。这个数额仍然偏高。

  但议会不想落后于宪法委员会,它甚至走得更远,不仅通过了关于一银马克,即五十利弗尔纳税额的有关条款,而且通过了另外要求当选人须有“一定数量土地”的修正案。米拉波和普里欧〔注:普里欧·德·拉马恩(1756-1827),马恩河畔夏龙选区所选第三等级代表,后来的国民公会和救国委员会成员。——编者注。〕曾要求不在纳税问题上提出任何条件,认为对选民寄予信任是他们参加选举的唯一必要资格;但无济于事。不过他们两人对自己的主张并未认真坚持,而米拉波微不足道的发言所要告诉人们的,毋宁说是他的在场和沉默。

  代表产生的基本办法就这样由制宪议会确定了下来。

  虽然国人对普选问题及选举资格和被选资格问题几乎普遍不感兴趣,有关一银马克条款的通过仍激起了很大震动,因为它损害了资产阶级好几部分人的利益。

  卢斯塔罗和卡米尔·德穆兰分别在各自的报纸——《巴黎革命报》及《法兰西和布拉邦革命报》——上提出了强烈反对。德穆兰在后者第三期上写道:

  “关于一银马克的法令在首都遭到了人们的同声谴责,在外省也将很快如此。少数人刚刚在法国确立了其统治地位,这是那些坏公民在国民议会取得的最大胜利。要说明这一法令是多么荒谬,只须指出一点:让-雅克·卢梭、高乃依,马布利要是能活到今天,他们不会拥有被选举资格……

  “啊,你们这些可恶的教士,狡猾而又愚蠢的僧侣,你们看到没有,按照现在这种做法,连你们的上帝也是没有被选举资格的?平素被你们在神坛上奉若神明的耶稣基督,也因你们的这一决定而被打入下等人行列!你们这些信奉贫穷神明的教士,却要我们对你们表示尊重,而这个神明竟连积极公民也不是!因此,他已使贫穷变得高贵起来,你们应当尊重贫穷才是。

  “不过,你们搞的那个已不知被人说了多少遍的积极公民一词,究竟是什么意思?它应当指那些攻占了巴士底狱、使土地变得肥沃起来的公民;而教士、贵族这些游手好闲之徒虽然占有大片土地,但他们却只是一堆荒草,同你们的福音书中所描述的那棵树一样,什么果实也结不了,应当付之一炬。

  “大家知道,我对国民议会通过的神圣法令向来怀有深深的敬意。今天对这一法令所以如此随便,是因为我不认为它是法令。关于这一点,我已经在《路灯》〔注:即杂文《路灯致巴黎人》,17899月出版。因7月间在格莱弗广场的路灯柱上处死了几人,书中借此抒发作者的情怀。——编者注。〕中言明,今后不必再提了。

  “国民议会中有六百名代表在议会的投票权并不见得比我多。毋庸讳言,教士和贵族的代表应与其他公民的代表相等,即应当是每二万人中选出一个,而教士和贵族的总人数为三十万。

  “因此在那六百人中只有十五人是真正代表。问题是再清楚不过了,其他人都没有发言权,应当把他们赶到会场四周的长廊中去。他们充其量只能发表一点参考性意见。

  “使一银马克议案得以通过的那些人几乎都在这六百人中……”

  下面的话便因过于激愤而说得有点离谱,不必认真对待了:

  “要是一千万没有被选举资格的法国人或他们在巴黎的代表——圣安东区的居民——,在勒诺·德·森特、莫里、马卢埃之流走出会场之后向他们扑去,对他们说:你们刚刚把我们同社会隔绝了开来,因为在会场上你们是人多势众;现在,我们却要把你们同活着的人分隔开来,因为在会场外面,我们的力量最为强大。既然你们已把我们在社会上一笔勾销,我们便来从肉体上把你们一笔勾销,……只要他愿意,莫里考虑问题一向很有条理。我要问他,民众这样做是否有理?他如果不承认这种报复是对的,那他是在欺骗自己。

  “现在既然已无公平可言,少数人压迫着多数人,我看世间只剩下一条法则可行了,这就是报复。”

  这些话虽然说得非常激烈,但空洞无物,甚至有点无的放矢。因为首先,关于一银马克,即一般所说获得被选举资格的纳税额问题的表决,认为它是右翼一手造成或起了主要作用,显然是不对的。

  10月29日的表决确实存在着一定的混乱。产生混乱的原因与会上通过的修正案文稿有关。因为此修正案既写上了一银马克问题,也写上了土地问题。所以修正案一获通过,会场上就响起了一片反对声浪。米拉波大声叫道:

  “人们刚刚以提出问题的方式而通过了一项糟糕的法律。”

  拉梅特说:

  “你们借口反对贵族的统治而为复辟准备了条件,你们搞的这个法令要使金钱统治得到确认。但你们未能使财富凌驾于正义之上,因为在关系到人类生存的原则问题上,人们是不会投降的。”

  加拉〔注:加拉(1749-1833),高等法院律师,于斯塔里兹选区所选第三等级代表。1792年接替丹东任司法部长,1793年任内政部长,果月十八后相继为五百人院和元老院成员,1803年为法兰西研究院院士,1808年封为帝国伯爵。——编者注。〕也抗议道:

  “你们在一片混乱中通过了一项确认富人统治的法令。”

  可是我发现,实际上,他们所反对的主要是法令中的一些专横的措辞,特别是同父辈生活在一起、本人不交纳分文税赋的男性公民被排除于选举之外的问题〔注:议会在表决通过将“交纳相当于一银马克的直接税和拥有一定数量的土地”作为获得被选举资格的条件后,巴雷尔提出一项修正案:“本条款不包含那些户主拥有一定数量的土地且按章纳税的各家男性晚辈。”会议在几人发言之后,决定将此问题的讨论改在112日举行。——编者注。〕。因此他们起而反对主要是为了中等资产阶级家庭和自耕农的利益。

  在那一片喧闹中没有一个声音是来自被排除于选举之外的无产阶级。从佩琼和巴雷尔发言时所表现出来的那种畏畏缩缩的样子可以看出,左派也没有下定决心要不附加纳税条件而让所有人都享有被选举资格。虽然右派反对,他们已经成功地以很大的多数否决了两院制和绝对否决权。现在,只要他们愿意,他们仍然可以不顾莫里和马卢埃等右翼势力的反对而否决有关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纳税规定。因此,他们无须借口10月29日曾发生意外事件,说什么拉梅特曾要求重新表决,结果使表决推迟了几天进行。加拉说,那天会上在一片嘈杂中提出的条文草案竟多达二十来个,但这些草案“后来都在宁静的气氛中逐一进行了清理”。况且议会已经决定“所有悬而未决的事宜一律推迟到11月2日星期一解决”。果然,到11月3日星期二,问题又提了出来。可是这一天,谁也没有围绕此问题展开一场广泛的讨论;劳苦大众已被人在政治上置于一种消极的地位,但谁也没站起来替他们说几句话。《议会档案》中所载有关此问题的会议记录竟是那样干巴,好象这是一个不值一提的问题。从《巴黎革命报》对11月5日会议的简短分析可以看出,会上只是对“同父辈住在一起的男性公民”的问题重新进行了研究。况且议会已经宣布,它认为“所有关于被选举资格的条文,皆已通过正常渠道而最终产生”。因此谈不上有什么意外。虽然会场争论相当激烈,但左派同意对选举资格和被选举资格加以限制却是有意而为的。这种做法虽然违反严肃的原则和已经庄严宣布的人权;但却符合资产阶级的某些谨慎本性。从我们对左派的内心隐秘所能做的剖析来看,如果把这种做法归因于右派的巧妙诡计及其影响的大大增长,左派恐怕不会有什么不快。

