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马克思主义文库 -> 〔波兰〕亚当·沙夫 -> 论共产主义运动的若干问题(1981)

三、党的官僚机构和社会主义民主



  关于官僚机构在社会主义中的作用的论述,必然引出一个问题,即党的官僚机构及其对社会主义民主发展的影响。至少从两个理由看这是合乎逻辑的。

  第一,因为在“现实社会主义”国家中,事实上——尽管在形式上不是始终——存在着一党制(在这方面,苏联模式和中国模式没有什么区别,但也同样适用于象南斯拉夫那样的“中性”国家),在这些国家里,由于党在社会生活中的领导地位,党的官僚机构在全社会范围内的官僚等级制结构中自然居于最高领导地位。

  第二,因为在党努力实现对所有社会生活形式的统治——而这正是社会主义社会基础薄弱和与此相关的党对社会不信任的结果——的过程中,党的各级机构渗透到社会的全部官僚机构之中,并将自己的作风强加给社会的官僚机构。这些原因决定着党的官僚机构在现实社会主义社会的生活中,尤其是在关系到对社会主义民主的理解和发展的问题上,起着特殊的决定性的作用。如果谈到今天社会主义社会生活的消极方面,把这个制度称为“官僚社会主义”主要是指党的官僚机构对党本身和整个社会的统治,这并不值得大惊小怪。同样,在谈到这种统治对大肆吹嘘的但事实上并不存在的社会主义民主(只要我们不涉及到特别有损于社会主义思想威望的官方的极端观点,即认为今天的情况正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发展可能性所产生的消极后果时,也无需感到吃惊。

  事情也根本不象各种社会主义思想的革新派和随心所欲的改革者所想象的那样,不知是出于对历史的无知或是简单地否认历史,当他们今天把党的官僚机构问题提到了首位时,就自命不凡地认为,是他们发现了“新大陆”。这个问题已象“现实社会主义”的历史一样悠久了,它最初出现在罗莎·卢森堡论述十月革命的批判性小册子中。卢森堡在这本小册子中表示支持布尔什维克领导的革命运动,然而同时又提醒注意,如果政权方面的不民主制度不加以改变,会不可避免地蜕变为官僚主义。如果我们今天依据我们对以后事件发展的了解,读一读这位伟大革命家这本小册子中的有关段落——列宁在她死后曾称她是“革命的鹰”,虽然他知道她批评了他的政策——她的那些话听起来真是具有预见性的。因此,斯大林,这位卢森堡所批判的“机关”的产物,对卢森堡始终耿耿于怀,竟至于取消了战前年代有广泛群众性的对列宁、卢森堡和李卜克内西的联合纪念活动,这是完全可以理解的。列宁在他生命的最后几年,大部分时间用于反对官僚主义危险的艰苦斗争,他曾谈到党的官僚机构及其产生的消极后果。甚至在党内也对这个问题进行过讨论,从而给各种反对派集团提供了论据。在俄国共产党(布)第十次代表大会期间,对这个问题的争论达到了最激烈的程度,在由战时共产主义向新经济政策过渡时期,重新爆发了争论,并且更为激烈了。

  这次讨论的最重要的问题之一,是建立在民主集中制结构上的党能否允许集团和派别存在。这肯定不是问题的全部,但却是关键所在。今天,在讨论党的官僚机构和党的民主制度时,仍然把解释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放在首位。对民主集中制的某种斯大林式的解释,经常被认为是建立一个新型党的主张,而批评这种解释的人,立即就被怀疑为不仅是背弃列宁主义,而且也是彻底背弃马克思主义。在这方面,积存了许多误解和偏见,对于认真分析和及时克服党的官僚机构问题(如果不是使它不能解决的话)造成了困难。在我们谈到目前的现实问题之前,我觉得应当简单回顾一下这个问题的历史情况。

  问题应当这样提出:关于在民主集中制结构上的建立新型党的主张,是否助长了党的官僚机构(从党的官僚机构统治党和社会的意义上讲)的发展?如果对这个问题的答复是肯定的,就可以提出第二个问题,这样一种结构对目前的无产阶级革命党是否应有约束力?

