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马克思主义文库 -> 罗曼·罗斯多尔斯基 -> 马克思《资本论》的形成(1969)

第三篇 生产过程



第九章 前言

(资本主义经济中价值规律的现实性)



  直至现在,分析的结果可以按照发展顺序极简明地概括为:商品——价值——货币——资本。马克思本人适时地提起我们注意说,这决不单纯是一些概念和概念的辩证决问题,[1]范畴的逻辑连续同时也反映了真实的历史发展。因此,我们所说的发展阶段的系列只不过表明,每一个所提到的范畴都会超出它自身的范围;没有那些先前的发展阶段任何一个发展阶段都不能完全地加以认识。然而,一种相反的说法似乎也是合乎道理的,就是说从每一个范畴都可以推断出以后的范畴,而且只有在后一些范畴的基础上才能使前一范畴得到充分发展。例如,很明显,离开商品、价值和货币这些范畴,资本的范畴就不可能被详尽阐述;但是,这些最一般的范畴只能在资本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上才能得到充分发展,这同样也是事实。怎样解决这一“矛盾”,发展顺序的两种解释哪一种是正确的呢?
  在这里,我们谈谈一个陈旧的,但不断重复出现的反对马克思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构想的观点。[2]
  抨击的对象是马克思的价值学说和他的资本学说之间的紧密联接关系,即为了得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规律,马克思从简单商品生产的分析开始,[3]简单商品生产以交换者的社会平等为前提,因而它无视那种表示资本主义生产性质的不平等。或者像我们看到的一位最近的马克思的评论家鲁道夫·施莱辛格所写的那样:“即使伟人偶尔犯了逻辑错误,对于我们来说也是无关紧要的。重要的是马克思能从结构上较为简单,历史连续上更早的那些模式中”(即简单商品经济“模式”)“为一定模式(即为资本主义经济制度)推导出有效规律来。”[4]
  象在许多其它情形中那样,是马克思自己首先系统地阐明了这些“疑虑”。例如在《草稿》中,马克思在反对亚当·斯密及追随他的经济学家们的观点时指出,“所有现代的经济学家……都把个人自己的劳动说成是最初所有权的依据。(这是一个更经济的或更合法的方式),而把对自己劳动成果的所有权说成是资产阶级社会的基本前提……这个前提本身是建立在交换价值这种支配着生产关系和交换关系的总和的经济关系本身的前提上的,因而它本身是资产阶级社会即发达的交换价值的社会的产物,另一方面,因为在考察比简单流通所表现的经济关系更为具体的经济关系时,似乎出现与(上述占有规律)相矛盾的规律,所以一切古典经济学家,直到李嘉图,都喜欢把这种来自资产阶级社会本身的观点称之为一般规律,但却把这种规律的严格的现实性驱逐到还不存在所有权的黄金时代去。可以说驱逐到经济学上的原罪以前的时代去,例如布阿吉尔贝尔就是如此。于是,就会产生这样一个奇怪的结果,资产阶级社会占有规律的真实性竟不得不被搬到这种社会本身还不存在的那个时代去,而所有权的基本规律不得不被搬到还没有所有权的那个时代去。”[5]
  虽然在这里讨论的是占有规律,但正是同样可以说明与价值规律的关系。我们在《剩余价值理论》中读到,“李嘉图试图证明,资本和雇佣劳动的分离丝毫没有改变——除了某些例外——商品的价值规定,托伦斯以李嘉图的例外为依据否定了规律本身。托伦斯回到了亚当·斯密那里(李嘉图的论证是反对斯密的),按照斯密的看法,诚然,‘在社会发展的初期’,当人们彼此还只是作为交换商品的商品所有者相互对立时,商品的价值决定于商品中包含的劳动时间,但是资本和土地所有权一形成,就不是这样了。这就是说……适用于作为商品的商品的规律,只要商品一被当作资本或当作资本的产品,只要一般说来一发生商品向资本的转变,就不适用于商品了。另一方面,只要整个产品全都转化为交换价值,产品生产的构成要素本身全都作为商品加入产品,产品才全面地具有商品的形式,就是说,只有随着资本主义生产的发展并在资本主义生产的基础上,产品才全部地成为商品。因此,商品的规律应该在不生产(或只是部分地生产)商品的生产中存在,而不应该在产品作为商品存在的那种生产中存在。这个规律本身,同作为产品的一般形式的商品一样,是由资本主义生产条件中抽象出来的,而它恰恰不适用于资本主义生产。”[6]因此,托伦斯的结论是,”在这里,在资本主义生产中,价值规律发生了一个突变,就是说,由资本主义生产中抽象出来的价值规律同资本主义生产的现象相矛盾。而他用什么来代替这个规律呢?什么也没有,他只不过对应该解释的现象作了粗浅的缺乏思考的文字上的表述。”[7]
  因此,马克思断然抛弃了斯密和托伦斯所持的观点;马克思不认为可以把价值规律的作用搬到前资本主义社会的“黄金时代”中去,因为这个“黄金时代”,如资产阶级经济学家所想象的只是一个从资本主义商品流通的表面现象产生的“纯捽虚构,是亚当·斯密“按照真正的十八世纪的方式列为史前时期的东西,先于历史的东西。”[8]实际上,“最初的生产是建立在原始共同体的基础上,在共同体内部,私人交换仅仅表现为完全表面的,次要的例外。随着这些共同体在历史上的解体,立即产生统治和隶属关系,强制关系,这些关系同温和的商品流通以及与之相适应的关系处于尖锐的矛盾之中。”[9]与这些企图相反,即企图把价值规律的现实性搬到“前亚当时代",搬到“资产阶级的天堂”,“在那里,人们不是作为资本家、雇佣劳动者、土地所有者、租地农场主、高利贷者等等相对立,而只是作为生产和交换商品的人相对立”,[10]马克思反复强调,因为一方面资本主义生产方式“首先是以商品流通为前提,因而把货币流通作为它的基础。”[11]所以另一方面,商品生产“不能成为普遍的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形式……直到资本主义生产作为它的基础与其相符合为止”;因此,商品生产“在它的普遍的、绝对的形式上”,恰恰是资本主义的商品生产。[12]因为“只有当雇佣劳动成为商品生产的基础时,商品生产才强加于整个社会”[13],只有从这时起,价值规律才能从前资本主义条件下具有的胚胎形式中显露出来,成为推动和支配整个社会生产的决定因素之一。因而,马克思认为,价值规律远不属于过去,而是显示资本主义生产的特性,并且第一次在其中发挥了它的全部效力。但是,在发达的资本主义社会中,市场价格波动围绕的中心不是商品的价值,而是背离了它的价值的生产价格,怎样能够使价值规律与这个事实(马克思不断强调的)相一致呢?因此,如果马克思(在他反对托伦斯的辩论中)发问,为什么从资本主义生产中抽象出来的价值规律不适用于这种特殊的生产方式,这就等于马克思在问,这种同一的价值规律实际上如何从一种生产方式中抽象出来,谁能即刻提出表面上真实的现象反驳这一论点呢?
