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马克思主义文库 -> 参考图书·阶级斗争文献 -> 1956年匈牙利工人代表会(摘译)

匈牙利人民共和国主席团颁布关于工人代表会的法令



  全体工厂、矿山、工作单位(以下称“工业单位”)都是全体人民的财产,只有当它们由经过全体职工自由选举产生的工人代表会来管理时,社会主义民主才能得到确切落实。

  为了规范工人代表会的选举、职权与行政,人民共和国主席团颁布以下法令:

  第一条
  1、所有的工业单位、矿山与国营农场,包括国有企业(铁路、邮政等)的工业单位,都要选出工人代表会。
  2、办公室、机关及类似组织、铁路与邮政的服务部门、公共运输与航空业的工人不选举工人代表会。
  3、小规模的工业、农业与其它合作社,其行政管理是通过由选举产生的团体(全体大会、执行管理层等)来进行的,不适用本条。

  第二条
  工人代表会的选举
  1、常设的工人代表会必须有全体职工的三分之二到场投票才能选出。所有根据第一条的规定必须选出工人代表会的工业单位,在举行常设工人代表会的选举之前,可以维持临时的代表会(依照政府法令6/1956号[xi.12.])。
  2、(根据职工总数)工人代表会应由11—71名委员和3—15名候补委员组成。在此范围内,具体人数应由有全体职工参加的选举大会决定。

  第三条
  1、工人代表会的委员,应当在有全体职工参加的大会上,通过直接的、不记名投票的选举产生。选举的准备工作,应当在工人的配合下,由当地工会委员会进行。
  2、单位聘用的所有工人均有权在选举大会上投票。被单位聘用时间不少于一年的工人,均有权竞选。
  工业单位的总经理、总工程师和总会计师不能参加工人代表会。总经理有权以顾问资格参加代表会的会议。

  第四条
  1、选举应当在有企业全体职工参加的大会上进行。在企业雇员太多,或工作场所太分散,无法召开全体大会的情况下,应由各个工作场所分别举行大会,按照当地雇员的数量,选出相应比例的工人代表会委员。
  2、工人代表会中应有所有类别的代表。三分之二的委员应从直接参加生产的体力劳动者(体力工人、工长、技术员、工程师)中产生。
  3、投票应当是投给个人的,而不是投给候选人名单的。工人有权把自己选中的人加入候选人名单。在不记名投票的过程中,雇员有权划掉名单上的任何名字,换上自己选中的人的名字。
  4、当选者的名单必须在选举之日公布,公布时间不能迟于投票之后的二十四小时。

  第五条
  1、当选的工人代表会必须在选举后的二十四小时内举行就职会议。在就职会议上,应从代表会委员中选出由5—15人组成的主席团、1名主席、1名副主席和 1名书记。
  2、除了总经理之外,工会委员会的代表、相应的国家监督机关的成员、上级工会组织的代表也能以顾问资格参加工人代表会的会议。

  第六条
  1、工人代表会的委员在第一次当选之后,任期为一年。工人代表会的主席只能担任两次。
  2、在一年的任期内,工人代表会的所有委员都能被召回。当直接选出该委员的选民举行投票表决,经三分之二多数同意后,即可召回该委员。

  第七条
  1、主席团是工人代表会的执行机关,必须服从工人代表会。在任命主席团委员时,工人代表会主席必须征询工人的意见。
  2、总经理与工会代表根据其职权,可以参加代表会的会议,除了他们之外,代表会主席还可以邀请企业的总工程师与/或总会计师以顾问资格参加会议。

  第八条
  工人代表会有权就企业管理过程中出现的最重要的问题作出决定,即:
  1、代表会必须保证生产以最经济的方式持续进行;
  2、代表会必须保证职工的工资和其它应得的报酬按时发放;
  3、代表会必须保证完成对国家承担的责任与义务;
  4、代表会必须保证——在工会的配合下——完成由工人接受的集体协议。它要支持总经理维持工作纪律;
  5、代表会要决定企业的规划。它要决定聘用人员的数量;
  6、代表会要决定企业的总体组织,决定一切部门和车间的适当管理过程;
  7、在国家工资政策的范围内,代表会要决定全体雇员的最高工资与最低工资。它可以批准车间与办公室内的雇员的定级。它可以就合适的工资制度及其具体落实方法做出决定;
  8、扣除上缴国家的份额(具体留待日后的法律规定)之后的净收益的使用,由代表会决定。因此它可以决定用于生产设施的份额、用于社会与文化投入的份额、用于支付工人的奖金的份额、用于它认为合适的其它用途的份额。此外,它还必须利用上述收入来建立预备资金。
  9、代表会可以向政府提交申请,请求政府准许企业管理层直接办理进出口贸易业务。
  10、代表会要指导企业的财政管理:
  (1)在法律条文的范围内,代表会可以就运用企业的固定资本与流动资本作出决定;
  (2)代表会有权批准贷款;
  (3)代表会可以批准企业的账目;
  11、工人代表会可以把自己的任何权利与职责委托给主席团或总经理,但要对此承担责任。