  要回答这个问题,必须回顾一下,当列宁提出“新型”政党口号时,他指的是什么。

  我们说“新型”的党,是因为过去曾有一个旧式的工人政党。这主要指的是依赖于议会斗争的第二国际时期的党,当然这些党不单是搞议会斗争,它们也搞广泛的经济斗争(依靠工会)以及其他一系列的活动(宣传、教育,在某些民众团体中,如妇女团体等展开特殊的活动);这些党虽然并不是始终在合法的条件下开展工作(例如在德国的反社会党人法时期),但主要是从事议会斗争,它们同时反对无政府主义、恐怖主义以及类似的主张。马克思和恩格斯尽管批评这些党政策上的缺陷,但仍然承认并称赞这一类型的党。正如前面已经提到的,恩格斯在他晚年曾写道,无产阶级专政的特殊形式是民主共和制。他从德国社会民主党的议会成就迅速发展中看到无产阶级夺取政权的道路。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看来,一个群众性的工人党,在党的内部生活中必须是民主的。而民主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部分,就是党内各种立场和思想派别的斗争,绝不允许党的领导禁止持不同意见者发表自己的观点,或者由于这种意见分歧而开除他们出党。

  由于在当今的形势下,这种观点对党来说似乎是极不寻常的——我们大家引以为据的运动的创始人恰恰主张这种观点——所以,举出关于这种说法的例证也许是值得的,特别是因为官方宣传小心地回避这些问题,广大公众因此不大知道它们。为此,我要援引恩格斯给当时工人运动几个著名人物的信件,我想按年代顺序编排这些例证,尤其是因为,这些信件涉及同一类问题,而且是在约三年的时间内写的(1889-1892)。

  恩格斯1889年12月18日致格尔桑·特利尔的信涉及到丹麦党内各个派别的斗争以及收信人和他的同志们被清除出党一事。他们由于在党内持有极端激进的观点而被开除。根据他们的观点,一个革命的党无论如何不能同其他党合作,恩格斯在这封信中尖锐地批评了这种观点。恩格斯在反对这种观点的同时,又谴责丹麦党中央理事会因不同意见就开除党员的作法。关于这个问题,恩格斯写了如下重要的话:

  “……每一个党的生存和发展通常伴随着党内的温和派和极端派的发展和相互斗争,谁如果不加思索地开除极端派,那只会促进这个派别的增长。工人运动的基础是最尖锐地批评现存社会。批评是工人运动生命的要素,工人运动本身怎么能避免批评,想要禁止争论呢?难道我们要求别人给自己以言论自由,仅仅是为了在我们自己队伍中又消灭盲论自由吗? [1](黑体字是引者所用)

  恩格斯在他致左尔格的信中也采取了类似的立场,然而他这一次也没有同情反对派。(1890年8月9日的信,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7卷)

  “在德国,正在为代表大会制造小小的争吵。李卜克内西培养出来的席佩耳先生以及其他文学家,要出来反对党的领导并成立反对派。在反社会党人法废除之后,要禁止这样做简直是不可能的。党已经很大,在党内绝对自由地交换意见是必要的。……但是这些自负的文学家,企图用强力来使自己的自大狂得到满足,竭力搞阴谋,卖弄聪明,因而给党的领导增添许多麻烦和苦恼,也引起了比他们所应得的大得多的愤慨。由于这种情况,党的领导进行的斗争非常不高明。李卜克内西往往威胁要把他们‘赶出去’,甚至通常很有分寸的倍倍尔,也在一怒之下发表了很不聪明的信。……我想,在代表大会召开之前,我还可以在这里见到倍倍尔和李卜克内西,我要竭力说服他们,使他们相信采取任何‘赶出去’的做法是不恰当的,这样做不是着眼于有说服力地证明这种行动对党的危害,而仅仅是着眼于对成立反对派的谴责。帝国最大的党的存在不可能不在党内出现许多各种各样的派别,所以即使是施韦泽式专制的假象也应当避免。”[2](黑体字系引者所加)

  第二天,恩格斯又给李卜克内西写了一封信,恩格斯在这封信中,除谈到其他事外,也提到反对派问题。他对李卜克内西解释说,在废除反社会党人法之后,新加入的尚未经过教育的党员头脑中不可避免地出现许多混乱思想,开除出党的作法不能解决这个问题,因为这种现象会不断发生。然后恩格斯又补充说:

