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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厂管理民主化与劳资纠纷问题

李立三

(1949年7月10日)


  〔说明〕这是李立三同志在北平市职工干部扩大会议上的报告。


  这次会议同志们讨论的中心是工厂管理委员会及民主运动问题,现在我把这几个问题谈谈。

关于工厂管理委员会的问题


  第一,工厂管理委员会的性质和职权。有的同志提出,工厂管理委员会是否权力机关?是个决策机关还是执行机关?这个问题,在华北第一届职工代表会议关于国营、公营工厂企业中建立工厂管理委员会与职工代表会议实施条例草案中写得很清楚:
  “管委会是在上级工厂企业管理机关领导下的工厂企业中统一领导的行政组织。”这当然是个权力机关。没有哪一个领导机关而不是权力机关的,如果它没有权力,就没有办法来实现它的领导。是个决策机关,还是执行机关?这个提法,是把决策和执行分割开了。这在资产阶级国家里国会和政府是分开的,我们的工厂管理委员会则不同。我们的管理委员会是决策机关,也是执行机关。是不是最高权力机关呢?在它那个工厂企业内部来说,当然是最高权力机关。
  这个问题是怎样提出来的呢?原因是有很多同志,把管委会是最高权力机关和厂长的最后决定权对立起来。关于在国营、公营工厂企业中建立工厂管理委员会与职工代表会议的实施草案中。有这么一条规定:“管委会多数委员通过之决议,如厂长(或经理)认为与该厂利益抵触,或与上级指示不符时,经理和厂长有停止执行之权。但须立即报告上级,请求指示。”“如管委会多数委员认为厂长(或经理)的前条措施不适合,或对其报告有异议时,亦可将自己的意见同时报告上级,一并请求指示。但在未经上级指示前,应执行厂长(或经理)的决定。”这就是所说的厂长最后决定权。这个厂长最后决定权,是指的管委会内部的问题,而不是把厂长放在管委会之上来最后决定。厂长是管委会的委员之一,而且是管委会的主席。工厂企业中除了管委会以外,再没有其他行政管理的权力机关了,而这权力机关,是指的这级组织,而不是指的厂长个人。
  那么,厂长最后决定权是什么呢?厂长最后决定权是管委会内部的最后决定权,因为厂长是管委会里面的,并不是不参加管委会而只经大家讨论提供意见交他最后决定执行。他是管委会的主席。如管委会有七个人,三个说东,三个说西,双方争执不下,或两个赞成,四个不赞成,在这时,厂长有最后决定权。厂长以为四个人的意见对,就按四个人的意见作决定,以为两个人的意见对,而大多数(四个人)的意见不对,就按两个人的意见作决定。但必须报告上级,说明他赞成少数人的意见,另外多数人的意见,也要报告上级,上级决定谁的意见对,就按谁的意见办,但在上级未决定前:应先执行厂长的决定。
  但是,厂长的最后决定权,并不是无限制的,并不是厂长独断独行。建立管委会,就是为了纠正独断独行的作风。目前我们厂里的行政办不好,是因为他们不走群众路线,犯官僚主义,这是错误的,这是国民党作风,是官僚资本主义的管理方式。我们新民主主义的管理方式是依靠群众,管理民主化。管委会的决定,厂长首先要执行,支部、工会都要执行。管委会决定的事情,厂长是不能随便改变的。
  为什么厂长要有最后决定权呢?因为有时候大多数人的意见不一定是正确的,给厂长一个最后决定权,避免厂长作群众尾巴。国营、公营工厂企业的厂长是国家(或经理)派去的,是国家的代表,他看问题比较全面,比较远大,不仅看到本厂的利益,还看到整个国家的利益。厂子的利益与国家的利益,有时候不一定是一致的,比如电车公司有困难,厂子里可能主张电车涨价,但一涨价与全市人民都有影响,这时,厂长要照顾全面,决定不涨价,而先向市政府请示。厂长有最后决定权,就为的是避免大多数人有错误弄坏事情。
