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马克思主义文库 -> 参考图书·左翼文化 -> 〔澳〕伊安· 亨特《分析的和辩证的马克思主义》(1993)

第五章 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理论


第一节 导论
第二节 生产力与生产关系
第三节 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辩证法
第四节 生产力的首要性
第五节 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
第六节 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辩证法
第七节 经济基础的首要性
第八节 区分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理论基础
第九节 结论



第一节 导论


  作为一种涵盖诸阶级社会的社会变革的理论,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理论是:随着社会生产关系成为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桎梏,就会产生一个社会革命的时代,涉及在社会生产关系或社会财产体系中的急剧改变,和法律政治上层建筑的实质性转型。社会变革由之发生的载体是社会各阶级之间的冲突,并且主要是构成现存社会形式的财产所有者阶级与生产者阶级之间的冲突。变革发生在占支配地位的财产所有者阶级失去其对社会的统治,以致它不再能够安全地剥削与压迫主要的生产阶级,也不再能够有效地压制一个其统治将更好地服务于社会的新兴阶级的诉求的时候。
  马克思声称,作为统治阶级的财产所有者之所以失去对社会的统治,首先是因为赋予他们如此地位的财产体系不再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中扮演一种进步的角色,并由此不再发展那些社会自由,它们取决于由社会所建立的对自然的掌控的程度。因此,随着社会供给其物质生存的方式发生变革,社会成员借以自觉掌管其行为的安排、原则和观念也发生变革。
  作为一种关于社会结构的理论,历史唯物主义主张:社会活动的中心焦点是物质生产过程,即,社会为其成员的肉体生存生产必需品的过程。仅此而言,这其实是一个内涵模糊的主张。然而,马克思通过以下声言使之更加确切了:社会控制借以施行的法律结构与规范指令构成了社会的“法律和政治上层建筑”,它发挥着批准与调节社会生产关系的职能,而社会生产关系实际上就是个人之间的权力关系,生产活动通过它被导向既定的社会目标。当社会成员用来自觉掌管其行为的那些规范原则与借以调控生产的现实安排发生冲突时,这一焦点就变得一目了然了。马克思的主张是,在这类情形下,法律和规范原则一般而言倾向于符合生产组织的实际情况,以及与之密切相关的阶级利益。
  因此,历史唯物主义包含一个历时的论题和一个共时的论题,二者一起表明“(社会)意识(如何)由生活(社会存在)(所决定)”。当然,这只是该理论的概述,但也足以指明如下这两个关键区分在其中所扮演的角色:一是生产力与社会生产关系之分,另一是社会的经济基础与其法律政治上层建筑之分。
  对历史唯物主义的哲学批判一直聚焦于以下两点:第一,拒斥这两个区分,认为它们不清楚或不能成立;第二,认为即使可以做出如此区分,其每一区分的两方面之间也不能用马克思所建议的方式进行因果关联。历史唯物主义的批判者们一直争辩说,社会生产关系决定生产力,跟其被生产力决定是一样多的,同样,他们一直争辩说,法律和政治上层建筑不能被看作社会经济基础的一种附带现象,并且从概念上也不能与之分离开来。在这一章中,我将指出,马克思的区分是辩证地做出的,符合从生产与消费的辩证法中所得出的“对立面的统一”的模式,一旦表明这一点,这种批判就瓦解了。

第二节 生产力与生产关系


  在本节,我界定和区分生产力与生产关系。关于这种区分究竟是什么,一直存在相当多的争论,主要围绕生产力界定的宽窄问题。此处的问题是如何调和下列两者:一是对“生产力”的直观理解,认为其包含一切增进生产中的劳动生产率的因素,一是马克思本人所作的生产力与社会生产关系之分。因为在严格生产活动之外的财产关系及其他影响因素,诸如宗教信念与道德信念,确实都对生产中的劳动生产率有所贡献,尽管马克思似乎把这些从生产力中排除掉了。我将支持一种较为宽泛却非最为宽泛的生产力定义,并与柯亨主张的狭窄定义商榷,同时拿这种更宽泛的生产力定义去跟马克思所作的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区分相调和。
  许多评论者,既有赞同马克思的也有反对他的,都对“生产力”持一种很宽泛的解释,他们把任何对物品产出的量的程度与质的范围有贡献的东西都包括在这个概念中。例如,这种宽泛的解释不无道理地把激励生产者的宗教信念与道德信念包括在内,当然也把财产关系包括在内,在划分阶级的社会中,财产关系为剩余价值的生产提供刺激,从而为被生产的物品的数量与范围做出贡献。
  一般说来,对生产力的广义解释一直是跟对生产力的变化“决定”社会生产关系的变化这一观念的拒斥关联在一起的。因为它向来宣称,如果生产力包括社会生产关系,那么生产力便无法“决定”或“解释”生产关系。这已导致在赞同和反对马克思的解释者中都有人拒斥对生产力的涵括性定义(inclusive definition)。
  为了支持这种拒斥,埃尔斯特引用了马克思的一段话,其中,马克思提到:“生产力(生产资料)概念和生产关系概念的辩证法,是这样一种辩证法,其界限应被确定,并且它不抹杀实在的差别。”但是,当被确切理解时,《基础》导言草稿中的这段话似乎是支持相反观点的。因为,如果我们细读一下紧靠此前的马克思对生产与消费辩证法的阐述就会知道,马克思宣称在生产与消费之间存在着三种“同一”,尽管这没有“抹杀”它们之间的“实在的差别”。马克思明确地说,生产是消费,尽管严格意义上的消费是生产的“解构性的反题”,且是后者的原因性条件。如果我们假定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辩证法具有同样的形式,那么,在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之间便存在三种“同一”。接下来我们便可以说:生产关系是生产力,这符合严格意义上的生产力是生产关系的原因性条件和“反题”的论断。如是,跟着马克思,我们就对“生产力”这一术语既有了一种宽泛的用法—它涵盖生产关系,也有了一种较为严格的用法—它被当作生产关系的对立面。
  这样一来,被当作社会生产关系的反题的生产力究竟是什么呢?柯亨在严格意义的生产力上加了三种约束。生产力被定义为,行为者“可以用”之作为一个生产性目的之手段的诸便利因素。它们的使用必须是生产活动的一部分,同时它们也必须能够为人所拥有。这三条标准让柯亨宣称:生产力包括知识、技能、劳动力(labour-power)、生产设备(包括工具、机器、工作场地与设备性材料)、生产原料和场所。然而,柯亨却从生产力中排除了“劳动活动”(labouring activity)本身以及工作组织,他说后者是由生产的“物质的”或“技术的”关系组成的。柯亨承认,将生产的技术性关系排除在生产力之外是十分学究气的,但他声称这在理论上无论如何还是有用的。对于把劳动活动本身拒斥在生产力之外的问题,他给出了三个经过严密论证的理由。
  柯亨关于劳动活动不能定性为生产力的三个理由如下。第一,劳动活动不是被用于生产而就是生产。第二,说生产力同时包括劳动活动与劳动力会十分奇怪。最后,马克思对劳动与劳动力的区分至关重要,并且表明可被拥有的是劳动力而非劳动。
  我认为这些理由站不住脚。第一,虽然劳动活动在生产中不能以使用生产资料—比如工具—的方式来使用,但并不表明它根本不在任何意义上被使用。而且,劳动活动与生产本身并不等同,它只是生产的一个组成部分,其余部分是劳动设施和对象。第二,将劳动活动与劳动力包含在生产力中,从表面上看,并不比下面两个例子更加奇怪,一是把动能和势能包含在能量的名头下,二是用“能力”这一术语涵盖具有正常人类认知能力的人不得不说一门外语的潜在能力与学会了一门外语的人的已开发的能力,即使他们当下并没有在讲这门语言。
  最后,服务市场表明,活动是可拥有的。马克思区分了劳动力和劳动—劳动力是工人拿来换取工资的东西,而劳动则是创造价值却没有价值的东西,这也就是劳动力与抽象劳动的区分。抽象劳动就是被马克思视为具体劳动活动或服务在市场上作为商品交换时的可通约性基础的东西。如是,抽象劳动就是只对其持续时间加以考虑的任何类型的平均生产劳动,而具体劳动则是某一特定类型的劳动。所以,如果我们看到了马克思关于抽象劳动和具体劳动的区分,就会承认具体劳动能够被拥有并具有价值,并跟对下述观念的拒斥相一致,该观念是:作为抽象劳动的劳动能够被拥有或具有价值。
  这一点的结果是,柯亨对什么算作生产力的非难,不一定产生他喜欢的那种狭窄的生产力目录。此外,关于协作性工作关系,柯亨排除了我随后就要表明的、马克思认为被资本所束缚的最重要的生产力。接下来的问题是,如果拒斥了柯亨试图给出的生产力的狭窄定义,那么我们又该如何区分生产力与生产关系呢?
  我提出一个包含两个步骤的解决办法。第一步是将诸如宗教信念或道德信念之类的外部因素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中划出去,因为生产力与生产关系均是生产的内部特征。第二步便是考察这些内部因素并从中区分出生产力和生产关系。
  一个过程的“内部因素”可定义为过程本身或其部分的特征。如果我们可以确定某个过程及其构成部分,我们就可以把该过程的内部因素和其他事物的属性区分开来。我建议仿效戴维森的做法,即,当事件(或过程)A与事件(或过程)B具有同样的原因与结果时,就把事件(或过程)A与事件(或过程)B视为同一。采用此评判标准,我们就可以说,生产过程的内部因素就是那个复合过程的特征,它与生产过程有着同样的原因和结果。此复合过程包括诸特殊的身体运动,以及它们的结果和原因,同样这些结果和原因也是构成作为生产行为的它们所要求的。在这些原因中,有行为者工作的能力与动机,并且,来自生产过程之外的影响因素,诸如宗教信念和道德信念,正是通过其对能力与动机的影响才决定劳动生产力的。
  因此,生产关系与生产力都是劳动过程的内在因素。它们同时也属于那些由有意识的活动所形成的或作为意识对象的内部因素。现在,虽然生产关系可以被有意识地改变,但是劳动过程的内在因素即严格意义上的生产力还是能够和生产关系区分开来,因为生产力与社会生产关系对立,恰如事物的质料与形式对立一样。柯亨本人对生产的“社会形式”和“质料”所做的区分为这样看待生产力提供了理由。
  柯亨将马克思的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之分与亚里士多德的“形式”和“质料”之分作了类比。使黏土成为砖的“质料”的东西是它具有按一个砖的形状被烧制的潜能。如是,作为生产的潜能,生产力显然就可定性为生产的“质料”。现在,砖的形状与硬度是砖的“形式”或设计(design),因为这些特性使黏土能够充当建筑材料。同样,社会生产关系,或以社会为基础的控制生产力使用的那些关系,也显然可定性为作为整体的生产过程的“社会形式”,因为它们决定了生产力的适用目的,如剩余价值的生产。
  生产力可以在较高或较低的组合层次上被具体说明。从技术方面考虑,生产过程可初步分解为劳动活动、生产设备和生产对象。这些又可以进一步分解为它们的组成部分。例如,集体的劳动活动可分解为个人活动与工作组织。个人工作活动又可以进一步分解为特殊技能,以及应用它们所需的知识与程序。生产过程从分解的初始层次直到最低层次的所有组成部分都能包含在社会生产力之中。

