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马克思主义文库 -> 参考图书·左翼文化 -> 〔美〕德里克《革命与历史:中国马克思主义历史学的起源,1919-1937》

第四章 中国历史上的封建社会


陶希圣、朱佩我和中国的封建社会
封建制度、商业和社会变革


  由于中国社会史论战是从对中国革命的分析中直接引发出来的,所以封建社会问题成为论战的出发点,并一直居于辩论的中心。共产党内的“反对派”,为了反对斯大林对当时中国社会的分析,转向中国历史以寻求支持。他们试图证明:中国在很早以前就已经走过了封建社会的历史阶段;只是由于中国历史发展中的某些特殊性,导致封建社会的残余未被根除干净,中国也一直未能过渡到历史的下一阶段——资本主义社会。然而,这些封建残余尚未显著到足以证明使用“封建”这一名词来概括当代中国社会性质是正确的。他们认为,中国历史的绝大部分是悬浮在一个封建社会之后、资本主义社会之前的过渡阶段。他们还强调商业在中国社会经济结构中所发挥的作用。商业资本主义,及其在中国社会演进中的作用和历史地位,在未来10年中一直成为争论的焦点问题。社会史学家们将他们的绝大部分注意力集中于商业(资本主义)在晚周所引起的社会变革——他们在很大程度上是根据此前的儒家学者和新文化运动思想家的认识,认为中国(古代)社会在晚周成型并一直持续到19世纪。他们还围绕着一些在实质内容上并无多大分野、不过在其对现实革命策略的涵义上却有重大分歧的问题,进行辛辣而严厉的(常常也是冗长而乏味的)理论攻讦。在表面混乱的解释之下,论战大致遵循着由那些较有影响力的参与者所设定的框架而进行着。
  对于历史问题的争论是与上章所讨论的有关革命问题的辩论同时出现的。国民党马克思主义者特别需要从一个历史的视角来提高他们理论的合理性(plausibility):如果中国是一个不能与现成的马克思历史范畴直接相符的特殊社会,这种特殊只有通过其历史发展的独特性才能展现出来。他们认为,中国积弊的根源并不是“封建制度”——它早在周代就已经消灭了,而是残存于社会的政治上层建筑的“封建势力”。[1]然而,这种看法产生了一定的问题。国民党的马克思主义者,像其他的论战者一样,坚定地坚持着马克思主义社会理论的假定——其中之一就是政治上层建筑乃是社会经济基础的产物。国民党人的解释,对这一思想进行了巧妙的扭曲,迂问地表明了尽管上层建筑在起源上必须归于适当的经济基础,但是它仍然可以独立地存在;残存的上层建筑甚至可以成为经济基础本身进一步发展的一个障碍。这一观点的提倡者,其中最主要的是陶希圣,在对中国历史的分析中寻求对其论点的支持。因而,不足为奇的是,以陶希圣为中心的《新生命》杂志,率先发表了第一批关于中国历史的唯物主义史学分析。
  直至1930-1931年,一些论战者才开始转向关于历史本身的研究——此前的历史讨论仍是为了迎合现实的革命分析的需要。到30年代中期,当政治局势的发展使得关于革命策略的争论已经不太必要时,马克思主义史学家几乎将所有的注意力都集中在历史问题上。这一变化很可能就是促使王宜昌将1928年之后的唯物主义史学分为“回想”时期和“研究”时期两个阶段的原因。[2]尽管如此,王宜昌这种“玄学—科学”的区分还是低估了论战最初几年的重要性,也破坏了1928年之后10年间的马克思主义史学研究在本质上的统一性。虽然1930年之后的史学研究存在着相当程度的多样性,但是它们在很大程度上还是致力于解决紧随1927年之后的那一段时期里所产生的问题,而且至少在30年代早期,仍然与革命的问题紧紧联系在一起。[3]

  考察1928年之后的史学潮流的一个更有效的办法是注意一些主要的作者,他们的著作介绍了关于中国历史的新的解释,并在更大的范围内引发了进一步的争论。[4]最早且最富于挑战性的解释之一来自陶希圣,他对于中国历史的研究在论战的最初几年占据主导地位,并在随后的几年间继续为论战提供重要的理论资源。论战中,关于帝国时期中国(imperial China)的研究论文大多是受到陶的观点的剌激而起,并力图去反驳它。[5]陶希圣的观点在来源上很可能受到了拉狄克关于中国历史发展论述的启发,但是陶最终成为“中国的历史发展受到商业资本主义制约”这一观点的首要提倡者——论战者们将这一观点和他的名字联系起来,称之为“陶希圣主义”。他早期的两本著作,《中囯社会之史的分析》和《中国社会与中国革命》,由他发表在《新生命》月刊上的论文结集而成,出版后迅即大受欢迎,多次再版(包括日文版),在论战中受到了持久的关注。[6]非马克思主义的史学家,甚至包括陶最为激烈的反对者,都承认这两本书的重要影响,它们的确包含了陶希圣史学解释的核心论点。[7]
  论战中另外一本同样重要的标志性著作是郭沬若的《中国古代社会研究》,它引发了关于中国奴隶制度的讨论。[8]当然,郭氏著作的意义已经不仅限于本研究所讨论的这一历史时期——他所代表的史学观点至今仍然主导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史学研究。[9]郭沫若关干中国历史的研究在1928年之后就陆续以论文的形式发表,但是直至1930年这些论文结集成书之后,[10]才开始对论战产生影响,并引发了从历史自身出发研究历史的重要转向。与陶希圣主要关注周代社会的变化以及陶著丰富的现实蕴涵不同的是,郭专注于中国文明的初始阶段——商代以及周代早期的研究。
  尽管社会史论战争论的问题是由前述几本书引起,但是《读书杂志》的投稿者们作出了自己不同的解释,使论战呈现出不同的发展方向。在这些解释中,最值得注意的是李季[11]视帝国时期为“前资本主义社会”的观点和王礼锡[12]、胡秋原[13]将波可罗夫斯基(Pokrovsky)关于“专制主义”的概念应用于帝国时期。李季在《读书杂志》发表的长篇论文于1933年扩充成书出版,这是托派対于中国历史的最主要的观点。[14]另一方面,尽管王礼锡和胡秋原特别申明他们的思想旨趣源于早前的普列汉诺夫的著作,但是他们的观点很有可能还受到了在同时期苏联进行的关于“亚细亚社会”和“专制主义”概念有效性辩论的影响。
  社会史论战不仅包括对特定历史时期的讨论,还包括对于不同的历史分期模式的争论。综观论战,有两种不同的历史分期基本结构。第一种可以称之为“四阶段论”,主要代表人物有郭沫若、王宜昌和1932年修正其早期看法之后的陶希圣。[15]它和第二种模式即“三阶段论”的不同之处在于它承认中国历史上存在着奴隶制的发展阶段。
  再者,从马克思主义社会构成的角度对于中国历史的分期与传统中国史学的历史阶段划分在很大程度上是相对应的:先周、西周、春秋、战国和帝国时期。对于论战中的大多数人而言,除了朝代的划分之外(尽管一些人确实试图从帝国时期的总体社会经济特征的角度对之进行解释,但是大多数的论战者还是忽视了对于朝代划分的讨论),中国历史进程中的分界线与传统史学的划分并没有什么本质上的不同。引起最大关注的时期是晚周,它被视为中国社会发展的形成时期。社会历史学家们很少关注帝国时期的中国社会,认为它不过是一个持续达两千年之久的时期而已。他们对于帝国时期中国的看法,主要是从他们所主张的“中国社会政治结构在晚周和帝国早期已经形成”这一观点推论而出的。他们中的一些人,由于在论战中遭遇挫折,便在30年代早期转向对于中国历史晚近阶段的较为细致的研究,这使得有关帝国时期的各个方面的专题性研究,在30年代中期有所增长。
  周代被视为19世纪以前中国历史的最后一个大的转折点。不过,论战中只有一小部分史家认为这种转折在周代已经彻底完成。也就是说,尽管大多数史家对于周代这一大转变的基本特征意见一致(陶希圣的论述为此设置了范本),但是在这种转变所导致的结果上却有相当大的分歧。他们对于这种转变的评估取决于他们对于周代早期(西周)以及帝国时期中国社会性质的看法。对于西周,主要有封建社会和奴隶社会两种看法。[16]对于帝国时期,论战者又大致分为“封建”或“半封建”社会论和“特殊”或“过渡”社会论两大阵营。后一阵营又因其对“特殊”的不同定义,大致有以下几种不同意见:
  1.相应于欧洲封建社会之后、资本主义社会之前的一个商业化的社会。又可以细分为以下几种不同看法:
  (1)“封建势力支配底下的初期资本主义社会”,持此看法的是陶希圣和“新生命”派;
  (2)“前资本主义社会”,这一看法由李季子(李季)详细阐发;
  (3)“专制主义社会”,倡导者为王礼锡、胡秋原。
  2.亚细亚生产方式。这一看法的倡导者主要是马亚扎尔、瓦尔加、维特福格尔等外国理论家,在当时,以马亚扎尔的影响力最大。不过,这一看法在当时并不受欢迎,对其的反应主要是负面的。大多数持特殊论的中国学者视“特殊”为这种或那种生产方式的一个变体,如何干之就将其视为封建生产方式的一个变体。
  这些对于东周时代界限的观点制约着社会历史学家对于发生在这一时期的社会变革的解释。在论战中,对于晚周社会变革的性质主要有四种观点:(1)第一种观点认为它是由一种形式的封建社会过渡到另一种形式的封建社会,通常称为“半封建社会”。[17]持这一观点的两个相关的著名人物是俄国的沙发诺夫(G.Safarov)和中国的李立三;这一观点最为热衷的提倡者是朱佩我,他在降低晚周变革之意义上比任何人走得都远。[18](2)第二种观点认为是由封建社会变为一种如上所列的封建社会之后、资本主义社会之前的过渡形式;而晚周则被视为这一持续超过2000年的过渡时期的形成阶段。(3)第三种观点是由奴隶社会到封建社会,郭沬若和王宜昌是这一观点的主要支持者,不过他们在过渡发生的具体时间上并不一致。(4)第四种观点是由氏族社会到奴隶社会,陶希圣在1932年之后持这一看法,不过并未对论战产生太大的影响。
  论战中,对于晚周社会性质转变交锋最为激烈的,是前面两种观点。这在论战初起之时,尤其是在陶希圣公开挑战共产党人在这一问题上的公式化论述之后,表现得最为显著。陶希圣这时的主要论敌是朱佩我。虽然朱此时已经疏离于共产党组织,但是他仍然坚持中国的封建社会持续了近3000年的看法。朱的主要理论兴趣在当代社会,论战中,他很少为自己的上述立场进行详尽的辩护。不过,尽管朱佩我的相关论述非常简要,但还是清楚地表明了其论述背后的基本理论假定。

