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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郭金升事件”的调查和处理决定的报告

中共河北省委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张君



  同志们!现在我来报告中共河北省委纪律检查委员会对郭金升事件的检查和处理决定。郭金升事件是个什么事件呢?简单地说,它就是反映我们某些区村干部的强迫命令、违法乱纪和省、专区、县一些有关机关严重的官僚主义作风的一个典型,而又是带有一般性的事件。武强县郭金升为他父亲被区干部违法逼供致死而提起控诉,曾先后四次到北京,四次到保定,到省人民法院衡水专区分院十几次,到县人民法院七十多次,奔波两万多里,使问题拖延一年多,至今才得到公正处理。足见我各级有关部门存在着何等严重的、不可被容忍的官僚主义。下面仅将问题发生的经过、处理决定、应从中得到的教训以及对今后开展反官僚主义斗争的意见,分别说明如下:


一、事件发生的经过:


  一九五一年一月四日,任邱县大苟各庄两辆拉苇子的大车的车主,住在武强县南豆村郭俊卿的店里,车卸在店门外,被偷去一付小套和一个搭腰。车主和店主报告了村公安员白义臣,白义臣又转报给村联社主任孔德云(中共区委委员)。他们共同找到车主了解了一下情况,因郭玉中(郭金升的父亲)到店里去了一次,就认为郭玉中(中农成份,在村任民兵中队副、军属)有很大嫌疑。他们决定在一月五日下午召开片会,以“察言观色”寻找偷套人。郭玉中因有病没参加会议,因此他们就肯定了套是郭玉中偷的。村向区报告后,区派武装干事李松峰、李双春去该村调查。他俩到村里找孔德云、白义臣及店主问了问情况,即认为属实,就向区长王半池和区武装部长刘铁掌作了报告。一月九日,刘铁掌、王半池等将郭玉中及店主郭俊卿拘传到区,前后审讯三次,并用打和冻的办法来威胁诱供,逼其承认。郭玉中被迫承认后,李松峰在去他家搜赃物时,又对郭玉中说:“到你家如找不出来,把你一家子弄来,够你小子呛”!李走后,郭玉中感到走投无路,就投井自杀了。李松峰没搜出赃物,果然又把郭玉中的妻子带来。这时郭玉中已死,其妻要求看尸,区干部不允许。后来去里叫去领尸,郭玉中的家属因郭玉中死的不明,拒绝领尸。

  郭玉中的妻子在一九五一年一月三十日向县人民法院控告。因县法院不给解决,就把他儿子郭金升(残废军人)从沈阳钢铁公司叫回。郭金升回来后,到二区人民政府要求处理,王区长说:“事情已经这样,区里解决不了,你到县人民法院去吧!”郭金升到了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法院干部张光汉(后因犯错误潜逃)说:“这里整天开会,没时间解决你的问题,你回去等着吧!”郭因在家影响生产,要求把车主传来,以求迅速解决。县人民法院干部郭平(现已蜕化)没好气地说:“现在正搞镇压反革命,那有时间管你这事呀!要去你自己去”。郭金升就拿着县人民法院的公函,亲自到任邱县区把车主传来。但县人民法院干部张光汉、郭平还是用“开会”、“工作忙”来应付,不作处理。郭金升在四月里到保定河北省荣军管理局,该局不管,又到省人民政府民政厅,民政厅把他介绍到省人民法院,省人民法院干部王震说:“你回去吧!我们这里一定负责给你解决”。郭金升回家等了些天没见信,因问题多日得不到解决,四月底就回沈阳去。

  郭金升的母亲见这问题拖延了半年,还没有解决的希望,就上诉到中央最高人民法院,并又把郭金升叫回。郭金升回家后,又到县人民法院去催,郭平说:“这个事可不能马马虎虎的,得弄清情况再说”。还让他回家等信。郭金升在九月十日又到保定,省人民法院问事处干部刘啸天说:“我们离你处很远,再说也弄不清情况,还得叫县里给你解决”。郭金升要求见院长,刘啸天说:“院长光开会,没有时间,我给县里写封信就行了”。其实他并没催办,就又搁起来了。郭金升因县人民法院拖延不解决,请示省人民法院又无结果,在一九五一年九月又到北京最高人民法院控诉。郭金升拿着最高人民法院的信又从北京到省,省人民法院干部刘啸天说:“这回解决就快了,你等两天吧”!而省人民法院隔了一个月才催促衡水专区分院办理。郭金升回家等了一个多月没见到省人民法院来信,又四次到保定,省人民法院的一个同志说:“这回让衡水专区分院代表一审,就一下把问题解决了”。但只是说了,也没指示分院。郭金升因县人民法院拖延将近一年不作处理,在十月二十五日到衡水专区分院请求依法判决。分院法警见他没县人民法院的判决,不让去见干部。这时恰巧碰上院长李晓含,李说:“因涉及干部问题,还需要有关部门研究”。劝他回工作岗位等信。

