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马克思主义文库 -> 参考图书·阶级斗争文献 -> 毛泽东以后的中国(伊文思,1978)

第十三章 司法、镇压和政治犯



  在西方亲毛人士关于毛的中国的报导中,一个普遍的主题是:
  中国是没有镇压的,而且社会各方面的生活都充溢了真诚团结精神。
  格雷断然地认为:
  “中国人所力求的,不但是高度的效率,而且要在工作过程中建立符合以下的革命目标的人际关系:消灭劳动的社会分工,依据精神鼓励的原则促进工作热情,灭少等级制度。鼓励各方面的自力更生,改造工作及生活的环境以达到温暖、合作、没有歧视以及有人的尊严的地步。”[1]
  这些主张,跟官僚层的存在,跟在整肃中及在决定全国政策时所使用的不民主方法,是互相矛盾的。而且,一个政权可以有不同的镇压方法,而这些镇压方法,不会统统都像斯大林所使用的集体残杀那么坏。中国工人国家的寄生官僚层,不但对社会团体的公开活动加以控制,而且对个人的思想也实行专横的控制。
  这种控制过程的第一步,是使人民与外间世界隔绝。官僚层的解释是防止帝国主义的间谍破坏“社会”。事实上,这完全违反了国际主义。如果只有政府人员才被准许离开国境,如果获准进入中国的外国人一直受官方怀疑而不许跟普通人民接触,那是国际社会主义所能想象的吗?
  在毛治下的中国住了很久的西蒙·列斯(SIMON LEYS),如此地描述政治对中国人与外国人交往的限制:
  “中国有好几百个城市,但是只有一打城市开放给普通的外国人。即使是这种开放的城市,外国人常常被安置在同一旅馆—普通是远在郊区的像大花园中的堡垒一样的大建筑物。
  在几万个村庄中,只有一打左右给外国访问过(而且常是那么几个)。……
  中国人民所受的待遇也是一样。八亿人民中,外国人只会见六十个人左右。文学界只被两、三个作家所代表,常常是这几个人招待外国文学界的朋友;对科学家及学者,也是这样。”[2]
  这种强迫的孤立有非常深远的后果。第一,中国人民不能直接得到外国的资料。他们不能以个人名义订外国杂志,他们的信件受到检查,他们不能跟文化背景不同的人见面。这完全与马克思主义及社会主义国际主义相反的。

毛泽东不是这个措施的发明人,他只是重新应用它而已。中国人民之被迫与外国影响隔离是帝王时代的一个反动传统。爱来根(ROBERT ELEGANT)对于意大利传教士利玛窦于十六世末第一次来到中国时,对这个风俗的印象有如下的描写:
  “由于习惯于欧洲的自由,利玛窦惊奇地发现邻邦的非官方的旅客不准离开,外国人也不准在中国自由地旅行,因为怕他会把不恰当的事告诉他的国人”。(见THE CENTER OF THE WORLD:COMMUNISM AND THE MIND OF CHINA《世界的中心:共产主义与中国的心态》第30页)。
  这里要提一下,西蒙·列斯只描述毛的时代。自从毛去世后,比较放宽一点,虽然基本情况还是一样。

  这些做法,除了排斥外国人以外,还把中国人关在里面。除了公事以外,普通人很难得到护照到国外旅行。不但如此,中国学到了斯大林俄国的国内护照制度,禁止人民离开他自己的工作,禁止人民迁居到另一城市,甚至不让人民作短暂的旅行。(斯大林死后,苏联废除了这个制度,所以死硬的毛派常常以这事为资本主义已在苏联复辟的例子。苏联仍严禁其它公民离开国家。)
  这些旅行限制,久已是人民对官僚层不满的原因之一。在一九五七年鸣放运动期间,就有很多人写信给报刊批评这件事。其中一个例子就是中南财经学院的会计学教授杨世昌写信给毛泽东埋怨这事:
  “我们的宪法准许公民有居住及迁徙的自由。事实上,我们没有给五亿农民迁到城市的自由……这是太严酷了!”[3]

