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马克思主义文库 -> 雷蒙·威廉斯 -> 《希望的源泉:文化、民主、社会主义》(1989)

二 国家、政府和艺术



艺术委员会

1979


  艺术委员会一直步履维艰,它和英国大多数其他机构一样,面临着严重的财政压力:虽然政府给它的拨款额度一直随着通货膨胀的增加而增加,或者还要高一些,但是有可靠的证据表明,艺术机构的通货膨胀大大超出总的通胀率。由于它间接地支持了一些小事情,它的公众形象曾经一度很差;一个走马观花的读者在读了报纸上的部分内容之后,会得出一些可以原谅的结论,说它除了给“扫叶”、“撞墙”之类的表演艺术和可憎且具破坏性的伪艺术家以补贴外,给其他方面的补贴很少。在这段时间,它给几个剧团、芭蕾舞团和交响乐团的主要拨款来自商业赞助,由赞助商开展宣传活动,这就遮掩了普通人的耳目。那些赞助商给的钱比我们的拨款少得多,但却能在文艺演出中冠以“由帝国烟草公司赞助”等等字样。艺术委员会曾坚持要相应地标明它给它们的拨款,但是这个压力集团却说,把公共款项下拨给艺术团体是艺术委员会的本职工作,而商业赞助与否则是由公司自己确定的。如果接受这种观点,首先,等于默认一些故意误导的冠名广告;其次,等于默认给人造成的委员会只支持一些古怪艺术的印象,主要活动经费基本上都是由其他人赞助的;再次,等于默认两个政党都有阻挠或者实际减少艺术公共资金拨款的强烈倾向,依靠商业赞助,通过新的税收让步政策,把发展艺术作为扬名的事来做。
  这一直是右派势力的强硬立场。但是左派的立场也同样强硬,虽然市侩报纸给人造成的印象是,委员会在随心所欲地补贴那些游手好闲的亚艺术群体,而激进的报纸则继续坚持说它是官僚式既定艺术的堡垒。与此同时,委员会及其小组委员会的组成,它进行全面改组的一些提议,包括工党的一项详细计划,都不断遭到批评,被说成是不民主、不负责任。在这种困难情况下,委员会神经紧张地左顾右盼,当然就有被那个典型的英国政治比喻压垮的危险:如果你受到两方面的批评,那么根据定义,你肯定占据了有德行的中心位置。这样的结论是相当错误的。面对明显的困难、明显的歪曲和明显的谎言,艺术委员会一直在小心翼翼、尽责尽力地工作,但是对于自身所处的更加基本的结构性困难,它至今仍然不愿意承认。
  我想根据近年来在委员会工作的体会,对一些困难进行分析。1978年12月,我在委员会三年的任期届满。我曾经向任命我的休·詹金斯解释说我反对委员会的组织体制,希望它能改组,他同意我的观点。我的结论是,实质上的内部改组不可能在六个月内完成,在两次非常重要的时刻,我都提出了辞呈,最后我还是决定干满任期,这样我就可以在必要的公开讨论中提出自己对一些问题的详细见解。在担任委员期间,我极力争取并最终召开了一次委员会特别会议,广泛讨论了它的组成问题和政策问题。这次会议的结果之一,就是内部征求对它的组成的意见,现在这项工作正在进行。这样做虽然有用,但不能解决核心问题。实际上,这个过程变得更加困难,我在担任委员期间,大家对我非常客气,给了我很多帮助,在这样的组织中工作确实令人感到愉快和轻松,而且它的工作效率很高,但是这件事的难度很大,这也是一个问题。

一个中间体?