  因此卡米尔·德穆兰的大吵大嚷不但表现狭隘,而且为时已晚。他本来应当在少数人关于纳税的思想刚刚露头,在几百万无产者的选举权遭到剥夺时,就写文章对此加以抨击。不管怎样,把几百万穷人排除于选举活动之外比确定被选举资格要严重得多。

  因为对这些不参加投票的穷人来说,他们不能享有被选举资格又有什么关系,相反,如果他们能有选举权,他们便总会有办法来表达自己的意见,甚至通过某个能交纳一银马克税赋的代表来捍卫他们的利益。关于被选举资格的纳税规定只损害了部分革命资产阶级的利益,受到妨碍的“艺术家,著作家”等家境贫寒的知识分子不过是几千人,而关于选举资格的纳税规定却使几百万生产者的选举权横遭剥夺。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卡米尔·德穆兰的愤怒同议会中的表决一样,也是资产阶级家头政治的表现。

  因此,要是几百万被排除选举活动之外的穷人按照他的激烈言辞去对那些把他们排除出去的人说:“既然你们已在社会上把我们一笔勾销,我们便来从肉体上把你们一笔勾销”,他将怎么说?确实,他对此能说些什么呢?在这一点上,他正是民众有权打倒的人之一。因为早在革命初期,他曾发表过从政治上把民众排除出去的主张。在三级会议遇到按人数表决还是按等级表决的问题时,他以对话形式写了一本小册子〔注:即《自由的法国》,1789年出版。——编者注。〕。文中贵族向市镇代表问道:“既然你们毫无保留地接受多数的法则,即人多势众的法则,没有财产的人所推选的代表可能会成为多数;你们将何以保证这个多数派不会取消财产?”

  市镇代表答道:首先,财产属于人所固有的天赋权利,高于多数人的任何决定;其次,根本不存在允许没有任何财产的人组成多数的问题。卡米尔·德穆兰当时是个塞尔维乌维·特利乌斯〔注:塞尔维乌斯·特利乌斯(公元前587一公元前534),古罗马第六代国王。传说他曾提出一系列改革主张,主要是:把国土分为若干区划,把城市分为若干街区,并按财产多寡把居民分为五类,每一类又分为若干百人团,以便于建立军事组织。——编者注。〕式的共和派,他至多只赞成让穷人在最低一级百人团,即在罗马法时代由较为集中、所享选举权非常可怜、同其人数很不相称的穷人组成的那种组织中参加选举。

  因此,只是由于一项措施侵犯了某些记者的利益,他便说出那种让人们去杀人的煽动性话语(虽然文中随后便以一些谨慎的言词纠正了其含义),而在国民中的穷人被全部“革出教门”时,他却沉默不语,这种行为实在太为轻率,太为自私了。

  处事谨慎的民主主义者卢斯塔罗,也犯了同样的错误(但程度要轻得多)。他也强烈反对关于一银马克的决定:“正直的公民看到,他们必须拥有一定数量的土地并在交纳一银马克的税赋后,才有资格被人选入国民议会;他们所怀抱的希望现在岂不成了泡影?富人的统治因一项全国性决定而得到确认……人们仅凭一句话便剥夺了三分之二国民进入国民议会的资格,这毋宁说是让他们凡事多考虑自己而少考虑祖国,不必对祖国尽其责任和不必把公共舆论放在心上。在初级议会和中级议会当选,不过是进入国民议会的阶梯。这种职位虽然本身很令人尊敬;但在交不起一银马克税赋的人心中却失去了其无穷魅力。

  “自宪法制订以来,一种足以使各方个人愿望汇集于同一目标的强大纽带并未建立起来。因此,所谓公共精神将不会形成,爱国思想一出现便会夭亡。人们对我的这种预言可能会报以一笑;但不到十年,这一条文就会使我们重新回到专制制度的桎梏之下或掀起一场以土地法为目标的革命……什么!《社会契约论》的作者尽管有二十年的居住期,也还不能享有被选举资格?

  “什么!我们现在的那些最为杰出的议员将不能享有被选举资格?

  “什么,那些正由于境遇不佳才努力发挥其才华,热心于研究和深刻探讨事物的宝贵公民,将不能享有被选举资格?”

  卢斯塔罗就这一点作了长篇论述,他最后说道:“这条法案虽然几乎是弊端丛生,而且没有任何好处足以抵消这些弊端,但今后几届由交纳一银马克议员组成的议会,看来很难对其加以修改。他们决不会同意毁掉他们的统治;如果要交的银马克不会逐年增多,因而不会建立起一种代替封建统治的道道地地的寡头政治,那就很不错了。”

  很好,但正如我们所看到的,这些话并不具有民主思想,也没有反映出民众的观点。总之,用路易-菲力浦时代的一句话说,卢斯塔罗和德穆兰仅仅是要求把“个人能力”写进去而已,从而表明“知识”资产阶级想在“有产”资产阶级身旁获得一席之地。同卡米尔·德穆兰一样,在卢斯塔罗的言论中,没有一处是对选举权所加的限制提出反对的。不过,从卢斯塔罗的一句看来从未引起人们的注意但很有意思的话语可以看出,他心中似乎有某种不安。可是他所得出的看法是多么荒谬,可以说是在不知不觉中走上了自欺欺人的道路。就在同一期〔注:即《巴黎革命报》第17期。——编者注。〕关于银马克的上述著名文章之后几页,他谈了谈市镇选举应当怎样进行的问题。他带着十分明确的民主思想认为,这类选举应当直接产生代表,而不要通过选举人大会这种中间机构。

  可是问题在于穷人能否参加市镇的这类选举?他认为:“任何公民的选举权都不应被剥夺,不过事实上,对于所有易被收买的穷人或公民,则必须加以剥夺。这至少是罗马的百人团选民会所做的,而且只要巧妙挑选好公民们前往开会,以真接推派代表的地点,也是易于做到的。”

  因此,为了照顾原则,卢斯塔罗主张,所有公民,包括最贫穷者,原则上都有选举权;但开会地点要选得恰当,以便穷人无法前往,实际上参加不了选举。

  这种天真的、公开说出的狡诈想法再清楚不过地说明,资产阶级革命民主派的思想是何等地慌乱。他们现在正处于左右为难的境地,既希望维护原则的严肃性,又隐隐约约地担心不能控制局势。同时,这一想法也无比清楚地表明,无产阶级仍处于十分次要的地位。

  卢斯塔罗的报纸发行相当广泛,在一些激动人心的日子里,销售数常能达到二十万份。但卢斯塔罗却不怕把自己提出的对付无产者的狡诈手段——在权利上予以承认,在执行中予以排挤——公诸报端。可见无产者或是根本不看报,无论对国内形势还是对各类观点都采取不闻不同的态度这样的话,他们就真的是消极公民了——或是即使看报,也被人们视为无力起来表示反对,人们显然认为,他们身上存在若某种社会屈辱性,由于对自己缺乏信心,凡事都采取进来顺受的态度。

革命资产阶级的态度


  那么在此选举权问题上,革命资产阶级究竟是什么态度?我认为,如果说革命资产阶级对于无产者现在已经具有非常明确的阶级意识,那是言过其实,因为应具的条件尚未成熟。不仅无产阶级尚未形成明确的阶级力量,资产阶级也还没有产生十分鲜明的阶级怀疑态度。既缺乏自身理想又没有组织起来的无产阶级,并没有在资产阶级当中造成怎样的恐慌,使得资产阶级要采取一系列措施来剥夺他们的选举权。因此,相当于三天工资的纳税额,给许多手工工人和普通雇工敞开了选举的大门。被排除于选举之外的,与其说是无产阶级本身不如说是当时的“次无产阶级”。

