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马克思主义文库 -> 第二国际 -> 艾·王德威尔得《社会主义反对国家》(1918)

第一章 财政自治权



  只要从事治理的国家和从事管理的国家之间的混淆继续存在,公用事业的预算就不会不同于一般预算,并且很难或者甚至不可能考虑国营企业或地方企业的真正的财政地位。
  例如在比利时,人们在很长的时期內认为铁路给国家带来巨额的利润。大臣旺当·皮尔蓬姆被称为财政大臣的养父。他的后任之一埃尔普特先生说,铁路系统是“财政部的一头真正的乳牛”。根据这些凿凿可据的说法,议员们不断地要求减低工商业的税率和提高雇员的工资。可是,茹尔·朗坎先生在他关于一九○○年铁路预算的报告中以及在以后的几次报告中,开始使议会对这种乐观心理产生了警惕。他断然地说:议员们已经被一种错觉所俘虏,情况远不如政府所采用的会计制度使人容易相信的那样特別值得称道。
  而且,从一九○六年起,铁路上已经采用了比较接近现实的新的会计方法。现在,政府用这些新的方法追算已经结束的七十五个会计时期,得出了全部利润共计三千万法郎这一数字。
  这并不是说在减去一切费用以后可以获得纯利三千万法郎,整个说来,收支相抵后的剩余部分一般只够清偿每一会计时期的利息。
  在其他国家,特別是瑞士,人们早就作过努力,想结束那种存在于国家预算和铁路预算之间的混乱。
  德·李希特维尔德先生在其《一个民主国家的预算方法》(《Les methodes budgétaires d'une démocratie》)一书中明白地指出,如果说严格统一的预算似乎能够十分有效地保证从前警察国家账目的清楚,那么,由于国家已经接收了新的特权,使自己成为生产者、教育者和运输者,那就不再有保留原始的预算形式的理由了。
  这样,人们就越来越倾向于把总的预算同那专门记载各个国营企业的收支项目的补充预算区別开来。
  例如在瑞典,已经有了专门的铁路预算,在一九一二年同邮政、电报、公地和水力厂的总的预算分开。
  法国也是如此,那里有着八种补充预算:造币厂、储蓄银行、国家印刷厂、荣誉团、海军疾病补助银行、中央美术工艺学校、统一铁路和国家铁路。电话公司的补充预算在一九○六年遭到禁止,但斯蒂格先生在一九一○年向议会提出了重建这种预算的法案,竭力主张作为雇主的国家必须像任何商行一样精确地记载资金的运用情况,以便向外借款或建立公积金。
  但是,如果认为这些补充预算是这类预算的典范,那就错了。甚至铁路管理部门的会计制度都是不能令人满意的。“虽然如此,”恩格尔哈特先生说,[1]“我们这里却有这样一种企业,它的收支不是像以前那样用统计项目而是用营业账目来比较的。而且甚至还有一种工厂账册。非常不幸,人们对这两种账册都有一些意见。”可能有人提出批评:年度的营业报告书往往列出虚假的纯利;应该记在营业账上的支出被记到厂账上去了。至于所投的资本,可以说国家并不知道;用会计的方法是不可能加以估计的,用账册以外的文件甚至也不能估计得很精确。
  瑞士联邦铁路公司却不是这样的情况。我们在那里看到完全的财政自治。铁路管理部门有它自己的一种特性;如果说它无权直接接洽借款,那么至少联邦的某些借款是拨归联邦铁路公司动用而由它支付利息和偿还本金的。
  普鲁士的铁路管理机构是一个财政工具,它把利润放进国库;同这种做法相反,瑞士的管理机构保留它的利润,正如万一发生亏损,它也要承担它的亏损一样。

  “铁路账目,”一八九七年十月十五日的联邦法第七条说,“应当同联邦政府其他部门的账目分开,而记账的方式应使人们有可能随时确切地断定财政的情况。
  联邦铁路公司的纯利润首先用来支付利息和偿还公司的债务。
  其余的剩余部分应以百分之二十拨作特殊准备金,同联邦铁路公司的其他资产分开保管,直到这笔基金及其积累的利息总数达到七千万法郎为止。其余百分之八十的剩余必须用于联邦铁路本身,以改进并缓和运输状况,特別是要减低客货运费,扩展瑞士铁路系统,主要是一些支线。
  如果普通的收入以及未用完的现金余额不足以支付营业费用以及原来资本的利息和分期摊还的本金,可以允许动用准备金。”

  在这种情况下,铁路管理机构在财政上和一个私营企业并没有什么不同,除了下面这一有利于铁路公司的事实,即:它既然没有股份,就毋需支付紅利,而是可以把它的全部利润用于铁路的改进方面。
  财政自治的办法主要的目的在于建立一个精密的会计制度,并且特別有助于确定经理的责任,但是,如果不同时实现行政管理上的自治,这种办法对于公用事业的改进就不会有多大助益。欧洲最杰出的国营铁路系统,并且我们甚至可以说是所有欧洲铁路系统中最杰出的铁路系统,乃是普鲁士国家铁路公司,它没有财政自治权,但明显地有着程度相当显著的行政自治权。
  在谈到分別记载某些国营企业的收入和支出的补充预算时,如果应用财政自治这个名称,那显然是言过其实。如果它们并不同时享有行政自治权,它们的簿记特色在精确地说明它们的业务成绩方面也许是有用的;但它们仍旧被掌握在政府国家手中;它们并不控制它们所获得的利润;尽管它们有独立的簿记,它们却可能在政府的压力下不得不为了收入而不是为了公众的利益经营业务。




[1] 恩格尔哈特:《国家经营工业的预算独立性》(《L’Autonomie budgétaire des exploitations industrielles de l'etat》),第5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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