  从机构理论的宽泛视角来看,成立艺术委员会是一个重要的、比较有独创性的尝试,其目的是造就一个中间体,在不受政府组织直接控制的情况下,分配公共款项。关于这种中间体问题的讨论目前正在广泛进行,就艺术而言,在目前的社会秩序中,这个原则可以得到强有力的支持:首先,对艺术的有效支持,不可能通过普通的市场运作或者偶尔的私人赞助来实现(因为银行和工业公司很快就会发现而且确实早就知道这一点:只有在实质性的长期公众拨款的基础上,它们的冠名广告支持才能够实现);第二,虽然来自总财政的公共款项非常重要,但是由于政府部门要服从政治重点的变化,对艺术方针和实践进行直接控制,这就很不理想。我们只要把中间原则和另外两个可能的选择(商业赞助财团或政府艺术部门)进行比较,就能看出对这个问题采取比较现实的处理方法有多么理想。一个商业财团,无论它的总体思路如何,必然会使其政策服务于其自身利益,支持某些大都市的机构,支持某些与其商务领域有关的活动,支持某些礼仪活动。它不可能向一个地区提供全面赞助,刻意扩大赞助范围,也不可能把符合公众利益要求的、地位确立的艺术与实验性艺术广泛地结合起来,另一方面,从我们掌握的这种比较证据来看,政府部门即使停止直接的政治干预,对门类众多、形式多样、良莠不齐、有时无法预测的艺术的实际做法,也可能会缺乏高度的敏感。组成中间体的建议就比较有吸引力,因为这样的组织会采取负责任的态度来分配公共款项,而且其工作人员对艺术及其管理有直接、适时的了解。但是,难道艺术委员会就不正是这样的机构吗?从广义的原则上来说,它就是这样一个机构,但是从原则到恰如其分地实现原则之间,还有几个大问题,我将采用由易到难的顺序加以讨论。
  第一个问题是“中间状态”的基本定义。现在,讨论它的时候一般最典型的是使用比喻,其中用得最多的是“一臂之遥原则”。这是一个倒霉的形象,尽管不是刻意要准确,它所描述的中间状态是经不起推敲的。因为通常都是身体在指挥手臂,一臂之遥得到的是这样一个概念,就是不要进行让人一目了然的控制。我在那次特别会议上说,我认为实际正在发生的事情更像是“一腕之遥”,有人认为我这简直是在侮辱,不过争论已经无法在比喻的基础上继续下去了。实质性问题就是这个。根据当时的章程,艺术委员完全是由政府大臣们任命的,它的经费也是一年一度由这些大臣们决定的,并没有固定、公开的原则。在这些基本约束之下,委员会被赋予一定的独立性;它甚至可以免受议会的详细质询,这当然是不对的。这就需要尽量把它描述成真正意义上的中间机构。它是大臣们和某个政府部门的囊中之物,它的独立是有限的,利弊参半。有必要进一步仔细看看它是如何运作的。