  生产力集体劳动活动 生产设备 生产对象
  个人劳动活动 工作组织
  场所 原材料
  劳动力 工作动机 临场知识
  技能 建筑物 工具
  理论 机器
  设备性材料

  概言之,生产力是生产过程内部的或内在的被有意识地塑造或利用的因素,它们对生产率(productivity)做出贡献。集体劳动活动、生产设备与劳动对象以其最为聚合的形式共同构成生产力,转过来又在充分展开的生产过程中实现于社会生产关系之下。这便意味着生产关系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生产力。因为,尽管生产关系是生产的内部因素,并且可以影响生产率,但它们是通过为狭义的生产力的生产性应用定向而做这些的。
  现在,我们就有了对社会生产关系给出某种说明的任务。社会生产关系被当作本于社会来控制社会生产力的关系,这些关系决定了由生产力的使用所服务的利益。如是,它们构成了生产力中可称为“实际财产”(real property)的东西。我使用“实际财产”这一术语,为的是不将生产关系与单纯法律意义上的“财产”(property)相混淆。
  例如,戈德利尔(Godelier)就从法律意义上看待财产,宣称构成“财产”的是一组规则,这些规则“掌管对可能成为争议对象的任何和每一社会实在物(reality)的取得(access to)、控制、使用、转让和传播”。因为规则均是规范性原则,这实际上就将财产与规范性原则等同起来,而规范性原则调节、认可、或“掌管”对“物品”或“可能成为争议对象的社会实在物”的控制,由此便将财产与其在法律或其他规范性原则中的社会根据相等同。不过,戈德利尔还是转向了将财产等同于“对实在物的具体占有”的立场,这种占有相当于我称为“实际财产”的东西,这样,戈德利尔就几乎否认了他此前将财产等同于一组规则的做法。
  财产仅仅实际存在于它在一个具体占用过程中或通过该过程而被认为有效的时候。财产只有以此为代价才能被化约为一堆抽象的规则,该代价是:将财产变成一组无行动表现的单纯愿望,它们被宣告扮演个人和集体幻想的角色。
  戈德利尔对于由财产规则所掌管的做法的列举有一个优点,即说清楚了使用或实施对财产的控制的各种维度。因而,一条掌管对一个对象的取得的规则调节着该对象的控制或使用的那个方面,该方面关涉该对象与社会行为者的相互接触。一条掌管财产转让的规则调节着对于行使财产控制的所有者的变更的次级控制。掌管财产“使用”的诸规则调节着对享用财产的方式的控制,即对财产服务于人的需求与需要的方式的控制。行为者所行使的对财产的控制,其数量与种类是变化的。例如,“拥有”(possession)包括对于一物的使用的控制,但不包括对该物的取得的控制、对其从一个所有者向另一个所有者的转让的控制和对其处置的控制。
  正如戈德利尔所指出的,授予个人对某物完全的取得、使用、转让和处置的控制权,并排除所有其他行为者,这种观念是私人财产的理想的(ideal,观念的)限度,它在任何现实的社会中都最多只有被不断地接近。财产的权利(property rights)总是社会的权利,从来都不只是“自然的”权利。正如马克思所言:“孤立的个人是不可能有土地方面的财产的,就像他不可能会说话一样。”因为这样的个人绝不是财产权利的来源,所以毫不奇怪,财产从来都不是绝对私人的,即使是在那些最极端地宣扬私人财产的意识形态的社会里也是如此。
  财产规则也批准哪类行为者可以对财产的任何给定项目实施某种形式的控制。例如,社会可以界定男人或女人可以拥有的东西。在部落社会里,男女通常都有各自专属的实践和传授礼仪和谋生技能的排他性权利。即使在资本主义社会,尽管任何人在原则上都可以拥有任何形式的财产,但财产只可以借由“合法的”手段来获得。例如,双亲曾有的对其子女的所有权(ownership)的形式通常只能为其自然父母或合法收养者所有,而不能独自通过私人契约来合法转让。
  当然,社会生产关系由掌管生产力使用的规则所认可,其中,生产力是一切可能的“社会实在物”或物品的子集。所以,尽管戈德利尔强调了可被拥有的物质的与文化的事物的宽泛范围,但生产力的所有权仍然是一个特例。对生产力的控制首先涉及的是对于它们将如何被使用的控制,即对生产技术及其使用成果的占有的控制。这样一来,社会生产关系就涵盖了一切将生产导向特定社会目的的关系。
  重要的是,范例性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即资本所有权,不应如此迷乱我们的视线,以至于我们无法认清其他重要情况。例如,诸如在竞争中所涉及的那些市场关系,清楚地把生产导向利用资源的经济,并因此可以被包括在社会生产关系之中。但这样的关系在任何意义上都不是“财产”。使用“社会生产关系”这一术语的关键在于:它使我们能够摆脱“财产”术语的误导性内涵。尽管如此,我将把“财产体系”和“社会生产关系”这两个术语互换使用,因为除了严格意义的财产关系外,诸如竞争性的买和卖的关系,也属于社会的财产体系,尽管它们本身不是财产。
  对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这种分析,确证了与柯亨所划分的质料与形式的相似性。在下一节,我将表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是如何以前一章所表明的生产与消费的“对立面的统一”的方式来构成“对立面的统一”的。