陶希圣、朱佩我和中国的封建社会


  在批评陶希圣对商业资本在中国历史上的作用的强调时,王宜昌指责陶希圣将“波格达诺夫的毒药”介绍到论战中,使论战偏离了科学的唯物主义的轨道。[19]在缺乏具体证据的情况下,很难评估波格丹诺夫的理论公式对于陶希圣的中国社会分析产生了多大的影响,也很难说陶希圣对波格丹诺夫思想在中国的传播发挥了多么重要的作用。在任何值得注意的程度上,陶希圣并未引用波格丹诺夫的看法,陶希圣的历史分期的内部结构与波格丹诺夫的历史分期理论也只有极其细微的相似之处。从另一方面看,王宜昌则是根据波格丹诺夫的《经济科学简明教程》在20年代中期被翻译到中国后的广泛流行来作为自己的证据,但这时陶希圣还尚未获得一个史学家的声誉。[20]
  关于商业资本主义作用的争论主要是由于马克思本人的论述存在一定程度的模糊所致,而并非真假马克思主义之争。不管怎样,我们还是可以推测一下:波格丹诺夫的思想为何对这一时期的中国马克思主义者这么有吸引力,而没有陷入论辩与争议的泥沼。史华慈在其1954年发表的对于社会史论战的研究中指出,如果帝国时期的中国社会有任何阶段与欧洲历史存在相似之处的话,那就应该是紧接着封建制灭亡的那段时期,这时日益上升的市场经济促使土地由封建特权垄断下的附属物转变为市场调节下的商品,这打破了经济的壁垒,由此也彻底动摇了贵族政治的力量。[21]社会历史学家基于对上述过程的认识,将帝国时期的中国描绘为一个封建社会之后、资本主义社会之前的社会。波格丹诺夫的历史发展类型学为处理上述情况的社会提供了一定的灵活性,而较为刻板的马克思主义历史分期就做不到这一点。在《经济科学简明教程》中,波格丹诺夫将社会分为“自给自足的”和“商业的”两大类型。[22]在波氏的模式中,资本主义仅是商业社会的一个部分,它本身又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商业资本主义、工业资本主义和金融资本主义。波格丹诺夫的模式大大增加了区分像中国这样显然不适于马克思主义社会发展模式中的封建主义或资本主义社会的可能性。
  即使此时没有人公开地赞同波格丹诺夫的历史发展模式,[23]但有可能的是,他的观点使中国人获悉了商业资本主义概念对于中国历史的意义。那些卷入论战的人迅即转向马克思的著作,以此来为他们的主张“配备”必要的权威性。而他们的争论很大程度上也是围绕着马克思本人关于这一问题的论述。马克思在不同的场合论及商业与社会的结构性变革的关系,其中最为重要的是他在《资本论》第3卷论及商业对于自给自足的社会分解作用时的解释:
  因此,商业对各种已有的、以不同形式主要生产使用价值的生产组织,都或多或少地起着解体的作用。但是它对旧生产方式在多大程度上起着解体作用,这首先取决于这些生产方式的坚固性和内部结构。并且,这个解体过程会导向何处,换句话说,什么样的新生产方式会取代旧生产方式,这不取决于商业,而是取决于旧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24]
  马克思的以上观点,在论战中经常被引用。在商业对社会变革的作用这一问题上,马克思本人的观点在细节处确实存在一定的模糊性,这使得中国的马克思主义者可以对商业在中国历史上的作用作出正相矛盾的解释。在以上论述中,商业被视为在一个自给自足的社会中能够消解现存社会结构的发展因素,但是消解之后,起决定作用的就不是商业而是旧生产方式本身——这和马克思关于社会发展机制的总体思想是一致的。马克思在紧接的论述中进一步确认了这一点,他指出:在古代世界里,商业的影响和商人资本的发展总是以奴隶制经济为结果,而在现代世界里,它则导致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产生。[25]
  然而,马克思的这一论述,立即引起了有关商业在一种社会形式到另一种社会形式的转变过程中的作用问题:为使旧生产方式消亡,多大的消解作用是需要的?在什么时间点上新的生产方式会兴起?至少,说商业在整个转变的过程中起了催化的作用。新的生产方式的特征会与商业的作用无关吗?马克思本人也意识到了这些问题:《资本论》的主要任务看来就是要描绘出欧洲封建主义消亡、资本主义兴起的轮廓。前面所引的《资本论》第3卷的论述,在某种程度上正是这些研究的结果。
  我将在本章的最后讨论这一问题。然而,在此应该指出的是,那些将马克思这一论断作为一种普遍准则和单一解释接受下来的社会史家们,并不容易察觉到其中潜在的模糊性。他们对由“他者的”(another)历史(欧洲历史)推演而出的历史分期模式的信奉,加剧了将马克思的这一解释运用于中国历史的困难。资本主义不可避免地紧随着封建制的灭亡而发生的理论假定,在一个这种模式并没有实际兑现的社会里,使得“多大的消解作用构成旧生产方式的灭亡、灭亡之后接着又是什么”的问题变得极端重要,这亦成为激烈争论的焦点问题。社会史家们都同意商业在晚周社会兴起,其影响一直贯穿帝国时期;但是他们在商业对于社会根本结构的意义这一问题上分歧严重。坚持帝国时期中国是封建社会的一派,依据马克思的上述论断声称,商业对于社会的根本构成而言只是附属的,它不仅不能产生一种新的生产方式,甚至旧生产方式的消解也不依赖于它,而是主要依赖其自身的“内部结构”。中国社会在晚周确实开始受到商业的作用,但是这尚不足以改变社会的性质,因为没有新的生产方式(资本主义)产生。封建中国论的反对者,除李季之外,均认为即便商业的作用并没有产生新的生产方式,但是它无疑具有消解旧生产方式的能力,在中国历史上它也确实做到了这一点。尽管新的生产方式(资本主义)尚没有兴起,但是封建制确实是消亡了。由于历史必然性的作用,中国走上了通向资本主义的漫长道路,只是由于一些特定的因素,中国一直未能最终实现资本主义。
  有关晚周社会变革的最完整也最富于剌激性的论述是由陶希圣作出的。论战中许多人同意他对商业的在中国历史上的作用的描述,却不同意他由此得出的结论。陶希圣阐发其观点的时候,无疑对马克思关于商业资本主义的论述是熟悉的——事实上,正是他首先向中国公众介绍了包含有前面所引的那个重要段落的《资本论》章节。[26]
  不过,仍有争议的是:陶希圣关于中国历史的分析是他自己独立思考得出的,还是在灵感上、甚至是在某些直接的论断上,受益于卡尔·拉狄克(Karl Radek)。拉狄克在1927年莫斯科孙逸仙大学的系列演讲中,最早运用商业资本主义的概念来解释中国历史。[27]陶并未在他的著作中引述拉狄克的观点,直到1930年他才公开承认他熟悉拉狄克的理论。[28]而且,拉狄克的讲演在1928年之前并未译成中文,而几乎与此同时,陶希圣也已形成了自己的观点。另一方面,不仅王宜昌在1932年的《中国社会史论史》中指出,而且更重要的是,陶希圣本人在与我的访谈中也证实——中国的激进主义者熟悉拉狄克1927年的演讲,并对其中的一些问题展开过辩论。另外,从本研究所采用的视角——对于历史的兴趣是革命分析的产物——来看,如果没有其他什么原因,而只是从反驳斯大林主义对于中国社会的解释这个共同目的来看,拉狄克的理论很有可能会对陶希圣产生吸引力。最后,尽管两人在有关中国社会的阶级结构和最适于中国革命的策略等问题上的结论并不一致,但是陶的理论确实与拉狄克具有某种程度的相似性。有时,论战者会把陶希圣和拉狄克的观点联在一起进行批评。[29]不过,在没有更具体证据的情况下,我们最多只能说:拉狄克的革命分析的启发,连同用“商业”来解释中国社会史的吸引力,给陶希圣等人[30]留下了足够深刻的印象,使他们得以作出自己近似的理论分析。由于拉狄克的理论第一次提出了一种在其时的中国马克思主义史学中占有非常重要位置的历史观,在此有必要对之做一简要的分析。
  拉狄克认为,在19世纪帝国主义侵入中国以前,有两个问题对于理解中国社会的性质是最为重要的[31]:帝国时期中国土地所有权的基础是什么?中国农庄经济的性质是什么?他的答案反驳了封建经济仍在中国占上风的观点。对于第一个问题,他认为在市场作用的分配下,土地归于私人所有;在另一方面,与那些认为地主所有制微不足道的观点不同,拉狄克认为相当可观的大土地所有者的存在,表明存在着一个强有力的地主阶级。[32]关于第二个问题,他认为繁荣的商业早已使自然经济消亡,使庄园里的生产和消费依赖于外部的市场。[33]事实上,从公元纪年以来,货币经济就成为了中国经济的主要特征。
  拉狄克认为,中国早在周代初期就已经进入了封建社会。当时北方游牧民族对于中原社会的军事压力导致了以农业社会为依托的军事保护者的兴起,后者以封建的政治规制建立起他们的政治权力。[34]在接下来的几百年中,封建军阀之间的混战使他们的权力衰竭,动摇了封建国家的根基。不过,最终乃是由于生产工具和交通运输的改善所促发的手工业和货帀经济的发展,导致了封建制度的衰败。[35]然而,拉狄克接着指出,由于中国有限的市场对于贸易扩展的限制,这种转变在中国从未得到彻底的完成。中国的社会和政治结构确曾发生了一些重要的变化,如财产关系对于市场规制的附属,通过参与市场经济而获得权力的新兴地主商人阶级对于封建地主的取代,建立在新兴阶级基础及其利益之上的集权化的专制国家的兴起。但是中国最终还是没有能够进入下一社会发展阶段——工业资本主义,封建主义复活的潜在可能性也从未消除。[36]13世纪的大元帝国曾经大大扩张了中国商人的活动范围,导致中国工业向前跃进了一大步。然而,随着元帝国的迅速衰落和国际市场的崩溃,这种扩张还未能刺激工业资本主义的产生,就被打断了。这一插曲的最终效果是巩固了商人—地主的权力,增强了绝对主义君主制。拉狄克的结论是,在西方入侵的前夜,中国已经处于一个与工业革命前夜的18世纪欧洲相对应的发展阶段。[37]
  尽管新生命派在排列中国社会发展时并没存表现出像拉狄克那样强的信心,在很大程度上也并不同意拉狄克关于帝国时期中国社会的阶级基础的看法,但是他们的分析在理据的使用上却与拉狄克很相似。这在陶希圣的著作中是非常明显的。[38]
  陶希圣根据奥本海(Franz Oppenheimer)有关国家历史演进的理论[39]来描述周代早期封建制度的发展,奥本海认为封建国家是第一种国家形式,它是游牧民族征服定居社会的产物,游牧民族利用他们的军事优势,对于被征服的农民进行政治上的统治,榨取他们的劳动果实,在其他地方这也被描绘成“超阶层”(superstratification)。[40]根据陶希圣的看法,当游牧的周民族征服较先进的商民族时,所建立的政治制度与中世纪的欧洲是相同的:“中国古代的封建制度与欧洲的封建制度小异大同,而小异之差,也许和欧洲各地封建制度互异之差相等。”[41]在1930年的一本著作中,他作出了一个对于封建制度总体特征的完整描述:

