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马克思主义文库 -> 〔南〕弗兰尼茨基 -> 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1958)

第三章 辩证唯物主义



  历史唯物主义的这些标志着人类理论发展的深刻变革的基本思想,第一次彻底地揭示了历史事件的根源和基础,因而作为一种富有成果的指导思想而为马克思和恩格斯以后的全部事业服务,同样也为现代人类进步力量的美好事业服务。
  这些思想不受陈规俗套、呆板教条的束缚,而以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创立历史唯物主义的同时所发展和创立的新的哲学世界观为基础。同时,由于这一系列的社会学问题是当时(即十九世纪四十年代)的主要问题,并关系到当时人们的历史意向和历史前景,所以马克思和恩格斯首先明码地形成了自己在这方面的原理,而唯物辩证法实际上已经不言而喻地包括在历史唯物主义之中了。
  马克思只是在这一早期对逻辑认识论问题作较多的研究,而且他也是以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来解决这些问题的。关于这一点,我们以后将会谈到。
  由于马克思以后的科学研究工作主要限于经济领域,他力图在自己的不朽巨著《资本论》中给工人阶级提供一种有切实根据的观点,以观察资本主义经济结构、规律和矛盾,从而认识到通过斗争和建立社会主义社会来克服这些矛盾的必要性,因此恩格斯就负起了更多地从事哲学和自然科学研究的任务。所以恩格斯后来的《反杜林论》、《费尔巴哈论》和《自然辩证法》等著作就成了这一新的世界观——辩证唯物主义——的主要的源泉。
  辩证唯物主义的基本论题是什么呢?

物质和运动


  任何想要说明世界、人类及其规律性的重大的哲学上的尝试,其基本意图都是一元论的。一元论实质上是要用尽量少的前提,即根据一个统一的原则来解决哲学的各个重大问题。因此,现代一元论,即辩证唯物主义,较之任何其他的二元论或多元论的新学体系(它们对同一事物要求有几个前提),具有根本的优越性,同样,较之不能适应整个社会和科学发展的唯心主义一元论,也具有根本的优越性。因此,辩证唯物主义的根本的、基本的原则,就是世界统一于它的物质性。
  可见,唯物主义的基本范畴——物质,作为存在于空间和时间之中并作用于我们的感觉的东西,是整个自然—历史的存在和事件的普遍的、根本的基础。一切以前的形而上学的基本问题,特别是本体论的基本问题,即现实的基础和本质的问题,从天才的伊奥尼亚思想家(秦勒斯、阿那克西曼德、阿那克西米尼、赫拉克利特)约素朴唯物主义的尝试起,经过巴门尼德的关于在物质:统一的和静止的存在的静态学观念,经过原子论和柏拉图的思想,直到现代资产阶级哲学家的主张为止,都对它有着极端不同的解决。而唯物辩证法对于一切存在物的基础和本质这个问题,是用物质的概念加以解决的。物质这一概念本身,在哲学史上也经历了一系列的形态变化,今天它有着一系列为以前的唯物主义者所不知道的属性。
  物质并不是通过抽象的、一般的形式,而是通过无数个别的物质形式、物质样态而被人所意议到,首先是被人所知觉到。因此,若不研究物质在一系列个别形式中的表现,我们就无从研究物质的基本性质和运动规律,而这正是辩证法的基本问题。因此,例如生存主义者海德格尔近来想要从人本身的生存分析中、从人的生存中来解释存在的这种企图,必然会陷入主观的意识领域,并归结为心理学人本主义的忧虑和关心等范畴。这些范畴可以向我们反映出现代资产阶级分子的历史的精神的状况,但不能反映出客观现实的本质。所有这些想用唯心主义观点来解决本体论问题的打算,一开始就注定是要落空的。
  同样,另一个著名的资产阶级本体论者哈特曼妄图战胜一元论并捍卫唯心主义,他否定世界统一性的论点而论证关于现实存在多重性的多元论论点,他使无机物、有机物、灵魂和精神具有独立的性质,这就必然和辩证的客观现实发生冲突,即和一个领域来自另一个领域的观点发生冲突。
  如果确定物质是在空间和时间中普遍存在的东西,那么这无疑就确定了物质和运动的统一。以前关于广延性是物质的唯一属性的机械论观点,只不过是当时那些学者的理性抽象。因为把运动从物质中抽象出来,就必然会引导我们去非科学地设想某种最初的推动力和某种没有任何客观科学根据的原则。
  所以,运动是物质存在的形式之一,而且是它的基本形式。换言之,运动不可能是辩证法的某种特征(像斯大林所说的那样),也不可能是物质的规律,因为物质的规律都和它的运动直接有关。如果说运动是物质的规律,那么运动的规律因而就成为规律的规律了。总之,物质和运动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自然科学用实验的方法证实了运动的不灭性,19世纪中叶摩尔,伦福德和焦耳在这一基础上确定了能量不灭的原理。爱因斯坦又证实了质量和能量之间的严格的均称性。既然能量是物质运动的表现,质量是物质的客观存在,那么这就间接地证实了运动和物质的不可分割性。)
  在哲学史和科学史的发展过程中,运动多半被了解为现成物体的位置移动(机械论者),人们纷纷企图在这里开始分析不同性质的运动形式(亚里士多德、培根、谢林、黑格尔),而至多也只不过把运动分成外在的运动和内在的运动(罗蒙诺索夫、霍尔巴赫)。唯物辩证法的最新成果克服了在对运动的解释上的机械论的局限性,这就使问题深刻得多了。唯物辩证法区别于其他观点的地方,就在于它把运动理解为变化一般。
  从这一原理中可以引伸出许多其他的极其重要的原理。首先,它告诉我们,运动的多种多样的形式不能够归结为一种最简单的形式——机械运动,因为变化一般概括了由无机物起到社会和心理为止。的所有各种各样的运动和变化。这就是说,这一原理确定了不同性质的运动形式,而每一种变化,就其本身的性质来说,都包含着最简单的运动形式——位置的变化。
  进一步说,若是把运动理解为变化一般,那么运动的不灭性(亦即运动的永恒性)不仅应该从量的意义上去理解,而且应该从质的意义上去理解。这就是说,不仅物质的运动是不灭的,而且物质从一种形式转变为另一种形式的能力,它创造不同性质的存在形式的能力——也是不灭的。
  把运动理解为变化一般,同时理解到这种变化的绝对性和静止的相对性,这也就克服了所有以前的唯物主义关于世界上存在某种最终的、不变的因素或原子的观念,并肯定了一切存在物的绝对的辩证性、即变异性。
  因此,绝不能把物质和它的任何具体形式混为一谈,因为它的住何一种存在形式都只不过是它的实现的一种暂时形式,一个阶段和一个时期。
  这个彻底唯物主义的和辩证的物质概念,排除了一切过去常见的关于物质和世界的某种原始状态的概念。原始状态的概念是和现实矛盾的,这是人所难以避免的拟人观的结果。因为,既然物质和运动是统一的,那么物质的创造过程也就是无始无终的,那么某种静止的或平衡的原始状态是与基本概念相矛盾的荒谬绝伦的假设。这一原理的必然结论是关于物质和运动的无限性的观点。

