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马克思主义文库 -> 参考图书·阶级斗争文献 -> 《中国国民党国民革命和俄国共产党共产革命的区别》(民国十八年五月)

中山先生之国民革命与马克斯之社会革命之比较

萨孟武



  中山先生提倡国民革命,马克斯提倡社会革命;国民革命以实现三民主义为目的,社会革命以实现共产主义为目的。此盖中山先生生于中国,马克斯生于泰西,二者所处之环境不同,故其革命目的,亦复有异也。详言之,当马克斯之时,罗马帝国已归崩坏,民族国家早已成立,且自法国革命以来,民权思想澎湃全欧:各国无不发布民权主义之宪法,当时人民所感之苦痛,惟有资本主义之压迫,故马克斯乃提唱社会革命,而以共产主义为目的也。反之,中国则自满清末季以来,外有帝国主义之侵略,内有官僚军阀之压迫兼以民穷财尽,民不聊生,故中山先生提倡国民革命,而以三民主义为目的也。中山先生曰:「因为提出一个目标,要大家去奋斗,一定要和人民有切肤之痛,人民才热心来附和,」即此之谓也。
  革命目的既由社会环境而有差别,则实行革命之手段,亦当视社会环境如何而定者,更不待论而知矣。马克斯曰:「共产党以隐秘其见解及企图为卑劣,彼辈敢对众宣言,惟利用暴力,颠覆一切从来社会秩序,始能达成目的。」恩格尔亦曰:「暴力在历史上,有一作用,即革命的作用是也。暴力,用马克斯之言表之,实旧社会产生新社会之产婆;实贯彻社会运动,而打破硬化与枯死之政治形态之器具。」是马克斯——恩格尔,固曾鼓吹暴力之革命也:但马克斯又有言曰:「劳动阶级欲建设劳动之新组织者,必须夺取政权。……然夺取政权之法,各国不能相同,当顾虑其地之制度习惯。余意在英美二国,——荷兰大约亦然——劳动阶级可用平和之法,达此目的。但一切国家则非皆然。」是则马克斯除暴力之外,又主张劳动阶级可用平和手段,实行革命也。然何种国家当用暴力手段,何种国家当用平和手段乎?恩格尔曰:「在议会握有全权,由人民之去就,而定议会立法方针之国家,旧社会可于平和之中推移为新社会,如民主的共和国之法美及王室无力干涉民意之英国是也。」盖在民主政治之国,劳动阶级有言论结社之自由,又有选举之权利,故可利用宣传组织以及普通选举,占势力于议会,由此而夺取政权也。反之,在专制政治之国,则人民只受压迫,毫无自由,绝对不能用平和手段,达此目的。故恩格尔又曰:「德国不许公表共和主义之政纲。此实可证明:德国不能用平和手段,建设共和制度,更不能建设共产主义的社会也。」
  余意革命手段原不限于暴力,一九一八年德意志奥大利之革命,只由议会宣布共和,未曾丧折一矢,即其明征。然此当有二种要件而后可:第一,中央政府可以驾御各地,故中央发难之际,各地亦闻风而倒;第二,立法议会当有最高权力,故能制胜于议会,即可推倒政府。此二种要件,在今日中国,皆不之有。故中国革命非用暴力不可。中山先生虽未曾明言暴力之革命,但若综合其各种言行而观之,则知吾言之非伪。中山先生规定革命进行之时期为三,第一为军政时期,第二为训政时期,第三为宪政时期。而在军政时期之内,则主张「用兵力以扫除国内之障碍。」故由此点观之,实无异欲用暴力,实行革命也。故乙未革命于广州,庚子举事于惠州,丙午举事于萍乡醴陵,此后革命军起义,连年不绝,其直接受中山先生之命令以举事者,则有潮州黄冈之役,惠州之役,钦廉之役,镇南关之役,钦廉上思之役,云南河口之役;其奋不顾身以褫执政之魂者,则有刘思复之击李准,吴樾之击五大臣,徐锡麟之击恩铭,熊成基之击载洵,汪精卫黄复生等之击摄政王,温生才之击孚琦,陈敬岳林冠慈之击李准,李沛基之击凤山。由此观之,中山先生之国民革命,实完全运用暴力以实行之也。
