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马克思主义文库 -> 〔波兰〕亚当·沙夫 -> 论共产主义运动的若干问题(1981)

二、社会主义和官僚机构



  批评社会主义社会生活中的消极现象的人通常仅限于分析这些现象的外部表现形式:他们对公民缺乏自由进行指责,对这些社会成员的相对低下的生活水平表示不满,列举由政治造成的恐怖事例,等等。这一切无疑都是引起观察者注意并使他们感到震惊的可悲的事实。不管怎么说,这些现象——至少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从社会主义社会的生活中排除出去的,而且可以用这些社会是相对“年轻”的理由,为这类现象的产生进行辩解。所有的社会革命,尤其是英国革命和法国大革命,都在对敌斗争中采取了恐怖手段,而且都具有革命阵营内部不同派别互相进行斗争这样的特征;如果我们考虑到已经实现社会主义革命的国家的国民经济基础都很薄弱,并考虑到它们的发展速度将来会导致它们的公民的生活水平进一步提高,那么社会主义国家公民生活水平较低的情况(这是同高度工业化国家相比较而言,只有这样的比较才合理),也是可以得到解释的。我们只提出了批评的论点和相应的反论点,这显然只触及到事物的表面。其实,这里提出来的问题,即使在社会主义社会今天占统治地位的权力结构的情况下,也并不是伴随社会主义社会生活而出现的必然现象。正因为如此,马克思主义者的批判性思考不应当以这些问题为出发点,而应当更深入地涉及社会主义社会政治生活结构本身。然而并不应因此而轻视上面提出来的事实和放松对这些现象进行斗争。

  在分析现存社会主义社会生活中实际发生的事情并在将这种现实同马克思的及马克思主义的模式(这里应首先加以考虑的是列宁关于这种社会的设想)进行比较时,我们可以突出感觉到官僚化的程度和性质。这种社会的官僚化程度不仅大大超过了资本主义社会(这是取消对生产资料的私有制、取消生产资料所有者这个社会阶级以及由国家官僚机构取代该阶级的职能的不可避免的结果);而且,更为重要的是,这种社会生活的一切形式都受到官僚机构的控制。原来的模式预示的是完全不同的东西,就是说在实现这种模式时某些事情“没有成功”——要么是因为模式提出了错误的解决办法,它在实践中得到了纠正,要么是因为实践离开了模式,没有实现模式提出的某些前提。不管怎么样,这里我们触及到了社会主义社会生活蜕变的最深刻的原因之一。如果人们想克服和预防这样的蜕变,并不让新建立的社会主义权力制度产生类似情况(从正在为夺取政权进行斗争的政党的立场来看,这一点具有特殊的意义),就应当分析这一原因。因为社会主义社会无法摆脱官僚机构,这一任务就更加重要了。正如我将试图进一步说明的那样,在这个问题上,人们根据乌托邦社会主义经典著作的精神对马克思关于社会主义是“自由生产者联合体”的观点作了乐观主义的幼稚解释。因此,我们的任务就是要通过一个相应的组织来约束那个对社会生活来说是不可避免的官僚机构,使它成为社会的工具,同时又要阻止它把自己当作超越社会之上的权力巩固起来。这项任务异常复杂,然而解决这项任务对于社会主义社会发挥其职能却极为重要,特别是考虑到上面提到的事实,即完全消除社会主义社会的官僚机构,这种彻底解决问题的办法具有一切天真的乌托邦的特征。

  我们将从以上最后提出来的问题开始进行探讨。首先要从语义上消除对“官僚机构”这一术语的误解。“是否能有一个没有官僚机构的社会主义社会?”我懂得,对这个问题给予否定的答复会使许多人在感情上受到震动。这首先是因为“官僚机构”一词在感情上使人产生消极的联想;我们每个人,不管生活在什么样的社会经济形态中,都对这种机构有过坏的体验;我们因此都愉快地愿意接受关于“没有官僚机构的”社会的看法;最后也是因为每个研究马克思主义的人,都可以把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的相应的、反驳上述命题的言论,当作自己的根据。毫无疑问,官僚机构是不受欢迎的,它可以转变成不利于社会的机构,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把共产主义社会想象为一个没有国家和没有官僚机构的社会,在这种社会里连作为政府形式的民主也将消亡(列宁)。然而,社会主义社会里官僚机构继续存在着,这是无法辩驳的事实。人们可以假设,经典作家关于国家及官僚机构的许多论述之所以模棱两可,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没有赋予这些概念足够准确的定义。经典作家虽然在某种意义上否定了相应机构存在的必要,但这种否定与对同一概念做另一种解释毫无关系(例如把国家理解为管理公共事务的机器,或从执行管理职能的机器这种意义上来理解官僚机构)。如果不是十分细致地分析原文的话,我们往往会不注意这些细微的差别。

  在数量上达到了一定规模,并从而在其成员之间的关系上达到相应的复杂程度的任何一个社会集团,都会形成一定形式的分工,这种分工将导致这个集团内部在完成社会任务方面,发生差异和专门化。换句话说:从原始的到高度发达的人类社会的任何社会集团,都具有组织社会生活的特定的形式,它给每个个人规定了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在原始社会里,宗教信仰的教规和与此相应的“禁忌”保护着这些权利和义务,在组织程度更高的社会形式里,相应的法律所包含的戒令起着这种作用。就在人类社会的相对低级的发展阶段,除了直接同生产活动有联系的分工外,也出现了另一种性质的职能,它们不是直接同生产相联系的,但却是组织社会生活的必要前提。同时也出现了这些职能的承担者,例如巫师和祭司、族长和长老等等。祭司和巫师的职能是维持氏族的一致和解决对社会生活具有重大意义的问题,特别在他们身上,我们看到了特殊的社会机构的最初萌芽。这个机构以特定的方式为社会生活服务,因此,它的承担者虽然不直接参加生产活动,却得到氏族的报酬,他们分得氏族产品的一定部分。随着人数的增长和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进一步复杂化,巫师酋长和长老的职责也在扩大。这一切和日益增加的复杂性导致进一步分化和形成专门化的集团,这些集团接管了特定的职能;除了统治者、祭司和武士之外,还按照已存在的社会制度的需要,或多或少出现了一个人数和影响都很大的官吏阶层。他们组织和控制着社会生活的各个部门。随着社会分化成阶级,随着作为社会的一部分对另一部分进行统治的组织——国家的形成,这个官吏阶层便成了为统治阶级服务的重要工具。无论在古代奴隶社会里,还是在高度工业化的现代资本主义民主制度里,都有这样的属于不同等级的官吏阶层在工作。今天,这个官吏阶层是由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组织者和控制者大军组成的,这些人既为国家服务,也为私人资本家服务。这个阶层已变成社会生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如果没有它,就不可能有社会生活。至少对马克思主义含意上的资本主义社会形态来说,情况是这样的。我们把这种复杂的各式各样的官吏机关称作“官僚机构”,它的活动是现代资本主义社会存在的必要前提。

