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马克思主义文库 -> 参考图书·左翼文化 -> 〔英〕安东尼·阿伯拉斯特《民主》(2002年)

第八章 代议制和“直接”民主



  然而,我们现在必须在一定程度上折回我们的步伐。我们早先的关于全体一致和多数人统治的讨论,至少部分地建立在每个公民都制定决策的直接的个人参与的假设之上。虽然从现有的宣称实行民主政治的国家中可以援引出许多例子,但是,迄今我们仍不认为代表的原则,或说任何可能导致间接民主的程序和过程,与人民统治的原初理想更接近了。
  事实上,今天在各处,民主都被作为代议制体系的某种类型来看待。从“直接”一词加诸其上,直至150年前这个词到处都是完全指代“民主”。今天这个不合格的词已被充其量是间接的民主形式所替代了。如同我们已提过的,民主党人比如潘恩首先提出代表制是作为一种手段用来使民主原则适应于各个社会,就像在美国,面积过大而不能让全体公民都有个人参与。对他们而言这是一个权宜之计,几乎是凑合算数,并且包含了明显的危机。人们认为采取防范政府滥用权力的措施是值得欲求的,它们可以防止各个代表冒称自己是完全属于人民的权力和权威机关。
  但是作为代表集会的一种类型,议会的历史可以追溯到现代民主理念复兴之前的许多个世纪,而这些集会带来的是他们自己的迥异的关于代表的观念。这在埃德蒙·伯克于1774年11月3日所作的“对布里斯托尔的选民们的演讲”中有过经典清晰的阐述。伯克明白无误的拒斥任何来自他的选民们的“授权”和“指令”的想法,这些想法涉及到他应当如何投票或是在任一特定问题上应采取什么样的路线,而此时“事情在这个国家的法律而言是完全未知的”,这反映了对“我们宪法的全部秩序和要领”的误解。他认为,“你们的代表亏欠了你们,不仅在他的工作中,而且体现在他的判断力上;并且他要是为你们的意见作牺牲的话,他就会背叛你们而不是为你们服务。”他宣称,议会“不是由不同的和对立的利益的使者组成的‘大会’…而是…一个只有‘单一’利益的‘协商’的集会,在这个整体之中,当地的目的和当地的成见都不应当担任引导,仅有作为整体的普遍理性的结果的普遍善”;[1]这个论点包含的不只是对卢梭的回应,具有讽刺意味的是,而卢梭却坚定的认为国家不应当以伯克指示的路径来表述。
  由于自主是区分一个代表同纯粹的指派人的核心,拥有权利,甚至是义务去实践一个自主判断的代议制思想长久的幸免于伯克对此所作的陈述。英国议会议员在他们的意见分歧为各个选举的党派时,总是贯彻这一思想辨明自己的立场。工党在每次大选之前,对现任议会议员的必做的重新当选的推荐行为,是其分离出导致1981年社会民主党成立的团体的导火索之一。在社会民主党人而言,该行为干涉了人民选定的代表的传统的自主权。
  无论赞成集会成员或议会议员的自主权的论据是怎样的,仍然很难看到能被普遍理解的同代表有关的东西。一个代表必须确实的代表或站在某些人或某些意见团体的立场,而不是她或他自身。特定选区的人民选出的代表一般应当为该选区发表观点和看法。在使用的普遍意义上,代表是与指派人相对立的,不是指被委派以特定的方式来表明意见和投票,但是对于理解代表在什么样的方式上才可以说是代表或者发表了那些选出他或她的人的意见,我始终认为这是一个难题。
  对该问题一个可能的回答是,认为选出的人不单单是一个代表,而且这个代表是作为那些选出她或他的人中之一员。这一点被安奈林·贝文阐述的很清楚:

  代表者在特定情形之中的行动表现与其所代表的人在相同情形下的表现方式几乎一样。简言之,他必定属于那一类人……选举只是代表制的一部分。只有在选定者用同那些选出他的人的真正的口音说话时,代表制才将成为完全的。他应当分享他们的价值观,即是说,联系他们的现实。[2]