“由在任委员推举新委员”的内定模式


  像艺术委员会这样的机构,真正的社会过程是“由在任委员推举新委员”的内定过程。最重要的任命是任命它的主席。如果前后两届政府不属于同一个政党,那么在任命过程中的确会发生一些不体面的事情。我担任委员的时候,它就曾有过两个主席,一个是保守党提名的,一个是工党提名的。他们的任期不可能精确到与政府的任期完全吻合,总会出现一些麻烦事,但是对这两个人的任命却具有非常明显的政治色彩,委员会那些可觉察到的特点发生了微妙而又重大的变化。这本身就很重要,但是如果仔细观察对委员会成员的实际任命过程,就会发现这一点更加重要。虽然我说“仔细观察”,但实际上只能进行猜测;其中的细节像往常一样笼罩在“柔和的暮色”之中。但是教育科学部的大臣及工作人员与委员会的主席及高级官员之间似乎进行过磋商。随后名单就产生了,而且看不出有什么代表性,这就使“由在任委员推举新委员”的内定模式变得复杂了。委员的任期正常情况下为三年,每年有一定数量的委员退出。新委员进入委员会的时候,大多数委员已经确立了或者习惯了它的工作方式。但是这种连续性和流动性的过程随后就被一个具体的内部程序所打断。我在特别会议上说过,委员显然被分成了两个等级,有些人在委员会只有三年任期,而另一些人则待得比较长,有些人就来纠正我的说法,他们开始还比较耐心,后来就不耐烦了。然而这是个简单的事实,如果一个委员被任命为某艺术小组委员会的主席(我在后面还要提到),他的任期可以而且确实也超过了三年。他是怎么被任命为小组委员会主席的呢?这又是柔和的暮色中的事了。主席或者秘书长向委员会宣布,说某某人已答应担负这一重任;委员会松了一口气,显得很高兴。
  有好几次我都看见了这种情况。有一次,一位小组委员会主席即将退出艺术委员会:当时要找一名继任者,我一直期待着有人把这件事提到委员会,可是后来跟我提起此事的却是一个熟人,他当时好像正在和相关部门的官员商谈由他出任新主席的可能性。此后不久他便成了这个小组委员会的主席和艺术委员会的新成员,还有一次,一位现任委员成了一个重要小组委员会的主席,那也是艺术委员会主席及其官员私下磋商的结果。就算事实上各小组委员会主席在艺术委员会的任期可以比普通成员长一些,这也是一个非常明显的“由在任委员推举新委员”的内定模式的例子。
  在作风层次上也有着同样的进程。它会使新成员觉得自己受到了非常特殊的欢迎。我第一次出现在预备性午餐上的吋候,有人就亲切地 对我说:“你在这张桌子入座,就说明你的到来。”这恰恰说明还没有到他们请我当小组委员会委员的地步,与会者中只有我们两个人不是其成员,但是这并没有使我感到不安,因为根据我与大臣达成的一项特别谅解,我是去观察并试图进行改革的,而且在他们最终有礼貌地提出由在任委员推选我当委员的时候,我要不为所动。从这种意义上说,我的到场是要产生影响,这不是普通意义上的特权。委员会的成员是不拿酬劳的,不过可以报销一般性的费用,他们参加由艺术委员会主办的活动是免票的,但是很多享受免票的人都加班加点地多干了许多工作。那里的主要氛围是带政治性的,在第一任主席主持工作期间,有过几个有争议的问题,但一个也没有付诸表决。我记得,即使在第二任主席主持工作期间,也只进行过一次正式投票。不妨这样说吧,由繁忙工作诱发的稀里糊涂的善意,逐渐形成了一团和气的氛围。有一次,要对一个有很大争议的问题作决定,我要求将我的反对意见记录在案,事后,现任副主席说他对这个要求感到震惊,在他看来这似乎打破了委员会的整个精神。 谁会对这个反对意见的记录感兴趣呢?但是在取得一致意见的过程之 中,在很少进行投票表决的情况下,这是除了辞职之外仅有的挑战手段 之一,因为选择性的辞职的结果只能使意见更加一致。
  所有的附属机构也都遵循这个工作程序。这样,各个主要的艺术委员会都是经过商榷后提名的,尤其是在上面提到的那种情况下,由到任的小组委员会主席与有关部门的官员进行磋商。人员名单表上报给艺术委员会,有一次由于我的坚持,还成功地在名单上增加了一个人。当然,一般的程序都是同样的内定模式。
  但是事情并非这么简单,因为各小组委员会不过是咨询机构,重要的拨款决定是由向主要艺术拨款的财务委员会决定的。这些委员会是由通常那种选择性磋商过程任命的。这些会议的纪要,连同各个小组委员会的纪要以及其他许多文件都被送到艺术委员会每月一次的三小时例会上。有些事情被提交给委员会来决定,而这些决定的复杂性和决定的时机选择往往使得这些参考文件显得很正规(当然有些是经过彻底讨论的),而这些由内部、不平衡方式选出的机构所做出的选择决定,无论如何是不可能得到充分审查的。这就大大地强化了这种一团和气的氛围。
  艺术委员会官员的作用也有必要看一看。他们当中的大多数人不仅有能力,而且有经验,他们对委员会大多数工作的了解超过了大多数委员,尤其超过那些只待三年的匆匆过客。他们和那些外行的委员们围坐在委员会的办公桌旁,开始的时候并不显山露水,但我认为实际上制定政策的,就是这些官员和各小组委员会的主席,必要时他们还要与艺术委员会的主席及高官们商量。明显外行的委员会以及更加外行的小组委员会,看上去是个相关的临时群体,在一团和气的氛围中,他们把自己看成是完全负责任的、中间性质的公众团体,而且公众通常也是这样看他们的。
  任何事务繁忙、机构复杂的组织中都会碰到一些这样的困难。有些困难可以用我们现在讨论的内部改革的办法解决。有一个不可思议的例子:某个小组委员会曾提出一项重要政策提案,几个月后,该小组委员会的成员以为提案早就被提交到委员会去进行充分讨论了,这时候委员会里有两个相关成员才在一次偶然的情况下第一次听说有这个提案。无论进行了多少像这样的局部改革——尽管这样的改革很不容易——委员会的工作程序显然都是从一些非常基础的设想开始的,而这些设想实际上又与委员会的任命方式及组织形式有关,如果政府部门的程序带有选择性并操纵意见一致,它的下属机构就不可能成为公开、民主的公众群体。