  显而易见,这样理解的官僚机构,即在社会分工基础上执行管理职能的人员的总和,可以根据各个社会不同的社会政治结构,不同地组织起来。从实现一定的社会职能的角度来看,它可能被组织得好一些或坏一些,其人数可能多一些或少一些,其成员的教育程度可能高一些或低一些,他们可能开明或不大开明。它同社会或它为之服务的社会阶级的联系可能较为密切,也可能较为松散,如此等等。然而,为了保证社会生活,它是必不可少的,没有它,社会生活一时一刻也不能进行。

  因此,“官僚机构”这个词的含义绝不总是指办事拖拉、使申请人蒙受损失的文牍主义和职责不清,总之,那些在与官方打交道时使人烦恼和厌倦的、为使公民生活变得轻松而简直必须废除的所有事情!但是,这只不过是幻想和误解,是众所周知的“语言专制”的结果。如果我们不想让自己由于所使用的提法有多种含义而走进死胡同,就必须在继续探讨之前,排除这种“语言专制”。“官僚机构”一词也肯定意味着我们以上提出来的一切消极情况,但该词的这种含义不仅不是其唯一的含义,也不是我们特别感兴趣的含义。根据一些同官方打交道的人的反面经验,“官僚机构”这个词裹着一层消极的感情的外壳,是可以理解的。一些政府机关的官吏是无能的,他们对任何一件该办理的事情都采取不利于要求办理该事的人的拖拉态度,他们的活动损害了所谓普通老百姓的利益而维护了统治阶级的利益,等等。这类事实是过去一切阶段的特征,它使“官僚机构”一词容易让人产生不愉快的感觉,即它意味着政府机关起着不好的、有损于人们利益的作用;这类事实现在仍然很多,而且它们绝不仅仅存在于资本主义社会制度。因此,当我们指出官僚机构从它是社会分工带来的官吏阶层这个意义上讲是社会的必然产物时,我们完全不是为了维护一个坏的官僚机构或压制反对它的斗争。可是,我们不能因为也存在坏的官僚机构,就简单地否定这个阶层的必要性,我们也绝不能把这种坏的官僚机构同一般官僚机构等同起来。为了先在这里就这个题目作些阐述,我甚至想进一步说,一个好的,也就是说,一个有效的、有能力的、使有关的人满意的官僚机构,在一定情况下要比所谓“坏的“官僚机构更恶劣,更危险,因为前者能使社会转移它对官僚机构最危险的方面的注意力;它使人们看不到它是为一定阶级的利益服务(直接或间接地),而反对整个社会利益的它事实上已异化于社会了。人们当然可以使整个问题变得简单些,只要人们除了使用仅仅指坏的和无能的官吏阶层的“官僚机构”一词外,还使用含义更广泛的名词——“官吏机关”。然而,这将是一种咬文嚼字的作法,它将破坏传统的语言习惯,并不必要地把我们引向玩弄词藻的道路上。

  综上所述,对于在社会主义下是否有必要有一个从官吏机关意义上的官僚机构这个问题,答案是清楚的:这样的机关当然是必要的,它对社会主义社会的职能简直是不可缺少的。它甚至比在资本主义制度下更为不可缺少,作用范围也应该更大。这至少是出于两个原因:由于消灭了作为生产资料占有者而成为生产和商品交换的非官吏的组织者和监督者大军的资本家阶级,就有必要用数目大得多的官吏大军来代替它。在新制度下,必须把组织职能同监督职能分开,仅此一点就使官吏成为必要;从最广泛意义上扩大社会福利这个词的范围是新的社会制度的一个进步因素,但它同样导致有必要安排大批新的官吏从事对这个新的社会职能进行组织、协调等等工作。我在这里有意不提大大膨胀了的党的官僚机构的问题,因为它不是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和社会政治形态的必然组成部分,而只是以一党制和党的机关对整个社会生活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力为基础的那种社会制度模式的组成部分。这绝不是必然的,在一定条件下,这种情况是可以克服的,而前面提到的职能和与它们相联系的官吏机关却是必不可少的。

  对于我们的阐述可以提出异议:难道在这样的和类似的情况下无论如何都必须起用官吏,真的必须建立新的官僚机构吗?这一切难道不能通过联合起来的生产者在他们正常的职业活动之外从事自愿的社会工作来完成吗?这是一个不仅同社会主义的社会制度相关联的重要问题。这类的和类似的事情,特别是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只能由官吏,只能由官僚机构来完成,这难道不是一个武断的假设吗?

