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马克思主义文库 -> 参考图书·阶级斗争文献 -> 陈尔晋(陈泱潮)《特权论》(1974)

第十章 无产阶级民主制度


一、无产阶级民主制度下国家的最高领导
二、无产阶级民主制度下的政党
三、无产阶级民主制度下的权力基础
四、无产阶级民主制度下的上层权力机构
五、无产阶级民主制度下的基层权力机构
六、无产阶级民主制度下公民的个人权利
七、新的伟大的社会需要定能得到满足


一、无产阶级民主制度下国家的最高领导


1、党的信任危机


  按照现存社会主义国家的现行体制来说,社会主义国家的领导毫无疑问是本国独一无二的共产党组织。
  但是,苏联等马克思主义共产党变成了修正主义共产党的惨痛的历史事实,却不能不令人发出疑问:社会主义国家能不能继续如此这般地奉行,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应不应该继续如此这般地拥护这样的共产党的领导?
  名义上是共产党,实际上是修正主义党的领导,已经根本不是马克思主义的革命的领导,而是马克思主义叛徒们穷凶极恶的反革命的统治,是官僚主义者——官僚垄断特权阶级的更无人道的剥削和压迫!这样的共产党,只会把社会主义的红色江山,领导成修正主义的黑色领地。要想使社会主义国家还成其为社会主义国家,首先就必须摆脱、必须推翻这样的共产党的领导!
  然而,有哪一个修正主义的党会抛弃共产党这个称号,会承认自己是修正主义的党呢?这种情况从前没有过,今后也不会有。相反,变修的党将会更加拼命地标榜自己岂止是革命的、简直是最革命的共产党,岂止是马克思主义的、简直是最纯粹最标准的马克思主义的共产党。
  何况,在任何一个现存社会主义国家,都免不了是实行高度组织的政经一体化公有制社会生产和权力被少数人强制性固定化垄断的生产方式。在这种生产方式的支配之下,难免执政的共产党本身和整个社会的阶级关系必然并且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处在这种变化面前,人们不能不会考虑:这究竟是马克思主义的,还是修正主义的?
  这样,无情的历史就使共产党的组织的领导,不可避免地发生了信任危机。

2、党的领导不可不要


  但是,社会主义事业如果离开了马克思和恩格斯为之拟定《宣言》的共产党的领导,如果离开了马克思主义的领导,是绝对不能成功的。无疑,“领导我们事业的核心力量是中国共产党。指导我们思想的理论基础是马克思列宁主义。”(《毛主席语录》第1页)问题是怎样才能使共产党的领导永远建立在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基础之上,而不至于成为叛徒搞修正主义。在公有制社会经济基础上和叉路口社会主义社会生产方式的基本矛盾中,在共产党本身和劳动者、阶级关系都发生了巨大变化,革命的主要敌人已经在共产党的当权派内,并且由于客观存在这个主要敌人正滋生繁衍的现实面前,必须考虑党的领导究竟以什么形式体现才符合实际,符合科学,符合发展,符合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方向道路,符合马克思主义。

3、最根本的不是组织的领导


  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前,党的领导被视为就是党员的领导,就是党支部、党委、党组织派出的工作组、党组织委派来的人的领导,党的领导一度因此被糟蹋到极端荒谬和反动的地步。反革命的修正主义路线,颠倒是非,混淆黑白,围剿革命派,长官僚主义者阶级的志气,灭无产阶级劳动人民的威风,正是在维护这种所谓党的领导的旗号下,疯狂猖獗到令人发指的程度!是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的急风暴雨,是现实尖锐激烈的阶级斗争,澄清了这种可耻的混乱,是整个事态的演进、披露和发展,是毛主席一系列关于资产阶级就在共产党内,革命的重点对象是党内走资派的指示,打破了对党的神话。在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中,党组织曾一度瘫痪了,但党的事业、马克思主义的革命运动却没有瘫痪,而是更加迅猛地发展了。经过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锻炼过的中国人民,已经对党的领导这一概念有了正确的认识,广大革命人民的心目中已经懂得,只有马克思主义的领导,才能算作共产党的领导。在毛主席的领导下,共产党本身也明确了“党的一元化领导,最根本的是正确的思想和政治路线的领导。”(见《中共“十大”文件汇编》第49页)
  这种关于“党的领导”的概念的变化和发展,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的反映,是现实阶级斗争的产物,是亿万人民通过革命实践痛切感受到的经验总结。它充分表明了,虽然在白色恐怖下,在社会主义主义革命第一阶段,党的组织领导与马克思主义的革命宗旨,往往是相一致的;但是,在社会主义革命第二阶段,在任命制、等级制、国家机关自治化和神话党、权力被共产党少数人强制性固定化垄断的体制下,党和阶级关系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在这种情况下,党组织(即那些党内当权人物集团)往往成了、并注定要成为贯彻和执行马克思主义革命宗旨的障碍。因此,党的领导已根本不能以组织的形式来体现了。

4、马克思主义成文宪法至高无上


  虽然已经明确了党的领导不能是马克思主义的领导,但是马克思主义本身是门浩瀚的学说,并且,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就已多次明确指出,这门学说不是死的教条,而是活的指南。怎样才能使这门浩瀚的学说变成整个社会易于牢固地掌握和运用其精神实质的“方向盘”,怎样才能使活的指南不至于被有意和无意地曲解为死的教条呢?这就要求把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归纳成简明的法律形式交给人民。
  因此,在无产阶级民主制度下,社会主义国家的最高领导是马克思主义的成文宪法。在宪法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得遵守宪法,服从宪法,受制约于宪法,逾越者必须受到法律的惩处和制裁。