  封建制度以封限于地方共同体之内的农业手工业为基础。一个或多数村落构成一个地方共同体,自有其公共的森林,草场,水道及耕地。在这种地方共同体之内,公地及分授于农户的田园,供给生活必需品,如田园果食,渔猎产物,畜牧兽类,木材羊毛等原料品,用以供家庭工业之制造。这种地方共同体常为一个自足的经济有机体,与外界差不多没有经济的接触。地方共同体的领主在这个共同体以内,养成“夜郎自大”的尊严。国王不过是较大的领主,并没有权力臣服别的领主,因此封建国家是一种极形松懈的組织。[42]
  从传统中找到根据后,陶希圣接着指出,在周征服商的过程中出现的封建制度展现了封建主义的全部特征,其主要特征如下:(1)社会的经济组织建立在庄园的基础之上,后者在中国体现为井田制。庄园由农田、牧场以及猎场构成,四周围绕有要塞城堡。部分的土地在农奴间进行分配,构成他们的私产;其余的是公用地。农奴对于领主有三项主要义务:地租义务、徭役劳动和贡物的义务(如酒和家禽)。(2)土地权力的等级性,也就是说,持有的土地多少是由其政治上的等级决定的。理论上,天下所有的土地都是王田,封建领主替周天子管理土地;实际上,军事实力和等级是决定领主土地多少的决定因素。(3)存在一个自由农阶级和一些仅对领主负有军事义务而无须支付地租的土地所有者。(4)严格遵循等级制度并定期强化这种等级规则。[43]
  在此,值得重申陶希圣所认为的封建制度的最基本特征——陶认为帝国时期的中国之所以不再是封建社会,就是因为这些因素不存在了。在经济上,陶强调自给自足的庄园组织是封建制度的基础。在这样的社会中,农业和家庭手工业构成了主要的经济活动;主要劳动者是依附于庄园的农民即农奴。财富的拥有者是那些同时也垄断了政治管制功能的封建领主,他们之间严格遵循着一定的权力等级秩序。后者是封建制的一个特有的性质,亦可解释封建制度下权力的分散配置。陶希圣反复强调经济与政治权力集中在社会的同一集团手中是封建制度的一个基本特征。他相信,这些经济、社会以及政治的特征是中世纪欧洲和周代早期的共同特征。
  到了春秋时期,生产力的发展在带来了人口压力的同时,也导致了贸易的兴起,周代的封建制呈现乱局。在西周时期生产技术仅有微小的变革,而春秋时期铁器的使用令深耕成为可能,大大提髙了生产效率和生产力,导致农奴阶层和贵族阶层均出现人口的过剩。[44]使封建制灭亡的更重要的技术发展是灌溉技术在农业中的应用。灌溉系统要求劳动力的集中以及更为精确的田界划分,这和结构松散的庄园组织产生了冲突;同时,大范围灌溉系统要求中央政府的权力日益加强。据陶希圣所言:“灌溉系铳的扩展是导致封建制度灭亡的决定性因素之一。”[45]更大范围的组织的要求和人口上升的压力,在诸侯国内部与诸侯国之间引发对土地的争夺,这最终摧毁了贵族身份,解放了农奴,加速了土地向新兴地主阶层的集中。陶希圣说:“依于上述,我们可以看得出庄园制度的分解。贵族分解为地主及无土地的人。农奴分解为自由农民、奴隶、佃户及雇工。士分解为地主及丧失土地者。封建地租分解为国税(田賦及徭役)与地租。土地权归于地主,政冶支配权归于国家。”[46]
  这些变革最为明显的证据是城市中心的兴起。随着贸易的发展,城市扩张并开始支配乡村。中国有史以来就存在贸易,但是在数量上微不足道。周代早期的大多数人生活在自然经济中,贸易仅限于为贵族供应奢侈品或是消费之后剩余的一些过剩物品。生产力的上升和交通的改进导致贸易激增,反过来,货市经济的扩张又加速了封建制度的分解——这首先影响了独立的生产者,接着又使得乡村的人口过剩问题更趋恶化。过剩人口流入城市,为在贸易影响下崛起的新兴工业提供了劳动力。与此同时,资本流入乡村,改变了财产关系:土地从属于新的市场经济并转变为一种商品。[47]
  财产关系的变革改变了周初以来的社会政治结构。然而,这一变革特有的方向使得其本来大有可能完成的革命半途而废。变革最终导致资本和土地的融合:积累了资金的商人购买土地,而地主则出售他们的剩余产品而成为商人。同时他们都运用他们的资金进行高利贷活动。最终,地主所有制、贸易和髙利贷结合在了一起。[48]这一现象抑制了新兴的资产阶级发展成熟为一个能够独立确立其对社会的经济、政治统治的阶级。最终受益于这种阶级的模糊性的,则是新兴的政治精英。
  尽管社会史家们在上述社会变革发生的基本机制上意见一致,但是周代晚期政治势力与经济势力的分离问题却造成了他们意见的分歧。陶希圣从他的论述得出的结论是:周代封建制在公元前300年左右就消亡了。与经济领域里封建贵族的没落相应的,是一个新的集团进入了贵族政治崩坏后留下的政治真空。这个新集团主要由三种人构成:失势的贵族、由独立的武士演变而来的士和受益于社会流动地位上升的平民。这三类人一起构成了一个新的集团,他们从事于思想和政治活动,成为社会政治理论家亦即大族或大官僚的食客——一类为财富驱使而浮游于社会中的知识分子。他们不事生产,也鲜有一致性(从他们所鼓吹的不同意识形态学说可以为证)。他们唯一共同的特征是他们的“寄生性”。他们本身不是地主,但是土地在间接上也是他们生计的来源,所以他们的利益与地主是一致的。
  帝国时期中国社会结构的最终形式显示:封建的特征依然存在,却并不是一个封建社会。[49]在社会的经济基础方面,新兴的地主—商人—高利贷集团控制了财富的主要来源。土地,在此前的封建制度下是按照政治等级标准进行分配的,而现在成为一种商品。在政治上层建筑方面,管理国家的不是经济精英而是教育—政治精英——士大夫。从某种意义而言,士大夫是一种“身份”集团,一只脚扎根于地主所有制,另一只脚扎根于国家的官僚制度,并在国家与经济精英之间起中介的作用。地主与士大夫经常是互相渗透的;不过,尽管他们的利益基本一致,但并不完全相同。陶希圣强调士大夫的作用是“双重性”的,晚近的研究成果也支持这一点,即在官僚体制内时,士大夫代表国家的利益;而在野时,他们逐渐倾向于为地方势力辩护,抗衡中央政府的干预。[50]士大夫集团的出现改变了封建制度的核心特征——政治经济权力集中于社会的同一集团手中。陶希圣关于帝国时期中国社会的著名(对于其论敌来说无疑是臭名昭著的)论断是:“封建制度已不存在,封建势力还存在着。”[51]
  无论在其他地方有多么相似,上述这一观点将陶希圣与拉狄克以及论战中的其他对手区别开来。拉狄克也注意到了帝国时期中国社会的阶级模糊性,不过,他坚持国家的阶级基础是资产阶级—地主经济阶层,其中资产阶级又是较高级的因素——“只要存在这种联盟的地方必定是如此”。[52]陶希圣则将政治权力从经济权力分离出来,视前者为阶级之上的一个独立的因素。陶自己承认,这一区分得益于奥本海:“我用了力,翻译奥本海的《国家论》。这本书无异于表现我自己的社会史方法论。”[53]奥本海对马克思唯一的批评(除此之外他对马克思非常赞赏),是马克思混淆了政治方式和经济方式。奥本海本人视经济方式为社会发展的首要推动力,但是他区分了用以达到经济目的的手段。他认为“经济方式”是将自己劳动以及用自己的劳动与他人的劳动进行的等价交换,而“政治方式”则是无偿占有他人劳动来满足基本上是经济的需求。[54]“政治方式”最主要的例子就是因为私人利益而占有支配土地,这在封建制度下体现得最为明显。对于政治方式和经济方式的区分也贯穿陶希圣理论分析的始终。他认为,士大夫运用政治的手段来从劳动者的压榨中获益(因而他们具有寄生性),所以尽管他们在社会和政治组织中的地位与封建贵族有诸多不同,他们仍然保持着一种高度的封建特征。[55]在一处陶希圣甚至指出,尽管从表面上看士大夫与封建地主没有共同之处,但是从他们各自与农民的关系来看,这种区分又是没有多少实际意义的。[56]
  陶希圣最后转向了其历史研究的出发点和贯穿其历史分析的基础:如果封建制度在中国早已瓦解,为什么中国没能够进入下一个发展阶段——资本主义,而是停留在一个过渡状态达两千年之久?他用经济和政治因素的混合来解释这一中国历史现象。