  厂长虽然有最后决定权,但不应常常使用,最好一次也不要使用。好厂长是不使用它的。没有经常和多数人的意见对立,而又经常自己是正确的那么回事;相反地恰恰说明了,经常和多数人的意见对立起来,自已往往是错误的,自己错了,仍要坚持自己的意见,独断独行,这样的厂长是要撤职的。
  厂长是管委会内部的一员,厂长的最后决定权也是管委会内部的,而非在管委会之上的;所谓厂长负责制是管委会内部的事,厂长是要负责执行管委会的决议的,并非因厂长负责制,厂长可对管委会的决议不负责任而去独断独行。所以管委会是最高机关。对这个问题如果不了解,是会发生原则性错误的。
  第二,管理委员会的组织。有的提出:在二百人以下的工厂是否可以组织工厂管理委员会?这是可以的。这与代表会不同。二百人以下的工厂可以不成立职工代表会,因为这样的工厂,开职工大会就可以了(劳大决议是五百人以下的工厂可以不成立职工代表会,此次华北职工代表会根据当前需要,决议改为二百人以下的工厂可以不成立职工代表会)。但管委会在小厂子也要成立。没有建立起工会的工厂是否可以成立管委会,这也是可以的。可先成立代表会,一方面由代表会选举代表,厂长、工会主席为管委会当然委员,共同建立管委会,一方面代奏会议的全体代表都可以成为工会的基本会员,组织工会筹委会,再扩大会员,选举工会执委会,成立正式工会。当然,代表成为工会的基本会员,或扩大吸收会员,都是以自愿为原则,绝不能强迫。
  军工厂是否可以建立管委会,实行民主呢?这也是可以的。有人提出,这样即不能保守军事秘密,军事秘密是对外可以保守的,对军工厂内部的工人是不能、也不应该保守。所以军工厂也必须成立管委会。
  这些问题的提出,是由于我们在领导上还不敢大胆放手。我们不要怕,北平解放很久,我们已做了许多工作,群众对当前的形势已有相当的认识,至少已认识到革命已经取得了基本的胜利,历史不会再倒转回去。因此,群众能够选择哪是能给他办事、能为国家办事的人。就是有几个坏分子混进来了,也并不可怕,因为我们是有领导的,同时也有群众的监督,我们要相信工人,依靠工人。
  第三,私营工厂是否可以组织管委会?这要看资本家愿意不愿意,因为厂子是他们的,硬要组织管委会,他就会害怕,他不办厂子,我们不能强迫他。所以私营工厂是否组织管委会,决定权在于资本家,我们只能说服,不能强迫。如果私营工厂经理赞成组织管委会,工人要求经济公开,我们怎么办呢?他既然赞成组织管委会,就可能赞成经济公开。如果他不愿公开,那么只有说服他,不能强迫他公开。
  第四,有的同志问,最后决定权是属于厂长还是属于经理呢?公营企业,有厂长就没经理,有经理就没有厂长,是一个,没有问题。私营企业又有厂长又有经理,最后决定权是属于谁呢?那由他们去决定,我们不能过问。如果有分厂,分厂厂长在分厂管委会内,有最后决定权。最后决定权是指一个单位、一个工厂的管委会内部的,不是对外的,也不是对上的。分厂长的最后决定,在没有得到总厂长指示修改前,不能修改。
  第五,组织管委会是否耍筹备会?用不着,它不是工会,不是群众团体,它只是民主管理机关,如要筹备,厂长和工会主任就可以筹备,而用不着筹备会。
  第六,共产党支部书记为什么不规定为管委会的委员呢?因为现在还是新民主主义社会,政府不可能、也不应该在法令上做这样的规定。在提候选人时,应有支部书记的名字,而且应该被选上。因为经验证明,只有党、政、工三方面在管委会中的统一,才更能对工厂管理与群众工作有利,以免“三权鼎立”,互不配合的毛病。但是如果群众不选支书,那党便应当考虑撤换这个支书,因为他的工作一定没有做好。管委会的常委一定应有党、政、工三个负责人,条例上只规定有政、工负责人,就只好选他人担任。

