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马克思主义文库 -> 参考图书·阶级斗争文献 -> “红”色的转折——苏联东欧变局(刘荣锦,1992)

二篇 匈牙利变局


四、匈牙利经济改革历程


4.1 价格改革
4.2 企业改革
4.3 体制改革
4.4 农业改革
4.5 第二经济
4.6 外国投资


  八九年变局前廿年,匈牙利进行了东欧(不计南斯拉夫)最持续、最相对稳定及最彻底的经济改革。本章先对这段历史作出探讨,以便在下文分析经改对匈牙利社会阶级构成和阶级力量对比关系所产生的作用。(留意:我们的目的不是作为经济学者研究经改的效用性。)
  自五十年代末期,匈牙利经历了四波经济改革。第一波发生于五十年代末叶及六十年代初,实际上仅为一些零碎改革措施。第二波是1968年1月1日开始的大规模改革,实行一整套名曰新经济机制(下简作NEM)的方案。七十年代中叶,NEM的实施出现反覆。为配合第六个五年计划(1981-85年),政府1979-81年期间推行一系列改革,贯彻NEM原来目标,是为第三波。1985年的第四波更跨越NEM的界限,向前迈出新一步。(1985年后,仍陆续有改革出台,但笔者能掌握的资料很少,故不作出论述。)
  1957年,为解决企业只追求产值,不讲究效益的情况,政府以利润代替产值,作为企业主要指标。在一些行业,工资获准在上下限内浮动。但不几年后,这些改革相继作废。1959年,政府进行工业价格改革。出于行政上的理由,计划价格的调整速度一般都跟不上产品相对成本的转变。为了纾缓企业“苦乐不均”情况,政府需以补贴及调节税/周转税来调节各行业、各企业的利润水平。1959年的改革,目的在于简化这些补贴及税收。1964年,匈牙利首开苏联模式国家的先河,征收资金占用费(相等于资产毛值5%,征收自利润),以提高生产数据的使用效益。同年,再次调整部份工业价格。[1]
  以上是NEM前的一些零星改革。下面,我们从经改各个主要方面探讨自NEM实行以来的情况。
  NEM的总目标是要把企业建立成相对独立自主的商品生产及经营者。并不是要放弃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的发展,政府依旧制订五年及年度计划。但不是以行政办法管理经济,而是转轨到以经济杠杆如价格、税收、信贷来调节企业的经营、财政环境,以达到经济总体发展符合计划目标。

价格改革


  1968年以前,价格由中央主管部门及托拉斯[2]订定。任何争议由国家价格及物资局(下作NMPO)调停。NMPO的主要功能是制订订价准则及监督企业遵守订价规定。
  NEM推行时,原料及主要半成品出厂价中,指令价格占30%,指导价格42%,自由价格28%。加工业出厂价的比重为3%、16%、及78%。零售价格比重为20%、57%、及23%。一般而言,自由价格适用于奢侈品及对生活指数影响较微的货品。[3]
  1970年,工业品出厂价中,仅5%为固定价格,另27%为上限价格,其余为自由价格。照NEM原先计划,到1975,零售价格中应有“50%实行自由价格。后来更改为35-38%。但实际上,要到1978年,才达37%。到1980年,终于达50%。[4]
  苏联模式国家向来以成本为订价基础。关于订价的争议在于怎样把社会总剩余价值分配到各产业部门。意见分为四类:①价值作为订价基础,以劳动成本为上述分配标准;②社会平均价值作为订价基础,以劳动成本加上折旧为分配标准——大部份东欧国家改革前的订价规则最接近这种方法;③生产价格,以劳动成本加上资产总值为分配标准;④双渠道价格(TWO-CHANNEL PRICES),这个方法把第一及第三种方法合并起来。[5]1964年征收资金占用费,精神上是靠向第三种方法,但由于占用费抽取自利润,故没有影响价格形成的计算。NEM的改革从第二种方法转到第四种。
  按双渠道价格的计算方法,按固定资产及流动资金征收的5%资金税(相等于1964年的资金占用费)、8%的工资税、及按工资总额15%计的社会保障金,连同工资、折旧、原料、运输等项目,一并计于成本内。根据这样计算出来的成本,主管部门及托拉斯按产业部门的发展需要,订出不同的资金利润率,然后订定各种指令及指导价格。需要留意,即使在NEM底下,资金在产业部门之间的流通受严格限制,故以订价手段为产业部门提供扩大再生产所需的资金。所以,这些价格有“自筹资金”性质,作为政府调节产业部门比例的杠杆。
  自由价格由企业按市场情况自行决定,但成本的计算,同样以上述方法为准则。
  1972年11月,匈共中委会决议管制不合理利润,由1973年1月1日起实施,藉以控制通胀。该日起,所有自由价格重新受到局部管制。
  自1973年,由于匈牙利所极之依赖的进口原料的国内价格多为指令或指导价,进口补贴负担迅速加重。1974年4月26日,部长会议决定从1975年1月1日起,调整出厂价格,一则以减轻补贴负担,二则以优化资源分配。为减低上调幅度,5%的资金税改为按资产净值,而非毛值计算。为了减低零售价格的升幅,政府调整周转税,希望把升幅控制在3.6%之内(自由价格占3%,指令、指导价格合占0.6%)。
  NEM推行价格改革的原来目的是要使价格迈向价值和把零售价及出厂价挂钩,以优化资源分配。但从以上可见,这些目标都被搁置了。为减低消费物价升幅,零售价与出厂价的调整仍然是分开的。如前所述,指令及指导价格含有“自筹资金”性质,没有使价格与价值挂钩。不过,就1973年重新管制自由价格而言,基于匈牙利高度集约化的工业结构,单纯把价格开放只会为企业带来暴利,对形成竞争性价格不一定能产生作用,故实行这措施有一定合理性。
  自1973-74年首次石油危机,匈牙利国际收支严重恶化,改革压力愈加巨大。1979年7月1日,政府大幅调升粮食、燃料及电力等主要消费品价格,以减轻补贴,局部改善了购销倒挂情况。消费物价因而上升9%。[6]
  1980年1月1日,原料提价30%,能源57%。原料价格自此根据入口价自由浮动,能源价格则维持固定,不定期根据世界市场情况作出修订。同日起,进行第二步价改,调整出厂价格。前面指出,自1973年,自由价格重新受到局部管制。1980年的改革在自由价格实施范围内引入竞争价格。
  受影响企业订价时需遵循两条规定:①产量中有5%或以上外销西方国家者,本销价格订定以外销产品实现的利润率为标准。外销额少于5%的同类企业,受同样规则限制。②本销价不得高出折回科连斯(FORINTS,匈货币)的外销价,并跟随外销价浮动。此外,本销价亦不得高于完税入口价。受以上规定影响的工业品约占总数65%。
  指令及指导价格订价标准一律改为成本加上按固定资产及工资总额计6%的利润。利润率划一化使价格褪去“自筹资金”性质。
  改革进一步扩大自由价格范围。出厂价中,所占百分率现达67%,相对于此前的57%。零售价方面,如前所述,到1980年,50%由市场调节。后来到1985年,再微升至53%。
  同时,为逐步把出厂价和零售价挂钩,及理顺零售比价,政府进一步把周转税简化,但仍与划一化有很大距离。
  开放原料、燃料价格,以及局部开放能源价格,可减轻补贴负担,但却会换来通胀。政府于是把5%的资金税废除,取消11%的工资税(1976年把1968年订定的8%提升为11%,用意在于鼓励企业节约劳动耗费),只保留社会保障金(1976年上调至24%)。[7]
  1980年的改革没有使国内价格真正与国际价格挂钩。原因不单是入口受到限制,也出于企业减少利润微的出口,以避免调低本销价的需要。政府于是在1985年取消以上第一条规定,和对第二条作出修订。此外,还成立一个“价格会所”。企业加入这个“会所”,需符合几个条件:一定外销量、不处于垄断地位等。“会员”在订价方面不再受到任何行政限制。但由于政府又同时通过一些管制商业行为的法例,企业参加“会所”不见拥跃。1986年,“会员”数目只占全部企业1/3,比预期的75%低一大截。[8]
  此外,政府于1985年进一步削减煤、电力能源、运输、及邮务的价格补贴。药物、家用能源、牛奶、乳制品、及公共交通几种消费品的补贴则继续维持。[9]至1986年,匈牙利距一个竞争价格体系还很远。事实上,在内部竞争低(因产业集约程度高)、入口受限制(出于国际收支考虑)、结构失衡、短缺局部持续等情况下,要建立一个这样的体系有很大困难。但1979-80年的改革所创造出的崭新局面,经1985年改革的修订,显然与1968年以前的传统体系不可同日而言。