  革命之目的与革命之手段,固当视社会环境如何而定。而于革命之步骤,则无论在何社会,大体无不相同。盖革命之直接动机,在于夺取政权,而后再用政权之力,改造国政,然此须有一定步骤而后可。即最初当准备如何夺取政权,其次当实行如何夺取政权,最后当运用政权,而谋如何改造国政。故革命之步骤可分三期:第一为准备期,第二为破坏期,第三为建设期,此实任何革命,无不相同者也。
  关于此点,最能表示马克斯之思想者,莫如列宁。列宁在其所著The Soviets at Work中有言曰:「第一问题,在使多数国民深信其纲领与政策之正当。……吾党第二问题,为政权之获得及反革命之镇压……第三问题最为紧要,而为现在时期之特征,此即俄国之产业的组织也。」由此一文观之,可知马克斯分社会革命为准备,破坏,与建设三大时期焉。但此区别不过其大纲而已。若就其细目而言之,则在准备时代,尚可分为宣传与组织。盖此时国家权力,尚在有产阶级之手,故劳动阶级惟有利用言论之自由,宣传主义,利用结社之自由,组织团体,以备将来夺取政权也。在破坏时期,则一面当颠覆有产阶级之支配,而夺取其政权,他面当镇压反革命,而扫荡其势力。至于建设期则更可细别为过渡期,半成期,与完成期三种。马克斯曰:「资本主义的社会与共产主义的社会之间,有一革命的变革期,以乘其缺。因此又有一政治的过渡期与其相应。此时之国家,不外乎无产阶级之革命的独裁。」又曰:「无产阶级利用其政治的权力,渐次没收一切资本于有产者,而集中一切生产机关于国家,即集中于支配阶级之无产者之手,尽力谋生产之迅速增加。」即主张无产阶级在过渡期之内,对于政治,当行一种革命的独裁,对于经济当没收一切资本,归于国有也。一切资本既归国有,则在经济上已无阶级之别,故无产阶级之独裁,一至此时,亦失去意义。不过人民数千年来,在经济生活,悉受个人主义之支配,今一旦欲脱离个人主义而跃为共产主义者,事所难行,故又有半成期之办法。马克斯曰:「吾人兹所讨论之问题,非真正之共产主义的社会,乃由资本主义的社会产生而来之共产主义的社会。即在一切经济的道德的精神的关系之上,尚不脱其母体之旧社会之遗风也。在此社会之内,一切生产者——除去社会所必要之费用之外,——可取还其人对于社会所给予者。其给与于社会者,为其人之劳动量。」即马克斯主张此时经济组织当从各人劳动之分量,而定分配之标准。夫各人既应其劳动分量,而有一定权利,则为保护权利之故,常有一种之组织的社会力量,故此时在政治上国家尚有存在之必要。半成期经过之后。始入于共产主义之完成期。马克斯曰:「在共产主义之更高阶梯之中,个人由分业而生之奴隶的从属,已归消灭,从而精神的劳动与肉体的劳动,亦无区别。劳动非为生活之手段,乃为其自己之第一生活要求,且个人之全面的发展与生产力同时增加,即公共富源,亦极丰富。——此时社会始得跃出有产阶级之法律的地平线之外。而以『各尽所能,各取所欲「为其标语」。即马克斯以为:此时经济组织与此前迥然不同,各人可应其能力而劳动,各人又得从其欲望而消费。然各人既得应其能力而劳动,又得从其欲望而消费,则社会上已无强制之事,从而组织的权力,亦无必要;故此时国家,归于「死亡」,而变为「各人自由发展,为万人自由发展之条件之团体」。今再将马克斯之社会革命之进行步骤列表如次:

社会革命{ 准备期{宣传
组织
破坏期 {政权之获得
反革命之镇压
建设期 {过渡期
半成期
完成期

  中山先生规定革命进行之时期为三,第一为军政时期,第二为训政时期,第三为宪政时期。军政时期,乃从事于破坏。训政时期,乃从事于过渡之建设。宪政时期,则从事于完成之建设。故由此点观之,甚似中山先生之革命步骤,惟分破坏与建设二期也。但中山先生在其所著中国之革命中,曾讨论革命之运动曰:「求天下之仁人志士,同趋于一主义之下,以同致力,于是有立党。求举国之人民,共喻此主义,以身体而力行之,于是有宣传。」是则中山先生除破坏期与建设期之外,亦曾辟一准备期,以谋宣传与组织之工作也。
  至于破坏期(军政)与建设期(训政及宪政),则中山先生曾著建国大纲一书,规定其进行之步骤。又于中国之革命中说明之曰:『此乃荡涤旧污,促其新治,所必要之历程,不容一缺者也」。故吾人欲知中山先生之革命思想,对此不能不有详细之说明。
  军政时期除破坏之外,更当从事于宣传,故「一面用兵力,以扫除国内之障碍;一面宣传主义,以开化全国之人心」。换言之,即一面当颠覆旧政府之支配,而夺取其政权,镇压反对党而肃清其余孽,他面又当宣传主义,使全国民心,尽归于己也。如斯进行,达至「一省完全底定之日,则为训政开始之时,而军政停止之日。」「此时政府当派曾经训练考试合格之员到各县协助人民,筹备自治。其程度以全县人口调查清楚,全县土地测量完竣,全县警卫办理妥善,四境纵横之道路修筑成功,而其人民曾受四权使用之训练,而完毕其国民之义务,誓行革命之主义者,得选举县官,以执行一县之政事,得选举议员,以议立一县之法律,始成为一完全自治之县。」中山先生极注重训政,其言曰:「由军政时期,一蹴而至宪政时期,绝不予革命政府以训练人民之时间,又绝不予人民以养成自治能力之时间;于是第一流弊,在旧污末由荡涤,新治未由进行第二流弊,在粉饰旧污,以为新治。第三流弊,由发扬旧污,压抑新治。更端言之,即第一民治不能实现,第二假民治之名行专制之实,第三则并民治之名而去之也。此乃事有必至,理有固然者。」又曰:「军政时期及训政时期所最先着重者,在以县为自治单位。盖必如是,然后民权有所托始,主权在民之规定,使不至成为空文也。今于此忽之,其流弊遂不可胜言。第一以县为自治单位,所以移官治于民治也。今既不行,则中央及省,仍保其官治状态,专制旧习何由打破。第二,事之最切于人民者,莫如一县以内之事?县自治尚未经训练,对于中央及省,何怪其茫昧不知津涯?第三,人口清查,户籍厘定,皆县自治最先之务。此事既办,然后可以言选举。今先后颠倒,则所谓选举,适为劣绅土豪之求官捷径;无怪选举舞弊,所在皆是。第四,人民有县自治以为凭借,则进而参与国事,可以绰绰然有余裕,与分子构成团体之学理,乃不相违。苟不如是,则人民失其参与国事之根据,无怪国事操纵于武人及官僚之手。以上四者,情势显然。临时约法,既知规定人民权利义务,而于地方制度,付之缺如,徒沾沾于国家机关。此所谓合九州之铁,铸成大错者也」
  凡一省全数之县,皆达完全自治者则为宪政开始时期,此时各省得选举省长,为本省自治之监督,至于该省内之国家行政,则省长受中央之指挥。全国平定之后,而各县皆达完全自治者,则各县「皆得选举代表一人组织国民大会,以制定五权宪法。以五院制为中央政府,一曰行政院,二曰立法院,三曰司法院,四曰考试院,五曰监察院。宪法制定之后,由各县人民投票选举总统,以组织行政院。选举代议士,以组织立法院。其余三院之院长,由总统得立法院之同意而委任之。但不对总统及立法院负责,而五院皆对于国民大会负责。各院人员失职,由监察院向国民大会弹劾之。而监察院人失职,则国民大会。行弹劾而罢黜之。国民大会职权,专司宪法之修改,及制裁公仆之失职,国民大会及五院职员,与夫全国大小官吏,其资格皆由考试院定之。此为五权宪法。」至于一县之自治团体,则「当实行直接民权。人民对于本县之政治,当有普通选举之权,创制之权,复决之权,罢官之权,而对于一国政治,除选举权之外,其余之同等权,则负托于国家大会之代表以行之。此宪政时期,即建设告竣之时,而革命收功之日也。」故中山先生之国民革命之进行步骤,可列表如次。

国民革命{ 准备期{立党
宣传
破坏期—军政 {扫除障碍
宣传主义
建设期 {训政(过渡建设)
宪政(完成建设)