  从那时以后,这方面都没有改变。澳洲中国专家托里奥(ROSS TERRILL)于一九七一年访问南京附近的化学纤维厂时,问工厂革委会的发言人:“工人能够自己决定换工作吗?”答复是:“不能够!”[4]
  在北京驻了两年的加拿大记者孟罗(ROSS MUNRO)提供一个较详细的报导:
  “通常每个人终生属于一个工作单位。调职是非常难的。但是,如果一个工人能够找到有同样技能与经验的人愿意与他对换工作的话,调职也有可能。在北京有时可以看见电灯杆上贴的小布告,问问是否有人愿意对换工作。有的布告要求人们同情他的要与家人团圆的处境,因为在过去十年中,他每年只能与家人见面两个星期。”[5]
  孟罗在另一篇报导中,描写限制中国工人行动的旅行证和粮制度:
  “即使是短暂的旅行也佷难安排。……
  首先他要向他的单位的领导请假,以及取得旅行许可证。他需要一个具体的请假事由—譬如父母生病—因为一年的公定假期只有五、六天。唯一的例外是分居两地的夫妇。丈夫每年通常可以拿到一、两星期的假期,去见他的妻子及家人。
  他拿到许可证以后,他还需要得到在他原居留的省以外买粮食的特别粮卷。
  地方性及全国性的粮卷制度,是中国最基本的控制工具之一。通常是每家所得到粮卷只可以在本省买到粮食。如果他要在外省的餐馆中买饭吃,他就需要全国通用的粮卷。这些粮卷只发给高级官员,以及旅行计划已被他的单位批准的人。”[6]
  除了这个限制网以外,就是工作单位。这是几乎所有中国人生活与工作的地方。这些工作单位是这个完全受压制的社会中“没有歧视的、温暖的、具有合作精神的”小天地吗?我们还是用普通老百姓在鸣放运动所发出的证言来证明吧!十位上海总工会的会员,就工会内部生活的问题向北京工人日报写了一封信。信上说:
  “厂长或党委一旦作出决定以后,甚么都不能改的,即使这决定是非常不合理。工会干部,即使他们自己也不同意,只能劝导群众照决定去做。即使干部自己挨骂,他们也只能笑笑,不敢还口,否则他们就会被指控为‘制造事端’和‘没有决心执行党的意志’。即使在今天,当毛主席的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讲话已经广泛地传布的时候,如果工会发表了工人对领导的批评,而把群众的意见传达给厂方及党委,他们也会被质问:‘你们在动员群众开“斗争会”来批评领导,是不是?’”[7]
  二十年后的情形又怎样呢?最近在法国出版的DEUXIEME RETOUR DE CHINE《第二次回到中国》一书的作者提供了一个有价值的证言。该书的三位作者并不是中国问题专家,也不是西方资本主义报纸的记者。这三个人都是毛派,都替中国政府作了二年事,一九七五年一月才回法国。他们都在六十年代末或七十年代初访问过中国。
  他们觉得,他们在中国的较长期居留,及对毛思想的密切接触,是个失望的经验。他们能够亲眼见到普通外国游客所不能见到的中国人的生活。特别是他们能够参加毛派文件中常常提及的工人讨论会。以下就是他们对这些会议的描写:
  “因为议程、讨论的开始及讨论的结束都是由领导决定的,工人就不能自由地表达他们的意见。会议的特色是唱歌,把党的口号唱成像圣餐仪式的赞美诗一样。我们用‘讨论’这个字,因为想不出更好的字眼。事实上没有人真正讨论的。假如几个人轮流发言,他们要非常小心地避免对前面的人已说过的话作甚么反应,因为怕这些话会被解释为与现实有关或者提出甚么问题。这就像开圆桌会议一样。在这会议上,如果每一个人谈的东西都差不多一样,这不是因为大家要讨论这个问题,而是因为那时有个很好的借口来重新确定:一切都很好;阶级斗争还在继续;虽然某些人的脑里还有些反动的旧思想,但百分之七十的人的思想是明确的,主要的潮流是革命;需要加强学习,加强工作,反对旧的思想;而且最主要的是加强党的一元化领导。”[8]
  “这种强迫性的政治会议是在领导监督下展开的。只有疯子才敢提出超过既定范围的批评。也只有疯子才敢保持静默,因为,史诺曾注意到,‘在中国,静默的权利是不存在的。’如果一个人敢这样做的话,他就会冒着得到一些不方便的危险,如分配不到房子、不能送小孩子到托儿所、甚至失去公民权利被送到乡下去。”[9]
