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马克思主义文库 -> 参考图书·阶级斗争文献 -> “红”色的转折——苏联东欧变局(刘荣锦,1992)

十五、干部私有化



  如前所述,匈牙利人均硬貨幣負債比波蘭高出近一倍。但由於波蘭外貿占國民生產比率低,它的償債率為全東歐之冠。1980年達99%。之後最“低”回落到1983年的68%和1984年的70%。但1985年竟突破100%,企於令人觸目驚心的109%。
  為勢所迫,政府沒有選擇餘地。規模龐大的黑市勞務出口和民間透過這個途徑賺取的黑市硬貨幣收入得到政府默許。私營部門(包括合法和非法)在政府放鬆管制下發展一日千里。
  兩種流通貨幣並存顯示波蘭統治階級對國民經濟已完全失去控制。整個社會陷於分崩離析狀態。舊有的統治形態和機制自然而然的腐爛起來。各級大小官僚幹部紛紛醉心於借助私營部門的蓬勃發展發財。貪污、官商、官倒、官商勾結、化公為私等現象滲透到國民經濟每一個角落。
  自然,以上各類活動沒有詳細統計數字。筆者只能根據所掌握到的一些零碎材料作出簡單論述。
  前面指出,1982~83年,政府通過法例容許成立合資公司,合資者可包括國營和私營企業。按理,國營企業或國家單位出資,股份應全部歸企業或單位名下。但實際上,合資公司每每把部份股份轉到企業/單位幹部私人名下。例如,1989年初,Towimor廠聯同另外兩個國營企業成立一個合資公司,生產恒溫器。合資公司33股中,三個出資企業占20股,其他13股歸私人名下,包括Towimor廠全部四名主管。換言之,企業幹部侵吞近四成股份。(注45)
  另一種流行做法是合資公司委任黨政幹部為理事、董事或直接聘請他們為行政人員,給他們優厚的“津貼”或薪金,以換取他們為企業搭通天地線、搞關係。(注46)例如,由青年農民聯盟(Peasant Youth Union)開辦的大型電腦企業Agrokomputer職員當中,有波共中央委員。又如,大型電子企業ELPOL十九名理事中包括一名副總理及財政部和國防部的官員(其餘為國營企業高幹)。(注47)
  根據達爾考科斯基報導,一名官員告訴他,一間公司願意給他每小時十萬茲羅提的“津貼”邀請他出任理事(當時平均工資為每月45,000茲羅提)。(注48)
  1988年底,私營房地產大亨亞•柏善斯基(Aleksander Paszynski)公開指出:“今天有很多人,甚至包括黨政官員,熱衷於開辦公司。他們祈求成為公司理事,對擁有公司股權表現得愈加大膽……今天一些理事會主席來自最高權力圈子。”(注49)
  據傳言,秘密警察在每一個“波隆尼亞”企業都持有股份。(注50)
  大量官員、幹部紛紛直接從商(多數同時保留黨、政、企職位)。據報導,1987年在格但斯克申請開辦公司的人當中,四分一為官員、幹部。(注51)據一名華沙波蘭社會黨(民主革命)(Polish Socialist Party (Democratic Revolution))成員估計,由官員幹部開辦的合作社達15,000個。(注52)團結工會左翼領袖安•茲維亞仕達(Andrzej Gwiazda)任職的油煙囪合作社其中一個合夥人,是一個國營油漆廠的董事經理。除分紅外,合作社還給他額外報酬,以確保獲供應走俏的油漆。(注53)
  茲維亞仕達在接受訪問時指出,很多國營企業主管成立自己的有限公司,作為企業產品的經銷商。由於短缺普遍存在,企業主管便能透過上述安排利用自己的職位發財。(注54)
  1988年,政府容許國營企業自行轉為股份公司和進行私有化。(注55)又容許國營企業把部門、車間出租。(注56)官員、幹部、民營企業家等擁有原始資本的人以賤價,甚至不用拿出分文,把國家財產吞占,歸於私人名下。(注57)按照法例,出租應以公開招標方式進行。但團結工會經濟學家利•布吉(Ryszard Bugaj,他為著名波蘭裔經濟學家布魯斯(W. Bruz)弟子)指出,企業有法不依,紛紛進行檯底交易。(注58)
  馬佐維耶茨基政府成立之後,國會辯論拉科斯基(Mieczyslaw Rakowski)政府的表現。布吉抨擊前政府容許“產權以病態性的方式轉化”。(注59)此前,團結工會候任國會議員馬•佐力克(Marek Jurek)接受政府日報訪問時指出:“令人擔憂的是,幹部階級正在把自己轉化為資本家”。(注60)其實,團結工會主流派當初對於官僚、幹部夥同私營企業家侵吞國家財產採取“隻眼開隻眼閉”的態度。工會左翼相反一早便要求工會密切注視這種情況和作出適當回應。《POLITYKA》雙月週刊1989年1月14日號轉載工人小組(見後)的警告:“把自己變成有產者,共產黨官僚不再是共產黨人,但他們仍然是自由工會的敵人。”(注61)備受壓力之下,瓦文薩一夥才於圓桌會議上提出要求,由國會成立委員會代替現有政府委員會執行私有化職能;把私有化交易的審批權賦予企業職工。(注62)




注45:達爾考科斯基,同,頁60。
注46:羅斯杜亞斯基,同,頁205。
注47:同注45;羅斯杜亞斯基,同,頁203-204。
注48:同注45。
注49:轉引自達爾考科斯基,同,頁60。
注50:同注46。
注51:柯斯特,同,頁89。
注52:夏雅文,同,頁21。
注53:史丹尼斯基斯,同,頁41。
注54:《國際觀點》,第156期(1989年2月6日),頁28。
注55:柯斯特,同,頁82。達爾考科斯基,同,頁61。《國際觀點》,第156期,頁21。
注56:柯斯特,同,頁90。《經濟學人》,1990年4月14日號,頁21。
注57:同上注。
注58:《國際觀點》,第169期(1989年9月18日),頁10。
注59:同上注。
注60:同注53。
注61:轉引自柯斯特,同,頁86。
注62:柯斯特,同,頁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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