  不,这种假设不是武断的,正因为如此,它使人们对社会主义下的官僚机构有了新的认识。从社会中分出一批人来从事组织和监督重要社会事务(在地方或全国的范围内)的职业,或从事在私营企业里也同生产过程相联系的行政活动,这是社会分工的结果。从这种意义上说,这是一个必要的、由一系列因素决定的进程,这些因素是:行使一定职能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相应的能力、工作所要求的连续性(这既是从一个完整劳动日,又是从这样的意义上说的,即同一个人必须在较长时间内从事一项工作,只有这样他才有可能获得所需要的实际知识),等等。从这样的和类似的原因来看,那些关于用只是偶尔地和自愿地从事这些事务的人来取代行使一定职能的官吏的意见,完全是幼稚的乌托邦。只要还存在中央或地方“对事务的管理工作”(这是用了恩格斯的说法),而在未来任何可以想象的社会制度里,也包括共产主义制度在内,这种管理工作仍将是必要的,那么,认为经济计划的职能、领导一个大城市的生活、在一个国家的各个地区范围内组织和从事卫生工作、组织和实现不同水平的教育职能等等,都可以在这种或那种情况下由任何一个“自愿者”来承担,这是天真的。同样,认为可以将一个大的人的共同体——至少在现在的和可以进行科学预测的生产技术下——分成小的地方共同体,从而排除任何中央活动的看法,也是幼雅的。预言相反的趋势似乎更有道理些。任何不同的看法都将把我们带回到十八世纪末乌托邦社会主义的观点上去——因为生活将不可避免地开辟自己的道路。今天,这些观点只不过是社会思想史的一个部分,因而必须把它们送进相应的博物馆里。

  这里唯一可以讨论的是把一个阶级的人称为“官吏”的问题,这些人的职业就是行使人类社会正常生活必不可少的特定职能。我们是从对“官吏”一词的直觉理解出发采用这一名称的:它无非是指那些把从事各种肯定不属于体力劳动的工作作为自己的职业的人,也就是说,为了一定的报酬而从事这些职业的人。从这个意义上说,例如会计师或一个私营工厂的总工程师,如同所有受雇于国家机构或最广泛意义上的公共事业单位的脑力劳动者一样(我们在这里有意地没提属于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交界领域的活动),都是官吏。按照“官吏”一词的这种定义(如果不想粗暴地违犯传统的语言习惯,这是唯一合理的定义),在社会主义社会里,无论火车司机还是军队总司令,都是官吏;另一方面,党中央会计部门的职员和党中央的总书记,也同样都是党的官吏。如果有人一定要那样做,可以用另一个词(例如“机关工作人员”)代替“官吏”一词,但是,这种仅仅体现了对特定名词的恐惧的人为措施,有什么意义呢?用一个词更换另一个词丝毫不能改变与这个词有联系的事情和关系。

  我们因此要回到前面提出的论点:社会主义制度并不排除对官吏机关和在这个意义上的官僚机构的需要,相反,它由于在迄今我们关切的所有问题上消灭了富有影响的资本家阶级,就扩大了官吏大军并加强了官吏大军的社会作用。

  因为人们不能随心所欲地取消官僚机构,提出来必须要我们解决的问题就是:怎么样和用哪些手段可以由社会来约束官僚机构,使它变成为社会服务、并且从属于社会的工具呢?怎样才能阻止它的异化(马克思所说的异化),阻止它变成超越社会之上的力量呢?

  这样,我们就触及到“官僚机构”一词的另一种含义。这里我们还遇到了一个从另一角度使我们感兴趣的问题。这是因为如果象我们上面指出的那样,“官僚机构”一词的含义是“官吏的总和”,那么,它也意味着——对这个词的词源学研究表明这一点——“办公室的统治”,即“官吏”对社会的“统治”。自十八世纪以来就有专门文献探讨的这个问题,不言而喻地同社会分工,同与分工相应的组织,同官吏阶层新产生的职能,也就是同前面分析的意义上的官僚机构有密切的联系。同“官僚机构”一词的第二种含义有关的问题的这一角度,尤其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有特殊的意义:就是说,如果在高度发达的社会——不管其社会形式如何——里,官僚机构——在人数多一些或少一些的官吏阶层这种意义上讲——是必不可少的,那么,在这个官吏阶层对社会进行统治意义上的官僚机构——根据以上提出的理由,这对社会主义社会制度构成了一个特殊的危险——并不是必不可少的。因此,在社会主义社会,考虑到这种现象对社会的有害结果,反对这种现象的斗争是一项特别重要的任务。然而,这个任务现实吗?它能得以完成吗?

  为了能够具体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必须弄清官僚机构的特征是什么。只有在弄清这些特征的基础上,我们才能制订使我们有可能在社会主义社会制度下抵制官僚机构的消极后果的手段。在上世纪末就进行的对官僚机构的研究和分析(特别是马克斯·维贝尔[1]和罗伯特·米歇尔斯[2]在这方面的经典著作),对于我们完成这项任务是有助益的,因为虽然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官僚主义现象有不可否认的特殊性,但是,即使在不同的社会政治情况下,从官僚主义的表现形式中都可以找到共同的、特定的特征。

  因此,首先可以确认,任何一种发达的官僚机构都体现着特定的、等级制的隶属结构;对上级要服从,对下级要强迫命令和要求顺从。在全社会范围内——根据社会制度的特点——会出现各种“机构”,它们是相对独立和与外界相隔绝的,但同时又有等级制的上下级关系,其中有一个最高的和作出最后决定的“机构”(国家的或党的机构)。

  其次,任何一种官僚机构的活动都受一定的法则的指导,都服从于这些法则,而不是个人;因此才使等级制的隶属结构变得重要,它甚至在各级——包括最高级——官员普遍更迭时,一般还能保持完整。因此,甚至在统治集团发生极大变化(各种形式的“宫廷政变”)和甚至在异军占领国家的情况下,官僚主义机构仍然可以被用来行使赋予它的职能。所以说官僚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是非人格化的,是超越个人之上的。

  第三,官僚制度下的等级制的服从关系会导致所谓的个人崇拜。它是官僚制度金字塔的合乎逻辑的最高峰,虽然在这个金字塔的每一层上都出现了许许多多小的“崇拜”现象。这种情况同前面提到的关于非人格化的官僚结构的论点之间的矛盾不过是表面的。结构本身不取决于在其不同层次上行使职能的个人,并且从结构只服从于它独有的法则和规范这种意义来说,结构是自主的。但这也并没有排除产生个人崇拜的可能性,或在一定条件下的必然性。个人崇拜对官僚机构是有益的,甚至是必要的,因为它容许官僚机构扩大自己对群众的影响和权力。这绝不意味着,在某个人物逝世后,或在他失势的情况下,可以轻易地消除对他的崇拜。正相反,“个人崇拜”不过是官僚统治的附带现象而不是与此相反,这一论点却得到了证实。