  这种制度对社会关系的影响是可想而知的。西蒙·列斯于一九七五年访问了几个最近逃至香港的中国人。以下是他所引的这些人的共同反应:
  “一位从广州来的教员告诉我,跟不太熟的人,决不讨论政治,甚至跟在同单位工作的好朋友,也不讨论政治;要谈政治问题,只跟不在同一单位的人,因为在同一单位里,人们常常会互相批评。因此你愈少谈自己事情愈好,愈少知道人家事情愈好。这样的话,当一个运动来的时候,如果你一定要批评人家的话,你的批评就只摆摆形式而已。”[10]
  《第二次回到中国》一书中,谈到一个工人或学生在强迫的“讨论”会上不遵守自白的仪式时所受的处罚。但问题是,谁决定这些事情呢?对这些事情能够上诉吗?中国公民有那些权利呢?
  在我们能够谈到工人民主、甚至资产阶级民主以前,对高阶层结构最基本的限制,就是行政人员不能随意逮捕及关禁人民。这个要求已经变成苏联的异议分子运动的主要焦点。它的口号是:为苏维埃法治而斗争。工人阶级在每个资本主义国家中,为了这个要求已经斗争一百年了。
  先不要谈官僚层对犯罪的定义是甚么,中国的斯大林主义的法律制度是:被告在被证明为无罪以前是有罪的。这个态度的后果是,一个人若被政府控以违反政治及社会的行为,就会在审判以前被关在牢里。他没有被保释的权利。预防性的拘留是政府的政策。这个问题曾在鸣放运动时讨论过。党最高层的答复是,假定一个人在被证明有罪以前是无罪或让他保释在外的话,这就使有罪的人得不到处罚,及把有罪者的利益放在人民的利益之上。“人民”是不许对这问题发表意见的。
  《第二次回到中国》的作者再加一点意见:“据我们所知,预防性的拘留的期间是没有极限的。”[11]
  他们从在北京替官僚层工作的外国毛派中,举出几个人来作为例子。这几个人的外号叫“老洋人”,因为他们在中国住了很多年。这几个人在文革时被抓去了。
  “在一九六七年底就被捕的‘老洋人’中,有的在监牢中挨了五个年头还未被审判,许多连具体罪名都没有。一九七三年的一天,他们统统被释放了。有些中国人还认为他们基本上是有罪,因为不是别的,至少他们是坐过牢的。在释放以后,他们经过很多时间以后才知道他们自己是无罪的。”[12]
  该书的三位作者还有机会跟释放出来的人谈话,知道了一些监牢中的事情:
  “在被监禁期间,被告完全在保安机构中消失了。他不可以收到信,也不可以见客。他不可以寄信到外面去,也不可以写日记。他的唯一的阅读资料是人民日报及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在长时期内,他的家庭不知道他的生死。被告的妻子或丈夫会失去工作,孩子不许上学。犯人知道这一切事情,所以我们可以假定,一旦有了这种心理,他一定会照上级所希望的模式招供的。
  比秘密监禁更坏的是,被告不获告知他到底犯了甚么罪。他只被告诉他做错了事,让他自己去坦白招认。他事先就被假定有罪,但犯罪的证据没有被提出。他自己必须提供犯罪的证据。虽然他没有被屈打成招—至少毛主张不要用刑—,但是完全的隔离也是一种苛刑呀!整个制度的延续需要坦白及隔离。”[13]
  到最后,犯人会被审判的。大多数的审判是不给公众看的。有些审判是在“群众大会”前举行。所谓“群众大会”就是一大堆人集合起来听犯人坦白,以及宣告这个犯人有罪。不管那一种情形,对犯人都是不利的。甚么是犯罪?甚么是合法的判决?远在一九五一年,政府颁怖了一道“惩治反革命条例”。这条例的第十条就定下以下的人是有罪的:“挑拨离间各民族、各民主阶级、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或人民与政府的团结者”;以及进行反革命宣传鼓动、制造和散布谣言者”。[14]
  这样一条法例可被用来禁止任何对政府及其代表的批评。罪名一旦成立后,至少判三年徒刑,最高就是死刑。