关于职工代表会议问题


  第一,职工代表会议在一个工厂里是否有两个?在这次华北职工代表会议上,决定工厂企业中的职工代表会议是属于工会系统,由工会召集的。在六次劳大决议中,我们规定由行政领导,后经再三研究,觉得不应由行政领导,因它不属于行政系统,它应由工会领导,由工会召集。工会的代表会议,同时也是行政上联系工人的组织。因此职工代表会议,在一个工厂内部,只有一个,没有两个,只有一种代表,没有两种代表。如有两种代表,开起会来很困难,本来他们讨论的事情是一样的。
  第二,如果不是会员,是否可以当选代表呢?其实我们主张先有职工代表会议,再组织工会。职工代表会议的代表,就是工会基本会员,就可以选举工会筹委会,如果有的代表不愿加入工会,那是他的思想落后,可以说服他。如果有坏分子,可以改造他,或经过群众撤换他。如果一个一千工人的厂子有五、六百人不是会员,只有二、三百人是会员,怎样办呢?可以发动,教育群众加入工会,不到一个月可有百分之九十甚至百分之百的加入工会。如果代表中有一、二十人不是会员,那可以说服他们加入,两、三天即可解决问题。(要记住:是要说服,不要强迫,强迫是绝大的错误!)所以职工代表会的代表与非会员的矛盾,可能暂时发生,不会永久存在的。至于非会员是否可以当选代表,如果非会员既能当选代表,群众拥护他,为什么不可以把他吸收为工会会员呢?非会员当选代表的这种情况,恐怕不多,有也是暂时的现象。石景山的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分开,是不好的,可根据具体情况和群众意见解决之。石景山工会执委不许参加管委会,也是不对的。
  第三,在选举代表时,职员代表和工人代表是否一起选?这应当一起选,分开选是不好的。为了保证工人和职员代表的一定比例,如职员要两个,工人就需要四个等,事先应当有些准备,征求群众意见,在群众中酝酿,规定工人、职员各提几名候选人。提议的候选人,要有介绍,看有附议的没有,附议了,就可成立。再看有批评的没有,如果大家要取消他,即可取消。这样取消几个,保留几个,然后再认真的用无记名投票选举才行。这是工人参加工厂管理的大事,所以选举绝不能马虎,走形式,而应该郑重。如果由工作组规定名单,向群众宣布,一举手就算选举,是不行的,这种选举法是关门主义。我要用真正的选举,群众路线的选举。今天有这个条件,工人不会选坏人。当然,帮派、同乡的关系也是有的,但绝对不会选举的结果坏人占多数。包办代替不民主的选举是要不得的,是有害的,这是我们今天工会工作搞不好的主要原因。当然群众路线的选举并不是说不要党的领导,我们可以提出几个人,在群众中宣传他怎样好,建议把他列入候选人名单,交群众讨论,决定。如果选举的结果一个职员也没有,我们可以提出请大家考虑,大家认为没有职员不合适,就可以变动。
  第四,小组长与代表有什么区别?小组长是代表工会执行日常工作的,代表则是每小组选一个,代表组员的意见,会后就完了。
  第五,职工代表会议与职工代表大会有何区别?是否冲突?有职工代表会议的代表,是有一个经常的代表资格,在开会期间与非开会期间,都是代表,要经常反映职工的问题。每个月要开会一次到两次。而代表大会每年只召集一次,代表是临时性的,会后即行取消。代表大会决定方针、任务、章程等重大事情,代表会议则是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及研究工会日常工作,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召集代表会议,并不冲突。
  第六,职工代表会议并不是厂子的最高权力机关,我们不赞成“工人当家”的提法,应该是整个工人阶级当整个国家的家,如果工人当一个厂子的家,那一定把事情搞坏,所以我们反对极端民主化。整个阶级,只有政府才能代表,所以实行厂长负责制,厂长是国家的代表。