  我认为,制宪议会的这一态度可以从三个主要方面来说明首先,毋庸置疑,资产阶级虽然尚未产生十分明确的阶级恐惧感;但在贫苦民众面前已开始感到某种不安。

  自革命爆发后最初几个月起,马卢埃便主张建立一个以维护财产为目的的资产阶级保守党。革命资产阶级虽然没有接受他的意见;但他们只愿意让收入稳定、能交纳“相当”税赋的人参与法律的制订和立法机构成员的推选工作。

  从他们的民主思想来说,他们是可以把手工工人包括进来的;但要把没有足够社会根基的壮工和雇工也包括进来,就较为困难了。他们希望能将新秩序建立在由资产阶级、小资产阶级、手工业者、生活小康的工人及农村小土地所有者组成的广泛而又稳固的基础上,认为这将可使平等精神同维护社会和平所需的基本保障协调起来。

  其次,革命资产阶级确有一定理由担心穷人会在选举当中成为富有的贵族和教士的现成支持者。杜尔果〔注:杜尔果(1727-1781),1761年任利莫热财政区总督,直到1774年进入内阁。一生进行多项改革。1775年杜莲·德·纳穆尔为其撰写《关于外省管理之回忆录》一部此回忆录于1787年在洛桑以杜尔果名义出版。——编者注。〕在利穆赞的工作是那样地公平,人道,具有改革精神;但他也不止一次遭到被特权者煽动起来的缺乏独立性的无知民众所进行的抵制。他在他所颁布的关于选举产生市政机构的草案中,特别指出他之所以要把最穷苦的人排除于选举之外,是因为这些人被领主控制在手中,对于任何进步事业都起着妨碍作用。杜尔果的态度是真诚的,我认为他的这一思想对不止一个制宪议会议员产生了影响。

  在布列塔尼,当工业资产阶级、法学家和大学生怀着高昂的革命热情,同贵族进行斗争时,贵族却把他们的仆役、壮工等俯首听命的奴仆以及同奴仆没有多大区别的穷苦无产者和站在城堡大门外背诵经文、以换取一块黑面包的乡村乞丐,都动员了起来,让他们挥舞大棒去镇压南特和雷恩的青年学生。

  因此,贵族通过“无产者”之手而使得布列塔尼的革命者遭受了巨大牺牲。沃尔内〔注:沃尔内(1757-1820),昂热选区所选第三等级代表。《人民哨兵报》只出了六期,自17891022日起至28日止。——编者注。〕在他主办的《人民哨兵报》上,曾以非常美好的字眼谈到这些被人利用来对付革命解放事业的民众。他说:

  “我们向你们开枪是迫不得已的,因为我们要拯救你们,正如人们为了拯救被海盗绑走的人,常常不得不向装载他们的船只开炮一样。”

  而且我们很快将可看到,旺代的大规模起义正是一些普通百姓、分成制租佃的农民、穿木鞋的穷汉和乡村壮工首先发动的〔注:此起义爆发的主要原因是:革命未给西部地区的农民带来他们所盼望的一切,特别是未能减轻租税和使他们得到土地。由于生活贫困,他们终于在反动派的唆使下起来反对城市资产阶级,特别是反对大的佃农、粮食商和税收人员。——编者注。〕。资产阶级完全有理由担心,这些最为穷苦的无产者,至少是其中一部分人,会由于生活上依靠他人而不知不觉地被反革命利用。因此,他们对这些阵线不明的民众缺乏信任,不仅是出于有产阶级的考虑,而且是出于革命阶级的考虑。无庸讳言,他们心中存在着两种忧虑:既担心处于无政府状态的无产阶级会去触动财产又担心受人指使的无产阶级会使革命遭到危害。不过1789年,资产阶级在其思想中对于无产者尚未形成明确的认识,如果硬要这样说,那将是一个很大的错误。

  最后,革命既是受十八世纪哲学的启迪而在“启蒙思想的推动下”进行准备的,革命者便没有那种要把这部分蒙昧无知的民众同其事业直接结合起来的想法。

  促使制宪议会把公民分为积极公民和消极公民的原因,主要就是这些。回想几个月前三级会议尚未召开时,国民还根本谈不上有什么发言权;甚至在人们选举三级会议代表时,三十万教士和贵族特权者所拥有的代表人数却与全体国民相等,因而在一些方面把国民弄得很是被动。可是今天,制宪议会正致力于消灭等级差别,把贵族和教士揉合到广大选民中去,并让四百万人有了选举权,它可能认为这四百万人所代表的就是全体国民。也正因为这样,民众这时没有坚持其选举权,强使革命资产阶级实行普选制。我们很快将会看到,在1790年的各级选举中,参加投票的积极公民何其之少。更有甚者,甚至在8月10日〔注:即1792810日起义。通过实行普选制和武装消极公民,称作“二次革命”的这次起义使民众参加到了国民的行列中来,它标志着政治上的民主制开始建立。——编者注。〕之后,当国民公会建立了普选制时,参加投票的人也只有五分之一。

  可见在1789年和1790年,能够使革命资产阶级打消其犹疑的民众力量并不存在。8月10日之后,普选制之所以建立,并不是因为民众对于选举权有了较为强烈的要求,而是因为民众在参加了6月20日和8月10日的革命行动后,已经成为一支重要的力量,人们自然要使这支现实的力量成为一支合法的力量。况且为了进行举国一致的战争,革命需要把国内的所有力量都发动起来,并通过把他们与国家最高权力联系起来的方式而使他们与战场直接联系起来。

  因此大规模增加选民是大规模征兵的前奏。

  革命于是在没有任何经济演变导致阶级关系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完全依靠全国性的政治运动而从制宪议会的有限选举制,过渡到了国民公会的普选制。

  8月10日之后,为使无产者更加深入地参加到资产阶级革命中来,立法议会采取了各种措施,它并不认为自己这样做是离开了革命资产阶级的阶级立场。况且从1789到1792年,消极公民也并不认为自己是被人抛弃了,他们对第三等级的积极公民毫无不满和嫉恨。相反,他们始终将其中最为著名的“爱国者”视为自己的当然代表。

  卡尔纳瓦莱博物馆所戴一幅奇妙版画,因系彩色而无法复制。版画上画着一个穿着盛装的贵族,左右两边各站一个积极公民和消极公民。积极公民是个农民,手上拿着铁锹,只见他向贵族说道:“你是否认为我因为穷而不能享有同你一样的权利,”在一边帮腔的消极公民接着愤怒地说道:“这一切很快不就要结束了吗〔注:以此为主题的版画很多,比如另一幅版画的说明是这样写的:积极公民向贵族说道:“你的贵族身份就表现在衣服上”;消极公民接着说道:“当心我们的忍耐是有限度的。”——编者注。〕?”可见在革命看来,积极公民和消极公民如果同属第三等级,则他们的看法必然一致。穷人在四百万选民中仍有相当数量,并不使人感到已将所有穷人粗暴地撵走。

