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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家族主义

刘师复

(1912年5月)


说明〕录自《师复文存》,革新书局1927年出版,第115-125页。


  吾人常宣言曰:家族者,进化之障碍物也。家族之起源,由于婚姻,家族之界域,成于族姓。故废婚姻,所以去家族之根源,废族姓,所以泯家族之界域。二者相为表里者也。

  自有婚姻制度,乃有家庭。己所生者谓之子女,同族系者谓之宗族。亲疏之见,如鸿沟然。相沿既久,习以为常。由一宅而至于村于邑于国,重重畛域,联环而生。国界种界于是乎起。

  世界进化,国界种界,不久将归于消灭,故家庭必先废。

  社会者,当以个人为单纯之分子者也。自有家族,则以家为社会之单位。个人对于社会,不知有直接应负之责任,而惟私于其庭。人人皆私其庭,而社会之进化遂为之停滞。

  财产者,世界之公物,非人所得私有也。自有庭族,老者计积蓄,少者冀承产,无人无日不以私产为念。竞争既久,遂成今日贫富悬绝黑暗悲惨之社会。

  人人平等,无能相辖。自有家族,而青年男女遂皆卑屈服从,无复独立之人格。支那人有恒言曰:有夫妇而后有父子,有父子而后有君臣。故家族者专制政体之胚胎也。

  欧洲古代男子待其家人如俘虏,及乎中世,犹有罚妻杀子之权。法国大革命后,家庭权力乃渐减缩。将来必低至零度而后已。若在支那,则今日仍为庭长跋扈之时代,所谓大族大家者尤甚。以纲常名教之毒中之最深故也。

  吾常谓支那之家庭,非家庭也,一最黑暗之监狱耳。此监狱由婚姻为墙基,族姓为砖石,而纲常名教则为之泥土,粘合而成一森严牢固之大狱。家长其牢头,多数可怜的青年男女其囚徒也。此等狱囚,既饱受牢头之苛待,复习熟于牢狱的生活,一旦牢头既死,即继之而为后此诸青年男女之牢头。数千百年,蝉联递演。支那之男子遂无一人非囚徒,亦无一人非牢头。其女子则始终为囚徒之囚徒,噫,可怜不可怜!

  欲破此大狱,其惟婚姻革命乎,族姓革命乎!而助此二者之实行,则纲常名教的革命也。纲常革命者,莫善于某氏之“三纲革命”。附录于后,以代吾说。

  去迷信与去强权,二者皆革命之要点。因此二者互相维持以图保存者也。所谓三纲,出于狡者之创造,以伪道德之迷信保君父等之强权。

  迷信与宗教为一流,与彼相反者,则科学之真理。若取迷信与科学比较其异同,则是非易决矣。

  (甲)宗教迷信:(一)君为臣纲;(二)父为子纲;(三)夫为妻纲。纲领者犹统,辖之意也,是臣子妻皆被统辖者也。

  (乙)科学真理:(一)人人平等;(二)父子平等;(三)男女平等。以真理言之,孰有统辖之权,孰有服从之义,故一切平等。

  (甲一)君为臣纲(略)

  (乙一)人人平等(略)

  (甲二)父为子纲

  就伪道德言之,父尊而子卑,就法律言之,父得杀子而无罪;就习惯言之,父得殴詈其子,而子不敢复。

  因强弱之异势。迷信之谬误,故父尊而子卑,父得而统辖其子,于是父为子纲。父之知道明理者,固不肯恃强欺弱,侵其子之权,其他则以此伪道德为保护权利之具,侵侮其子,无所不至。故纲常之义,父之明理者固无所用之,而用之者皆暴父而已。