  在经济领域,陶希圣发现答案在于商业资本的总体特性:商业资本虽然对封建的自然经济产生了破坏作用,但是其本身却不足以建立一种新的生产方式。具体到中国,正是商业的作用成为阻碍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根据马克思的提示,陶认为商业资本的“独立发展”(也就是和生产发展相分离的商业发展)使得剩余资金流入非生产的领域,因而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57]由于中国经济的总体落后和农民的贫困,妨碍了商业成熟为一种可以将不同地区融合为一个由城市中心网络支配下的国内市场的力量。商业(和城市)本身也被谴责为反面的力量、乡村的寄生剥削者。由于没有高度的商品交换的内在需求,也没有富有实际意义的同外国的经济交往,商人们没有多少动力投资于制造业,而是把他们的运作主要局限于较为有利可图的地区性贸易。于是,商业在中国,不是像在欧洲那样刺激生产的专业化,催生工业资本主义,而是依附于地区之间的专业化。商人,作为地区之间、城市与农村之间的中间人,过着一种寄生性的生活,剥削生产者,从而威胁社会的稳定。商业资本(商人资本和高利贷的综合)使农民贫困化,更严重的是,侵占农民的土地,危害农业生计。由于商业对于总体经济的作用是边缘性的,商人未能获得足够的权力来要求建立一种有利于其发展的经济环境,甚至不能使他们自己的利益和财富免于被专制的政治精英侵害或没收。反过来,商人们转向投资土地来确保自身财富的安全,导致了土地的周期性的集中。土地的集中不仅剥夺了很多农民的生计,造成国家的动荡;而且地主还通过合法或非法的途径免于国家税收,严重侵蚀了国库。当国家面临日益增长的动荡和不安,最需要财富救急的时候,它发现自己并没有必要的经济手段来施加其对社会的控制。
  陶希圣发现,中国历史上政治权力的周期性分解过程表现为王朝的更替。农民叛乱和游牧民族的不断入侵,都对帝国政权构成了严重的威胁,导致了朝代的更迭。然而,由于中国社会的基本经济特征一直持续,所以王朝更迭对于社会政治结构的影响仅是非常表面的。而且,陶希圣指出,在经济上一直保持其固有结构的同时,政治上封建制度复苏的可能性也从未完全消失过。实际上,在一些北方游牧民族侵入中原的情况下,如公元3—6世纪的分裂时期,中国就曾回复到封建的政治状态。[58]
  如果说贸易和经济在总体上并没有产生出改变中国社会的必需的力量,很明显,陶希圣认为是政治和意识形态等上层建筑构成了这种以商业经济的兴起为表征的潜在变革的最终实现。政治和军事豪强要依靠对农民的剥削才能存续,才能靠实力和中央政府抗衡。所以士大夫阶层不仅将农业社会理想化,而且商业和贸易一旦发达(如汉朝和宋朝时),就会受到他们的强烈压制。这种表达于儒家政治哲学的抑商倾向,是一直存在于帝国时期的最为重要的“封建势力”之一。[59]父系宗法也是重要的封建势力,它重新强调家族力量的中心性,并未确保社会的稳定而压抑个人的主动性。这些势力具有很强的伸缩性,即便是在现代中国,它们仍然保有足够的力量(尽管是与其他新势力融合在一起),阻碍中国社会的发展。正如陶希圣在其一篇论文中所总结的:“综上所述,中国的农业和手工业经济,及由这种社会经济发生的结果,如交通的滞阻,货市的缺滥,地主和高利贷的剥削,乃至政府的官僚军队割据的倾向,这些实阻碍资本主义的发达,致中国社会直到清末,还是一个封建社会,政治形态还是一个军事封建国家。”[60]
  于是,陶希圣发现:晚周经济变革对于中国社会的政治和社会结构的重要转变起了催化的作用。在新的结构中,经济的力量在很大程度上和政治的力量分离开来——按照陶以及其论敌对于马克思主义的信仰,这产生了一定的困难。这种二分法,以及未能找到一个适合概括新社会的马克思主义范畴,导致陶非常令人遗憾地将中国历史的大部分时期描述为一种过渡社会。从陶希圣自己对这一问题的解释来看,他的理论困境,在他既否定封建制度的存在而又不可避免地将中国描绘为封建的,以及他无法确定士大夫究竟是构成了一个阶级还是只是一个社会集团上,都表现得至为明显(这让人想起上章提及的 《中国农民》作者们的理论混淆),也招致了他的论敌们对其理论和分析前提进行了猛烈的批评。
  陶希圣的论敌在批评其论点时,把火力主要集中于其社会学概念的使用。对于中国革命问题持更为激进观点的马克思主义者,很快就察觉出陶希圣论点的政治涵义;反过来,他们攻击陶的历史解释是取法于像奥本海这样的“资产阶级”社会学家,而放弃了政治的阶级基础这一马克思理论的核心假定。[61]李季认为陶的历史解释的缺陷在于其对马克思著作的了解非常有限(李称陶为“马克思主义”的门外汉)。李季断言:陶的信心不足,这在其刻板论述尽管已产生自相矛盾、却依然顽固地拒绝放弃特定的历史概念上,表现得非常明显。[62]这些自相矛盾,其他作者也已经注意到了——是陶关于“封建制度”概念的使用以及他处理帝国时期中国社会的阶级问题时釆用的方法。李季指出,尽管陶断然否认,但是陶显然认为帝国时期的中国本质上是一个封建社会——因为他认为“封建势力”决定了中国历史的进程;在封建制度和封建势力之间的虚拟区分,不过是暴露了陶不愿意承认中国晚周社会变化的实质——封建制度的消失。[63]李季更为猛烈地批评了陶希圣的社会分析中“等级”、“阶层”、“阶级”的混淆。他计算出陶希圣在其所有著述中,共有34处用“阶级”分别来指代地主、士大夫、贵族、知识分子、城市居民和其他一些根本不是以其在社会上的经济地位来界定的社会团体。这些混淆,使得陶希圣毫不困难地将周代社会和政治等级的消失,视为是政治的阶级基础的消灭。[64]
  李季以完全否认帝国时期中国的有任何封建特征作为其批判陶希圣的立足点。而那些封建论的辩护者们,则从正好相反的角度对陶进行批评,他们指责陶在处理社会变革问题时犯了形式主义的错误;他们抱怨陶的分析过于集中在社会和政治组织的分析以至于忽略了更为基础的经济关系。[65]最为强烈地主张帝国时期的中国社会是封建社会的人是朱佩我,他的许多观点都是在对陶希圣的观点的冗长的批评中呈现出来的。朱否定商业资本在中国历史的发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其历史依据就是陶希圣在论证时所使用的马克思的那段话。朱认为,商业资本无力创造新的社会,因为后者是依赖新的生产方式的变革的。他认为,陶希圣实际上表明了这一点,只是他为了掩盖自己的立场,才把新的社会称为过渡社会。朱认为,商业资本在过渡时期的中国社会无可否认是存在的,但是朱把商业资本对于封建经济基础的分解作用最小化了:商业资本在中国确实存在,甚至也侵入了农村,使农村自然经济渐渐发生解体作用,但是这种作用的进展非常缓慢,以至于在中国,经过了两千年的这种分解作用之后,仍然未能改变封建的经济基础。[66]而且,朱佩我坚称,商业资本本身不是一种生产方式,而是呈现出它所作用的社会形式的特征。商业在封建社会的存在并不意味着这一社会的变化,相反,商业资本的存在是为封建生产方式服务、加剧封建剥削的。[67]
  其次,朱佩我否认土地所有模式的变化和政治上层建筑的变化从实质上改变了封建社会,因为这些变化都没有使生产和剥削方式发生重要的改变。[68]土地也许已经易手,但是其运作的方式和地主对农民的剥削都没有改变。至于所谓政治和经济力量的分离也只是一种错觉,因为取代了贵族的官僚们的利益与地主的利益密不可分。
  在这些论据的基础上,朱佩我又依据马克思的一段论述对于封建制度进行了定义。他认为封建制度有两个本质特征:自然经济(自给自足,非商品化的)以及地主对农民“非经济的”或“超经济的”剥削,在他心中后者又是最为重要的。在处理西周封建制度和帝制中国的关系时,有两个问题指导着他的研究:(1)战国之后,土地的名义上的所有者是否对直接的生产者进行超经济的剥削?(2)自然经济在秦以后的时期是否居于主导地位?朱对于第一个问题的回答取消了西周时期的封建所有者和帝国时期的地主差别;对于第二个问题的回答则完全否定了商业资本曾在中国历史上发挥任何重要的影响。[69]
  朱佩我认为,所谓“超经济的压迫”的具体事实是:(1)地主征收农民的农产品,往往超过50%甚至80%的租额;(2)农民对地主还有各种贡献的义务;(3)地主对农民有统治特权;(4)两者间等级制度森严。关于地租,朱佩我也视以上这种高额的实物地租的存在为封建关系在中国一直存在的进一步证据。[70]
  自然经济在中国居于统治地位的首要证据是货市经济在中国一直处于初级的发展阶段,贸易长期釆取的是物物交换的形式。[71]讽刺的是,同样是运用陶希圣所发掘的事实材料,朱佩我辩称:尽管货币纽带的低度发展并不意味着没有贸易进行,但是它显示贸易的量很小,仅局限于本地得不到的商品,这样低水平的贸易不能刺激资本的积累和生产的改进。
  由于土地被视为社会的经济基础,所以地主的利益应该在政治上层建筑居于统治地位。朱佩我支持这一看法,他认为中国政府对于商人的压制以及官方意识形态赋予农业的首要地位就是这一权力制衡的最为明显的体现。中国政府强调农业不是处于利他主义的立场而是出于自身利益的需要,想使对于农民的封建剥削永续下去。[72]除了地主阶级对于政府的控制之外,封建的上层建筑还表现出两个附带的特征——离心化和等级制度。在这些方面,帝国时期的中国政府和周朝并无二致。离心的力量一直到清朝都存在:清朝的地方长官和总督对于本地的财政和政治权力具有很强的控制力,皇帝的权力仅仅是名义上的。至于等级制度,它一直原封不动地存在着,两个时期的不同之处只是在于使用的名号不同罢了。[73]