  我们由此可以认为,直到战争危机出现之前,普选制问题未在革命面前认真提出来。

  以上是制宪议会议员为实施国民意志所持的一些想法。那么在具体作法上,他们采取了何种措施呢,把全国分为郡、郡分为县,县分为市镇。

郡的管理方法


  他们认为,如果以旧的省为此实施工作的基础,将是相当危险的。因为首先,由于这些省将要配备行政机构,省议会会不会拥有太大权力,最后与公共意志分庭抗礼,令人忧虑。穆尼埃在多菲内所显示的反抗企图及布列塔尼高等法院所举行的反叛,一切都使议会感到必须砸碎旧制度的结构。况且旧制度所采用的划分办法已经多如牛毛。1789年,全国有三十五个省,三十三个财政区(又称王国行政区),一百七十五个大法官辖区(又称旧的封建司法行政区),十三个高等法院,三十八个军区和一百四十二个世俗教区。

  如此混乱而又重叠的区划,使得制宪议会根本无法采用任何现成的设置。另一方面,如果以省来划分的话,那么这种区划就显得太大了。在一个很大的省内,要在省会召开第二轮选民会议,以推选出席国民议会的代表,势将十分困难。因此必须采用一种比省要小的新的区划。议会于是想到把全国划分为大约八十个郡;经过研究,最后确定为八十三个。

  这不是什么新的想法。警察总监达仁松〔注:即达仁松伯爵(1696-1764),警察总监,1743年任陆军国务秘书。其兄达仁松侯爵(1694-1757)曾任外交国务秘书并著有《回忆录》一部。饶勒斯在此将二人混淆了。见本卷(上),第98页注①。——编者注。〕在其《回忆录》中便已认为必须将国家分为郡。制宪议会议员觉得这种区划的好处是,便于郡内居民在一天内到达郡的首府。

  确实,由于边缘部分同中央部分相距不远,一种名副其实的大家庭气氛将可建立起来。不过实际上,制宪议会没有完全按照各地的地理位置来划分,而是尽可能照顾当地居民的习俗和旧的区划,最后在有关议员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确定了各郡的疆界。

  国民议会议员将由这些新建的郡产生。每个县的积极公民可在一处或几处召开初级议会。每个初级议会不得超过六百五十人,并以每一百个积极公民选举一名代表的比例推派选举人。选举人产生后再到郡的首府推选本地区国民议会议员。

  各郡所选议员人数由地域、人口和直接税三种因素决定。首先,制宪会议认为,所有的郡,包括人口最少、生活最穷的郡,都应享有最低代表名额。他们觉得,地广人稀的郡(如波尔多荒原)所分得的名额如果太少,将会使全国对这些地区的关心转而他顾,而这里现在正迫切需要各方的关注。

  制宪议会因而决定三分之一议员名额按地域分配。由于各郡大小基本相同,每个郡可因而分得三名议员。这三名议员以郡的总数相乘,占议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但议员分配若不考虑人口因素,不以某种方式按各郡积极公民的人数确定分配数目,那将显得很不公平,很不合理。

  因此议员总数的第二个三分之一将按人口分配。需要说明的是,按人口分配和按积极公民人数分配是一回事,因为事实上,各郡积极公民人数均占其人口总数的六分之一,所以按人口分配和按积极公民人数分配,结果都是一样。

  因此须将法国人口总数按照第二个三分之一的议员人数,即约二百四十,分为若干等份。各郡人口占有多少等份,便可在这第二个三分之一中拥有多少名议员。

  这种按地域大小和人口多寡分配议员名额的做法看来已经足够了。因为正如塔尔吉〔注:塔尔吉(1733-1806),高等法院律师,法兰西科学院院士,巴黎城关所选第三等级代表。——编者注。〕1789年11月11日在其重要发言中所说,一般说来,人口密度是富裕程度的反映和标志。

  因此将一部分议员名额按人口进行分配,从某种程度上说,也就是按照各郡总的富裕程度进行分配。

  但制宪议会认为,由税收数额所准确反映的各郡富裕程度,应在议员名额的分配中予以考虑,因此决定将议员人数的第三个三分之一按各郡所纳直接税多寡来进行分配。税收总额因而按照这第三个三分之一的人数而分为二百四十份;各郡所纳税赋占多少等份,便可在此第三个三分之一中拥有多少名议员。

  少数制宪议会议员认为,即使这样做,也仍然有利于建立“富人的统治”。我觉得他们这样说是不对的,因为能交得起相当于三天工资的税赋,因而能成为选民,日子较为好过的工人,绝大部分主要集中在富裕地区,革命热情越是高昂的地区,经济也越为发达。由于在第一个三分之一的议员分配中已经按照地域大小对贫困地区予以照顾;此三分之一按税收分配便只会使二者趋于平衡。

  因此,归根结蒂,制宪议会的这一做法仍旧是按人口分配议员名额,同时对人口稀少的贫困地区给予起码的名额保证。所有当选议员任期皆为二年。

  这样,国民议会议员将由各郡选派,但不采取“名单投票”的方式,而是由在各郡首府召开的选举大会一个一个地推选。因此议员的选举是以郡为单位,单个地进行的。

  可是郡不仅是产生这些立法机构成员的选举区划,而且是行政区划;郡以下各县(或区)除为选举单位外,也是附属于郡的行政区。

  郡和县因而皆有其管理大会。郡的管理大会有点像今天的省议会,县的管理大会则有点象今天的县议会。但制宪议会建立的这些管理大会却与今天有着很大的不同,首先是产生方式不一样。今天的省议会成员由各县产生;但1789年12月22日通过的法案则规定,郡管理大会全体成员由在郡的首府召开的选举人大会选举产生。今天的选举在县一级进行,当时却在郡一级进行。产生国民议会议员的选举人大会,也产生郡的管理大会成员。

  选举人大会在选出国民议会议员后,再选出郡的管理大会成员。随后,这些选举人回到各县,在各县城举行选举人大会,选出县的管理大会成员。上述管理大会皆是每两年更换其一半成员。

  当时的做法与今天的做法的最大区别是,这些郡和县的管理大会身边,皆无任何中央政权所派代表或国王所派“官员”。郡的执行机构和审议机构均以选举方式产生。“各郡管理大会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郡议会。郡议会每年开会一次,确定各行政部门的规则,决定有关公共工程和郡的开支;会期在换届时可为一个半月,此后至多为一个月。

  “另一部分是郡政府。郡政府长年工作,处理各类事务,每年向郡议会报告工作一次;报告须印成书面文字,公开发表。

  “各郡管理大会每届首次会议终了在其全体成员中选出八人组成郡政府,并每两年更换其中一半;其他二十八人组成郡议会。”

  因此,郡的管理大会由三十六人组成,这三十六人在他们当中选出八人组成郡政府,即执行机构。此外,还有一个与郡的管理大会平行的总检察长。总检察长由郡的选举人大会选举产生,其职责不太明确,似乎主要是提请管理大会注意公民的权利和国民的整体利益。

  因此,郡的管理机构有三个,即审议机构(郡议会)、执行机构(郡政府)以及可称之为监督机构的总检察长。可以说,这些机构皆由同样的选举人推选出来的,因为即如郡政府成员也是先由选举人大会选入郡管理大会,然后才由管理大会中的同僚委以此种特殊职务的。

  县一级系统也是一样,县管理大会由十二人组成,其中八人组成县议会,四人组成县政府,再就是经选举产生,与县管理大会平行的检察长,同与郡管理大会平行的总检察长一样。

  此外,我们即将谈到的市镇机构,也都是经选举产生的。由此可见,在新法国的庞大管理体系中,没有给中央政权委派的代表保留任何位置。无论是国王还是国民议会都不任命任何管理人员。各个由选举产生的地方机构,只是靠认识和意志的一致而与国家生活连结在一起,同中央政权保持同一步调。

