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马克思主义文库 -> 参考图书·阶级斗争文献 -> 〔美〕威廉·韩丁《深翻——中国一个村庄的继续革命纪实》(1983)

十八 合作社章程草案



  申双富带来了一份《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这是一份1955年11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计通过的文件。文件共12章: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社员;第三章,土地;第四章,土地以外的生产资料;第五章,股份基金;第六章,生产;第七章,劳动组织和劳动纪律;第八章,劳动的报酬;第九章,财务管理和分配;第十章,政治工作和文化福利事业;第十一章,管理机构,第十二章,附则。
  总则包括10条,它不仅总述了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性质,而且说明了为什么要搞农业生产合作社,怎样组织,要经过哪些阶段,怎样完善等问题。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是劳动农民的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民在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帮助下,按照自愿和互利的原则组织起来的;它统一地使用社员的土地、耕畜、农具等主要生产资料,并且逐步地把这些生产资料公有化;它组织社员进行共同的劳动,统一地分配社员的共同劳动的成果。
  发展农业生产合作化的目的,是要逐步地消灭农村中的资本主义剥削制度,克服小农经济的落后性,发展社会主义的农业经济,适应社会主义工业化的需要。这就是说,要逐步地用生产资料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代替生产资料的私人所有制,逐步地用大规模的、机械化的生产代替小生产,使农业高度地发展起来,使全体农民共同富裕起来,使社会对于农产品的不断增长的需要得到满足。

第二条

  农业合作化是使劳动人民永远摆脱贫穷和剥削的唯一的光明道路。因此,农业生产合作社应该逐步地吸收全体农民入社,使社会主义在农村中得到完全的胜利。农业生产合作社要达到这个目的,决不能用强迫的方法,应该用劝说的方法,并且做出榜样,使没有入社的农民认识到入社只有好处,不会吃亏,因而自愿地入社。
  农业生产合作社应该是劳动农民互相有利的联合,特别是贫农和中农互相有利的联合。只有在互利的基础上才能保证农民自愿地走合作化的道路。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发展原则是依靠贫农,巩固地联合中农。农业生产合作社必须不损害任何贫农的利益,也不损害任何中农的利益。在农业生产合作社发展的高级阶段,主要生产资料已经公有化,农民已经共同富裕起来,那时候将没有贫农和中农的区别。

第三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发展分为初级和高级两个阶段。
  初级阶段的合作社属于半社会主义的性质。在这个阶段,合作社已经有一部分公有的生产资料;对于社员交来统一使用的土地和别的生产资料,在一定的期间还保留社员的所有权,并且给社员以适当的报酬。
  随着生产的发展和社员的社会主义觉悟的提高,合作社对于社员的土地逐步地取消报酬;对于社员交来的统一使用的别的生产资料,按照本身的需要,得到社员的同意,用付给代价的办法或者别的互利的办法,陆续地转为全社公有,也就是全体社员集体所有。这样,合作社就由初级阶段逐步地过渡到高级阶段。
  高级阶段的合作社属于完全社会主义的性质。在这种合作社里,社员的土地和合作社所需要的别的生产资料,都已经公有化了。
  无论在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初级阶段或者高级阶段,社员所有的生产资料和小块园地、零星树木、家禽、家畜、小农具、经营家庭副业所需要的工具,都不实行公有化。

第四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必须不断地发展生产,提高农业生产的水平,提高社员的劳动效率和农作物的单位面积产量。
  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生产要有计划。合作社的生产计划和产品销售计划要根据本身的具体条件,同时要适应国家的生产计划和收购计划。
  农业生产合作社在统一使用土地和共同劳动的基础上,要尽可能地使用进步的农业生产工具,不断地改进农业技术,逐步地在国家和工人阶级的帮助下,实现农业的机械化和电气化。
  农业生产合作社要采取各种办法,充分地发挥有组织的共同劳动的优越性,开展劳动竞赛,鼓励和要求每一个社员积极地劳动,努力创造公共的和归社员个人所得的财产。