  朱佩我认为,帝国时期的中国社会和周朝的封建制本质上是相同的。很奇怪的是,在朱的分析中,导致中国未能从封建主义继续发展下去的关键是商业的停滞——这个在理论上他认为对社会的发展没有多少影响的因素。在欧洲,资本主义是通过资本的原始积累和由海外市场的拓展而导致的生产扩张来实现的。这种对新市场的追寻本身也不是偶然的:欧洲国家国内市场有限,手工业的进步、交换范围的扩大、商业资本的发展、国内市场不能容纳,于是有向外找新市场的必要。而在另一方面,中国的“祸根”是其在物质资源上的富庶!国家的许多地区都是自给自足的,而国内市场又大得足以满足任何的贸易需求。中国既然没有找寻新市场的需要,自然也就没有改进生产力增加生产的需要。而且,由于中国的土地非常富有,尽管存在严酷的剥削,农民仍然能够生存下去,所以大批的失业劳动力——这个除了资金之外的资本主义发展的又一重要条件,在中国也从来没有出现过。[74]
  朱佩我通过对马克思主义关于封建制度的思想的简化解释,来为他否认帝国时期中国社会发生了任何具有重要意义的变化提供理据。尽管马克思和恩格斯的一些论述确实让人相信自然经济和“超经济的”剥削是封建制度的定义,但是对于这些论述的上下文的进一步考察却显示,这两个标准却不足以清楚地定义作为一个历史范畴的封建制度——至少不是像朱佩我和其他封建中国论的提倡者所认为的那样。
  马克思是在讨论资本主义的发展时对封建制度问题作出评论的, 这些评论只是零零碎碎地分散在他几乎所有的著述中。[75]正因如此,他并没有意在定义作为一个普世的社会形态的封建制度,而只是描述欧洲封建制度是如何演变为欧洲资本主义制度的。[76]这些看法,至多是表达了马克思所认为的在欧洲背景下的封建制度与资本主义制度相异之处;它们并不足以将封建制度和其他前资本主义的社会形态区别开来。这种含糊性在《资本论》第1卷中对封建生产方式的一处界定中表现得非常清楚:
  小范围的农业经济和独立的手工业生产,一部分构成封建生产方式的基础,一部分在封建生产方式瓦解以后又和资本主义生产并存。同时,它们在原始的土地公有制解体以后,奴隶制真正支配生产以前,还构成古代社会全盛时期的经济基础。
  很清楚,即使在此,马克思所指的也不是封建生产方式,而是它与此前的经济方式所共享的基础以及使封建制度得以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 “肩并肩”存在的基础。
  然而,提倡封建中国论的人根本无视生产方式问题(从技术的角度说,农业几乎不能代表一种生产方式的)[77],强调自然经济和剥削的方式才是封建制度的特征。[78]恩格斯和波格丹诺夫的著作在当时中国的流行,可能是导致论者将自给自足视为封建经济的特征之一的原因。[79]朱佩我,像第三章所讨论的托派一样,求助于恩格斯的著作来支持自己的这一看法。同样的观点在波格丹诺夫的历史分期中甚至更为明显——封建制度被认为是商业资本兴起之前的自给自足的社会。不过,波格丹诺夫的封建制度,和马克思所讨论的中世纪的欧洲封建制度几乎没有什么关系。波格丹诺夫将封建制从农奴制区分开来,并将其置于历史的源头:封建制经过奴隶制和农奴制两条不同的途径而发展成了资本主义社会。
  恩格斯的著作更为相关。根据恩格斯,自给自足或自然经济是指封建社会的生产是适应于生产者和地主直接消费的需要,而非市场的需要。在马克思著作的框架内,这等于是一个不言而喻的真理,因为整个《资本论》就是讨论随着资本主义的兴起,市场的理论如何主导整个经济活动,即从为了使用价值而进行的生产转变为为了交换价值而进行的生产(商品经济的兴起,包括劳动也成为了一种商品)。[80]在此,对于我们的讨论重要的是:为了市场而进行生产只是资本主义经济的特征;相反,市场的低水平介入不仅是封建社会的特征,而是可能除了奴隶社会之外一切前资本主义社会的特征。显然,马克思在《资本论》中以及恩格斯在后来的进一步阐述中,强调封建社会商品生产的缺乏,是为了将其与资本主义经济作比较,而不是与其他社会形式作比较。[81]当在讨论为了使用而进行的生产时,马克思曾在一段话提及封建生产方式,而紧接着下一段就提到了父系家族的经济活动。[82]缺少为了交换而进行的生产,同样也是商品在经济生活中作用微小的“古代亚细亚和其他生产方式”的特征。[83]简言之,当封建中国论的提倡者们调用马克思、恩格斯的这些经典论述来证明自给自足是判断封建制度的一个标准时,他们至多只能够证明帝国时期的中囯不是一个资本主义社会。从纯马克思主义理论的角度而言,自给自足这个论据不足以证明帝国时期的中国是封建社会。
  也许是意识到了这一问题,朱佩我和其他封建中国论的提倡者将证明的重点更多地摆在了剥削关系上;亦非偶然地,这在反封建的革命分析中也居于中心地位。朱明确承认这一标准对于理解一个经济系统的首要地位:“我们必须首先审查这一系统的剥削关系。”[84]他所描述的封建剥削关系“是在于名义上的土地所有者从独立生产者——农民——身上用超经济的压迫,以榨取其剩余劳动”。朱佩我以及当时共产党的官方文件总是一成不变地将“非经济的”和“超经济的”剥削定义为地主对农民过度严酷地压榨。然而,残酷的剥削并不能为理解这一社会的性质提供多少实质性的线索;而且这种对“超经济的”剥削的特别的理解,扭曲了马克思最初使用它的本义。[85]很清楚,在朱佩我所用以支持其关于封建剥削观点的《资本论》原文中,再次显示马克思头脑中根据资本主义市场机制作用的对劳动的剥削和通过其他纯经济方式的对劳动的剥削之间区别是明显的:
  在这里,按照假定,直接生产者还占有自己的生产资料,即他实现自己的劳动和生产自己的生活资料所必需的物质的劳动条件……在这些条件下,要能够为名义上的地主从小农身上榨取剩 余劳动,就只有通过超经济的强制,而不管这种强制是采取什么形式。[86]
  这段话很明显地将封建农奴和仅有自己的劳动可以出卖的无产者区别开来——农奴至少还保有维持其生计的必要的生产工具。马克思在这段开始时提到了封建制度下的直接生产者——农奴,但是在 讨论的过程中他把同样的特征也运用于“印度社会中的自然经济”——那里的剥削关系与欧洲封建制度下的剥削关系的区别仅仅在于:“在亚洲”国家是超级的大地主,所以地租表现为地税的形式。[87]因而,第二个标准——自给自足——界定的同样不是封建社会而至多是一个前资本主义的社会形式。[88]而且,在这一特定的上下文背景中,马克思关注的不是社会形式问题,而是劳役作为一种地租的性质。他强调的要点是当生产者占有生产的工具时(他认为除了奴隶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之外都是如此),名义上的土地所有者为了剥夺农民的剩余劳动,“财产关系必然同时表现为一种统治和被奴役的关系”。[89]这构成了超经济的压迫或强索的内容——这表示是特定的法律——政治特权使所有者得以剥夺剩余劳动而非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竞争(这才是是经济的剥削)。这一区分显然与奥本海所阐述的论点并没有实质性的分别。
  朱佩我为了证明其对马克思化约论的解释,将欧洲封建制度所有的政治—法律的辅助都仅仅视为是对社会形式的根本性质没有任何影响的上层建筑的小点缀。正如史华慈所论,尽管马克思本人对这一问题偶尔也有含糊之处,但是像朱佩我这样对于财产关系的“轻慢的”态度,很难获得马克思主义理论的认可——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中,财产关系是居于经济—社会组织核心的生产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90]我将在第七章讨论构成社会的不同方面的关系时进一步阐述这个问题。然而,在此值得重申的是,那些认为中国是封建社会的人几乎忽略了社会结构的所有其他方面,只单单关注在农业经济条件下的剥削这一个问题——它显然并不足以作为区分社会形式的标准,因为在历史的绝大部分时期,农业是作为经济的基础而存在,而剥削的程度和性质取决于一些与农业本身并不必然相关的偶然性因素。[91]莱夫(Leff)指出:“在纯粹的农业生产中几乎什么也没有,它本身并不能产生出农奴和地主的关系。”[92]使封建社会区别于其他以农业经济为基础的社会的,是由于农奴对地主的依附而导致农民被束缚于土地这种独特的社会组织。封建制度的法律—政治系统表现并加强了这种关系。把所有这些关系通通视为上层建筑小点缀,导致的只能是一种抹杀帝国时期中国历史的一切变化、取消中国社会和其他农业社会的一切区别的文化愚民政策。