  第九条
  工人代表会主席团的权限
  1、主席团必须按照工人代表会的决定开展活动。它负责给总经理指定任务。
  2、在代表会闭会期间,主席团可以就超出工人代表会权限的问题作出决定。
  3、管理人员的聘用与解雇,必须得到主席团的批准。
  4、在得到工人代表会授权的情况下,主席团可以借贷。
  5、主席团可以就直接影响雇员的生活条件与劳动条件的问题(比如工资、社会或文化问题等)作出决定。在做出这些决定时,它必须考虑工会委员会的意见。如果它没有这样做,就要把问题提交工人代表会全会讨论。
  6、监督工人代表会的决议的执行,是主席团的职责。
  7、主席团应当要求总经理、总工程师和总会计师定期汇报。

  第十条
  工人代表会与主席团及总经理的关系
  1、总经理必须执行工人代表会及其主席团的决定。如果代表会及其主席团的决定与法律或具有约束力的条例相抵触,总经理有义务拒绝执行,并向上级部门报告。
  2、依照相关的法规,监督计划的制订,并组织整个企业的生产过程,是总经理的职责。制订计划的过程,应当根据工人代表会及其主席团的决定,以及上级部门的规定进行。
  3、工人不服从管理或玩忽职守的,总经理有责任处理。
  4、无论出于什么理由,如果主席团不能正确处理会影响工厂计划的执行或生产的维持的问题,总经理就有责任动用自己的权力,纠正这种过失。在主席团的下一次会议上,总经理必须就此类事件进行汇报。
  5、总经理与工人代表会发生矛盾时,任何有争议的问题都必须提交上级部门处理——如有必要,可以提交给相应的国家部门。

  第十一条
  总经理由相应的上级部门任命(或撤换)。总经理的任命——或撤换——必须事先得到工人代表会的同意。工人代表会可以提出任命或撤换总经理的要求。

  第十二条
  工作程序
  1、工人代表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会议,最好是在工作时间之外召开。所有委员均有义务出席会议。如有正当理由,主席可以准许委员缺席。
  2、召开代表会会议并起草议程,是主席的职责。每次会议的召开时间与议程都必须向全体职工公布。在代表会会议召开前,代表会委员必须就议程上的事项征求工人的意见。
  3、工人代表会在召开会议时,必须按照议程进行;但是,只要代表会允许,任何一个代表会委员都可以提议增加议程。

  第十三条
  1、至少要有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会议,代表会的决定才能生效。
  2、决定以简单多数制通过。

  第十四条
  1、如果工人代表会主席认为有必要,可以邀请专家(工人或干部)参加代表会的会议。
  2、在每次代表会会议上,主席必须就上次会议后的工作进展或工厂的情况进行汇报。总经理可以代替主席进行汇报。
  3、工人代表会可以把对企业有影响的任何重要问题提交全体职工投票表决。

  第十五条
  1、第十二至十四条的规定也适用于主席团的会议,只要这些会议也与它们有关。
  2、主席团一般每周举行一次会议。
  3、主席团每季度都要向工人代表会汇报一次自己的工作。

  第十六条
  其它规定与细则
  1、工人代表会的委员是在本职之作之余来履行他们的职责的。他们不是脱产的全职干部。
  2、当选的工人代表会委员,只要他们仍是经正规选举产生的委员,就不能被解雇。

  第十七条
  1、当三分之一的代表会委员、总经理或工会委员会要求举行会议时,代表会主席就必须召开工人代表会及其主席团的会议。
  2、只要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一代表提出要求,工人代表会——或其主席团——会议上的表决就必须通过不记名投票进行。在有全体职工参加的会议上的表决一律通过不记名投票进行。

  第十八条
  本法令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匈牙利人民共和国主席团主席 多比·伊什特万
        主席团书记 克里什托夫·伊什特万[1]
《人民自由报》,11月22日





[1] 克里什托夫·伊什特万(Kristóf István,1912年8月14日——1979年7月17日),小学毕业后当过鞋匠,1927年参加工会运动,1934年参加匈牙利共产党。1940年担任布达佩斯皮革工人工会副主席。二战期间被征召入伍。1942年因在军队中开展共产主义活动而被捕,1944年越狱。匈牙利解放后,于1947—1949年任皮革工人工会总书记。1951年5月31日当选为匈牙利劳动人民党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1951年3月—1953年6月任中央委员会书记处委员,1953年2月任全国工会理事会主席,1956年2月—1961年10月任主席团书记。1979年在布达佩斯逝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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