  抽象地谈论这一管理体系有何意义,看来纯属多余。主张自治的激进派为之拍手叫好,中央集权派即“政府人士”则为之叹息不已,认为这种管理体系会使革命走向混乱。这观点所采用的判断方法是完全错误的,因为它将此体系同它得以建立和运行的历史环境割裂了开来。

  这种管理体系要能够建立起来并能长期存在,必须具备三个基本条件。首先,立法机构对执行机构的不信任一定已达到极点。要是国王没有从一开始就背叛和反对革命,要是制宪议会不认为把部分管理权限交给国王的代表或宫廷的保护人会造成致命危险,它可能会在这管理系统中给王权留个位置。

  正如制宪议会曾试图以暂时否决权而使国民最高权力同国王的权力协调起来一样,它也会想出某种管理办法使选举的原则和集权的原则协调起来。比如制宪议会可能会决定,让国王按照选举人大会提出的名单指定总检察长,可能会给予此总检察长某种暂时否决权。可是宫廷此时已成为敌人,事实证明已不能再给予王权以任何信任。制宪议会一刻也不能考虑把部分革命机构交给反革命掌握。

  其次,这管理体系要能建立起来,至今不受信任的执行机构一定相当软弱,对于自己的大权旁落只能听天由命,而在7月14日和10月的那些日子之后,路易十六正处于这种状况。

  最后,中央政权——无论此中央政权是什么样的——一定无须进行那种需要调集大规模力量,采取统一行动的激烈斗争。而1790和1791年恰有某种缓和。反革命确在组织力量,但他们尚未发起公开的对抗,人们有理由希望革命会平稳地进行。相反,面对那激烈无比的斗争,国民公会就不得不在行政管理方面采取了吓人的集中措施,并通过委派特派员的办法把各种权力都收了回来〔注:从179339日开始,国民公会向各郡相继委派八十二名特派员,以完成征兵三十万的任务。49日又向共和国的十一个军中每个委派三名民众代表。1793430日法令的颁布使这一措施成为制度化。——编者注。〕

  因此,制宪议会的这一管理体系不仅表明对国王的极端不信任,而且表明对革命力量的自然、平稳发展满怀信心。此外,它还表明议会对于无产阶级没有任何阶级的担心。资产阶级虽然采取了谨慎措施,对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获得规定了纳税额,但他们如果对维护自己的特殊经济地位感到不放心的话,就不会把国家的全部管理工作交给四百万积极公民,不会不采取任何监督、平衡和中央调节措施便把郡、县、市镇交给全部手工业者和农民。

  在巴黎,南特、里昂、马赛、圣埃蒂安,一切全凭选举决定;不但整个管理机构是完全通过选举方式建立起来的,而且正如我们将要看到的,整个司法机构和宗教机构也是完全通过选举方式建立起来的。这显然反映出革命资产阶级对其力量和权利所怀抱的充分信心。这种政体的采纳,表明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之间的阶级斗争甚至阶级不信任,尚未出现。

  因此,制宪议会制定的这一管理体系,只能适用于历史上的一段很短的时期。但在1789至1792年末的这一时期中,这一体系却为革命和法国作出了重大贡献。它不仅使王权的反革命活动得以防止,而且使得各郡和各市镇的公民养成了自己管理自己的习惯,从而在共和制建立之前对国民进行了一场共和教育。要不是国民在其日常生活的根本方面早已习惯于不在乎国王的有无,那么国王的逃往瓦伦和8月10日事件定会使全法国感到极度的恐慌。最后,这管理制度还使得各地忠心耿耿的人才通过选举而成千上万地涌现出来,从而为革命织了一张牢固无比的大网,过去的势力虽在网内竭力挣扎,但徒劳无益。

有关市镇的规定


  特别是有关市镇的规定起了决定性作用。首先,此规定使社会肌体内的各个细胞都动了起来,甚至可以说变得极其活跃。因为全国共有市镇四万四千个。西哀士本想将此数字大大压缩一番,制宪议会在任期届满、修改宪法时,也曾打算予以裁减合并,理由是,如此之多的市镇会助长“无政府状态”,使任何整体行动都难以进行。

  然而事实上,旧的堂区和村社所显现出来的地方生活根本无法打破,必须使之向自由管理提高一步,以此办法来改造它,使之活跃起来,这正是制宪议会在1789年12月所从事的。不过议会在以此方式发挥民众作用的时候,并没有象泰纳所说,去助长人们“自发的无政府倾向”,而是为人们的“自发管理”提供了方便。面对执行机构不可避免的一蹶不振,不胜枚举的市镇通过其不断展开、时时保持着旺盛活力的工作,不仅取代了执行机构,维持了社会秩序,惩办或防止了阴谋活动,而且通过劳动工场的建立,为穷人的生活提供了保障,使革命在全国的影响进一步扩大。有关法令〔注:即17891214日通过的市镇机构组织法。——译者注。〕的下列条文涉及市镇机构的主要之点,现原文照录如下:

  第1条:各城市、集镇、堂区和村社现存之市镇机构,有的称作市政厅或市政府,有的称作长官府或行政官府,但不论是何称呼,皆一律取消;现任市镇官员应继续留任,直到有人接替为止。

  第3条:因占有一些土地,担任省市官职,在主教府或大主教府供职或因其他身份而声称在市镇大会享有或已经享有的推荐权、任命权、认可权、主持权和出席权,一律取消。

  第4条:市镇机构之首领称为市长

  第5条:各城市、集镇、堂区和村社之积极公民皆可参加市镇机构的选举。

  第6条:居民不到四千的市镇,积极公民在一处开会;居民在四千到八千的市镇,积极公民分两处开会;居民在八千到一万二千的市镇,积极公民分三处开会,其余以此类推。

  第7条:大会不能按行业或行会举行,而应按街区或区举行

  由此可见,与市镇机构的起源有关的一切封建权力或行会权力的残余,已全部铲除干净。不论是领主还是主教,再或是行会首领,都不得再任命市镇官员或理所当然地出席市镇会议。资产阶级在市镇的寡头统治也已不复存在。波尔多的管事所、里昂的商事裁判所等传统机构已经消失。

  比如里昂当时的十九位社会贤达,一个来自圣让教务会,一个来自教会其他部门,一个来自贵族,一个来自初等法院,一个来自国库司库,一个来自财政管理处,一个来自公证人行列,一个来自检察官行列,五个来自商人,四个来自手工业者。这十九名社会贤达互相间推选出四人任市政长官并提交了一份由三个贵族组成的候选人名单,国王在其中选了一人任市长。大部分较大城市所采取的都是类似做法。

  这个由旧制度和资产阶级拼凑而成的混合体,到革命一爆发便士崩瓦解了。因此当我们说这场革命是一场“资产阶级革命”时,我们应当明了这句话的意思:它不是由资产阶级寡头进行的;相反,它的矛头所向正是同旧制度沆瀣一气的资产阶级寡头。而革命资产阶级却由于对自己的财富、智慧和事业心所蕴藏的力量充满信心,而能够毫无畏惧地同第三等级的广大群众混合在一起。

  这时候,对于积极公民所给予的限制,与其说是为了资产阶级不如说是为了革命。

  实际上,要成为积极公民即选民而必须交纳的相当于当地三天工资的税赋,及为获得进入市镇机构的被选举资格而必须交纳的相当于当地十天工资的税赋,在许多市镇,这一天的工资值都定得很低。比如在里昂,仅为十个苏。