封建制度、商业和社会变革


  关于封建社会的争论涉及两个在理论上相互关联的问题:什么是封建制度?从封建制度向资本主义制度发展的动力是什么?论战的主角们接受了关于这些问题的马克思主义见解的有效性;在另一方面,马克思和其后的马克思主义者有关这些问题的看法的复杂性,又使得论战者们能够根据他们心目中的封建社会(及其向资本主义社会演进的)特征的优先性,而作出一些不同的理论选择。
  封建制度的定义问题对于论战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它关系到如何安排中国历史上的封建阶段,也关系到整体的中国历史发展的问题。陶希圣的定义,将法律—政冶的因素视为与经济同样重要的标准来区分封建社会和其他的社会形式,得出的结论是随着帝国的社会—政治组织的建立,封建作为一种“制度”在中国已不存在。而朱佩我的定义,将封建制度化约为一种“基本”的剥削方式,使得朱可以根本不考虑中国在政治制度上发生的变化,而宣称封建制度在中国历史上一直存在着。
  然而,以上两种立场之间的不同,并不仅仅在于一则强凋“组织化的”上层建筑,一则强调经济基础。陶希圣能够比朱佩我更为成功地考量中国历史上的经济变革;而朱则形式主义地宣称一切经济变革都是没有实质意义的,只要它们没有改变土地所有者对农民的剥削的 “程度”。[93]尽管陶希圣强调封建制度的政治层面的首要意义,但同时他并没有贬低经济基础,而是意在阐明政治权力在决定封建财产关系和剥削(用奥本海的话说,就是用“政治手段”剥夺生产者的剩余产品)中所发挥的作用。陶希圣并不像他的那些论敌所指责的——他忽视了经济基础问题或是形式主义地诠释马克思(指陶对地租形式和庄园组织的强调),陶希圣的这一立场与马克思关于封建财产关系的观点并不是矛盾的。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关于“地租”部分的分析表明,当他写到用“非经济的压制”剥夺农民的剩余劳动时,他是指运用政治—法律和军事的手段进行剥削。他在关于那一论断的脚注中所使用的例子,就指明军事征服是这种剥削的一种途径:“在征服一个国家之后,征服者紧接着要做的总是把人也占有。”[94]在他关于此类型的剥削的最为通常的论述中,他指出在封建制度下,政治和经济的关系具有不可区分的一致性:“很清楚,在直接劳动者仍然是他自己生活资料生产上必要的生产资料和劳动条件的‘所有者’的一切形式内,财产关系必然同时表现为直接的统治和从属的关系,因而直接生产者是作为不自由的人而出现的。”[95]
  恩格斯更为坚决地认为:对于农民剩余劳动的封建剥削的性质是政治—军事的。根据恩格斯,从自由农到农奴的转变,最初源于军事上的被征服——这和奥本海所描述的封建国家的起源也几乎同出一辙。[96]按照马克思和恩格斯的看法,农奴身份或是政治—社会的依附关系,并不是封建剥削关系微不足道的附属物,而正是使封建制度没有沦为“小商品生产”的原因。[97]从这个角度看,陶希圣的观点比那些指责他犯了形式主义错误的论敌们要更接近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本意。
  这两种关于封建制度的不同看法,决定了对商业在周代之后的中国社会的历史作用也有两种主要的不同看法。对于把封建制度定义为严酷的剥削的朱佩我,商业资本只不过是一种加剧封建剥削的因素;而从更为精细的社会结构的角度来考察封建制度的陶希圣,则把商业资本视为变革经济关系的重要力量,因而,认为商业资本的出现标志着“封建”作为一种“制度”在中国的终结。在此,正是陶希圣赋予剥削的“政治手段”以优先性,使得他轻视经济剥削的重要性。陶希圣根据周代之后政治和经济的权力落入不同人的手中,将帝国时期和周初的中国社会区分开来,这导致他否认中国历史上的阶级剥削和阶级斗争的重要性(尽管他试图折衷地把阶级含糊地称为“封建势力”)。当陶辩称中国社会的首要剥削者是士大夫时,他事实上是在声称——他认为当代中国的情形也正是如此:相比于国家及其官僚对于整个社会的剥削,地主或商人对农民的剥削是次要的。在陶希圣的论敌看来,这种论调使得陶的马克思主义信念显得单薄而空洞。尽管马克思和恩格斯确实并没有排除政治力量可以超越于阶级而独立存在,特别是在过渡时期以及更重要的——在亚细亚社会的概念里,但是在这些情况下,过渡时期指的是一种暂时的社会——政治动乱,亚细亚社会更 是指一些特殊的历史情况。[98]相反,陶希圣的过渡时期覆盖了近两千年的历史,而他又不愿意承认中国历史有任何“特殊”之处。所以陶希圣,正如李季所指出的,把帝国时期视为封建社会的一种持续,而只是把地主换成了士大夫,把自给自足的封建经济换成了部分的商品经济。
  不过,除了政治—经济剥削的问题之外,陶希圣对帝国社会的经济基础的描述,和那些封建中国论的提倡者有惊人的相似之处。这一点也被朱佩我抓住,并用陶使用的论据来证明自己的分析。尽管陶用商品经济和交换的繁荣将帝国时期的经济与封建经济区分开来,但是他还是尽量小心翼翼地不夸大这种经济上的变革;他尽力回避关于这个问题的直接论述,而只是指出商品经济从未能够取消本土的自给自足经济、贯穿整个过渡时期的封建制度都存在着复活的可能性。不过,他的确声称,“为交换而进行的生产“和“为使用而进行的生产”同时并存,破坏了封建的经济体系,也颠覆了封建的政治和社会关系。
  帝国时期的中国社会性质问题是和从封建制度向资本主义制度转变的理论问题紧紧联系在一起的。无论他们有多大的分野,陶希圣和朱佩我具有一个共同的重要理论前提:封建制度的衰落必然伴随着资本主义制度的兴起。由于这种变革在中国并没有发生,在解释周代之后的中国社会发展时,他们就面临着一个共同的理论困境。朱佩我通过否认从周代向帝国转变过程中发生了任何实质性的变革来回避这一困境;在另一方面,陶希圣则用过渡社会来覆盖中国封建和资本主义阶段之间近两千年的断层。这两者都围绕着商业在从封建制度向资本主义制度转变中发挥着何种作用的问题。商业问题,并不像王宜昌所说,成了陶希圣或他所谓的思想导师波格丹诺夫的思想异端性的负担。正如我所指出的,在用商业概念分析中国社会问题上,陶希圣追随的是拉狄克;而且,他们二人的思想不过是赖列宁所赐——正是列宁在其关于俄国历史的唯一的重要分析中,运用商业来解释俄国资本主义的发展问题。
  商业在历史发展中的作用问题最终可以追溯到马克思在解释欧洲资本主义演化时,试图处理商业的作用问题。马克思认识到商业在历史上的盛行,但是马克思认为商业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发挥着不同的作用。显然从《资本论》第3卷第20章开始,马克思提出了关于商业的最为完整的讨论:(1)商业自人类之初就存在;(2)它对自给自足的社会起着消解的作用;(3)它的作用根据它所作用的社会的性质的改变而改变;(4)它本身并不能决定新的生产方式;(5)它是寄生性的,除非它为工业服务——这种情况只存在于资本主义社会的条件下。在以上几条中,反对封建中国论的人求助于第二条和第五条,而支持的人则用第一条和第三条为自己辩护;而两派都同意第四条的有效性。 封建论的支持者们还辩称,马克思只是论及“生产方式”,商业资本并不能代表生产方式、所以它是附属于该时期的主导生产方式的——也就是说,封建制度下的商业资本代表了封建剥削的一种方式,而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商业资本代表了资本主义剥削的一种方式。而以上两种立场,通过诉诸马克思本人在其不同的著作文本中对商业作用的不同态度(经常是相互矛盾的),都得以坚守自己的理论阵地。
  在对商业对自给自足的社会的分解作用的认识之外,马克思对于与由特定的封建社会产生出来的资本主义有关贸易的不同形式作了进一步的区分。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他区分了局限于一个小地区的商业和延伸到广大地域的商业;前者是寄生的、影响是负面的,而后者则对历史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某一个地方创造出来的生产力,特别是发明,在往后的发展中会否失传,取决于商业扩展的情况。当商业只限于毗邻地区的时候,每一种发明在每一个地方都必须重新开始;一些纯粹偶然的事件,例如蛮族的入侵,甚至是通常的战争,都足以使一个具有发达生产力和有高度需求的国家处于一切都必须从头开始的境地……只有在商业扩展到世界性的范围,并以大工业为基础的时 候,只有在一切民族都卷入竞争的时候,保存住已创造出来的生产力才有了保障。[99]
  在另一处文本中,马克思甚至更为清楚地赋予商业良性的作用:
  毫无疑问,——并且正是这个事实产生了完全错误的观点,——在16世纪和17世纪,由于地理上的发现而在商业上发生的并迅速促进了商人资本发展的大革命,是促使封建生产方式向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过渡的一个主要因素。[100]
  朱佩我和陶希圣都同意商业在中国从未扩展到可以与现代欧洲早期相比的地步。对于朱佩我,这足以作为降低商业对中国社会变革的总体意义的理据;而在另一方面,陶希圣则认为即使是小范围的商业,也已经足以瓦解封建制度。不过陶也承认——就像马克思在论及小地域的商业时所指出的那样:这种商业未能使生产力发生革命性的变革,而使中国社会停滞在一条无法逆转的、通向资本主义的道路上。
  商业在历史发展上的作用是马克思主义社会理论最具争议性的问题之一。[101]假使,如中国马克思主义者所表明的那样,欧洲资本主义的成熟是国际贸易繁荣的一个结果,这反过来也成为了一个偶然的有利的环境条件,那么就不能说资本主义是一个必然的、普世的历史发展阶段。而且,除非能够表明大范围的商业是封建社会经济结构特性的一个必然结果,否则将不可避免地得出——外在于主导生产方式的因素对历史变革产生重大作用——这样一个颠覆“社会经济结构的内在矛盾是历史发展的唯一驱动力"这一公认的历史唯物主义理论前提的结论。关于帝国时期的中国社会的分析已经触及了这个问题,但是,却十分僵硬地固守马克思主义的一些程式化的概念,拒绝作出本 已非常明显的结论。朱佩我,当他将欧洲资本主义的产生归因于由获取外部商品的需要而进行的贸易时,实际上已经意识到了环境因素的重要性,但是他仍然坚持生产方式的首要性,而取消商业在中国历史上的重要性。陶希圣更愿意承认历史发展进程中的外在因素对于生产方式的影响,但是他也不情愿面对中国与欧洲历史发展的歧异——这一触及历史发展多样性的结论。
  于是,关于帝国时期中国社会的两种解释的不同之处,在于两个基本问题:历史上阶级压迫和矛盾的普遍性;在决定历史发展时,生产方式和生产关系的内在和外在因素的相对重要性。陶希圣否认阶级斗争在中国历史上的重要性,而强调,或至少是承认,外在因素对于中国历史发展的重要意义。而立场与“正统”马克思主义观更为一致的朱佩我,则坚持生产方式和生产关系对于历史发展的唯一决定性,认为阶级压迫和斗争普遍存在于中国的历史。决非偶然的是,这两个作者,以及他们所分别代表的两个更广大的群体,对于中国历史的解释和对于当代中国社会的分析是相对应的。那些认为因阶级压迫而使人民赤贫、发展阻断的人,相信中国需要一场彻底的社会革命;他们从历史中发现了那些一直存续于当代中国的状况的根源,以此来证明自己的社会革命策略是正确的。而陶希圣和其他“新生命派”作者们,反对阶级斗争,认为中国亟需的是进行一场政治革命;在很大程度上,他们和20世纪20年代初的国民党马克思主义者一样,指出周代之后的 中国历史的特征是政治的压迫而非阶级斗争,以此来使他们政治革命的立场合理化。两派的历史论点都为他们各自的现实革命策略提供支持,但是它们同样也展示出在处理中国历史问题时一些重要的理论性的阐释矛盾,激起了那些在下一轮的论战中企图解决中国历史发展问题的尝试。
  在论战的最初几年中,一个主要的缺陷是对于传统历史资料过于依赖,缺乏批判性。陶希圣所描绘的周初的封建制度,根据的是回溯至晚周的历史资料,其中许多已经受到了现代考据学派的广泛质疑。马克思主义史学在下一阶段的重要发展是1930年郭沫若的《中国古代社会研究》的出版,郭在其著作中运用了一系列的新材料,提出了一种迥异于前的对于早期中国社会的解释,这深化了马克思主义对于中国历史的考察。




