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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洛茨基无罪,托派无罪

——中共应当平反中国托派
郑超麟

(1991年2月10日)


  1988年是苏联大平反的一年。30年代莫斯科公开审判的三大冤案都在这一年平反了。这年2月4日苏联最高法院为“右派——托洛茨基联合反苏案”宣布平反;6月13日苏联最高法院又为“托洛茨基——季诺维也夫联合中心反苏案”和“托洛茨基平行中心反苏案”宣布平反。最高法院公布之外,还有苏共中央政治局附设的平反委员会(原名为“重新研究30至40年代和50年代初期迫害材料委员会”)的公告。前一案是两个公告同时发出的,后两案则是6月13日先发出最高法院的公告,8月4日才发出平反委员会的公告。平反委员会8月4日的公告,除宣布为后两案平反之外,还宣布为以前非公开审判的两个冤案平反。

  公开审判的三大冤案,案名都有“托洛茨基”,三大冤案都平反了,托洛茨基当然也得到了平反。这还有什么问题么?所以1988年8月6日上海《解放日报》登载苏联平反委员会公告这条新闻时,加了一个副标题:

  为托洛茨基、加米涅夫、季诺维也夫等恢复名誉。

  外文叫做“恢复名誉”,中文就叫做“平反”。

  有人根据公告上,“托洛茨基——季诺维也夫联合中心案”项下,没有题托洛茨基之名,而且说明此案被告只有14人,以为托洛茨基不再平反之列。可是公告后面又说:“苏联最高法院决定撤销原判,为四个案件涉及到的所有人恢复名誉”。托洛茨基不是本案中缺席判决死刑吗?怎么能够说他不在平反之列呢?

  这里提出了:托洛茨基是否在本案中缺席判决死刑的问题。

  我一直记得,托洛茨基是在本案中缺席判决死刑的。我个人的回忆可能有错误;但查考李显荣所著《托洛茨基评传》,则书中第566页明白写着:“托洛茨基与其儿子也被缺席判处死刑。”不久之前出版的罗伊·麦德维杰夫所著《斯大林和斯大林主义》第159页也明白写着:“在1936年8月举行的第一次莫斯科公开审判中,托洛茨基就被缺席判处死刑。”

  然而,出乎我意外的,是看到了一篇报道,那里说托洛茨基的外孙伏尔可夫1988年去莫斯科,向苏联法院要求给他的外祖父平反,法院回答他说:“苏联法院从来没有判处托洛茨基任何刑罚,因此没有什么冤屈需要平反的。”这就奇怪了。难道没有缺席判处死刑这件事实?总之,伏尔可夫没有拿出这件事实来回答法院,别人也没有引证这件事实,好像在1936年8月的审判中未曾缺席判处托洛茨基死刑。我的记忆是错误的吗?李显荣、麦德维杰夫的记载也是不可靠的么?

  必须找到当年的判决书为根据。

  我终于找到了1936年8月苏联最高法院军事法庭对于“托洛茨基——季诺维也夫联合中心反苏案”所作的判决书。兹抄录其中有关托洛茨基父子的一段于下:

  “根据被告斯米尔诺夫、哥尔茨曼、德列伊切尔、瓦·沃尔别尔格、弗里茨·达维德、别尔曼·尤林等的口供,以及本案现有的各种材料,均证明:现居留国外的托洛茨基和他的儿子谢多夫确系暗杀苏维埃政府和联共(布)领导者的暗杀团之主谋者,曾直接参加与亲自领导这些暗杀工作。如遇在苏联境内发现该父子的行踪时,应立即逮捕,交由苏联最高法院军事法庭审判之。”

  上引这段判决书的话,我想是可靠的。原来苏联确未缺席判决托洛茨基父子死刑,不过以判决书的形式确定托洛茨基父子犯了罪,如果他们进入苏联国境,就可以逮捕交付法庭判刑。

  我们现在不必去研究,为什么这种意义的判决会被人误解为缺席判决死刑。我们现在只要指出,苏联最高法院回答伏尔可夫时的诡辩。他们说“苏联法院从来没有判处托洛茨基任何刑罚,因此没有什么冤屈需要苏联法院平反”。可是,上引那段话也是一种判决呀!它判托洛茨基有罪,如到苏联境内来,就可以逮捕审判。这个判决要不要平反呢?它今天还有法律效力吗?如果今天托洛茨基未死,来到苏联境内,要不要逮捕审判呢?这也需要苏联法院说明一下。

  苏联最高法院是不是认为撤销了原判,也就撤销了其中要逮捕和审判托洛茨基的段落呢?是否以此承认托洛茨基本来无罪,又未判刑,因此不需要平反呢?

  在此意义下,我们就说到了中国托派平反的问题。

  中国托派至今尚未得到平反,尚被视为反革命分子。从形式上说,中国托派之为反革命,与苏联的冤案无关,判决书上都未提到苏联冤案,但事实上,中国托派之为反革命,正是从苏联冤案来的。政府工作人员同托派犯人谈话时,总要引《毛泽东选集》直排本,第162页注释30,那里引了一条斯大林语录,斯大林在那里把托派说作杀人犯、间谍、卖国贼等等的组织。为什么?因为30年代那几次公开审判的案件,已经用“真凭实据”来证明白。至于那几次公开审判则不许讨论其真伪。正是根据这三次公开审判,所以定陈独秀为“汉奸”,每月接受日本间谍机关的三百元津帖,所以称中国托派为“汉奸组织”。

  苏联用法院,用法律形式,制造冤案。中国则不用任何合法形式,或者借用苏联已有的形式,制造冤案。

  中国今天却不能借口苏联至今尚未给托洛茨基平反,而不给中国托派平反。要知道苏联最高法院今天并非说托洛茨基有罪不能平反,而只是说苏联从来未曾给托洛茨基定罪,不需要给他平反。

  “平反”是一个法律名词。我们要求“平反”,就是要求法律上的“平反”。解铃还须系铃人,哪一家司法机关判决托派有罪,就应该由这一家司法机关宣布托派无罪。我们要求的就是这个。至于所谓“政治的平反”,则托洛茨基主义是对是错,只有历史来判断,任何政治党派都无权作出判断。

  在中国,托洛茨基主义和斯大林主义之间的斗争差不多,从60年前起,就是在不正常的轨道上进行的。一方提出理论,进行时局的分析,由此主张一定的路线,去向群众宣传;另一方则撇开理论和路线,只借助于造谣和污蔑,说托洛茨基是“法西斯走狗”,陈独秀是“汉奸”等等,莫斯科三大冤案以前已经是这样了,三大冤案以后更加振振有词。

  今天,怎么样呢?托派不屑为这些造谣和污蔑自辩,自辩也没有效果。可是苏联法院已经正式承认莫斯科三次公开审判都是冤案,而撤销原判了;中国也先由历史家,后由中共中央宣传部辩明陈独秀不是汉奸,并未代表托派接受日本的津贴了。

  然而,中国法院至今尚未撤销解放初年对于托派案所作的判决。

  三百六十多年前,天主教的法庭判决伽利略有罪,这个判决不撒消,倒不是伽利略的耻辱,而是天主教廷的耻辱。

一九九一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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