关于工会工作问题


  工会工作与行政工作有些什么显著的区别呢?行政主要是掌握生产计划,工会则要保证生产任务的完成。工资问题,工会要组织工资评议,但最后决定权属于管委会。福利事业主要由工会办,行政上要处处帮助。劳动保险,由行政与工会共同办理。教育工作有些由工会办(如训练班、夜校等),有些由行政办(长期学校等)。
  关于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组织工会的问题,须要由两方面来解释。自下而上,是在各个小单位,先摘小组,然后组织分会,再组织总会。这是小手小脚的做法,在国民党统治时期,不可能自上而下的组织工会,由下而上是可以的。但是今天情况已经变了,用不着小手小脚了,而且要反对小手小脚。现在我们要自上而下的组织。一个厂子先召集代表会议,代表作为基本会员,然后组织总的筹委会,再成立分会。自上而下,也是民主的作法,干部是民主选举,不能委派,所以与工人自己办工会并没有矛盾,这是更大胆的相信群众。
  有人提出:工会的经费从哪里来?如果会费不够怎么办?我们认为,工会经费一定要独立,工会干部如果吃官家饭,就会与工人有区别。工会一定要收会费,工人交纳会费,对工会就关心,就要过问和批评工会的工作。同时,办工会的人也要从各方面来关心群众。工会要收会费,除可保证工会的经费外,更重要的意义就在这里。会费不够怎么办呢?可以由总工会抽出预算,正式请求政府一总予以补助。不要零碎的将工会当作政府的一个单位,向政府作报销,那样是不妥当的。但是只要工会工作搞起来了,是可以够的。以每一会员拿自已收入的百分之一交会费,一定够用;就是说,一百个会员可以供给一个脱离生产的工会干部;如果确定三百人有二个脱离生产的干部,那么还有三分之二可以作工会的办公费。会费一定由会员自愿的交,他如不交,可以说服他交,但不能强迫他交。可是工会的组织章程有一条规定,三个月不交会费即取消会员资格。这一条一定要坚持。不许由行政在发工资时代扣会费,扣会费是懒惰的办法,而且会失去了会员交纳会费的本来意义。如果我们的工会办好了,真正能给工人办很多事情,工人没有不愿意交纳会费的,过去的经验这样的告诉了我们。
  有人提出:“职工会”三字为什么把职员放在工人上边呢?这是一个很大的误会。职工会的职字,是指的职业,不是指的职员。“职工会”是翻译名词,意思就是指的职业工会。其起源是封建社会中,成立以职业为系统的工会(但那时往往是手工业主的行会),资本主义社会依然是按职业成立工会。如在英国就是如此。自从苏联十月革命以后才开始按产业组织工会的,但是“职工会”这一名词就仍旧沿用下来。
  从这个问题和了解勤的情况中,知道当前各工厂企业中,职员和工人还存在着一些隔阂和不团结的现象。薪水生活者的职员,是工人阶级中的一个阶层,他和工人不同的地方,在过去,一个是出卖自己的体力劳动来维持生活,一个是出卖自己的智力劳动来维持自己的生活。过去彼此都是受官僚资本的压迫与剥削,所以不应反对职员。在过去,官僚资本家是通过职员来统治工人,把职员的待遇提的较高,职员也养成了轻视工人的观点,被资本家利用,替资本家作压迫剥削工人的事情,这是工人恨职员的原因。但职员并非剥削者,而是同样受资本家剥削的,只是因生活被资本家利用。对于他们那种看不起工人的落后观点,要帮助他们纠正。也有欺压工人剥削工人的坏分子,但只是少数。职员和工人应该互相帮助,团结进步。职员是工人阶级中的一个阶层,因此可以参加工会。
  小组是按生产单位来分的,不一定单独是工人,或单独是职员,只要是同一生产单位,工人与职员混合编在一起。
  总括以上的问题有两点,同志们应该特别注意:一个是工厂管理民主化问题:管委会是实行工厂管理民主化的办法,是为了纠正官僚主义的作风,是我们管理工厂的方针。中央对这个问题很重视,这个决议起草后,少奇、恩来同志看过,最后毛主席亲自批准的。我们一定要执行。其次是工会的民主问题。这个问题很重要。如果只有工厂管理民主化,而没有工会的民主化是不行的。我们北平工会工作中一个很大的缺点,就是不民主,有许多工会成立不是民主选举的,而是包办指定的。工会是一个群众组织,工会不民主是工会脱离群众的主要原因之一。民主是工会的灵魂,没有民主,工会就会成为僵尸。只有实行民主,工会才能成为真正的群众组织。所以工会干部必须选举,工会的问题必须经大家讨论,工会的事情必须大家来办,这三项是必须注意的。