二、无产阶级民主制度下的政党


1、两党制


  为了确保马克思主义的成文宪法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力,使之成为国家真正的最高主宰,就必须使共产党成为忠实执行宪法的工具,而不能成为任意玩弄和篡改宪法的老爷。要做到这一点,首先必须废除共产党一党制,而确立共产党的两党制。
  在无产阶级民主制度下,两党的组织领导主要通过它们自己的出版物(书籍、报刊、杂志等)来体现。两党的党员不固定,用以打破党派成见。你今天拥护甲党的主张即可成为甲党的党员,明天拥护乙党的主张即可为乙党党员,任何人不得非难。两党的常设机构主要是报刊编辑部。经费由国家平等提供,监督使用。两党负有为国家提出行政正职领导候选人供人民选择的责任。政权由经过普选证明为大多数人拥护的党来掌握。
  在无产阶级民主制度下,任何不信仰、不遵守、不服从马克思主义成文宪法的组织、党派,都必须坚决取缔。但是,这种取缔是由于马克思主义颠扑不破的真理得到了一个充分贯彻实行的合理环境而自然形成的。在阳光之下,萤火虫没有市场。

2、两党制的好处


  “马克思主义必须在斗争中才能发展,不但过去是这样,现在是这样,将来也必然还是这样。正确的东西总是在同错误的东西作斗争的过程中发展起来的。真的、善的、美的东西总是在同假的、恶的、丑的东西相比较而存在,相斗争而发展的。”(《毛选》甲种本第352页)两党制为这种比较和斗争,提供了一个合理的形式。与执政党相反的意见、不同的看法和主张,都有公开表述、讨论和试验的条件和场所,而成文宪法又使执政党和在野党的意见、看法和主张都统一在一个正确的方向和基础之上。在这样的民主和法制之下,让谬误得以公开暴露,从而使谬误失去了藏身之地;让争论由人民、由宪法、由理智来裁决,而不是诉诸于强权,从而使争论确立真理而不至导致谬误。因而,两党制能够使革命合法,使真理受到尊重,使笼罩着一党制权力之争的罪恶的黑暗的无耻的阴谋诡计绝迹;两党制是监督政府行使职权,使当权人物不得滥用权力,使错误路线能够得到及时的和较为顺利的纠正的有效的方法,是防止执政的共产党蜕变为官僚垄断特权阶级奴隶总管老爷党的一个有力的措施。

3、两党制的历史渊源


  历史雄辩地证明,在资产阶级民主制度下实行的资产阶级两党制,是巩固资产阶级统治的极好的方法。美国尼克松水门事件已足够发人深思,促人反省。是什么使美国总统不能滥用职权,是什么使资产阶级的总统只能效忠公职而不能违法循私,是什么使权力很大的总统不能不辞职?不正是由于资产阶级的民主和法制吗?不正是由于在这种民主和法制之下实行了两党制,从而使资产阶级的政党只能作为资产阶级的工具而不能作为资产阶级的主宰的缘故吗?更不用问日本为什么发展得这样快,田中为什么也无独有偶会步尼克松的后尘辞职了等等。资产阶级两党制的形式,是历史积累的结果,它能够有效地动员整个统治阶级的力量,使统治阶级内部能互相制约、监督,从而使公职人员难以扩大特权难以官僚化。因而对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缓和统治阶级内部及其与被统治阶级的矛盾,促进国家机关的新陈代谢,等等,是有利的。在这里是形式帮助了内容,在另一方面是内容决定了形式。无产阶级能够将资产阶级专政的军队、警察、监狱等等一整套学来,为什么就不能把两党制也为我所用呢?

4、两党制的理论依据


  马克思主义的经典作家,都充分肯定了无产阶级政党的革命作用;但是,也都没有说过无产阶级只能有一个政党。世上没有独翅能飞的鸟,也没有独脚能跑的人和兽。关于无产阶级也完全可以实行两党制的理论依据,我们还不必就拿一分为二、对立统一、辩证法的原理来加以证明,也不必多所引述,只要指出这一点来就足够了:——马克思和恩格斯在著名的《共产党宣言》中,明明白白地写道——“共产党人不是同其他工人政党相对立的特殊政党。”(《马恩选集》第1卷第269页)这难道还不够权威,还不够明白吗?
  为什么无产阶级就只能有一个政党呢?为什么一定要“把一切都搅在一锅稀里糊涂的粥里”呢?须知“这锅粥只要沉淀一下,其中的各种成为正因为是在一锅粥里,就会陷于更尖锐的对立之中……正因为如此,最大的宗派主义者,争论成性者和恶徒”尤其是立意搞修正主义专门玩弄阴谋诡计的政治骗子,更能“在一定的时机会比一切人都更响亮地叫喊团结。在我们的一生中,任何人给我们造成的麻烦和捣的鬼,都不比这些大嚷团结的人更多。”“不要让‘团结’的叫喊把自己弄糊涂了。”(均见《马恩选集》第四卷410页)
  至于如何对待从前曾经起过重大作用、作过巨大贡献的党,马克思和恩格斯对待第一国际的态度,也为我们作出了很好的榜样。马克思所创立、马克思和恩格斯所主持的第一国际,曾经“奠定了工人国际组织的基础,使工人做好向资本进行革命进攻的准备。”(见《列宁全集》第29卷第274页)但是,当“它的旧形式已经过时了”(《马恩选集》第四卷413页)的时候,恩格斯却毫无缠绵之情地写道:“旧国际就完全终结了。这很好。”(《马恩选集》第4卷412页)对此,恩格斯还说:“任何政党的领导都希望看到成功,这是很好的。但是在某些情况下,需要有勇气为了更重要的事情而牺牲一时的成功。尤其是像我们这样的政党,它的最后的成功是绝对不成问题的,它在我们这一生中并且在我们眼前已获得了如此巨大的发展,所以它决不是始终无条件地需要一时的成功的。以国际为例。它在巴黎公社之后获得了巨大的成功。吓得要死的资产者认为它是个万能的东西。国际本身的大批成员以为,这样的情形会永远继续下去。我们深深知道,气泡是一定要破灭的。什么乱七八糟的人都钻到国际里来了。它里面的宗派主义者已经有恃无恐、滥用国际,希望会容许他们去干极端愚蠢而卑鄙的事情。我们没有容忍这种情况。我们很清楚,气泡总有一天是要破灭的,所以我们尽力不使灾祸拖延下去,而使国际纯洁无瑕地从这个灾祸中脱身出来。气泡在海牙破灭了……不过,老黑格尔说过:一个政党如果分裂了并且经得起这种裂,这就证明自己是胜利的政党。无产阶级的运动必然要经过各种发展阶段;在每一个阶段上都有一部分人停留下来,不再前进。仅仅这一点就说明了,为什么‘无产阶级的团结一致’实际上到处都是在分成各种不同党派的情况下实现的……”(《马恩选集》第四卷410—412页)