  十一月二十六日,县人民法院作了判决,内容是:“原告郭金升所告其父受刑不过被逼致死予以驳回”。又说:“但二区在审讯中,确带有威胁逼供,应负一定责任”。郭金升不服判决,呈请分院另判。衡水专区分院在一九五二年一月二十一日也作了判决,对郭金升提出的理由以“无稽之谈”“其不足采”“无待烦言”等一套错误的旧法名词予以批驳。而对省人民法院指示的:“对区私立公堂威胁审讯,使郭玉中自杀,应查明责任,予以处分”等,都推到县人民法院去处理。

  郭金升不服一、二审判决,曾到专署人民监察处去过三次,监察处也只是给县人民政府和给武强县人民监察委员会打电话催办。这些官僚主义所造成的波折,并未使郭金升屈服,因为他相信人民政府是会公正解决人民的问题的,所以他又四次到北京最高人民法院控告。最高人民法院指示衡水专区分院查处具覆。衡水专区分院在一九五二年六月十八日把卷宗及上诉状送到最高人民法院华北分院,华北分院判决:“撤销一、二两审判决”,指示衡水专区分院作为一审处理,并让协同有关部门调查,严肃处理。衡水专区分院虽作了调查,也没有严肃处理。直到经过河北日报揭露,经过中共河北省委纪律检查委员会、省人民监察委员会、人民检查署联合派出工作组深入调查,问题才得到正确处理。


二、中共河北省委纪律检查委员会
对郭金升事件有关人员的处理决定:


  (一)武强县二区武装部长刘铁掌,存有严重的强迫命令作风与违法乱纪侵犯人权的恶劣行为,私立公堂,亲自威胁逼供,对郭玉中的自杀应负直接的主要的责任。决定党内给以留党察看半年处分,并建议政府撤职查办。

  (二)前武强县二区区长王绊池(现任武强县人民政府人事科长),无原则地批准区公安员非法拘传郭玉中,对区干部扣人、打人、私立公堂、逼供等非法行为不但不加制止,反参与诱供,甚至事后不检讨错误,还威胁死者家属。错误实属严重。决定党内给以留党察看一年处分;并建议政府撤职查办。

  (三)武强县二区武装部队干事李松峰,不深入调查研究,偏听偏信,以致造成错捕错扣。在去郭玉中家找赃物时,对死者施以威胁,未找到赃物,又非法拘传郭玉中的妻子。对郭玉中的自杀应负一定责任。决定党内给以撤销工作处分,并建议行政上给以撤职处分。

  (四)武强县二区公安员王义民,不仅存有严重的粗枝大叶的工作作风,且身为公安人员不能掌握国家法纪,非法拘人扣人,对逼郭玉中口供的事情不但不制止,还亲自参加。因此党内给以当众警告处分,并建议行政上给以记大过处分。

  (五)武强县人民法院,对此重大的人命案件漠不关心,判决时只将郭金升所诉驳回,但对逼死人命的有关人员,却纵容不管。故决定给院长常永波以党内当众警告处分;并建议行政上给以记大过处分。

  (六)武强县人民政府前任县长孙树峰,在事件发生以后就知道郭玉中式被区干部威胁逼供致死的,县人民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向其提出对干部处理的意见时,仍不以严肃的态度对待,以至使问题久悬不决,造成极坏的影响与很大恶果。决定党内给以当众警告处分,并建议行政上给以记过处分。

  (七)省人民法院衡水专区分院,已接到省人民法院指示,责成该院查明责任予以处理。但总不负责任,强调手续,推到县人民法院去处理。对原告提出的理由和交出的证明不加考虑,又不深入调查研究,就草率判决。故建议政府责令衡水专区分院院长李晓含同志作深刻检讨,并给以严格批评。

  (八)省人民法院对待群众的问题说了不作,拖延不处理,故建议政府责令该院领导上作检讨外,对负责办理该案的人员应给予严格批评,并让其作深刻检讨。

  (九)郭金升为了控诉,往返奔波,致将家产卖掉的问题,建议当地政府予以适当解决。并即将尸首领回进行安葬。

  (十)就地召开群众会和干部会议,宣布对有关干部的处理,有关干部并作检讨,承认错误。


三、我们应该从郭金升事件中得到一些什么教训呢?