空间和时间问题


  物质和运动的客观存在,同时也确立了作为物质存在的基本形式的空间和时间的客观性。这样,辩证唯物主义就继承了多数伟大的哲学体系(德谟克利特、亚里士多德、笛卡尔、培根、霍尔巴赫的体系)和全部科学的传统,而与那种在主观唯心主义中达到登峰造极地步的唯心主义观念相对立,与那种把空间和时间仅仅看作我们知党的普通形式的康德主义和新康德主义的观念相对立。
  可见,空间和时间不是也不可能是别的,而是运动着的物质的职能。从这个辩证唯物主义的原理中必然得出如下的结论:没有物质的空间和没有运动的时间仅仅是人的理性的不符合现实的抽象。因此,运动着的物质决定空间和时间;这样,根据对于物质的辩证的分析可以看出,关于某种绝对时间和绝对空间的观念,必然是人们生造出来的东西,是由于对物质内客观存在还没有充分认识所造成的观念。
  由于空间和时间是由运动着的物质决定的,所以唯物辩证法彻底肯定了物质存在的这些基本形式的相对性。必须强调指出,这也是物理学最新研究的成果。现代物理学,特别是光学,在解决牛顿力学关于绝对空间和绝对时间这一困难而复杂的问题时(牛顿是为了解决惯性原则的一系列问题而确立这些概念的),曾遇到一系列的困难,这些困难其本上可以归结如下:一方而,按照古典力学,任何运动的速度对于两个彼此相对运动的观察者来说是不等的(古典力学的相对性原理),而另一方面,实验表明,光的速度不以观察者的运动状态为转移总是守恒的C(迈克尔逊—莫雷实验)。
  在推翻古典力学内相对性原理还是推翻C是普遍常数的规律这种两难推论的情况下,爱因斯坦采取了洛伦兹的特别的收缩假说,认识到问题在于修正物理学关于空间和时同的基本概念。他在狭义的相对论中,对于这个深奥的两难推论既不排斥这一方也不排斥另一方,而是对其本概念作了本质的批判,论证了时间和空间的相对性的观念,这就给现代物理学奠定了基础
  所有这一切对于同类的和直线的运动是适用的。后来爱因斯坦在自己的广义相对论中指出,这些原理对于各种参考(referencija)体系都是适用的。此外,爱因斯坦用自己的关于重力场是由全宇宙的质量分布情况所决定的、并且是变化的这一论点来确定空即本身取决于物理的要素。
  在对物质和运动作辩证唯物主义的分析的基础上,哲学的成果实质上是和爱因斯坦的相对论的最新的基本成果一致的,这一相对论否定了关于时间和空间绝对性的日观念。这就证明了现实存在的这两种形式是由物质本身和它的运动所决定的。

量和质


  可见,物质在其一切存在方式中都是为时间和空间所规定的。任何进一步更精确地规定存在物的这种时间性和空间性,只有在规定了它的量,即在量的方面加以规定之后才有可能。存在物的量的规定是它的规定之一。既然这是物质的一种必不可缺的规定,同时也是一切物质样态的必不可缺的规定,那么,例如,实验心理学在给心理现象以景的规定方面所作的努力是完全合理的和正确的。但是不能仅、仅停留在量上,因为量不能概括客观存在物的所有各种规定。
  进一步规定存在物的另一个范畴,就是质的范畴。客观现实(处在各种存在形式中的物质),不仅具有量的规定,而且始终具有质的规定,即任何事物都以自己的特殊方式而存在,以自己的各种规定而与其他事物相区别,并对其他的事物发生特殊的关系,产生特殊的反应等等。
  可见,量和质是事物的客观的规定,而不是主观的规定。(事物、存在物、现实——所有这些术语都应该从本体论的意义上理解为同义语,我也是这样来使用这些术语的。)
  至于质的范畴,那么在哲学史上经常就这一范畴的性质发生争论。一方面,从古希腊起就已经继不断地进行着关于第一性的质和第二性的质的争论(德谟克利特),它在洛克的学说中得到了最强烈的表现;另一方面,自古以来就有着把事物的全部质的规定性理解为客观赋予的规定性的趋势(伊奥尼亚唯物主义者、恩培多克勒、阿那克萨哥拉、亚里士多德、伊壁鸠鲁),而在唯心主义哲学中则过去和现在都有着把这一规定性全盘主观化的很有势力的派别。
  这一过程的最终形式就是经验批判主义者和内在论者(马赫、阿芬那留斯、舒佩、舒贝特—索尔登等)以及新实证主义者(施利克、卡尔纳普、弗兰克、阿叶尔等)的主观唯心主义。
  自古以来只有那种把质理解成事物的客观规定性的趋势才是唯一科学的。从对某一事物的存在和它同其他事物的关系的一般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到,这种关系和作用的全部特殊性,不能仅仅归结为它的量的规定性。因为,量对于我们来说只是表明事物的量的规定性。然而同一数量的铁、铜、木、有机物等等可以对于同一种作用或现象发生完全不同的关系,可以对于某种其他客体引起完全不同的反应或后果等等,这就是说,一个物体的量不能完全说明各种事物的存在、运动、发展和作用的无限的差别性和特殊性。
  这里始终还存在着下列问题:有没有根据把质分为第一性的质和第二性的质,而且那些第二性的质(色、声、热等等)都是纯粹主观性的,即都是第一性的质(广延性、密度、重量)作用于我们的感觉的结果。在研究这个问题时,我们无论如何应当既注意到作用于我们感官的物体,又注意到我们自己的成官的特殊结构。但是,如果所有的事物(物体)都具有同样的第一性的质,那么它们对我们造成千差万别的感觉反应就将是不可理解的了。如果不同事物的相同的量在我们中间引起术同的感觉,那么这就必然要求我们肯定,这种差别性的原因也必然存在于这些物体的本性之中,即存在于它们的不同的质的特殊性中。
  回忆一下斯宾诺莎怎样在实质上正确地解决这一问题,无疑是很有意义的。他在《伦理学》第二册中这样写道:“一物体(处于某一种状态下)受另一物体的作用的一切方式,都是来源于受动的物体的本性,同时也来源于原动的物体的本性;这样,由于原动的物体的本性不同,同一物体可以受到不同方式的推动;反之,不同的物体也可以受到同一物体的不同方式的推动。”
  所有这一切都告诉我们,在解决这一问题时,我们要同时注意到事物的质的差别性和我们的感官的质的特殊性(因为感官会使外部影响发生特殊的变异)。这就:是说,我们在这个问题上既不能把第一性的质和第二性的质制裂开来,又不能像朴素实在论那样把它们看成几乎绝对符合。
  特·巴甫洛夫正是陷入了上述第二种错课:他在《反映论》中反驳某些马克思主义者,因为这些人肯定:第二性的质只是在事物对感官发生作用之后才产生的,并且事物具有作用于眼睛和在其中引起颜色感觉的客观属性(“性能”)。和这种观点相反,巴甫洛夫硬说:“存在着红色的客观现实的属性,它为事物所固有而不以我们的意识为转移”,这样他就把心理生理学的质和本体论的质即在现实中客观地存在的质混为一谈了。
  不同的物体其量相同而作用不同,这就向我们表明:物体除了量的规定性之外还有另一种规定性,即质的规定性,我们感官的特殊的结构和感受力向我们表明:必须将物理的作用转化为心理生理作用的特殊的质。因此,各种物体发出的不同的电磁波,向我们表明了它。们的不同结构,也就是说,它们在接受一种电磁波而发出另一种电磁“波方而具有不同的能力和属性。只有这种观点,才能使我们理解我们的感觉器官的发生,这些感觉器官只是在事物给予千万年来不断发展中的有机体以各种不同性质的作用的基础上,才单独地、分门别类地区分出来的。
  颜色之被感受为颜色,红色之被感受为红色等等,这都是心理的感受,它作为心理的感受仅仅是具有心理生理结构的有机体所固有的。但是,与这种感受必然相适应的还有物体的发出一定长度和强度电磁波的特殊属性(例如我们通常称之为红色的那种属性),不过这种属性不能仅仅归结为物体的量,而且应该归结为它的特殊的结构。
  感知就是客观存在的事物及其属性的主观反映。这个概要的解说,基本上是正确的,但仅仅作为一般原理来说才是如此。应该在“主观反映”的公式中区分这一“反映”的不同阶段,而这种区分正是对任何“反映”作辩证唯物主义分析的实质。因为不同的反映形式之间的区别是很大的,例如:首先是和事物的性质联系很小的对颜色的感觉,其次是对形式的感知,再次是对颜色或声音的感知,最后是逻辑概念形式的反映,直到有关文艺作品或整个意识形态表现的反映,这种意识形态的表现也“反映”了自己的时期、时代和一定阶层的心理等等。
  所有这些都是“反映”,但是对每一种反映都需要作特殊的分析和说明,而这种分析和说明却是一般公式所无法作出的。苏联的思想家巴甫洛夫等人所犯的错误正在于此。
  有关这个范畴的另一个问题也是很重要的,这就是某一事物的一般的质的问题。在苏联折学界流行的一种观点认为,事物是由一种质规定的,这种质是事物的许多属性的基础。我在以前写的一本书中曾指出了这种假设的错误,这一点对于研究量转化为质的规律是有意义的(见《量转化为质的辩证规律问题概论》)。
  苏联的哲学家硬说质是一切属性的唯一基础,这样就陷入了不合逻辑的境地。如果说植物是玫瑰、苹果树等等内质,那么请问,作为唯一的质的,“植物”怎么能够成为品种极为繁多的各种植物的基础呢?
  对某一事物所进行的各种分析都向我们表明,这一事物是许多质的统一体,即它是多质的。其中必定有一些质是较根本地规定着事物,而另一些质则较不根本地规定着它,等等。物体的质直接取决于物体本身的特殊构造和结构,因此,物体随着结构的改变,也必然会改变自己的质。