  “不要造成不必要的牺牲者,要表明你们那里充满着批评的自由,如果非开除不可,那只有举出昭然若揭、证据确凿的卑鄙行为和叛变行为的事实(明显的行为),才能开除。”[3](1890年8月10日致威·李卜克内西的信,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7卷)

  在围绕重新发表马克思的《哥达纲领批判》而进行的争论中(党的领导不愿在联合党中对拉萨尔的追随者采取不友好的行动),恩格斯于1891年5月1日给奥古斯特·倍倍尔写了一封措辞激烈的信,指出了进行党内检查的陷和党内进行自由讨论的必要性。

  “你们——党——需要社会主义科学,而这种科学没有发展的自由是不能存在的。这样,对种种不愉快的事,只好采取容忍态度,而且最好泰然处之,不要急躁。在德国党和德国社会主义科学之间哪怕有一点不协调,都是莫大的不幸和耻辱,更不用说分离了。……你们根本想象不到,那种热衷于强制手段的作法,在国外这里给人造成何等奇怪的印象,在这里,毫不客气地向党的最老的领导人追究党内责任……同时,你们不要忘记:一个大党的纪律无论如何不可能象一个小宗派那样严厉,……反社会党人法……如今已不复存在了。” [4](黑体字系引者所加)

  为了能够实现党内的自由讨论和无约束地开展批评的要求,恩格斯要求创办独立于党的报刊。他在1892年11月19日给倍倍尔的信中写道:

  “如果你们的报刊‘国家化’走得太远,会产生很大缺点。你们在党内当然必须拥有一个不直接从属于执行委员会甚至党代表大会的刊物,也就是说这种刊物在纲领和既定策略的范围内可以自由地反对党所采取的某些步骤,并在不违反党的道德的范围内自由批评纲领和策略。"[5]

  一个无产阶级政党的形象,象恩格斯以上论述所描绘的那样,是很清楚的:这里所说的,是一个结构上非常民主的党,在这个党内,欢迎各种观点之间展开斗争,这样,任何来自党的领导的自上而下的试图禁止这种争论的干预,甚至党员由于发表“非正统”观点而被开除的作法,都会遭到尖锐的谴责。这种形象,从这种观点看,似乎如田园诗一样的素朴无华。但对前面的论述必须补充两点:第一,实际作法同所要求的党内情况相比,并不总是这样瑰丽的,例如,罗伯特·米歇尔斯在他的《政党社会学》一书中的追忆就足以说明这一点,他谈到十九世纪末工人运动中的个人迷信;第二,这里指的是真正的第二国际的政党,它们享受了相对民主的不少好处并主要是主张议会斗争的。

  列宁关于新型党的主张——即使被认为是对经典作家在这方面观点的“修正主义”——的天才性就在于,他公开表示,在沙皇专制条件下,建立这种模式的党对于工人阶级斗争来说是不足取的,而要求建立一个适应于这种条件下斗争的新的组织形式,即一个“新型”党。就象每一个天才思想的遭遇那样,在今天,如果事后以我们对事件此后的发展所掌握的情况,再回顾一下列宁在二十描纪初俄国条件下提出来的新型政党的主张,就觉得这种思想显然变得几乎是陈腐无用了。我们说,适用于议会民主合法主义的机构,不能在反对否认一切合法活动的沙皇专制主义的斗争中加以运用,这难道不是正常人的常识吗?列宁在《怎么办?》和《进一步,退两步》中对那些在所有议会民主原则遭到粗暴破坏的条件下,在与这种民主直接对抗的条件下,想要用暴力组织议会斗争的人予以嘲笑,难道没有道理吗?当然这是政治常识,列宁的嘲笑是有道理的。列宁从组织问题上的前提中得出的结论,同样是有道理的。

  列宁得出的结论是:

  一,在作为沙皇专制主义特征的非法条件下,必须有一个秘密的党,它是由职业革命家所领导的,具有自己特征的、由富有牺牲精神和政治水平的精粹分子组成的党。

  二,这样一个秘密的战斗组织,要求它的每一个成员为实现党组织的任务而奋斗,参加基本上与工作地点相联系的一个党支部的组织生活。

  三,作为战斗组织的整个党组织具有从基层党支部到党的最高领导的中央集权的等级制结构,这一点对于我们考虑这个问题有特殊的意义。这种结构的前提就是,一方面严格听从自上而下的命令和党的等级制中的上级组织对下级组织活动的监督,但另一方面又通过党员群众自由选举党的各级领导来确保民主(虽然只能是间接的选举),通过下级组织可以提出倡议的民主权利,通过普遍投票决定党的问题(虽然这种投票可能是间接的),来确保民主。凡是涉及到符合决定的具体活动时,少数就必须服从多数的决定。

