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马克思主义文库 -> 参考图书·阶级斗争文献 -> 世界产业工会——美国工团主义研究(1920)

附录

十、各州关于“犯罪的工团主义”的立法


明尼苏达 第251章——S.F.942号
爱达荷 第145章——S.B.183号
蒙大拿


明尼苏达

第251章——S.F.942号


  本法案解释犯罪的工团主义,禁止其宣传及以犯罪、破坏、暴力或其它恐怖手段以达到产业的或政治的宣传;禁止进行此种宣传的集会;凡为此种宣传集会提供场所,均属不法行为;违反上述规定者,应予判刑。

  明尼苏达州议会制定下列法案:
  第一款 犯罪的工团主义的解释——犯罪的工团主义系指宣传犯罪、破坏(本法案中的“破坏”一词的含义是雇工恶意地破坏或毁损雇主的财产)、暴力或其它恐怖主义的不法行为作为手段以达到行业或政治目的的理论。凡在口头上或以文字宣传此种理论,按本法案规定均属需要判刑的重罪。
  第二款 教唆或宣传工团主义即属犯罪行为——任何人用口头或文字宣传、教唆以犯罪、破坏、暴力或其它恐怖主义的非法行为作为必要的与适宜的手段,以达到产业的或政治目的的,或印刷、发行、编辑,或明知故犯地传播、分发,或公开展示任何书籍、文件,或任何形式的印刷品含有宣传、劝说、教唆以犯罪、破坏、暴力或其它恐怖主义的非法行为以实现产业的或政治目的的理论者;或公开地、故意地以口头或文字为此种理论辩护者,或企图犯罪、破坏、使用暴力或其它非法的恐怖主义方法旨在以例说明、传播或宣传犯罪的工团主义在理论上是正当的;或组织、协助组织、加入或主动参加旨在教唆或宣传犯罪的工团主义的社团、团体或集会的,均属犯重罪,应处以五年以下徒刑,或一千美元以下的罚金,或同时处以徒刑与罚金。
  第三款 为此目的的集会系犯重罪行为——两个或更多人的集会,以宣传或教唆本法案中所指出的犯罪的工团主义理论为目的,此种集会即属不法行为,凡参加、协助、鼓动此种集会者,均属犯重罪,应处以十年以下徒刑或五千美元以下的罚金,或同时处以徒刑与罚金。
  第四款 提供集会场地系严重的不端行为——任何场所、建筑物或房屋的所有者、代理人、管理人或居住者,有意或明知故犯地为本法案第三款规定的任何组织提供集会场地,或在获得通知后仍允许此类组织继续使用场地者,均属严重不端行为,应处以一年以下徒刑,或五百美元以下罚金,或同时处以徒刑或罚金。
  第五款 本法案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1917年4月13日批准。


爱达荷

第145章——S.B.183号


  本法案明确指出犯罪的工团主义的罪行及判刑的规定。

  爱达荷州议会通过以下法案:
  第一款 犯罪的工团主义系宣传以犯罪、破坏、暴力或其它恐怖主义的非法方法作为手段以完成产业的或政治的改革。凡以口头或文字进行此种宣传即构成犯重罪,应按本法案的规定处刑。
  第二款 任何人
  (1)以口头或文字宣传、教唆需要或应该以犯罪、破坏、暴力或其它恐怖主义的非法方法作为手段以完成产业或政治改革者;或
  (2)印刷、发行、编辑或明知故犯地传播、贩卖、分配或公开展示任何书籍、文件,或任何形式的印刷品含有宣传、劝说,教唆须用犯罪、破坏、暴力或其它恐怖主义的非法方法以改革产业或政治的理论者;或
  (3)公开地、故意地在口头上或文字上为此种理论辩论,或企图犯罪、破坏、行使暴力以实例、传播或宣传犯罪的工团主义在理论上是正当者;或
  (4)组织或协助组织,主动加入我参加,旨在教唆或宣传犯罪的工团主义理论的任何社团、团体或集会者;
  均属犯重罪,应处以十年以下徒刑,或五千美元以上罚金。
  第三款 两个或更多人集会,以宣传、教唆本法案规定的犯罪的工团主义理论为目的,此种集会即属非法行为,凡参加、协助或鼓动此种集会者,均属犯重罪,应处以十年以下的徒刑或五千美元以下罚金,或同时处以徒刑与罚金。
  第四款 任何场所、建筑物或房屋的所有者、代理人,管理人、看门人,临时看管人或使用者,故意或明知故犯地为本法案第三款规定的任何组织提供集会场地,或在获得通知后仍允许此类组织继续使用场地者,均属严重的不端行为,应课以一年以下徒刑或五百美元以下的罚金,或同时处以徒刑与罚金。
  1917年3月14日批准。


蒙大拿


  本法案解释犯罪的工团主义及Sabotage一词的含义;禁止宣传、教唆或暗示此种主义和以任何非法行为或物体为手段谋求产业的或政治的改革或革命;禁止为此目的的集会;为此种集会提供场地系不法行为;违反上述规定应予判刑。

  蒙大拿州议会通过下列法案:
  第一款 犯罪的工团主义系指宣传以犯罪、暴力、武力、纵火、毁损财产、破坏或其它非法行为,或任何类似行为,作为手段以达到或实现实产业的或政治目的,或产业或政治革命的理论。
  第二款 Sabotage系指任何雇工或许多雇工或任何人在这些雇工的请求、怂恿下,恶意地、故意地或非法地毁损或破坏任何雇主或所有者的任何形式的私人财产。
  第三款 任何以口头或文字暗示或教唆有需要而且应该犯罪、实行犯罪的工团主义或破坏者;或宣传、暗示、教唆应该行使暴力、毁损财产、造成人体伤害,或应以犯罪或任何非法行为为手段,以实现任何产业的改革或革命者;任何印刷、发行、编写,或明知故犯地传播、贩卖、分发,或公开展示书籍、小册子、文件、传单、标语,或任何形式的印刷品,含有宣传、劝说、暗示、教唆以犯罪的工团主义、破坏、使用暴力、毁损财产、伤害人身或任何形式的犯罪或以非法行为为手段以达到任何产业的或政治目的者,或以此为手段以实现产业或政治革命者;任何以口头或文字公开为使用或企图使用破坏、暴力、破坏财产、伤害人身以演示、传播、教唆或暗示为犯罪的工团主义行为辩护者;任何组织或协助组织,或参加任何社团或集会,旨在教唆或宣传犯罪的工团主义的理论、破坏、或以暴力行为或犯罪或任何非法行为以实现产业或政治改革或革命的必要性者,均属犯重罪,应处以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徒刑,或二百美元以上一千美元以下的罚金,或同时处以徒刑与罚金。
  第四款 两个或更多人集会,宣传、教唆本法案所指出的犯罪的工团主义;或宣传、教唆、暗示、鼓励本法案解释的破坏行为,或宣传、教唆必需使用暴力,破坏财产、伤害人身,或任何犯罪及不法行为,以实现产业或政治改革或革命者,均属非法集会;凡参加、协助、鼓励此种集会者即属非法行为,应处以一年以上及五年以下徒刑,或二百美元以上一千美元以下的罚金,或同时处以徒刑与罚金。
  第五款 任何场所、建筑物、房屋的所有者、租用者、代管人、管理人或使用者有意或明知故犯地为第四款规定的集会提供场地,或在通知后仍允许此类组织继续使用场地者,均属严重不端行为,应处以六十天以上一年以下徒刑,一百美元以上五百美元以下罚金,或同时处以徒刑与罚金。
  第六款 本法案通过并批准后执行。
  1918年2月1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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