  第四,任何官僚制度都倾向于对自己的活动保守秘密。这种倾向有两个原因:一是客观原因,它使官僚制度能较容易地开展自己的活动,任何局外人的干预可以成为一种障碍或使情况复杂化;主观原因是力图提高“官僚机构”的等级和社会地位,而这是符合“官僚机构”工作人员人人皆有的个人奢望。

  第五,在上述基础上形成了作为由“单个机构”组成的“机构”整体统治社会和规定社会活动方式的倾向。官僚机构不可避免地将成为民主的事实上的敌人,特别当它工作效率高时,更是如此。由于官僚机构对社会发生了异化,它坚信群众“不成熟”,与此相联系也坚信官僚机构肩负的“使命”。这种情况的另一面,就是有一种特殊的集体精神在官僚环境中占有支配地位。这是一种特殊的团结精神,它使官僚机构中的每个成员受到保护,这样它同时又可以维持自己作为一个整体的威望。

  最后,第六,官僚机构对社会生活的实际权力和影响,同社会的其他因素和机构的影响和作用是成反比的——后者越弱,官僚机构的地位越强。这就得出一个重要的结论:一定的社会越民主——从缩小或消除在出身、地位、财产等方面的显贵们的影响这个意义上来说——各种“名人”(我们也把金融贵族划入这一范畴)起作用的可能性越小,官僚机构的社会地位也就越坚固,没有任何一种力量能限制它的影响和抵制它。

  熟悉社会主义社会生活实践的人可以毫不费力地认出以上列出的官僚机构所有特征的作用。由于本文在这里既不是要历数现代社会主义社会的所有过失,也不是要对官僚机构提出相应的指控,而是要从“改善共和制”的角度分析这个问题,首先是要从寻求一种能在高度工业化国家新产生的社会主义社会中防止这些错误的相应的治疗方法的角度,来分析这个问题。所以,我们在进行分析时,将只限于若干个挑选出来的问题。

  首先,我们要再次重申,社会主义下存在的官僚机构现象(在官吏阶层意义上的)既不是令人震惊的,就其本身来说,也不是消极的。从我们前面的阐述来看,它简直是必然的现象。但是,官僚机构对社会的异化和对社会实行统治却不是必然的。凡是对社会主义下的官僚机构问题感兴趣的人无论如何都应当认真研究一下列宁在他生命的最后五年的著作和讲话。这些著作悲剧式地反映了反对官僚机构危险的斗争。列宁在这个问题上的观点的演变过程是值得注意的。起初他把官僚机构当作旧政权的遗物,他认为问题在于旧官僚机构的因素渗入了新的机关;后来他已经在谈论新的苏维埃官僚机构了。并把苏维埃国家称为“官僚主义畸型”的社会主义国家;最后他明确指出在党的机关内存在着官僚机构。然而,列宁之所以激动和人们显然愈来愈感到苏维埃社会中的官僚机构现象是一种威胁,这并不是由于官吏机关存在的本身而造成的——如果社会要正常运转,这样的机关是必需的;不,这里涉及到的是一种“恶劣的”官僚机构,也就是说,不仅是一种无能的或厌恶社会主义的官僚机构,而且是一种想治服和统治社会的官僚机构。

  第二,在新形势下,这种危险是以有机的方式形成的:官僚大军的扩充是不可避免的,因为除了迄今的社会需要外。现在还要承担——正如我们已经说过的那样——过去由资本家阶级履行的组织职能。由于抑制官僚机构扩张的力量,也就是由于出身,传统或财产而有影响的“名人”,都消失了,官僚机构的社会地位也不可避免地增强了。官僚机构的力量之所以增强,也是因为对无产阶级专政公式的某种解释和运用民主集中制的某种方式排除了,或在最好的情况下,削弱了能对官僚机构起抑制和限制作用的人民群众的影响,乃至广大党员的影响。这就是社会主义制度下官僚机构继续同社会发生异化的决定性因素。

  第三,这种趋势的合乎逻辑的最后结果便是所谓“个人崇拜”,它帮助“机关”麻痹人民群众,不让人民群众参加行使权力和参与决策。在一个只有自“上”而“下”的联络渠道在起作用(从对每种活动有约束性的指令的意义上说),自“下”而“上”的联络渠道根本被切断了,因而使这个领域里的任何反馈作用成为不可能的社会里举行“官方认可的会议”和毫无例外地一致通过的表决仪式——特别是当涉及到国家和党的最高机构时——丝毫也不能改变这一切,它们确实能清楚地说明我们的论点,在这样组织起来的社会里,个人崇拜是制度的异常有效的反民主工具。因此,虽然对斯大林的个人崇拜已受到谴责(这并没有解决任何问题,反而掩饰了作为社会主义社会特定的组织和统治制度的斯大林主义的本质),但是,作为制度的个人崇拜却在所有社会主义国家里是一个持续不断地一再产生的现象,这并不违背“机构”的意志,而是“机构”的派生物。不仅是各种崇拜的“产生”,而且任何一个在国内或在国际范围内反抗“机构”的人都会“被赶下台”的事实,就是证明。

  最后,第四,官僚机构的趋势是建立一个封闭的体系,对社会来说,它的活动笼罩着一层秘密,这种气氛保护着它的对外的排他性。与此同时,它对内建立了一个政治上和物质上的特权制度,这就将一个问题提到议事日程上来了,即是否已形成了一个新的统治阶级。在新的社会政治条件下,把划分阶级的标准象在资本主义制度下那样,局限在对生产资料的占有上,这是错误的。这是因为可以有其他的划分阶级和实现特权的形式——在一些文献中已提到这一点——例如政治权力方面的、对社会事物进程的影响方面的以及最后——但不是最不重要的——在社会其余部分普遍保持低下的生活水平情况下的物质优待。这一切造成的情况,就和以往社会形态中的占有者阶级相类似,也就是说,这一切导致产生“一种”统治阶级(我们使用的是马克思主义术语里对仍然存在的社会现象慎重使用的提法)。