量转化为质的规律


  新质产生的问题是哲学的基本问题之一,人类的思想从它最初进行科学和哲学尝试的时候起,就已经开始提出了这个问题。这个问题已经隐约地包含在古代伊奥尼亚哲学家的观念中,因为关于万物产生的最初本原的问题(这在泰勒斯看来是水,在阿那克西米尼看来是光,在赫拉克利特看来是火,等等),本身必然包括着从统一的最初本原中如何产生出世界的质的多样性的问题。
  如果说发生学的问题以前曾被尖锐地提出过,那么现在这个问题又被列入了首位,因为不解决这一问题就无法了解新种、新的有机体的产生,总之,就无法了解世界的进化过程。
  辩证地解决量和质的关系、量变和质变的关系,就为解决这个被归入人类最重要问题之列的问题提供了科学的基础。
  通过对量变的研究可以看到,量变和质变有着紧密的联系,即任何量变都有其变化的界限。某一特定的质,在量变到一定程度时就引起急剧的质变。这就促使谢林,特别是黑格尔去确立客观现实的这一普遍规律。黑格尔在《大逻辑》中是这样解决这个问题的。他说:“据说自然界中是没有飞跃的;普通的观念如果想要理解产生和消灭,就会像前而讲过的那样,以为只要把它们设想为逐渐的发生或消失,那就是理解它们了。但是上面已经说过:存在的变化从来都不仅是从一个量转化为另一个量,而且是从质转化为量和从量转化为质,是他物的生成,即渐进过程的中断以及与先前的存在有质的不同的他物。水经过冷却并不是逐渐地变成坚硬的,并不是先成为胶状,然后再逐渐地坚硬到冰的硬度;它是一下子就变成坚硬的。在水已经达到了冰点以后,如果仍旧在静止中,它还能保持液体状态,但是,只要稍微振动一下,就会使它变成固体状态。”
  马克思和恩格斯从黑格尔的这一非凡的解答中剔除了唯心主义的范畴的演释,他们对于这一规律的认识就成为他们科学研究的重要的方法论的基础。
  当我们考察自然现象(例如化学现象、元素周期系)以及社会革命等等的时候,就可以看到:它们都是完全按照量转化为质的辩证规律而发展的。
  但是,对于这个问题,在马克思主义的折中,特别是在苏联哲学家当中,存在着一种根深蒂固的错误观点。他们实质上把任何事物都规定为一种质,于是就必然把这一规律解释成这样:产生新质的革命转变同时也就意味着事物本身的全盘的革命变化。这对于观察复杂的社会机体有特别重要的关系,因为这样一来,除了承认急剧的革命转变以外,就排除了一个社会向另一个社会发展的任何其他的可能性。
  从上述分析中我们看到,一切事物,特别是复杂的社会现象,是由许多质规定的,即是多质的。其中任何一种质的变化,都和量的变化不同,必然是飞跃式的,即相当急剧的。但是,在一个事物的发展中,不会是它的一切质都经历根本的变化,而仅仅是其中某些质发生变化。这也就决定了各种不同的转化的性质。如果事物的质的大多数域大部分发生了急剧的变化,那么这就是在较短的时期内的比较迅速的、比较急剧的和比较根本的变化。如果是个别的质逐渐发生变化(其中每一种质本身都经历着飞跃式的、急剧的变化),那么这就是较慢的,具有进化形式的变化,虽然它们实质上是革命变化的积累(只是在时间上较长而已)。
  “正因为每一种事物都具有多种质的规定,所以在自然和历史过程中,我们可以对这一量变—质变的过程区分出无限的变异的可能性。
  可能有这样一些情况:一定的量变(由于这些变化本身的性质,也可能由于一定的外部条件)引起了该事物大量根本的质的急剧变化,也就是引起了事物本身较为根本的变化,这对于简单的自然物尤其是常常发生的情况(如一种元素转化为另一种元素)。
  而更多的情况是:量变引起了小部分质的急剧变化,因此我们可以把这一个过程看成为一个逐渐的非连赖的过程,它达到一定的程度也会引起事物的根本变化。正是这一飞跃的性质,按其剧烈的程度和强度等等,和我们前面提到的第一种情况不同。这第二种情况会造成一定的过渡阶段,而这些过渡阶段只有用这种方式才能加以解释。
  因此,如果我们就一个事物或一种现象来具体地考察它们的变化,那么就可以看出,不仅存在着量变的渐进性,而且也存在着质变的“渐进性”,虽然每一种这样的质变本身都意味着非连续的现象。
  当然,这种方式也就推翻了把连续的时刻和非连续的时刻机械地分割开来的做法,从而把连续的阶段本身解释为非连续的阶段,而把非连续的阶段、飞跃则解释为实质上连绩的阶段;只有这样才合理地解释了间断性的问题,但这不是什么绝对新的问题,不是和这一过程的以往的阶段绝对分离的问题。可见,问断点本身并不是什么神秘莫测的、新的、无准备的东西,而是具有不同质的进一步发展的时刻,但也是和过去的质的过程街接和联系的时刻。”
  这里也正包括了现代通向社会主义的道路的多样性。某种事物(这里指的是社会)将怎么样发展,这取决于一系列的内部和外部的情况,而这些情况在每一个别场合下都应当通过科学来精确地判明。
  这种解答也就证明了某些社会主义者的观点的错误,因为他们把社会主义者分为代表革命道路的人和代表和平进化道路的人。但是,是否采取革命的道路,这并不是仅仅取决于个别人的意志和原理;而是取决于革命发展的具体条件,同样,是否采取和平进化的道路,也不是取决于这些社会主义者的原理,而是取决于该国的整个现实情况,这里包括:有关力量的汇合、经济和文化的发展水平、国际关系等等。
  因此,唯物辩证法的这一规律,不论对于科学认识还是对于历史、实践,都无疑具有巨大的意义。