第三节 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辩证法


  通过表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适合在生产和消费辩证法中所例示的对立面统一的模式,我将使马克思在《基础》导言里所提及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概念的辩证法”有血有肉。我的假设是:当马克思谈及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辩证法时,他所意味的就是某种类似于在导言手稿前面一个部分里所勾勒的生产与消费辩证法的东西。概言之,根据这一对立面统一的模式,如果对立面双方拥有下述三重关联,那么便构成统一体。第一,存在着一个重要方面,其中对立双方不可分辨(或者被归为等价关系),各方只能根据它们的关系来与对方相分辨。第二,各对立面为其存在与功能依赖于它的对应方。第三,各对立面决定其对应方的特定形式并通过其对应方再生产(和转型)其自身。可以表明,这些要点的每一点都可以在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事例中得到证明。
  我在上一部分已经指出,在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之间存在着一种“直接的同一”和一种“直接的对立”。先考察其对立的基础,很明显,行为者借助社会生产关系来占有生产力并利用它们达到确定的目的。以这种方式,控制被施加给生产能力,以促使并提高某些生产潜力的表现,同时限制或取消其他潜力的表现。反之,不被实现的生产力潜能给直接生产者提供了客观却未被发挥的生产可能性。这些可能性只有通过否定或废除因维系现存社会生产关系而强加的束缚才能得到实现,这些生产关系把生产力的使用导向某种特定的目的,而排除了其他目的。
  跟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直接的对立”相对应的,是它们作为生产过程之内在因素的“直接的同一”。如是,它们是不可分辨的,也不能被充分地把握,除非是在跟全部的生产过程的关系中,该过程将二者合并在一起。并且,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作为生产的内在因素彼此相融。这样,在实现与抑制生产潜力时,社会生产关系就是劳动生产率的一个因素,就此而言,它也是生产力。关于这一点的一个例证就是资本加于雇佣工人身上的劳动纪律。这种劳动纪律的前景大大刺激了纺织业“外包制”的变迁。在“外包制”下,织布在家庭作坊中进行,并按合同纺出羊毛商所配给的定量羊毛。但是,纺织者们在工厂中、在资本家的织布机上、在资本家的监控下工作,带来了更大的生产潜能,面对这种情况,“外包制”便解体了。
  社会生产关系所扮演的角色,与其他一些影响劳动生产率的社会生活特征—诸如文化、宗教、财产的法律形式或国家等—所扮演的角色形成对照。如柯亨所注意到的,马克思指出,即便可能为生产使用价值的人提供安全保障,士兵也并不是在生产使用价值。因此,生产关系不是附属于而是内在于生产过程。这一点是由关于资本生产率的惯常的—如果不是马克思式的—信念来阐明的。马克思论证说,资本生产率是个幻象,但却是由如下事实所培养起来的幻象:资本主义制度下协作劳动的生产能力(productive power)只有通过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才能实现。正如马克思所言:
  ……这些……社会劳动的生产力,在历史上只是随着特殊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出现才产生出来的。也就是说,它们表现为某种内在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并与其不可分割的东西。
  只有通过将劳动中的社会协作与其特定的资本主义形式相对照,我们才能将资本主义所有权看作一种社会生产关系而非一种严格意义上的生产力。由此,我们能够将为了生产效率而实施的控制与为了阶级利益而实施的控制分开。当它们恰好像在劳动监管中那样紧密相连时,这种区分特别困难却仍然可能:
  通过众多雇佣劳动者的协作,资本的指挥发展成为劳动过程本身的进行所必需的条件,成为一个实际的生产条件……一切大规模的直接社会劳动或团体劳动,都在或多或少的程度上需要一个指导性的权威,以保证个人的活动的和谐协作,并履行根源于生产有机总体的运动的全面职能,这种运动不同于该总体的各分离器官的运动。一个单独的提琴手是他自己的指挥,而一个乐队就需要一个单独的指挥。从资本控制下的劳动变成协作劳动的那一刻起,这种指导、监督和调节的工作就成为资本的职能之一。作为资本的一种特定职能,该指导职能获得了它自己的特殊的性质……由资本家所实施的控制……是……一种剥削社会劳动过程的职能……
  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直接的同一”不但说明了生产关系就是狭义的生产力这个幻象,而且说明了在政治经济学内部所形成的所有生产均需要“资本”这个幻象。在资本主义下,生产条件被赋予一定的社会特征,因为它们属于资本家。如是,资本包括工厂、装备,并且表现为所有生产因需要工厂与装备所以都需要资本。此幻象源于这样的事实:生产力是财产,在资本主义生产范围内,是资本的或资本家的财产。严格来讲,只有在生产力为人所拥有或被用于特定目的的意义上,生产力才是财产或社会生产关系。生产力处于社会生产关系之中,但却不是生产关系本身。
  很明显,刚刚考察过的在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的“直接的统一”,为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不可分割的主张提供了依据,这种主张既为赞成的批评者也为反对的批评者所持有。反对者强调说,生产关系是生产力,但是我们看到,诸如麦卡锡(Thomas McCarthy)这样的赞成者则对等式的两边都强调,或者用他的话说,强调这样一个事实:人与自然之间的技术关系和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关系”不可分离。
  同样明显的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还互为中介。这样,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之间隐含的概念联系实现为一种因果联系。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相互依赖。生产力为生产关系提供物质对象,就是说,为所有者提供财产,而生产关系则为生产力的使用提供目的。没有生产力,生产关系就没有可占用的东西,同样,没有财产体系,生产力的使用就会缺乏导向。因此,比如说,一个资本家拿生产中的资本去换取生产的产品就是在做“冒险”的事情,而资本主义条件下的生产若无利润预期是不会发生的。
  另外,特定的生产关系预设了一定范围的生产力的可用性(availability)。若没有规模经济的可能性,资本主义生产就不可能找到立足点;而若没有可资利用的机械化生产,资本主义生产便不可能稳固。而且,特定的生产力预设了特定的生产关系。大规模工厂生产不可能在封建行会关系下发生,也不会在初级形式的简单商品生产的关系之内发生,因为在这两种情况下,直接的个体生产者同时也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
  但是,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不但相互依赖,它们还以双重的方式相互生产。第一种方式是,一个完成另一个,或者说为另一个写下“最后一笔”(finishing touches)。因此,一方面,生产关系通过决定生产力怎样在生产中结合,和通过促进向特定结合所需的形式的转变,来决定生产力的特定的特征。如布雷弗曼(Braverman)所论证的,资本主义下的机器化生产带有其特殊标志。萨奇汀在“生产力”(productive forces)与“生产能力”(productive powers)之间作了区分,将后者看作先于其在生产过程中的结合的生产因素,即潜在的生产因素,而将“生产力”看作它们一经结合在社会生产关系下就处于完成状态的生产因素。萨奇汀然后注意到,社会生产关系“对特定生产力的特征负有部分责任”。用我的话来说就是,通过区分“生产力”与“生产能力”,萨奇汀看到,通过决定生产资料与劳动能力在服从资本控制时所必须具有的特定形式,生产关系为生产力写下了“最后一笔”。
  另一方面,生产力也完成了社会生产关系,或为其写下了“最后一笔”。正是相关的生产力决定了农业的、矿业的和制造业的资本之间的差异。从动力学上讲,协作劳动的发展、车间内的分工、机器的使用和自觉地将科学应用于特定目的或大规模机械化生产,将马克思所言的劳动力对资本或作为手工制造业的资本的“形式的”从属,转型为对资本或作为机械制造业的资本的“实在的”从属。即,在手工制造业中,生产力先于资本主义而被应用于资本家的管理特权之下,而在机械制造业中,生产力则实质性地适应了在资本主义管理之下对它们的使用。更进一步讲,逐步扩大的生产导致了多数资本家为少数资本家所吞并,或资本的集中。
  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相互产生的第二种方式是,各方都通过对方来再生产并转化自身。每次经济危机都迫使人们了解到,资本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是如何通过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得以再生产的。通过资本主义雇佣这一载体,工人与生产资料在资本主义竞争的强力下被使用、再生产和转型。反过来,通过生产,通过将生产利润进行再投资,资本得以再生产并增值。
  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再生产与转型,将它们的直接对立转变为对抗,即,二者之间的对立不仅是彼此共存的先决条件,还以日益强化的形式被生产出来。对于资本主义的情况,马克思生动描绘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如何日益束缚主体的生产力,即直接生产者的知识、技能与动机:
  在工场手工业和手工制造业中,工人利用工具;在工厂中,机器利用工人……在工厂中,我们有一个独立于工人的无生命的机构,工人被当作活的附加物并入该机构……工厂劳作极度地损害了神经系统;同时它又取消了肌肉的多方面运动,侵吞了身体活动和智力活动中每一个自由的原子。甚至减轻劳动也成了折磨的手段,因为机器不是使工人摆脱劳动,而是剥夺了劳作本身的所有内容……已经被剥夺了一切重要性的单个机器操作员的特殊技巧,在体现于机器系统中的科学、巨人般的自然力和大规模社会劳动面前,作为一个微不足道的量消失了,而机器系统跟那三种因素一道构成了“主人”的权力。
  而且,马克思引人注目地预见到了关于现代工业和农业污染和破坏其自然基础的当代担忧,他指出,利润的驱动不仅阻碍了工人,而且使作为财富的自然源泉的土地退化了:
  在农业中,像在制造业中一样,生产过程的资本主义转化表现为生产者的殉难史;劳动设备表现为奴役工人、剥削工人和使工人贫困的手段;劳动过程的社会结合表现为对工人的个人活力、自由和自主性的有组织压制……此外,农业中的所有进步都是一种……掠夺土地的技艺的进步;所有为了一个给定时间内增加土壤肥力的进步,都是一种趋向毁坏土地肥力的更加长久的源泉的进步……所以,资本主义生产……(破坏了)一切财富的最初源泉—土地和工人。
  对抗不仅在于一种对人和自然的生产能力的阻碍,而且在于如下两方面之间的矛盾:一方面是使用生产能力以满足人的需要和需求的固有目标,另一方面是它们在资本主义条件下为少数人提供大量财富的用处。这不仅仅是从贫困阶层立场来说的资源分配不公的问题,因为资本家消费造成的后果是减少了扩大生产和技术进步的投资,因此随着时间的流逝,社会将为奢侈消费与军事力量付出不断增长的代价。对人与自然的潜能的阻碍和少数人对人类文明成果的垄断,形成了对生产力的经常性束缚。马克思也引述周期性经济危机及其所导致的资源闲置,将其视为资本设置在社会生产能力利用之路上的障碍。假如我们接受马克思所言,认为周期性危机是资本主义的地方流行病(endemic),那么,这种障碍就可算作对社会生产力利用的插曲性束缚,尽管这并非一个严格的区分。
  反之,马克思设想,如果生产变成以直接生产者的自由发展为基础,以他们所自由、自觉地追求的协作为基础,那么,在劳动过程的社会化与社会协作劳动的生产能力上都将有一个根本性的增长。进而,马克思设定,这样的协作只可能建立在社会生产力为直接生产者集体所有的基础之上,这将回过头来开启一种对生产成果的更加平等的分配,并最终使按需分配成为可能。生产资料所有权的资本主义形式和对雇佣工人的雇佣,排除了生产力的这种潜在发展及其在使用目的上的这种改变。
  显然,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辩证法,适合由生产与消费的辩证法所提供的“对立面的统一”的模式。同样明显的是,资本与雇佣劳动的辩证法包含着资本主义条件下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辩证法。如是,雇佣工人和资本之间对抗的一个方面是,作为被资本所束缚的生产力的所有者和生产活动中自由、自觉协作的能力的拥有者,雇用工人的命运就攸关于通过推翻资本主义而对社会化劳动的生产能力的解放。该对抗的另一方面是,相对贫困化的雇佣工人属于在总体上能够生产巨大财富的社会,其命运由此就攸关于一种把更大份额的财富分配给直接生产者的所有权形式。在下一节,我将考察生产力与生产关系间的辩证模式对所谓生产力的“首要性”这个论题有怎样的影响。