“艺术”的定义


  一个胜任的中间体还有一个特点,那就是它必须有一个明确界定的有效责任范围。艺术委员会现在还不是这样。根据1946年的章程,它最初的构想是:直接受财政部领导,所关注的“唯有美术”。这是个尽人皆知的困难分类,实际包括了戏剧、歌剧、芭蕾、音乐、绘画和雕塑。在 1967年的章程中,这个分类变成了笼而统之的“艺术”,而且把文学、电 影、摄影、“表演艺术”和“社区艺术”也囊括了进来;艺术委员会也归口到教育科学部的名下(1964)。
  后来这个界定更加符合实际需要。以前的界定虽有明显的旧残留,但在某种意义上正因为如此,才使它显得更加前后一致。从社会的角度看,原先那些艺术都是过去中上层和中层阶级在文化上的兴趣:政府主动采取的有限行动——进行财政拨款上的干预,而不是文化和教育上的干预——有助于支持它们,使更多的人有机会接触它们,但是文化方面的形势早就在迅速发生变化。无线电广播早就成了音乐和戏剧的主要传播者:尽管从数量上来说,电视的分布还不平衡,但它必将成为各种艺术的主要传播渠道。此外,一旦制定了从财政转向文化和教育的政策,就会产生截然不同的社会关系;不仅有更多的人能接触到一个相对封闭但仍在继续的文化,而且有了一批关系复杂、相互作用的新老艺术、新老媒体和机构以及新老受众。与此同时,对文学始终存在着相对的排除:并非因为它显然不属于“美术”——从1620年以来,尽管可以貌似有理地提出戏剧中的严肃艺术比书籍中多,但却没有人再提出过这样的论点——而是因为公共拨款已经给了图书馆,让它向公众免费开放。然而,一旦出现委员会的大部分款项都被用来支持主要艺术生产者,而不是首先支持和开发分配手段,而且分配的相对数额一直持续到现在,但是这种排除从原则上说是站不住脚的。
  任何一个艺术委员会都面临着不断变化的社会与文化关系的整个复合体所产生的主要问题。无论从社会的角度还是从形式的角度来看,试验艺术的发展(在比剧院更公开的场合演出的边缘剧团:公众表演艺术和基于本地区的社区艺术)导致了评估方面的问题,即使使用“标准”(它本身在“美术”这个局限性分类中的处境就很艰难)这个法宝也无法奏效。但是,对公共款项的使用质量进行严格评估显然还是非常必要的。艺术委员会发现自身还面临的问题:残存的旧的质量观念(继续存在的职业“美术”)、新的质量观念(超越学院式艺术和传统艺术)以及认为质量与形势之间存在着必然联系的新的社会文化观念:艺术作品与其受众之间的特定关系,这不仅与“非剧场”剧团和社区艺术的种种问题有关,而且发生了重大的转变,也就是与新章程中规定的教育目标有关,与政府的教育部门而不是财政部门有关。除了这些非常棘手的评估问题,委员会还发现自己要负责“艺术”,而在这个阶段,各种广播组织和许多(尤其是简装书)出版商正在成为艺术作品的主要提供者。
  虽然没能解决这种日益复杂的问题以及随后产生的混乱责任不在艺术委员会,但它的通融语气却导致它一次又一次准备接受这种混乱,认为必须容忍。主要的失败更多地在于公众层次上,特别是政府组织的层次上。当然,与艺术有关的部门和问题往往也和其他事情纠缠在一起,但是它们就像一个术士的徒弟所干的工作一样,都在政府多个部门的责任范围内。如果艺术委员会的工作和广播组织的工作连最低程度的联系都没有,就不可能有文化政策的连续性,以至像公共拨款这种最简单层次上的工作都无法进行。然而,20世纪20年代初,出于安全问题上的考虑,广播被划归内务部直接管,报纸和出版业则归工业部管。后来由于与地方政府的复杂关系,它们又被划归环境部的管辖之下,而地方政府现在也成了艺术活动的象征性、往往还是重要的经费提供者。要追踪这些责任的细节,就会进入一个似乎总也理不清的人为混乱之中。
  但主要还不是这个。主要是有关部门对文化和艺术方面含糊、有争议的定义做出了无能的政治上和行政上的反应。设立艺术和传媒部显然是必要的,以便协调这些不可避免会相互重叠和相互作用的领域,制定出可能的、连贯的、相互关联的政策,但是这种需要至今依然遭到顽固的抵制,如果设立真正的中间体的原则不能成为这种重组的中心内容,我肯定也会加入到抵制的行列。然而,在目前情况下,加之面临长期的财政压力,这些中间体,特别是艺术委员会、英国广播公司和独立广播管理局,在运作的时候,既要给人以独立行使公众责任的印象,又要防止或限制明显、一致地行使这种责任。用一个例子就可以大体上说明问题。艺术委员会发现,每次让受它补贴的大都市艺术团体去巡回演出都很困难:经费和物质上的困难,有些是实际存在的,也有一些是人为的。有一种责任在支撑他们的高质量;还有一种责任是把最好的作品呈现给公众。但是在相关部门的有限职权范围内,在各种复杂的关系中,难道这个问题就不能通过协调都市和主要由郡补贴的演艺团体之间的关系、通过定期广播他们的作品来解决?每一种方式都回到对公共拨款依赖性的问题上,而且存在着花费很大的复制及重叠现象,更严重的是,还浪费了一系列的机会。如果不是在各种复杂的活动的关键时刻都存在着资金问题,这样的混乱也许会以洋洋得意的英国方式继续下去,而且这些活动会减少真正的独立性,阻止以合作的方式解决问题,因为没有可以对它们进行讨论或评论的地方。