  因此只须交纳三十苏的税赋便可成为选民,而若交纳五利弗尔便可获得被选举资格。

  里昂获得被选举资格的人就达四千四百五十。总的说来,市镇运动是由富有革命资产阶级领导的,但此运动的资产阶级性质,并没有阶级斗争后来所明确赋予的严格含义。选举是按街区而不是按行会进行的。所有积极公民,不论其职业和社会地位如何,都在一起开会。各街区因而纯粹成了选区,但投票结果却很集中。在各市镇内部,不存在任何势力阻碍各种力量的混合和城市生活的蓬勃发展。

  市长不象今天的法律所规定的那样,由市镇官员推选,而是由积极公民直接选举:

  第16条:市长的产生必须占选票的绝对多数。如第一次投票未达到此数,可进行第二次;若第二次仍未达到,可进行第三次;此时的选举只能在前次投票中得票最多的两个公民间进行;若二人得票相等,则年长者当选。

  因此市长是由民众直接推选的,其他市镇官员也由积极公民以名单投票的方式直接选出。

  可见市镇选举不象国民议会议员和郡、县各机构成员的选举分几轮进行。市镇的积极公民无须首先选出一定数量的选举人,然后由这些选举人去进行最后的选举。

  市镇行政机构成员皆由积极公民以直接选举的方式立即产生。被选人中除市长和其他行政官员外,还有一名市检察长。市检察长没有表决权;但在整个市镇行政机构面前代表地方民众的利益。可以说,他是公民同此机构打交道的律师。

  最后,积极公民还要以名单投票的方式,按选票的相对多数,选出与行政官员人数相等的社会贤达,这些人同行政官员一起组成市议会;市议会只在需讨论重要事务时才开公。

  增选社会贤达的原因是,在规模较小的市镇,有关机构人数太少:

  人数在五百至三千的城市、集镇、堂区和村社选举行政官员三人,包括镇长;

  人数在三千至一万者,选举九人;

  人数在一万至二万五千者,选举十二人;

  人数在二万五千至十万者,选举十五人;

  人数在十万以上者,选举二十一人。

  这样,在人数最少的市镇,各类管理人员包括社会资达,可达九人。因此可以认为,全国被选进市镇机构的公民约有一百万人,在旧制度刚刚结束之际,这是多么巨大的人力动员。

  各管理机构的职能是什么?郡管理大会负责向所属各县分摊税额,县再向各市镇分摊。此外,郡管理大会须注意各市镇所办事务必须符合法律。

  至于市镇机构,其职能有两种(第49条及此后几条):一种属市镇机构的本身职能,一种属国家一般管理职能而由有关管理机构所委托的:

  第50条:市镇机构本身的职能是,在郡管理大会的监督下负责:

  管理城市、集镇,堂区或村社的公共财产和收入;

  支付须由公款支付的地方开支;

  指导和监督由市镇负担的公共工程的施工;

  保管归市镇所有的设施,即以公款维护或供本市镇公民使用的设施;

  维护各街道、公共建筑或场所的良好秩序,使公民们有一个整洁、卫生、安静的环境。

  第51条:市镇机构受托在郡管理大会监督下执行的一般管理职能是:

  在本市镇公民中分摊直接税;

  征收税赋;

  向县或郡的金库上交此税收;

  直接指挥归市镇管辖的公共工程

  直接管理供大众使用的公共设施

  保管好公共财产;

  对教堂、本堂神甫住所及供公众做礼拜用的设施的维修或重建,直接加以监督。

  第52条:市镇机构在履行其本身职能和受委托执行之职能时,有权要求国民卫军或其它公安机关给予必要的支援。

  第54条:由市镇行政官员和社会贤达组成的市议会,在市镇管理机构认为适宜时召开,但若讨论下列问题则必须召开:

  需购买或出让房地产;

  需为支付地方开支而课征特别税;

  需为本市镇借款;

  需建设新的工程;

  需讨论因出售,归还或征收而获得的款项的使用;

  需进行的起诉;

  甚至在基本权利引起争议时需要进行的诉讼。

  以下两条说的是市镇同郡管理机构的关系:

  第55条:在受托执行的一般管理职能问题上,市镇机构完全从属于郡或县的管理机构。

  第55条:市镇行政机构在行使其本身职能时,经市议会讨论通过的各项决定,必须得到郡管理大会或郡政府,或是县管理大会或县政府的同意方可施行。

  以上是有关市镇立法的主要方面。我们切勿小看“社会贤达”一词的意义,因为这个称谓同人们后来所说的“德高望重者”毫无相似之处。同进入市镇行政机构一样,要获得“社会贤达”的被选举资格,必须交纳相当于十天工资的税赋。

  此立法给了各市镇以极大的权力。各市镇机构虽然也须在由选举产生的郡管理机构的监督下开展工作;但其活动能力依然很大。

补充注释
组织法


  1791年宪法于1792年8月10日被人民起义推翻。我们认为,有必要在此对这部宪法在政治上所确立的各项事宜,作一简略回顾。新的政治体制的建立,目的只在于保障胜利了的资产阶级进行平稳的统治,防止贵族和王权卷土重来,同时也防止民众为自己的解放而进行的任何尝试。

  政治上的改革从1789年7月就开始了。7月7日,新宪法起草委员会成立;8月26日,“人权宣言”获得通过;10月,通过部分条款;12月,通过关于选举的规定。1790年夏,又对部分条款作了必要修改;1791年8月讨论最后文本;9月3日正式通过,这就是1791年宪法。作为一部强调自由的宪法,它在专制制度的废墟上确立了国民的最高权力;作为一部资产阶级的宪法,它为有产阶级的统治提供了保障。

  一个大国应当是什么样子,当时谁也没有其他想法:执行机构只能采取君主制形式。因此,1789年9月22日,议会宣布“法兰西政府为君主制政府”。可是在需要确定国王的权限时,却作了尽可能的限制;同时,为了对付民众的要求,又有意未使王权体制彻底瓦解。9月22日通过的条文虽然确认了政府的君主制性质,但又规定:“在法园,没有任何权威高于法律;国王只能通过法律进行统治并依据法律而要求服从。”国王的意志已不再具有法律效力。第二天,即9月23日,议会又重新回到这一议题,认定一切权力主要来自国民,并只能来自国民;立法权属于国民议会,从而使国王的权力进一步从属于国民,也就是从属资产阶级。不过王权当时一定相当强大,使得资产阶级仍须借助它来防止人民做任何尝试,有鉴于此,议会中的多数人已经同意给予国王暂时否决权(1789年9月11日),以便国王能够粉碎立法上任何推行民主的企图。然而,由于此否决权是暂时的,一旦国王想恢复专制制度;或象米拉波向他所建议的,一旦他依靠民众的力量来解除国民议会对他的约束,议会最终仍可控制时局。另一方面,议会之所以于9月10日拒绝另建一个上院,是因为想把听命王权的贵族排除在权力机构之外;至于拒绝给予国王解散议会的权力,则是为了使他在控制了这一立法机构——已宣布为常设的资产阶级面前一事无成。

  在10月的那些日子之后,国民议会继续对传统的王权体制进行了瓦解工作。1789年10月8日通过的法令,把对国王的称呼从“法兰西和纳瓦尔国王”改为“法国人国王”,10月10日,不敢彻底否认神授王权的制宪议会宣布,国王从今之后将称作:“仰靠天主的恩泽和国家宪法的承认而成为法国人国王的路易”。法律产生于立法机构,而立法机构又代表着资产阶级的利益,这种使国王服从法律之举,在1789年11月9日通过的、关于法律的提交、批准和颁布方式的条款中,表现得更为明显。立法议会对于其所要提交国王的法令,将实行通过一条便提交一条,或是每次大会结束时统一提交。国王对于一法案如表赞成,将在法案上写明:“国王同意并将贯彻执行之”,如暂不同意,则写明:“国王将予研究”。颁布法律的固定用语则明显表示出立法机构高于执行机构:“国民议会业已宣布,我们愿作如下命令……”