整体和部分


  从以上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到,物质(也就是任何个别事物)范畴的规定性,是空间、时间、量和质。然而,任何个别事物不论对于其他个别事物,或是在本身内部即对于本身的各个部分,都处于一系列的关系中。也就是说,它本身对自己所固有的各个部分是一个整体,但同时对于某种其他的整体则又是部分。
  因为部分和整体总是根据某种东西来决定的,这里包含着对比关系的因素,所以这两种因素都是相对的(手是人的部分,而作为整体的人又是集体的一部分,等等)。
  考虑到部分对整体的关系(这在哲学发展过程中曾引起了关于整体和部分到底谁是第一性的尖锐争论),我们可以断定,这一关系基本上有着两种极不相同的情况。
  整体可能是各个部分的一般的机械的总和,在这种情况下,这些部分的总和即整体,和自己的部分没有质的区别。(一块金属可以分成若干部分,这些部分不管是分开还是合在一起,在一定的范围内都是一样的,而整体本身也是如此。)
  整体可能是各个部分的辩证的总和,这里整体和自己的部分有着质的区别。然而必须特别强调的是,部分对整体的关系不是在所有、这样的情况下都是相同的,也就是说,应该考虑到现实的不同领城并,且分别地对待它们。例如在一种化学的整体中,部分存在于整体之前(例如先有氧和氧原子,它们化合才成为水),但对于某种有机物的整体和部分却不能这么说。在后一种情况下整体和部分实际上是同时发生的。
  许多唯心主义者力图使这种关系具有某种神秘的形式(例如斯穆茨的整体论),其目的归根到底是要把整体、绝对和神确定为神秘的整体。其实这一关系本身就是具有各种不同特殊性的最普通的自然关系,这种特殊性在任何情况下都应该正确地加以规定。同时必须强调指出,这个整体和部分的问题同一般和个别的问题不是一回事,后者属于辩证法问题的完全不同的范畴。

因果性问题


  前面主要是直接从存在物本身着眼,即直接从物质存在的各种不同形式着眼来谈客观现实的一般规定。然而,经验本身从一方面告诉我们,个别事物不仅处于直接的存在关系中,而且和其他事物发生多种多样的联系。这是从物质和运动的统一性这个其本原理中合乎逻辑地引伸出来的。因为,物质的某些部分在自己的运动中必然会对另一些部分发生作用,即它们处于相互关系之中,因而相互依赖。
  由于存在着无限最的物质和运动,因此这就意味着物质的一切部分都是处于无限的相互联系中。物质宇宙中的每一部分,只不过是无限的联系的链条中的一个环节。因此,至少在理论上把每一部分理解为这种无限联系和制约的合力,是完全正确的。
  非常明显,一定的普遍联系,这是在分析宇宙闲一个小小的领域内的某种具体情况和个别具体事件时所不应忽视的常数。
  在这种普遍联系中,一个运动必然制约着另一个运动,一个物体必然制约着另一个物体,以至无穷。一个物体对另一个物体起这种作用,一个运动决定另一个运动——这就是现象之间的因果联系(因果性)。对因果性问题作较仔细的分析,可以使我们肯定下列各点:
  首先,一个物体引起另一个物体运动的任何作用,都是因果性的形式之一。同时这也是因果性的最简单的形式。这里,在因果关系中,存在着事件的一般顺序性。同时,就在这一因果性形式中,也显示出了这一现象的辩证性,因为原因和结果不是矛盾的两个形而上学的方面,而是辩证的方面。正如业已产生的结果必然会作为另一种现象的原因而继发生作用一样,作为某一现象的原因的东西,同样也必定是另一现象的结果。这一矛盾的任何一个方面都既是原因又是结果,即对立的规定的统一。
  因果联系(因果性)的另一种形式是:原因和结果有着先后的序列,但是原因也和结果本身一样继续存在,正如前面说过的,它们同时继续发展。这种形式康德已分析过了(但他却受到叔本华的攻击),它对于考察社会现象特别重要,因为在这里不存在通常的机械的因果序列,而是原因和结果同时继续存在。这并不是说在这种情况下原因不是在时间上发生于结果之前,而只是想确定和强调这样一个事实;即只要结果本身继续存在,原因也就不会停止发生作用。(某种特定的意识形态是某一特定阶级产生和存在的结果;但是这一阶级继续存在并决定着意识形态,这一意识形态虽然是结果,也同时随着特定阶级的存在而存在。)这种因果性的情况对于研究社会现象特别重要,因为在这里,结果对自己的原因发生作用的情况是特别明显的。这里说的是同一因果序列的辩证关系,这对于了解历史的发展具有头等重要的意义。
  当然,我们也可以确定因果性的内在作用,即因果性和规律性本身等同的情况。所谓因果性原则,往往正是了解为它的这种形式,即某些原因和结果的固定的常规性。例如普朗克说:“我们一般地可以把事件在时间进程中的合乎规律的联系看作为因果性”,这里所指的是这样一个事实,即一些原因总是引起同样的结果(当然是在同样的条件下)。
  实际上,因果性可以主要地归结如上。只不过在这里我们应该区分两种情况:一种是现象之间的合乎规律的(因果性的)联系,这些现象在固定的联系和依存关系中不应该成为别的东西,而只是在不关紧要的关系中(例如两个核碰撞等等)可能成为别的东西;另一种是任何合乎规律的过程的各个事件间的规律性,即内在因果性。关于这一点将在另一个地方再谈到。
  可见,因果性概念的根源,首先在于人类的经验,人们对于两种现象之间的固定联系的观察,其次也在于人类的能动性本身中。因此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中完全有根据地提出了一个重要的论断以反驳不可知论。他说:“我们不仅看到某一个运动后而跟随着另一个运动;而且我们也看到;只要我们造成某一特定的运动在自然界中发生时所必需的条件,我们就能引起这一特定的运动;甚至我们还能产生在自然界中完全不会发生的运动(工业),至少不是以这种方式产生的运动;我们能预先规定这些运动的方向和规模。因此,人的这一活动,是建立因果性观念的基础,即一个运动是另一个运动的原因这一观念的基础。”
  由于这是人建立因果性观念和观点的基础,所以一切人必然都具有因果性的概念,并且都根据对于各种事件的多少已经认识到的,原因和结果来活动和行事。因此,勒维·布鲁尔关于两类不同精神(超逻辑的和逻辑的精神)的观点是根本不正确的,这一点后来就连他自己也至少在一定程度上觉察到了。集合的和神秘的观念的存在,并不否定因果性观念的存在,而是说明对于个别现象的原因的另一种解释。而这是生产共同体发展的低级阶段的结果,是认识和掌握自然力和自然规律的低级阶段的结果,所有这一切就产生了一系列的神秘的观点。人们的日常活动,他们在生活的不同时划的行为,都非常清楚地表明,他们在很大程度上是按照因果性原则行事的,只是对于这些因果联系的认识还处于低级阶段,这在后来以另一种方式得到补偿。