英国的政体及其统治阶级


  如果不看看英国的政体及其统治阶级的特点,就来讨论中间体的原则和问题,那就太天真了。确实,可以这么说:正是因为这种特点,我们所知道的中间体才有存在的可能,英国之所以一直能把它的一些官方职能授权给各种半官方或名义上独立的组织,就是因为它能够依靠一个异常精干且有组织的统治阶级,这样,它就能在一定程度上信任某某勋爵或者某某女勋爵,把公用款项以及明显的决策自由交给他们,只要他们有正常的报告和会计程序,他们就能像政府官员那样去运作。英国政府采用政府外工作和内定选举模式的办法完成了令人惊叹的海量服务公众的工作,范围涉及从上议院到英国广播公司总裁,从各种皇家委员会到各种消费者委员会,从各种咨询委员会到艺术委员会。我在那次特别会议上对这些办法进行过描述,并把它们运用到艺术委员会,现任副主席曾经洋洋得意地说我不懂“参与式民主”(顺便说一句,这个短语好像是我在1961年杜撰的,用来描述一个完全不同的东西),还说正是靠这样的办法我们才成就了 “民主的本质”,也就是“一致性”——这是无需猜测的。当然,这就是国家与这些办法及其控制程序有幕后联系的事实,比如受操纵的内定选举模式。
  当然,这个概念与更广泛的代表制和代表公选制的新概念之间一直存在着矛盾,在大多数实际情况下,这种方法的使用面很窄,可是为了不造成这样的印象,在一些任命和内定式选举之后,就进行有意识的宣传。不过我们现在必须面对的事实是:尽管中间体的原则有时被说成是英国的民主创新,实际管理这个中间体的却是这种本质上不同的,一个相对非正式,但却可靠、通融的统治阶级的原则。我们必须在每一个具体案例中来检验这个混合体。负责分配大学拨款的大学拨款委员会是根据代表制原则从各大学选出来的——表面上像个真正的中间体——但是那些代表实际上都是由教育科学部挑选的,是我们所熟悉的受行政部门控制的中间体,艺术委员会甚至连这样的混合体也不是。它是根据行政和政治需要任命的,其成员的遴选不是来自从事艺术实践和艺术管理的人,而是来自分类比较模糊的“有经验、有善意的人”——这是国家描述其非正式统治阶级的委婉说法。