第四节 生产力的首要性


  在《哲学的贫困》中,马克思说:
  社会关系跟生产力密切相连。在获得新生产力的过程中,人们改变其生产方式;在改变其生产方式的过程中,在改变其谋生方式的过程中,他们改变其所有社会关系。手推磨给予你带有封建主的社会,蒸汽磨给予你带有工业资本家的社会。
  这一直被认为暗示了,一个社会所采用的特定生产力决定了其特殊的社会生产关系或财产体系。对马克思有敌意的批评者一直认为,这段话意味着用在生产力中的变化去说明所有或几乎所有在社会生产关系中的变化。
  在支持马克思的阐释者或评论者中,一直存在着对这些段落的一种宽泛的解释。或许肖(William Shaw)最接近于直率接受“技术决定论”。然而,肖很有意义地限定了这一立场。生产力最多不过是历史变迁的“长期决定因素”,并且这一角色跟“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之间的相互影响和辩证的相互作用”是相容的。
  柯亨被视为技术决定论解释的处于领导地位的阐发者。但是柯亨本人认为自己的基本贡献是:对生产力的“首要性”如何与社会生产关系对技术及其应用的巨大影响相调和,他给出了唯一可能的解释。柯亨认为,马克思至少隐含地主张了一种功能理论(functional theory),即,一个社会在一个给定时期之所以拥有一套确定的社会生产关系,是因为那些关系对于生产力从它们那时既已达到的水平向前发展是功能性的(functional)或最适宜的。
  其他的解释还有很多。一些从阿尔都塞那里得到提示的解释主张,尽管在马克思的文本中有很多段落可以支持一种技术决定论的解释,但是,最好的或最切实可行的解释却是:马克思认为,在说明历史变革中,社会生产关系,或多半阶级斗争,才是决定性的。米勒(Richard Miller)提出了一种“生产模式”的解释,认为:
  稳定的社会结构与剧烈的社会变革最终都基于生产模式,即物质产品借以生产的物质的和社会的活动、便利条件和关系。
  在解释社会稳定性和变革的发生与方向时,米勒把生产模式的不同特征视为首要的。即,米勒最后得出了这样的理论:社会关系与生产力就首要性而言,呈“之”字形,或轮流坐庄。
  塞耶斯也提出了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之间的之字形模型,但却是基于毛泽东的观点。毛泽东认为,总体来说,生产力在历史上扮演着“主要”角色,但是在特定时期,生产关系也可以扮演“主要的和决定性的”角色。他解释说,在社会发展的某个阶段,当生产关系制约生产力的发展时,就会出现这种可能性:
  当不变更生产关系生产力就不可能发展时,生产关系的变更就扮演着主要的和决定性的角色。
  所有这些理论与解释都是解决一个单一问题的尝试。该问题是:一旦我们接受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之间有一种彻底交互的且在那个程度上对称的对彼此的因果影响,那么,我们如何说明马克思在关于社会变化之所以发生是因为生产关系要适应生产力的发展的声言中所暗示的那种非对称性呢?这个问题,跟有关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类似问题一起,是帕里斯所谓的马克思主义的“中心难题”。
  柯亨不同意帕里斯对“首要性难题”的解释,他主张,问题不是对生产力的首要性同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双向交互作用进行调和,而是将其首要性与生产关系施加给生产力的“大量的(massive)控制”相调和。据柯亨所见,该问题的解答是,生产力之所以是首要的,是因为生产关系对生产力的发展是功能性的。
  柯亨宣称,这一解答不仅说明了在首要性论题中所隐含的非对称性,而且调和了这个论题与生产关系对生产力的“大量的”影响。然而,宣称A对B是功能性的并不是内在地非对称的。心脏对肺是功能性的,但是同样,肺对心脏也是功能性的。在柯亨关注的情形中,不仅声称生产关系对生产力是功能性的言之有理,而且,在比如说现存生产关系的维持有赖于生产力提供强制手段的范围内,说生产力对生产关系是功能性的也同样言之有理。因此,如果生产关系对生产力是功能性的这一事实意味着生产力是首要的,那么,其相反的事实就应该意味着生产关系是首要的。对隐含在首要性论题中的非对称性的说明的问题依然如故。
  无论如何,对关系中的非对称性的任何解释也必须说明生产关系对生产力所具有的大量的影响,诸如工业革命所例证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为技术发展提供推动力的情形。如是,实际上就存在两个首要性的难题,其一在于,调和这对因素中首要性的不对称性与两者之间交互作用的对称性;另一则在于,调和一个因素的首要性与另一个被假定为次要的因素对首要因素的“大量的”影响,这是让柯亨迷惑的。眼下,我将关注帕里斯所提出的问题。
  解决该问题的办法在于表明,首先,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之间的交互性相互作用跟它们之间的非对称性是一致的;其次,这种不对称不仅是可能的,而且是事实上言之成理的。许多非对称的交互性相互作用的模式已经被开发出来。这些模式表明:两个要素之间的交互性相互作用跟它们之间的非对称性关系是一致的。然而,要界定它们的某些关键概念却是困难的,并且,关于一个因素对另一个因素的影响,它们暗示了无法言之成理的量的限度。
  例如,海尔曼(Geoffrey Hellman)有一个关于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的交互的但仍然非对称的关系的模式,它也许可以应用到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情形上。在海尔曼的模式中,关系的两极之间的相互作用之所以是非对称的,是因为S要素在同B要素冲突时的调适(adaptation)量,要远远大于B要素在同S要素冲突时的调适量。这个解答的问题是,根本不清楚如何着手计数调适量。我们需要有标准去衡量什么才算得上相同的调适,并且我们要能够表明,一个调适只能被限定地划分为诸部分的调适,以便每一方都只有限定的数目。因为,如果模式的任一方都具有无限多量的调适,那么,各方就一定都有同样的无限数目。到头来,根本就不清楚比较的结果会不会总是生产力对生产关系的调适量少于相反方向的调适量。
  帕里斯建构了一个模式,包含一种“快速动力学”(fast dynamics),其中,当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相矛盾时,生产关系相对快速地调整自己以适应生产力;和一种“慢速动力学”(slow dynamics),其中,当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相一致时,生产力相对缓慢地变化。在一个更加精致的表述中,该模型有了诸要素的变化速率,它取决于要素间一致或冲突的程度。如是,在高度不一致的情况下,生产力根本难以改变,而生产关系则迅速调整以适应生产力。在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几近一致的情况下,生产关系的变化速率下降,其时,生产力的变化速率相比较而更快,或者可能加速从而变得相对快速。在第一种情形中,可以认为生产力是外在“固定的”,由生产关系去适应它们;在第二种情形中,固定的生产关系“顺应”生产力,并促进其发展。然而,因为生产力的变化与生产关系的变化不是同一种类的事情,所以,并不清楚的是,这些异质的动力学如何可能比较“快”“慢”。进而,这些调适的速率以被建议的方式相对照就是根本不清楚的。可以争议的是,例如,生产关系为适应工业革命的新兴生产力所作的调适,并不“更快”于技术为适应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所作的调适。
  我已经表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之间的辩证法符合以马克思所说明的生产与消费之间的辩证法为基础的有机统一的模式。该模式毫不含糊地包含着对粗糙的、“机械的”技术决定论的拒斥,后者将生产关系的变化看作衡量技术变革的某种“气压计”。对气压计来说,天气的变化就会影响气压的读数,而读数反过来对天气极少或没有影响。事实上,读数对天气根本没有直接影响,尽管有时可以有间接的影响,比如引起人工增雨的尝试。另一方面,在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情形中,由于双方互为手段和结果,因而一方对另一方的影响程度就没有限定。所以,非对称性—借助它一方就可以被说成“决定”了另一方—只可能在双方因果影响的定性对比中被发现。
  恰好,在“对立面的统一”中有一种明确的非对称性的情形,它可以用来解释在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之间的非对称性。在第四章中,家庭显现为对立面的有机统一的基本模式。很明显,婚姻中丈夫和妻子之间可以存在重要的非对称性,尽管各方对另一方具有交互的因果影响。称这种家庭为“父权制的”,就表明了这种非对称性。
  使得家庭成为父权制家庭的东西不是丈夫和妻子之间交互性的任何限度,即既不在于一方影响另一方的相对数量,也不在于一方为适应另一方而调整行为的相对速度,而在于它们之间的交互性所采取的形式。在父权制家庭中,丈夫对妻子的权力在某种程度上可能是通过一方对另一方行为做出调整的相对速度显示出来的,即是说,妻子对丈夫的反应快而丈夫对妻子的反应慢。不过,其更加确实的显示却是在夫妻间冲突的解决方式上。
  因此,尽管在夫妻双方互相影响的程度上没有限制,但是在父权制社会当中,社会力量的天平倾向于实现丈夫的利益而非妻子的利益。在父权制家庭里夫妻间的相互作用中,丈夫的利益是“支配性的”或“驾驭性的”,因此,丈夫的利益更加容易实现。
  在此我采用了马克思用过的“支配性的”这一术语,马克思提出过:在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的有机统一体中,生产是“支配性的”部分,尽管他作此主张的理由并不清楚。虽然如此,很显然,我们还是可以沿着丈夫对妻子的“支配性”来搞清楚马克思的意思。当马克思说,跟消费相比,生产是“支配性的环节”时,他可以被理解为是在作这样的主张:在目的与手段之间的任何冲突中,尤其是在我们的需求与我们通过生产来满足需求的能力之间的冲突中,我们所拥有的行动手段比我们的欲望对结果有更大的影响。从短期看,让需求去适应环境要比让行动手段去适应需求更容易。这种客观立场是正确的,因为实在相对而言更难驾驭。
  概括地讲,在相关的意义上,当且仅当A与B在相反方向上作用,且它们在一个给定时间段T内相互作用的结果,更接近于倘若B一直在跟A相同的方向上作用所已然会有的结果,而非更接近于倘若A一直在跟B相同的方向上作用所已然会有的结果,那么,A对B在给定时间段T内就是支配性的。
  当然,在尝试说明“支配性”的意义时,我并未由此主张有关的现实问题能够轻而易举地得到解决。在考虑像颜色这样的单一性质时,我们能相当直接地测定其现实结果跟这种或那种可能性有多么接近。然而,在更为复杂的情形中,诸如父权制家庭,涉及许多性质空间,因此实际的结果与供比较的选项都必须用诸性质空间中的位置向量来表示。在此,我们不能直接确定不同结果之间接近的程度。这并不意味这些情形必须被认为是不确定的。比如在父权制家庭的情形中,就可以有好的理论理由去认定现实的结果更接近于一种可能性而非别种可能性。
  我认为,隐含在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理论中的生产力对生产关系的支配性,可以在已界定的一般意义上得到解释。当然,问题仍然是要讲清楚这种“支配性”具体在于什么。马克思或恩格斯对其可能的含义所给出的唯一暗示是,任何社会的成员都有保持与发展社会生产力的兴趣,这比他们对现存社会财产体系永恒化的兴趣更强烈、更基本。恩格斯说,人们首先必须吃、喝、住,以及在其他方面供养其肉体生存,然后才能从事政治、艺术、宗教或哲学。这样的说法要么是起码的常识,仅仅表示肉体的生存是其他活动的必要条件;要么是意在暗示,我们对于延续肉体生存的兴趣要优先于其他兴趣,或者说,相对于有关政治与哲学的兴趣而言,这是一个更为有力的行动源泉。马克思主张,社会永远不会放弃其生产能力既往发展的成果,并且如果必要的话,将会推翻现存的生产关系以挽救这些成果。这也暗示了,相对于效忠于现存所有制形式和对生产的控制而言,我们对物质福利的兴趣是更有力的行动源泉。因此,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似乎预设了人类兴趣的分层这一前提,其中,普罗米修斯式的冲动突出表现为最有力的行动源泉。