一般、特殊和个别的关系


  一般、特殊和个别的关系问题,它的一个方面包括在个别事物和现象的运动和发展的内在决定性问题的总体之中。这个问题本身会使那些明确地提出这一问题的古代思想家,特别是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成到极大的困惑,首先是在一般这个概念的逻辑认识论问题上感到极大的困惑。我们的概念(它主要用来表示某种普遍性)和现实世界(它乍一看来完全是由个别事物构成的)的关系,以及科学的问题(它只有确定了一系列个别现象的普遍性——规律性——才成其为科学),这就是千百年来贯穿在哲学史中的主要问题。这个问题从柏拉图的理念和亚里士多德的形式和内容起,经过经院哲学围绕唯名论和实在论的争论,主要是通过近代进步哲学中的唯名论倾向,而在黑格尔那里得到了深刻的研究,不过仍然是从唯心主义立场出发的研究。这一点无疑是黑格尔本入也不能彻底解决这一问题的原因。但是他的关于本质和现象、共同和一般、必然性和偶然性的学说,无疑是马克思和恩格斯以前有关这些问题的最深刻的研究。
  在唯物辩证法中,这个问题包括着若干个方面;对于这些方面,我们将考虑到发展的问题而只就其中最根本的几点来加以论述。因此我们将不谈这样的问题:在什么场合下一般也表现为某种共同的东西,但不是在发展规律的意义上,而是在一定关系的规律性的意义上(如光照射到某种物体,使它放出一定的电磁波);同样,对于共同般的形式,我们也将考虑到引起这种共同的人的活动来作抽象的概括。
  唯物辩证法按照现实的本来面貌来考察现实,即首先是从现实的个别性着手来进行考察。可兄,个别是任何事件、任何过程的“基础”。但是我们在前面已经看到,某一个别不是与其他的个别绝对隔绝的,而是和其他个别的物体或现象处于复杂的联系中:
  而且个别事物之间除了这种“外部”联系之外,还存在着“内在”联系。如果我们分析一种植物、动物或一种社会制度;我们就会看到它们中的每一种都和其他植物、动物或社会具有一系列的共同的特性。人和某些其他的有机体具有共同的特性;他像一切生物一样是生物,像一切脊椎动物一样是脊椎动物,像一切哺乳动物一样是哺乳动物等等,这就是说,一切个别事物在其某些质上是和某些其他事物相同的,正如它在个别特性上与它们有所区别一样。
  这种同一,这种共同,实际上就是我们要研究的一般和特殊,它不是对个别事物的某种抽象,而是它们的内在本质。而从这些事物发展的角度来看,它也表现为它们的规律性。
  特殊也是一般,只是与包括更大量现象的另一种一般比较起来它才是特殊。可见,一般和特殊绝不是什么主观的抽象,不是“纯粹”的一般,而是具体的一般,它既表明各种个别事物的联系性,而且常常也表明它们的同一源泉。
  某种事物的这种一般特性首先取决于这种个别的结构。个别在这种情况下,必定要活动得多,变动得快得多,因为它在各种不同的影响和条件下不断地发生着变化。作为规律的一般,就是个别在运动中的较为固定的东西,但它也是取决于这一运动的。这就是说,随着个别的结构的急剧变化,它的一般,即它的发展规律也在变化和发展着。(我们在社会从一种形态向另一种形态过渡的发展过程中可以十分清楚地看到这一点。这就是:个别社会结构发生了变化,从而引起它的特殊发展规律发生变化,虽然对一切社会都适用的普遍规律仍在继续发生作用)。因此,和一切个别一样,一般也具有历史性。
  个别过程的内在的规律性,在有机界以特殊的结构遗传的具体的一般所起的作用,种或类的实现-所有这一切实际上都是一个过程的现实的、具体的结局。这样一来,有关这个问题的一切神秘性就消失了,这个问题表明它是一种基本的自然现象,这就是说,一个有机体或社会结构只能按照包含在事物本身结构中的规律来发展,而这些规律又随着这一结构本身的变化而变化。