企业改革


  传统苏联模式下,企业的产、供、销,人、财、物,计划和技术等方面的权限都集中在国家手中,一切经营活动均由国家统一安排。生产根据国家计划指标,作为指令,层层下达。投入物资由行政主管部门供应,享受国家调拨价;产品由商业、物资部门统购包销。职工由国家统一分配,编制和工资由国家决定;企业无权精简员工,或按效益实行奖惩。利润和折旧金全部上缴,资金由国家财政无偿拨款。多余闲置物资或固定资产企业无权决定如何处置。设备更新、技术改造、扩大再生产一概听从行政部门指挥。
  NEM的目标,是要打破这种管得太多、统得过死的情况,把企业建立成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及经营的经济实体。改革内容计有:①政府不再下达指标规定企业的生产及销售计划,改由企业自行订定合同,直接见面,产品自销。②除少数例外情况,投入物资不再由政府调拨,企业需自行订购。③利改税。企业把税后留利拨入不同基金,用途自决。④企业投资权限大幅提高。⑤干部、职工收入与利润挂钩,国家不再制订划一工资。[10]
  NEM推行开始,企业不再上缴利润,改为课税。资金税、工资税、社会保障金、及周转税(限于消费品,由企业或批发单位缴交[11])以前已有。NEM新开产品税和所得税。前者属于一种实证经济学上的地租,用以调节企业的利润水平,税率(可为负数)因企业而异。所得税的课征与各个基金的形成有密切联系。
  根据NEM规定,企业成立三个基金:发展基金、福利基金及后备基金。计算方法如下:从销售收入中扣除原料及运输成本、工资、资金税、工资税、及产品税,得出未扣除折旧的经营利润。按规定公式,企业根据经营利润计算出发展基金及福利基金税前増加额(前者包含折旧金60%)。发展基金课缴60%比例所得税。福利基金课缴40%至70%累进税。两个基金税后总额中抽取10%作为后备基金,以固定资产及流动资金合计15%,加上工资总额8%的总和为上限。
  发展基金用于设备更新、技术改造、扩大再生产、及还贷(即税后还贷),权限完全归企业,但规定不得投资在企业所属产业部门之外(以保障部门比例不偏离国家计划),不得用以收购其他企业或开办新企业。[12]福利基金用于增加工资及发放奖金,使收入与效益挂钩。后备基金为风险保障;另一作用在于减低集团投资需求。[13]企业可把资金从福利基金调剂到发展基金,但不得调转过来。
  如前所述,1975年,5%的资金税按资产净值计,1980年完全取消;1976年,工资税由1968年的8%上调至11%,社会保障金由17%调高至24%,1982年再上调至27%;1980年,工资税被废除。[14]产品税亦于1980年被废除,但在过渡期间,依赖补贴的企业仍获政府照顾。[15]
  1976年1月第五个五年计划开始,所得税按纯利(经营利润减去折旧)划一计算,比例率为36%。企业照旧留用折旧金60%。各个基金的形成不再按规定公式计算,完全由企业自行安排,但增加工资及发放花红要额外课累进税。企业一般从税后利润和折旧提留中拨出15%作为后备基金,还贷后再把余款分配到发展和福利基金。[16]1980年1月,所得税率调升至45%。[17]1985年,又下调为35%;翌年,再次上调至40%。[18]
  1985年,发展基金及福利基金被取消,由统一的鼓励基金(INCENTIVE FUND,另一英译名称为UNIFIED INTERES TFUND[19])代替,用途(投资、分红等)权限完全归企业。基金由纯利扣除所得税、地方税、及重新设立的工资税(1986年为10%)的余款,加上折旧金全部(对照于以前的60%)及出售固定资产的收入(自1985年,企业有权自行出售固定资产,见后)形成。从中,再扣除增加工资及发放奖金、花红的累进税、物业税(3%比例率)、及新开的积累税(1985年比例率为18%,1986年7月调低至15%)。这个新制度开始实行时,各项赋税抽去利润80%,有点类似中国当年利改税竭泽而渔的做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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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NEM预算,各产业部门平均资金利润率应为6.5%,但由于高估了成本,1968年的实际数字达9.94%。[21]企业自留资金远超出预算,导至投资过热。1971年,为压缩投资,政府紧缩信贷。[22]1974年,再通过新法例,加强政府控制企业投资的能力。[23]
  从表4.1可见,1976年企业投资过热的纾缓,仅属昙花一现。1977-78两年,政府需猛压国家投资,方能使总投资控制在合理水平。

表4.1:“社会主义”部门(国营加集体企业)投资,
1971-1980(十亿科连斯)
 企业投资 国家投资总数
 预算实际 预算实际预算 实际
1971-75245-60331.5(34.9%)225-40259.5(11.6%)470-500590.8(21.8%)
19767282.6(14.7%)7569.5( -4.8%)145152.1( 4.8%)
197779101.9(30.0%)9579.6(-16.2%)162-4181.5(11.0%)
197894112.0(19.1%)9684.0(-12.5%)180-2196.0( 8.3%)
括孤中数字为超预算比率
数据来源:夏雅尔,《匈牙利投资体制》(“THE INVESTMENT SYSTEM IN HUNGARY”),载夏雅尔、雷达斯、史云,1981,页87。

  企业投资有三个资金来源。除留利外,还有信贷和国家财政拨款。企业自留资金亦有用于国家投资(见表4.3)。两种投资的区别,在于决策权属谁。1971-77年间,大部份投资已属于企业投资。这可见于表4.2。

表4.2:“社会主义”部门投资,1971-75及1977(%)
 全部投资 工业投资
 1971-51977 1971-51977
企业投资56.156.1 66.865.3
国家投资43.943.9 33.134.7
总数100.0100.0 100.0100.0
数据来源:夏雅尔,1981,页84。

  以资金来源分类,工业投资的情况如下(表4.3)。

表4.3:工业投资资金来源,1976(%)
来源国家投资企业投资 总数
发展基金210 12
发展基金加信贷411 15
发展基金加信贷及财政拨款2654 60
发展基金加财政拨款76 13
 3961 100
*部分以订价优待形式提供[24]
资料来源:同表4.2,页85

