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马克思主义文库 -> 参考图书·左翼文化 -> 〔美〕跟大卫·哈维读《资本论》(第二卷)(2013)


利息、信用和金融

(第三卷 第21—26章)



总述


  首先,我想对马克思在开头几章中关于货币资本的论述做一个总括性的说明。因为对马克思来说,通常很难只见树木不见森林。事实上,这一部分的总体论述非常有趣,这几章的内容之间也有着很紧密的联系。
  但是,首先我必须提醒你们,接下来所要讨论的这部分文本是恩格斯根据马克思的手稿付出巨大努力后重新整理撰写的。虽然大多数学者认为恩格斯在做这项工作时已经尽力遵照马克思的原意,但后来对马克思原始手稿的研究却表明,恩格斯的取舍可能并不完全正确。比如说,每一个章节都由恩格斯从连续的手稿中分离出来并拟定标题——正因为如此,并不奇怪,这些章节之间的联系才会如此紧密。你也会注意到恩格斯在原文中插入了一些自己的长篇论述,为的是完善、改正和更新马克思的工作。在这里,我不会详细阐述这些问题。在接下来的分析中,我会把原文看做是对马克思的观点的准确概述,尽管不是很完整。
  首先,马克思注意到,除了我们至今为止已经知道的以外,货币作为资本还有其他一些待发掘的东西。拥有货币为剩余价值的生产开辟了道路(也是其必要前提),从而也为资本的生产开辟了道路。因此,货币资本(定义为用于生产剩余价值的货币)可以采取商品的形式。它既有交换价值(价格)也有使用价值。它的使用价值即它促进了剩余价值的生产;它的交换价值(价格)就是利息。这和马克思在第二卷中的阐述差异很大。在第二卷中,马克思说货币作为资本只能执行货币的职能,也就是被用于买和卖。这种概念的转换非常重要。我并不认为这是马克思改变了他的想法或是前后不一致。这更不是关系性概念的含义随着研究内容的展开发生变化的例证。那么,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我认为,当遇到这类问题时,从整体上考察马克思论述的变化是非常明智的。这些章节之间的重要线索是马克思再一次明确提出了拜物教的概念。这一概念在第一卷的第1章中占非常重要的地位。在那里,他提出资本的真正基础(即剩余价值的生产)埋藏在了真实存在却有误导作用的表面现象之下。的确,我们会去市场用货币购买商品(包括劳动力)。但问题在于,这些市场关系掩盖了凝结在商品生产和将商品带入到市场的整个过程中的劳动的社会性和官能性。马克思所做的工作就是深入到表面现象背后。
  马克思为什么要在《资本论》第三卷的这一位置回过头讨论表面现象的拜物教性质呢?[1]除此之外,他并没有在《资本论》的其他部分对这一问题进行如此明确的阐述。这里他宣称:“资本的物神形态和资本物神的观念已经完成。”[2]听起来,他为这一结论感到兴奋并对其抱有必胜的信念。他宣称,生息资本为“资本神秘化的最显眼的形式”。
  我认为这些论断非常重要。在我看来,在一开始把拜物教定义为一种妨碍正确理解的外在、客观和真正的障碍之后,马克思现在似乎可以回过头来,转入问题的核心,对拜物教毁灭性和潜在暴力性的力量进行深入内部的主观的理解。简单地说,我们现在有希望看看那些华尔街投机者们的脑袋里到底装了些什么了。但是,我们之中有谁可以拍胸脯说,我们能对这个纯粹金钱的欲望的拜物教女妖和它似乎能以复利速度进行无尽积累的无限威力有免疫力呢?我们现在有希望理解那些早已进入我们脑袋里的东西吗?
  从更技术性的角度说,货币在第一卷中被描绘成完美的物神(它同时代表和掩盖了劳动的社会性)。而货币作为资本如何流通是第二卷的研究主题。这里,在第三卷中,生息资本的流通以资本流通的完美的物神形式再次出现了。但是现在,我们应该理解货币资本是如何看上去拥有不断自行创造更多货币的神奇和神秘力量的。这种力量有着实际影响。它以令人迷乱的可怕效果,“扭曲”和“神秘化”了(这是马克思经常用的词)资本运动的规律。因此,资本将永远处于这样的危险之中:沦为自己的拜物教形式和由此造成的错误、虚幻的理解的受害者。
  那么,马克思是如何将血肉加到这一论点的骨架上的呢?
  货币资本商品的价格(即交换价值)称为利息;货币资本的循环现在表现为生息货币资本的流通。然而,资产阶级理论提出的那种“自然利息率”并不存在。回想一下,马克思将“自然”价格(当市场上供求均衡时的商品价格)看作是价值的近似物。但是在这里,“自然价格”无法存在。
  那么,在作为商品的货币资本没有内在价值的前提下,是什么决定了利息率,或者说是任何“自然的”利息率?马克思认为,利息率首先是由货币资本的供给和需求决定的。但在《资本论》中,马克思到目前为止一直将供求视为“特殊性”,认为它们在均衡时无法解释任何现象。在这里,没有什么“自然的”均衡点。相信这点也就意味着接受了这个同义反复的命题的正确性:价值可以被加到一个价值上。马克思认为利息率可以通过竞争决定。但是竞争的强制规律也被视为特殊性,因为资本运动内部规律的实施者并不是由竞争决定的。供给和需求以及竞争到目前为止都是作为“特殊性”而被忽略掉的(正如《政治经济学批判大纲》中的理论分析框架一样)。然而,在这一阶段,它们登上舞台中心,并对所有事情做出解释。这是概念上的一个巨大变换。
  我认为这里有一个马克思分析的重点。他在第二卷中不愿意(甚至达到强迫性拒绝的程度)讨论特殊性,和在这里他为理解生息资本流通而研究这种情况的必要性形成了对比。
  这就提出了这些特殊性和资本运动的一般规律之间的关系的问题。只有在这个语境下,从第二卷中对根本事实的考察转向第三卷中拜物教性质的表面现象才是有意义的。我们明白了为何没有拜物教的形式,资本就无法存活,也清楚了这些拜物教的形式是如何扭曲和神秘化资本运动的一般规律的。但正如一些资产阶级评论家指出的,如果资本主义实际上是在其表面形式的基础上运作的,那么为什么不只是简单地描述这些形式,并忽略所有这些有关根本事实、价值理论以及其他类似的一些复杂的东西呢?马克思对此的可能回答是,表面运动所展示出来的强烈矛盾只有通过研究内在动力才能被预见和理解;这一内在动力不仅生产出拜物教的形式,而且巩固了拜物教对资本运动规律的干预。因此,我们阅读这些章节的目的就是去揭露内在规律和表面形式之间的这些关系实际上是如何发挥作用的。
  马克思认为利息同时具有“自主的和独立的”(马克思的原话)的性质,但是又把它包括在价值和剩余价值生产的世界之中。他所说的“包括在”的意思即必须被确立的东西。换句话说,利息率和生息资本的流通可以以自主的、独立的方式运动,因为它们是由不断变化的供给、需求以及竞争所决定的特殊性。借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的话,是否存在这样一种方式,通过这种方式,能使这些特殊性反过来以决定的而非偶然的方式来影响生产的一般性?如果存在,那么当这些特殊性自由运行时资本运动的一般规律又是如何作用的呢?或者说这些特殊性会在某种程度上受制于资本运动的一般规律吗?
  这个问题变得尤为重要,因为马克思明确承认集合到货币市场的大量货币资本能够也确实作为“阶级的共有资本”发挥作用。货币资本就是在这样的形式下导致了1847—1848年和1857年两次巨大的金融和商业崩溃,与在我们所处的时代中发生的2007—2009年的经济危机动摇资本主义根基的方式相差无几。如果生息资本的流通执行“阶级共有资本”的职能,[3]那么我们怎么有可能把它从资本运动一般规律的特定情形中排除出来?我尽可能直截了当地提出这个问题,因为不管答案为何,一般来说它都会对我们如何理论化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危机形成机制,尤其是对我们如何利用马克思的观点去分析近来发生的事件,产生巨大影响。