  第一、这一案件说明:在我们不少干部中,还存在着严重的强迫命令作风和侵犯人权、违法乱纪的行为。对郭玉中偷套问题,本来没有任何根据,我们的干部却不顾国法党纪,随便将郭玉中扣押起来。在审讯中,又用逼诱的办法,强迫郭玉中承认,以致造成郭玉中自杀。这说明我们这些干部对人民群众的问题,是多么不慎重,不负责任。有人说“套到底是不是郭玉中偷了”?这样的提法是不妥当的。因为既然没有任何证明,就应作调查研究,使问题水落石出后,再作处理。主管臆断的肯定套是郭玉中所偷,根本就是错误的,非法扣押,私立公堂,威胁逼供,更是为法律所不容许。当前,在我省类似这样的情况还不是个别现象,也并不是十分突出的而是较为一般地存在着。特别在区村干部中较为严重。如天津专区最近查出,七个县镇打人、扣人事件有四十九起,邯郸县一区南井砦村干部,一年中捆、打、扣、押过一百多人,区委知道也不处理。这些现象都必须彻底加以清除、否则必将影响党和人民政府与群众的关系,也会直接影响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产情绪。

  第二、从这一案件中说明:在我们不少的领导机关和干部中,对人民群众问题的处理上,存在着严重的官僚主义。郭金升曾到过县人民法院七十多次,专区分院十多次,省法院四次。但都未得到解决。这些法院的干部不是说“工作忙,现在不能处理”,就是说“已呈报上级,还没批回来”,或者说“须调查清楚再处理”。总是将郭金升应付走算完事,而从未作过认真检查和研究处理,也不认真催办,总是上下推脱,互不负责。下级认为“我报告了,就算责任尽到了”;上级认为“已指示下去了,我的责任也算完了”。但问题是否处理了?则没人过问,更恶劣的是专、县人民法院在上级与本人催促下作出的判决,不但不给人民公正的解决问题,反而用“无待烦言”“无稽之谈”“其不足采”等旧司法词汇批驳与打击人民的正义控诉。同时对上级法院关于“对区私立公堂,威胁审讯,使郭自杀,应查明责任予以处理”的指示,却互相推脱,不作处理。这些都是毫无群众观点的表现。类似这种官僚主义作风,就全省说,也并非个别和突出的,它在我们不少领导机关和干部中都程度不同的存在着,必须认真克服和清除。

  第三、从这一案件中看出:在我们某些领导机关和干部中,还存有宗派主义的思想情绪,而有意、无意的姑息与纵容了干部。他们认为:涉及到干部问题不好处理,或不愿处理,就无原则的加以原谅或放纵。也有的错误地认为:有错误向群众公开承认和处理,会降低干部威信。更有的错误地认为:“干部犯了法不能和群众完全一样”。这在专、县人民法院的判决和县委、县府对这一问题的态度上,表现的是很突出的。专、县人民法院的判决,虽都说明郭玉中的死与区干部的逼供有关,但都不作处理;县委、县府都明知因区干部逼供造成的郭玉中自杀,竟也不处理。强调什么“套是否郭玉中偷了,弄不清,不好处理”。但为什么区干部没弄清偷套情况就可逼死郭玉中,反倒借口未弄清偷套情况,而不处理干部的犯法行为呢?显然这是一种宗派主义思想的支配,这种思想,不仅抹灭了国法党纪的严肃性,而使犯法的干部逍遥法外,同时也更会助长干部的违法乱纪,其结果也必然是害了干部。这种思想是和党与人民的利益毫不相容的。

  第四、从这一案件中还可看出:我们许多机关和干部,在处理群众的问题上,还存在着严重的形式主义和文牍主义——官僚主义的一种表现形式。不少部门,尤其是一些专门或直接处理群众具体问题的部门,虽然他们是专门为处理群众的具体事务而设,但由于其欠缺群众观点和文牍主义作风的危害,因而在对待人民的切身问题上,同样是不大负责的,即使看来办了办,其实质是形式化的。如郭金升也曾到过衡水专区人民监察处、河北省人民政府民政厅、省荣军管理局、河北日报读者服务组等单位反映这一问题,但这些单位都是公文照转,推出完事,是否处理了,就不再去问。对此,也必须彻底纠正,并大力改进,务使对人民群众的每一件细小事情都要作到认真负责,有始有终。