  在毛统治的头十年,至少还有法例条文可以依据,虽然那些条文是很含糊的。那时还有律师在法庭上替人辩护。在文革时,律师被废除了,理由是中国人民所受的政治教育已很高,所以他们懂得法律,而且每个人都能在法官前替自己辩护。但是,旧的法典在一九五七年被废除了,以后就没有新的法典公布。据说,法官自己有一本可以参考的法律书,普通人民只能从传闻中知道法律的条文。
  一般说来,资本主义的法律制度的本质是为了保护私有财产制度。所以西方的懂得这种法律制度的激进分子主张最好要取消这种法律制度。但是,经过了群众多年的斗争以后,某些民主权利也被写在法律上。因此,就是最富于镇压性的法典也包含了不言明的民权因素,那就是:如果一个人做了一件法律没有说是犯罪的事情,他就不能被处罚。这就是为甚么专制的政权宁愿在没有法律的情况下统治。中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不是毛泽东对马克思主义的创新,而是中国旧帝王时代法制的复活。帝王的绝对专横权力是不受法律管束的。
  马克思主义在这方面的传统,刚好跟毛所做的相反。马克思主义的法制的基础,是扩张及保护工人阶级及其它群众的权利,不是任意地扩大国家行政机构的权力。司法制度必须是全国一致的及客观的。在初期的苏联,领导层努力地建立一个全国一致的法典,认为这是为社会正义及为文化而斗争的必要部份。列宁对于这个问题的著作尖锐地攻击区域性的成文法,认为它是反动的观念。在一九二二年五月,他写道:
  “在这一切问题上不估计到地方的特点,就会犯官僚主义集中制的毛病和其它毛病。…但法制应当是统一的。我国全部生活中和一切不文明现象中的主要症结,是放任半野蛮人的旧俄国观点和习惯,他们总希望保持卡卢加的法制,使之与喀山的的法制有所不同。……如果我们不坚决实行这个确立全联邦统一法制所必需的最起码条件,那就根本谈不上甚么维护文明制度创立文明制度了。”[15]
  毛派没有使用全国一致的法典。毛派之利用法庭或地方单位的司法机构,只是帮忙党来强迫执行。它根本没有法律条文,也不许被告上诉。
  在偶然的情况下,被告的朋友曾用大字报来要求当局重新考虑太残酷的或者不公正的裁判。这通常是非政治性的案件。孟罗描述了一个例子:
  “一九七三年夏天,一位姓张的年青人,带他的女朋友到工厂的一个僻静角落去做爱,不幸给其它工人看见了。
  由于这一对人从事不是公众所能接受的行动…,他们的工作单位,西安电器厂的领导,决定采取纪律行动。工厂当局最初决定这是内部的事情,不应当送到外面的机构去处理,因此这两个人只被批评为有‘资产阶级的生活方式’。
  但是,女孩子的爸爸是个重要的官员。他在西安听到这个消息,就强迫他的女儿改变故事,说她的男朋友强奸她。
  这事情就被送到外面的机构去处理。小张受审判了。他当然对这事情的变化不高兴,于是法庭说他‘态度很坏’。因此他被判二十年徒刑。
  法庭还认为整个事态非常严重,所以把强奸案的受害人也判了三年的劳动改造。她的罪名是坏的生活方式。
  小张的许多同事对这事大抱不平,他们利用一九七五至七六年的动荡的政治局势,在西安的街头贴大字报,替他们的朋友的不平遭遇鸣冤。”[16]
  落在公安人员手中的人们的终极目的地,通常不是监狱,而是劳改营。而且被送进劳改营的人不一定是犯人。《第二次回到中国》解释这个新奇的观念:
  “国务院的一个决定于一九五七年八月四日成为‘改造懒人’的法律。这个法律准许政府把有下列情况的人送进劳动农场去接受再改造:流浪者、少年犯罪者、被解雇的人,拒绝接受劳动纪律或者拒绝服从命令的人,或者是‘对生产工作不热情、无理取闹、破坏公用事业、及经过教育仍不改变的人’”。[17]
  有权送这些人去改造的还不只是警察。任何工作单位,学校当局、或者街坊革命委员会,只要得到地方当局的批准,就可以作出行政的决定,送这些人去改造,不需要经过法庭的审判。
  对这种劳工营描写得最详细的就是包若望。包的父亲是科西嘉人,母亲是中国人,他自己在中国生长。他在劳工营中度了七个年头。一九六四年当法国承认中国的时候,他才被释放。以后,他就写了一本描写他在劳工营中的生活的书,叫《毛的囚犯》(PRISONER OF MAO)。