5、两党制的现实苗头


  其一是,在公有制未确立的好些地方,在同一国家未执政的共产党旁边……特别是自从中苏论战以来——出现了一个或几个(马列)共产党组织。
  其二是,在公有制确立之后的国家里,在执政的共产党内部,都发生了严重的从上至下的派系斗争,并且这种纷争只有越演越烈激化下去使党面临解体的迹象。中国共产党内部近十年来的巨大分歧和殊死搏斗,不但一直存在着两个司令部,而且纯粹从上到下就存在着两大派别。现实尖锐对立的阶级斗争,马克思主义的巨大影响和自己现有的阶级地位,注定了现有共产党不可避免地要发生分裂。与其让宫廷黑幕内的阴谋诡计残杀予夺来毁灭革命完成这种分裂,不如在大庭广众光天化日之下光明磊落地申诉情由发表政见,由公民投票来裁判是非决定谁该在朝谁应下野使革命合法化。
  其三是,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中,各地群众基本上都分裂成了两大派。这决不是偶然的,同样是现实阶级关系变化的必然反映。除了阶级根源之外,两派成见之深,反映了未经人民表决的自信,两派武斗,反映了缺乏能令人信服的解决争端的民主制度的困恼。
  其四是,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中,革命委员会的产生,除军队代表由上级机关调配外,干部代表和群众代表均系两派群众推荐。但是,这种推荐仍是在一党制的框子之下进行的,人选集注在是否党员,家庭出身是否过硬上。并且,它不是让取得大多数人民拥护的代表组成责任领导班子,而是让两派对等的代表捏合在一起,互相扯皮互相掣肘,做不成多少真正为人民服务的事情,从而使政权仍然落回官僚主义者阶级一党制特权老爷手中,翻案复辟成了难免之事。但是,革委会由两派群众推荐产生,毕竟是具有两党普选制迹象的一个表现。
  其五是,文化大革命中“五·七”干校的出现,更是无产阶级两党制在现实生活中露出来的苗头。这不单单是一个干部队伍臃肿庞大过剩的表现,而且简直明明白白是共产党干部队伍一部分在朝、一部分下野的状况。不过这种在朝与下野,都不是由人民决定,而是由党内当权派决定的罢了。至于说到劳动锻炼的问题,在一党制下,这种下野锻炼的方式,仍然远远脱离人民,不是到人民中与人民同甘共苦,而是远离人民住进了特殊庄园。等等。
  总而言之,“不从根本上开始革命,就不能完成革命。”(《马恩选集》第一卷15页)无产阶级两党制作为无产阶级民主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正如同无产阶级民主革命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一样,一定会成为现实的东西。无产阶级完全有理由,有能力掌握两党制、运用两党制,无产阶级再也不能容忍任何政党把自己的宗派利益、小集团利益,凌驾于整个公有制社会人民的利益之上了!无产阶级只有从政党的奴役下解放出来,才能解放全人类!而马克思早就说过,无产阶级只有解放全人类,才能最后解放自己。

三、无产阶级民主制度下的权力基础


  在无产阶级民主制度下,如果说马克思主义的成文宪法就是国家的最高领导的话,那么,每个劳动者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民民主共和普选制,则是整个国家权力的基础。在无产阶级民主制度下,国家主权就是以无产阶级为首的全体劳动人民自身。一切权力机构的产生和法律的制定,以及当权人物的任免,都必须征得劳动者大多数的同意和批准。
  马克思指出:“工人们要求共和制,已不再把它当作旧的阶级统治制度的一种政治变形,而是把它当作消灭阶级统治本身的革命手段。”(《法兰西内战》,见《论巴黎公社》第198页)
  恩格斯指出:“普选制是衡量工人阶级成熟的标尺。”(《马恩选集》第四卷169页)“民主已经成了无产阶级的原则,群众的原则。即使群众并不总是很清楚地懂得民主的这个唯一正确的意义。但是他们全都认为民主这个概念中包含着社会平等的要求,虽然这种要求还是模糊的。”(《马恩全集》第二卷664页)“共和国是无产阶级将来进行统治的现成的政治形式。”(《马恩选集》第四卷508页)“毫无疑义的是,我们党和工人阶级只有在民主共和国这种政治形式下才能取得统治。这种民主共和国甚至是适用于无产阶级专政的一种特殊形式。”(转引自列宁《马克思主义论国家》单行本第12页)。等等。
  显而易见,既然生产资料所有权已经属于公有制,那么权力也就理所当然地应该名符其实地属于人民!一切权力归人民——这就是无产阶级民主制度下的权力机构所必须信守的原则。