  由此观之,中山先生与马克斯关于革命之进行步骤大体相同。其不同者,不过马克斯分建设期为过渡期,半成期,与完成期三种;中山先生则分训政(过渡期)与宪政(完成期)二种而已也。
  综上所言,即中山先生之国民革命与马克斯之社会革命,除宣传之主义有所不同之外,其他主张大体相似。故吾人最后对于主义不能不再有一言。夫革命之目的,在于破坏旧政治,而建设新政治,故宣传之际,当兼破坏与建设而言,一面使人民要求旧政治之消灭,他面使人民希望新政治之出现,旧者消灭,新者出现,而后革命目的,始能达成。吕邦(Lebon)曰:「从来革命,未有不以军队为后援,然军队之运动,虽可颠覆政府,但革命之有极大效果者,必须一般国民,有不平,又有希望。」盖有不平,故欲颠覆旧政治;有希望,故欲建设新政治也。但无论何种民族,皆有一定心理,一定惯习,一定能力,政治设施即应此心理,合此惯习,并照人民能力而建设者也。故宣传之主义,不宜贪高务远,一面当可救济旧政治之缺陷,他面当可指示新政治之方针,而后始能合于社会要求,为社会之药石,非可冒昧滥作,亦非可传播外国思想而雷同之也。今日中国人民最感之苦痛为帝国主义之侵略,为军阀官僚之压迫,为民生之困苦,于当用三民主义,以救其病,至于共产主义,虽如中山先生所言:「民生主义就是社会主义,又名共产主义」,然只能救济民生之穷苦。故中国共产党欲用共产主义改造中国者,实无异欲用「单方」,以医疗百病之身也。况中国共应党,欲用赤色帝国主义之侵略,以代白色帝国主义之侵略;欲用共产党之专制,以代军阀之专制乎?
  更进一步观之,民生主义虽云「就是共产主义」,然其达成之手段,亦复有殊。盖共产主义乃用革命手段,解决经济问题,而民生主义则用平和手段,解决经济问题也。今即假定革命手段,可以解决经济问题,然据马克斯所言:则须以资本之集合与集中为前提,盖社会上之资本,尽集合于大规模之产业,尽集中于少数人之富豪,即将此资本移归社会公有者,事之至易,且资本之集合与集中,由他而言之,即为工厂之发达,因工厂之发达,由是多数劳动者,前之散在各地者,今则尽吸收于同一工厂之中,从而彼此之间,遂有共通感情及共通思想,而有团结之机会也,今中国之资本果已集合与集中乎?吾人若观各地情形,则诚如中山先生所言:「中国人大家都是贫,并没有大富的特殊阶级,只有一般普通的贫,中国人所谓贫富不均,不过在贫的阶级之中,分出大贫与小贫」,且中国小贫之家,多系奸官恶吏土豪地霸;吾人对其财产,尽可根据法律,以没收之,何必假手于共产主义,更何必因没收奸官恶吏土豪地覇之财产,而祸及一切平民乎?国内财产□□分散于一般人民,吾人何能一一没收之?若欲于没收之后,再仿学苏俄而行新经济政策,是无异先破牢而后补牢也。
  要之,今日中国人民,因外受帝国主义压迫,内受军阀之骚扰,无论农工商学,皆奄奄一息,不可终日,故今日中国所要求者,为产业之发达与面包之加多,而眼前欲求产业之发达与面包之加多者,不能不承认资本制度之存在。中山先生曰:「我们要实行民生主义,解决中国吃饭问题,对于资本制度,只可以逐渐改良,不能马上推翻」。故今日中国之经济政策,从企业之方面言,除「企业之有独占的性质者及为私人之力所不能办者,如铁道航海等,当由国家经营管理之」(对内政纲十五)之外,其余产业,皆不宜妄加干涉,应听其各自努力,发达向上。且对此等新兴产业,不但当消极的放任,又当积极的保护。中山先生曰:『我们要发达中国的工业,便应该仿效德国美国的保护政策,来抵制外国的洋货,保护本国的土货,现在欧美列强都是把中国当做殖民地的市场,中国的主权和金融,部是在他们掌握之中。我们要解决民生问题,如果专从经济范围来着手,一定是解决不通的。要民生问题能够解决得通,须要先从政治上来着手,打破一切不平等的条约,收回外人管理的海关,我们才可以自由加税,实行保护政策。外国货物不能侵入,本国的工业,自然可以发达」。即此之谓也,从劳动方面言,则宜「制定劳工法,改良劳动者生活状况,保障劳工团体,并扶助其发展」。(对内政纲十一)详言之,对于农民,则凡「农民之缺乏田地,沦为佃户者,国家当给以土地,资其耕作,并为之整顿水利,移植荒徼,以均地方。农民之缺乏资本,至于高利借贷以负债终身者,国家为之筹设调剂机关,如农民银行等」。对于工人,则凡「工人之失业者,国家当为之谋救济之道,尤当为之制定劳工法,以改良工人之生活」。「此外如养老之制,育儿之制,周恤废疾之制,普及教育之制,有相辅而行之性质者,皆当努力以求其实现。」但如斯政策,虽可振兴产业,优待劳工,尚不能防止资本主义之跋扈,故中山先生又提倡平均地权与节制资本,使私有权制度,不能操纵国民之生计,并可由此而渐次改造社会之经济,达于大同主义。中山先生曰:「世界各国因为情形各不相同,资本发达的程度,也是各不相同,所以解决民生问题的办法,各国也是不能相同」。吾人对此数言,当三致意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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