  我只是一般地说明了标志着社会主义下官僚机构特点的主要矛盾的情况,就是说,我没有提出具体事实来论证这种一般的阐述。否则必须搞一场新的“索尔仁尼琴运动”,它肯定会得到廉价的喝彩,但这是我无论如何都想避免的,原因之一是,这样不能实现我所追求的目标:消除现在已经存在的弊病,如果这还可能的话;无论如何要防止产生新的弊病。我知道,运用这种方法将使我遭到“真诚的信徒们“的反击,将使我的所有阐述都彻底遭到否定,他们同时会对现已取得的成就高唱“赞美诗“。然而,那些“真诚的信徒们”既充耳不闻又视而不见,他们不接受任何道理,所以我们可以先把他们放在一边。

  我回顾一下以上论述的出发点: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不可能取消官僚机构(在官吏机关意义上的),因为它对于社会主义的正常活动是必不可少的。真正的问题在于,要在社会主义社会制度下改变官僚机构的地位,遏制它的异化倾向,使它得以成为社会主义社会的工具,而不是成为会带来一系列消极的附带现象的、对社会进行统治的机构的工具。总之,问题在于,要制止官僚机构变成危害社会主义的新统治阶级的倾向。

  如果这些有关我们的论述的前提是合乎实际的,而我坚信这一点,那么,就可以首先得出某些与每个试图按照马克思主义原理思考问题的人都有关系的否定的结论:不允许通过运用“魔法般的”公式的麻痹作用来使事情好办一些。而被用来使许多忏悔者的良心感到安定的这类“魔法般的”公式,常常是经典著作的语录。难道经典作家没有说过,国家,因而也是官僚机构,将随着社会主义的发展而消失吗?说过的。因此,正是那些在建设社会主义时没有废止国家和官僚机构的人才对“官僚社会主义”负有罪责,其后果是,他们建成的不是社会主义。这是运用麻痹人们的办法或借助于“魔法般的咒语”来解决难题的典型例子。经典作家绝没有这种意思,至少马克思和恩格斯毫不含糊地指出过,国家将作为“对物的管理”继续存在下去。但是,如果没有官吏机关意义上的官僚机构,怎么能实现这种管理呢?那些诵读咒文的人会对此回答说,马克思、恩格斯不是说可以由自治和“自由生产者的联合体”来实现吗?马克思、恩格斯确实是说过的,他们这是追溯到乌托邦社会主义者的思想。毫无疑问,自治的思想是一个应当继续加以发展的宝贵的主张。但是应该清楚地看到它的局限性,不应把它看作灵丹妙药,更不能把它看作“魔法般的”公式。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没有发展“生产者自治”这个一般概念并使它具体化,因为,正如马克思所说的那样,他们是想当学者,而不是先知。乌托邦社会主义经典作家对这个主题已谈得很多,但是,他们的思想只能在社会主义思想史博物馆里占有一席。相反,我们却必须具体阐述这些问题,而经验告诉我们,我们无论如何还要长期生活在一个国家将继续以马克思主义者为它确定的两种表现形式存在下去、官吏机关的必要性没有消除的社会里。而这一点是任何自治都无法改变的,至少下几代人还无法改变。因此,我们应当考虑如何在具体的情况下处理这些难题,而不应当陷入理想的梦幻世界,总是想“假使如何如何,一切都会不同”。

  如果我们首先想到的是这样一种社会的情况,那里新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它是一块处女地,那里没有传统的权力结构和与此相联系的既得利益,那么,我们能够和必须做些什么呢?这样来提出问题,使我们的任务变得容易了一些,同时,我们也是在目前唯一能使相应的要求有可能实现的现实的基础上提出问题的。在今天存在的社会主义社会里,官僚机构的统治太强大,太具有垄断性,在目前条件下,不可能在不发生灾难的情况下粉碎它。从较长远的前景看,另一种社会主义模式的出现将会引起“灾难”。正因为如此,现存“机构”才惧怕这种模式的实现。

  因此,第一,由于涉及到的显然是一种新的社会主义的国家权力模式,就不存在将迄今的模式和它们的一切附属现象接受过来的问题。尽管对在建设社会主义的道路上在这方面已取得的东西表示赞赏,自然必须根据经典的理论重新考虑迄今的经验和当前在这方面已经形成的新条件。这就是说,充分尊重迄今的成就——不遵奉教条!

  第二,无论在思想上还是在行动上都应该采取系统分析的方法,或者——如果有人更喜欢这样的说法的话——采取结构分析的方法。社会是一个具有一定结构的体系,也就是说,整体中的各个因索是互相联系的,这些因索中的任何一个因素的变化,都会引起其他因素的变化。我们的任务就是在整体结构下改变“官僚机构”这个因素的情况和作用。为此,必须改造体系里同官僚机构相联系的其余因素的构造。使那些我们根据经验熟悉的、但又不欢迎的现象不再出现。无论是良好的愿望,还是——遗憾的是——在西方共产党内广为流传的信念——认为“我们会干得更好”,这是因为“他们”由于水平低而不能达到向往的目标,而“我们”则完全不同——都做不到这一点。恰恰不是这样!认为“水平”具有什么意义完全是幻想,此外,事情的核心在于,在制度的一定结构下,那些消极现象是不可避免的。因此,必须认清制度的规律,并相应地改革制度的结构。然而,如果不对这个领域中众所周知的运动的传统采取彻底的措施,制度结构的改革将是不可能的。

  第三,在这方面最先闯入人们脑海的建议,就是通过实行某种能防止官僚机构把自己的力量集中于独一无二的权力中心的结构性措施,来削弱官僚机构。努力建立完整的和封闭的权力体系是任何官僚机构的自然倾向。因此,必须建立一系列自主的、相对独立的和互相竞争的“机关”来阻止这种倾向。这就是孟德斯鸠关于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权分立的理论的含义,这个理论是资产阶级民主的一个伟大成就。历史的经验教训是,不运用这一理论是个错误,这个错误迫使官僚机构走向异化和蜕变。因此,必须使这个理论适应社会主义制度的条件,但这时应当在不使它从属于一个独一无二的机关的情况下,无条件地实行“机关”多元化的原则。至于资产阶级民主的成就,从马克思主义来看,提出这个问题绝对不是说,作为更高的形式的社会主义民主应当抛弃资产阶级民主的成就。正相反,它继承了这些成就,在新的制度下把这些成就提高到更高的水平。不言而喻,在这种情况下,应当认真地分清良莠,而三权分立的理论肯定不是莠草。