四、无产阶级民主制度下的上层权力机构


1、立法:人民代表会议制


  无产阶级民主制度下的人民代表会议与修正主义一党专制下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本质的区别。
  修正主义一党专制下的人民代表大会,乃是官僚垄断特权阶级法西斯骗子政治的摆设和点缀,根本不能代表人民。第一,代表的产生不民主。代表不是由人民选举的而是由党老爷指派的。第二,代表大会的议案都是由党提出来,并且已基本是由党老爷决定下来了的。在这种情况下,人民代表大会不过是修正主义党主子强奸民意的一架表决机器,人民只有在“人民代表”开完会后,方才知道某某位是“人民代表”,方才知道开过了“人民代表大会”!这样的“代表大会”究竟代表什么人民呢?不堪忍受的欺骗和侮辱!
  而在无产阶级民主制度下,人民代表会议,是人民名符其实行使立法权的机构。
  凡年满十八岁以上的公民,人人享有选举人民代表和被选为人民代表的资格。
  县以下基层人民代表会议代表,完全由人民直接选举产生,县以上人民代表会议代表,则由人民间接选举即通过下级人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
  无产阶级民主制度下的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会议,负有制定新宪法及选举法等急需的法律、法令的使命。其代表名额,应按现行行政区划(中国将来应划为六十个省、市、自治区,取消地区一级行政区划)分配,至少每县一名。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县、市,可考虑增加一名。少数民族代表及妇女代表名额应予照顾。
  全国人民代表会议代表,由县人民代表会议提名,全县人民直接投票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两年。
  全国人民代表会议代表,全年时间应统一作例如以下的安排:两个月在本选区原单位搞好本职工作;两个月在本选区内作广泛的社会调查,如果本职工作非体力劳动的,必须参加基层体力劳动;两个月外出参观、访问;两个月在本选区参加政法工作,其中一个月做陪审员,一个月作辩护律师;两个月学习理论,研究问题,准备提案,最后两个月参加年度预备会议和正式会议。
  代表工资,无论何人,均按原单位、原工种、原级别不变,但办公费(包括法定外出参观、访问的车船旅行费用)全由国库支付。
  全国人民代表会议期间,可相机特约大、中、小学学生代表列席参加。列席代表有发言权,但没有表决权。
  全国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由各省、市、自治区全国人民代表会议代表团选举3—5名代表组成,或按比例代表制由选区人民普选产生,为全国人民代表会议的常设机关。常务委员每届任期六年,第一届即平均分为三组,每二年改选总数的三分之一。
  凡在政府行政机构中担任职务的人,于其任期内,不能为人民代表会议代表或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
  全国人民代表会议享有修改宪法、制定法律,根据当选总统提议审查和任免政府各部部长及其组成人员,制定和批准国民经济计划、国家预算、对外政策、以及监督和弹劾政府行政当局等它认为应当由它行使的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则负有召集全国人民代表会议、解释法律、制定法令、处理日常对外事务、审讯一切弹劾案等全国人民代表会议授予它的一应职权。
  但是,全国人民代表会议及其常务委员会所制定的一切法律、法令的提案应呈递当选总统签署之后,方为有效的法律、法令。法案呈递总统后,总统如同意则应批准,如不同意,即应退还,并须说明不同意的理由。对总统退还的议案,如代表会议经过复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认为该项法案应予成立,则交全国人民审议讨论表决,或交由全国县以上代表会议总人数议决,如获多数通过即为正式法律、法令;也可交全国各省、市、自治区代表会议议决,如获全国省市、自治区代表会议过半数的通过亦可定为正式的法律、法令。对代表会议呈递总统的法案,总统如扣压迟迟不复,超出一月,亦为有效法律。
  但代表会议不得制定任何剥夺人民言论、出版、集会、结社、请愿等自由的法律。
  在无产阶级民主制度下,实行完全的地方自治,一律取消由中央任命地方长官的作法。
  因此,全国人民代表会议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代表资格、代表权限、代表产生的法则等,一应可以推及省、市、自治区直至地、县人民代表会议,基本原则对基层人民代表会议亦适用。
  地方人民代表会议行使宪法规定的职权,根据地方当选行政首长的提名,审查批准地方行政机关的组成人员,遵照宪法及中央法律、法令之规定,本着因地制宜的原则,制定适合本地具体情况的法律、法令,监督地方行政当局守法、施政、工作效率等情况,负有弹劾之全权。常务委员会处理代表会议委托的工作,负有审讯弹劾的全权。