  第一步就是要考察与通过产业资本循环产生的剩余价值(利润)相比,生息资本是如何获得它的自主性和独立性的。马克思首先区分了货币资本家(那些拥有货币权力的人)和产业资本家(那些组织剩余价值生产的人)。利息率是由这两类资本家阶级之间的竞争所决定的。于是,从历史角度——如果不是理论角度的话——来看,货币资本家和产业资本家之间的权力关系就被放到了中心位置。
  这一关系的历史有时候被从目的论的角度来解释:相对于产业资本,金融资本自1980年左右起就不可避免地日益占据了主导地位,并且这一事实催生了一种不同的资本主义——金融资本。与产业资本占主导地位的时期(比如马克思所生活的时代)相比,金融资本有迥然不同的运动规律。马克思并没有(尽管在一些段落中看起来有)对其做一般性的论证。我也不打算这么做。但毫无疑问的是,同一阶级的这两个派系之间(也包括他们和这一阶级的其他主要派系,比如地主和商人之间)的力量平衡从未达到一种稳定状态。霸权的转换肯定已经发生了。例如,在乔万尼·阿里吉的著作中,有一个貌似有理的观点:世界经济霸权的转变(比如20世纪上半叶从不列颠到美国的转变)是在金融化阶段(在20世纪早期由希法亭、霍布森和列宁所描述的那种阶段[4])之后发生的。从上世纪70年代开始的确定无疑的金融化浪潮似乎预示了又一次的霸权转移(从美国到东亚?)。要理解资本主义的历史,我们需要理解不同阶级中的不同派别之间在不同时期、不同地点实际的力量平衡,以及他们之间的竞争所带来的一系列结果。
  但是马克思走得更远。起初表现为阶级派系之间关系的东西事实上内部化到个别资本家的人格特征中去了。所有的资本家都同时扮演着两个完全不同的角色。产业资本家必须总是以货币的形式持有一定量的资本。这样一来,他们就可以随时选择把自己的钱用于扩大生产以生产更多的剩余价值(和利润),或者仅仅为获取利息将其借给他人。这一决策的逻辑为资本家提供了诱人的可能性。你会如何选择呢?是选择遭受实际生产剩余价值的一切麻烦(和爱闹事的工人、不靠谱的机器或变化无常的市场打交道),还是选择将货币借出去,一边在巴哈马群岛上享受生活一边吃利息?根据马克思的记录,英国的许多产业资本家的野心是不断进行生产,直至他们的财产足以使他们成为食利者或者金融家,那么在退休后,他们单靠利息就可以在田庄里过上舒适的生活。但马克思认为,如果每个人都试图做靠利息或者租金生活的食利者而没有人愿意去生产剩余价值,那么利息率就会降到零,与此同时,再投资于生产的潜在利润会涨到一个无法预计的高度。[5]在这里,我们至少碰到了这样一种情形,即生息资本的流通必须服务于并且服从于剩余价值的生产。
  这立刻引出了另外一个问题:产业资本的利润率和货币资本的利息率之间存在着某种均衡吗?利息参与商业资本利润率平均化的过程吗?在商业资本的情形中,存在一种形态变化(真实的交易);在这种变化中,商品形式的资本以货币形式实现了。但是利息不同,因为它是货币和货币之间的关系,所以根本不存在什么形态变化。问题是,正如马克思在第一卷中坚持认为的那样,[6]货币的积累是可以没有限制的。简单来说,生息资本好像拥有以复利(马克思在第一卷中比喻道,它就像一只会下金蛋的鹅)速度增长的神奇(拜物的)力量。把货币存在一个存款账户里,然后它就像拥有魔法似的自行增殖。如果货币可以没有限制地不断积累,那么货币资本也可以。这是资本主义拜物教的最极端的幻象。
  复合增长会永远持续下去的幻象——马克思在这里通过引用1772年出版的一个小册子里描绘的美妙景象而强调了这种幻象——“一个先令,在耶稣降生那一年以6%的复利放出(大概是投放在耶路撒冷的圣殿),会增长成一个比整个太阳系所能容纳的还要大的数目”。[7]顺便提一句,这或许解释了为何我们不得不放弃金本位制度,直到最后纸币的发行不再需要任何的商品基础。于是,世界货币的供给是无限的,因为它们仅仅是数字而已。美联储可以转眼之间立即增加约一万亿美元的货币供给(但增加金块就另当别论了)。虽然无限积累的观点“胜过一切信仰”,但马克思表明,它实际上促使了1847—1848年和1857—1858年两次金融和商业崩溃的发生。借贷关系能够脱离控制并产生越来越多的信用货币(欠条数目的增加)。这必然会带给所有的信用市场一种虚拟的性质。
  因此,在这里,马克思使用了这个非常重要但是又不成熟的概念:虚拟资本。这给了货币资本的拜物教性质一个更为形象可感的形状和形式。它的作用是在对1847—1848年的商业和金融危机不完整的——甚至从某种程度来说是令人困惑的——考察中发现的,并且整个考察和对一个叫奥维尔斯顿的人的观点的批评混在一起。我再次强调,拜物教正如在第一卷中定义的那样,是真实和客观的,即使它掩盖了深层的价值关系。超市里的商品的确是用来交换回货币的,但却是以掩盖创造了它的劳动(价值)的信息的方式。虚拟资本的概念必须以同样的方式来理解。它并不是因为嗑了药而精神错乱的华尔街银行家创造出来的东西,而是一种真正的资本形式——以有价格的商品形式存在的货币。虽然这种价格可能是虚拟的,我们也不得不回应它(不管是支付抵押,为我们的存款寻求利息,还是借钱去做生意)。
  细节部分我们会在后面进行讨论。但是在马克思对借贷资本(为扩大生产而借的货币)和扩展到贴现票据(促进市场上价值的实现)范围内的货币之间区分的讨论之中,有一个重要且简洁的说明。货币资本从完全不同的两方面介入了产业资本的流通——即循环的开始阶段和结束阶段。同一个金融家可以一面借钱给开发商建造住宅,一面借钱给买方购买那些住房来保证市场需求。因此货币资本同时增加了商品的供给和需求。很容易看出这是怎么成为一个封闭循环的(比如,在住房的生产和实现过程中产生的资产泡沫)。这便是利息率和利润率相互交织、相互作用的极为重要且经常是投机性的方式。
  因此,这些章节中论证的思路从流通的技术层面转移到了更加深层的领域。在第二卷中提到的所有的弱点、脆弱性和潜在的崩溃点变得越来越明显了。货币资本和更为重要的货币资本家,拥有了自主性和独立性,但是在某种程度上仍然服从于剩余价值生产。货币形式的拜物教特征容许了这些幻象和谎言的产生,但是它们总是周期性地爆发为不可控的、剧烈的金融和商业危机。
  但货币资本家和产业资本家两个角色却被内化到同一个人身上了。因此,个人如何感知他们所处的环境并作出反应,对理解资本积累的动态是十分重要的。马克思并不习惯于探索这些“个别性”,比如企业家精神的内在作用、预期的心理学和信任在金融事务中的作用。但在这些章节中,确实出现了足够多的旁白,可以看出他意识到了这些问题在整体分析中所起的重要作用(当然,有关心理方面的问题在之后由凯恩斯作了更明确的分析,并且“预期”现在已经成为资产阶级经济学一个完整的研究领域)。
  这里的分析有助于理解2007—2009年的金融经济危机和之前的一系列金融危机。但是,我们必须当心,不能曲解马克思的原意;当运用马克思在分析1847—1848年和1857—1858年危机时所提出的不完整和经常是模糊不清的理论时,也不能对其进行过度的拓展。
  在我看来,马克思的技术分析所围绕的哲学主轴体现在下面这段评论中:

  如果我们把利息叫做货币资本的价格,那就是价格的不合理的形式,与商品价格的概念完全矛盾。在这里,价格已经归结为它的纯粹抽象的和没有内容的形式,它不过是对某个按照某种方式执行使用价值职能的东西所支付的一定货币额;而按照价格的概念,价格等于这个使用价值的以货币表现的价值。[8]

  这完全是对价值的价值的同义反复。在这之前,我们遇到过类似的论述。在第一卷中,马克思写道:

  有些东西本身并不是商品,例如良心、名誉等等,但是也可以被它们的占有者出卖以换取金钱,并通过它们的价格,取得商品形式。因此,没有价值的东西在形式上可以具有价格。在这里,价格的表现是虚幻的,就像数学中的某些数量一样。另一方面,虚幻的价格形式——如未开垦的土地的价格,这种土地没有价值,因为没有人类劳动对象化在里面——又能掩盖实在的价值关系或由此派生的关系。[9]

  马克思在这里引用的关键例子是未开垦土地的租金和价格。他本来同样也可以指出货币也是类似的情况。但是,在第一卷中有关货币的那章本身就足够晦涩难懂了,如果马克思这么做的话,那么毫无疑问,它将更令人费解和难以置信。目前我们知道,虚幻的价格形式适用于货币本身。这提出了一些更加深刻和特殊的问题:相比于“真正的价值关系”,这种拜物教性质的“虚幻的价格形式”隐藏了什么呢?我们又该如何看待这种作用呢?
  还有,马克思在这里用“不合理的和完全矛盾的”想要表达什么?他并不想以莎拉·佩林[10]的演讲或者格鲁乔·马克斯[11]的独白那样的方式,说利息是不合理的、矛盾的。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我们将不得不把利息作为一个古怪的、任意的范畴而不予考虑,在挫败中放手不干,而只为可能的结果而悲伤或欣喜。我相信,马克思是在用数论做类比(因此,在上面引用的第一卷的部分提及了“数学中的某些数量”)。在数论中,有理数和无理数的区分至关重要。无理数是那些不能被简化为一个分数的数,众所周知的例子有根号2和π(这完全不是古怪或任意的数,相反,它是数学理论中最重要的常数之一——即圆周长和其直径的一个固定比例)。
  实际上,马克思想表达的是,在利息率的决定中存在某些不能比较的东西,所以才是不合理的、矛盾的。当用维基百科搜索无理数时(在这方面我可不是专家),我发现了一些非常有趣的东西。希帕索斯(Hippasus)是一名古希腊毕达哥拉斯学派人,第一个证明了无理数的存在,并说明它们是(正如利息率一样)“不可比的、不合理的和矛盾的”。而根据毕达哥拉斯学派的观点,世界上所有的关系都可以用整数或整数之比表达,因此他的这一发现令其信奉毕达哥拉斯学派信条的同伴感到震惊。据说,希帕索斯是在出海时发现无理数的,而且他立即就被扔下了船。这当然是学者们对那些不赞同他们所信奉的理论的人的一种典型反应。很久之前马克思就被其他经济学家扔下船了。他们至今听到自己理论中最基础的范畴之一——利息率——是不可比、不合理且完全矛盾的时候,或许仍然会感到恐惧吧。但马克思是历史潮流中最擅长游泳的一位。他一次又一次地试图爬回甲板上去提醒所有人他说的就是事实,这对每个目睹——即使是以最粗略的方式——2007—2009年发生的事情的人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他是否会再次被扔出甲板,取决于世界是否能再次回到资本和财富可以无限制积累的状态。
  资本利息不合理和矛盾的特征必须要在这种数论意义上理解。这样一来,我们就能更容易地看到虚拟形式是如何创造出来的,它具有什么效果——类似工程学中常数π的作用。沿着这个思路思考,我们将能更好地理解由此产生的实践和理论影响。
  接下来,有必要提出两个相互关联的重要问题。首先,马克思的坚决主张——即对作为虚拟资本范畴基础的利息的拜物教性质的观点——在何种程度上改变了我们对资本运动一般规律如何发挥作用的理解?虽然商业资本分配范畴似乎可以纳入到马克思之前建立的一般理论框架之中,但相比于产业资本的流通,生息资本流通的影响似乎是另外一回事。在我看来,马克思理论中另一个重要的“无理数”——地租——也不能纳入到他的理论框架中,尽管他已经做了相反的说明。和利息一样,地租也是虚拟资本的一种形式,一种真实存在并产生了实际影响的形式。当你到曼哈顿定居时,你不能说因为地租和房价是虚拟的,你就不需要为一个虚构的东西支付任何费用。大多数人通过为房屋抵押贷款支付利息而买到了房子——这种利息也是虚拟资本的一种形式。
  那么,留给我们的问题是,使利息率服务和服从于价值和剩余价值生产的力量来自哪里呢?虽然我们清楚,若没有人生产价值,所有人都依靠利息或租金生活是不可能的;虽然我们也有一种强烈的感觉:在商业和货币危机中,比如1847—1848年和1857—1858年,以及我们所遇到的2007—2009年危机,某种规训力量在起作用——它把投机性金融活动的所有幻象和谎言拉回到了实际生产的尘世之中。但是,马克思的分析中同样存在令人不安的迹象——金融和生产之间的权力关系可能反过来。
  其中一个迹象来自于对马克思分析的附加说明,看起来相当有趣。当一个产业资本家以货币形式积累资本并将其存到银行中获取利息(正如我们所看到的,当涉及固定资本流通时,这种情况是很常见的,因为资本家必须贮藏货币资本进行固定资本的更新换代)时,利息就表现为一种纯粹的对所有权的回报率。这种纯粹财产所有权的消极回报与通过对生产的组织和监督进行的积极的剩余价值创造形成了对比。那么,为什么资本家不愿意给某些人支付监督工资来照看生产,自己获取纯粹的财产所有权的回报?这就引出了一个资本主义历史中非常有趣和至关重要的区别——所有权与监督管理。记住这些要点,让我们开始讨论文中的细节部分吧。

论第三卷第21章:生息资本


  本章一开始,马克思就提醒我们,一般利润率是由产业资本和商人资本(即商业资本)的活动共同创造的,并且利润率在这两者之间平均化。“不管资本是作为产业资本投在生产领域内,还是作为商业资本投在流通领域内,它都会按照它的数量比例,提供相同的年平均利润。”[12]然而货币与之不同。货币

  取得一种追加的使用价值,即作为资本来执行职能的使用价值。在这里,它的使用价值正在于它转化为资本而生产的利润。就它作为可能的资本,作为生产利润的手段的这种属性来说,它变成了商品,不过是一种特别的商品。或者换一种说法,资本作为资本,变成了商品。[13]

  货币所有者既可以利用货币资本生产剩余价值,也可以把它借给别人来获取利息。货币资本所生产的剩余价值在货币资本家和生产者之间分配。利息是“一部分利润的一个特殊名称,一个特殊项目;执行职能的资本不能把这部分利润装进自己的腰包,而必须把它支付给资本的所有者”。[14]因此,马克思把纯粹的资本所有权看做是一种索取一定回报率的权力。
  商品、货币在产业资本循环中不停地进行着运动和交换;在每一时刻,商品和货币都有被用来生产更多剩余价值的潜能。但是,在这些交易中,货币只执行货币的职能(即方便买卖),而商品只单纯地作为商品执行职能(被售出,用于最终消费或生产消费)。但是,“生息资本”,马克思写道,

  却不是这样。它的特有性质也在于此。要把自己的货币作为生息资本来增殖的货币占有者,把货币让渡给第三者,把它投入流通,使它成为一种作为资本的商品;不仅对他自己来说是作为资本,而且对他人来说也是作为资本;它不仅对把它让渡出去的人来说是资本,而且它一开始就是作为资本交给第三者的,这就是说,是作为这样一种价值,这种价值具有创造剩余价值、创造利润的使用价值……它既不是被付出,也不是被卖出,而只是被贷出;它不过是在这样的条件下被转让:第一,它过一定时期流回到它的起点;第二,它作为已经实现的资本流回,流回时,已经实现它的能够生产剩余价值的那种使用价值。[15]

  资本既可以作为货币贷出又可以以商品形式贷出,这点可能令人感到疑惑。工厂和机械设备可以像货币一样很方便地借出以获得利息。诚然,某些商品“例如房屋、船舶、机器等等,按照它们的使用价值的性质,始终只能作为固定资本贷放。不过,一切借贷资本,不管它的形式如何,也不管它的偿还会怎样受它的使用价值性质的影响,都始终只是货币资本的一个特殊形式”。[16]此后,马克思把以商品形式进行的借贷归为生息资本循环的一般形式。然而,这样做有一个非常深刻的含义。如果财产(比如房屋)和土地都可以被借出,那么租金和生息资本的循环之间就一定存在一种内在联系。马克思在这里并没有提到这一点,但我在其他地方进一步讨论了这个问题。而且,对这一问题的研究越深入,我就越觉得这是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理论中一个至关重要的缺失环节。
  几页纸之后(也就是在转向批评蒲鲁东的观点之后),马克思对这一部分的论证做了总结:

  借贷资本家把他的资本放出去,把它转给产业资本家时,没有得到等价物。放出资本根本不是资本现实循环过程中的行为,而只是为这个要由产业资本家去完成的循环作了准备。货币的这第一次换位,不表示形态变化的任何行为,既不表示买,也不表示卖。所有权没有被出让,因为没有发生交换,也没有得到等价物。[17]

  在产业资本家利用它去生产剩余价值之后,货币必须回到借贷资本家手中。这一切都是法律意义上的交易问题。

  第一次支出,使资本由贷出者手中转到借入者手中,这是一个法律上的交易手续,它与资本的现实的再生产过程无关,只是为这个再生产过程做了准备。资本的偿还,使流回的资本再由借入者手中转到贷出者手中,这是第二个法律意义上的交易手续,是第一个交易手续的补充。一个是为现实过程作了准备,另一个则是发生在现实过程之后的补充行为。因此,借贷资本的出发点和复归点,它的放出和收回,都表现为任意的、以法律意义上的交易为中介的运动。[18]

  那么,这些法律意义上的交易手续与剩余价值生产这一根本现实的关系又是什么呢?

  作为独特的商品,资本也具有它的独特的让渡方式。因此在这里,回流也不是表现为一定系列的经济行为的归宿和结果,而是表现为买者和卖者之间的一种特有的法律契约的结果。回流的时间取决于再生产的过程;而就生息资本来说,它作为资本的回流,好像只取决于贷出者和借入者之间的协议。因此,就这种交易来说,资本的回流不再表现为由生产过程决定的结果,而是表现为:好像贷出的资本从来就没有丧失货币形式。当然,这种交易实际上是由现实的回流决定的。但这一点不会在交易本身中表现出来。[19]

  换句话说,法律关系和契约掩盖了生息资本循环过程和剩余价值生产之间的关系。在这些句子中反复出现的词“表现为”——就像我经常强调的那样——一般情况下提示了一些我们不易察觉的事情正在发生:

  在资本的现实运动中,回流是流通过程的一个要素。货币先转化为生产资料;生产过程把它转化为商品;通过商品出售,它再转化为货币,并在这个形式上流回到那个最初以货币形式预付资本的资本家手中。[20]