  因此,很明显,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之间的非对称性与二者之间交互性相互作用是一致的,根据这种非对称性的解释,马克思理论的主张是:生产力对生产关系之所以是支配性的,是因为一般而言,当发展中的社会对自然的掌控与维系现存财产体系之间发生冲突时,从长期看社会将选择发展其对自然的掌控。对此的另一种说法是:一般而言,更为有力和持久的利益联合是围绕着生产力的发展来形成的,而不是围绕着维系现存生产关系来形成的。
  这种解释与莱尔顿(Peter Railton)所做出的解释类似。他认为马克思是在主张,关于新的财产体系能否在社会中取胜所进行的阶级斗争,其成功首先取决于社会生产过程此前的发展是否使这种变化成为可能,其次取决于新体系的倡导者能否获得对这种变化的足够支持。这一点反过来又主要取决于新的财产体系如何适应现好现存生产力的使用与发展。莱尔顿还考虑了一个达尔文主义者会如何模仿1859年《〈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的风格来解释进化论,且得出结论说,进化论与历史唯物主义间具有相似性。
  还需表明的是,按照这种解释,至少在最开始的时候,说生产力对生产关系有主导地位是言之成理的。我相信,倘若我们认为生产力对生产关系的主导地位与父权制家庭中丈夫占主导地位具有同样的逻辑的话,那么,根据可利用的历史证据,这一点就能得到说明。
  在这一点上需要注意:父权制家庭中的非对称性不仅与夫妻之间完全的交互性相互作用是一致的,而且与不均衡的非对称性也是一致的,因此,比如,丈夫在社会上总体的首要性与妻子在家(home)里的首要性是可以兼容的。进而,丈夫在家庭(family)中的首要性,跟不存在衡量丈夫支配妻子的确切经验尺度也是可以兼容的。一般来说,在夫妻影响其利益的能力之间,不可能存在直接定量的比较。因为利益在性质上是异质的,所以实现一个人的利益的能力只能用一个向量来表示,并且,一个向量要定量明确地大于另一个向量,唯有当该向量的任何要素都至少与另一向量的对应要素一样大的时候。这意味着,如果一方能力的度量不能总是至少和另一方能力的度量一样大的话,就不会有截然分明的比较。
  由此得出,认为一个社会或家庭是父权制的,只是一个有关其基本动力机制的理论上的主张,而非可以由直接观察来确定的主张。尽管这种主张不易受直接经验验证的影响,但关于一个社会是父权制社会的声音却无论如何不是先天正确的。不考虑史实如何,从原则上讲,家庭完全可以是母权制的,妻子的利益拥有优先权。家庭同样也可以是平等主义的,夫妻均没有优先权可言;或者说,在利益出现冲突的时候,不是双方都不能得到满足,而是在经过同意之后满足一方或另一方的利益,从而双方轮流拥有优先权。
  如果我们假定“支配性”的逻辑在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情形中是一样的,那由此就可得出:如果生产力在总体上支配生产关系,生产关系就可以在其相互作用的某些方面或阶段支配生产力。同样很显然,生产力的支配性并不需要有明确的度量。这样导致的一个结果便是,在既已提出的对于生产力首要性的随意驳斥中,没有一种驳斥实际上驳倒了这种主张:生产力在其与生产关系的辩证法中是主导性因素。
  因为,根据已经给出的解释,首要性论题与违背生产力支配性的现象是可以兼容的。某些更持久而强大的利益联盟为了现存财产体系而甘愿放弃物质进步,或者甚至当不存在冲突性的目的追求时也不能取得物质进步,这些情况也可以跟生产力总体上具有支配性的主张相一致,并且,无论如何,这些情况最多将会算作在历史唯物主义之内有待解释的反常现象,而被当作一个研究项目。
  例如,社会大规模工程劳作能力的衰落伴随着罗马帝国对奴隶劳动的依赖的变迁,就像我已经解释过的那样,这跟马克思的理论并不是不一致的。根据我的解释,阶级力量的联合可能并不能够保卫现存社会生产关系,即使财产体系中的改变并未导致明确的技术进步,这种进步的指数是生产力向量上的数量增长,因此,社会生产能力的各个成分和每一成分在财产体系改变后至少跟改变前一样大。
  这样,我们就可以主张,在古罗马社会,对奴隶所有权的支持之所以崩溃,是因为奴隶制开始阻碍直接生产者自身的再生产,尽管奴隶制对于大规模工程劳作而言保持着优越性。随着奴隶向债奴(bonded labour)的变迁,以及古罗马元老(罗马帝国的最高统治阶级)的集中化财产持有的打破,通过基于畜力饲养的深耕和水轮磨面技术,农业生产率也得到了提高。只有在农奴而不是奴隶劳动的情况下,这些生产技术才可能从新奇玩意儿过渡到普遍应用,但是,这种进步的代价却是,那些仍须通过奴隶劳动才能完全展现的生产力衰落了。随着工业革命的发生,大规模工程劳作的能力才再度超越了古罗马社会中基于奴隶劳动的同类能力。
  当然,一旦拒绝一种明确的技术发展指数,那么衡量技术进步就成了一个问题。也许可用的最佳技术进步指数就是劳动生产率的总体度量,即使它从理论上讲只是一个近似值。这一指数的成分必须根据各种类型的生产在经济总体中的重要性来衡量。也许由此可以表明,罗马的奴隶劳动和土地集中化持有的变迁,可能最终带来了直接生产者自身再生产的进步和农业的进步,其意义超过了随之而来的大规模工程劳作衰落的后果。
  有一种关于奴隶制向农奴制变迁以及罗马帝国随之衰落的说明,它得自对历史记载的似乎可行的解释,且跟我对历史唯物主义的解释相一致,其内容如下。从奴隶制向农奴制的变迁开始于罗马帝国晚期,此时,帝国的过度扩张栓住了为获取战俘充当奴隶所需要的军事力量。于是,使用奴隶劳动的地主不得不更多地依赖奴隶的生育,而这在家庭生活的境遇之外是相对没有生产性的。将家庭生活引入奴隶制倾向于将其转化为接近农奴的情况,让奴隶遭受强度较小的剥削。这就导致地主通过将束缚强加给原来独立的农民和佃农(coloni)来扩大剥削的范围,从而类似农奴制的情况就变得普遍起来。当时的帝国制度只服务于维护罗马元老们所瓜分的财产,强加愈益不能忍受的税务负担,而这回过头来又导致了帝国政治权力和元老土地持有在蛮族入侵和自然灾害的压力下瓦解。于是,土地所有权的去集中化的封建体系开辟了发展深耕和为农业目的而驾驭自然力的道路,并阻止了奴隶制的复辟。
  从罗马帝国的衰亡,我们还得到了另一种反常的类型。在公元400年之后,西北欧在科学与文明方面的衰落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战争和民族迁移所造成的社会分裂。这不能解释为非均衡发展的例证。历史唯物主义理论必须承认,引起社会的冲突和或许某些进步的力量,也可能具有足够的破坏性,造成社会生产能力暂时、有时甚至是长期的衰退。此限定也将适用于那些短期发展可能引发长期衰退的事例,就像美索不达米亚和中美洲玛雅文明由于灌溉导致土壤含盐量剧增而衰落一样。
  这样的事例表明,社会发展的力量具有某种在生物进化中被注意到的“盲目性”,其间,一个物种在适应性上的短期改进可能会导致其最终灭绝。自然选择能导致如此后果的事实,并不使自然选择作为对于在生物界所发现的令人难以置信的适应性特征的一种解释变得失效。同样,短期进步可能导致长期经济衰退的事实,也不表明技术进步的推动力就不能解释财产体系的剧烈变化。
  当然,有的阶级的利益在于保持现存财产体系,有的阶级的利益在于技术进步,它们之间的冲突并不是社会发展唯一的决定因素。例如,古罗马铅管供水系统造成的铅中毒,公元二世纪和六世纪的瘟疫,蛮族入侵,伊斯兰教阿拉伯人的兴起,这些影响一起导致了以城市为中心的古代文明的崩溃。但是,任何科学理论都涉及一种抽象,它排除其他因素的作用,无论它们可能强化还是反驳该理论所处理的各种关系。因此,尽管历史唯物主义认为社会上层建筑随着社会财产体系的变化而变化,而财产体系的变化回过头来又是由技术进步的潜力所导致的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间阶级斗争的力量平衡发生变化的结果,但这跟诸如自然灾害之类的其他因素要起一定作用却是可以兼容的。这一点可能相当重要,比如,它在西欧导致了一种比在其他地方更为去集中化的封建社会形式。尽管如此,历史唯物主义确实宣称,那些与阶级斗争密切相关的因素之外的因素一般都扮演着为变革添上最后一笔的角色,而非描绘其主要轮廓的角色,这些因素靠其自身并不能带来新的社会形式。
  现在,虽说技术决定论的纲领因为上述反常因素的并入而大为软化,但该理论已设定的严格性还可以进一步缩减。前面我们提到首要性是相对的,如是,系统中一个因素的首要性可以兼容于这同一因素在该系统的所有子系统中没有支配性。由此可见,生产力总体上的首要性不必被解释为一种绝对的首要性,柯亨似乎是那样做的。
  似乎对柯亨而言,生产力之所以具有首要性,是因为生产关系对生产力的发展是功能性的,正如蛇皮对蛇的成长来说是功能性的一样。由此,在蛇成长的每个阶段,进一步的成长都有赖于它的皮,因为蛇皮保持了蛇所需的湿度,为蛇在地上爬行提供了抓地力,如此等等。但是,一旦蛇皮不再能够容纳蛇的进一步成长,蛇便会蜕皮,一层新皮会代替老皮的位置。因此,尽管蛇的成长部分地依赖于蛇皮的特性,但其成长的推动力却在很大程度上根源于另外的因素,且总会克服来自蛇皮特性—诸如缺乏弹性—对进一步成长的阻碍。
  生产力在总的历史中的首要性可能与此相当不同,因为生产力的发展在有些时期主要依赖于社会的财产体系,即使它也依赖于诸如自然环境等其他因素。实际上,生产力在历史的总体上支配生产关系,跟其对应物—即现存的生产关系—在社会发展的某些阶段具有支配性是一致的,比如,在现存生产关系鼓励技术进步的时候就是如此。
  生产关系在某些时期的支配性可以用来解释,为何生产关系对生产力的“大量的控制”会与此处提出的对“首要性”的解释似乎相反。因为,同生产关系相比,生产力对事件的过程没有直接的更强的影响。生产力只具有总体上的支配性,这跟在特定历史阶段存在相反的情况并不矛盾。如果此模式可以成立,那么就能够解决柯亨和帕里斯的首要性难题。
  就笔者所用的“支配性”这个概念而言,上文概述的生产力总体上的首要性可以详述如下。在采用包括几代人的一个相对短期的框架的情况下,存在两种情形,其一是生产关系发展生产力,其二是生产关系阻碍生产力。在第一种情形中,生产关系处于主导地位,这样一来,该时期的结果就更接近于当生产力总是在跟生产关系相同的方向上作用时它本来会是的样子。另一方面,第二个时期的结果就更接近于当生产关系始终伴随生产力时它本来会是的样子,因此,在此情形中,生产力居于主导地位。
  但是,如果我们采用包括几个这样的时期的一个更为长期的框架,那么,经过整个这一时期后的结果就更接近于当生产关系始终在跟生产力相同的方向上作用时它本来会是的样子。也就是说,在若干时期之内,生产关系和生产力在首要性上轮流坐庄,但经过了这些时期之后,就这个长的时期而言,生产力便成了总体上的主导者。如是,一个过程总的发展方向就可能从诸多组成部分的相反趋向中浮现出来。所以,这个关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之间的关系的模式,是柯亨模式与米勒模式的合题。
  接受某种“技术决定论”—甚至这种内容相当贫乏的版本—的理由,就是在长的时期内作为我们能够做什么的决定因素的那些可利用的行动手段的重要性。一般而言,在一个特定的文化中,无论我们的利益是什么,如果拥有更好的行动手段,或如费因伯格(Joel Feinberg)所定义的“福利工具(welfare goods)”,我们就能更好地追求那些利益。进而,在最终的分析中,对现存生产关系的维持还有赖于该生产关系所容许的生产力能够提供足够的激励和手段去保卫该财产体系。
  19世纪,日本的统治阶级在面对西方强权时的两难困境便是这个一般要点的例证。只要拥有足够的军事实力,日本的统治阶级就能继续排斥资本主义的影响,并由此维持其现存的社会体系。这一点回过头来又有赖于日本发展被现存财产体系所束缚的工业。因此,如果日本统治阶级未能发展工业,其现存财产体系便会垮台;但无论如何,如果它真的发展了工业,结果还是一样。
  在这一事例中,我所强调的是生产力在构成列文和赖特(Levine and Wright)所说的与阶级利益相对立的“阶级能力”(class capacities)中所扮演的角色。列文与怀特指出,一个利在社会变革的阶级不能被设想成能够自动地获得相应的能力来产生其所感兴趣的社会变革。列文和赖特所强调的是意识形态与权力在构成一个阶级实现其利益的能力中的作用,而我则强调生产力发展的前景在决定一个阶级能否实施权力和它的利益是否被视为社会共同利益方面的作用。在形成阶级能力方面,并没有现成可用的经验证据用来判定意识在跟物质手段相比较时的相对权重。我试图表明,一个辩证构架可以使所有相关因素都能被考虑到,并且允许某些因素被置于对决定最终结果而言相对重要的位置上。
  在下一节,我会考察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的区别,并且在随后那节,我将考虑是否存在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辩证法。最后,我将探讨呈现在历史唯物主义框架中的生产过程在社会生活中所扮演的角色,以此来结束本章。