2、行政:总统制


  在无产阶级民主制度下,国家的行政权属于总统。
  仅就字面上讲,“总统”一词显然优于“主席”或“总理”的称呼。“主席”一词,虽然具有主持会议、话让大家说的民主意味,但却显得局限于会议而缺乏行动。“总理”一词虽然具有日理万机富于实行的权威含义,但却又犯包办一切而取代大众责任之忌。因此,比较而言,“总统”一词较能使议论和行动、民主和集中、领袖人物和人民大众统一起来。在无产阶级民主制度下,执掌着国家行政权力的总统,负有紧密地联系人民群众、依靠人民群众、统领人民群众、忠于马克思主义、遵守宪法、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为实现共产主义而努力奋斗、不断革命的崇高责任。
  总统每届任期四年,不得连任两届以上,更不得终身任职。对总统废止“万岁”呼喊。
  总统选举手续如下:
  候选人由两党代表大会提出。再由总统候选人自己物色助手提出付总统候选人。
  国家对两党总统候选人,平等地、充分地提供一切宣传工具,以便两候选人向全国人民阐述他们的政见和主张,供人民选择。
  选举采用间接选举的方法,即由全体享有选举权的公民,根据各省、市、自治区人民代表会议所定方式,在全国统一的时间内,选派选举人若干名,组成各省选举团,集合于各省省会,进行投票。选举团清点投票结果,并开具证明书,封印后用飞机经送首都呈报全国人民代表会议主席,该主席应当在全体代表的面前,开拆所有证明书,公布票数于银幕之上,人民代表会议全体代表计算票数得票数多者即当选为总统。但此当选票数必须超过选举人数的过半数。如无人获得过半数,全国人民代表会议应当复选,以得票多者为当选总统。如两候选人的票数相当,全国人民代表会议亦应立即投票选举其中一人。
  应届人民代表会议代表及当时正在国家行政机关工作的人员,不能被选派为选举人。
  凡年满三十五岁,在本国居住达十五年以上的公民,都享有当选为总统的资格。凡年满三十岁,在本国居住达十年以上的公民,都享有当选为付总统的资格。
  在总统被撤职,或已故、辞职及不能执行总统职权而去位时,总统职务应由付总统执行。在总统及付总统二人都被撤职或亡故、辞职、无能力任职时,全国人民代表会议应选举代理总统,至总统能力恢复或新总统选出时为止。
  总统工资按全国人民代表会议法定标准采取供给制,不得任意增减。总统卸任之后,可根据自己的兴趣选择职业,但仍具有国家高级顾问的当然责任。国家对卸任总统负有保卫安全、保障生活供给、提供研究经费和写作条件等项义务。
  总统就职应举行就职宣誓仪式,发表就职宣言。
  总统为全国武装力量统帅。总统应提出人选,征得全国人民代表会议半数以上的同意,选拔各部部长组成其责任内阁,以及任命大使、领事、最高法院法官等国家高级干部。此项提名任命手续,应经全国人民代表会议用法律加以规定。
  总统应随时向全国人民代表会议报告国务情况,并应将本人认为所当采取的措施、政策提请全国人民代表会议审查议决。总统有权在例会之外于非常时期召集全国人民代表会议或常务委员会。总统应接见驻外使节,应责成各行政部门首长,按时当面或亲笔书面报告该部门工作情况及提出意见,应注意一切法律是否施行,应监督国家机关执行政策的情况和工作效率,并对这一切负责。
  总统、付总统及国家机关所有干部,完全应当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如受违反宪法、结党营私、搞分裂、搞修正主义、搞阴谋诡计等罪过的弹劾时,应予撤换。
  上述国家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物的产生方法及其权限,可以类推至省、地、县及基层行政机关。

3、司法:马克思主义法制


  在无产阶级民主制度下,国家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和人民代表会议制定并设立的高级、中级和初级人民法院,以及上诉法院。
  法官由选举产生。法官应精通法律,熟悉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有相当强的逻辑推理能力,品德必须公正无私、刚直不阿。法官忠于职守者,得终身任职,应受到社会的尊重。德才不当者,人民代表会议可随时予以撤换。
  在无产阶级民主制度下,国家应重视政法学校(院)的开办,这种政法学校(院)即等于马克思主义学校(院)。在无产阶级民主制度下,不懂马克思主义,没有辩证唯物史观的人,就不可能在政治上有所建树。进步的世界观将得到空前的普及,必将大大地有助于人类对客观世界的改造。
  在这样的法制之下,律师制度、人民陪审制度、公开审判制度均应实行。
  但律师不固定,不专业化,各行各业里诉讼双方所请托为之辩护者,即可视为律师身份。
  为保障正义的伸张,应绝对废止秘密审判。被告有权自我辩护或吁请人民代表或请托其他社会人士为之辩护。准与被告和告发者或其他证人对质,准予被告提取对于本人有利的证据。没有法定的手续,被告不受逮捕,人身安全和住宅不得侵犯。案件审理不得久拖不办。案件的公开审判应根据案情影响范围之大小,在案件发生地点的行政中心举行。
  为避免和纠正案件的错判和判决失当,允许并保障被判决者申诉,并为申诉者负责。凡有高级法院的地方,应设立上诉法院。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应分立。执法而循情走私者,执法而搞逼、供、信、捆绑吊打非法刑讯人者,以执法犯法,罪加一等论处。
  全国人民代表会议必须依据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制定有关民法、刑法,以为法院判决的尺度。决不可再听凭所谓的“形势需要”实则为官僚一己之喜怒哀乐、门路关系一类来草菅人命、玷辱法庭、危害人民了!在无产阶级民主制度和马克思主义法制下,任何人都享有批评别人的权利也负有自我批评和接受别人批评的义务。诽谤和诬蔑将为社会所不齿,为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批评现任总统不仅受到法律保障,而且将受到社会支持,决不会因为批评总统而构成罪案,更不得因为对总统说着一个不字就被残暴地处死!马克思主义法制将把军事官僚的法西斯暴政彻底埋葬。