  这可以被认为是给出了代表的概念的实质,与之不同的是这个概念在伯克的阐述中却遗留了非常含糊不清的和不严格的东西。尽管如此,伯克的思想却在西方民主政治中受到欢迎,比潘恩的激进民主主义的观点和宪章派的观点还要盛行。这样的结果是,在选举过程之外,被代表的人民对他们的代表实际在他们的名义下的所作所为几乎惊人的缺乏控制力。从中得出的难以抗拒的结论是,尽管已经真的提够了,但是代表和指派人之间所作的区分是在错误的条件下提出的。先将贝文关于“真正”代表的概念放在一边,在何种意义上一个伯克式的代表是全部人的代表尚未明确。一个真正的代表肯定是被授权去发表和执行她或他所代表人的利益的,也是被其所代表的人进行了这样的授权的。换言之,一个真正的代表就是一个执行授权并在指令之下行动的指派者。
  当然,授权的原则仍在诉求中,但是是在与政党的关系上而不是在与个人代表的关系上。统治党倾向于宣称自己有授权去做某事,这些事是他们在竞选声明中说他们会做的,或只是在他们当选之前的一段时间说他们会做而已。这最多意味着选举该政党的人民确知的只是该党派计划做某些事,从而假定这些选民同意那些计划。这个假设是非常不合理的。事实上选民极有可能不了解那些计划。但是即便认为这种无知该受责备,也不能假定选民确实了解了为他们所赞成的计划和目的。不但可能而且很有可能的是,多数选民在投票选举某政党时不顾及该党的某些特殊计划和目的,并且民意测验也显示,尽管多数选民反对某政党或内阁的一项或多项特定政策,他们仍会给予其支持。投票是针对候选人和政党而进行的。一个政党并不是在以上谈过的“授权”的通常意义上来被授权以执行特定政策的。所以尽管我们在思考当前代议制的实践时涉及到了个人代表,还有政党及其选民,仍然清楚的是在这一实践中,普遍控制及责任非常的微弱。这并非偶然,比如英国的官方学说就认为集权存于议会,而不是在人民手中。因此即使英国举行了公民投票,议会仍会努力使之明确的是,它只是一个“咨询的”办法。议会不一定会采取公众的意见,尽管如此公众意见可能得到清楚的表达。
  虽然从前的代议制的实践要比今天的更彻底的民主些,而且每项防范措施都被采取以针对沃尔特·惠特曼影响深刻的定义过的“选定者的永无休止的胆大妄为”,至今仍有些问题,以民主的观点看来,这是代议制的真正原则所固有的。假定每个个体都有独特性,假定即使在特定问题上获得了广泛同意的意见是有等级和遮蔽的,即使是一个人代表另一个人的代议制,更不用说单个人代表一个团体的代议制,肯定总处于接近的和未完成的状态。正如D.H.劳伦斯愤怒的发问:“谁能代表我?”。[3]我猜想,这个在一篇题为“民主”的雄辩的文章中提出的基本的抗议,得到了广泛的回应,即使这些回应比劳伦斯的论述少了些强烈的个人主义色彩。
  在付诸实行时,如果实际上只代表一个团体中的多数派,或甚至是最大的单个少数派的话,问题将被大大激化。我们早已发现了即使是出于直接参与民主的多数派的决策制定也有问题,即那些反对多数派立场并投票加以反对的人如何能被说成是在自我治理的。建议就是在决策制定的过程中,他们的参与加上对于该过程的公开和公平原则的小心坚持,也许可以说服他们接受自己并不同意的决定和政策。但是在一个代议制体系中,代表只为被代表团体的多数派的利益而发表意见或投票,该团体的少数派在全部决策过程中完全没有被代表。极端的看来,若每个团体或选区中的少数派的某个主张都委任了一个代表的话,那么这些代表的集合将在支持其他主张时体现出全体一致,而少数派的主张完全没有被代表,即使原则上它已经赢得了参与委任进程人的支持。若承认间接民主的代表充其量只是个人参与的不充分的替代品,而且应尽一切可能之事来确保在该体制中人民的看法和愿望尽可能精确的被代表,那必须肯定的是,代表应当与社会自身的意见的重要性成比例。相称的代议制的普遍原则,必然比倾向于以未被代表的少数派为代价来换取过多代表了的多数派的任何体制都要更民主——如果少数派有幸被全部代表了的话。
  具有合理正确性的公众意见的提出有多条途径。一条是认为代表不要作为个人来投票,而是出于每一个立场或主张来投票,要考虑到她或他所代表的人中赞成该立场或主张的数量。
  另一条就是每个团体和选区有多出一个的代表,代表的委任尽可能密切的与该选区或团体中的意见分布成比例。在议会选举中,多个议员的选区部分也是为了这个目的而设置的。此处不应进入不同选举体制及其优缺点的详细讨论,而应当引起注意的是反对相称的代议制的普遍原则的人却更经常强调对强大而稳固的政府的需要。这可以被好好考虑为一个重要因素,但是如同其他赞成限制越过政治体制和集会的公共影响或控制的论点一样,它也不是一个民主的论点。并且它通常是明确的反民主的。
  因而,对某些人而言,代议制民主的优点正好是约束和限制了普遍权力,甚而在英国,意味着统治权的保留是在代议制制度中而不是在人民自身,拋开这些不谈,为代议制民主而辩护的主要论点本来就是注重实效的:在那些公民太多太分散而不能集中到一个地方的大的社会中,实行它就是最佳的。现在是时候来检验这个论点的有效性了。直接民主是如何不可行的?
