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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工会工作中发生争论的问题的意见向毛主席的报告

李立三

1951年10月2日



主席:
  关于目前在工会工作中发生争论的问题,先将几个带原则性的和在决议草案中提到了的写在下面,供你参考,并请指示。

  (一)关于在工厂企业中进行民主改革问题,除开方法上的缓进与急进之争外,还有一些同志认为上海主要是资本主义性的城市,在工厂企业中是很少甚至没有封建残余的。上海纱厂中的“拿摩温"不同于武汉纱厂的“头姥"和青岛纱厂的“把头”,没有“拿摩温”便不能管好工厂,因此在工厂中只需要进行“民主团结",而不需要进行“民主斗争
  另一些同志的意见,认为上海是典型的半殖民地的城市,帝国主义、官僚资本和资本家在工厂企业中统治工人的方法之一是与其他地区一样,利用各种封建势力,主要是会门、帮口的头子作爪牙。“拿摩温"也与其他地区纱厂中的“头姥”、“把头”一样:第一,主要是一种管理人的制度,而不
  是管理生产的制度;第二,拿摩温也多半同时是帮口会门的头子,他们欺压、剥削工人的行为及为工人所痛恨的情形,一般说来,也是一样的。其中当然有个别好的分子,甚至有同情和参加革命的分子(如范小凤同志以前也是拿摩温),但只是个别现象,而不是一般现象。因此在上海工厂企业中也应该进行适当的“民主斗争”,肃清工厂企业中各种封建势力的残余,并可像武汉、青岛一样,根本取消拿摩温制度。否则工厂企业是不能真正改造好的。
  我是同意后一种意见的。

  (二)有同志认为在私营企业中无法进行民主改革的工作,因为那些压迫工人的坏分子,都是资本家的亲戚朋友,“牵一发而动全身”,会妨碍统一战线的政策。
  另一种意见,认为在私营企业中可以不管资本家愿意与否去进行民主改革,事后他们会同意的。
  我个人的意见,关于私营企业的民主改革问题,也要采取对资本家又团结又斗争的方法,取得资本家的同意(哪怕是半勉强性的同意也好)去进行。

  (三)关于工会是共产主义学校的问题,有同志认为中国处在新民主主义建设阶段,工会只能说是新民主主义的学校,不能说是共产主义的学校。
  另一种意见认为把新民主主义与共产主义对立起来是不对的,中国工会是共产主义的学校,但同时应当进行新民主主义政策教育。
  我是同意后一种意见的。

  (四)有同志认为在国营企业中公私利益是完全一致的,无所矛盾,甚至否认“公私兼顾"的政策可以适用国营企业。
  另一种意见认为在国营企业中公私利益是基本一致的,但在有关工人生活、劳动条件等问题上是存在矛盾的,但这种矛盾的性质是工人阶级内部的矛盾,因而是可以而且应当用调协的方法,即公私兼顾的方法来求得解决的。
  我个人是同意后一种意见的。我觉得公私关系问题,不仅在目前国营企业中,而且在将来社会主义时期各种对内政策问题上也还是一个主要问题,否认“公私兼顾”的原则可以运用到国营企业中的意见,可能是不妥当的。

  (五)有一种意见,认为中国经济发展不平衡,目前建立全国产业工会过早过多。应当合并一些产业工会而加强地方工会的领导机构。
  另一种意见,认为为了适合经济建设准备的需要,适合中央各产业管理部门建立统一计划、统一制度、统一管理的需要,为了给工人以全国观念和阶级整体观念的教育,打破他们狭隘的行会观念和地方观念,建立全国产业工会是必要的,而且事实证明是有益处的。问题在于过去有些产业工会过于强调统一,过多的干涉下面的具体工作,因此与地方工会组织发生磨擦。今后应当规定属于产业统一性的问题由产业工会解决,但必须通过地方工会去实现;属于地方统一性的问题,由地方工会组织解决,但必须通过其所属产业工会去实现。这样既可加强产业工会的组织,又不妨碍地方
  关于在工会工作中发生争论的问题的意见向毛主席的报告299工会组织的领导。
  我是同意后一种意见的。

  (六)有不少同志认为全国总工会规定的各级工会组织编制的人数太少,特别是基层组织脱离生产干部的人数太少,要求增加。
  我们觉得基层组织以上的编制人数可以稍有增加,但不宜过多。工会法规定的基层组织脱离生产的委员的人数,一般说来是妥当的,但在初开辟工作时间可以适当增加,在大工厂企业中,除脱离生产的委员外,还可增加两三个做技术工作(文书、会计)的人。但是,象现在有些基层组织几乎每一百人就有一个脱离生产的干部,实在太多,并且有害于工作,由少数脱篱生产的干部包办一切工作,不组织积极分子进行工作,不动员群众自己动手解决问题,是工会组织脱离群众的主要原因之一。所以脱离生产的干部人数多寡问题,也是一个比较重要的需要解决的问题。

  此外关于工资问题,劳动保险问题,劳动保护问题,保护女工、童工问题,工会会员与共产党员可否做资本家代理人的问题,都有一些争论,我不详细说了。

  上面所写的我个人意见,是不成熟的,也就可能是错误的,望给以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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