五、无产阶级民主制度下的基层权力机构


1、工厂


  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中,工厂除了革委会外,还出现了班组长由工人选举和成立工人管理委员会及干部下基层或工人进驻机关等现象。这些苗头都清楚地表明了工人阶级要民主,要真正当家作主的要求。
  在无产阶级民主制度下,工厂工人代表会议是工人行使立法和监督权力的机构。负有制定本厂生产定额、计划、监督厂长及整个管理机构工作情况等项责任。厂代表会议要定期听取厂长关于厂务工作的汇报,检查厂革命委员会的整个工作,等等。
  全厂代表名额应根据本厂的具体情况合理分配于各车间。工人直接选举本车间出席厂代表会议的代表。同样,厂长、厂革委会成员及厂机关各部门负责人以及车间主任,在其任期内不得被选为厂代表。每届厂代表任期两年。
  厂代表除会议和必要的学习时间之外,一律不脱产。但在厂代表会议或厂革委会的统一安排下,可到其他车间从事他工种劳动或到各管理部门(例如机关、食堂、商店、医院等)“蹲点”,以便掌握情况、行使监督职能、推动改进管理工作。
  厂的行政权属于厂长及由他提名代表会议多数票通过所组成的厂革命委员会(所谓厂长即该委员会的委员长)。厂长由全厂工人直接投票选举产生。厂代表会议责成当选厂长及所负责的厂革命委员会以精简的机构、精干的人员,以高度的效率做好全厂政治思想工作、生产业务工作、财务劳动工资工作、生活福利工作、文化教育工作,等等。当选厂长应对上述工作负全部责任。每届厂长及革命委员会任期应以两年为宜。
  厂长及革命委员会机关工作人员如不称职或有违法乱纪行为,厂代表会议有权随时撤换。
  权力被少数人强制性固定化垄断的特权专制下,书记制专政与厂长制专政完全是一路货色。而在人民民主共和普选制等所组成的无产阶级民主制度下,无庸置疑,“通过一长制管理人员进行管理是正确的”(《列宁全集》第30卷425页)。
  班组长、工段长、车间主任,一律由工人直接选举产生。对工人直接选出的班组长、工段长、车间主任,如无厂代表会议三分之二多数票的同意,上级不得随意令其免职。
  任何玩弄阴谋诡计,比如以福利主义为诱饵把国家设备、资金用以生产非国家计划安排的产品、用以谋取非法利润、用以拉笼本厂工人获取多数票当选的厂长,是为伪厂长。人人可得而向本地代表会议或向上级行政机关或代表会议或直接向各级法院提出控告。上级领导机关或法院,不得以诉讼双方拥护者多寡为判断是非的依据,必须以马克思主义宪法及与之相应的有关法律和事实真相本身,为评判是非之准则。要保护少数,注意真理有时在少数人的手里。对以非法手段谋取选票、结党营私、贪污盗窃者,必须加重惩罚,诉诸刑事判决。
  全国人民代表会议应用法律明确规定和确保工厂的社会主义性质。工厂领导有执法的权利,更有守法的义务。

2、农村


  目前在农村的基本核算单位是生产队,但将在不太长的时期内过渡到大队核算制。
  生产队长应当一年一选。每年年终结算分配之后,即行年度总结。在制定来年新计划的同时,比较不同方案,全队凡年满十八岁以上的社员直接投票选举新队长。再由当选队长提名征得全队社员多数票的同意组成生产队新的革命委员会。如果当选队长提出的队委会人选,经过全队社员表决被否定,当选队长得再提出其他人选供全队社员选择。例如当选队长提议某甲担任本年度生产队记工员,表决结果被否定,当选队长便提出让某乙来担任此职,表决结果获得了大多数票的通过,这样,就算某乙被批准为生产队的记工员了。全年的生产定额、指标、计划,在选举队长时,队长候选人就应明确作出。如该候选人当选后,其计划需作某些改动,必须经全队社员大会的通过。队长必须将收支情况、工分情况、分配况,随时向全队社员公布。全队社员大会可随时撤换不称职的或违法乱纪的队长。
  由于生产队是农村集体所有制基本的经济核算单位,只要诉诸于大多数人的裁决,人们对自身生存利益的关切,使他们具有天然的强烈的民主要求和能够正确选择“当家人”的能力。这种公有制经济基础所形成的切身的经济利益和无产阶级民主制度的确立,定将能够帮助亿万农民打破传统的宗法、宗族观念和克服文化水平的局限。无产阶级民主革命在农村基层完全能够蓬勃开展,是没有什么疑问的。
  如果说,生产队是农村劳动组织的细胞的话,那么,大队即是农村劳动组织的基础。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所出现的“贫下中农管理商店”、“贫下中农管理学校”、“大队合作医疗”等新生事物,就已充分表现了大队一级作为基础的重要性。但是,在改良主义的前提下,在特权的把握和控制下,这些新生事物,只有夭折或名存实亡的前途,而没有成长壮大真正使贫下中农当家作主的可能。
  在无产阶级民主制度下,大队立法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大队人民代表会议。大队人民代表会议负有监督大队行政班子整个管理工作和裁决大队和所属各小队发生纠纷以及推荐学生、审查和决定参军、参政、参工人员的全权。大队代表会议代表名额按人口比例分配于各小队,由各小队社员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但大队长、小队长及大、小队革委会成员在任期内不得当选为大队代表会议代表。大队代表会议的召集者为代表会议所选出的会议主席。大队代表会议每届任期二年。
  在无产阶级民主制度下,大队行政权属于大队长。大队长每两年改选一次。如小队长那样,亦可连选连任,不限任次。大队长应由全大队十八岁以上享有公民权的社员集会直接选举产生。大队革命委员会,由当选大队长提名,经大队代表会议多数票通过组成。大队革委会人员从简。大队长全年至少一半时间得参加集体生产劳动,但不固定在本生产队。付大队长兼管文书工作,亦只得为半脱产。大队革命委员会管理全大队农、林、牧、副、渔、文教、卫生、供销社全盘工作。大队卫生员以及供销社工作人员和学校负责人,应由当选大队长从本地人或在本地居住三年以上的人中提名,经全大队社员大会选举产生。责成大队长对上述一切工作负完全责任。
  大队长如不称职,或有违法乱纪行为,大队人民代表会议有权随时将其撤换。
  一如工厂那样,一切不正当选举都得视为非法,人人可得而向本地代表会议或上级行政机关或代表会议或直接向法院提出控告,国家定当严肃处理此类弊端。
  全国人民代表会议应用法律明确规定和确保农村基层经济核算单位的社会主义性质。农村各级领导同样必须模范地信守国家法纪。