  但是法律交易契约只规定了M—M′而没有其他更多的东西,这样所有这些中间过程都被忽略了。“货币作为资本进行的现实的循环运动,就是借入者必须把货币偿还给贷出者的那种法律上的交易的前提。”[21]于是,马克思总结道:“这种贷放就是把价值作为资本而不是作为货币或商品来让渡的适当形式。”[22]
  接下来就要专门研究利息问题。这里我们所考察的流通过程是M-M+ΔM。在这里,ΔM就代表利息,“或者说平均利润中不是留在执行职能的资本家手中,而是落到货币资本家手中的部分”。[23]“就其余的商品来说,使用价值最终会被消费掉,因而商品的实体和它的价值会一道消失。相反,资本商品有一种特性:由于它的使用价值的消费,它的价值和它的使用价值不仅会保存下来,而且会增加。”[24]因此,“借贷货币资本的使用价值,也表现为这种资本生产价值和增加价值的能力”。并且,“这个使用价值与普通商品不同,它本身就是价值,也就是由于货币作为资本使用而产生的那个价值量超过货币原有的价值量所形成的余额。利润就是这个使用价值”。[25]
  这段论述非常重要。马克思在第一卷同样提出,货币和其他商品不同,它一旦进入了流通过程就不再退出(马克思生动地形容为“流通不断地把货币像汗一样渗出来”),因此生息资本可以无限期地循环。在这里我们也能弄明白它是如何无限增长的。
  更确切地说,“贷出的货币的使用价值是:能够作为资本执行职能,并且作为资本在平均条件下生产平均利润……价值额,货币,在没有等价物的情况下付出去,”——同样,有一个条件能把这种交易和其它形式的商品交换区别开来——“经过一定时间以后交回来。贷出者总是同一价值的所有者,即使在这个价值已经从他手中转到借入者手中,也是这样。”[26]这意味着,利息实际上表现为纯粹的所有权而非实际用途的回报率。但是,“它通过使用才自行增殖,才作为资本来实现。但借入者必须把它作为已经实现的资本,即作为价值加上剩余价值(利息)来偿还;而利息只能是他所实现的利润的一部分。只是一部分,不是全部”。[27]如果利息是全部的利润,那么产业资本家将没有生产的动力了。
  利息和利润的这种关系引出了另一种关系——“两类资本家之间,即货币资本家和产业资本家或商业资本家之间”的关系。在这里,我们引入这个观点,资本的不同部分互相联系着,但每一部分都有着不同的关注点、利益和需要。接下来的部分,就像上文中已经简要概述过的那样,探讨了货币价格的不合理性和矛盾性,并得出结论:不管怎样,“和价值有质的区别的价格,是荒谬的矛盾”。[28]
  那么,这里将利息率和价值生产连接在一起的内在联系是什么呢?马克思回到了他一开始的分析中:

  货币或商品,自在地,在可能性上是资本,正像劳动力在可能性上是资本一样。因为1. 货币可以转化为各种生产要素,并且实际上只是各种生产要素的抽象表现,是它们作为价值的存在;2. 财富的各种物质要素具有在可能性上已经是资本的属性,因为在资本主义生产的基础上,存在着作为这些物质要素的补充的对立面,也就是使这些要素变为资本的东西——雇佣劳动。[29]

  由于这些原因,“货币,商品也一样,自在地,潜在地,在可能性上是资本,它们能够作为资本出售,并且以这个形式支配他人的劳动,要求占有他人的劳动,因而是自行增殖的价值”。[30]接下来,是真正的关键点:

  其次,资本所以表现为商品,是因为利润分割为利息和本来意义的利润是由供求,从而由竞争来调节的,这完全和商品的市场价格是由它们来调节的一样。但是在这里,不同之处和相同之处一样的明显。如果供求平衡,商品的市场价格就和它的生产价格相一致,也就是说,这时它的价格就表现为由资本主义生产的内部规律来调节,而不是以竞争为转移,因为供求的变动只是说明市场价格同生产价格的偏离。[31]

  这是一个第一卷中常见的论点——在均衡时,供给和需求解释不了任何东西。甚至连工资也是这样的:

  如果供求平衡,供求的作用就会相互抵消,工资就等于劳动力的价值。但货币资本的利息却不是这样。在这里,竞争并不是决定对规律的偏离,而是除了由竞争强加的分割规律之外,不存在别的分割规律,因为我们以后会看到,并不存在“自然”利息率。相反,我们把自然利息率理解为自由竞争决定的比率。利息率没有“自然”界限。在竞争不只是决定偏离和波动的场合,因而,在它们的互相起反作用的力量达到均衡而任何决定都停止的场合,那种需要决定的东西就是某种本身没有规律的、任意的东西。[32]

  这是一段非常重要的论述:资本积累的动态变成了无规律的和任意的。这里,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大纲》中建立起来的,目前为止在整部《资本论》中用来研究资本运动规律的一般性的交战规则(rules of engagement)的大厦似乎都要被瓦解了。这座大厦倒塌与否取决于接下来几章的内容,因为马克思说:“在下一章,我们要进一步讨论这一点!”
  有一点是很清楚的,那就是在第二卷中为方便讨论所排除的一些特殊性在这里又被考虑在内了。如果结果是“没有规律的、任意的”,那么马克思至今为止所主要关心的资本运动的一般规律会发生什么呢?现在我们处于一个非常矛盾的境地。竞争自始至终都被看做是资本运动内在规律的执行者;但在这里,这个执行机制却被理解成作为阶级共有资本的生息资本流通的决定因素——而这个执行者却是没有规律的和任意的。
  这显然和《政治经济学批判大纲》中的框架产生了背离。马克思发现他无法把生息资本的流通放到迄今一直指导他研究的假设框架里面。虽然,有很多途径可以理解在生息资本的情形下这种背离是为何及如何产生的(不同于其他的分配形式,例如地租和商业资本的利润,马克思相信自己已经成功地将这两者纳入理论体系之内),我不由得想到,面对这种背离的未知结果,马克思一定感到非常困难,压力巨大。一方面,在这几章中蕴含的紧张情绪说明把框架限制抛于脑后的激动;但是,对生息资本的解释失去控制(这种不确定性和独立性)威胁到了他之前所建立的整座理论大厦。难怪,正如恩格斯在序言中所提到的那样,在进行这几章的写作的时候,马克思的健康状况急剧恶化了。我本人也花费了两年多的时间才完成了《资本的限度》中有关马克思对货币资本和金融的看法的两章内容,并且在这过程中我变得相当焦躁。因此,对马克思,我深表同情。
  在这些段落中隐藏着另一个重点。马克思使用了“生产价格”这个术语,而不是“价值”。这一术语上的改变有深刻的含义,但是我不打算在这里对其进行解释,因为在第三卷前面的几个章节(第9章和第10章)中,在分析有着不同价值构成的不同部门之间的竞争如何使利润率平均化时,这一问题已经出现过了。简单地说,利润率平均化的作用就是:使商品按照由不变资本、可变资本和平均利润率的价值形成的生产价格(c+v+p),而不是更早的公式c+v+s所决定的商品价值进行交换。利润率平均化的结果就是,低价值构成(劳动力比例较高)的部门中的剩余价值会向高价值构成(不变资本比例较高)的部门移动。在这里,我们就不对此做更详细的说明了。虽然我并不认为这对生息资本的流通有多大影响,但这是马克思分析中的另一个根本性转变。
  那么,当竞争从一个资本运动内部规律的纯粹执行者变成一个资本积累的无规律特性的积极决定因素时,事情又发生了什么样的变化呢?在马克思草拟的几份写作《资本论》的提纲中,《资本论》由一系列的书构成。马克思认为为了使分析变得完整,需要用一册的篇幅来专门研究竞争。当然,这册书从未写出来(虽然在第三卷的最后部分,有关于“竞争的假象”的一章草稿)。在这里,我们明白了为何关于竞争的这册书可能是,并且仍然是必要的。
  本章中插入的几个小段落也值得注意。首先,马克思一开始批评了吉尔巴特关于“生产当事人之间进行的交易的正义性”[33]的观点。这一问题的出现是因为利息率是一种法律契约而不是一种商品交换。在马克思看来,正义是“生产关系”的“自然结果”。虽然,这种“法律形式”表现为“当事人的意志行为,作为他们的共同意志的表示,作为可以由国家强加给立约双方的契约”,但正义的内容“要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相一致”。因此,奴隶制和商品质量上的弄虚作假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上都是非正义的,而雇佣劳动却不是。
  在《资本论》中,马克思几次抨击了一种观点,即在现存的社会关系之外存在一种理想化的和抽象的正义概念。他并不完全信奉柏拉图在《对话录》中赋予塞拉西马柯(Thrasymachus)的观点——正义由社会中最有权威的人说了算(这是柏拉图为了说明更完美的正义理想而尽力去证伪的一个观点);然而,马克思坚决反对柏拉图式的普世理念。正义是嵌入到由一定的生产方式所决定的社会关系中的(随着资本逐渐主宰了社会关系,自由主义的正义论产生了)。“正义的”利息率是和资本的持续再生产相一致的利息率。它明显区别于高利贷。这并不意味着在阶级斗争过程中发挥作用的资产阶级的正义观念中不存在矛盾。但是马克思反对这样一种观点,即认为存在一些阿基米德的支点,某种完美的正义形式和道德规范可以用这些支点评判世界。他认为,这是蒲鲁东论证的主要缺陷。
  第二个插入的段落则是对蒲鲁东关于利息和信用的观点的直接批评。正如我在其他地方提到过的那样,马克思对蒲鲁东的批判并不总是公正的,但是在这里,我认为他的批评还是一针见血的:蒲鲁东在理解剩余价值理论及其与生息资本流通的关系时所犯的错误导致他认为,某种不收取利息的银行会是剥削的终结。[34]对马克思来说,在生产过程中对活劳动的剥削而非榨取利息才是问题的关键。只顾修改利息率而忽略在生产中对活劳动的剥削,在马克思看来,是荒谬的政治纲领。