  当然,这不是探讨所谓《资本论》第一卷和第三卷之间的矛盾的地方,即“价值转化为生产价格”的问题。(我们以后还可以再谈这一点)我们这里唯一要谈的是问题的方法论方面——(按照马克思的观点),人们是否可以讲两个不同的“模式”,即简单商品经济的“模式”和资本主义经济的“模式”,实际上马克思是否从前一“模式”中得出后一“模式”的规律呢?
  答案可以在马克思的《草稿》的导言里找到,实际上是在“政治经济学的方法”这个著名的一节里。马克思论证了“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方法,只是思维用来掌握具体并把它当作一个精神上的具体再现出来的方式。但决不是具体本身的产生过程。”举例来说,“最简单的经济范畴,如交换价值”,在它的完成形式上“只能作为一个既定的、具体的、生动的整体(即资本主义社会)的抽象的单方面的关系而存在”,虽然“作为范畴”交换价值似乎有“一种洪水期前的存在,正因为如此,“在研究经济范畴的发展时,正如在研究任何历史科学、社会科学时一样,应当时刻把握住:无论在现实中或在头脑中,主体——这里是现代资产阶级社会——都是既定的;因而范畴表现这个一定社会即这个主体的存在形式、存在规定、常常只是这个特定社会的个别的侧面,因此,这个一定社会在科学上决不是在它当作这样一个社会来谈论的时候才开始存在的。”(对于我们来说,它是从商品和货币的分析开始的。)[14]
  这样,在论证了“最简单的范畴”的抽象性质以后,马克思又进一步问道:“但是,这些简单的范畴在比较具体的范畴以前是否也有一种独立的历史存在或自然存在呢?这要看情况而定。”例如,“在资本存在之前,银行存在之前,雇佣劳动等等存在之前,货币能够存在,而且在历史上存在过。”而且,“虽然货币很早就是全面地发生作用,但是,在古代它只是片面发展的民族,即商业民族中才是处于支配地位的因素。甚至在最文明的古代,在希腊人和罗马人那里,货币的充分发展——在现代的资产阶级社会中这是前提——只是在它们解体的时期。”可见,“比较简单的范畴,虽然在历史上可以在比较具体的范畴之前存在,但是,它的充分深入而广泛的发展恰恰只能……在最发展的社会条件中!”[15]
  劳动提供了另外一个例子:“劳动似乎是一个十分简单的范畴。它在这种一般性上一作为劳动一般——的表象也是古老的。但是,在经济学上从这种简单性上来把握的‘劳动’和产生这个简单抽象的那些关系一样,是现代的范畴。”这是因为,“对任何种类劳动的同样看待,以各种实在劳动组成的十分发达的总体为前提,在这些劳动中,任何一种劳动都不再是支配一切的劳动……另一方面,劳动一般这个抽象,不仅仅是各种劳动所组成的具体总体的精神结果。对任何种类劳动的同样看待,适合于这样一种社会形式,在这种社会形式中,个人很容易从一种劳动转到另一种劳动,一定种类的劳动对他说来是偶然的,因而是无差别的。”
  然而,这种状况第一次在发达的资本主义社会里遇到。[16]马克思断言:“劳动这个例子确切地表明,哪怕是最抽象的范畴,虽然正是由于它们的抽象而适用于一切时代,但是就这个抽象的规定性本身来说,同样是历史关系的产物,而且只有对于这些关系并在这些关系之内才具有充分的意义。”[17]
  马克思在这里所讲的劳动范畴当然也适用于由劳动决定的价值范畴。这种范畴也有一种“洪水期前的存在”,它在资本主义生产之前很长的历史上存在过,虽然只是一个不成熟的和胚胎形式,但决不是“贯穿一切经济关系”。在这种程度上,“把商品价值看作不仅在理论上,而且在历史上先于生产价格是十分恰当的。”当然,价值范畴只是在资本主义社会才出现了它的发展形式,因为只有在这个社会中,商品生产才成为生产的普遍形式。[18]
  实际上,在资本主义社会中,产品成为商品,在同一程度上,所有的商品也就变成了资本的产品,由于这种原因,必定发生价值规律的变形。因此在这里价值规律只是作为一种抽象的决定因素起作用,它仅仅表示资本主义社会的一个方面——虽然是一个基本的方面;也就是说,一切经济主体必定显示出人们作为商品交换者相互之间的关系(包括工人和资本家的相互关系),[19]但是,抽象的决定因素不能直接应用于“进一步发展了的具体关系”,它们必须首先处于某种中间地位。而这种中间地位被生产价格确立了。因此,“价值规律的转换”——这种从劳动价值(或简单商品经济)到生产价格(或资本)的辩证转变,并不是一个历史的演绎,而只是理解具体(即资本主义社会本身)的一个方法。换句话说(再回到马克思的批评上来),这不是一个两种不同“模式”的问题,而只是一个并且是同一模式的问题——现代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模式——这种模式只有通过揭示它运动的内在规律才被认识。因此,要借助于“从抽象上升到具体”。为了理解呈现于外表的生产价格,我们必须追溯其内在的隐藏的原因。而那些不同意这种观点的人们必定把他自己限制在纯粹经验主义的框子里,并且因此不愿做任何尝试以真正说明资本主义经济过程。
  关于马克思解决“价值规律的现实性”问题的途径就谈这些。本章是为了使后面的理论更容易。读者会于先了解马克思为什么由简单商品流通的分析开始,以及了解这种分析在他的理论中的特定作用。读者不应该忽略这是一个资本主义生产的最抽象领域的问题:在这个交换领域背后“隐藏着整个世界,资本相互联系的世界”,[20]在这个世界中一定会有价值规律和占有规律二者的根本转变(Umschlag)。