关于党、行政、工会的关系问题


  管委会是行政组织,工会是群众组织,共产党是党的组织,
  这三个组织都是独立的,谁也不能向谁下命令。工会不能命令党,这是大家都清楚的,同样党也不能命令工会。现在党命令工会的现象到处存在,这是错误的。它们的领导,均各有其直属上级。这样党是不是不起领导作用了呢?不是的。党在工厂企业生产中,在工人中,仍是起先锋的领导的作用,它的领导是依靠党员执行党的正确的政策和对群众的说服教育,依靠党员的模范作用,核心作用来实现的。党对工会的领导,是通过党在工会中的党组和党员来领导工会,使党的意见变成群众的意见。如果群众通不过、应看党的决定对不对。对,就说服群众;不对,就立刻改正。支部书记一定要是工会的积极分子,支书应在厂内担任相当的工作。
  工会的事情如工资福利问题,可以拿到管委会去讨论。因为工会参加管委会,管委会的决定是经过工会自己参加讨论制定的,所以工会有责任保证管委会的决定之实现,但不是管委会命令工会执行,而是工会保证完成。工会受上级工会领导,除上级工会外,谁也不能命令工会。党是起核心作用的。
  工会因为自己的会员代表参加了管委会,或党因为自己的党员被选举参加了管委会,行政上的决议都是经过管委会共同商讨过的,所以大家都应积极执行,保证任务的完成。至于哪些事情归行政,哪些归工会,应是与谁相关的事情由谁来做。如生产计划、经营管理,这应该是行政办,职工福利主要由工会来办,行政上可帮助,日常职工学习应由职工会来办,但应密切配合,几个管委会常委应经常商讨工作,天天接头,作到一切工作大家都知道。要纠正当前党、行政、工会工作脱节,配合不上,甚至于不团结的现象。
  职工代表会议对管委会的决定,只有批评与建议之权,对职工代表会议的建议,管委会认为对的,就执行;认为不对的,在下次职工代表会议上说明理由。如职工代表会议坚持原来意见,管委会应报告上级,毁上级也认为职工代表会议的建议不对,应再向群众解释。其实,只要我们工作做得好,这种现象是不会有的。但职工代表会议与工会的关系就不是这样了,职工代表会议的决议,工会一定要全部执行,如工会认为职工代表会议有错误、应立即报告上级工会,在上级工会没有指示改变以前,工会仍应执行职工代表会议的决议。最后应当指出,关于工厂管理民主化,工会工作的民主化,这是经过充分的酝酿讨论,许多意见经过多次的修正,又经过党中央和毛主席批准的,是纠正当前工厂企业中普遍存在的官僚主义作风的有效措施,我们必须坚决贯彻实现。

关于劳资纠纷问题


  最后我还想附带谈一谈私营企业中的劳资纠纷问题。过去我们在私营企业中搞的很糟,其原因是不懂得劳资两利的方针,片面保护工人利益,结果害了工人。这个问题,现在大家基本上打通了。我们是从为了工人的基本利益出发,才必须要实行劳资两利。但是,还有一个问题,就是解决劳资纠纷的手续问题。开始解决这个问题是无政府状态,这里也解决,那里也解决没"一个统一的机关,结果愈解决纠纷愈多。因此,中央特指示一切劳资纠纷只有市级方能解决,街、区、工作组,都无权解决。
  过去一些劳资纠纷都由总工会解决,总工会对工人的要求往往提出反对的意见,形成站在工人与资本家之间或之上,造成工会脱离群众。解决劳资纠纷时,工会是代表工人利益与资方交涉,不是调解劳资纠纷,如果工人提的要求过高,工会可说服工人,与工人商量好,再代表工人向资本家提出交涉,如果资本家不答应,工会即代表工人请劳动局进行调解(政府机关可作调解,因为政府里也有资本家参加),如调解无效,则请劳动局召开仲裁会(劳动局主持,总工会、工商局、商会各出一人),如仲裁不成功,双方之任何一方,均可起诉,由法庭判决。
  这样,总工会与劳动局的分工就清楚了。工会是代表工人的,劳动局是调解机关。工会说服工人,一定要站在工人立场,而不能站在中间立场(政府与工会的说法是不一样的,政府要照顾工人,也要照顾资本家),工会宣传劳动政策,也要站在工人立场。
  解决劳资纠纷段好的办法呈订立集体合同,如果一家一家的解决使纠纷更多,比不解决还坏。因而解决劳资纠纷也要自上而下地解决,这样可以一致,可以消灭无政府状态。北平国药业劳资纠纷的解决办法——订立集体合同——基本上是对照,可作一个典型。中央关于统一解决劳资纠纷的指示已经发出,我们坚决执行。



感谢 闲汉 录入及校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