论第三卷第22章:利润的分割与利息率


  马克思承认,利息率在短期内会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而波动。他从所有的变动和趋势中抽象出世界市场上一个相等的利息率,以集中于“利息从利润中独立出来的过程”。[35]首先,他假设“总利润和其中要作为利息支付给货币资本家的部分之间的比率是固定的”。[36]这意味着平均利润率决定了利息的最高界限[37]。如果像马克思一贯主张的那样,利润率存在下降的趋势,那么很明显,利息率也存在这样一个下降的趋势。但是,如果利息率依赖于货币资本的供需状况,那么这个趋势如何随着工业周期的变化而变化呢?“如果我们考察一下现代工业在其中运动的周转周期——沉寂状态、逐渐活跃、繁荣、生产过剩、崩溃、停滞、沉寂状态等等,对这种周期做进一步分析,则不属于我们的考察范围——我们就会发现,低利息率多数与繁荣时期或有额外利润的时期相适应,利息的提高与繁荣转向急转直下的阶段相适应,而达到高利贷极限程度的最高利息则与危机相适应。”[38]然而,这仅仅是一种经验性的概括,而不是理论上的论述。马克思也假设在危机的高潮时期,国家对货币供给的干预无法使利息率下降到接近零的地步(而这正是美国自2007年以来的情况)。我提到这点是因为,很明显,马克思试图掌握货币资本供求波动时的供求状态,但是除了对利息率和利润率之间的变动关系做经验概括以外,似乎没有其他方法了。
  他指出,利息率为什么会下降还有一些其他独立的原因(除了利润率有下降的趋势之外)。首先,对那些靠剩余价值的生产来赚取收入的人来说,退休的吸引力是永久的——尤其是随着年龄的不断增长,他们会希望靠借出货币资本收取利息来生活,而免受生产的不确定性的折磨。马克思引用乔治·拉姆赛的话说:“在英国,食利者阶级的人数是多么多啊!随着食利者阶级的增大,资本贷放者阶级也增大起来,因为他们是同一些人。”[39]这一趋势“随着信用制度的发展”而加剧了。“以银行家为中介,产业家和商人对社会各阶级一切货币储蓄的支配能力也跟着不断增大,并且这些储蓄也不断集中起来,达到能够起货币资本作用的数量。”这“必然会起压低利息率的作用”。这是马克思第一次提到这个至关重要的问题:金融系统在集中用于流通的初始资本中所起的作用(像以往一样,他保证“这一点以后还要详细说明”)。在整个资本主义的历史发展中,金融系统扮演的调动社会各个阶级的储蓄,并将这些储蓄作为货币资本进行重新配置的角色越来越重要。
  但是,问题在于,“一个国家中占统治地位的平均利息率——不同于不断变动的市场利息率——不能由任何规律决定。在这方面,像经济学家所说的自然利润率和自然工资率那样的自然利息率,是没有的”。[40]因此,“当竞争本身在这里起决定作用时,这种决定本身是偶然的,纯粹经验的,只有自命博学或想入非非的人,才会试图把这种偶然说成必然的东西”。[41]但“习惯和法律传统等等都和竞争本身一样,对它的决定发生作用”这一事实也削弱了竞争的影响。而“这两种有权要求享有利润的人[产业资本家和放贷人]将怎样分割这种利润,本身是和一个股份公司的共同利润在不同股东之间按百分比分配一样,纯粹是经验的、属于偶然性王国的事情”。这和工资与利润之间的关系大不相同(按马克思的说法,地租和利润之间的关系也是不同的):“在利息上……质的区别相反地是从同一剩余价值部分的纯粹量的分割中产生的,”而工资和地租的情况则是刚好颠倒过来。地主提供有形商品——土地,劳动者提供劳动力,但是货币资本家只提供货币资本——它只是一种价值的表现形式,对实际生产没有什么看得见的贡献。
  一般利润率当然是由决定剩余价值的因素(剩余价值量,预付资本量以及竞争的状况)所决定的。这与利息形成了对比,正如我们所看到的,利息是由供给和需求决定的。但是,存在着

  有利于利息率固定化的以下两种情况:1. 在历史上是现有生息资本,并且有一般利息率流传下来;2. 世界市场不以一个国家的生产条件为转移而对利息率的确定所产生的直接影响,比它对利润率的影响大得多。[42]

  根据我之前提到的,货币,尤其在信用的形式下,是资本可以自由飞翔的 “蝴蝶形式”。证券市场上的利率变动报告就像“气象报告”一样,但借贷资本的价格仍然收敛于一个一般值:

  在货币市场上,只有贷出者和借入者互相对立。商品具有同一形式——货币。资本因投在特殊生产部门或流通部门而具有的一切特殊形式,在这里都消失了。在这里,资本是以独立价值即货币的没有差别的彼此等同的形态而存在的。特殊部门之间的竞争在这里停止了;它们全体一起作为借款人出现,资本则以这样一个形式与它们全体相对立,在这个形式上,按怎样的方式使用的问题对资本来说还是无关紧要的事。如果说产业资本只是在特殊部门之间的运动和竞争中表现为一个阶级的自在的共有资本,那么,资本在这里则是现实地充分地在资本的供求中表现为这样的东西。[43]

  这是一个相当惊人的想法。在不理解货币资本是如何作为一个阶级的自在的共有资本运作的情况下,我们究竟如何能揭示资本运动的一般规律呢?

  另一方面,货币市场上的货币资本也实际具有这样一个形态,在这个形态上,它是作为共同的要素,而不问它的特殊使用方式如何,根据每个特殊部门的生产需要,被分配在不同部门之间,被分配在资本家阶级之间。并且,随着大工业的发展,出现在市场上的货币资本,会越来越不由个别的资本家来代表,即越来越不由市场上现有资本的这个部分或那个部分的所有者来代表,而是越来越表现为一个集中的有组织的量,这个量和实际的生产完全不同,是受那些代表社会资本的银行家控制的。因此,就需求的形式来说,和借贷资本相对立的是一个阶级的力量;就供给来说,这个资本本身作为群体表现为借贷资本。[44]

  为了减少由于竞争、供求情况、经验规律以及风俗习惯产生的利息率变动的“偶然性和无规律性”,马克思做了很多努力,这一切的核心问题在于金融和货币系统运行的高度不对称性:个别资本家不得不向控制大量一般等价物的银行家借入货币资本,才能完成特定的生产项目(这也反映了第一卷中提到的M-C和C-M运动的不对称性)。

论第三卷第23章:利息和企业主收入


  资本家分为货币资本家和产业资本家,而且这两类资本家之间的竞争产生了利息率。[45]马克思问道:“只使用自有资本,不使用借入资本的资本家,怎么也要把他的总利润的一部分,归入利息这个特殊的范畴,要特别把它作为利息来计算?从而进一步说,怎么一切资本,不管是不是借人的,都要作为生息的资本,和作为生出纯利润的资本的自身区别开来?”[46]为了回答这一问题,要求我们

  从这样的前提出发:货币资本家和生产资本家实际上互相对立,不仅在法律上有不同的身份,而且在再生产过程中起着完全不同的作用,或者说,在他们手中,同一资本实际上要通过双重的完全不同的运动。一个只是把资本贷出去,另一个则把资本用在生产上。[47]

  紧接着显现出来的就是财产所有权法定地位的重要性。 “因此,他支付给贷出者的利息,表现为总利润中属于资本所有权本身的部分。”[48]因此,利息

  对他来说只是表现为资本所有权的果实,表现为抽掉了资本再生产过程的资本自身的果实,即不进行“劳动”,不执行职能的资本的果实;而企业主收入对他来说则只是表现为他用资本所执行的职能的果实,表现为资本的运动和过程的果实,这种过程对他来说现在表现为他自己的活动,而与货币资本家的不活动,不参加生产过程相对立。[49]

  利息“归货币资本家所有,归资本的单纯所有者,也就是在生产过程之前和生产过程之外单纯代表资本所有权的贷出者所有”。“总利润的这两部分硬化并且互相独立化了”(注意此处关于独立化的主题),“好像它们出自两个本质上不同的源泉。这种硬化和互相独立化,对整个资本家阶级和整个资本来说,现在必然会固定下来”。[50]而且,“不管能动资本家所使用的资本是不是借入的,也不管属于货币资本家的资本是不是由他自己使用,情况都一样”。[51]事实上,

  资本的使用者,即使是用自有的资本从事经营,也具有双重身份,即资本的单纯所有者和资本的使用者;他的资本本身,就其提供的利润范畴来说,也分成资本所有权,即处在生产过程以外的、本身提供利息的资本,和处在生产过程以内的、由于在过程中活动而提供企业主收入的资本。[52]

  这种量的分割一旦转变为质的分割,就会“对整个资本和整个资本家阶级保持这个质的分割的性质”。[53]
  货币资本作为产权要求利息这种被动性,与利用货币资本去生产剩余价值和获得企业主收入的生产资本家的能动性相对立。这一分割不仅适用于整个资本家阶级,而且也内化到资本家个人身上。
  “不管产业资本家是用自有的资本还是用借入的资本从事经营,都不会改变这样的情况,即货币资本家阶级是作为一种特殊的资本家,货币资本是作为一种独立的资本,利息是作为一个与这种特别资本相适应的独立的剩余价值形式,来同产业资本家相对立的。”[54]但是,“不管他的资本在起点上已经作为货币资本存在,还是要先转化为货币资本”,单个资本家“总可以进行如下的选择:或是把他的资本作为生息资本贷出去,或是把他的资本作为生产资本来亲自使它增殖”。[55]一个创业者可以通过借入资本来开设一家企业,但一旦生产出剩余价值,创业者就可以选择把部分剩余价值借出去而不是进行再投资。
  但是,认为“全部资本都转化为货币资本”是非常“荒唐的”。“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上,资本不作为生产资本执行职能,即不创造剩余价值(利息不过是其中的一部分)也会提供利息”的观点是“更加荒唐的”:

  假如大部分的资本家愿意把他们的资本转化为货币资本,那么,结果就会是货币资本大大贬值和利息率惊人地下降;许多人马上就会不可能靠利息来生活,因而会被迫再变为产业资本家。[56]

  这里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这点:生息资本的循环服从于剩余价值生产,并由剩余价值生产支配。
  因此,虽然“自然利息率”并不存在,但是这里也暗示着货币资本家和剩余价值生产活动之间必须保持力量平衡(或者在个人层面来说,保持一些情绪上的平衡)。目前,我们仍无法获知这一个平衡点在哪。(它仅仅是失常的和偶然的吗?)但是,这种相对于货币资本的长期的不均衡的结果将会是它的贬值——这已经发出了明确的信号。日本于1990年开始,而美国于2007年开始盛行的超低利率是预示这种不平衡的信号吗?
  接着,马克思考察了它对阶级关系的影响。劳动和资本的对立和对抗发生在剩余价值生产中。但是我们现在所要讨论的是货币资本家和产业资本家之间的关系。结果,

  在利息的形式上,这种与雇佣劳动的对立却消失了;因为生息资本就它本身来说,不是以雇佣劳动为自己的对立面,而是以执行职能的资本为自己的对立面;借贷资本家就他本身来说,直接与在再生产过程中实际执行职能的资本家相对立,而不是与正是在资本主义生产基础上被剥夺了生产资料的雇佣工人相对立。生息资本是作为所有权的资本与作为职能的资本相对立的。但是,资本在它不执行职能的时候,不剥削工人,也不是同劳动处于对立之中。[57]

  怎么强调从阶级斗争的动态过程来思考这个问题的重要性都不为过。虽然在劳动过程中和劳动力市场上工人与执行职能的资本家之间的对抗和斗争关系是很清楚的,工人和作为所有权的货币资本之间的关系则显得非常的抽象和不透明。发动工人去反抗货币资本的权力及其流通方式存在更多的问题。小企业比工人群体看上去更有可能反抗银行和金融机构的权力。这些斗争一般很难整合到通常所说的阶级斗争里。从历史上看,反抗货币资本家权力(更为一般地反抗食利者)的斗争倾向于采取(并继续采取)民粹主义形式。最近,我们在占领华尔街运动中能直观感受得到的民粹主义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
  生息资本给生产资本施加了生产剩余价值的压力;利息率越高,这种压力就越大。于是,生产者就对工人们说,他们所遭受的高剥削率反映了高利息率,从而把他们的注意力从生产资本家身上转移到银行家的贪婪和权力上。阶级斗争的动力因此被错放甚至是扭曲了。
  然而,有一个更加复杂的问题。货币资本家和生产资本家这两个不同角色被内化在同一个人身上自然而然地使执行职能的资本家把自己的企业家收入当作

  同资本所有权无关的东西,宁可说是他作为非所有者,作为劳动者执行职能的结果。因此,在资本家的脑袋里必然产生这样的观念:他的企业主收入远不是同雇佣劳动形成某种对立,不仅是他人的无酬劳动,相反,它本身就是工资,是监督工资,wages of superintendence of labour,是高于普通雇佣工人工资的工资,1. 因为这是较复杂的劳动,2. 因为是资本家给自己支付的工资。[58]

  但是一旦事情被如此观念化了,资本家就可以选择自己干活(并给自己支付监督工资),或者雇佣其他人来做这项工作。这样,人们就很容易忘记利息和企业主收入“不过是剩余价值的不同部分,并且它们的[在一般工资和监督工资之间的]分割丝毫不能改变剩余价值的性质、它的起源和它存在的条件”。[59]这一章的剩余部分讨论了这一选择的结果。
  资本家的逻辑是这样的:如果“利息只代表了资本的所有权”,那么利息相对于剩余价值生产“只代表两类资本家之间的关系,而不是资本家和工人之间的关系”。这样,这个利息形式

  使利润的另一部分取得企业主收入,以至监督工资这种质的形式。资本家作为资本家所要执行的特殊职能,并且恰好是他在同工人相区别和相对立中具有的特殊职能,被表现为单纯的劳动职能。他创造剩余价值,不是因为他作为资本家进行劳动,而是因为他除了具有作为资本家的属性以外,他也进行劳动。因此,剩余价值的这一部分也就不再是剩余价值,而是与剩余价值相反的东西,是所完成的劳动的等价物。因为资本异化的性质,它同劳动的对立,被转移到现实的剥削过程之外,即转移到生息资本上,所以这个剥削过程本身也就表现为单纯的劳动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执行职能的资本家与工人相比,不过是在进行另一种劳动。因此,剥削的劳动和被剥削的劳动,二者作为劳动成了同一的东西。[60]

  当然,所有这些都反映在“资本家的意识中”。[61]
  这样一来,“利润的一部分事实上能够作为工资分离出来”。在以更为复杂、更为细化的分工为特点的大规模生产企业中,这种工资实际上付给了经理人。“凡是直接生产过程具有社会结合过程的形态,而不是表现为独立生产者的孤立劳动的地方,都必然会产生监督和指挥的劳动”(注意这里的必然性),不过这种结合的方式有所不同。[62]企业中复杂的协作关系需要一个“乐队的指挥家”(在第一卷关于协作的章节中出现的形象),并且这种形式的生产劳动可以要求得到一个更高的报酬率。然而,通过统治权和独裁来管理剥削也需要一种管理的权威。马克思在这里引用了亚里士多德的话,大意是“在经济和政治领域内,统治权把各种统治的职能加在掌权者身上,这就是说,在经济领域内,他们必须会消费劳动力”。[63]一旦他们足够富有了,“主人就会把这种操心事的‘荣誉’让给一个管家”。管家的形象在第一卷中关于协作的那一章里就已经提到了。但是,许多生产方式都存在劳动的监督问题。从马克思给的例子中,我们可以很清晰地看到,对奴隶劳动的管理是资本主义管理实践的一个重要先驱。种族低劣的信条在为组织特殊的“其他人”从事劳动进行辩护上起了重要作用。根据奥康瑙尔律师在纽约(“在热烈的掌声中”)的演讲,主人确实有权利要求“正当的报酬,来报答他的主人为统治他(奴隶),为使他成为一个对自己和社会有用的人而花费的劳动和才能”。[64]目前,已经有许多文献证明了在不列颠被广泛运用的工厂管理技术,事实上是西印度群岛甘蔗种植园中为管理大批奴隶所率先使用的。
  “尤尔先生早已指出,”马克思继续写道,“‘我们的工业制度的灵魂’不是产业资本家,而是产业经理。”无论事实如何,有一点是可以确定的,即“资本主义生产本身已经使那种完全同资本所有权分离的指挥劳动比比皆是。因此,这种指挥劳动就无须资本家亲自进行了”。[65]这种管理工资“在工人的合作工厂和资本主义的股份企业中,都是完全同企业主收入分开的”。[66]但是根据马克思简要的描述,这两种情形中的做法显然完全不同:

  在合作工厂中,监督劳动的对立性质消失了,因为经理由工人支付报酬,他不再代表资本而同工人相对立。随着信用而发展起来的股份企业,一般地说也有一种趋势,就是使这种管理劳动作为一种职能越来越同自有资本或借入资本的占有权相分离……[67]

  由此,我们可以得到一个有趣的结论:

  企业主收入和监督工资或管理工资的混淆,最初是由利润超过利息的余额所采取的同利息相对立的形式造成的。由于一种辩护的意图,即不把利润解释为剩余价值即无酬劳动,而把它解释为资本家自己劳动所取得的工资,这种混淆就进一步发展了。针对这种情况,于是社会主义者提出了要求:要把利润实际地缩减为它在理论上伪称为的那种东西,即单纯的监督工资。[68]