[1] 梁园东后来把这种观点确定为“半封建”的概念,参见《中国社会各阶段的讨论》,载于《读书杂志》2卷7-8期,页14。但无论如何,这与共产党官方立场的捍卫者通常所用的“半封建”有很重要的不同。后者使用这一概念的用意是指,虽然封建主义已经从政治结构中消失,但它依然保留在中国基本的社会经济关系中。相反,国民党理论家将封建的“残余”归属于政治的领域。陶希圣甚至还批评“半封建”这个术语,尽管他自己偶尔也使用它。

[2] 这一印象被以下事实进一步证实了:王宜昌认为郭沫若的《中国古代社会研究》一书归于研究阶段更合适一些,尽管郭著出版于较早的那一阶段(1930年)。

[3] 王礼锡在《读书杂志》上介绍“中国社会史的论战”时指出:本杂志是致力于探讨早前那一时期所提出的问题。参见本书第六章。

[4] 从论战的整体而言,主要著作还应包括上章所讨论的任曙和严灵峰的两部著作,它们均受到了很大的关注。由于这些著作已经在上章讨论过了,在此,我们将讨论集中于那些与历史研究直接相关的著作。

[5] 陶希圣大学接受的是法学的训练,他通过对于中国法律的研究转向马克思主义史学。他的著作受到梅因(Henry Maine)和奥本海(Franz Oppenheimer)思想的很大影响。陶希圣于1927年参加革命运动,随后几年间他与国民党内的汪精卫派系关系密切。1930年,他接受了北京大学的一个教席,直至1937年。此后他与蒋介石建立了密切的关系,主要从政。近来,他在台湾致力于复兴《食货》期刊(它曾是20世纪 30年代中国最主要的社会经济史研究期刊之一)。有关陶希圣的生平和思想,参见A. Dirlik(德里克),“T’ao His-sheng: The Social Limits of Change”(《陶希圣:变革的社会限制》),载于The Limits of Change(《变革的限制》),Charlotte Furth(傅乐诗编)(Cambridge, 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76)。

[6] 这两本书分别出版于1929年和1931年。《中国社会之史的分折》在1929-1933年间行销8版,毎版2000-5000本不等。

[7] 参见顾颉刚,《当代中国史学》(香港,1964;初版于1947年),页100以及Teng Ssu-yu(邓嗣禹),“Chinese Historiography in the Last 50 Years”(《五十年来的中国编史学》),载Far Eastern Quarterly(《远东季刊》,7.2(Feb 1949): 148. 批评陶希圣最激烈的李季也承认陶著的流行,参见李季《对于中国社会史论战的贡献与批评》,载于《读书杂志》2卷2-3期(1932年3月),页1-150;2卷7-8期(1932年8 月),页1-62;3卷3-4期(1933年4月),页1-86。李季对于陶著流行之认可见2卷7-8期,页2。

[8] 《中国古代社会研究》出版于1930年,就像陶希圣的《中国社会之史的分析》一样,《研究》一出版就大受欢迎,数月之间连印3次。同样也是中国奴隶制度论的一个主要提倡者的王宜昌,赞扬郭著种下了要求解决奴隶制度问题的因子。参见王宜昌,《中国奴隶社会史—附论》,载于《读书杂志》2卷7-8期,页2。

[9] 参见Peter Moody( 穆迪),“The New Anti-Confucian Campaign in China—The First Round”(《中国新近的反儒运动:第一波》),载于Asian Survey(《亚洲观察》,14. 4:307-324.

[10] 这些论文最初发表于《东方杂志》和《思想》。

[11] 李季是与陈独秀的关系十分密切的同事之一,他是中国最博学的马克思主义者之一。20世纪20年代中期,他留学德国,全面获取了有关马克思和马克思主义的理论知识,他的《马克思传》是其时一本广受赞誉的权威著作。

[12] 王礼锡(1901-1939)最初是一位诗人,他在20年代中期加入革命运动,供职于中央农民运动讲习所。1927年之后,他显然与陈铭枢和社会民主党人过从甚密。

[13] 胡秋原(1910-2004)通过对艺术史的兴趣走向马克思主义史学。他一开始就深受普列汉诺夫的艺术史著作的影响,这种影响一直持续到胡转向历史学之后。王礼锡和胡秋原关于中国社会的观点十分接近,他们都承认普列汉诺夫关于俄国史的著作是他们灵惑的源泉。

[14] 李季,《中国社会史论战批判》(上海,1936)。初版于1933年。

[15] 陶希圣,《中国社会形式发达过程的新估定》,载于《读书杂志》2卷7-8期 (1932年8月),页1-9。

[16] 少数一些人,包括修正自己看法之后的陶希圣,视周代早期为氏族社会,更精确地说,原始社会。

[17] 论战者们基本上会在“封建”与“半封建”之间作出区分。史华慈在其研究论战的论文中指出,“半”的语义含义非常轻微。但是不管多难弄清“半”确指的是什么,它隐含的意思还是相当清楚的——中国并不是一个纯粹的封建社会,不过封建的特征在社会整体的构成上仍然是主导性的。所以这一观点的支持者将他们自己的立场(如李季所指)与其他主张中国是后封建、前资本主义社会的观点区别开来。

[18] 朱佩我(1907 —1945)是论战中少数几个无产阶级参与者。论战之后,他对共产党失去了幻想,并过着阴暗的生活。他有可能曾为国民党工作。一个攻击朱的人(胡子,有可能是胡秋原)还指控他是日本间谍。无论如何,在度过了4年的监狱生活后,1945年他被国民党处决,罪名是共产党间谍。论战中,他著述颇丰,并有数个 笔名。

[19] 王宜昌,《中国社会史论史》,页25。波格丹诺夫是A.A.Malinovskii的笔名。他的《经济科学简明教程》1897年在俄国初版。这里所指的中译本出版于1927年,是由英国共产党翻译的英译本转译的。

[20] 当然,陶希圣与波格丹诺夫之间可能确有些关联。王宜昌视周佛海为最早翻译波格丹诺夫著作的人之一,而陶在1927年之后与周佛海关系非常密切,所以他有可能通过周佛海而开始接受波氏的思想。不过,这只是一种推测而已。

[21] Benjamin Schwartz(史华慈),“A Marxist Controversy in China”(《中国的一次马克思主义争论》),载Far Eastern Quarterly(《远东季刊》),13. 2(Feb 1954):页149。