第五节 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


  我已展开说明了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辩证法,且表明了在何种意义上马克思的立场可能是一种“技术决定论”,现在,我要转向对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分析。在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的区分所涉及的问题,相似于有关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那些问题。正如有些批评者在分离生产关系跟生产力时遇到麻烦一样,有些人在分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时也遇到麻烦。而且,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之间的交互性相互作用已似乎排除了任何非对称性的关系,在这种关系中,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正如这种情形一样,经济基础似乎也已不可能成为社会的政治法律上层建筑的基础。
  区分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问题既直接又困难。马克思对此区分所提供的帮助,甚至比为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之分所提供的帮助还要少。至少后两者的辩证法隐含在《资本论》第一卷中资本与雇佣劳动的辩证法的系统理论那里。然而,对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却没有同等系统的论述。最接近于一种系统论述的是恩格斯的《家庭、私有财产与国家的起源》。虽然恩格斯的立场并非像某些评论者所主张的那样跟马克思的立场相反,但恩格斯并没有抓住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所展示的辩证法。这个结果是,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区分不得不在缺乏大量直接文本证据的情况下加以解释。
  在对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进行区分时,跟着柯亨采用狭义的“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概念是很有用的。尽管很多马克思的解释者认为社会的经济基础包括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也就是将其看作整体的社会生产过程,或按有些人的说法叫作“生产方式”,但柯亨却反驳说,社会的经济基础严格来讲无非是社会生产关系的结构。柯亨也严格地将上层建筑限定为社会的政治法律体系,反之,其他人则认为上层建筑包括一切“非经济的”制度和惯例(practices)。狭义解释的长处是,若将生产关系看作经社会认可的控制生产的关系,把社会的政治法律体系看作生产关系大体上获得认可的手段,那么,二者之间就可能存在一种相当确定的因果联系。另一方面,如果这种区分被拿来跟经济的制度惯例和非经济的制度惯例的区分相调和,那么,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就会既在构造上又在相互联系上被弄得模糊不清。
  但是,当我们这样将经济基础跟上层建筑区分开时,我们就直接面临这样的主张:无论在事实上还是在概念上,社会生产关系都不能跟由法律和其他强制性社会制度与惯例所提供的认可和保护分离开来,所以也就不能跟它们严格地区分开来。柯亨称这个问题为历史唯物主义的“合法性问题”(the problem of legality),该问题可以简述如下:如果实际的财产体系不能与其“合法表现”(legal expression)或国家分离开来,那么,它又怎么能与社会的法律政治上层建筑相区分,并对之加以解释呢?
  但是,柯亨的“合法性问题”只是一个幻象。当柯亨更加精确地展开论述该“问题”时,它就显现为历史唯物主义似乎要对四个所谓不一致的命题承担责任的问题,这些命题如下:
  (1)经济结构由诸生产关系所组成。
  (2)经济结构与上层建筑相分离(且经济结构可以解释上层建筑)。
  (3)法律是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
  (4)生产关系根据法律来界定(即,根据生产力财产或对于生产力的权利来界定)。
  柯亨的解决方案是放弃命题(4),并且为了支持这一点,他对生产关系提供了一个法外的(rechtsfrei)定义。但是,柯亨的建议是没有根据的,因为上述四个命题并不比下面的四个命题更不一致,下面这些命题具有跟柯亨的上述那些命题相同的逻辑形式,却是完全一致的:
  (1)一个家庭的成人部分由双亲组成。
  (2)家庭的成人部分与家庭的未成人部分相分离(且成人部分可以解释未成人部分)。
  (3)孩子属于家庭的未成人部分。
  (4)双亲根据世代性来界定(即,根据他们拥有孩子来界定)。
  虽然柯亨后来对合法性问题的系统阐述提供了四个可以被轻易解释为不一致的命题,但柯亨仍然倾向于将下面这两个问题混到一起:一是在生产关系的定义中是否涉及以一般的法律权利或规范为参照,二是生产关系是否应被视为无非由法律关系所构成。除非我们要寻求一个“非规范的,或非规范基础的”概念,柯亨寻求生产关系的法外描述的方案才是必要的。
  因为,在生产关系必须根据支持它们的社会权利来界定的事实和对有别于社会权利的生产的有效控制之间的不一致,较之在双亲必须根据他们有孩子来界定的事实和双亲有别于他们的孩子且的确能说明孩子的存在之间的不一致,并不更加不一致。如果生产关系有别于调节它们的权利,那么,就一定至少有一种对生产关系的描述,它并不也是对相应的财产权利的描述。然而,生产关系在某些方面不同于权利的事实,并不表明我们在界定生产关系时可以如此不依赖于对权利的任何参照,或一般而言不依赖于对行为规范准则的任何参照。因此,把某种控制生产的形式描述为一种社会生产关系,可以逻辑地蕴涵着该形式是由社会规定的行为准则来调节的。
  要不是分析哲学家们似乎盲目地追随休谟而混淆了本体问题与概念问题,是没有人愿意为这种显而易见的论点去劳心费神的。如是,生产关系是否有别于财产权的本体论问题,就不应该混淆于生产关系能否不参照权利而如此界定的概念问题。
  我认为很明显,要解决这一概念问题,就必须采纳生产关系根据权利来界定的主张。如是,并非个人对生产力的任何种类的权力都是一种社会生产关系。一种社会生产关系是一种使用、享受生产力成果的权力,这种权力(power)是被某种权利(right)所认可、调节和促进的,这种权利即使不是正式地建立起来的,至少也源自公认的惯例。这并不是要否认剥削者对被剥削者的权力有时是依靠野蛮的暴力,正如奴隶和战俘被役使至死一样。这是要确认,这样的权力取决于剥削者—如果不是被剥削者的话—所签署的行为规则,因为他们靠野蛮暴力来剥削的权力取决于对众人像武装力量那样行动的协调。至少,社会生产关系的某些承担者在践行自己的角色时所依据的是规范的而不仅仅是审慎的(prudential)理由。进而,规范性原则塑造或填充了实施生产控制的方式的细节。用卢克斯的比喻来说,在与规范相隔绝的情况下来考虑的权力与约束概念过于“单薄”,抓不住社会生产关系的决定性内容。
  因此,各种各样的社会行为者拥有着对于生产力使用的权力,而上层建筑就是由一切调节、许可和发展这些权力的权利所构成的。并且,尽管柯亨声言道德规范“不是……上层建筑的”,而关乎“社会意识的形式”,我还是要反驳说,上层建筑完全包括道德权利,亦如包括了法律的或法规的权利一样。道德不仅仅是个信仰的问题。它还通过诸如虐待与放逐之类的惯例来实施与执行,这些惯例是强制性的,并且可以恰如法律强制形式那样地被制度化。由此,上层建筑便是社会的道德、法律和政治的权利与义务的结构。
  当然,在采用对上层建筑的狭义定义时,我完全不是在暗示意识形态与文化对社会没有重要的影响。缺乏支撑性的意识形态和文化惯例,我所定义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都不可能长期存活。并且,尽管我已把道德的强制方面纳入上层建筑,但道德本身却是惯例的范式,它将强制性、意识形态和文化联合起来,以致它们不但阻止“反社会”的行为,还培养个人的感知力和价值观,从而使个人能够践行其“正确的”的社会角色。因此,在采用上层建筑的狭义定义时,我的意图仅仅是聚焦于社会的财产体系与其强制措施之间的关系。至于对葛兰西已触及到的强制性与意识形态的辩证法的研究,则是另外一个课题。