  但是,非技能化使得监督工资也倾向于下降,所以这一错误理论承受了更大的压力。随着工人合作社的形成和股份公司的发展,“混淆企业主收入和管理工资的最后口实也站不住脚了,利润在实践上也就表现为它在理论上无可辩驳的那种东西,即表现为单纯的剩余价值”。[69]
  本章最后很有预见性地提出了一种扭曲:“在资本主义生产基础上,一种涉及管理工资的新的欺诈在股份企业中发展起来,这就是:在实际的经理之外并在他们之上,出现了一批董事和监事。对这些董事和监事来说,管理和监督实际上不过是掠夺股东、发财致富的一个借口而已。”[70]
  这些理论的当代意义需要进一步的说明。在马克思的年代,监督工资实际上可能远远低于企业主收入。但是一旦引入这种差别,所有者和监督者之间的权力平衡就会通过各种方式发生变动。比如,在股份制企业中,监督者——即CEO和经理——越来越成功地以所有者的利益为代价中饱私囊。在20世纪30年代出版的一本很有影响力的著作[71]中,伯利和米恩斯指出,一个特殊的管理层的兴起彻底重塑了资本主义社会中占主导地位的阶级关系。马克思借用尤尔先生的观点,预言了所有权和管理权分离的潜在意义,以及管理阶级出现的可能性。他并没有预测到它的全盛状态,部分是因为股份公司形式那时才刚刚起步。但是,他确实预见到了后来被称为“货币管理资本主义”下产生的各种新的“欺诈”方式的可能性。
  在当时流行的社会主义形式——合作社中(就像罗伯特·欧文所做的社会主义实验那样),管理者报酬的问题也出现了。坦率地说,如果今天所有的机构和公司都以“蒙德拉贡模式”(在前面讨论过)运作,那么我们将活在一个完全不同的世界里。美国大学校长的年工资不会超过十五万美元,而不是超过一百万美元;而助理教师将不会只赚两万美元(如果他们足够幸运的话),而是能赚五万美元一年。
  在我们自己的时代,公司所有者和管理者之间的矛盾冲突明显具有重大的经济、社会和政治意义。即使是在19世纪的下半段,资本主义实际上是关于“其他人的钱”的观点还是被理解为玩笑的说法——而这正是马克思所认识到的一点。但是现在,这已经成为一个真正的问题。即使近来用股票期权支付管理者工资的习惯模糊了所有权和管理的区别,这个问题也还是没有得到解决。因此,马克思对所有这些问题的评论具有当代意义。更为重要的是,马克思从根本上指出了作为资本的形式或报酬的监督工资的演变,掩盖了对生产工人剩余价值的剥削。

论第三卷第24章:从拜物教到虚拟资本


  “在生息资本上,资本关系取得了它的最表面和最富有拜物教性质的形式。”第24章以这句话开头,“信用和虚拟资本”一章紧随其后。马克思的思路开始转变,拜物教的极端形式——信用货币——控制了资本运动规律。它产生了虚拟的形式,这些形式神秘化、扭曲并最后破坏了马克思迄今为止所关注并将之理论化的资本积累的运动规律。这里的语言振聋发聩:

  资本表现为利息的即资本自身增殖的神秘的和富有自我创造力的源泉。现在,物(货币、商品、价值)作为单纯的物已经是资本,资本表现为单纯的物;总再生产过程的结果表现为物自身具有的属性……因此,在生息资本上,这个自动的物神,自行增殖的价值,会生出货币的货币,纯粹地表现出来了,并且在这个形式上再也看不到它的起源的任何痕迹了。社会关系最终成为一种物即货币同它自身的关系。
  ……
  下面这一点也是颠倒的:尽管利息只是利润即执行职能的资本家从工人身上榨取的剩余价值的一部分,现在利息却反过来表现为资本的真正果实,表现为原初的东西,而现在转化为企业主收入形式的利润,却表现为只是在再生产过程中附加进来和增添进来的东西。在这里,资本的物神形态和资本物神的观念已经完成。在G-G′上,我们看到了资本的没有概念的形式,看到了生产关系的最高度的颠倒和物化:资本的生息形态,资本的这样一种简单形态,在这种形态中资本是它本身再生产过程的前提;货币或商品具有独立于再生产之外而增殖本身价值的能力——资本的神秘化取得了最显眼的形式。[72]

  这种神秘化对庸俗经济学家来说简直是求之不得的,因为这样一来,他们就可以“把资本说成是价值即价值创造的独立源泉”,有着“独立的存在”。但是,更重要的问题是:资本家对这种拜物教形式的颠倒扭曲已经迷信到何种程度,以至于他们不能理性地安排自己的再生产?如果说竞争的强制规律和他们所能获取的全部市场信号给他们指明了错误的方向,那么资本除了给自己挖下更深的陷阱——即便没有自掘坟墓那么严重——还能做什么?
  这一问题贯穿了整部《资本论》。它第一次也是最明显的一次出现在第一卷关于工作日那一章中——竞争使资本不断延长工作日,甚至到了危害生产剩余价值的人的生命的地步。在这个例子中,国家对工作日长度的干预才把资本家从这种“我死之后哪怕洪水滔天”[73]的政治主张中拯救出来。因此马克思在这里明确谈到资本如何“取得了它的纯粹的物神形式和资本物神的观念已经完成”是非常有趣的。好像马克思写作《资本论》的任务就是为了揭露统治资本主义体系的拜物教,他在这里完成了这个计划。
  这一结果有很多的推论,其中最重要的一个就是这种拜物教形式(马克思用几个令人叹服的段落回顾了这个问题,并引用歌德的话“货币现在害了相思病”)怎样产生出一种复利的幻觉和幻想。某位普赖斯博士,我们读道,“简直为几何级数的庞大数字所迷惑”,[74]在1772年这位评论家想入非非,投资“一个先令,在耶稣降生那一年以6%的复利放出,会增长成一个比整个太阳系所能容纳的还要大的数目”。[75]在这种魔力下,一个硬币的初始存款就能简单地偿还现存的所有债务(不论是公共的还是私人的)!这种观点也可以在1851年的《经济学家》杂志里找到:“资本加上每部分储蓄资本的复利,把一切东西都攫取走了,以致世界上能提供收入的一切财富早就成了资本的利息,”它又意味深长地补充道,“所有的地租现在也是对以前已经投在土地上的资本支付的利息。”对此,马克思尖锐地指出这一说法意味着“资本的天生固有的规律,凡是人类所能提供的一切剩余劳动都属于它”现在却明显属于“资本作为生息资本的属性”。[76]
  通过指出“只有当利润(剩余价值)中再转化为资本的那部分,即被用来吮吸新的剩余劳动的那部分,可以叫作利息的时候,资本的积累过程才可以看作是复利的积累”,马克思把资本能自动进行复利增长的 “玄想谬说”拉下神坛。但是,存在另外一个事实:“现有资本的一大部分,会不断在再生产过程的进行中或多或少地贬值”,部分是因为社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这会降低过去劳动的价值,也可能导致利润率下降,正如第三卷的前几章所说的那样)。那么,创造和毁灭的均衡点在哪里呢?事情的真相是这样的:

  剩余价值和剩余劳动的同一,为资本的积累设置了一个质的界限:总工作日、生产力和人口(可以同时剥削的工作日数目由人口限定)在各个时期的发展。相反地,如果剩余价值在利息这个没有概念的形式上来理解,那么,界限就只是量的界限,并且会超出任何想象。[77]

  这个物神的威力恰恰在于,它在幻想的外面有一层真实的外壳。在生息资本这一形式上,“资本拜物教的观念完成了。按照这个观念,积累的劳动产品,而且是作为货币固定下来的劳动产品,由于它天生的秘密性质,作为纯粹的自动体,具有几何级数生产剩余价值的能力”。[78]随着资本力图把过去和现在劳动的使用囚禁到这种拜物教观念中,和自己对永不中断的复利增长的承诺,苦果便酿成了。要发现这一切中的潜在矛盾并不困难。当在没有界限的货币系统内流通的生息资本上下盘旋,到达复利资产和虚拟资本价值的最上层时,实际剩余价值生产的量的界限很快就被抛在脑后了;只有在危机来临的时候,这种限制力量的存在才被承认。

论第三卷第25章:信用和虚拟资本


  在第24章的振聋发聩的揭示之后,接下来的两章有点令人失望,尤其是看到25章的标题,似乎许诺要揭示虚拟资本的秘密。这部分是因为马克思决定避免“详细分析信用制度和它为自己所创造的工具”,[79]包括国家信用的发展。他把自己的考察范围限定在“商业信用和银行信用”,因为这些是“为说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一般的特征所必要的”。换句话说,他又回到了一般性层次的讨论上,把其他情况都排除在外。前几章中那些狂热的主张如今又被冷静分析的努力限制住了。
  资本主义的发展带来了商品贸易的繁荣,信用制度也在“扩大、普遍化、发展”。先买后付的情况变得越来越普遍,货币被越来越多地用作“计算货币”。支付的承诺也可以流通,马克思把所有这样的业务概括为“票据”。由于许多这样的票据通过债权债务的平衡互相抵消,因此,即使没有金属货币的或者国家纸币的参与,它们也能作为货币来执行职能。
  马克思引用了一位叫威·利瑟姆的银行家的话(我赞同他的观点——虽然我不知道如何加以说明),他试图去计算在英国境内流通的这种票据的总额。很显然,这些票据的名义价值远远超过了我们手头的黄金总量。利瑟姆写道:

  汇票没有别的办法加以控制,除非防止出现货币过剩,防止出现低利息率或低贴现率,这样可以避免产生一部分汇票,并不致使汇票过度膨胀。要判断票据有多少是来自实际的营业,例如实际的买和卖,有多少是人为地制造的,只由融通票据构成,这是不可能的。融通票据,就是人们在一张流通的汇票到期以前又签发另一张代替它的汇票,这样,通过单纯流通手段的制造,就创造出虚拟资本。在货币过剩和便宜的时候,我知道,这个办法被人使用到惊人的程度。[80]