必然性和偶然性


  我们看到,在这里所研究的一般(即规律),不是抽象的一般,而是具体的一般,即同本身的特殊和个别因素相结合的一般,体现在个别事物中的一般。它同时也决定着个别的运动和发展的进程,从而本身就表现为一种必然性。必然性是一般(即自然界中各种不同序列的规律)的表现和作用的方式。因为凡是在一个品种发展的一切条件已经具备的地方,这一品种就会由于本身的内在规定性(决定它的为该品种的规定性)的必然作用而发展起来;同时会反复再现于一定数量的个体中。然而;对事件的辩证分析也向我们表明,在自然界中并不是绝对的必然性实行着统治,也有偶然性的客观存在。
  在哲学思想史上,有关必然性和偶然性的关系问题;会存在过各种不同的解决办法。这些解决办法大体上是:从把偶然性看成两个因果序列的符合(亚里士多德、穆勒)起,经过把偶然性看成原因不明的机械论观点(18世纪法国唯物主义者),经过把必然性和偶然性统一起来的辩证观点(黑格尔、马克思主义),直到在这个问题上完全排除必然性的非决定论观点(波特劳赫、现代实证主义和某些自然科学家)。只有辩证唯物主义关于具体的一般这个观点,才能较之其他的解决办法更深刻地考察和理解这个问题。
  由于一般总是通过单个的、个别的事物和现象而存在并起作用,所以它体现在这些事物和现象中时,总是具有一系列的外表的、个别的因素,这些因素不是这个一般的必然的表现(也就是说不是必然的),它绝不是某一种事物或现象存在的本质的东西,而是由一系列的情况、首先是外部情况所造成的。
  这些个别的特性不是种的区别,而只能是个体与个体的区别,它们不是种的发展所必需的,它们同时是无限地千差万别的。黑格尔在其《逻辑学》中这样的写道:“因此,我们认为,偶然就是可能存在也可能不存在、可能这样存在也可能那样存在的东西;而且它是否在在和是这样存在还是那样存在,不是取决于它本身,而是取决于某种别的东西。”
  按照这种见解,偶然和不一定始存在的非本质的东西是相同的。这也就是关于偶然性的基本观点。我们认为,它并不排斥前面提到的那种观点,即也可以把偶然性解释成为两种独立的,有时没有任何相互联系的现象的符合。
  无论在前一种或后一种事例中,对于特定的个别(个人、社会及其他)的发展本身来说,偶然性可以是非本质的(不重要的),也可以是本质的。
  在上述第二种情况下,两个现象的巧合对于某一现象的继续发展可能是决定性的,同样也不一定是决定性的。
  在第一种情况下,偶然现象对于个别的发展多半是非本质的,但是一定的偶然现象,在某一物种的发展中,可能成为居统治地位的现象,亦即是必然的和本质的现象。整个达尔文主义实质上就是奠基在这种由偶然转变为必然的观点之上的。恩格斯在撰写《自然辩证法》一书时就已经指出了这一点;“达尔文在其划时代的著作中是从建立在偶然性上的最广泛的基础出发的。正是单个的种属内部的各个个体间的无数的偶然的差异,正是可能增大到突破本种属的特性的并且其原因只在极其稀少的场合下才可能肯定的那些差异,使达尔文不得不怀疑生物学中一切规律性的原有基础。不得不怀疑原有的形而上学的固定不变的物种概念。”
  从以上所有的论述中可以看出,不能像人们有时所做的那样,把偶然性的概念和非本质的概念绝对地等同起来。
  而且无论如何还必须强调指出,这些个别的特性和偶然性,一般说来,也同样是一定的原因、首先是外部原因造成的结果,亦即是符合决定论的。至于我们对一系列偶然性的各种既定的决定因素了解到什么程度,我们能够对它们确定到什么程度,那是另外一个问题。由此可见,决定性的概念和必然性的概念不是等同的。必然性同样是决定性的一种形式,正如普遍的因果性归根到底也是一种偶然性一样。
  不把这些概念正确地区分开,无视这一问题本身的复杂性,再加上某些其他的现象、特别是微观世界中的现象,这就使得某些思想家,特别是在自然科学方面,一反过去那种把规律当作绝对必然性的机械论观点,由于存在一系列的偶然性(实际上它们都伴随着某种必然性)而把一定的事件宣布为非决定论的。
  在现代以前,从宏观事件的分析出发的拉普拉斯式的严格的决定论,在自然科学中是足以说明问题的。可是现代物理学、特别是和光的问题有关的现代物理学的飞速进步,使得旧的观念发生了相应的变化。
  古典力学所不能解决的灼热物体的辐射问题,决定了要出现新的物理观点,其中普朗克关于非连续性的观念,亦即光能的非连续性放射的观念,无疑是划时代的。它如此强烈地动摇了关于光的波动性的古典观点,以致后来爱因斯坦依据微粒理论埋葬了这一观点。这样就奠定了量子力学的基础,量子力学在波尔、海森堡、薛定谔、德·布罗格里、狄拉克、波尔恩等人的学术著作中,终于假设光具有二象性,亦即把光看作为微粒和波的存在。
  所有这些学术客作使许多物理学家陷入了迷途。毫不奇怪,长年累月建立起来的古典力学的概念被摧毁了,波粒子的“不可克服的”矛盾变为统一了,这一切都使得各种实证论者有借口来重新坚持自己的唯心主义结论和反对唯物主义者的“形而上学的”见解。值得注意的事实是:人类的智能和知识所达到的每一根本性的进步,竟使某些人对人的认识的客观性和可能性发生动摇,其实,这,进步正是人的智力及其认识过程的无限性的最明显的证明。
  从决定论的问题来看,海森堡关于测不准原则的确立是量子力学发展中的特别重要的因素。
  在试图确定电子运动的实验中,得出了和古典力学不同的结果。在古典力学中,在任何个别场合下,只要我们知道某一质点的位置和速度,那么这一质点的运动是完全确定的。但是,由于光的微粒一波的结构,我们却不能同时确定电子的速度和位置。此外,我们在使电子发光以确立它的位置的同时,对它所起的作用也使它改变了速度。
  正如苏贝克在其著作《物质结构》中所说的,海森堡的测不准关系表明,“同时正确地确定电子的速度和位置在原则上是不可能的。对于考察物质的波的特性来说,采用微粒照片不可能比测不准关系所做的更为精确。海森堡的测不准关系并不排斥在个别情况下可以完全精确地确定电子的速度或位置,但是在精确地确定一个数值时,另一个数值却是完全不确定的。”
  由于位置和速度这两种成分在古典力学中是构成因果性原则的重要成分,所以当时有许多人就得出结论说,在微观物理学中根本谈不上什么因果性即决定论,而只能谈非决定论。
  普朗克、薛定谔、海森堡等人都得出了这种论点,并认为这些规律性的统计性质否定了决定论的原则。
  这里实际上说的是什么呢?
  科学习惯于采用宏观物理学的关系,在这种情况下。某一因果关系的基本成分是能够确定的。在研究一系列其他的因果联系(如生物学、心理学、社会学中的因果联系,这些因果联系取决于大量个别的因果关系,而且每一个别的情况都影响基本的结果并改变它的形态)的时候,可以看出,规律性不是以绝对相同的形式出现的,而是表现为一种趋势,并且主要表现为一种具有无数不同形态的“基本路线”。
  在这种情况下,规律本身是由内外因素和影响所制约的一系列相互作用积累的结果。因此,存在着大量的偶然性(每一种偶然性本身又都是符合决定论的),它们必不可免地要破坏事件的划一性(即旧的意义上的规律性)。因此,大量的同类事件的规律性,除了统计的方法以外,不可能用别的方法来表现,而且在这种情况下,始终只能确定事件的“基本路线”,亦即事件的最常见的情况。
  在海森堡的测不准关系的问题上,实际上也存在着同样的情况,只不过由于我们今天在主观上还不能确定 任何个别情况的所有成分,它还显得极有权威罢了。
  但是,统计规律性的存在,正是向我们证实了这些过程的决定性,其至证实了它们的比较一致的决定性。因为如果个别的条件、原子内部的力量和其他情况不体现合乎规律的决定性,如果每一个电。子都是不受决定地行动,那么就不可能存在事件的这种“一般路线”,亦即统计规律性,因为自由的变异是无限的。存在统计规律性和盖然性正是表明了上述过程具有一定的必然性,表明这些过程中的大多数必定通过一系列的偶然性而发展起来:这些偶然性在这种错综复杂的结构中也是完全可以理解的和必然的。
  这一切都只是说明,无论必然性问题或是偶然性问题,都应该辩证地理解。

必然和自由


  和上述问题相联系的还有一个问题,它不属于本体论问题之内,而属于人类极重要的问题之列,它强烈地驱使人们去发展他们的思想——这就是必然和自由的问题。决定论者和非决定论者长期以来的争论,从人的意志自由的角度来看,就是这种努力的证明。
  斯宾诺莎、黑格尔、以及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深刻的思想,使得这个问题也得到了基本的解决。人由于是自然界这一完整的客观现实的有机组成部分,因而必然受到一系列规律的决定,亦即受到它们的限制。人作为物理的和生物的实体,也和其他一切实体一样,受到一系列的物理学和生物学规律的限制。由于这些规律的作用,人们表现自由的可能性、他们的自由行动是极有限的。人作为社会的实体,是社会关系的总和,他的历史的和社会的活动,是由系列的动机——从经济的和社会的动机起直到思想的和个性的动机为止——所决定的。
  人的自由的本质,绝不是像某些人所想的那样,仅仅在于从不同的动机中进行选择的“自由”。把自由归结为这种可能性,实际上就是贬低了人的作用,因为动物也同样存在着这种可能性。
  其实,问题要深刻得多,在这里人的意识表现了自己的重要性和威力。
  非决定论竭力抹煞前面已经提及的人所受到的一切限制,这些限制对人的活动起如此巨大的决定作用,以致根本谈不到什么绝对的自由。与此相反,决定论则看不到人的意识的作用和能力,而入的意识正是给严格的决定论增添新成分的一种因素。
  人不单纯是自发发展的产物,他们在自己的各种活动中不单纯是必然性的盲目的工具,因为他们也能认识这种必然性,并根据这一认识来安排自己的行动,利用他们通常所遇到的各种力量和自发势力等等。他们自由的程度如何,取决于对必然认识的程度如何。或者,如我们的经典作家和斯宾诺莎、黑格尔所下的定义那样:自由就是被认识了的必然。
  可见,人的自由的实质在于对自然和社会发展的一系列必然性即规律性的认识——这是人们摆脱一系列的偏见,克服物质和精神限制等等的结果。
  总之,自由是一个历史范畴,是历史发展的产物,并且像所有历史现象一样是发展的。人对于制约着他的规律认识得越多,他在自己的社会活动中就越自由。人在发现自己的社会生活和精神生活的一系列决定素的同时,也就日益摆脱了过去束缚着他的一系列其他限制。因为人之不自由,不仅在于社会经济领域,而且在于思想领域,在这里,由于各种各样的隔阂,人实际上并没有意识到自己自由的可能性,也没有意识到自己生活的直接的决定素。
  人们控制自己的社会关系的程度,以及排除某种隔阂的程度——也最有力地向我们说明了他的自由的程度。
  可见,在人的自由问题上,不能说某种不受一切自然的和社会的规律和条件制约的绝对自由。人既然是自然和社会的实体,就必然受自然和社会规律的制约。他不能规避自然和社会,也不能脱离自然和社会。因此,极常见的一种幻想是,有人力图取得某种随心所欲的绝对自由。其实在这里,人必然既受到自己的肉体结构和精神质地的限制,也受到他所处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的限制。但是人不是普通的受命运摆布的东西,而是具有意识的实体,正因为如此,所以他有可能去认识那种决定着发展和生活的必然性,有可能按照必然性来行事,甚至积极地影响这些必然性。人积极地指导和管理自己的生活、以至自己的历史的这种能力,正在与日俱增。对人的觉醒和解放具有最重大意义的一种因素,首先就在于发现历史发展的基本规律;以后的最重要的步骤,就是从阶级社会过渡到社会主义和无阶级的社会制度,那时人再也不会为了私人的利益和狭隘的阶级利益而去搅乱人类发展的自由。因此今天争取社会主义的斗午,同时也就是争取人类自由和尊严的斗争的最高形式。
  总之,人的自由问题不仅是认识论的问题,而且是当代正在彻底地解决着的深刻的社会问题。