  毛泽东从斯大林处学了很多东西。虽然他偶而批评他的导师,他却从不厌倦地提起这件事实。当中国建立起劳工营时,他们着重苏联的模式。公安部长罗瑞卿在一九五四年九月七月的报告中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劳动改造法草案在不久以前开始准备。在准备期间,起草人得到苏联法理学家的合作,大家进行了很多次的讨论。我们认为预防性的拘留是劳动改造的方法之一。这完全符合人民的民主立法制度的精神。苏联法典对于劳动改造的决定也具有同样的精神。”[18]
  中共的秘密警察从苏联的法理学家处学来的一样东西,就是苏联劳工营特别发明的东西:犯人的食粮的配给跟生产的定额发生关联。犯人所面临的选择是:照平常速度工作而受饥饿,或是尽量加速工作而得到足够的食物。包若望对这个制度有如下的描写:
  “犯人所得的食物,依他的生产量而定。新手的配给量是很低的。上级只容许二个星期的时间来让新手达到某一水平。从那时以后,他如果不保持那个水平,或提高一级,就会降落到受罚的水平。但是除了生产以外,犯人的态度也很重要。如果一个工作好的折书工学习不热心不集中精神的话,他也会降到最低的配给水平。
  配给分为四类:新手、轻工、重工、及处罚。新手是折不到三千页的人。他的配给是每月十四公斤米。这份量本来是足够的,但因为油脂的配给量很少,身体不得不从淀粉中取得所需的能量,因此这份量就不够了。除了节日以外,平常难得有肉。炊事员也难得在汤上加油……犯人常常像饿鹰一样,注意彼此的配给量,惟恐别人配给得比他多。
  最容易造成敌意的是同一狱中有不同水平的配给—这是时常发生的,好的小组长要用种种方法来消除它。”[19]
  据包若望的亲身经验,一个人每天要工作十六小时,才能保持正常的粮食配给。
  包若望也提到这个镇压制度的另一方面。那就是,不管是甚么理由进劳工营的,一进去后,就很难出来。他在六零年代初跟另一个犯人讨论过这个问题。那个犯人原是个法官,所以知道刑罚是怎样判的。他写道:
  “这个人说,第一,政府判刑的权力是没有限制的,就像橡皮圈一样,刑期可长可短,依好几个非客观的因素而定。处无期徒刑的犯人也许会比处十年徒刑的犯人早出监……,依我的情形而论,如果实在的刑期是十二年,他们可能宣布二十年或无期徒刑。他们常常告诉犯人,如果做必要的努力,及在其它犯人面前作为一个‘模范’犯人的话,他的刑期可以缩短。因此,经过了一年的努力以后,国家也许会赏给他一个礼物,把他的刑期从无期徒刑减到二十年。心中充满了喜悦与感激,他变成更好的模范,三年以后,他的刑期减到十五年。二年之后,减到十年—还有十年呢!到这为止,他已经服了五年刑,他的行为还是热情与感激。所以等到他再服了七年刑以后(一共十二年),政府由于慷慨之心,决定大赦。十二年刑期代替了无期徒刑。这个人变成了一个自由的工人,心中只有一支歌,就是永远想到建设社会主义。”[20]
  我们实在不能责备包的讽刺的笔调。他在精神上所受的折磨实在太深了。这种在社会主义的名义下所做的事情,对人类解放事业所起的坏作用,比工人阶级的敌人所干的更甚。公开的战斗的失败对无产阶级的士气的影响,比他们自己的领袖的出卖,不知道要少几百倍。
  斯大林主义所起的反革命作用,可以从受它陷害的人身上看出来。每一个敢为他的阶级权利而挺身出来的工人,以及每一个敢向小资产阶级官僚层的反动统治挑战的革命家,都被抓进它的劳工营及恐怖室。
  中国的托洛茨基主义者就是毛政府对左派攻击的第一批目标。他们不但是一九四九年革命的支持者,而且长期以来还是中国工人运动的参加者。他们在国民党的统治下遭受了迫害。他们对中国犯了甚么罪呢?如果一定要说他们犯罪的话,他们所犯的罪就是在群众面前,要求中共实现它在刚得政权时所作的关于社会主义和民主的诺言。但是中共的答复,并不是在群众面前证明它能够说到就做到,反而下令逮捕站在工人阶级立场的批评者。在一九五二年底至一九五三年初,大约三百多位中国的托洛茨基主义者被捕。其中的五个人于一九五三年一月二十八日写了一篇告全世界工人阶级书,偷带出国。以下就是他们所写的:
  “我们五人,这文件的签名者,是至今尚能逃避过最近大举逮捕托洛茨基主义分子的侥幸者。过去,我们站在推翻国民党的斗争的前列;今天,我们还是坚决地站在我们的岗位努力于国家建设。我们都是共产主义者……
  一九四九年秋天,中共在浙江温州和广东中山两个地区发动反托运动……逮捕了很多托派同志。有些还被诬指为‘国特’而被抢决。
  当他们被绑赴刑场时,他们要求背负的名牌写上‘托派’,但是这个正义的要求却被拒绝了。为了怕他们呼口号,他们的嘴被塞了棉花。
  一九五二年十二月至一九五三年一月,全国各地,从北京到广州,从上海到重庆,大量地逮捕托派。大逮捕发生在一九五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和一九五三年一月八日两夜……
  到现在为止,我们还不完全知道被捕的到底有多少人,但已有几百人被捕了。受害的不只是托派成员,还包括同情者、及托派成员的妻子或兄弟,他们与托派并无组织关系。
  被逮捕以后,受害者的命运仍由官方保持秘密。被捕者的家人到公安局去问,但他们得到的唯一回答是:‘我们对这事不负责任;我们不知道。’”[21]
  二十五年后的今天,这些工人阶级革命家的命运还是官方的秘密。他们从来没有被审判。如果他们还活着的话,他们还在包若望所描述的政权下过活。最近有个报导说,中国托派的领袖之一,郑超麟,一九七四年还关在上海的一个监狱中。
  郑超麟是中共建党时的党员,也是中国托派运动的建党人之一。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他在法国参加中共的旅欧支部,曾经是邓小平和周恩来的朋友。一九二三年他到莫斯科的东方劳动大学去读书;翌年回国,担任中共宣传部的秘书,同时替党报“响导周报”工作。
  郑超麟有多方面的才能。他是语言学家、翻译者及作家。除中文外,也通晓法文、德文、英文及俄文。他是布哈林和普洛布列津斯基合着的《共产主义ABC》一书的中译者。一九二五至二七年革命失败后,他在上海为党秘密工作,担任党报布尔塞维克的编辑。那时,他开始相信斯大林主张同蒋介石合作的政策导致了中国工人阶级悲惨的失败,因而变成了托洛茨基在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斗争的支持者。这就使他与陈独秀、彭述之一起被开除党藉。
  一九三一年,他被国民党逮捕,坐了七年牢。加上斯大林主义者监禁他的二十五年(实在是二十七年,因他在一九七九年六月,与他的一批同志一起获得释放—译者),这位工人阶级战士几乎在监狱中度过了半生。甚至于在最困难的环境下,他显示了马克思主义运动所能唤起的献身精神和创造能力。班顿(GREG BENTEN)在报导郑的文章中,描写他在四十年代那几年自由的时候的活动:
  “他回到上海参加地下的抗日斗争,同时继续他的文学活动。他翻译了许多马克思主义的作品,而且完成了一些历史及理论的研究(包括陈独秀传及中国改良主义运动史)。他还写了一部小说《三个旅客的对话》。”[22]
  五十年代初,中共领导人企图劝他投降。他拒绝了,不久就被捕。
  中共的道德可由以下事情看出:一九七五年当邓小平代理总理时,政府释放了几百名国民党战犯。但是中国托洛茨基主义者还关在牢中。
  还有多少人跟他们的命运相同呢?没有人知道确实的数字。在本书的最后一章,我们将要听听最近从监牢中放出来的犯人的证言。包若望也谈到这个问题。他说:
  “中国劳工营的人口有多少呢?这有不同的估计,要看作估计的人政治信仰如何而定。一方面,西方有些出名的作家、智识分子及学者,似乎相信中国大陆根本没有劳工营或政治犯。在另一极端,有些中国问题专家认为有二千多万人因思想的理由被关禁。中国政府不想提供任何数字,但是我可以以我个人的经验对读者保证:劳工营是存在的,而且人数很多。”[23]