  由于1982年前,没有资金市场,政府又不容许商业信用(此一限制后被取消[25]),除信贷外,企业投资仍非常依赖财政拨款。到1985年,总投资中由企业发展基金提供所有资金的百分率从1976年的12%升至20%。[26]1968-70年期间,财政拨款占总投资额40%,1981-84年间,比率下降至21%。[27]1982年开始,联同银行、地方政府机关等,企业可向其他企业及公众发行债券,敞开另一集资门路。[28]
  可以想象,财政拨款及银行贷款的准则以国家订下的投资优先次序为根据。就财政拨款来说,第四个五年计划(1971-75)期间,有三十四类产品获优先对待。[29]第五个五年计划(1976-80)期间,更增加到六十类。[30]直接拨款需经财政部及产业主管部门批准。“价格优待”另再需NMPO批准。[31]银行贷款方面,有二十九类得到优先。[32]批准前要先得到产业主管部门同意;投资效益的考虑排行最后。[33]全部信贷中,五分三涉及事先已获得财政拨款的项目。[34]即使投资完全依靠自留资金,倘涉及额外进口,亦先要得到外贸部批准。[35]
  前面指出(表4.1),七十年代初叶的投资过热一直持续到七十年代下半叶。1980-81年的新一轮改革把5%的资金税及11%的工资税废除,但同时:①把所得税率上调至45%;②在自由价格范围内建立竞争价格体系;③在指令、指导价格范围内把资金利润率从平均15%下调至划一的6%。以上改动使企业利润及自留资金下降。[36]这有利于投资降温。划一资金利润率显示政府减少对产业部门发展比例的干预。这正是1980-81年改革的目标之一。[37]
  政府还提高经济效益在财政拨款及银行信贷的重要性。银行的新规定订明,申请信贷的投资项目,需达一定最低回报率。其中工业及服务业先后为14%及8%。1981年9月1日,投资贷款利率由8-9%上调为9-10%。1985年再调高至13%(扣除通胀为5%)。过期还款需罚息。财政拨款方面,1980年起,只有在有关价格受政府政策影响而偏离世界市场价格,从而影响企业利润的情况下,拨款申请方获考虑。审批以根据竞争价格计算的回报率为标准。再者,拨款由无偿改为有偿贷款,还款期十年。[38]
  1981年底,政府颁布一系列法令,1982年1月1日起实施。[39]该日开始,企业获准把投资分散到其他产业部门,突破以前的限制。[40]这显然是为了使投资的机会成本从低水平(或甚至相等于零)提高,以优化资源分配。
  1982年前,只有国家级机关(一般为产业主管部门)和地方议会有权开办新企业。现在,企业被赋予权力开办所谓附属公司。附属公司可由不同企业联营。跟企业一样,附属公司的经营范围没有限制,甚至可从事外贸。附属公司每年向母企业上缴一定利润,负债最终由母企业承担。
  产业主管部门和地方议会现在可开办小企业(定义为职工在100人以下)。小企业不受一般国营企业所受到的约束、监管及限制。它们虽然名义上属于国营,实际上完全独立经营和自负赢亏。法令明示,国家不会挽救亏蚀的小企业,对小企业会严格执行1970年《企业法》的破产条款。
  及至1983年8月底,小企业和附属公司数目先后为180个及83个。[41]
  综合上述,1980-81年的改革大大提高了企业的相对独立性。现在,产业部门的发展比例基本上已脱离政府的控制。到1985年,国家投资局限于非竞争部门(即指令、指导价格范围以内)的大型项目。[42]但企业仍没有成为真正的独立商品生产及经营实体。这是由于它们仍能通过非经济办法争取税收、补贴等方面的优待。匈牙利经济学界称这种情况为“经济杠杆讨价还价”,以对照于NEM以前的“计划讨价还价”。
  1984年4月,匈共中委会决议1985年进行新一轮改革。这些改革使企业实际上完全独立于开办单位。[43]企业名义上的最高权力机关为企业议会。议会一半或以上成员为职工代表(但由于管理干部可担任职工代表,代表成份一般被厂长/经理操纵,与名义上的工人民主完全是两回事),其余为管理干部代表(厂长/经理可直接委任其中三分一)。议会每年最少召开一次(!),制订企业政策和选举厂长/经理。在这种假工人民主的设计下,议会变成原有厂长/经理的橡皮图章,只在发放职工奖金方面有些少参与。理论上,开办单位有权否决议会的选举结果,有权辞退厂长/经理(按:NEM底下,厂长/经理的任免归开办单位权力范围之内[44])。但政府明确表示希望保留企业原有管理阶层。故此,实际上,企业权力中心现已完全转移到企业干部身上。[45]
  政府对企业的行政干预权,现只剩下监管企业守法。根据1981年底的法令,企业分散投资和改变产品花式品种仍要申报NMPO等机关批准。[46]现在,这项限制被废除。[47]发行债券除对象为公众需先得到财政部批准外,决策权完全归企业所有。企业可向世界银行申请贷款(匈牙利于1982年加入世银及国际货币基金会[48])。如前所述,企业可把固定资产出售。还有权与其他企业合并。
  显然,虽然企业名义上仍属国家所有,但实际产权已全部掌握在厂长/经理和管理干部手中。诚然,企业进行“经济杠杆讨价还价”,给国家保留对企业的影响力。但以上基本情况没有因此而改变。经营环境较佳的企业的情况尤为如此。
  1986年,工业中成立了企业议会的企业占62%,“集体管理”占23%,只有23%维持原状。这些都是财政状况最差的企业。其他部门情况大致相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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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所述给企业“松绑”的发展并非没有反覆。1972年11月,匈共中委会决议对最大五十个企业进行“较紧密的监察”。这是前面《价格改革》一节所述管制暴利的配套措施。但受影响企业因此而受到的掣肘似乎很微。[49]1975年,政府成立一个价格及物资供应部际委员会(下作TATB,委员会匈牙利文简写)。TATB的功能是纠正新体制下的比例失调情况。尽管它有权对企业进行行政干预,它一般运用经济杠杆作为干预手段。[50]
  七十年代中,匈牙利国际收支及进出口比价严重恶化,迫使政府严格限制进口。进口物资供应因而紧张起来,促使政府增加行政干预。1980年,近30%工业生产物资供应受到不同程度或形式的管制。[51]
  1985年4月,政府通过法例,保障国家能够履行经互会贸易合约和照顾国防需要。法例容许政府在指定情况下,倘使不能通过其他方法实现计划目标,有权向企业发出指示。若企业因而蒙受损失,开办单位需作出赔偿。[52]
  大体上,以上反覆没有影响权力及产权向企业转移的发展。事实上,1985年4月的法例显示,经过1980-81年的改革,加上财政拨款占总投资的比率下降,政府已不能再控制国民经济的发展比例。但另方面,真正的市场经济却还没有建立起来。匈牙利经济学家鲍威尔把匈牙利这种情况称为“既非计划经济,亦非市场经济”。[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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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六十年代,匈牙利工人享有选择职业的绝对自由。出于劳工短缺,企业对劳动力需求若渴。第二经济的存在更加深了问题的严重性。[54]
  1968年以前,政府给各种职业类别的工资规定上下限,具体水平由企业作出个别安排。规定工资是为了配套社会积累和消费基金的计划比例。跟所有苏式制度一样,工资增长原先视乎产值而定。后来改以销售、利润等效益指标为根据。
  如前所述,NEM底下,职工及干部收入与利润挂钩。政府规定,企业领导干部收入上下限为底薪75%至180%;中层干部为85%至150%;其他职工为100%至115%。1969年,由于干部收入增长过快,引起职工不满,政府把以上三类幅度的差距缩小。
  1971年,政府为减低工人流动率,规定转换职业必须经由地区议会劳工处转介。同时,企业按它们对国民经济的重要性被划分成三类。第一类招聘录用新职工不受任何限制,劳工处需优先处理它们的招聘要求。第二类只准维持现有编制,填补空缺,不得加开新职位。第三类空缺也不准填补。但被纳入第三类的企业数目很少。
  NEM下,工资以高速率增长。1975年,政府以试点方式实施新管制措施,把企业的权限收回,工资增长视乎企业增值指标或工资发展指标(工资加利润除以平均职工人数)而定。很大程度上,这复辟了NEM前的情况。1976年,这些措施全面推行。
  1985年,政府在约六成企业把所有工资管制废除。政府控制工资增长完全依靠工资税及按工资增长和奖金、花红发放计算的累进税。别于西方国家,匈牙利没有个人入息税(第二经济收入除外),上述两项税种为代替品。这些税项由企业课缴,使它们成为政府对企业进行干预的一个经济杠杆。但就行政干预而言,政府对上述企业不再插手。
  1985年起,企业有权精简员工。1985-88年四年间,受裁员影响的国营企业职工占总数10%。[55]
  1986年,出于经济困难,政府把工资短期冻结,并提高有关税率。冻结工资亦常见于西方国家,故不能视以上为开1985年改革倒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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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国营企业比较,集体企业一般在投资信贷、补贴等方面受国家照顾较少。[56]理论上,集体所有制是国家把个体手工业改造的过渡手段,社员参与以自愿为基础,实行独立核算、自负赢亏的经营。现实上,不仅参与带有强迫性,国家很快便把手工业合作社上收,把它们变成由主管部门统一核算、统负赢亏的“二全民”。
  1982年1月,政府批准成立小集体,社员由十五至一百人。社员少于三十人者,不用选举管理干部。经营范围及产品花式品种不受限制。如何把利润分配给发展用途或按社员参股分红,完全由小集体自行决定。政府表明,小集体出现财政困难,国家不会予以挽救。别于“二全民”,小集体自愿成份很高。综合而论,小集体与理论上的集体所有制颇为相近。1983年8月底,小集体数目为二百零四个。
  以下是1975、1980、及1984三个年份各种经济成份占职工总数及国民收入的比率(表4.4)。