不同的选择


  对艺术委员会进行改革的各种方法都已公布并展开了讨论。大多数方法都是以放权为主要原则:一个更广泛、更开放、更负责任的代表制度。这个原则当然应当得到广泛的支持。但它毕竟不是订立宪章并将其列入党纲的东西。在此之前,或者至少是在努力完成它之前,需要进行一次更为广泛而且必然更为复杂的讨论。我们可以列出四个尚未进行过充分讨论的问题。
  (一)中央和地方组织
  现在特别紧迫和困难的问题是一些负责从总体上支持艺术的中央组织与各种支持艺术的全国性、区域性和地方性组织之间的关系问题。问题早已存在,并有向苏格兰和威尔士扩展的趋势。但苏格兰和威尔士的艺术委员会运作很成功,它们在中央确定的英国预算分配中享有相当大的独立性。它们也沾上了中央艺术委员会的一些错误,尤其是任命方式方面的错误,但是它们的收获也很大,因为它们能着力关注离它们比较近的特定的文化,从这个意义上说,它们有许多值得英国的中央和地方政府学习的地方,在英格兰,真正困难的问题都比较明显.不过在发展比较健全的苏格兰和威尔士的组织中,这些问题很快也会明朗起来。首当其冲的问题是地方政府实际上早就介入了对艺术的支持和直接拨款,但却非常不平衡,因此有人建议(最明显的就是雷德克里夫一默德)应当把责任稳步地交给地方政府,使之成为主要的支持者和拨款者。这种解决办法的困难主要是目前这种不均衡的兴趣和理解。目前五花八门的地区性艺术协会就是这些问题的直接反映,少数协会已经有资格对本地区接受资助的艺术负起全部责任,而其他大多数还没有做好这种准备。可以这样认为:如果不去让他们负责,他们就永远不会做好准备,但是也存在着两个实际问题。
  第一,现有的各种艺术协会都在其章程中把中央的选择内定模式和直接由地方政府代表的方式结合起来。这对两方面来说往往都是最糟糕的。通常没有一个态度明确甚至有一些正当理由的中间组织来挑战经直接选举、可代表一切的地方当局的种种说法。关于可代表一切这一点值得一提,因为在当前选举出的结构中,这是一个反复出现的问题。议员或官员成了地区性艺术协会的委员,其实他们并没有被选举或提名,也不代表任何公开讨论的甚至公开宣布的有关艺术问题的政策。在其他许多方面也是这样,被选举的议员是一位全能代表,但其实他并不了解而且也不代表公众对于某个正在讨论并有待决定的问题所持的观点。这种不断被取代或被歪曲的公众代表方式,这种实际上偷梁换柱的方式,把一次普通的投票变成了在非常具体的问题上既没有争议、又不留痕迹的明显的决定权,当然,这是目前许多领域内代表制民主的核心问题。但是在艺术政策问题上,这一点特别明显,也特别重要。在这方面我经历过很多,其中普遍带有个人好恶或当时政治偏见的不乏其例。虽然目前这个艺术委员会有许多错误,但是它曾多次站出来约束或修改在政策方面的独裁式干预,这些都是事实。在地方当局目前这种全能代表的基础上,轻易地把权力下放给他们,就会有出现这种严重后果的危险,虽能起到某些权力下放的作用,但却明显放弃了中间体的原则。对于中央和地方来说,现在的当务之急就是讨论和解决真正的中间一级的地方艺术权威机构。
  第二,是更宽泛的文化问题。经常有人提出这样的观点,认为艺术委员会应该挑战地方政府,让他们用限制中央拨款的方式,根据相应比例对本地区提供比较合适的资助。这是一个诱人的政策,但却可能导致某些地区对艺术拨款的逐步下降,即使地方的反对可能最终使情况发生逆转,这种连续中断的情况对许多机构来说将是十分严峻的。任何真正相信放权有好处的人,包括我在内,都必须认真考虑它的整个进程。在目前这种对国家总收入高度集权管理的情况下,文化责任放权的政策实际上可能导致许多地区以扩大地区民主为幌子,大幅削减用于艺术的公共款项。我们不要忘记,像这样削减给艺术的公共拨款已经上了政治右翼的纲领,而且这可能成为他们强有力的手段。