  “中国的雄辩家常常运用以下的句子:‘只有极少数,大约是百分之五,是反对我们的;我们要强迫这些人去建设社会主义’。这几句对劳工营的人数作了极有趣的暗示。反对政府的人很少,不会被抓去坐牢。如果这人数是总人口的百分之二的话,受劳改的人也有一千六百万。这个数字不包括受三年劳教的人。这些人只犯了‘错误’,并没有犯‘罪’。理论上说,这些受劳教的人还有公民权。受劳教的人至少跟受劳改的人一样多;事实上,还会多点。”[24]
  这些数字是不是太高呢?中共政权的雄辩家继续引用这个百分之五的数字。纽约时报专栏作家沙佛尔(WILLIAM SAFIR)有一次在北京问外交部的一位官员这个问题。他回答说:
  “中国是最尊重人权的国家。百分之九十五以上的人民享有人权;剩下的百分之五,如果接受再教育的话,也可以享有人权。相反地,美国只有百分之五的人民享有人权,其它百分之九十五的人民没有享有人权。”[25]
  中国的人口约有八亿人,百分之五则有四千万人。沙佛尔问这位官员对不对,如果对的,这是些甚么人。这位官员告诉他说,这个数字大概是对的,这些人包括“地、富、坏、反、修”。这位官员想了一想说,“也许真正的数字要少些。”
  自从毛死及他的嫡系被粉碎以后,中国报纸首次公开披露毛政权下的生活的情况。虽然官方没有公布全面的数字,成千成万件冤案、假案、错案被报导出来。现在官方承认,它们常常对整个社会层份进行报复,他们的罪名并不是政治的反抗,而是有国外关系、研究科学、或者是个作家。
  一九七八年一月间,人民日报报导,在毛政权—他们说是在“四人帮”—的统治下,成千成万的人民,只因为有亲戚在国外,经常地遭到迫害。这篇文章允诺:
  “对于几年来因有国外关系而受到调查或迫害的人……一定要作出正确的结论……使他们能澄清所有的诽谤及诬告。”[26]
  一九七八年二月新华社报导,中国科学院上海分院中“数百人”在一九六七年文化革命初期被诬为国民党特务。他们遭受到“精神的折磨”、“肉体的虐待”及“法西斯野蛮行动”。一九七八年初的调查,证明没有一个被指控的人是有罪的。[27]
  一九七八年三月,新华社报导:
  “一万多位遭受“四人帮”迫害的人已为中共上海市委平反。这一万多人是因反对四人帮而受迫害,现在已依照党的政策给予公正处理。……
  平反的措施包括,取消错误的裁决,停止不公正的惩罚,和改正不合适的工作任务。对于受害者的子女在请入党、入团或加入解放军方面所受的歧视,或在进大学及找合适的工作方面所受的困难,都加以改正。”[28]
  五月,新华社报导:
  “约三百有经验的文化工作领导人被撤了职,革命的艺术协会变成瘫痪、刊物被禁。旧文化部及其附属机构中,有一千多人遭到广泛的镇压,包括侮辱、开除和监禁。”[29]
  新的领导层特别关心的是刘邓派人员的平反。一九七八年六月份的红旗特约评论员的文章,要求各级党委把抓紧党的干部的政策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以下就是这篇文章的要点:
  “(二)已作结论处理但不正确的,要改正过来,一切诬蔑不实之词应予推倒。(三)可以工作而没有分配工作的,要尽快分配适当工作;分配了工作但不适当的,要进行调整;年老体弱不能工作的,要妥善安排,在政治上生活上给予关怀和照顾。(四)对受审查期间死去的同志,要实事求是地作出结论,并把善后工作做好。(五)无辜受牵连的家属、子女、亲友、身边工作人员中应予解决的问题,要妥善解决。”[30]
  这篇文章没有指出受株连的人数,但是着重地指出“不是少数人,而是一大批人”。这类干部普通是指党员,有时也包括非党员。中共现有三千五百万党员。这篇文章接着指责林彪、四人帮说:“长期以来,他们唯心主义横行,形而上学猖獗,肆意践踏党规、党法和社会主义法制,疯狂实行法西斯式的刑讯逼供,制造了大批冤案、错案、假案。”
  除了党员以外,一九五七年鸣放运动后被打成右派分子的人,现在都得到平反。一九七八年五月底,政府静静地让一百万人恢复公民权利,回复原有工作。六月初,又有十一万政治犯从一部份劳改营中被释放出来。[31]