[1] 参见本书第五章。

[2] 这种观点追朔到远至塔干一巴拉斯诺斯基。

[3] 费·奥本海映《价值和资本利润》,第176页。

[4] 鲁·施莱辛格《马克思,他的时代和我们的时代》1950年版,第96~97页。

[5]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下)第464页。

[6]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II),第75~76页。族莱辛格涉及到的正是这段话,当他谈论马克思“顽固地企图在商品按生产价格交换的阶段坚持保留‘价值’——一个除了同义反复不能被确认的含义”时。(他没有注意到这一段的真实含义)

[7]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II),第74页。

[8]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第102页。

[9]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下),第464页。

[10] 《贡献》,第89页。

[11] 《资本论》第3卷,第362页。

[12] 《资本论》第2卷,第43、157页。参见《剩余价值理论》第3卷,第313页。“只是在资本主义的基础上,商品生产或产品生产才能作为商品成为全面掌握和影响产品本身的特性。”

[13] 《资本论》第1卷,第644页。参见《资本论》第2卷,第133页,“实际上,资本主义生产的普遍形式是商品生产。但它之所以如此,在它的发展过程中所以越来越如此,只是因为在这里劳动本身表现为商品,因为劳动者出卖他的劳动力——也就是说——他的劳动力的职能。”

[14]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第38、44页。

[15] 同上书,第39、41页。

[16] 参见《资本论》第1卷,第74~75页“价值表现的秘密,即一切劳动由于而且只是由于都是一般人类劳动而具有的等同性和同等意义,只有在人类平等概念已经成为国民的牢固的成见的时候,才能揭示出来。而这只有在这样的社会里才有可能,在那里,商品形式成为劳动产品的一般形式,从而人们彼此作为商品所有者的关系成为占统治地位的社会关系。”(《资本论》第3卷,第198页。)

[17]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下),第43、44、45页。

[18] 参见鲁宾著作的第四章,查阅先前部分。

[19] 就这种关系而言,马克思的评论家们不能否认所有交换的最重要的交换——劳动力的买和卖——首先符合价值规律,即“第一种模式”,尽管马克思指出要修改。

[20]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下),第14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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