  因此现在需要对地区性艺术管理的形式,包括中间体的原则、确保必要的最低标准、确保必不可少的连续性程序等问题进行长期、开放式的讨论。
  (二)大都市和郡县的组织
  英国文化的历史发展使这些问题变得更加严重。大都市对文化的主宰是这些问题的核心,因为那里有高度集中的报业和出版业,还集中了几乎所有最知名和最奢华的全国性公司,这早就成了一个严峻的问题。
  因为这些大都市公司的运作成本在快速增加(且不说它们除了数量多之外,还面临着其他不断增加的压力),所以在目前这种格局下,从一年一度的评估会上,也不难看出尽早做出选择的必要性:要么关闭一些公司,要么实际关停所有其他区域性和地区性的运作。这在财政上和行政上已经相当困难了,但这也是英国文化问题在总体上的严峻形态。现行的政府对艺术高度组织化的种种支持形式早就具备了毋庸置疑的大都会的特点,这些形式得到了认为要发展旅游业的人的支持(从财政上看关系密切,伦敦剧场的观众中,外国游客占了很大比例),也得到了商业财团的青睐,任何区域性的权力下放计划都不可能回避这些问题。任何回避的做法——把地区性艺术交给地方当局;把大都会艺术交给某个政府部门——无论如何都是不能容忍的。当然,大都会的各种机构得到了国家的财政资助,所以必须给全国使用。
  这表明还有必须进行公开讨论的第二个领域。在我看来,要把艺术委员会的讨论扩大为对整个文化组织(尤其是具有自己的区域性和地区性发展的广播局)的一般性讨论,否则就不可能对这些问题进行令人满意的讨论,这就不仅需要进行咨询,而且需要在中央政府层面上的某些新的协调,在目前责任分散的情况下,这种局面是不会就这样继续放任或者糊弄得了的;也许它会很快彻底垮掉。
  (三)文化政策
  英国文化的各种社会关系已经在发生迅速的变化,与此同时,媒体和艺术形式方面也在发生变化,所以无论是以前留下的政府对美术的资助模式,还是后来对一致认可的艺术采取的资助扩展模式,现在都已经不合适了。当然,在关于取代它们的新文化政策模式的问题上会有激烈的争论,这是不争的事实。这一点从过去二十年的公开争论中己看得十分明显。理查德·霍加尔特并不完全赞同我对艺术委员会的看法,也不完全赞同我对它进行重组的方法,但是他在那次特别会议上正确地指明了一个选择范围:两个委员会,一个代表现行(第二种)模式并且朝着这个方向进行必要改进,另一个可以对现在基本不同的文化政策进行理论和实践方面的探讨并加以发展,前一种委员会将会是一团和气型的,而后一种基本上是争论型的。他没有进一步明确表态倾向于哪一种:因为两种都有比较实际的论点。不过,如果我对目前这些问题的性质、对它们在环境和需求方面真正变化的缘由的看法是正确的,那么第二种委员会的情况就不言自明了。要对其他一些总体政策的优点,对它们带来的详细、复杂的选择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并进行决策,就必须有一个专门的、有连贯性的全国性机构。这样的委员会有必要接受公众的参与和报告,同时要接受议会,最好是一个特别选择委员会的质询。在还没有这样一个委员会的时候,就亟需一个某种形式的全国常务会议,而且要允许所有相关组织参加。