3、军队


  根据列宁的说法,军队历来是旧制度最顽固的堡垒。因此,对旧军队的瓦解就是对旧制度的摧毁。
  瓦解旧军队必须从动摇旧军队的基础着手。而任何军队的基础都是士兵。
  “军队的历史非常明显地概括了市民社会的全部历史。”(《马恩选集》第四卷336页)特权专制下的军队,典型地反映了特权专制的腐败、专横和反动。
  必须结束军队中将才横遭驱逐、奴才得到重用、官贵兵贱、上尊下卑、官大一级压死人的腐败制度了。
  无产阶级民主革命的巨大威力将有力地打击军阀官僚特权制度,全面地、彻底地改造军队的素质。
  在无产阶级民主制度下,民主原则和首长负责制必须坚决贯彻于军队之中。但鉴于军队的特殊性质,其方式与工厂和农村略有不同。
  军事和政治二者完全不应该分开管理,各成体系。无产阶级民主革命的建军原则将使军事工作和政治思想工作高度统一,也完全能够高度统一。
  班、排长由士兵直接选举产生。付班、排长由当选班、排长任命。
  当选班、排长集合为连士兵委员会。连士兵委员会选举连长。连长提名并经连士兵委员会多数同意产生付连长、事务长。
  当选排、连长集合为营士兵委员会。营士兵委员会选举营长。营长提名并经营士兵委员会多数同意产生付营长等必备干部。
  当选连、营长集合为团士兵委员会。团士兵委员会选举团长。团长提名并经团士兵委员会多数同意产生付团长、参谋长等必备干部。参谋人员则由参谋长提名,团长任命。
  上述选举按服役期两年一选。
  团以上指挥员由国防部任命。
  国防部直接由当选总统掌握。
  班、排、连、营、团指挥员在战场上如遇阵亡或重伤失去指挥能力,则由上级首长直接另行任命,或按预定安排由原当选人员奋起顶替。所属人员必须绝对服从指挥,待休整时再经上述民主原则调整。由于指挥员指挥能力军政素养和战斗胜负及战士生死存亡关系甚大,所以民主原则和首长军政统一负责制在军队基层完全能够贯彻执行。军队得因此而大大提高战斗能力。同时,军队亦将因此而成为无产阶级民主制度的坚强捍卫者。军阀将因此而无一立足之地。
  随着社会主义革命在全世界的胜利,在无产阶级民主制度下,国家将逐步取消常备军,而向全民兵役制和全民武装过渡。