第六节 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辩证法


  我们可以把在生产资料中的财产或者界定为使用这些资料的有效权利,或者界定为控制其使用的合法权利。实际占有和权利这两个方面融合在完全形式的财产之中,并且每个方面都只有根据其在被认为包含了两者的财产中的角色才能得到充分的理解。权利与实际占有在社会的财产体系中的融合构成了生产关系与政治、法律和道德的上层建筑的直接同一。普拉梅那茨等批评者没能在生产关系和法律意义上的或更一般的规范意义上的财产之间做出区分,就是那种直接同一的证据。柯亨试图将支配生产力的每种财产权都跟一种相应的权力匹配起来,也是这种直接同一的证明。
  一些评论者声称,尽管生产力可能与生产关系处于冲突之中,但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之间的关系却不是一种矛盾关系,即使有时候会出现新的财产体系继承老旧且不适宜的上层建筑的反常情况。然而,尽管这种主张也许反映了生产关系与调节生产关系的规范准则之间的直接同一,但那种同一也无法消除二者之间的直接对立。
  把上层建筑看作经济基础的规范性镜像(mirror image)是一个错误。的确,如果行为的规范原则仅仅记录了现实的实践,那么,上层建筑就只会是经济基础的无价值的散发物。权利与义务采取制度性的形式,正好是因为它们跟个人的自发实践相矛盾。所以,个人所拥有的对于生产的权力构成经济基础,它们并不匹配于或内容相同于其相应的权利,而毋宁与之扞格。这并不造成相应的权利无效,如柯亨在将有效的权利定义为与其匹配性权力相同一的权利时所暗示的那样。恰恰相反,构成可强制执行的权利之有效性的东西是:权利与被社会行为者所拥有的实际权力相矛盾,即使不是与其现实行为相矛盾。韦因斯坦(Michael Weinstein)勾勒过法律的功能,包括:法律为惠及某些人的利益而以其他人的利益为代价的“剥削性”使用,维护一种角色体系的“调节性”功能,还有建构和培养新行为形式的“创造性”功能。这些功能显然就是社会控制的所有方面,它们指导人的行为朝向某些目的而非其他目的,并且强制性地去这样做,以便反对人们逆向而行的任何倾向。在某种意义上,设想社会能理想地完全守法是没有根据的。如果社会已是绝对守法的,就无须再有一个强制性法律系统。
  正如卢克斯所指出的那样,尽管一个奴隶完全没有权利抵制劳动,却实际具备某些抵制劳动的权力,如反抗或者逃亡。现在,正是因为奴隶确实拥有某些可以抵制劳动的权力,社会才有必要规定奴隶没有这样的权利。通过否认奴隶具有任何反抗或逃亡的权利,社会便抵消了奴隶抵制劳动的权力。这一点来自如下事例:对奴隶逃亡权利的否决可以鼓励其他人帮助防止奴隶逃亡或者将逃亡奴隶再次捕获。
  此外,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资本家所拥有的指挥工人完成特定质与量的劳动的实际权力,与资本家的封装在管理特权中的权利相矛盾。资本家现实权力既大于又小于相应的权利。在管理特权之下,管理人员拥有指挥雇员劳动的绝对权利,该权利仅仅受限于不可伤害劳动者的人身,否则就是非法的。不过,即使是在法律或契约责任的限度内,这种绝对的指挥权利也超出了管理者的现实权力,后者要受到监管的可能性与来自工人的抵抗的重要限制。管理者不可能盯着所有的事情,也不可能承受得起仅因稍有懈怠就解雇一个工人的代价。另一方面,尽管管理者无权损害雇员的人身或工作能力,但管理者却常常能够不因肮脏、嘈杂、不健康和不安全的工作条件而受惩罚。
  如是,行为者实际所拥有的权力便否定了他们的权利,行为者实际受到的约束也总是与其责任不符。因此,生产关系与规范原则就是财产的对应方面,并且只能被如此区分。所以,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是直接同一的对立面。不过,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不仅是直接同一的,它们也是相互依存的。没有权利与义务调节社会行为者的行为,对控制生产的权力的行使就不可能安全。正如柯亨所言,“经济基础需要上层建筑”,就像支撑屋顶的诸柱子,要在风中稳固,也需要靠屋顶把它们联系起来。另一方面,如果权利与义务从未在实际实施于生产中的权力和约束中显现出来,那么,那些权利与义务便是一纸空文。要被安全地实施,权力就需要权利;而要拥有实质的东西,权利则需要权力去付诸实行。
  最后,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不仅是直接同一和相互依存的,它们还以双重的方式彼此产生。首先,在上层建筑原则的调节下,社会生产关系得到决定性的塑造并从旧的处境向新的处境延伸。另一方面,只有在实践当中,财产所有者和直接生产者的权利与义务才得以完全清晰化与具体化。其次,生产关系和规范原则各自为对方提供了发展的推动力。特定生产关系在实践中的表现促使社会通过阐明相应的权利与义务来认可它们。另一方面,权力使权利起效,而权利为权力的实行扫清道路,并由此促进生产关系在实践中的表现。正是通过权利与义务所给予的认可,相应的权力和约束才得以作为习惯或现行惯例而得以施行。正是通过其在有效的权力和约束中的实行,权利与义务才得以被持续地遵守。惯例及其调节性的规范原则在彼此的存续中紧密相连。惯例通过权利使自身得以存续,而权利通过惯例使自身得以存续。
  然而,惯例和规范原则并不单单在彼此的存续上紧密相连。因为施行于劳动中的现实的权力和约束,绝不可能与调节它们的规范刚好一致,在行为者实际上能做的事与他们有权利做的事之间存在着持续的和相互转化的张力。这种张力正是权利调节惯例和惯例变革权利与义务的过程。因此,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的对立就不仅是原则与其实践应用之间的分歧这一直接给定的事实,而且也是一方在建构与重构对方时所发挥作用的结果。
  由此表明,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的区分符合马克思的对立面统一的模式。一个结果是,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区分在某一方面得到说明,这一方面也就说明了对它的标准的反对。权利与生产关系之间存在概念联系,这一点不但跟它们之间的因果相互作用是一致的,而且还需要它们如此相互作用。另一个结果是,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的相互作用不但是交互性的,而且还可以是非对称的。尽管一个是另一个的前提与结果,但其中一个也可以是主导性的。对马克思来说,经济基础显然是主导方面。在下一节,我将考察这一点所涉及的内容。