第五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对于社员的劳动报酬,实行“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原则。

第六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不许进行任何剥削,不许雇佣长工、出租土地、放债取利、进行商业剥削,也不许社员带雇工入社。
  农业生产合作社可以雇请技术人员;在生产紧急需要的时候,也可以雇请少数短工帮忙。农业生产合作社要给被雇请的人以合理的待遇。

第七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在处理社内一切经济问题的时候,应该遵守公私兼顾的原则,使国家的利益、全社的利益和社员个人的利益得到正确的结合。
  农业生产合作社必须模范地尽它对国家的义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数量、质量和时间交纳农业税,按照国家的统购计划交售农产品,按照同国家采购机关所订的预购合同出卖农产品。
  农业生产合作社在分配劳动成果的时候,应该给全社留下为发展生产和发展公共文化福利事业所必须的资金,同时使每个社员得到应得的报酬。
  农业生产合作社应该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地提高社员的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

第八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内部生活,应该遵守民主的原则、团结的原则和不断进步的原则。
  农业生产合作社实行民主管理。合作社的一切工作人员应该同社员密切结合,遇事充分协商,依靠群众办好合作社,不得滥用职权,压制民主。
  农业生产合作社要采取各种有效的办法,不断地加强社内的团结,发展社员之间的同志友爱。任何社员都不得歧视少数民族社员、外来户社员和女社员。
  农业生产合作社要采取各种有效的办法,不断地提高社员的政治觉悟,在社员中间经常地进行社会主义和爱国主义的思想教育,保证社员遵守国家的法律,响应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号召,领导社员向社会主义社会前进。

第九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要同别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建立密切的联系,并且要同供销合作社、信用合作社、手工业合作社等合作组织和农村的国营经济机关建立密切的联系,以便互相协助来实现各自的经济计划,共同努力来实现国家的经济计划。
  农业生产合作社要努力团结社外的劳动农民(包括加入农业生产互助组的农民和单干的农民)积极地帮助他们发展生产和走上合作化的道路。