对立的统一和斗争的规律


  唯物辩证法所揭示的整个自然界的另一个普遍规律,就是对立的统一和斗争的规律。在自然界中一切都是矛盾的。我们可以用这一原理来概括一切可能有的矛盾,从最简单和最表面的矛盾到作为发展的源泉的矛盾。
  一切都是相互区别的,即使是事物之间的最普通的差别也向我们表明,不存在什么绝对同一的东西。这样,我们就可以理解莱布尼茨的原理:不存在两个完全相同的事物。
  但这种看法认为,事物基本上是彼此无关的。我们把两个事物加以比较就会发现,它们在一定的特性上是“对立的”,亦即是有差别的。但同样我们也会发现,它们在一定的特性上是同一的。而矛盾的第一种关系——统一和不统一(同一性和差别性),在本质上是辩证的,因为一方是同另一方统一的。某些事物之间的统一性不言而喻地也包含着它们之间的不统一性;正如它们之间的差别必然也包含着某种统一性一样。具有不同使用价值的商品,只有通过某种共同的东西、相同的东西才能加以比较,也就是通过交换价值来进行比较。即使是极不相同的事物至少也有这样一种统一性,这就是物质发展的一般表现和因素。
  矛盾的再一个阶段就是肯定和否定。我们为了区别起见,曾设想这两个对立的概念是彼此无关的,现在为了给它们下定义,我们就应该看到它们是相互制约的。或者,如黑格尔所说的,这两极中的任何一极,都要通过另一极表现出来,而且另一极怎样,它也怎样。在他的《逻辑学》的注释中,有一处特别精彩的论述向我们说明了这一极性的关系。他说:“看来,肯定和否定存在着绝对的差别。但是,肯定和否定本身是同一的,因此可以把肯定叫做否定,反之,也可以把否定叫做肯定。例如资产和负债不是资产的两个特殊的单独的种类。对于一方即债务人来说是否定的东西,对于另一方即债权人来说则是肯定。的东西。同样,朝东的路同时也是往西的路。这样,肯定和否定互为条件,并且只存在于相互联系之中。没有磁体的南极就没有北极,没有北极也就没有南极。如果我们将一个磁体平分为二,不可能一块是北极;而另一块是南极。对于电来说,同样,正电和负电不是两种各自独立存在的不同的电流。在对立中不存在某种和自己完全不同的另外一种东西,而存在着自己的另一种东西”。
  最后,在每一种发展中都有着各种:不同的趋势和力量的对立,这是发展的根本因素之一。列宁特别重视这一因素,在他的笔记中信多处谈到这一问题,并强调指出:只有借助这种因素,我们才能了解自我运动。在其《谈谈辩证法问题》的片断中列举了矛盾的各种不同的形式;从正和负起,经过作用和反作用,直到阶级斗争。
  正如我们在前面看到的,一切矛盾没有相同的性质。如果说一些矛盾只具有差别的性质,而另一些矛盾则具有肯定和否定的性质(这就告诉我们,没有本质的对立就不可能存在,例如原子、行星系等等之中的对立的力量),那末客观现实的各个领域中力量的矛盾和它们的斗争则向我们表明,它们是发展开始的基本力量。
  当我们分析任何一种发展的时候,都可以看到,整体(作为统一体)由于新的形式而有机地增长这种情况是存在的,这种增长始终是由统一体中内在的力量极化所决定的,由内在矛盾所决定的。统一不仅意味着暂时的、相对的平衡和静止,而且也意味着矛盾的两个方面彼此对立的必然性和它们之间不同程度的斗争。此外,还应该强调指出,这些矛盾并不是仅仅存在一种表现形式;每一事物在自己的发展中都表现出矛盾的更多的形式。例如在生物界中,恩格斯提到了继承和适应的矛盾;又如在历史中,阶级斗争也不是唯一的形式(在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在各个集团之同等等都存在着矛盾)。概言之,没有不同力量内部的极化,没有内在的矛盾,就没有发展,因为内在矛盾是发展的实际的源泉和动力。

否定之否定的规律


  对立统一和斗争的规律告诉我们关于任何发展的动力,关于发展赖以实现的内在的对立趋势。
  正如我们在前一节中所见到的,任何发展都必然要求事物发生质变。没有这种质变,就没有产生新的自然形式(生物形式、社会形式)的发展,因此量转化为质的规律向我们说明了任何发展的结果和关节点。
  对立统一和斗争的规律向我们说明了任何发展的内在动力,但它本身没有向我们说明这些对立面斗争的结局。
  否定之否定规律就是这两个规律之间的某种中间环节,而在现实本身中则是客观的桥梁,它帮助我们理解任何过程中对立面发展和斗争的阶段同过渡到新质情况这两者之间的联系。
  如果我们分析了各种事物的本质矛盾,也就是由该事物的质的界限所规定的矛盾,那末就能十分透彻地了解这一规律性(以及前一规律)。
  任何个别事物由于它是受一定的质所规定(决定)的,所以它就不可能同时又是说明其他事物的其他的东西。某一事物的这种质的规定性(而且在一切场合下也包括址的规定性)和界线,正就是使得它的运动、发展和变化成为可能的那种基础。而且正因为它只是某种规定的东西,所以我们就不能同时把它称作一切别的东西。正如斯宾诺莎以及后来的黑格尔和我们的经典作家所已经讲过的,决定就是否定。任何决定,任何规定实质上也就是否定,是对其他一切的否定。它只是表明,任何个别本身都不是无限的,而是包含着矛盾的。
  在任何发展中,我们都可以看到,在个别事物(有机体、社会等等)中有新的内容,新的力量在产生,它日益和自己固有的否定,即它在其中发展的范围,质的界限发生矛盾。在这种情况下,这些对立面的斗争(它们意味着本质的对立)表现为事物内部新的力量、新的内容和旧的形式、旧的结构的斗争。在一切成功的发展中,这些新的力量在自己发展的一定阶段上否定了(扬弃了)自己的对立面、自己的质的界限、自己的否定。这一行动就是否定之否定、革命的时刻,它是两个进化阶段的联结点。这种革命行动的内容就是新质的产生。
  我们只要考察任何发展的情况,就能基本上揭示所有这些因素。例如一粒种子本身在质上被规定为这种或那种种子。在这粒种子的生长中,产生了新的内容(幼芽),它同自己的质的界限发生了矛盾,为了进一步发展到新的质——茎和后来的果实,就必须否定这个质的界限(可见种子不是由于简单的量的增长而发展的)。因此,这些内在矛盾是通过否定来解决的。在社会发展的各个阶段上,也有着同样的情况。例如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是这个社会的一种内在的界限,是它的第一个否定。由于生产力的增长,由于这一新的社会内容的增长,这种发展就引起了矛盾、最后造成了对抗(因为对抗是矛盾极端尖锐的表现),导致对自己的界限的否定,对自己的否定的否定,即对资产阶级生产关系的否定。这种情况就是否定之否定,同时也就是向新的社会的质——社会主义——的过渡。
  非常明显,这些社会矛盾是通过人们而表现和发展的,因为我们已经说过,人是历史的主人翁。在阶级社会中,旧的质的界限(旧的生产关系,一句话就是旧的社会)和新的力量之同的这种内在矛盾,表现为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这里一些阶级代表旧的形式和内容,而另一些阶级则代表新的形式和内容。政治和社会的革命是这些内在矛盾和对抗的必然结果,没有它就不能过渡到具有新质的社会状态。可见,一切向新的社会形式的过渡;都是革命,从资本主义到社会主义和从社会主义到共产主义的过渡,也必然如此。只是后一种过渡将不再具有政治变革的性质。