第七节 经济基础的首要性


  当然,说经济基础是主导方面很容易。可是要说清楚何为经济基础的主导性却不容易。一种也许过于简单的表达是这样说的:规范原则只是使实际惯例得以合理化。我认为,只要把规范原则辩证地理解为积极建构了其所合理化的那些惯例,此说法就是部分正确的。于是我们便有了这样的主张:当统治阶级在实际的社会财产体系中的利益与其对财产的权利与义务发生冲突时,其对实际实施生产控制的关切,较之其对调节社会财产体系的规范原则的关切,对结果有着更有力的影响。也就是说,更加有力和持久的利益联合是围绕现存生产关系的施行而形成的,而非围绕坚持社会当下规范原则而形成的。所以,经济基础对道德、法律和政治的上层建筑所具有的支配性,跟我已提出的生产力对生产关系所具有的支配性是一样的。
  然而,无论其优点如何,这只是对马克思所设想的经济基础—更确切地说是生产方式—在社会生活中的支配性的一种不完整的说明。应当注意的是,马克思还在迄今已考虑过的意义之外的一个意义上使用了“支配性的”这一术语。在《基础》中,马克思说:
  在一切社会形式中都有一种特定种类的生产支配着其余生产,它的关系因此定位和影响着其他生产的关系。这是一种普遍的光照,它笼罩所有其他色彩并限定它们的特殊性。它是一种特殊的以太,决定着在它之内具体化的一切存有的比重。
  当马克思说,一种生产形式在社会形态中支配其他形式的时候,它显然就是社会形态中的“统合”要素,就像一个拿着乐谱的指挥构成一场音乐表演的统合要素一样。这种支配性有如在一个给定处境中最大范围和重要性的影响,而不像强者对弱者的支配性。显然,这种意义上的支配性不同于丈夫在父权制家庭中所具有的那种意义上的支配性。
  可以对两种意义的“支配性”之间的区分做一种生物学的解释。在第一种意义上,“支配性”类似于在一个给定的基因位点一个显性等位基因对一个隐性等位基因的支配性,举例来说,当棕色眼睛的等位基因与蓝色眼睛的等位基因配对时,会导致眼睛的颜色接近棕色而非蓝色。第二种意义上的“支配性”类似于基因型在一个有机体的新陈代谢中的影响。基因型决定了要合成哪种蛋白质。在有机体的新陈代谢中,蛋白质充当酶去催化特定的化学反应。这样,基因型就决定了化学反应率的模型,从而决定了在作为整体的新陈代谢中,每个反应的相对分量。
  在《资本论》第一卷中,马克思注意到,古代世界的政治和封建世界的宗教在社会中扮演“主角”,但又主张,在每个世界中都是社会的经济结构在解释为什么政治和宗教会扮演它们所扮演的角色。在此,经济的支配性相当于通过给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打上自身特有的烙印,并通过决定社会生活影响的强度与广度,从而在社会中扮演一种统合性的角色。换言之,生产过程在作为整体的社会生活中所扮演的角色,似乎更像指挥和作曲在统合一场音乐演出中的角色。因此,该生产过程在作为整体的社会生活中具有这样一种类型的支配,即马克思所说的支配性的生产方式对社会形态中其他生产方式所具有的支配。
  因此,我们不但有一个稍显不恭的观点,即一般说来,如果统治阶级在社会财产体系中的利益与传统行为原则相冲突,其利益可望获得胜利,而且还有一个关于社会机构的主张,其大意是,社会机构的焦点关切是社会供养其成员的物质生存的方式。两种主张都可能受到挑战,不过,正如我们在生产力对生产关系的首要性的情形中所看到的,这些主张比批评者们所认定的要远为精细和复杂。
  同上所述,经济基础对上层建筑的首要性,与其关系的某些方面及情形中存在相反情况也是相容的。因此,在社会变革时期,先前沉默的原则也许会在动员变革力量中扮演决定性角色,这与经济基础总体上的首要性也是相容的。在社会生产方式所影响的全部领域之内,宗教与哲学的意识形态,比如说,也可能渗透社会文化,以致显得它们是社会生活的焦点,如黑格尔所认为的那样。
  柯亨最近怀疑,社会成员界定自身身份的方式对历史的影响,也许至少不会像生产方式或者社会供养其物质生存的方式那样重大。柯亨指出,社会成员的自我观可能会妨碍他们发现某些技术的可能性,因此,他们自认为需要什么以及生产什么来满足这些需要,就不但取决于其物质环境,还取决于对他们所是的这种人来说,什么东西是合适的和可以得到的。
  现在,没有人能否认,一个共同体的生活会受到其成员关于自己是谁的观念的影响。然而,柯亨本人也承认,这本身并不是拒斥历史唯物主义的理由。他提出这一点来只是作为不再知道如何评定历史唯物主义的真理性的一个根据。但是,即使这种怀疑论也并无结论性的依据。
  当经济基础与规范原则相冲突时,经济基础对结果的影响更大,如果把这种倾向解释为对经验感受的总结,那么,要看出它如何才能被知道是真的,就会是困难的事情。另一方面,如果只把这种倾向视为关于整个历史长河的理论公设,那么很显然,我们就不能指望有确凿无疑的经验证据支持它而非其他公设。作为关于社会个体实践中众多交错水流之基本定向的一个设想,只有通过看到以之为基础的历史分析原来是多么富有成果,这种理论公设的价值才能够得到估量。这包括看它如何适当地将那些明显的反常解释过去。例如,天主教和新教在北爱尔兰的角色可用来证明,意识形态所设置的联合与分裂比基于财产利益的联合与分裂具有更强的影响。这个事例跟经济基础的首要性可以借助表明下述事实来得到调和,即:英格兰地主和爱尔兰佃农之间存在阶级利益的冲突,他们各自的同盟之间还在受雇于技术性行业的准人权方面存在冲突,前一冲突以后一冲突为背景并跟后一冲突相混合,天主教和新教一直充当着利益冲突打出结果的载体。

第八节 区分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理论基础


  在本节,我将尝试阐释马克思区分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基本理论原理。这将为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狭义定义提供一条基本理论原理,它效法柯亨,将经济基础限定为生产关系,将上层建筑限定为法律、政治和道德的原则,通过它们,生产关系得到保卫。
  我提出,马克思在批判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的过程中,采用了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区分。在他首次的批判尝试中,马克思采用了费尔巴哈的“转型批判”(transformational criticism)的立场。简言之,它牵涉到表明,当黑格尔声称家庭与市民社会归根到底都派生于国家时,他事实上颠倒了国家对家庭和市民社会的现实的依赖。所以,当黑格尔将家庭与市民社会的目的归入国家之下时,马克思却把国家当作市民社会的仆从。
  皮尔赞斯基(Pelczynski)论证说,从“转型批判”的立场出发,马克思“对黑格尔的市民社会概念做了三重修订”。如是,他认为,马克思首先“缩小了市民社会的意涵”,只包括了黑格尔所称的“需要的体系”;其次颠倒了它对国家的关系;再次把市民社会的概念“去历史化”(de-historicised),即,使得市民社会似乎成了所有社会的一个要素,而非资本主义社会的一个特有要素。
  然而,因为没有看到马克思从对黑格尔所构想的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之间关系的“转型批判”立场前进了,所以皮尔赞斯基误解了马克思对“市民社会”概念所做的事情。黑格尔赋予国家的赋型原理相对于家庭与市民社会的赋型原理的优先性,马克思对此加以质疑,从这个立场出发,马克思继续追问,是否所有这些都毕竟不会依赖于社会组织生产过程的方式,该方式是社会借以确保其物质生存的手段。也就是说,马克思并非简单地颠倒了黑格尔的“市民社会”与“国家”之间的关系,而是看到了两者都是社会生产关系的规范性表现。
  确实,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似乎将“市民社会”等同于他后来称为“社会生产关系”的东西。然而,这种印象归因于马克思起初在两种意义上对“市民社会”这一术语的利用。一方面,马克思把它构想为“资产阶级社会”(bürgerliche gesellschaft,市民社会)形式的财产关系从“泛灵论的和中世纪的公共社会”的解脱。不过,马克思还用此术语指称社会的这一方面,即“直接从生产和商业中演化出来的社会组织”。这个方面在所有的社会形式中都存在,只是在资产阶级社会中才取得了相对独立的制度形式。后来,马克思通过采用社会经济基础与它的法律政治上层建筑的区分,解决了《德意志意识形态》中使用“市民社会”一词的含混性问题。
  黑格尔的“市民社会”关注的是权利与义务的结构,它们调节我们满足我们自己的需要的行为,这种满足不仅有直接的,还有以满足他人需要为中介的。因此,马克思并不是像皮尔赞斯基所宣称的那样,缩小了“市民社会”的意涵,以致它只涵盖黑格尔的“需要的体系”,而是暗示了对市民社会的“二分”,即分为社会生产关系和它们在附属于财产的权利与义务中的表现形式,也就是说,把市民社会分为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显然,马克思的社会“上层建筑”就是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所提出的伦理生活领域,而经济基础则是其实践和物质的基础。
  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都呈现出变化着的形式,所以,黑格尔的“市民社会”被马克思看作资产阶级社会暂时的上层建筑,而非理性力求实现自利的个人在“需要的体系”中相互依赖的完美产物。于是,马克思不是将黑格尔的“市民社会”概念“去历史化”,而毋宁是把它的规范原则看作社会关系的特有的历史表现,通过它们,资本主义生产得以组织起来。
  对黑格尔来说,伦理生活的规范原则对跟精神疏离、从而跟自身疏离的个人显示出强制性。当伦理生活的规范原则的“真实”意义得到认识时,它们就被认为把个人从他的或她的有限性中解放了出来。对黑格尔来说,自由就是服从在规律中逐步展开的必然性。相反,对马克思来说,黑格尔的整个伦理生活领域是一套同时强制(对社会的下层阶级而言)又自由(对统治阶级而言)的原则体系,这些原则规定了个人作为家庭成员、个体经济行为者和民族(国家)成员被允许做什么和有责任做什么。

第九节 结论


  我们只是详细考察了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关系,以及经济基础和社会的道德、法律和政治的上层建筑之间的关系。在1859年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的另一部分,马克思暗示了人的行为与意识的方面而非那些与法律和政治上层建筑紧密关联的方面在社会形态与转型中的作用。马克思提出,艺术、宗教与哲学构成意识形态的诸形式,通过它们各阶级意识到自身的利益,并且用斗争来解决因之而出现在他们之间的冲突。这就导引出了另一个理论方案,它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中还几乎没有被触及过,它牵涉到阐明客观上冲突的阶级利益如何被转变为意识形态的与政治的冲突。有一个进一步的方案表明,意识形态和文化是如何塑造那些意识形式的,个人通过它们而醒悟到他们在社会中的位置。
  不过,在上述两种情形中,一个典型的马克思主义方案会开始于假定物质生产过程是作为整体的社会生活的焦点,也就是说,就上文提到的两种支配形式而言,它是在基因类型支配显性基因的意义上具有支配性的,从而,生产过程决定社会活动中每一构成部分的相关特征,并由此决定社会是什么类型。
  我们对历史唯物主义的讨论已经表明,历史唯物主义经受住了它所遭遇的哲学批判。这一点之所以可能,是因为该理论已经得到了既辩证又狭义的解释,尤其是上层建筑仅仅被视为社会通过它来逐步展开和执行道德、法律和政治的规定的过程。该讨论由此也表明,如果马克思的唯物主义要拥有他看起来已经想到的范围,那么,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辩证法和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辩证法就必须用如下理论内容来加以补充,该内容要勾勒出社会生活和发展的其他方面在社会中的位置,诸如意识形态和文化的位置。不过,要做到这一点还需要其他的工作。下一章将根据对立面统一的模式来解释马克思的资本主义理论,并试图表明,对它的哲学批判也是基于没有用辩证术语去理解马克思理论的缘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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