第十条

  农业生产合作社要开展对富农和别的剥削分子的斗争,使农村中的资本主义剥削受压限制,逐步消灭。

  章程的第二章谈的是社员问题。这是一个影响运动将来发展的严肃的问题。党把社员的问题看作一个阶级问题,合作社将为哪个阶级和阶级的利益服务呢?
  凡是年满十六岁的男女劳动农民,自愿申请参加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经过社员大会通过,就成为社员。
  农业生产合作社在吸收社员的时候,要遵守以下的规定:
  (一)不许限制贫农入社,也不许排斥中农入社。
  (二)要积极吸收复员军人、烈士家属、军人家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家属和外来移民入社,并且要有计划地吸收参加辅助劳动的老弱孤寡入社。
  (三)在合作社初成立的几年内,不接受过去的地主分子和富农分子入社,章程提出了特殊的办法,接受已经按照上级的规定改变了成份的地主和富农入社。
  (四)不接受被剥夺了政治权利的人入社。
  下面就以上四点作一些分析。
  第一点对贫农和中农的入社问题就提出了不同的看法。在不许限制贫农入社的同时,提出不许排斥中农入社,这反映了示范章程最基本的政治观点“依靠贫农、团结中农”,也就是说“要所有的贫农入社,为所有愿意入社的中农敞开大门”。
  第二点强调指出,要吸收各种不同劳动力入社。在提到的9种人当中,只有复员军人和外来移民算是有能力的劳动力,烈士家属、军人家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家属、老弱孤寡都是靠自己劳动维持生活有困难的人,他们只可以参加合作社的辅助劳动。从狭隘的、短期的观点来看,全劳力负担这类人有些吃亏,但从长远来看,所有的人开始都是孩子,都很弱,但他们会长大,会长壮,会变老,会重新变弱。一个人可能死去,丢下孩子和寡妇,有可能参军,在战场上牺牲,有可能被政府抽调。所以,照顾这些人是社会的责任和义务,你为朋友和邻居做点好事,当你遇到困难时,他们也会这样对待你的。
  第三点论述了一个在土改中和土改后的中国农村一直存在的问题。乡绅——地主和富农长期统治着教育、文化和政府机构,甚至统治着工商业,所以,他们比贫农和中农有较高的文化水平,较多的社会经验,较强的管理能力。他们的统治权威虽然被剥夺了,但如果给他们机会,他们就可能企图混进新的组织,特别是村级政府和合作社,为自己谋取私利,他们或者是利用自己在合作社的地位和权力发家致富;或者为复辟他们失去的特权而竭力破坏革命,干扰破坏革命事业。
  因此,必须限制给地主富农任何权力。但是地主富农也是可以改造的。所以第三条又指出:
  “在合作社已经巩固,并且本县和本乡的劳动农民已经有四分之三以上参加了合作社的时候,对于已经依照法律改变了成份的过去的地主分子,和已经多年放弃剥削的富农分子,才可以经过社员大会审查通过、县级人民委员会审查批准,个别地接受他们入社。”
  换句话说,就是在合作社已经成立、并且已经巩固的时候,可以有条件地接受一些地主富农入社。
  像张庄这样的村庄,有许多地主和富农从村里逃跑了,开始村里感到很高兴,可到后来,许多逃跑了的地主富农在城里挣工资过活,他们在工厂找到了工作,当了工人,隐瞒了自己的阶级成份,于是就成了一个严重的问题。像大寨这样的先进村,下决心把逃跑的地主富农找回来,带回到他们自己的村里去,接受村里的监督,使他们不能搞破坏。这些回来的地主富农成了合作社的劳动成员,但却没有选举和被选举权。

第十三条


  每个社员在社里都有以下的权利:
  (一)参加社内的劳动,取得应得的报酬。
  (二)参加社务活动,提出有关社务的建议和批评,对社务进行监督。选举合作社的领导人员和被选为合作社的领导人员。担任合作社的职务。
  (三)在不妨碍参加合作社劳动的条件下,经营家庭副业。
  (四)享受合作社举办的各项公共事业的利益。
  过去的地主分子和富农分子,在入社以后的一定时期内,不许担任社内任何重要的职务。