表4.4:各种经济成份比重
 职工数目(%) 占国民收入比率(%)
 19751980 198419751980 1984
国营企业(包括国营农场)70.971.1 69.973.369.8 65.2
集体企业及农业合作社24.925.5 25.917.819.8 20.6
合法私营部门4.25.4 4.21.93.7 5.9
其他———— ——7.06.9 7.5
按:不包括非法私营部门
数据来源:科尔奈,1986,页1692。


体制改革


  本节讨论外贸体制、经济管理体制、工商业结构、及金融体制这几方面的改革。
  1968年以前,匈牙利跟其他苏联模式国家一样实行国家对外贸垄断。[57]生产企业需透过专业外贸公司从事进出口。[58]外贸公司经营方式分两种:作为代理或收取佣金。
  NEM容许部份企业拥有独立外贸权(指对西方国家而言,下同)。一些生产企业获准与外贸公司成立工贸联营公司。其他企业亦可按个别情况申请临时批准进行外贸交易。
  企业进口受到严格管制。NEM取消对企业实行外汇配额。只要企业获得入口许可证,便可向国家银行购买所需外汇,没有数量限制。
  1980年开始,企业可自由选择外贸公司。拥有独立外贸权的企业增加到120个。工贸联营公司数目共70个。[59]
  1986年开始,外贸权全面开放,所有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均可自行从事外贸。但另方面,出于国际收支严重恶化,入口管制十分严厉。[60]西方国家也经常限制进口,所以,以上没有影响国家对外贸的垄断已荡然无存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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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EM的目标在于以经济杠杆代替行政指令,所以,经济管理机关之间的相对地位在NEM实行后有所转变。国家计划办公室(NATIONAL PLANNING OFFICE)及产业主管部门地位有所下降。职能部门(外贸部、财政部及劳动部)和职能机构(国家银行及NMPO)的地位相应提高。
  1980年,政府解散TATB,以新成立的经济委员会代替。[61]经委会与计划办的分工是,后者负责制订计划和把计划与经济杠杆联系起来,前者负责必要时对比例失调情况进行干预。虽然经委会职能与TATB类似,但由于与TATB不同,它完全与产业主管部门脱钩,这有利于从宏观高度处理间题,并能避免与产业主管部门发生行政隶属的利益关系。
  1981年1月,重工、轻工、冶金及工程三个部门合并为统一的工业部门。新部门主管近400个企业,雇员150万,产值近国民收入一半。如前所述,NEM底下,企业从以前的计划讨价还价转到杠杆讨价还价,透过产业主管部门,争取优惠待遇。把三个部门精简为一,有利于减少这种活动。[62]
  NMPO把一度局部下放给产业主管部门的权力收回。这些权力涉及价格管制、短缺物资供应、特别赋税及补贴。政府进一步赋予NMPO新权力,包括批准企业分散经营(这点前面已论及);就减低乃至打破垄断提出建议;从产业主管部门接管经营短缺物资的企业等。
  产业主管部门不再介入企业间的纠纷,改由非官方的匈牙利商会根据《企业法》调停。
  以上1980年及1981年的改革一定程度上把企业与主管部门的行政隶属关系切断,有利于减少杠杆讨价还价,把企业推向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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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前所述,匈牙利工、商业集约化程度非常高。这有利于指令经济的实施。本来,NEM目标之一是拉近价格与价值差距。高程度的集约化显然不利于形成竞争性价格。但奇怪的是,NEM把集约化问题按下。七十年代,集约化过程更有了进一步发展。例如,工业1970年有812间国营企业及821个集体企业,到1980年,减为699个国营企业及611个集体企业。[63]七十年代末,工业有23个托拉斯(其中21个为横向合并体),由350个企业组成,约占工业全部企业半数。[64]
  1980年中至1981年初,政府把四个托拉斯解散,两个大企业被化解为多个小企业。另外几个大企业也把一些部门变成独立企业。以上一共形成七十多个新企业。[65]到1985年,被解散的托拉斯达15个,共化为150个新企业。[66]
  政府把产业结构非集约化,及1981年底批准成立小企业,显然都是为了配套1980年的价格改革。匈牙利大部份托拉斯是为了行政原因组成,没有规模经济效益。所以,非集约化没有经济反效果。
  还有一点值得留意,托拉斯及大企业与主管部门讨价还价的实力,远比规模较小的企业为强。非集约化对于把企业推向市场起到正面作用。诚如科尔奈所认为:“硬预算约束在小企业实现的机会较大。”[67]匈牙利经济学家的调查证实了这点。[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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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7年前,匈牙利实行“单一银行”制度。国家银行同时负起中央银行及唯一的商业银行的功能。国际收支、信贷等业务均由国家银行一手包办。[69]除国家银行外,还有几间专业银行如外贸银行和国家储蓄银行。前者业务主要为给与外国进行合作投资的匈牙利企业提供外汇融资。[70]后者拥有零售银行业务专利权。
  1987年1月,国家银行正式成为中央银行。政府另外成立五间股份制商业银行(股份由企业和各级政府机关持有)。利率归商业银行决定。[71]商业银行资金来源基本上只有两个:中央银行(主要)和企业存款(次要)。这出于两个因素:①资金市场和同业拆借市场未发育;②国家储蓄银行对零售银行业务的专利到1989年才打破。
  改革银行制度有利于把企业预算约束硬化。企业税担沉重[72],信贷重要性增加,这有助于上述发展。
  1982年开始,企业、银行、国家及地方机关获准公开(包括向企业和公散)发行债券。[73]1987年,企业获准发放商业信用。但债券市场发展并不发达。1986年5月,公众持有债券(以面值计,下同),仅为储蓄存款2%;企业和社会集团手上债券为银行投资贷款余额9.7%。[74]债券市场不发达,除出于本身发展未成熟外,还有其他因素。首先,匈牙利政府一向以来都容许公众购买贵金属和兴建私房。[75]1986年,私房占总数约八成。[76]其次,第二经济和不合法的私人信贷[77]发展篷勃。以上消化了大量民间资金。
  1986年,政府批准成立股份公司和向公众发行股票。柜台交易同时展开。1989年1月,股票交易所成立,每周开市三天,40种股票和400种债券进行柜台交易。1990年6月21日,交易所改为每周开市五天,IBUSZ旅行社成为首间挂牌买卖公司(同日更一并在维也纳上市)。[78]