  令人颇感意外的是,这是这一章中唯一一次明确地提到虚拟资本。只有在第29章,马克思自己才分析了这个范畴。但在这里,他的确考察了这类用欠款凭证进行的交易中的一些做法——产权通过欠款凭证而没有借助于传统的货币易手。
  这种交易定义了一种新的和非常特殊的经济角色,即货币经营者——或者银行家。这些中介人不仅专门从事票据贴现,而且从事“生息资本的管理”以及货币借贷业务。“这方面的银行业务是:银行界把借贷货币资本大量集中在自己手中,以致与产业资本家和商业资本家相对立的,不是单个的贷出者,而是作为所有贷出者的代表的银行家。银行家成了货币资本的总管理人”[81]——回想一下,货币资本就是资产阶级的共有资本。“银行的一方面代表货币资本的集中,贷出者的集中,另一方面代表借入者的集中。银行的利润一般地说在于:它们借入时的利息率低于贷出时的利息率。”马克思简要描述了几种银行类型的各种职能之后得出结论:银行实际上只是利用自己的良好信誉介入了所有借款人和贷款人之间,在某些情况下也发行一些银行券,而“银行券无非是向银行家签发的、持票人随时可以兑现的、由银行家用来代替私人汇票的一种汇票”。[82]发行银行券的银行通常是“国家银行和私人银行之间的奇特的混合物,事实上有国家的信用作为后盾,它们的银行券在不同程度上是合法的支付手段”。虽然马克思在这里并没有对此做过多说明,但事实上,我们在这里所看到的是从商业交易活动中发展起来的银行系统和银行职能,而不是私人和国家职能奇特结合的“混合物”。在文中插入一些实例来说明这种严重扭曲的任务也留给了恩格斯,而也正是这些扭曲促成了1847—1848年和1857—1858年两次经济危机。

论第三卷第26章:货币资本的积累


  这一章主要是由对一些评论家言论的大篇幅引用,以及对《银行法特别委员会的报告》中的一些证据的大量引用(其中最主要的是奥弗斯顿的证据)构成的。尽管马克思到处插入了一些批判性的评论,但是很难找到任何系统的批判。很难说马克思是全盘接受了他在文中所介绍的一些观点,还是他只是为了接下来的批判性考察才复制的这些段落。
  比如,他以对科贝特[83]的《通货论》的大段引用开始。我认为这段引用的文字非常有趣。在英格兰,货币形式的财产的稳定积累给科贝特带来这么一个问题:

  在获得货币的愿望之后,下一个迫切的愿望是,按照某种会带来利息或利润的投资方法,再把货币投放出去;因为,作为货币的货币是什么也生不出来的。因此,如果在过剩资本不断涌来的同时,投资范围得不到逐渐的充分的扩大,那么,寻找投资场所的货币就必然会周期性地,在不同情况下多少不等地积累起来。多年来,国债一直是英国过剩财富的一个大吸收器……在经营上需要巨额资本并不时地吸引多余的闲置资本的各种企业……至少在我国是绝对必要的,以便为在普通投资部门找不到地盘的社会过剩财富的周期积累打开出路。[84]

  马克思没有对这段做出任何评论,不管是批评的还是肯定的。但是,在整部《资本论》中有几个地方,我称之为“过剩资本的处理问题”的确出现了。在科贝特的解释中,有一点令我很感兴趣:国债是一种受欢迎的 “排水口”,而远不是一贯被认为的糟糕的负担;那些大企业(比如说,大型公共工程,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化项目)对吸收过剩资本也是“绝对必要的”。所有这些都和这个我个人非常喜欢的一般观点相一致,即财富的积累必然和债务的积累是齐头并进的。我无法得知马克思是否本来打算明确讨论这个观点,但是,他的确没有否定它。
  从这一章中,我们知道,马克思对当时的英格兰银行董事诺曼先生提出的所谓的“通货原理”肯定是持否定态度的。并且,他肯定也不赞同“高利贷逻辑学家”、银行家奥弗斯顿勋爵的观点。但是,因为在这里提出的许多问题在后面得到了处理,所以我也把对这些问题的思考放到本书的下一章。




[1] Enrique Dussel集中分析了这个问题,Towards an Unknown Marx:A Commentary on the Manuscripts of 1861—1863 (New York:Routledge,2001)。这本书值得仔细研续。

[2] 马克思,《资本论》,第2版,第三卷,第44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3] 马克思,《资本论》,第2版,第三卷,第41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4] Rudolf Hilferding,Finance Capital:A Study of the Most Recent Phase of Capitalist Development (New York:Routledge,2006); John Atkinson Hobson,Imperialism (Ann Arbor,MI:University of Michigan Press),1965.

[5] 马克思,《资本论》,第2版,第三卷,第424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6] 马克思,《资本论》,第2版,第一卷,第178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7] 马克思,《资本论》,第2版,第三卷,第445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8] 马克思,《资本论》,第2版,第三卷,第39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9] 马克思,《资本论》,第2版,第一卷,第12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10] 莎拉·佩林(Sarah Palin),美国女性政治家,阿拉斯加州州长,2008年美国副总统候选人。——译者

[11] 格鲁乔·马克斯(Groucho Marx),美国喜剧演员。——译者

[12] 马克思,《资本论》,第2版,第三卷,第377—378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13] 马克思,《资本论》,第2版,第三卷,第378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14] 马克思,《资本论》,第2版,第三卷,第379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15] 马克思,《资本论》,第2版,第三卷,第384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16] 马克思,《资本论》,第2版,第三卷,第384—385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17] 马克思,《资本论》,第2版,第三卷,第388—389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18] 马克思,《资本论》,第2版,第三卷,第389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19] 马克思,《资本论》,第2版,第三卷,第390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20] 马克思,《资本论》,第2版,第三卷,第390—391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21] 马克思,《资本论》,第2版,第三卷,第391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22] 马克思,《资本论》,第2版,第三卷,第39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23] 马克思,《资本论》,第2版,第三卷,第39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24] 马克思,《资本论》,第2版,第三卷,第39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25] 马克思,《资本论》,第2版,第三卷,第394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26] 马克思,《资本论》,第2版,第三卷,第394—395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27] 马克思,《资本论》,第2版,第三卷,第395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28] 马克思,《资本论》,第2版,第三卷,第397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29] 马克思,《资本论》,第2版,第三卷,第398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30] 马克思,《资本论》,第2版,第三卷,第398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31] 马克思,《资本论》,第2版,第三卷,第398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32] 马克思,《资本论》,第2版,第三卷,第399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33] 马克思,《资本论》,第2版,第三卷,第379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34] 马克思,《资本论》,第2版,第三卷,第388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35] 马克思,《资本论》,第2版,第三卷,第401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36] 马克思,《资本论》,第2版,第三卷,第40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37] 马克思,《资本论》,第2版,第三卷,第40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38] 马克思,《资本论》,第2版,第三卷,第404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39] 马克思,《资本论》,第2版,第三卷,第405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40] 马克思,《资本论》,第2版,第三卷,第40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41] 马克思,《资本论》,第2版,第三卷,第407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42] 马克思,《资本论》,第2版,第三卷,第41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43] 马克思,《资本论》,第2版,第三卷,第41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44] 马克思,《资本论》,第2版,第三卷,第41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45] 马克思,《资本论》,第2版,第三卷,第415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46] 马克思,《资本论》,第2版,第三卷,第417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47] 马克思,《资本论》,第2版,第三卷,第418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48] 马克思,《资本论》,第2版,第三卷,第419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强调是作者加的。

[49] 马克思,《资本论》,第2版,第三卷,第420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50] 马克思,《资本论》,第2版,第三卷,第420—421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51] 马克思,《资本论》,第2版,第三卷,第421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52] 马克思,《资本论》,第2版,第三卷,第421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53] 马克思,《资本论》,第2版,第三卷,第42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54] 马克思,《资本论》,第2版,第三卷,第422—42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55] 马克思,《资本论》,第2版,第三卷,第42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56] 马克思,《资本论》,第2版,第三卷,第424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57] 马克思,《资本论》,第2版,第三卷,第425—42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58] 马克思,《资本论》,第2版,第三卷,第427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59] 马克思,《资本论》,第2版,第三卷,第427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60] 马克思,《资本论》,第2版,第三卷,第429—430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61] 马克思,《资本论》,第2版,第三卷,第430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62] 马克思,《资本论》,第2版,第三卷,第431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63] 马克思,《资本论》,第2版,第三卷,第432—43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64] 马克思,《资本论》,第2版,第三卷,第433—434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65] 马克思,《资本论》,第2版,第三卷,第434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66] 马克思,《资本论》,第2版,第三卷,第43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67] 马克思,《资本论》,第2版,第三卷,第43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68] 马克思,《资本论》,第2版,第三卷,第437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69] 马克思,《资本论》,第2版,第三卷,第438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70] 马克思,《资本论》,第2版,第三卷,第438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71] Adolf A. Berle and Gardiner C. Means,The Modern Corporation and Private Property (New York:Macmillan,1932).

[72] 马克思,《资本论》,第2版,第三卷,第441—44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73] 原文为法语après moi,le déluge,直译为“我死之后,哪怕洪水滔天”,相传出自法王路易十五之口。——译者

[74] 马克思,《资本论》,第2版,第三卷,第445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75] 马克思,《资本论》,第2版,第三卷,第445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76] 马克思,《资本论》,第2版,第三卷,第447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77] 马克思,《资本论》,第2版,第三卷,第449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78] 马克思,《资本论》,第2版,第三卷,第449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79] 马克思,《资本论》,第2版,第三卷,第450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80] 马克思,《资本论》,第2版,第三卷,第451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81] 马克思,《资本论》,第2版,第三卷,第453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82] 马克思,《资本论》,第2版,第三卷,第454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83] 科贝特(Thomas Corbet),英国经济学家,李嘉图的追随者。——译者

[84] 马克思,《资本论》,第2版,第三卷,第468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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