第十四条

  每个社员在社内都有以下的义务:
  (一)遵守社章,执行社员大会和管理委员会的决议。
  (二)遵守合作社的劳动纪律,按时完成分配给他的工作任务。
  (三)爱护国家的财产,全社会有的财产和属于社员私有但已经交给合作社公用的财产。
  (四)巩固全社的团结,同一切破坏合作社的活动作坚决的斗争。
  第十五条保证了社员的退社自由,规定合并的土地和卖给合作社的财产要归还给个人。
  第十六条制定了处罚的条件,最严重的是开除,但同样指出合并的土地和财产要归还给个人。
  生产者合作的一个中心特征当然是合并土地,共同耕种。因为土改后不同的个人和家庭拥有的土地数量不同,提到合并,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怎样克服这些差别,共同分享合作的好处,使那些投入了大量财产和那些只提供劳动的人都不吃亏。
  章程草案用股息的办法重新解决了提供土地的不平等问题。这个规定允许留出一定比例的年收入作土地的收益,剩下的作为劳动力的报酬。
  因为合作社的收入是由社员的劳动创造出来的,而不是由社员的土地所有权创造出来的。所以章程草案又一次指出,所付土地股息的总数要低于所付农业劳动的总数。但同时,这些股息不能订得太低而使那些相对来讲财产较多或那些有大量土地而劳力不多的人失去信心。
  这些条例规定股息数字是固定的,如果亩产按平均定额定数,而不是以实际收入来定,随着生产力和收入的提高,这些股息作为总收入的一部分就不可避免地会相对减少,这时合作社就能留出总收入中一个不断增大的部分来支付所付出的劳动或公共财产的投资。
  在人们发现固定股息难以确定的地方,章程草案重新提出了一个百分比。这样总收入中一定的百分比就可以留出来支付土地股息,而剩下的部分可以用来支付劳动。张庄使用的就是这个办法。开始社员们一致同意土地报酬占40%,劳动报酬占60%,可是不久,他们又把土地报酬订成了20%,劳动报酬80%,当农业生产合作社发展到高级阶段时,他们就完全取消了土地报酬。
  如果说土地合并是合作社的主要方面,那么生产资料的合并也是很重要的。
  章程草案指出,合作社要逐渐接管土地以外的所有主要的生产资料,包括耕畜、车、大农具等,有效地通过各种不同的形式租用它们。因为一开始,这些有价值的生产资料归社员个人所有,草案允许合作社租雇。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谈到耕畜时说:
  社员的耕畜还是由社员私有,并由他自己喂养,由合作社按照当地的正常租价租用,这种私有私养公用的办法,一般适用于初办的合作社。所有者在合作社不使用时可以使用他们的耕畜,他们还可以把耕畜租出去或借给他人使用,但没有合作社的允许不能卖掉。
  张庄最初就使用了这种办法。
  第二种办法是耕畜仍归社员所有,但由合作社喂养和照顾,如使用要给本主一定的报酬。
  第三种办法是合作社从所有者那里买回耕畜,转为全社公用。
  张庄后来用了第三种办法,这样,把生产合作社从较低级阶级发展到了较高级阶段。
  为了支付每一季度农业生产的开支,为了获得如大型农具、车和耕畜这样的私有财产,章程草案指出了两种股份基金:1、生产费股份基金;2、公有化股份基金,也可以分别叫做流动基金和固定基金。
  这两种股份基金都由社员按照入社的土地分摊,只合并了少量或根本没有土地入社交付股份基金的社员,部分或全部地用劳动来预付,贫苦的社员交不清股份基金的可以向银行申请国家贷款,这种款项叫贫农合作基金。
  一般情况下,流动基金的数字应该和花在种庄稼上的开支平衡,如种子、肥料、草料。社员们在入社时要付清现钱。
  固定基金的数字应该与合作社用来向社员购买必要的生产资料的开支平衡,如耕畜、车和大农具。合作社根据社员们在固定基金中的股份确定他们卖给合作社生产资料的价值,如果他们卖出的财产的价值高于他们的股份,合作社就以现金补齐差额,或以物代钱,如果财产的价值少于他们的股份,合作社就以借款记下差额,以后几年付清。
  一般规定,合作社付清生产资料、社员们补齐他们在固定基金中的股份期限都是三年,如果不能按时付清,要按信用社的规定支付剩息。
  正像草案通过土地股息的手段解决了土地财产的不平等一样,它又通过股份基金,用固定基金和流动基金调整了入股财产的不平等。