[1] 格雷,中国的经济与毛派的战略,第153页。

[2] 西蒙·列斯(SIMON LEYS),中国之阴影,第3-4页。

[3] 见RODERICK MACFARQUHAR所编的THE HUNDRED FLOWERS CAMPAIGN AND THE CHINESE INTELLECUALS(百花齐放运动与中国知识分子),第94页。

[4] 托里奥(ROSS TERRILL),800,000,000:THE REAL CHINA《八亿人民:真正的中国》,第100页。

[5] 多伦多地球邮报,1977年10月8日。

[6] 同上,1977年10月10日。

[7] 见百花齐放运动与中国知识分子,第245页。

[8] CLAUDIE BOYELLE,JAQUES BROYELLE和EVELYRE TSCHIRHART所著的DEUXIEME RETOUR DE CHINE(第二次回到中国),第78页。

[9] 同上,第144页。

[10] 西蒙·列斯,BROKEN IMAGES:CONVERSATIONS IN HONG KONG(破碎的影像:在香港的会话),DISSENT杂志,1976年秋季号。

[11] 第二次回到中国,第148页。

[12] 同上,第148-49页。

[13] 同上,第149页。

[14] 同上,第152页。

[15] 列宁全集(中文版)第33卷,论“双重”领导和法制,第326页。

[16] 多伦多地球邮报,1977年10月12日。

[17] 第二次回到中国,第153页。

[18] 同上,第154页。

[19] 包若望和RUDOLPH CHELMINSKI合着,PRISONER OF MAO(毛的囚犯),第86-87页。

[20] 同上,第99至100 页。

[21] 李福仁和彭述之着,REVOLUTIONARIES IN MAO’S PRISONERS《毛的监狱中的革命家》,第9、10及12页。

[22] 伦敦卫报(GNAREIAN),1977年11月9日。

[23] 毛的囚犯,第10-11页。

[24] 同上,第11页。

[25] 纽约时报,1977年3月29日。

[26] 引自CHRISTIAN SCIENCE MONITOR(基督教科学箴言报),1978年1月6日。

[27] 引自纽约时报,1978年2月25日。

[28] 新华社公报(英文),1978年3月15日。

[29] 同上,1978年5月27日。

[30] 同上,1978年6月11至12日合刊。

[31] 多伦多地球邮报,1978年5月22日;纽约时报,1978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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