  以上这些强迫命令、侵犯人权、违法乱纪以及官僚主义作风的所以产生并能够滋长,其根源是旧社会统治阶级思想在我们党员干部中的影响。他们当中有的对待人民群众的问题,不是忠诚的办好,而是高高地站在人民群众之上称王称霸,统治群众,命令群众,为所欲为。这种旧统治阶级的思想,在我们党内和革命组织中,是绝对不准存在的,必须坚决地彻底地加以清除。


四、对纠正一切违法乱纪行为
和继续克服官僚主义的意见


  为了继续扩大和巩固“三反”运动的伟大成果,要结合目前正在开展的工业生产、农业生产、物资交流等竞赛运动、冬季的整党运动和当前正在进行的司法改革工作,继续深入开展反官僚主义斗争,以迎接即将到来的国家大规模的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保证党的中心工作的胜利开展和完成。

  第一、各地各领导机关,要通过“郭金升事件”的教训,认真地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对人民群众的控诉、建议、批评、检举和要求等问题,都要做一次检查,务使案案有结果,件件有交代。对长期不闻不问者,要进行批评教育,甚至处分,决不能再以官僚主义的态度对待官僚主义。

  第二、开展自下而上的批评和加强自上而下的检查工作。对于群众的检举、控诉、批评意见,都必须作认真地检查和实事求是地处理,不得粗枝大叶,潦草从事;更不允许任何被检举者对检举人进行报复和打击。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要与人民监察机关和人民检察机关取得密切联系,充分发挥其作用。加强纪律检查工作,坚决支持与保护群众的民主权利,向一切违法乱纪行为进行坚决的斗争。党员、团员要在反官僚主义斗争中起积极带头作用。

  第三、各级领导机关和干部,除对干部要经常地加强群众观点、群众路线的教育外,在布置工作和检查工作时,更要教导干部完成任务的具体办法,使他们明确怎样可以,怎样不可以。坚决克服单纯任务观点。应当明确认识,我们的一切任务和工作都是为人民群众谋幸福的,干部是给人民当勤务员的。但是往往因为我们的工作方法、工作作风不对头,就会使好事变成坏事。

  第四、各机关领导干部与一切工作人员,都应当采取各种办法与人民群众取得密切联系,十分注意倾听群众的反映和要求,并经常向上级作报告。同时,各机关和人民团体,都应规定严格的工作制度,明确每个人的职责和权限,使每个工作人员在自己的工作范围内都负起责任来,哪些问题那些人可以解决,哪些问题要向上级请示报告,都要明确起来。不要一个人和工作人员都可随便越权,不进行请示就去做主处理问题。

  第五、要严肃党和人民政府的纪律,及时批评与处理那些失职和渎职的干部,鼓励那些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国家工作人员,要赏罚严明,对违法乱纪的工作人员,都必须分别情况,严肃处理;对严重违法分子还必须依法处理,不得马虎了之。并要选择带有教育意义的好坏实际例子,充分利用一切宣传形式来教育干部,教育群众。

  第六、我们共产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都必须努力提高自己的政治觉悟和政策水平,要大胆地慎重地处理群众的问题,力求在工作中不犯或少犯错误。但同时也不要怕犯错误而不敢处理问题,我们怕的是犯了错误而不改正。必须明确:检讨和改正错误时不但不会使党和人民政府降低威信,且会更进一步地加强党与人民群众的联系的。

  最后,还应该告诉大家和值得大家注意的是:今后在处理犯有类似错误的任何单位和干部时,必须紧紧掌握住“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要根据其所犯错误的情节,造成的恶果与影响,以及本人对所犯错误的认识程度等,按照“思想检查、批评从严,组织结论从宽,过去从宽,今后从严,坦白认真检查并决心改正者从宽,拒绝改造者从严”的原则、方针进行处理。既要严肃,又要慎重。应当明确:我们一面是反对对干部犯有错误的包庇、姑息、纵容的现象,同时又要反对单纯的组织惩办主义的行为。同志们,大家要行动起来,一致努力,为纠正一切违法乱纪行为和克服官僚主义作风而斗争。

(一九五二年十月二十三日《河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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