辩证唯物主义和专门科学的关系


  我们知道,辩证唯物主义作为马克思主义的折学,它的一个部分是解决客观现实存在的最一般的规律和形式的问题。由于这些最一般的规律和形式不是存在于现实之外,而总是体现在某种个别的事物之中,因此研究这些问题对于每一个人,对于每一个学者来说,都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专门科学探讨现实的各个不同部分的特殊规律;但它们要想对自己的对象作充分科学的研究,就必须充分考虑到对它所研究的对象起着作用的那些最一般的规律。而且特殊规律和一般规律并不是互不相关地平行存在着,而是处在统一之中,因此,认识自然发展的最一般的规律,是充分正确地和全面地了解特殊规律的先决条件
  因此,辩证唯物主义是一切专门科学的一般的方法论。它作为对于世界及其存在的最一般形式和规律的科学观点,提供了一种必要的基本方针,使人们能把握问题的整体,而不致忽视一个局部的领域和另一个局部领域之间的联系,它提供了关于整个自然过程、联系、关系及其最一般的发展规律的统一性的知识。这是每一门科学完全应该具备的必要的和最根本的方法论原理,这些原理彻底排除了形形色色的不科学的任意武断和主观臆想,从各种不同的“完全实现”(entelecheia)和“生命的冲动”起到非决定论和原子的“自由意志”为止。
  概言之,这就是唯物辩证法关于现实运动和发展的基本论点。正如这些规律适用于整个现实一样;它们也适用于社会、人和人的思维。这种哲学观点是马克思、恩格斯,以及所有其他马克思主义者用来分析和了解社会现实的最有力的理论武器。他们根据这种观点才能确凿地断定,资本主义是历史上产生的(而不是永恒的)社会形式,它充满着矛盾,首先是旧的关系的代表者资产阶级同无产阶级之间的矛盾,无产阶级是必将得到发展的新东西(社会主义)的萌芽,这种新的东西不可能以另一种方式发展,而只能通过对旧东西的否定,只能通过革命的转变而发展,在这一革命转变中,最本质的标志就是新质的产生(在这里就是社会主义社会制度的产生)。

思维和实践的问题


  除了所有这一切之外,马克思和恩格斯还在以哲学观点来说明人这个方面,首先是在说明人的思维、人的意识这个方面,完成了根本的变革。
  他们认为,思维是高度组织的物质即人脑的产物,因而也是处于不断发展中的;思维的发展需要许多主客观的条件,如人的一定的生理结构,社会共同体,特别是为了彼此交际的需要、首先是劳动中交流思想的需要而创立的语言。由于有声语的产生,思维进入了一个更高的质的阶段,即抽象思维的阶段,抽象思维能比普通的观念描述的思维方式更深刻地反映现实、联系和关系。关于思维是现实和它的联系的反映,关于真理是思维和现实的符合这样一些观点,马克思和恩格斯之前的一些哲学家也已经有所了解。但是,他们不能说明,思维和意识为什么和怎样进一步发展,它们为什么在各个时代里正好具有这样的性质。
  在马克思之前,即使是最伟大的唯物主义者,也把思维过程理解为一个孤立的独立的过程,而不了解它同人类的全部活动和实践的深刻联系。(见《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特别是第一、八、九各点)。而且,正如马克思所特别强调指出的,应该把人的本质了解为劳动的、生产的和实践的实体。也就是说,人的本质不在于某种孤立的、独立的思维,而在于他的实践的,生产的(因而也就是有意识的)活动,即在于对自然和社会的能动的改造,而不在于对它们的消极的适应。人的周围的自然是由人改造过的自然。实际上,人能改造自然到什么程度,他能实际控制自然到什么程度,那他也就能认识自然的规律和特性到什么程度,反之亦然。没有这种能动的、实践的影响和改变现实的活动(不管这种活动是日常的最普通的生产活动还是高级的科学实验),就无所谓人类知识的发展。为要加强一物的硬度,就应该在实践中作用于它(锤炼,锻压等等),同样我们对于某种化合物的认识也是取决于对它的实验分析(也是取决于行动)等等。最广义的人的实践。(包括生产的、科学的、历史的实践——而首先是生产实践),是人的认识进一步发展的源泉和基础。由于实践总是和思维统一的,新以它也是检验我们的思想结论是否正确的最终标准。人在其对于自然和社会的实践关系中所创立的假设、理论和形形色色的假说和可能,都要在实践中加以验证。理论和实践的这种直接的和唯一的关系,存在于人的一切活动中。
  这样,人通过实践验证了自己的意图和认识的正确性,就能越来越多地认识现实,日渐深刻地认识它的规律性,获得越来越多的新的真理。正如现实本身是无限的一样,人的认识发展的可能性也是无限的。
  人类的认识经过了从原始的思维方式(它今天还为许多处在原始的发展阶段的民族所具有)到现代的科学的思维方式的巨大的进步。但是,正如原始的思维方式是以局限的原始的对自然的关系为现实基础一样,我们的思维方式也是以对自然的更为全面的关系、对自然本身的更为全面的改造、从而也是以对这种全面性的认识以及对现实的特点和规律性的认识为基础的。
  这样就在理论上最终地、永远地扫除了在说明人及其思维方面的宗教和唯心主义的神秘烧点。可见,人本身是取决于他自己和自然内。不存在什么超自然的力量,也不存在什么不能发现的不可知的东西。人是他本身的产物。人的一切进步也是取决于他本身和自然,而不是取决于什么其他的力景。这些力量都是人自己的脑子的产物和虚构的幻想。人能够掌握和认识自然和社会的规律到什么程度,他们也就能继续前进到什么程度。这种进步不是取决于别的什么东西。
  现今的社会在大多数国家中还受到阶级剥削的限制,而且在一切国家中还受着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分工的限制,这就大大地阻碍了人们争取进一步发展的伟大力量。人的彻底解放必须以经济上的解放为先决条件。那时人们将共同地管理自己的生活,将最终地认识到他们是生活、历史和进步的真正的创造者,从而摆脱所有各种宗教的和其他的偏见,这些偏见只是贬低了人类。我国在某种程度上,随着社会主义建设的开展;已经开始了这个伟大的和富有意义的人的解放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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