农业改革


  匈牙利农业取得不少成就。[79]农产品占可兑换货币出口四分一到三分一之间。[80]
  1949年,政府推行第一波集体化运动,强迫农民参加合作社。合作社和国营农场经营方式相似,政府下达强制性的低价派购任务和各种指针。合作社不得从事非农业生产。[81]虽然社员可经营自留地和从事家庭副业,但自留畜数目受严格限制。[82]合作社与国营农场的主要分别在于管理干部经由选举产生。但选举一般受国家操纵。[83]
  1949年后,沿袭经典斯大林模式,匈牙利农业投资占总投资百分率骤降,从1947-49年的17.1%跌至1950年的9.8%及1951年的10.6%。[84]
  集体化运动使大量农民流失,生产效率下降,农业年增长仅得2.4%。
  1953年,总理纳吉实行“新路向”。合作社变为自愿参加;自留地面积扩大;派购额减低;农产品提价;农业投入标増。
  1956年10月30日,纳吉政府废除强制性派购,以合同定购(按固定或指导价格)和议价收购(根据自由市场价格)代替。定购用于谷物、牲畜等重要农产品;收购用于其他产品。完成订购、收购后,其余产品由合作社自销。[85]合作社对利润(主要来自自销产品)的权限有所扩大,并获准进行内部承包。[86]十月事变后,卡达尔政府取代纳吉政府,但维持以上各项改革措施。[87]尽管如此,社员人口从1956年的309,000人下降至1957年的154,000人。
  1959年,政府推行第二波集体化运动。社员土地转为集体所有,除向合作社收回地租作补偿外,社员子女还保留土地的继承权。倘若子女不愿意参加合作社,需把土地售予后者。[88]政府重新提高于1956年回降的农业投入,改善合同定购条件及放宽对合作社发放信贷。1961年,集体化运动完成,社员从1956年的140,505人标升至该年的1,114,060人。
  农业结构及生产1965年情况如下(表4.5):

表4.5:农业结构
 占耕地面积(%)占生产总值(%)
国营农场1615
合作社7769
自留地及私营农场716

按:以上数字不能反映生产效率的差别。这是因为各种经济成份有不同分工。一般而言,国营农场及合作社专门种植运用大规模生产但价钱低的农作物。
数据来源:马里斯,1983,页334。  

  早年,国家把农产品价格订于低水平,实行工农价格剪刀差。1953年,纳吉调高农产品价格,但价格仍仅维持在以收抵支水平;农业进行扩大再生产,完全依靠国家投入。1966年,政府再把小麦及牲畜的收购价上调9-10%;但仍没有扭转以上情况。
  跟中国的改革历程一样,匈牙利很多改革先从农业着手,后再推广到工商业。1965年,政府废除给国营农场及合作社下达计划指标(粮产除外)。1967年,政府减免合作社贷款余额六成。[89]合作社的监管有所放松。政府把社员工资及退休金的决策权限局部下放给合作社,容许合作社精简不参与集体经营的社员。政府更全面修订对自留地的态度。以前就自留畜数目,以及关于社员购买农具自用和申请信贷的限制,全部废除。[90]合作社对社员经营自留地提供多方面协助,如物资供应、运输、销售等。合作社和自留地渐渐形成分工,前者集中于适宜大规模生产的粮及饲料,后者以肉类、蔬果等较适合小规模及劳动密集型生产的产品为主。[91]
  NEM把农业改革再推前。和工商企业一样,国营农场及合作社成立发展基金、福利基金及后备基金。国营农场和合作社有多个销售渠道供它们选择:它们可以继续与商业部和物资部签订定购合同,可与食品加工企业直接见面,或把产品在自由市场出售。以前,国营农场和合作社出口只收回较低的本销价,现在改为收取出口价。一些国营农场和合作社获得对西方出口的独立外贸权。
  合作社不用缴纳所得税,但需缴纳入息税(按社员人均收入和工资增长率计算)。工资总额不受管制。政府开征差别地税(即级差地租),作用在于避免出现“苦乐不均”情况。国营农场和合作社不用缴纳资产税和工资税。这是为了维持收购价在低水平,以减轻购销价倒挂所带来的补贴负担。
  前面指出,1980-81年,为提高企业独立性,政府改组工商业管理架构,这其实有先例可援。1968年,粮食部和农业部合并为统一的农业及粮食供应部。
  1968年,国营农场和合作社可把生产和经营范围扩展到农业以外,如食品工业、轻工业、建筑业、饮食业、零件制造业、运输业等工商业领域。[92](按:这些企业大致相等于中国的乡镇企业,故为方便起见,下面姑且称之为乡镇企业。)这比政府容许工商业分散投资先行超过十年。乡镇企业职工为一殷工人,而非合作社社员或国营农场职工。[93]应该留意,跟中国不同,匈牙利劳工短缺,农村没有过剩人口,故成立乡镇企业不是为了解决就业。
  NEM下,自留地和私营农场的经营不仅比以前为宽松,政府更进一步予以鼓励。饲料、化肥、及农药现设零售,社员不用再依靠合作社供应。市场开始供应小型农具和机械。
  农产品价格偏低,对自留资金的形成起着制约作用。[94]尽管如此,NEM推行后,自留资金在农业投资中占有一个愈趋重要的地位。[95]1968-70三年间,农业投资出现过热(主要在基础建设)。因此,政府于1971年收紧国家投资,列明国家投入各个项目的优先次序。
  1974年,政府规定经由合作拄出售的自留地产品。计算在合作社増值额内。[96]由于合作社干部收入与増值额挂钩,这有利于促进合作社与自留地的合作。再者,自留畜经由合作社或其他国家军位出售,社员所付出的饲养劳动,包括在退休金和社会保障金的计算之内。[97]
  1977年1月,合作社获准把不适宜从事大规模耕作的土地出售给社员。价钱为市值50%,可分十年还款。社员买地数量以自留地面积为上限。
  政府扶持小规模农业的政策,是匈牙利农业成功的一个因素。1978年,自留地产品商品率约50%。[98]七十年代末,一些农产品如蔬果、肉类的市场供应,有五至六成依赖小型耕作。[99]以下是各种经济成份在不同年份占农业总产值的比重(表4.6)。

表4.6:农业各种经济成份比重
部门占农业总产值比率
 19661975 19801984
国营农场16.418.0 16.815.3
合作社48.450.5 50.451.1
自留地23.719.0 18.518.4
私营农场和副业11.512.5 14.515.2

*副业指非农民在家居后园从事的农业生产活动。据达多斯报道[100],有半数非农民家庭从事副业生产(1975年数字)。
资料来源:科尔奈,1986,页1701

  1979年,政府把管制合作社和国营农场的经济杠杆划一,更加缩减两者间名义上的分别。[101]
  1983年,政府批准“工业型生产系统”[102]出售农业机械及零件,打破国家对农具供应的垄断。[103]1984年,政府批准合作社向公众发行债券。跟集体企业一样,农业合作社现在可以成立附属公司。合作社股权可售予社员,与小集体看齐。[104]
  1985年,跟工商企业一样,国营农场和合作社废除发展基金和福利基金,设立鼓励基金。使用规定大致相若。[105]
  前面指出,自1968年,乡镇企业迅速兴起。七十年代期间,其产值以不变价格计翻了一番,年均增长率达8.5%。[106]1980年。乡镇企业产值占食品工业总产值14%。[107]1968、1977、1982三年,国营农场和合作社纯销售收入中,“非基本活动”顺序占22.2%、35.6%及47%。1983年,乡镇企业先后占国营农场和合作社利润47%及44%。[108]

第二经济


  第一经济指国营企业、国营农场、农业合作社、集体企业、及其他官方和半官方单位所进行的经济活动。第二经济包括合法私营部门和非法私营部门。很多非法私营部门活动往往得到政府默许。[109]
  对照于大部份其他苏联模式国家,匈牙利一向对第二经济采取较为宽松及扶持的态度。例如,自1968年,政府容许第一经济职工在合法私营部门兼职。[110]以下是合法私营部门的情况(表4.7)。