六、无产阶级民主制度下公民的个人权利


  正如同分配依附于生产同时也能促进生产那样,人权问题始终从属于同时也能改进社会的经济关系和政治制度。
  资产阶级说:“人民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人权宣言》)这纯粹是骗人的谎话。只要看一看资产阶级所有制即“资产阶级私有制是建筑在阶级对立上面,建筑在一些人对另一些人的剥削上面的”(《马恩选集》第一卷265页)这一点就足够明白了。在资产阶级的统治下,在资产阶级的吸血制度下,人,“只是经济范畴的人格化,是一定的阶级关系和利益的承担者。”(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12页)人们的父母与父母之间的财产关系贫富悬殊之大,还有如人们之间那样,从来就有着天壤之别。因此,在私有制下,人们生来其实就不是而且始终也都不是自由平等的。
  但是,马克思主义向人们展现了共产主义的光辉未来,清楚地阐明了,人们生来应当是而且能够是自由平等的。
  为了实现这一点,马克思和恩格斯“用一句话把自己的理论概括起来:消灭私有制。”(《马恩选集》第1卷265页)
  那么,对生产资料私有制的改造,是不是就等于消灭了私有制呢?我们的上述分析对此给予了否定的回答。在权力被少数人强制性固定化垄断之下,公有制实际上早已名存实亡。“国有化”和“集体化”,不过是私有制的改头换面,不过是使资本家的资本占有,变成了官僚的特权占有罢了!而特权占有比资本占有更使社会的不平等扩大了千百万倍,更使无产阶级及广大劳动人民的不自由达到了极端的地步。
  在特权占有下,无产阶级及广大劳动人民的人权是被彻底地剥夺了,官僚主义者阶级极力要用牲口权取代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在社会主义公有制下本来就应当享受到的人权。
  这是绝对不能容忍的取代!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的心声已经逐渐在汇成了最强烈的时代召唤:还我民主、还我自由、还我平等、还我人权!我们要做人,我们决不做牲口!
  然而,民主、自由、平等、人权,决不会从天而降,决不可能从反动统治阶级那里获得恩赐。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只有自己能够解放自己。“政治自由,集会结社的权利和出版自由,就是我们的武器;如果有人想从我们手里夺走这个武器,难道我们能够袖手旁观和放弃政治吗?”(《马恩列斯论巴黎公社》第240页)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只有通过无产阶级民主革命,只有在无产阶级民主制度下,才有可能真正享受到民主、自由、平等、人权!并且也只有通过无产阶级民主革命的风暴,只有在无产阶级民主制度下,才能够使这一切获得牢固的保障!
  无产阶级民主制度下的公有制,是真正社会主义的公有制,它使人民同是生产者,都是主人翁,在生产资料所有制方面一律平等!
  无产阶级民主制度下的马克思主义成文宪法及相应的法律体制,使人民在法律规范面前一律平等!
  无产阶级民主制度下的两党制、人民代表会议制等,使人民真正不再感受到奴隶总管党的皮鞭的奴役威胁了,使人民真正享有了当家作主选举和被选举的民主权利!
  在无产阶级民主制度下,人民将真正地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的自由。不仅有两党的中央机关报纸和刊物,而且有两党的省、地、县地方机关报纸和刊物,执政党能够表达官方的意见和解释,在野党也同样能够自由表达自己的政见主张,得以在民间和人民一道行使监督的职权。新闻将恢复它神圣的真实性,将能够及时地反映现实生活的多样化合丰富内容。人民的眼睛是雪亮的,任何欺骗宣传和不负责任的攻讦和诽谤,都将遭到人民的唾弃。新鲜活泼生动的文风,定将取代毫无生气的新老党八股。
  无产阶级民主制度将努力贯彻和切实保障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促进科学研究和文学艺术的繁荣,提高和发展。文学艺术将享受到揭露一切黑暗和歌颂一切光明的充分的自由。国家将满足一切科学研究的需要,尊重并奖励科学研究和文学艺术方面的一切个人创造性劳动。
  在无产阶级民主制度下,人们将不断革除社会分工固定化的弊病。为此将努力满足人们迁徙和选择职业的自由。利用行政手段强制性迁徙和强制性的分工应该逐步废除。国家将通过各种渠道,采取各种措施,努力缩小三大差别,提高较差地区和较差工种的各方面待遇,全面地推动生产的发展。人们由代表会议签注的工作证,将成为人们自己掌握和使用的职业履历证明书和选择职业的介绍信,等等。
  无产阶级民主制度是历史的产物。因此,它对待历史积累的一切迄今合理的因素,决不抱形而上学的排斥的态度。相反,对于以往历史所提出的一切在今天仍有进步意义和可取之处的东西,它都将经过必要的扬弃,历史地予以肯定。例如在人权问题上,对待资产阶级反封建的纲领性文件《人权宣言》的一些主张,就持这样的态度。这些主张是:
  “整个主权的本原主要是寄托于国民。任何团体,任何个人都不得行使主权所未明白授予的权力。”
  “法律仅有权禁止有害于社会的行为。凡未经法律禁止的行为即不得受到妨碍,而且任何人都不得被迫从事法律所未规定的行为。”
  “……全国公民都有权亲身或经由其代表去参预法律的制定。法律对于所有的人,无论是施行保护或处罚都是一样的。在法律面前,所有的公民都是平等的,故他们都能平等地按其能力担任一切官职、公共职位和职务,除德行和才能上的差别外不得有其他差别。”
  “除非在法律所规定的情况下并按照法律所指示的手续,不得控告、逮捕或拘留任何人。凡动议、发布、执行或令人执行专断命令者应受处罚;但根据法律而被传唤或被扣押的公民应当立即服从;抗拒则构成犯罪。”
  “法律只应规定确实需要和显然不可少的刑罚,而且除非根据在犯法前已经制定和公布的且系依法施行的法律以外,不得处罚任何人。”
  “任何人在其未被宣告为犯罪以前应被推定为无罪,即使认为必须予以逮捕,但为扣留其人身所不需要的各种残酷行为都应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意见的发表只要不扰乱法律所规定的公共秩序,任何人都不得因其意见、甚至信教的意见而遭受干涉。”
  “自由传达思想和意见是人类最宝贵的权利之一。因此,每个公民都有言论、著述和出版的自由,但在法律所规定的情况下,应对滥用此项自由负担责任。”
  “人权的保障需要有武装的力量。因此,这种力量是为了全体的利益而不是为了此种力量的受任人的个人利益而设立的。”
  “……社会有权要求机关公务人员报告其工作。”
  “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等等。
  当前,历史的发展已经将人权问题提到了显著的地位。无产阶级绝不会对此掉以轻心。马克思早就指出,无产阶级的痛苦“不是特殊的无权,而是一般无权,它不能再求助于历史的权利,而只能求助于人权。”“人的完全丧失,……只有通过人的完全恢复才能恢复自己。”(《马恩选集》第1卷14页)并说,无产阶级“唯一实际可能的解放是从宣布人本身是人的最高本质这个理论出发的解放。”(同上,第15页)如果说,这在资本占有制下已经是如此的话,那么,在特权占有制下就更是如此了。如上所说,在特权占有制下,官僚主义者阶级的暴虐、血腥的统治,已经迫使亿万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的心声汇成了最强烈的时代召唤:
  我们要做人我们决不做牲口!
  还我民主,还我自由,还我平等,还我人权!

七、新的伟大的社会需要定能得到满足


  上述实施方案,即无产阶级民主革命所要建立的无产阶级民主制度,正是针对着社会主义演变成修正主义的生产方式的根子,并为了铲除这个根子而采取的措施。这些措施表明,无产阶级民主革命并不是要一劳永逸、无所不包地解决整个社会过去未来的所有问题,它只不过是抓住了主要之点,为发动和依靠无产阶级与劳动人民自己政权地解决自己的问题奠定了一个合理的基础。这决不是什么高不可攀的空中楼阁,决不是什么可望而不可及的海市蜃楼,它是只要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一经认识到并决心去做就能够达到的现实境界。正如同历史上发生过的社会变革所一再昭示过的那样,任何一种新的社会需要,都是整个社会在漫长的时间中孕育的结果,这种需要为人们所认识,正是这种需要即将得到满足的前兆,无产阶级民主制度,乃是基于先前的生产方式和社会关系发展进程所造成的新的伟大的社会需要,这种新的伟大的社会需要的得以明确,正显示了满足这种社会需要的客观条件和时机已经具备,已经成熟。千千万万受尽官僚主义者阶级的压迫和剥削、颠沛无告、在黑暗中痛苦不堪的人们,
  将奋起向光明进军!新的伟大的社会需要定能得到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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