  首先,我们该问问普遍参与是否需要所有人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集中到一起。难道不可以让同样的辩论,或是关于同样问题的辩论在差不多相同的时间和许多不同的地点进行吗?现代的通讯手段,尤其是电视,可以在任何想要的时候,轻而易举的超越任何特殊的本地集会的隔绝。“定基调”的演讲或对辩论的重要捐献可以在全国范围内轻松转播。人们甚至可能在家中通过电视收看政治的或议会的辩论,然后在其结束后通过按键或免费电话登记自己的投票或意见。当然,现场观看和收看转播的辩论对参与其间来说不是一回事,但是,应坚持的是,此种类型或水平上的参与并不需要充足的个体公民。这里我的观点很简单:现代技术已经让人民在政治辩论和决策制定的直接参与有完全可以实行的可能性了。[4]至于是否相信需要它是另外一个问题。
  公民投票或曰平民制定法是一种在某些地方遭受质疑的策略,主要是因为,它们经常被用来批准或认可已经作了的决定,或是已经开始着手了的政策,就像英国进入欧洲经济共同体的这个事例一样,或者是因为,它们的举行和问题的提出是要以这样的方式来运行,即产生了发起它们的政府所想要的结果。换言之,它们是指导普遍磋商的表示,而不是更实质性的政府在其中通常总是拒绝接受其衍生结果的制度。从而普通投票可能贬值,也可能被滥用。但我们不应从中推论出它们因此本来就是该反对的和不能实行的。相反的是:再次出现的困境是看清对于允许人民自己决定主要原则的规则来讲,妨碍“民主”的是什么。英国在20世纪70年代举行了关于加入欧洲经济共同体和关于创立苏格兰和威尔士的有限自治政府的普通投票,这两个问题是以上阐述的好例证。直到1998年举行了进一步的普通投票以确定该变革的公众支持程度,治理权的某些部分移交到苏格兰和威尔士的进程才前进了,这是意义重大的。惊人的是,普通投票确实促进和拓展了需要决定的事务的讨论。
  如果我们从国家层面上转移到较小的当地社会,或特殊机构比如工厂、机关、学院和学校,那么相当清楚的是,根据直接参与民主的原则,这里既没有规模上的也没有交流上的阻碍对它们实行管理。也许正好有——也总是有——抵制执行这样一个原则的基础:它会浪费时间,它会很费钱,它的运作不会良好等等。但这个思想的确不是不可行的。.事实上,在这种层面上包括的人数通常小于公元前5世纪雅典的公民人口的规模。英国的一个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实践了直接民主的机构是学生会,它们部分地由大会来实行管理,所有的学生都有权参加大会。当然,通常只有少数比例的学生能确实出席。尽管如此,所有的学生都能参与决策制定过程的原则制定出来了,而且这个原则不是不能实现的,也不会产生出明显荒谬的结果。如果有人对拓展民主原则在我们社会中的应用真的很有兴趣的话,若没有存在于许多其他机构中的严重实际困难,那么这当然可以作为被采用的和适合的模型。
  在这个简短的间隔中,我关注的是归纳出本章的两个基本观点。第一,即便我们推断出代议制民主是最好的并且在现代环境中是能实现的,包含在现存政治序列中的代表原则的思想仍是远非全面和有效的。第二,直接民主可以比其现在的实际情况还要广泛的实践,并且一些现代化技术的发展已经使它的执行比一个世纪以前要更容易些了.。尽管如此,在多数当代社会中直接民主非常少,其中的原因是政治性的而不是应用性的和技术性的:那些占据了权力和权威位置的人当然不想要直接民主,而且积极地抵制任何将其引入现状的尝试。民主的反对派并不是像引导我们去推测的公众传闻所宣称的那样濒临灭亡。




[1] Edmund Burke on Government,Politics and Society,(《埃德蒙·伯克论政府、政治与社会》)ed. B. W. Hill,Glasgow,Fontana,1975,pp.157-8.

[2] Thomas Carlyle,Selected Writings,(《选集》)ed. Alan Shelston,Harmondsworth,Penguin Books,1971,p.198.

[3] D.H.Lawrence,‘Democracy’,in Selected Essays,(《散文选》)Harmondsworth,Penguin Books,1950,p.78.

[4] See Wolff,In Defense of Anarchism,pp.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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