  同样的措施也适用于党的机关。党的机关的工作效能,是工人政党有效地发挥领导作用的必要前提。党的机关的效能产生于党的机关在政治上的成熟,产生于党的机关在它掌管的实际工作范围内的权限,产生于它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等等,而绝不依仗它对权力的垄断和与此相关联的强制手段。恰恰相反,这种垄断会削弱实现上述特性的愿望,从而会削弱党,而不是巩固党。面对众所周知的党在这方面的蜕化,迫切要求实行政治上的多元化,并进而要求实行多党制。各个机关之间的竞争,它们之间的相互监督(在一定情况下可能会滥用职权),能够最有效地防止这种现象出现。至于这种作法的含义问题,只能说,马克思主义的经典作家从来没有把社会主义思想同一党垄断大权相联系(恩格斯在晚年甚至说,民主共和制是无产阶级专政的特殊形式),而列宁也明白无误地指出,一党垄断大权而建立的权力机关是俄国1917年政治形势的特殊现象。所谓在占有者阶级被消灭之后,若干党并存的基础已不复存在,只有一个党能代表全体社会利益的“论点”,是站不住脚的。第一,认为资产阶级作为阶级被消灭就意味着消除了其他所有阶级的看法,是不符合事实的,至少在社会主义阶段还存在着农民阶级、手工业者和劳动知识分子,这些阶级和社会阶层都有自己的特殊利益。第二,认为只有在不同的阶级利益的基础上才会产生政党,而不是在实现这些利益的不同的主张的基础上,这种看法是错误的。在资本主义世界,同一社会中存在着好几个资产阶级政党——在美国和英国始终有两个这样性质的政党相互制约,在法国有好几个这样的党——他们不是在资本主义作为社会制度是否合理方面有意见分歧,而是在管理和发展资本主义的方式上有不同的观点。没有理由反对社会主义社会也可以有若干个在承认社会主义作为社会制度方面是一致的、但在发展社会主义的道路方面却持有不同主张的政党发挥作用。当然,从一党试图主宰全部政治生活的立场出发,这是“不受欢迎”的事情,可是恰恰需要这种多元化。因为经验告诉我们,对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来说,一党统治是“不受欢迎的”和有害的。

  其四,如果官僚机构分裂成彼此不同的相互竞争的机关,其目的在于部分地削弱这些机关的作用,那么,社会监督就是早已为人熟知的限制这种作用的手段,而这种手段是包括列宁在内的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所坚决推荐的。这里可以采取一系列措施。首先是根据选民的要求选举和罢免官员,这可以在地方一级的官吏机关中实行;再者,政治机关中的所有高级和最高级的官吏都无条件地实行轮换制。此外,最重要的就是通过社会批评进行有效的监督;必须由拥有有效职权的公民会议和党的会议、由工会来进行社会批评,后者必须重新代表劳动群众的利益;还要通过重新获得批评自由的新闻界,通过根据宪法的规定能够决定社会和国家生活重大问题的人民表决机构等,进行这种社会批评。凡是对社会主义国家生活的目前形式有所了解的人,都会对上述愿望付之一笑:不是总在宣扬这一切吗?但由于缺乏公民自由,没有一项能在现在或将来付诸实现。对,是这样的。因此,这个制度真正的深刻的民主化,是保证这些措施取得成果的基本前提,这就是改变无产阶级专政的观念,以实际的民主内容充实民主集中制的形式。提出这些要求是容易的,要实现它却困难得多。但有一点是肯定的,即现状如果不彻底改变,尤其是在社会主义社会所有成员享有公民自由这些先决条件方面,社会主义社会就不能成功地从统治着社会的异化了的官僚机构的梦魇下解脱出来。

  最后,作为第五点就提出了扩大社会主义的社会自治这一重要问题。

  在马克思主义的著作中,通常建议把扩大社会自治作为清除官僚祸害的办法:如果公民自已掌握着统治权,就不再有官僚机构的地位了,它变得多余了。这一论点是具有健康理智的人们的普遍结论。遗憾的是,每当我们采取具体措施时,事情就变得复杂多了。这就要求作进一步的分析。

  自治这一口号作为社会纲领,是马克思提出来的,自治——同社会政治领域内提出来的许多其他要求一样——是马克思从空想社会主义经典作家那里接受过来的。后来,列宁在关于社会主义时期国家消亡的论述中也提到过这种思想,这一思想在乌托邦主义者的主张中虽然不现实,但却是很明确的。可惜的是,假若我们要把它移植到目前现实的社会中,它却不那么清楚了。乌托邦主义者设想的社会主义社会,是相对独立的自治的各个地方共同体(如法伦斯泰尔[3])、乡镇和公社等等的集合体。可是今天的社会具有巨大的规模,拥有国家机构——即使它象恩格斯说的那样是对物实行管理的机构——,它的趋势不是把社会分割成独立的地方共同体,而是准备具有全球规模,这样的社会是不符合那个主张的。在这种情况下,要求“自治”意味着什么呢?自治的职能是什么?建立在这一原则上的社会主义性质的巨型社会应当如何发挥作用?马克思没有回答这个问题,他仅仅提出了这一实际要求,仅就限制官吏的职权问题,根据巴黎公社的经验提出了一些具体任务。但是这样并不能令人满意地解释普遍的自治要求。这大概不仅仅是因为马克思——象他自己说的那样——不愿作一个先知,而是把对这个问题的答复留给社会主义社会的成员。另外,也是因为马克思看到了问题的复杂性,他也没有一个现成的答案。在这个问题上,马克思的处境比生活在社会主义时代的人们的处境要有利一些。他把彻底思考这个问题的困难任务留给了社会主义时代的人。他们不能简单地重复马克思提出的一般公式,否则它会由于没有进一步具体化而失去意义。另一方面,他们也不能把进一步具体化留给后代。假若他们想把自治的口号变成他们社会活动的纲领,就必须在此时此地加以考虑。可惜在这方面做的很少,人们不是把“自治”付诸实践,而是用它来掩饰同本来的主张完全相反的活动。这不是偶然的,我们要认真思考这个问题,尤其是考虑到要对官僚机构(从各类官员、行政机构以及机关在不同程度上对社会实行统治的意义上讲)的危险作斗争。