表4.7:合法私营部门人数(千人)
 19531955 19661975 19801984
1.工匠/手工业51.597.6 71.357.463.7 76.1
2.手工业雇员及学徒4.016.0 26.719.720.1 26.9
3.商人3.09.0 8.510.812.0 22.4
4.商人雇员——1.0 1.53.48.2 28.5
5.GMK*全职成员及雇工———— —————— 11.0
6.总数58.5123.6 108.091.3104.0 164.9
*见后      

按:(A)以上只包括全职人数。1984年注册兼职工匠47,200人;GMK兼职成员及雇工31,500人;
(B)据达多斯指出[111],1981年合法私营部门人数为245,000人(占全国职工人数3.8%),相信包括全职及兼职在内;
(C)商人大多从事建筑、零售、饮食等行业。[112]
数据来源:科尔奈,1986,页1705。

  非法私营部门[113]活动包括:维修服务;专业知识及技术的提供(如星期天工程师);私人买卖房屋地产[114];地下工商业;私人借贷;第一经济职工利用企业物资、工具提供私人服务等。[115]
  以上很多活动是由于传统斯大林式模式兼顾不及,因应环境滋生出来的,对国民经济有正面作用。1981年,匈牙利政府决定把其中大部份合法化,一则作为鼓励小型经济单位的设立(见前),帮助提高市场竞争,二则为把这些活动纳入税网。1981年底,政府颁布法例,容许民间成立多种经营形式,1982年1月生效。除保险、银行、房地产、外贸、及矿业外,经营范围不受限制。[116]以下介绍其中最主要的几种形式。
  (一)民事法合伙经营(匈文简作PJT)。合伙人数最少两人,但不设上限。[117]法人团体亦可成为合伙人。一般来说,PJT多为专业人士(计算机人员、设计师等)的组合。但亦有少数PJT从事工商业。除合伙人外,PJT还可雇工。出于税务原因,很多PJT成立后不久便改为GMK或小集体。[118]
  (二)生意合伙经营(匈文简作GMK)。由两人至三十人开办。合伙人必须为自然人,必需参与经营。很多GMK跟PJT类似,都是由专业人士成立。但亦有不少从事工业生产(以1983年8月的数字计,约占31%)。这类GMK大多由工程师、技术工人及工匠开办。和PJT一样,GMK可雇工。
  很多PJT及GMK合伙人只属兼职,仍保留第一经济的工作。例如,1983年,GMK合伙人中仅四分一属全职。保留第一经济的工作的原因不外几个:①生活及社会福利保障;②通过第一经济建立业务关系网络;③方便盗窃或私自挪用国家物资、生产工具,用于第二经济。其中以后两个因素尤为重要。此所以虽然第二经济平均工资(1979年时率为100科连斯)高出第一经济超过五倍(19科连斯)[119],很少人愿意放弃钻国家空子的机会而辞去第一经济的工作。
  (三)企业生意合伙经营(匈文简作VGMK)。[120]这是一种由两人至三十人成立的拥有法人地位的经营形式。成员需为国营企业在职或退休职工。成立需经企业主管批准。VGMK一般与所属或其他企业签订生产或服务合同。所需工具由所属企业有偿提供。经营活动在工余时间进行。利润归成员,负债额以VGMK的收入为上限,超出部份由所属企业承担。企业成立VGMK的数目不设上限,一些企业有上百个。厂长一般以成立VGMK作为减低职工(尤以技术工人)流动率及走工资总额限制[121]法律罅的办法。1983年初,全国第一经济7,000个单位中1,250个成立了VGMK。1,600个国营和集体工业企业中,有VGMK成立的占439个。1983年8月,全国VGMK总数7,533个,涉及人员75,271人。1984年,增至17,337个。[122]
  (四)租赁制。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可把部份经营出租。承租方式有个人承租(必须为企业职工)和法人团体承租(由不少于五个非职工组成)。租赁期以五年为限。[123]自1982年,政府以招标方式把一些餐馆、商店、杂货店等出租。承租方可为个人或企业(PJT)。[124]1981年底,首批招标出租的1,868间餐馆及1,630间商店中,成功出租的先后占63.4%及28.3%。[125]反应欠理想是出于标底订得过高。1984年,出租经营的餐馆和商店顺序只占总数37%及11%。[126]
  1982年1月,政府放宽对手工业经营的限制。任何人超过十八岁,只要拥有所需资历(专业训练或有关经验),均可申请执业牌照,地区议会(发照机关)不得拒绝。以往有关执业地区、接受第一经济生产或服务订单等各种限制[127],一律废除。私营工场雇工人数上限最初订为九人(其中家庭成员占六人),后加至十三人(非家庭成员由三人增至七人)。[128]就经营范围,套用1983年5月5日《经济学周报》(FIGYELO)的提法,以前的情况为“凡是不明文容许的就禁制”,现在为“凡是不明文禁制的就容许”。[129]
  据统计,到1983年8月31日止,PJT、GMK、VGMK等全职及兼职成员、雇工约124,000人,占全国职工总数不足2%[130],大约相等于当时注册全职及兼职工匠人数。
  值得留意的是,以上各类第二经济活动中,只有PJT及GMK跟私营工场一样,属于正式的私营资本主义活动,牵涉私人拥有生产资料。全部PJT和GMK当中,从事工业及建材生产先后占27%及14%。[131]这类经营涉及资金投入。其余由专业人士组成的顾问公司及服务性质的组合一般只需要人力资源投入。
  跟其他苏联模式国家的情况一样,匈牙利私营企业家收入居于社会最高水平。以往,出于担心政策会变,他们大多把丰厚的利润和收入用于奢侈消费[132],进行资本积累的比例不高。有鉴于此,政府特别立例容许PJT和GMK设立免税的发展基金,鼓励第二经济进行扩大再生产。[133]
  虽经政府1981年底立例鼓吹,很多人仍然不愿意从“地下”走上“地面”,避免缴纳颇为苛刻的赋税。[134]假设兼职人员为全职人数1.4倍[135],1984年,合法私营部门人数仍低于400,000,约占全国雇工人数6%。如上文所述,东欧劳工短缺对民营经济的发展有制约作用。但把非法私营部门计算在内,第二经济的规模便使人另眼相看(表4.8)。

表4.8:第二经济相对规模
 第一经济(%)第二经济(%)
1.总劳动时间分配(1984年)67.033.0
2.住宅兴建比例(按1984年住宅数目计)44.5 55.5
3.维修服务比例(1985)13.087.0
数据来源:科尔奈,1986,页1707。

  前面《企业改革》一节指出,1982年批准成立的小集体乃名符其实的集体所有制。勒基[136]把它们与PJT和GMK相提并论,一律视为属于西方资本主义性质的企业(界定标准包括不受国家控制)。所以,虽然这类企业被归纳于第一经济,它们实际上有一只脚踏在第二经济范围内。
  匈牙利第二经济中有一种鲜见于其他苏联模式国家的活动(波兰亦有这种活动)——私房出租(按:如前所述,匈牙利大部份房屋由私人拥有)。不少人把渡假屋长期出租。[137]
  概括而论,科尔奈认为,非法私营部门产值约相等于本地生产总值20%。[138]
  斯大林模式国家对第二经济活动大都采取排斥态度。政府不仅以苛税对待和设置多种经营限制,把它们规限在琐碎的小商贩、小服务范围内,更刻意把第二经济与第一经济割裂开。这种情况在匈牙利亦有出现。例如,私营部门在生产数据及信贷供应方面,都面对很多困难。[139]尤其是后者,国家银行一般都拒绝贷款给私营部门,导至地下信贷渠道的出现。
  但相对而言,匈牙利对第二经济可算是有加以扶持的。前面指出,农业合作社对自留地加以充份照顾,NEM广开农业生产数据的供应渠道。一般而言,PJT及GMK的资金都要由合伙人自己筹集。但有些个别情况,如专利发明品的生产,银行或一些专设的基金都乐于以参股方式提供资金。[140]如前所述,1982年起,手工业与第一经济的联系大为改善。据勒基调查所得,很多手工业者不愿意成立GMK的原因之一,是他们安于为大企业工作。[141]PJT及GMK中有41%从事工业生产(尽管规模不能与国营企业相比),加上小集体的成立,这一定程度上打破了第二经济被局限于小商贩、小服务范围的局面。