  至子之恶者,虐待其父母,偶或有之。然彼固无畏乎所谓圣贤,所谓纲常。至良善之子,必善养其父母,固无所用于圣贤与纲常者。

  就暴父言之,纲常伪义,徒以助其暴。就恶子言之,则不足以减其恶。

  且恶子较暴父为少,偶有之,安知非因累世之恶感情所致耶?总之三纲之伪德,有损而无益。

  暴父之待其子也,当其幼时,不知导之以理,而动用威权,或詈或殴,幼子之皮肤受害犹轻,而脑关之损失无量。于是卑鄙相习残暴成性。更使之崇拜祖宗,信奉鬼神,以成其迷信,而丧其是非,更教以敬长尊亲习请安拜跪,炼其奴隶禽兽畏服之性质。及其壮也,婚配不得自由,惟听父母之所择。夫男女乃两人之事,他人亦竟干涉,此乃幼时服从性质之结果而已。及其父母死,而复以繁文缛节以累之,卧草食素,宽衣缚其身,布冤蔽其目,逢人哭拜称曰罪人。

  呜呼,父母之死也,其子哀伤,出于自然。然其死也,乃机体衰老生理之关系,子何罪乎。其子当哀伤劳苦之际,奈何反使之背于卫生瘁其精力。

  夫哀伤与眠食不安,乃出于自然,本不必他人教使。而彼狡者自以为圣贤,从而制礼以提倡之,而彼愚子暴父,自以为尊崇圣贤,从而效之于幼教之于长,相习成风而其结果则为子孙加此一种迷信。此迷信所以保存父母死后之余威也。

  总之为子者,自幼及长,不能脱于迷信与强权之范围。己方未了,又以教人世世相传,以阻人道之进化,败坏人类之幸福。其过何在?在人愚。乘其愚而长其过者,纲常伦纪也。作纲常伦纪者,圣贤也。故助人道之进化;求人类之幸福,必破纲常伦纪之说。此亦即圣贤革命家庭革命。

  (乙二)父子平等

  就科学言之,父之生子,惟一生理之问题,一先生,一后生而已,故有长幼之遗传,而无尊卑之义理。就社会言之,人备自由,非他人之属物。就论理言之,若生之者得杀被生者,则被生者亦得杀生之者。既子不得杀父,故父亦不得杀子。

  父之杀子与殴詈其子,非出于理,而出于势力。势力即强权,乃反背真理者也。科学真理,一本于自然,不外乎人道。父人也,子亦人也。故父子平等。子幼不能自立,父母养之,此乃父母之义务,子女之权利。父母衰老不能动作,子女养之,此亦子女之义务,父母之权利。故父母子女之义务平,权利等,故父母之于子女无非平等而已。此即自然之人道也。人生于世间,以世间之物为生活,此物非属于甲,亦非属于乙,非属于父,亦非属于子,惟属于众人而已。此至公也。既有家庭,则易公而为私,爱己而忌人。曰我之子,故我爱之。于是慈之说出。推此以求,则人之子遂不爱。曰我之父,故我爱之。于是孝之说出。推此以求,则人之父遂不爱。所以爱我之父,我之子,是因其与我近。慈父之与我近,子之与我近,究不若我之与我近。故孝也,慈也犹不若其自私之为甚。故父愿其子孝,且用强迫威骇以得之,而子变为奴,隶禽兽矣。故孝者父之私利也。子欲其父慈,欲其有利于己,(产业)用媚以求之,或以孝之美名为升官发财之运动法。于前之说(遗产)则父母为马牛,于后之说,(孝之)美名)则父母为傀儡。故慈者子之私利也。若顺乎科学公理,人当本于构造生理,各尽所能,各取所需。

  若路人有所需,不能因其为路人不与之不助之。若父母或子女无所需,不能因其为父母或子女遂夺他人之分,而特别与助之。

  慈孝者,私之别称也,若世人不私,则无所用其慈孝,即世人慈孝(博爱)世人也。

  博爱平等,公之至也。慈孝与博爱,及公与私,皆成反比例。然慈孝有害博爱平等,而博爱平等无损于慈孝,且有益之。因慈孝只利于我之近者。推而及于自利,博爱平等是利众人。众人利我与我之近者自在其中矣。