  我们想通过澄清语义来消除由于“自治”一词语义含混而产生的一切误解。并不是所有的人都觉察到“自治”一词有双重含义。这一概念不仅意味着地方政权对中央政权的相对独立性(如城市自治),而且也意味着在涉及到对全体国家公民的社会和政治事务做出决定方面,地方政权对各级政府机关和机构,特别是对国家机关和机构的相对独立性。这种双重含义——同世界上的一切事物一样——既相互联系,但在定义上又有所区别。在这里所探讨的第一种情况下,首先关系到权力分散问题。但权力的原则是不可触犯的,即由行政机构和官吏行使权力,即使是地方性的权力。但是第二种情况就会破坏行使权力的原则,那就是把机构的决定权转移给国家公民,就是说,剥夺官吏(官僚机构、机构)的决定权,由国家公民以自治形式行使这种决定权。但这是另一类问题,不仅因为与此相关的要求是激进的,而且也因为存在着另一方面的有关考虑。我们这里要谈的正是这个问题。

  如上所述,从这个意义上理解社会自治,就会用激进的办法解决行政当局和官吏对社会实行统治意义上的官僚机构问题。所有问题都由有关人员决定,而不是由以他们的名义活动的机构来决定。上述意义上的官僚机构就不可能存在了,而必然要消亡。这个消除官僚机构的计划是十分诱人的,但困难在于必须回答这个问题:怎样才能在不给社会生活造成灾难的前提下实现这个计划?只需简单地但却认真地考虑这个问题,就可以发觉其中的要害。

  这样的自治思想溯源于空想社会主义的主张,这已经谈过了。空想社会主义认为,社会主义社会是个相对独立的自治的村社(法伦斯泰尔、公社等)的集合体。这些村社是象大家庭那样组织起来的小共同体。完全可以设想,这样的共同体没有象国家一类的机构是能够生存下去的。一切有关共同体的作用和发展的问题,象原始公社那样,都由共同体的全体成员来解决。可惜这一切对于未来的设想,都不过是幻想而已:社会恰恰向相反的方向发展,无论如何不会回到原始公社那样的社会,采取原始公社解决社会问题的方式和方法。我们面对的是具有愈益广大的地域、包罗万象的社会,在这广大的地域中生活着愈益增多的人群,必须对他们的命运作出决定。做出这些决定要求不断提高专业知识。这就使在列宁的革命狂热时期那个著名的女厨师能够领导国家的希望破灭了。国家及其机构根本不是在消亡,而是权力越来越大。即使从关于未来共产主义社会的设想中,也依稀能看到国家的管理职能,并且看来将大大加强,以至关于自治的原始的观点(就这里所谈的自治的意义而言)必将无法胜任那些任务。由此是否可以得出结论说,作为社会主义社会纲领的自治的主张已经失败了?绝对不是。问题是要在现实的而不是虚幻的社会生活基础上对自治规定出具体内容。为此目的,人们就不应当一味空想,随意勾划共产主义社会的宏伟蓝图,而必须从社会主义的现实条件出发,从今天可以预见到的社会主义发展的可能道路出发。只有在这个基础上,才能运用经过精确、现实的思考而制定出来的自治设想提供给我们的手段,同官僚机构这个祸害展开斗争。

  如果我们这样现实和具体地对待这一问题,就能立即确认,要求自治并不是把解决社会事务的方式都简单归结为唯一一种方式,即排除行政机构和在其中任职的专家,让所有利益相关的人直接作出决定。在某些社会生活领域里这是不可行的,而在另一些领域内却又是可行的。但是不能因此得出结论说,自治思想在第一种情况下不重要,而是说,在这些领域内不能按自治的直接含义来运用自治思想。在我们划分的第二种情况下,可以直接实现它,而在第一种情况下,就需要制定出间接的方法。让我们进一步谈谈间接运用自治原则的问题,因为这是些困难的问题,相应的建议会引起许多分歧意见。

  即使在“自治的幻想”达到高峰时,也没有一个理智的人会建议——只要国家和仰仗国家的社会机构依然存在,即使在社会主义社会里——通过“自治”道路来解决象外交、国防、国内治安,以及其他一些问题,诸如组织公共医疗卫生事业、人民教育、科学、经济计划等。很清楚,所有这些及其类似的社会范围内的问题,只能靠经常从事这项工作的、堪称为专家的熟悉业务的人员来解决。这就是说,从熟悉业务的官吏和行政机关这个整体意义上说,官僚机构仍是必需的。同那些梦想由相对独立的法伦斯泰尔来组成社会——在这样的社会里,这类组织是多余的——的空想分子不值得讨论,那只会浪费时间。如果认为确认这一点是普通的事,那么,还有第二个问题没有解决:怎样反对行政机关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倾向呢?实现社会自治原则,即使是以一种间接的方式,能有助于解决这个问题吗?

  我相信,人们对这个问题可以作肯定的答复。但是这一思想取得成功的前提是,要认识到我们指的不是直接意义上的自治。这个观点把社会自治问题同民主问题有机地联系起来,自治仅仅体现了民主问题的特殊方面。

  不仅只有在社会作为共同体直接参加所有的决定时——这种想法使事情从一开始就显得荒谬——而且也在社会让那些由选举产生或任命的人拥有对各种问题的决定权,而他们又进而受到全社会各种形式的监督时,才叫做实行“自治”。大共同体必须采取代议制原则,只有在特别重要问题上才运用全民投票的办法。在这种情况下,自治的意义就是各级共同体的代表都由社会选举产生,他们必须接受相应机构的监督,也可以罢免他们的职务。不难看出,这样理解自治与激进的民主原则是吻合的。这没有什么奇怪的,只要我们想一下“民主”一词的词源,它的意思无非是“人民统治”。如果不是人民自己管理自己,即自治,那又应当怎样正确理解“人民统治”呢?