[22] “自给自足的”社会又包括“原始社会”和“封建社会”;“商业的”社会包括“奴隶社会”、“农奴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

[23] 直至30年代中期,一些商业资本主义的提倡者才开始视其为一个严格意义上的历史发展阶段。

[24] 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纽约:国际出版社,1970),页331-332。中译文采自《资本论》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页371。

[25] 同上书,页332。

[26] 方岳(陶希圣的匿名),《商人资本小史》,载于《新生命》3卷4期(1930年4 月)。这实际上就是《资本论》第3卷第20章“商人资本的历史事实”的趣译。陶在介绍这篇译文时说,“这是一个著名的19世纪欧洲经济学家关于商人资本的系统的解释”。

[27] 根据拉狄克的传记作者勒莫(Warren Lerner)的说法,这些演讲开始仅仅在拉狄克的中国学生之间转抄,第一次成书是在1928年(?)以“中国革命运动史”为名出版。我在此使用的是拉狄克著,克仁译,《中国历史之理论的分析》(上海,1933)。

[28] 方竣峰(陶希圣的匿名),《托洛茨基派之中国社会论》,载于《新生命》3卷5期(1930 年 5 月)。

[29] 不管怎样,拉狄克与陶希圣在帝国主义阻碍了中国资本主义的发展(根据拉狄克,这是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这一点上意见一致。这一解释令中国的托派非常不满。陶希圣与拉狄克的主要不同在于他们对帝国时期中国政治的阶级基础的分析。 有关将他们二人联系在一起进行批评的文章有:张横,《评陶希圣的历史方法论》,载于《读书杂志》2卷2-3期,页9;以及李季,《贡献与批评》,载于《读书杂志》3卷3-4期, 页51。

[30] 梅思平是新生命派中与拉狄克观点最接近的人。参见梅思平,《中国社会变迁之概略》,载于《新生命》1卷11期(1928年11月),页1-12。

[31] 像上章所讨论的中文著作一样,拉狄克的演讲本意是在于清楚地阐明关于中国革命的策略性问题,不过就我看来,他并不能够轻易地就把这个问题解决,从最后的成书来看,他演讲的主要部分讨论的主要是中国的历史发展问题。

[32] 拉狄克《中国历史之理论的分析》(上海,1933),页7。

[33] 同上书,页15-16。

[34] 同上书,页41。

[35] 同上书,页51。

[36] 同上书,页51-69。

[37] 同上书,页56。

[38] 在为社会史论战的一本论文集所作的编者序言中,陶希圣介绍了当时六种流行的观点:(1)中国是封建或半封建制度之社会;(2)中国封建制度已不存在,封建势力尚存在着;(3)中国是商人阶级社会,或商业资本社会,或封建势力支配下之初期资本主义社会;(4)中国百年来已经是资本主义社会;(5)中国是封建政权支配下的小地主商人社会;(6)中国是马克思所谓亚细亚社会之一。其中(2)(3)(5)是《新生命》杂志中最常见的观点。参见陶希圣编,《中国问题之回顾与展望》(上海,1930),《编辑者小引》,页1-2。

[39] Franz Oppenheimer(奥本海),The State: Its History and Development viewed Sociologically(《论国家》),translated by J. M. Gitterman(Indianapolis:Bobbs-Merrill, 1914)。

[40] 同上书,页52。运用“超阶层”概念的另一个近似的观点可以参考Wolfram Eberhard(埃伯哈德),Conquerors and Rulers(《征服者和统治者》)(Leiden: E.J. Brill, 1952)一书的第1章。

[41] 拉狄克,《中国社会之理论的分析》(上海,1929),页31。

[42] 陶希圣,《革命论之基础知识》(上海,1930),页49。

[43] 陶希圣,《中国封建仕会史》(上海,1929),页16-20。亦可参考《中国社会与中国革命》(上海,1931),页120-121。

[44] 陶希圣,《中国社会与中国革命》,页23。

[45] 方岳,《封建制度之消灭》,载于《新生命》2卷3-5期(1929年3-5月)。这一点见第三部分,页4。很难说陶希圣对于灌溉系统的强调是他自己的原创。拉狄克在其著作中提及了灌溉的问题。另外,通过《新生命》上发表的一篇译文,陶希圣这时应该也很熟悉维特福格尔有关这一问题的论述。参见维特福格尔,《中国阶级之史的考察》,载于《新生命》2卷8期(1929年8月)。

[46] 参见陶希圣《中国封建社会史》(上海,1929),页24-33,引文见页32-33。

[47] 同上书,页23。

[48] 方岳,《封建制度之消灭》,第一部分,载于本章注[45]所引期刊,页7。

[49] 陶希圣指出统治阶级的力量、士大夫、军阀、宗法和儒家思想是贯穿帝国时期中国社会的封建特征的表现。

[50] 最近的研究,参见Chang Chung-li (张仲礼),The Chinese Gentry(《中国绅士》)(Seattle: University of Washington Press, 1955)和Frank Michael(梅谷),The Taiping Rebellion(《太平天国之乱》)(Seattle: University of Washington Press, 1966)。尤其是后一本书的页1-20。

[51] 陶希圣,《中国社会之史的分析》(上海,1929),页26。

[52] 拉狄克,《中国历史之理论的分析》,页63-64。

[53] 陶希圣,《潮流与点滴》(台北,1964),页111。

[54] 奥本海,《论国家》,页25。

[55] 陶希圣,《中国社会之史的分析》(上海,1933),页67。

[56] 同上书,页38。

[57] 同上书,页46。

[58] 方岳,《封建制度之消灭》,第二部分,载于本章注[45]所引期刊,页1-10。这些观点遍布于陶希圣的著作,亦可参考最后一章。

[59] 陶希圣,《分析》(上海,1929),页260。

[60] 同上书,页136。

[61] 杜畏之,《古代中国研究批判引论》,载于《读书杂志》2卷2-3期(1932年3 月),页58。亦见张横,《评陶希圣的历史方法论》,载于《读书杂志》2卷2-3期,页5-6。

[62] 李季,《贡献与批评》,载于《读书杂志》2卷7-8期,页49-53。

[63] 同上注所引期刊,页4-5。

[64] 李季,《贡献与批评》,页1-34。

[65] 田中忠夫,《中国社会史研究上之若干理论问题》,载于《读书杂志》2卷2-3期,页10-13。田中指责陶希圣强调政冶关系或劳动和剥削的形式(分别是农奴制和实物地租)而非财产所有者和劳动的关系的性质,也就是说,封建制度下是依附的关系,资本主义制度下是市场的关系。

[66] 朱其华(朱佩我的化名),《中国社会的经济结构》(上海,1932),页295-296。

[67] 朱新繁(朱佩我的化名),《关于中国社会之封建性的讨论》,载于《读书杂志》1 卷4-5期(1931年8月),页14-15。

[68] 朱其华,《中国社会的经济结构》,页282。

[69] 同上书,页277。

[70] 同上书,页304-305。

[71] 同上书,页296。

[72] 同上书,页311-315。

[73] 同上书,页309-310。

[74] 同上书,页242-243。

[75] 在《资本论》和《德意志意识形态》亦都是如此。即使是在《论前资本主义经济方式》一书中马克思同样也很少对封建制度作出解释。

[76] 史华慈,《中国的一次马克思主义争论》,页149。

[77] 转引自同上书,页148。此段中译文参考了《资本论》第1卷的中译本页371注24,并对照英文原文略有修改。

[78] 例如,李立三坚决地将“剥削形式”与“生产方式”等同起来,将剥削形式描述为社会的基础。参见李立三《中国革命之根本问题》。

[79] 参见上段。

[80] 《资本论》第1卷完全是在讨论这一问题。

[81] 显然,商品生产、奴隶制、资本主义两两之间的相互关系都要较其与封建主义的关系来得更近。

[82]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中译本,页77-78。

[83] 同上书,页79。

[84] 朱其华,《中国社会的经济结构》。

[85] 朱新繁,《关于中国社会之封建性的讨论》,页5。

[86] 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页890-891。

[87] 同上书,页891。

[88] 有人发现这在马克思的论述中相当普遍。这是由于马克思首要强调的是资本主义及其后继的趋向,所以经常将其他社会形式合在一起论述,以使资本主义的特征更为集中和凸显。

[89] 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中译本,页790。

[90] 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论》序言。

[91] Dobb Maurice( 莫里斯·多布)在Studies in the Development of Capitalism(《资本主义发展之硏宄》)(New York: International Publishers, 1963)一书中注意到,在欧洲,资本主义的崛起甚至加强了封建关系,尤其是一些人口稀少地区的农奴制。 参见其书页63-67。

[92] Leff(莱夫),The Tyranny of Concepts(《观念的专制》),页145。

[93] 田中忠夫指责朱佩我在这一点上犯了形式主义的错误,田中认为,“隶属”关系,而非剥削的程度,才是封建关系的特征。若非这一点,田中是会赞同朱佩我的基本理论假定的。参见田中忠夫,《中国社会史研究上之若干理论问题》,页 13-17。

[94] 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中译本,页891。

[95] 同上书,页890。如前注所指出,马克思并没有把这种关系视为封建制度的唯一特征,但是它确实是封建关系的一个特征。

[96] 参见恩格斯《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页77-93,尤其是页87。

[97] Hobsbawm(霍布斯鲍姆),Pre-Capitalist Economic Formations(《前资本主义经济方式》),页42。

[98] 马克思,《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第7章,尤其是页121-122。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页168。恩格斯在这一问题上甚至走得更远,他认为虽然国家有阶级的特质,但是一些必要的中和措施是需要的,以防止阶级斗争摧毁整个社会(同上书,页166)。

[99] 马克思,《德意志意识形态》,页49。《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页60-61,略有改动。

[100] 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中译本,页371-372。

[101] 参见本书第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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