  国王不仅在中央政府被弄得无所施展,在地方政府也是一样。1789年12月22日通过的关于郡的组织法,取消了执行机构在新的行政区派驻代表的做法。因此在郡的管理机构同执行机构之间,将不再有中间人存在。一旦郡的管理人员正式就任,原有总督及其代表将立即停止工作。

  这个世袭的但已宣誓服从宪法的“法国人国王”,如今不过成了一个每年领取二千五百万年俸的官员。他虽然还保留着选派大臣的权利;但只能选派议会以外的人。没有这些大臣的赞同,他什么事也做不了,因而无力独自做出任何决定;结果成了其内阁的附属物和一个不承担任何责任的人。他可以任命高级官员,可以任命驻外大使和高级将领,并领导外交工作。但是,没有议会的事先赞同,他不能向一国宜战或与之签订条约。中央政府的工作分属六位大臣(内政、司法、陆军、海军、对外关系和公共税收);旧的内阁已荡然无存。议会可对内阁大臣提出指控;他们必须在任期终了时向议会报告工作。由于享有暂时否决权,国王还保留着部分立法权。这同三权分立的理论是矛盾的,虽然此否决权不适用于宪法和财政法案。

  立法权属一个议院,这就是按纳税选举制分两轮选举产生、任期两年、有议员七百四十五人的“国民立法议会”。此议会乃常设机构,神圣不可侵犯,而且不可解散,因而压倒王权,它享有立法创议权,有权对大臣的管理加以过问,大臣若犯有“损害国家安全和违反宪法罪”,将受到全国最高特别法庭的追究。立法议会还通过其外交委员会控制着外交政策,并有权决定征兵名额。在财政上,它也享有最高权力;国王则既不掌握钱财,也不掌握预算。议会按其正当权利,无须国王召集,于五月的第一个星期一开会;开会地点及会期长短皆由它自己确定,因而完全独立于不能将其解散的国王。它甚至可以不理睬国王的否决,以发表声明的方式直接求助人民。因此,此政权表面上是君主制,实际上操纵在建立纳税选举制的资产阶级和家藏万贯的大亨手中。

  饶勒斯在本书有关组织法部分,没有谈到司法改革(只在第八章稍稍提了一下)和税制改革。

  司法改革和行政机构改革,是在同一思想指导下进行的。旧制度的许多专门司法机构业已废除,随之出现的是一些新的,等级分明的法院。这些法院是按照对人人都一样的国民最高权力的思想建立的。因此新的司法机构竭力维护个人自由,由此而产生一整套有利于被告的保障措施,如逮捕后二十四小时内必须审讯;判决须公开;庭审时须有律师辩护。国民最高权力思想的执行还导致了法官的选举产生和陪审团的建立。官职买卖已经消失,法官皆经选举途径从获得大学法学学位的人中产生,并以国民的名义行使权力。在案件审理中,有关事实部分由公民裁定,有关法律部分则由法官裁决。陪审团的建立只限于刑事方面。

  按照1790年8月16日通过的法律,制宪议会在民事方面借用一英语语汇,在每个乡设立了一名治安法官。治安法官由初级议会在积极公民中选举产生,任期两年,所裁决之争讼案件,终审可涉及五十利弗尔,一审可涉及一百利弗尔的案件。该法律还给予仲裁以很高重视,规定所有家庭纠纷必须以仲裁方式解决。这类治安裁判虽然常常难于组织,但却取得了很大成功,是制宪议会最实在的创造之一。治安法官之上是由五名法官和国王任命的检察官组成的县法院,这些法官由县选举人大会选举产生,任期六年。县法院有权受理对治安法官所做判决的上诉,并可终审判决涉及一百利弗尔以下的案件,若超过此数,允许对其判决进行上诉。不过专职上诉法庭并不存在,而由县法院互相之间代行此职。

  在刑事方面,1791年1月20日,7月19日和9月16日通过的法律,确定了三级裁判制。各市镇发生的较小违法行为,由违然处罚庭处治,该庭由市镇官员组成。在县一级有轻罪法庭,此法庭由治安法官和两名仲裁人组成。郡的首府设刑事法庭。刑事法庭由郡选举人大会选出的一个庭长和三名法官组成,此外还有一名负责起诉的公诉人和一名要求执行处罚的国王特派员。一个按照事先拟好的名单、以抽签方式由八人组成的起诉团,将决定是否需要起诉;一个由十二人组成的陪审团将对被告的犯罪事实进行裁定;起诉团和陪审团成员皆来自积极公民。判决为终审判决。1791年9月25日,制宪议会通过的一部刑法,废除了所有“虚构罪”(如鼓吹异端罪、亵渎君主罪等等),确定了三种罪行为犯法,即违禁罪、轻罪及必须给予身受和加辱处罚的罪行。事先经过“严格考虑、显然十分必要”的处罚,皆由本人承担,且人人平等。

  司法机构的最高一级是两个全国性法院。经1790年11月27日通过的法律建立的“最高法院”,由每个郡选派一名法官组成,它可以撤销各法院的判决。不过它只受理诉讼程序上的恶劣做法和违法行为。所搬销之判决须打回另一同级法院复审。1791年5月10日建立的“全国最高特别法庭”,负责受理内阁大臣和高级官员所犯罪行及损害国家安全罪。

  这一严密、合理的司法系统完全独立于国王。判决虽然仍以国王的名义进行,但早已成为国民的事情。不过事实上,如同政治上和行政上的权力一样,司法上的权力也操纵在建立纳税选举制的资产阶级手中。

  税制改革所遵循的总的原则,同其他机构的组织法一样。如今称作“分担份额”的税赋,实行的是人人平等的原则,即按照每人每年的收入在全国进行统一的合理分摊。制宪议会实行的这一税收制度无疑为广大纳税人减轻了负担。除征收土地税和动产税所必须的注册费及印花税和关税外,间接税已经取消。

  新税制包括三大直接税。1790年11月23日确定的土地税,征收对象是土地收入。按照重农学派的原则,这是主要税赋。可是要确定土地税的课税基数,必须对全国进行土地测定;只有这样方可实行真正的税赋分担,也即在郡、市镇和纳税人之间实行公平的分担。议会只根据旧的纳税额确定了各郡的征税数字,各市镇的征税底数则根据纳税人的申报。1791年1月13日确定的动产税,征收对象是房租收入或房屋租赁收益。1791年3月2日确定的营业税,征收对象是工商业收入。上述税赋的分配交给市镇负责后,令人殊感失望。因为市镇对于完成这项毫无实惠的工作,常常显得既无诚意,也无能力。以过去的二十分之一税为基础,同时做适当调整的临时分配措施,引起了强烈不满。特别是,动产税加重了农村居民的负担,对城市资产阶级却很照顾。

  新的征收体制的建立,使这些弊端日趋严重。税收现在是由市镇负责征收;但有关专门财务机构却未通过法律建立起来。因此在县里临时选出的税务员,把收上来的各种钱都交上去的时候,那里却是由一位总出纳在按国家司库的指示支付各类开支。作为国家在财政方面的最高机构,1791年3月建立的国家司库,由六名经国王任命的专员组成。各部所需开支由这些专员签发预算拨款。