  这样,我们就抓住了事物的核心。如果我们抛却在今天看来比一百五十年前还要幼稚得多的空想社会主义的梦幻,那么我们为之而斗争的最重要的社会要求就是间接的但又是激进的民主意义上的自治要求,它是消除官僚机构癌症的良药。也可以用另外的,也许更为尖锐的方式说,社会自治,也包括间接形式的自治,只有在民主要求得到坚决贯彻的地方,才有可能实行。不然的话,行政机关和官吏对社会进行统治意义上的官僚机构就成为任何社会制度都无法避免的必然现象。可能出现这样的社会局势,在这种局势下社会制度只能借助于某一运用专政手段的社会集团的专政才能维持。这种局势的合乎逻辑的结果必然带来一党制及其一切违反民主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各种官僚机关便服从中央,对社会实行违背社会意志的统治,以便使社会制度不致于崩溃。我们在关于革命异化的论述中已经指出产生这种形势的深刻原因是:缺乏社会的大多数对社会制度的承认和支持。但在这种情况下,不能对制约官僚机构的可能性和社会自治口号的现实性抱有任何幻想。假若我们把上面阐述的理论同所谓现实社会主义的实际加以比较,也就是说同目前存在的所有社会主义国家的实际相比较,那么就必然得出,这些国家的组织基础——这里不是指社会主义,而是指社会主义是怎样组织和实现的——恰恰是违背社会自治要求的,因此不可避免地导致官僚机构对社会的统治。如果人们真想消除官僚机构这一毒害今天社会主义社会的恶性肿瘤,首先就必须清除实现真正的、不仅仅是口头上的社会主义民主道路上的所有障碍:一党制——执政党的特殊组织形式(关于这一点将在下一章里详细阐述);压制公众舆论、限制公民权利和自由,然后才能谈到实行社会自治。当然这一切,至少在目前是不可能实现的事情:社会制度甚至不会在短时间内容忍这样的改革。所以说,官僚机构还将统治下去,至多能够通过各种方式,根据人的社会特性和现存的社会主义国家的条件,限制官僚机构统治的作用。这是一个悲观的但又重要的结论,对于现存社会主义社会来说,它的意义在于使我们对幻想和歪曲现实的宣传保持警惕。反过来,对于新建立的社会主义制度来说,这个结论是重要的,因为它向新建立的社会主义制度表明,存在着即使有良好的愿望也无法避免的危险。如果新制度在社会主义建设中重犯它们的先行者所犯过的根本错误,情况就是如此。

  这个悲观的结论与官方常常大肆宣传的社会主义国家存在和正在发展工人自治的现实之间似乎存在着矛盾,对此,这里简单谈几句。这种工人自治有两种类型:南斯拉夫经验的类型和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类型。我们首先看看后一种类型,因为这里的情况简单,可以简明扼要地指出它的实质。

  我想简述如下:在这种情况下谈论工人自治——因为连官方对这个口号的宣传也没有超出生产事务的范围——只不过是讲些娓娓动听和符合传统的词句,是掩盖虚假现象的漂亮招牌。虽然某些国家(如波兰、匈牙利、捷克)进行过试验,但根本不存在这样一个即使局限于社会生活某一方面的自治。今天甚至不愿提起这些试验,仅仅遗留下僵死的机构,用以掩盖在别的地方做出的决定,特别是超额完成计划的决议。这只能迷惑人民。在官方的宣传机构看来,我上面所说的当然是大逆不道,但我这里谈的却是社会主义国家人们的感受。从根本上说,整个事情都不值得一谈,除非是为了揭露这个骗局。

  但南斯拉夫却是另一种情况,因此值得重视这个问题。在那里——由于各种历史原因——公民自治问题事实上已经体现了社会制度问题。因而它也——正如卡德尔一再指出的那样——从经典马克思主义思想的意义上对生产资料所有制的问题产生了影响。不能否认南斯拉夫党在这条道路上所取得的成就,尤其是在宣传自治原则是社会主义社会制度下社会政治组织的基础这方面的成就,而这正是其他社会主义国家有意加以忽略的问题。当然南斯拉夫也完全有意地把自治问题置于社会生活的边缘地位,这与强调生产资料所有制问题所产生的印象不相符。自治绝不首先意味同一城市的同一产品在本市商店里以不同的价格出售,不实行“自治”的资本主义也可以这样;更不是说,每个生产单位自己把利润分配给本单位的成员。这样做可以具有某种教育意义,但也可以象恩格斯曾经警告过的那样,导致社会上的滥用权力。自治首先关系到国家公民自己管理和治理自己的社会。但是,只要前面涉及的基本困难依然存在,南斯拉夫也还谈不上并且也不可能谈得上这点。

  南斯拉夫的经验以及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有限经验给我们提供的真正教训是,实行直接的自治,也就是说在能够实行自治的范围内实行没有各种“中介者”的自治。但这并不是指在国家管理和有关全社会问题的决定方面实行自治,而是指在社会生活的某些领域、某些方面实行自治,比如,从参与对本劳动单位事务的决定起,到在地方自治机关内参与工作、参与组织各种合作社,在社会福利机关和各种团体——科学、文化、体育等等——内发挥作用。这样的组织机构能够:第一,比臃肿的官僚国家机构更好地处理与其利益有关的事务;第二,也是更重要的,它们是训练为社会服务和公民参与全社会生活的不可替代的学校。现在的社会主义国家所犯的一个严重的不可饶恕的错误是,他们或者简单地禁止继续实行各种从前已有的公民倡议和与此相关的自治训练,或者把这一切活动都简单地移交给官僚机构。归根结底,这里的问题是确保党对各种社会活动的控制。这本是无可非议的,一切都取决于对此怎样理解和怎样实现,而这又取决于党的官僚机构在这一进程中所起的作用。

  因此,下一章直接讨论这个问题:党的官僚机构及其在社会主义国家生活中的作用。




[1] 马克斯·维贝尔(1864—1920),德国社会学家、政治经济学家,先后在柏林、弗莱堡、海德尔堡和慕尼黑各大学担任教授,著有《经济通史》、《新教伦理和资本主义精神》、《宗教社会学论集》等。——译者

[2] 罗伯特·米歇尔斯(1876一1936),意大利籍德国社会学家,曾任巴塞尔、都灵大学教授,著有《政党社会学》、《社会哲学问题》等。——译者

[3] 法伦斯泰尔是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傅立叶设想的社会基层组织。——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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