  人道进化之程度愈幼稚,慈孝之风愈盛,而博爱之力愈薄。因各私其私也。今之世界,纯然自私之世界也。经济问题,其一大阻力。若经济平等,(共产实行)人人得以自立,互相协助而无所用其倚附。是时也,有男女之聚会,而无家庭之成立,有父子之遗传,而无父子之名义。是时也,家庭灭,纲纪无。此自由平等博爱之实行,人道幸福之进化也。

  今其时虽未至,而进化之趋向已进矣。

  家庭革命,圣贤革命,纲纪革命,所以助人道进化者也。

  (甲三)夫为妻纲

  就伪道德言之,夫尊妻卑;就法律言之,夫得出妻,妻不得离夫。夫执奸(两人之真爱情,反谓为奸。)杀妻无罪而得奖,妻杀夫则为凌迟之罪。(妻之杀夫因爱他人不得而为之者百之九九,阻妻之爱他人者夫也,妻之杀夫非妻之罪也。)

  就习惯言之,夫嫖则为当然,妻与人交,则为失节。(因夫得嫖,且得有多妻,故无杀妻之事。然非夫之性善也。)

  因强弱之异势,迷信之误谬,故夫尊而妇卑,夫得而统辖其妇,于是夫为妻纲。夫之知道明理者,故不肯恃强欺弱,侵其妻之权,其他则以此伪义,为保护权利之具,侵侮其妻,无所本至。故纲常之义,夫之明理者固无所用之,面用之者皆为暴夫而已。是故纲常之义,不外乎利于暴夫而已。

  虽有知道明理之夫,而其妻不得脱于迷信之习惯,此非夫妻一部分之问题,乃男女普通之问题也。

  (乙三)夫妻平等

  就科学言之,男女之相合,不外乎生理之一问题。就社会言之,女非他人之属物,可从其所欲而择交,可常可暂。就论理言之,若夫得杀妻,则妻亦得杀夫,若妇不得杀夫,则夫亦不得杀妻。若夫得嫖,则妻亦得嫖。此平等也,此科学真理也。

  科学真理,一本于自然,不外乎人道。夫人也,妇亦人也,故夫妇平等。

  人生于世间,各有自立之资格,非属于甲亦非属于乙,妇不属于二夫,夫不属于妇,此自由也。既有家庭则易自由为专制,曰我之妻,我爱之而忌他人爱之,曰我为尔夫尔当爱我,而禁其爱他人。是以玩物产业待女人也。自私也专制也。

  若顺于科学公理,人当本于构造与生理,各从其欲,各为其所宜。

  人道进化愈幼稚,女人愈不自由,愈进化,男人专制愈减,今之世界,纯然自私之世界也,经济问题其一大阻力。若经济平等,则人人得以自立,聚散自由,有男女之聚处,而无家庭之成立。是时也,家庭灭,纲纪无,此自由平等博爱之实行,人道幸福之进化也。今其时虽未至,而进化之趋向已进矣。

  家庭革命,圣贤革命,纲常革命,所以助人道进化者也。

  实行政治革命,经济革命,皆不能免激烈之作用。因革命之主动者,与反对党性质正反,必有冲突故也。

  至家庭革命则无激烈之作用,惟改革其思想可也。因今之父母,即昔之子女。若其回思昔日所受之压制,不合于人道,则其将行恕道,不以己所不欲者施之于其子女也。今之子女,亦即后日之父母,若其知父母不当以某事压制之,则当彼为父母之时,亦当行恕道,不以己所不欲者,施之于其子女也。故父母子女皆得而作家庭革命党,助此革命之实行者。

  一曰尚真理以去迷信,此思想之革命也。(直接)

  二曰求自立以去强权,经济革命与有切要之关系也。(间接)

(一九一二年,五月。)




感谢 先知在1917 收集、录入及校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