外国投资


  别于中国,匈牙利没有人口过剩问题。它不急于引进外资作为解决就业的一个途径。所以,夕阳工业及低技术、劳动密集型的外国投资,匈牙利一概谢绝。如前指出,六十年代中叶,匈牙利由粗放发展转到集约发展。除直接进口高科技生产数据外,匈外合作是引进高技术的另一个门路。
  直到最近,匈牙利没有外商独资企业。1977年,政府通过法例给予匈外合资企业更大自由及优惠,容许外商在合资商业企业占多数股权。[142]尽管如此,匈外合资数量仍微不足道。[143]
  匈牙利引进外资的主要形式是匈外合作。合作方式有几种,主要为:①外商提供专有技术或工业产权、设备、零配部件等,匈方以产品返销作补偿(相等于中国的补偿贸易);②合作生产:每方各自进行指定零配部件生产,由一方或双方进行最后加工及销售。[144]
  所有拥有外贸权的企业均可主动寻求外商合作。合作项目集中在工程业,占总数76.3%(1976年数字)。按可兑换货币出口总额计,合作企业出口仅占3-4%。按工程业出口计,估计约占25-30%。外商中西德占一半,奥地利约一成,其余国家的比重都很低。
  总括而言,变局发生前,外资在匈牙利的介入微乎其微。




[1] 以上见夏雅尔,《匈牙利工业价格》上篇,载《苏维埃研究》,第28卷第2期(1976年4月),页193-194。以下数据,除特别注明外,出处相同。

[2] 1963年的托拉斯运动使匈牙利工商业变成高度集约化。见科尔奈,1986,页1698-99。

[3] 根据马勒,这三类再细分为六种:固定价、最高限价、最低限价、上下限浮动价、导向价、及自由价。(马勒,同,页168)

[4] 彼·巴拉沙(BELA BALASSA),《改革匈牙利的新经济机制》(“REFORMING THE NEW ECONOMIC MECHANISM IN HUNGARY”),载《比较经济学期刊》,第7期(1983),页259-260。

[5] 夏雅尔,1976b,页363。以下有关资料,除特别注明外,出处相同。就中国经济学者的有关争论,见《经济学研究》、《经济学动态》编辑部(编),《建国以来政治经济学重要问题争论》(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1)。

[6] 马勒,同,页196;夏雅尔,《匈牙利体制改革的开始》(“THE BEGINNINGS OF INSTITUTIONAL REFORM IN HUNGARY”),载《苏维埃研究》,第35卷第3期(1983年7月),页317。

[7] 以上见夏雅尔及温里斯,同,页508;巴拉沙,同,页225-260;夏雅尔,1983,页317-318;恩·亚当(JAN ADAM)。《匈牙利八十年代的经济改革》(“THE HUNGARIAN ECONOMIC REFORM OF THE 1980’S”),载《苏维埃研究》,第39卷第4期(1987年10月),页618-620;夏雅尔、雷达斯、史云,同,页21及67。

[8] 以上数据见亚当,同。

[9] 史云,《八十年代初的匈牙利农业:紧缩后改革》(“HUNGARIAN AGRICULTURE IN THE EARLY 1980’S:RETRENCHMENT FOLLOWED BY REFORMM),载《苏维埃研究》,第39卷第1期(1987年1月),页24。

[10] 夏雅尔,1976及1983;里切(X.RICHET),《匈牙利计划模式是否存在?》(“IS THERE AN HUNGARIAN MODEL OF PLANNING?”),载夏雅尔、雷达斯、史云,同,页25-27:米·马里斯(M.MARRESE),《匈牙利工资管制的演变》(“THE EWOLUTION OF WAGE REGULATION IN HUN-GARY”),载夏雅尔、雷达斯、史云,同,页54-80;谭·鲍威尔(TAMAS BAUER),《匈牙利新经济机制下企业的矛盾位置》(“THE CONTRADICTORY POSITION OF THE ENTERPRISE UNDER THE NEW HUNGARIANE CONOMIC MECHANISM”),载《东欧经济学》(EASTERNE UROPEAN ECONOMICS),第15卷第1期(1976)。以下资料,除特别注明外。出处相同。

[11] 马勒,同,页178。

[12] 马里斯,1981,页77。

[13] 马·达多斯(M.TARDOS),《货币的角色:匈牙利国家与企业之间的关系》(“THE ROLE OF MONEY:ECONOMIC RELATIONS BETWEEN THE STATE AND THE ENTERPRISES IN HUNGARY”),载ACTA OECONOMICA,第25卷第1-2期(1980),页24。

[14] 这些改动的用意显然在于节约劳动力。

[15] 巴拉沙,同,页255。

[16] 鲍威尔,1976,页6;夏雅尔及温里斯,同,页508;马里斯,1981,页67-68。

[17] 夏雅尔及温里斯,同;夏雅尔、雷达斯、史云,同,页21。

[18] 亚当,同,页614。

[19] 史云,1987,页53。

[20] 以上数据见亚当,同,页614-615及621。

[21] 夏雅尔,1976b,页567。

[22] 夏雅尔、雷达斯、史云,同,页15。

[23] 同上注。

[24] 马里斯,1981,页90。

[25] 科尔奈,1986,页1712。

[26] 同上注,页1696。

[27] 同注25,页1711。

[28] 史云,1987,页29。

[29] 马里斯,1981,页100。

[30] 夏雅尔,1981,页90。

[31] 同上注。

[32] 巴拉沙,同,页267。

[33] 同注丸。

[34] 同注52。

[35] 同注30。

[36] 马里斯,1981,页100。

[37] 巴拉沙,同,页269-270所引财政部长的说话。

[38] 以上数据见马里斯,1981,页100;巴拉沙,同,页268-269;科尔奈,1986,页1712。

[39] 以下资料,除特别注明外,见夏雅尔,1985,页325-327;科尔奈,《对匈牙利经济改革现状及前景的评价》(“COMMENTS ON THE PRESENT STATE & THEPROSPECTS OF THE HUNGARIAN ECONOMIC REFORM”),载《比较经济学期刊》,第7期(1983),页235;达多斯,《匈牙利小企业愈加重要的角色及所受到的矛盾对待》(“THE INCREASING ROLE AND AMBIVALENT RECEPTION OF SMALL ENTERPRISES IN HUNGARY”),载《比较经济学期刊》,第7期(1985),页283。

[40] 巴拉沙,同,页273。

[41] 勒基(T.LAKY),《匈牙利小企业:神话与现实》(“SMALL ENTERPRISES IN HUNGARY:MYTH AND REALITY”),载ACTAO ECONOMICA,第32卷第1-2期(1984),页43。

[42] 亚当,同,页621。

[43] 以下资料,除特别注明外,见亚当,同,页612-614及621。

[44] 夏雅尔、雷达斯、史云,同,页32。

[45] 议会制度其实只适用于大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集体企业实行另一种“集体管理”制度。就与政府的关系而言,两种制度大同小异,故本义把“集体管理”省略。