  没有这样的手段,大批的农民把他们的财产和劳动合并起来,实现草案第二条指出的“劳动农民的互利联合,特别是贫农和中农互利联合”是不可能的。只有合作社承认差额,并给予物质的调整,没有人会因为合并而得到或损失太多,合作才会真正有进展。
  土地和其它生产资料的合并,目的当然是为了发展生产。
  本条例在“生产”一章中号召合作社及其社员通过以下办法发展生产:合理使用耕地、灌溉土程、改进农具、饲养照料好耕畜、改良作物品种、积肥、深耕细作、控制水土流、开垦荒地、植树造林、发展水产,所有这些应该和副业合理地联合起来,合作社应该动员所有的社员参加劳动,帮助他们克服困难和伤病,鼓励他们学习知识,掌握技巧,最后,还应该计划生产,订出每季、每年和长期的计划。
  本章所转述的这些规定都在农民可以理解的常识范围,都是没有争议和可预见的。但是,它仍然照顾到了中国农民在生产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问题。这些规定同时动员农民团结起来集中利用生产资源谋求全面的发展,这是以前在个人单干的情况下不可能办到的。
  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的合并问题很复杂,但是一旦定下来就不再耗费人们的精力。为了建立和巩固合作社,却需要处理不断产生的劳动组织和劳动报酬问题。
  章程草案指出,要以生产队为单位,以全年劳动为基础分配劳力、组织劳动,并要指定专人担任会计、技术员、饲养员、保管员等。每个生产队负责定地块的耕地和一定数量的耕畜、设备,要求每个生产队明确分工,对完成的任务和每人每天所得工分做出详细的记录。
  草案还详细制定了四条劳动纪律:1、不得旷工;2、听从指挥;3、出工出力;4、爱护公物。
  草案还规定,对于违反劳动纪律的社员,可进行批评、罚款、扣减劳动日工分、赔偿损失、撤消职务以至开除出社。
  第八章劳动报酬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后来合作社运动中大部分的矛盾都出在这个上面。
  五十年代初颁布的这个示范章程草案是仿照苏联的样子制定的,根据工分多少实行较复杂的计件制,总的原则是“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分配原则,并要无条件地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草案要求社员们订出每一种工作的标准,并以工分计算,一个劳动日等于十个工分。“合作社必须正确地评定完成每一项工作一个社员所需要的劳动日。完成各项工作所需劳动日存在差别,所对应的工分也会产生差别。但是这种差别既不能太小,也不能太大。一方面要防止平均主义,不使担任繁难工作的社员吃亏;另一方面也不要使一部分工作报酬标准过高,大家抢着做,一部分工作报酬标准太低,没有人愿意做。”
  第51条介绍了一种叫“死定活评”的办法,供先期没有经验时试行,以便未来规定更合理的工作和报酬标准。“按照每个社员劳动能力强弱和技术水平高低评定工分,再根据他每天劳动的实际状况进行评议,好的加分,不好的减分,作为他当天劳动所得的工分。但是,这种办法既费时间,又不能按照每个社员的实际劳动正确地计算报酬,因此,合作社必须尽快地规定各种工作的定额和报酬标准,以便克服劳动报酬上的混乱现象,避免生产上的损失。”
  第55条把计件制同特殊任务的责任制结合了起来,这样,如果把一项任务安排给了某一个生产队,完成任务所需要的劳动日数量就要预先算好,不管这个生产队实际用了多少时间,他只能挣预先定好的工分;如果生产队的工作质量差,或者工作时间延长了,就会损失工分。
  第56条规定了短工(小包工)和常年工(大包工)的责任,它要求一定的地块要收获一定数量的庄稼,消耗一定的投入,使用一定的生产资料,对超额完成了计划的生产队应多给劳动日(工分),对产量不到计划数的90%的生产队要扣减劳动日(工分)。
  这一条还指出,对超额完成产量标准,工作出色,有革新的社员要进行奖励和表彰。“农业生产合作社由于领导得好,超额完成了全社的生产计划的时候,经常负责社务的工作人员也应得到适当的奖励。”
  一个劳动日对于挣得了它的劳动者来说究竟值多少,要根据全社全年的收入来决定。“一般地说,全社全年在生产中得到的实物和现金,在扣除生产费、公积金、公益金和土地报酬以后,用全社会年劳动日的总数去除,除出来的就是每个劳动日所应该分到的。”