  (四)组织
  由于当前这个艺术委员会有明显的、根深蒂固的错误,而且面临着种种指控(说它没有代表性、不民主、不负责任),要构想一些可以取而代之的组织简直太容易了,但是,任何一个能胜任的新体制,首先,必然是非常复杂的,其次,有必要学习现在这个委员会在资金提供和艺术管理方面所积累的重要经验。这个事务性组织尽管在总体风格方面有各种各样的错误,但它给人的印象很深,任何负责任的继任组织都必须认真地以它为借鉴。
  我认为供选的组织应当具备以下元素。我们不应当从中央一级的组织开始逐级向下;我们应当从适合各种不同艺术、适合各个不同区域的组织形式开始。各种具体艺术的小组委员会的组成,都应当基于公开代表性的原则,而且从一开始就应当各不相同,在许多艺术门类中已经有了生产者的组织,例如,如果文学小组委员会不是由某个中央办公室来选定,而是由作家协会和作者同业公会的成员来推举,情况就将立即改观。这在大多数艺术门类中都是可行的,而在那些尚不可行的地方,新的组织形式也有望得到发展。这些小组委员会将选举自己的主席和秘书,并让艺术委员会的官员直接对它们负责。地区性组织绝不可能这么简单,因为它们不仅包括艺术家,大多数还要有公众代表,这是前面谈到的真正的区域性和地区性中间组织的问题。我认为,至少应当有一定比例的公众代表被直接选进这样的组织,以代表公众对艺术政策的各种观点。这些组织也将选出自己的主席和秘书,并让当地的职业艺术家们直接对它们负责。这就要有一个中央组织来处理资金配置与分发这个必要而困难的工作,并且在一些政策和评估问题上充当上诉法院的角色。但这样的中央组织不应当是强加于人的,也不应当是指定的。它最好能够由各个艺术组织和区域性组织的主席和秘书组成,由这些人来选举它自己的主席和秘书长,并有其自己的专职工作人员队伍。对中央政府的年度拨款,应当根据延续性的原则来决定,以占年总收入的百分比来表达(广播就是一个类似的例子)。应当向艺术和传媒部,并向议会 (前面说过)作公开报告以及会计和审计报告,并应鼓励议会举行关于总体政策和详细政策的听证会。此外还要附加一点:在各艺术小组委员会内部,在涉及直接利益的时候,应当严格执行公开说明、退出或回避的正常程序。

结论


  我在说明这些想法之后,现任主席(曾经担任过工党政府大臣)曾经问道:“难道这不就是工团主义?”其实这不是,而且也不可能是。这些提案可以运用到现行社会秩序中,没有对生产资料所有制进行必要的变更,如果仅仅是因为这个原因,那就可能真的行不通:在这样一个中央集权与少数人控制的社会中,让民主管理成为现实是非常困难的,而且可以理解的是,各种提案都会遭到激烈反对,所以这不是工团主义,而是一定程度的自我管理,一定程度的代表多样性和公开性以及在一定程度上活跃的公众争论,如果我们必须进一步探讨,那我们就继续下去。但是艺术委员会在经过近期的困难,遇到实际无法解决的资金问题以及公众信誉和信心下降(在许多方面不能责怪它)等问题之后,应该感到紧张不安,而只要这些问题还得不到解决,我们其他人不仅应当感到不安,而且应当认真、积极、有创新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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