[46] 夏雅尔,1983,页321。

[47] 史云,1987,页34。

[48] 史云,《匈牙利社会主义工程陷于危机》(“HUNGARY’S SOCIALIST PROJECT IN CRISIS”),载《新左翼评论》174期(1989),页13。

[49] 夏雅尔,1976b,页374。

[50] 同上注。页389,注124。

[51] 夏雅尔,1983,页318及史云,1987,页34。

[52] 亚当,同,页611;史云,1987,页34;史云,1989,页14。

[53] 鲍威尔,《匈牙利模式》(“THE HUNGARIAN ALTERNAT-IVE TO SOVIET-TYPE PLANNING”),载《比较经济学期刊》,第7期(1985),页310。

[54] 以下资料见马里斯,1981;基巴及格拉西(P.GALASI),《匈牙利自1968年的劳动市场》(“THE LABOUR MARKET IN HUNGARY SINCE 1968”),载夏雅尔、雷达斯、史云,同;亚当,同。

[55] 以上见史云,1989,页13;《世界马克思主义评论》(WORLD MARXIST REVIEW,此为多个国家执政共产党的合刊,现已停刊),1989年3月号。

[56] 以下资料,见科尔奈,1986,页1703-4;达多斯,1985,页284;夏雅尔,1985,页326;史达克(D.STARK),《企业的微观政治及改革的宏观政治:匈牙利企业车间讨价还价的新形式》(“THE MICROPOLITICS OF THE FIRM AND THE MACROPOLITICES OF REFORM:NEW FORMS OF WORKPLACE BARGAINING IN HUNGARIAN ENTERPRISES”)载《世界体制中国家与市场的对抗》(STATE VS MARKET IN THE WORLD SYSTEM)(加里福尼亚,1985),页257;勒基,同,页43。

[57] 以下资料,除特别注明外,见马勒,同。

[58] 亚当,同,页622。

[59] 巴拉沙,同,页273。

[60] 同注58。

[61] 以下资料,除特别注明外,见夏雅尔,1983,页320-321。

[62] 对照下,中国至今仍设有航空航天工业部、机械电子工业部、冶金工业部、纺织工业部、建筑材料工业部等。

[63] 夏雅尔,1985,页328,注8。

[64] 同上注,页322-323。

[65] 同注63,页324。

[66] 亚当,同,页622-623。

[67] 科尔奈,1983,页235。

[68] 科尔奈,1986,页1699。

[69] 马勒,同,页163。

[70] 同上注。

[71] 以上数据见亚当,同,页620;科尔奈,1986,页1711-12;《经济学人》,1990年10月20日号,页96。

[72] 1985年,企业纯收入中国家财政占85%,企业仅占15%。见科洛斯史斯格拿(K.FALUS-SZIKRA),《匈牙利第一及第二经济工资及收入的差距》(“WAGE AND INCOME DISPARITIES BETWEEN THE FIRST AND THE SECOND ECONOMIES IN HUNGARY”)。载ACTA OECONOMICA,第36卷第1-2期(1986),页99。

[73] 史云,1987,页29。

[74] 科尔奈,1986,页1712,表7。

[75] 同上注,页1713。

[76] 同注74,页1708。

[77] 达多斯,1983,页279。

[78] 史云,1989,页13;《南华早报》,1990年6月23日。

[79] 马里斯,1985,页331-332;撤・沙基(CSABA CSAKI),《匈牙利农业结构及管理》(“ECONOMIC MANAGEMENT AND ORGANIZATION OF HUNGARIAN AGRICULTURE“)。载《比较经济学期刊》第7期(1983),页318-9。

[80] 史云,1987,页27。

[81] 马里斯,1983,页333。

[82] 科尔奈,1986,页1702。

[83] 同上注,页1701。

[84] 马里斯,1983,页334,表1。以下资料,除特别注明外,见同。

[85] 同注82。

[86] 同注82。

[87] 史云,《1967年以来匈牙利农业体制的演变》(“THE EVOLUTION OF HUNGARY'S AGRICULTURAL SYSTEM SINCE 1967”),载夏雅尔、雷达斯、史云,同,页248,注1。

[88] 沙基,同,页320-321o

[89] 史云,1981,页233。

[90] 同注82。

[91] 同注82。

[92] 史云,1987,页28;科尔奈,1986,页1702。

[93] 沙基,同,页320。

[94] 史云,1981,页235。

[95] 同上注,页233。

[96] 同注94,页245。

[97] 史云,1987,页28。

[98] 同上注,页31。

[99] 沙基,同,页325。

[100] 达多斯,1983,页278。

[101] 史云,1987,页29。

[102] 这些是由国营农场和合作社合办的组织。主要功用为提供技术咨询及生产服务。详见史云,1981,页236-240。

[103] 同注101。

[104] 同注101,页32。

[105] 同注101,页33。

[106] 同注99。

[107] 同注99。

[108] 史云,1987,页30。根据科尔奈(1986,页1702)引用的另一个数据来源,合作社1984年总产值中有34%来自乡镇企业。

[109] 以上定义大致依循匈牙利研究第二经济的首席权威基巴的界定方法。见第三章,注1。

[110] 科尔奈,1986,页1705。

[111] 达多斯,1983,页279。

[112] 科尔奈,1986,页1704。

[113] 非法私营部门活动与黑市外汇、回扣等非生产性违法活动是分开的。一些中国经济学者把二者一并归纳在“地下经济”范畴。

[114] 自1968年,匈牙利容许私人拥有房地产。此后,私人建屋逐渐成为主导。以1979年为例,新落成住宅中42%属于私房。1984年比率上升至85.7%。1980年全部房屋中71.4%为私房。(以上见科尔奈,1986,页1708)虽然政府容许私人建屋,对于房地产买卖则严加管制。(同,页1713)文中所指是为逃避苛税的非法私人买卖。

[115] 达多斯,1983,页279。按:盗窃国家物资、贪污等不属于经济范畴之内的活动不包括在内。

[116] 勒基,同。以下数据,除特别注明外,出处相同。

[117] 达多斯(1983,页284)说上限人数为三十人。相信这是与下述关于GMK的规定发生混淆。

[118] 如前所述,自1982年,国家批准、鼓励成立小集体企业。

[119] 马里斯,1981,页58。

[120] 除勒基,同,外,另见史达克,同。

[121] 如前所述,1985年前政府仍对全部企业实行工资管制。由于过时「津贴」包括在工资总额内,成立VGMK与本企业签订合同,不外是把实际上属于「津贴」的工资变为开支。

[122] 科尔奈,1986,页1709。

[123] 达多斯,1983,页283及285-6。

[124] 史达克,同,页257。

[125] 科尔奈,1983,页240。

[126] 同注122。

[127] 详见达多斯,1985,页281及285。

[128] 以上见达多斯,1983,页284-5;勒基,同,页48。

[129] 同注124。

[130] 勒基,同,页43,表1。

[131] 勒基,同,页57。

[132] 例如,不少人拥有渡假屋、游艇等。私家车数目从1966年到1984年激増13.7倍。(科尔奈,1986,页1708)八十年代初,三分一客量运输依靠私家车。(科尔奈,1983,页238)

[133] 勒基,同,页46。

[134] 即使办理注册,中国亦出现名为集体,实乃私营的情况。

[135] 这数字按表4.7综合达多斯和科尔奈的数字计算出来。

[136] 勒基,同,页44。

[137] 科尔奈,1986,页1708。

[138] 同上注,页1709。

[139] 同注137,页1705;达多斯,1983,页281。

[140] 勒基,同,页57。

[141] 勒基,同,页48。

[142] 雷达斯,《匈牙利与西方的工业合作》(“INDUSTRIAL CO-OPERATION BETWEEN HUNGARY AND THE WEST“),载夏雅尔、雷达斯,史云,同,页114。

[143] 同上注,页110。

[144] 同注142,页110及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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