  “这样,全社全年收入越多,一个劳动日分到的也越多;全社全年的收入少了,一个劳动日分到的也就少了。因此,每一个社员为了多得收入,既要自己积极劳动,以便多得劳动日,又要努力促进全社的整个收入增加,使每一个劳动日所能够分到的东西跟着增加,这样,就使社员的个人利益和合作社的集体利益得到了正确的结合。”
  所有这些都强调了一个分配原则,合作社社员在作了一切必要的扣除以后参与合作社总收入的分红。分红根据每人所挣的工分数,一个社员完成一件任务能挣多少工分是由这项任务的分配标准来决定的,看他是不是按质按量完成了这个标准,基本原则是“按劳分配,多劳多得”。这样,示范章程建立了一个以简单明了的“计件制”为基础的直接物质刺激的制度。然而,中国农业的问题是劳动的多样化和劳动条件的多样化,根据不同条件制定出的标准差别很大,很难形成一个统一指标来判断这些标准是否已经实现,很难做出合适的记录。所以,从一开始,工分制就成了整个合作化建立、发展过程中一个最有争议的问题,一直到今天仍是这样。
  然而,有一点这个章程讲得很清楚:搞农业生产合作社,实行土地统一使用,并不是要社员放弃个人的利益,并不是要大家吃一锅饭,盖一条被。从一开始,中国农业的合作化运动就严格地执行“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原则,对社员出色、超额的劳动进行奖励,评议、记分、奖励等各项工作,都没有从理论上背离“多劳多得”的原则,尽管实践中,不同形式的“平均主义”现象确实存在。
  在以上的总结中,我还没有提到分配原则的一个主要方面,这就是对领导干部的分配,对那些虽然不能经常、每天参加生产劳动,但却在合作社里起着重要作用的工作人员的分配问题。
  第53条就讲了这个问题。
  “合作社内因为参加社务工作不能经常参加生产劳动的工作人员,可以每年由社员大会议定,根据他所负担的工作的多少和工作成绩的好坏,补贴他适当数目的劳动日。”
  “合作社主任所得的补贴,加上他自己参加生产劳动所得的劳动日,一般地应该高于全社中等劳动力所得的劳动日的平均数。会计员和规模很大的合作社的主任等工作人员,如果必须脱离生产劳动,他们所应得的报酬也由社员大会决定;这种报酬一般也应该相当于或高于中等劳动力所得的劳动日的平均数。”
  章程草案其它几章讲了一些补充问题。
  第12章讲了财务管理上的各种问题——预算、管理费用、出纳、账目监督、资金分配,如农业税、各种生产费用资金、公积金、公益金、土地报酬(股金)和预支社员的资金。这一章的最后一条,第68条规定,不允许任何退社的社员分走合作社所积累的任何公共财产。
  第十章规定了政治教育,特别是集体意识和精神的教育,学习读写和科学文化的计划,保安、卫生保健、幼儿园,还要对妊娠妇女和其它有特殊需要人员的帮助。
  第十一章讲的是合作社的管理和组织机构,其最高管理机构是社员大会。社员大会一年选举一次管理委员会,一般由5—15个委员组成,还有一个监察委员会,一般由3—9个委员,一个主任组成。
  这一章列出了社员大会的8项职权,最主要的是:1、通过和修改社章,2、选举和罢免合作社主任、各委员会委员,3、决定生产资料入社的报酬、股份基金的征集、全年收入的分配,4、审查、批准生产计划、预算各种工作的定额和应得的工分,对外签订重要合同,5、接受新社员,决定对社员的惩罚、开除。
  我之所以用这么大的篇幅重述“章程草案”的主要原则,对这个草案的12章82条继续进行讨论,是因为它在当时、在后来、直到当前一直为中国农村经济、社会、政治和文化事业提供了框架、是骨骼和肌腱。“章程草案”条目很多、考虑周全、规定既有灵活性又很民主,为解决农村各个层次农民的各种复杂的利益问题和矛盾给出了办法,这样,他们才能把劳力和资本联合起来,才能比任何个人和任何分散的组织更有效地改造自然。虽然经历了许多动荡、联合和变更后,全国按照“草案”的要求成立起了740,000个农业生产合作社。但是,草案的原则决定了社会契约的实质,它将把农民家庭聚拢在一个合作社里,这个集体在几十年里一直是几亿农民从生到死、生产生活的寄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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