  这个简便而又协调一致的税收体制,在整个十九世纪基本上一直维持未变。但就目前而言,财政危机却因这一体制的建立而更为恶化了。新的体制投入运行需要时间。当旧的税赋于1791年1月1日停止征收的时候,土地税的征收才刚刚确定,而动产税和营业税却还未提上议事日程。1789年10月6日确定的四分之一收入爱国捐,短期内也还收不上来。内克尔于1789年8月9日发行的利率为4.5%的三千万公债和8月27日发行的利率为5%的八千万公债,已经受挫;与此同时,归还教会借款,赎买神职人员官职和向他们提供保证金,以及后来的教士俸禄和宗教费用,都使得国家负担更形加重了。国库依然空空如也,国家只得向贴现银行举债度日。

  为解决财政危机,制宪议会采取的两项主要措施使社会革命得以深入进行。这两项措施是:出售教会财产和发行一种叫做指券的纸币。

制宪议会的经济成就


  奇怪的是,饶勒斯对制宪议会在经济方面的整个业绩及经济自由化的确立,谈得很少。

  不错,1789年8月26日的“人权宜言”对于经济问题只字未提,这显然是因为在制宪议会中的资产阶级看来,经济自由是不言而喻的。此外,广大民众仍深深依恋着旧的规章和旧的纳税制度,恐怕也是一大原因;因为这种规章制度在某种程度上为他们的生存提供了保障。旧制度在经济结构上所表现出来的矛盾的双重性,使得新型工业企业同传统商业和手工业处于对立地位。资本主义资产阶级虽然要求经济自由,广大民众却表现出了一种反资本主义的心态。随着1788年农业严重歉收而出现的经济危机,使得十年前开始的衰退时期达到顶点,是促使第三等级内部走向分化的一大因素,不利于实现统一的国民意识。1787年由布里安宣布并一度遭到内克尔取缔的粮食自由贸易,虽然有利于生产的发展,但主要得益者是有产者,即资产阶级,民众所付代价十分高昂。他们谴责领主和税务官囤积居奇,后来更将矛头转向磨坊主和面包师。第三等级的团结一致因而受到威胁。粮食问题及其所造成的深刻反响(对于经济应当给予自由还是实行控制?是应当强调利润自由还是应当注重生存权利?)不可能不影响到各社会阶层在整个革命过程中对于国民大会的看法。可是对资本主义资产阶级说来,实行经济自由符合他们的利益,这是不言而喻的。

  财产自由产生于8月4日之夜的废除封建制(关于封建制的废除办法,请参见本卷(上)第434页)。一种关于财产的新观念因而形成,不久便被人们放到人的不受时效约束的天赋权利中去了,即成了资产阶级对于财产的理解。如同罗马法所主张的,财产作为一种完全由个人自由掌握的东西,可以使用,也可以滥用,其唯一限制是不得损害他人的财产,退一步说,也就是公共利益。这种资产阶级观点同封建社会对于交纳领主税的财产所持看法完全对立,也与村社居民对于村社集体财产和任村社使用的个人财产所持看法截然不同。

  种植自由产生于得到彻底承认的土地所有权。随着“土地的个人占有”所取得的胜利,这种自由的确立标志着瓦解古老土地公有制的社会、司法方面的发展达到了顶峰。土地所有者对其土地因而可以自由耕种,不仅可以不必勉强施行轮作,而且可以随意围栏,取消休闲。因此,委员会报告人厄尔特·德·拉迈维尔曾要求推行可导致取消公共放牧权的“乡村自由”,因为此放牧权同“土地合乎宪法的天赋权利”是背道而驰的。但制宪议会没有同意采取这一激进措施。当然,人工草场与此无关。可是1791年9月27日终于通过的“农业法”却未按照已经确定的原则得出全部结论,围栏已可进行,但只要能出示有关证书或其根据为习惯法,公共放牧权和共同放牧权(关于这两种放牧权,请参见本卷上册第223页注①)便可予以保留。因此旧的农村经济和传统村社组织仍在十九世纪同新的个人权利和新型农业一起存在了相当一段时期。

  以农业上的种植自由所确立的生产自由,随着行会和垄断的取消而得以推广。但制宪议会中的资产阶级也不是没有犹豫的,新的制度便掩盖着各种各样的情况和互相矛盾的利益。8月4日夜晚,行会特权已原则废除:“各省、采邑、城市、行会和村社所享有之特权,一律永远取消,同全体法国人所享受之共同权利合为一体”,可是8月11日通过的最后文本却只提到“省、采邑、地区、县、市和村社的特权”,而没有提行会。解决这个问题,还须等一年半。在议会讨论营业税时,公共税收委员会报告人——前贵族达拉德——把各种问题都联系了起来,认为行会和垄断是导致物价上涨的原因之一,这种专属特许应予废除。俗称“达拉德法”的1791年3月2日法案于是取消了包括管事会和全部师傅在内的行会,此外也取消了享有特许的作坊。资本主义生产力因而得到解放,人人皆可成为雇主的自由原则遂得以确立。随着被大商人控制的商会的取消及商标、监督、工场巡视等工业规章的废除,生产自由得到进一步加强。生产、物价和工资只应由供求法则来调节。

  在此情况下,劳动自由便与企业自由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劳工市场应与生产市场一样自由。(1791年6月14日通过的“勒夏帕利埃法”便禁止工人进行联合和罢工,有关内容请参见本卷下册第九章第284页。)

  最后是贸易自由。具有经济和税收意义的国内自由流通逐渐得以实现;受重农学派和哲学家谴责的消费税几乎全部取消。但因此而造成的群众购买力的提高却很快因物价上涨而被大大抵消。由于国内关卡、征收食盐税和间接税所需的监督机构及可予赎买的通行税的消失,由于“异族省”阿尔萨斯和洛林的归并所造成的关税和国界的一致及“关税璧垒的后移”,国内市场已成一个统一整体。此外,金融自由也使得贸易自由更为完备,同商品市场一样,证券交易业已自由进行,从而促进了金融资本主义的发展。

  随着各贸易公司所享特权的废除,对外贸易也已开放。1785年重建的东印度公司,原来垄断着好望角以远的贸易,为满足各商港和大出口公司所派代表的一致要求,制宪议会于1790年4月3日取消了该公司的垄断。对塞内加尔的贸易于1791年1月18日开放,马赛则于1791年7月22日失去其同东方和北非各国的贸易特许。但制宪议会中的资产阶级所主张的贸易自由化,一旦面临国外竞争,仍采取了妥协措施,这进一步表明大革命时期的那些人所具有的现实主义精神。国内生产受到了海关的保护,虽然此保护规模并不很大,因为议会在1791年3月22日通过的海关税则中只对少数商品的进口(如纺织品)和出口(如原料,特别是粮食)下了禁令。此外,议会对于殖民地的贸易维持了过去那种独家经营的唯利是图做法。1791年3月18日的税则规定,各殖民地的贸易只能与宗主国进行。维护殖民者利益的集团,已经使议会将奴隶制维持下来,同时拒绝给予有色人种以政治权利,他们的力量非常强大。(关于殖民地问题,请参见本卷下册第九章,第231页。)

  因此传统经济秩序已被打乱。当然,早在1789年之前,资产阶级便已控制了生产和交换,但现在这种自由经营的原则,却使他们的经济活动彻底摆脱了特权和垄断的束缚。资本主义生产是在所有制仍属封建性的体制下出现并在此体制下开始发展的;现在,这一体制已被砸碎,制宪议会中的资产阶级所采取的经济自由化政策加速了这一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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