  四,这也是最后一点,党是先锋队的组织,因此就必然不是群众性的党。在这方面,列宁有意识地以俄国的象“土地和自由”社[6]这样一些阴谋政党为榜样。不过,按照列宁的观点,这个先锋队的党必须有群众性的外围组织,它们在某种程度上是党的延伸,又处在党的影响之下,如工会、青年团、妇女组织等。在这一方面,新型的党就与多少有些无政府主义和恐怖主义性质的先前的俄国政党的榜样没有共同之处了。

  不难看出,新型党与第二国际传统的议会党之间存在着质的差别乃至对立。另外,这个党在非法状态和沙皇专制主义条件下适应于工人阶级斗争的需要,这也是很清楚的。那种认为没有党的这种组织形式,即没有布尔什维克式的党,就不可能有1917年10月俄国无产阶级胜利的论断,在今天已经是不言自明的真理。

  这一论断无疑是可以理解的,正因为如此,这种模式的党,即列宁式的新型党,以后就成为所有共产党仿效的榜样,而不顾及这样作所带来的某些不可估量的影响。但这已经表明,正是这些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对于党的领导来说,领导一个按军事形式建立起来的组织,要比领导按其他形式建立的党容易得多,所以,今天我们就能确认这样一种典型的现象,即认为苏联社会主义模式对自己没有约束力的高度发达国家共产主义运动(如欧洲共产主义各党),也同样竭力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这一既定的主张。请注意!就其目前的形式,它根本不是列宁式的,而是斯大林式的主张。

  这样,我们就涉及到那些无法正确估量的事物的问题,它们构成了通常是讳莫如深的问题的另一面。

  列宁的思想天才非凡,然而却是对当初整个国际马克思主义运动所接受的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观点的一种修正。因此,该运动的大部分成员,其中包括相当一部分俄国社会主义者,激烈地反对过列宁的这些新观点。这不单纯是什么保守主义的问题;论战中提出了许多论点,对此列宁一一予以反驳,关于这些论点我们后面还要详加论述。我们想暂且指出一点,虽然这里关系到对经典作家观点的修正,但这种修正具有创造性,它继续发展了先前的观点,使其适应不同的条件,而在这些不同的条件下,普遍原则必须得到运用。正如我们前面曾说过的那样,在不存在议会民主的条件下,试图运用议会民主类型的党的模式,纯属无稽之谈。那样就意味着,让这个运动的成员听凭沙皇宪警的宰割,使党组织本身毁于一旦(列宁在他的《怎么办?》一书中运用了这一论点)。在议会民主制度下发展起来的那种类型的党不适于沙皇专制制度的条件,这种党必须相应地加以改变。这是对马克思主义的创造性的运用,这样的“修正主义”是完全合乎情理的。这一点似乎显而易见,听起来简直是老生常谈,但是,强调这一要点使我有可能回答下面这个问题:难道在议会民主的条件下运用秘密党的模式不同样是明显的错误吗?尤其在党成为执政党的社会主义民主条件下,就更是如此。把某一种党的模式视为在任何条件下都具有约束力,而同时又断言,有关的模式是顺应某种具体条件的结果,这难道不是无稽之谈吗?不是别人而正是列宁证明了这种对具体条件的忽视是根本错误的。

  列宁强调指出,他在制定建立一个新型的党的计划时考虑的是当时的俄国,而且仅仅考虑到俄国。列宁的一些追随者对他的这些话顽固地置之不理,他们的这一特征同他们不重视列宁有关导致实行一党制的俄国特殊情况的论断一样,属于同一种认识不一致的范围。人们也不应忘记,即便是”列宁主义“这一概念,也不是列宁自己发明的,而是由布哈林提出的,当时列宁重病缠身,实际上已无能为力。今天通常所理解的“列宁主义”只不过是斯大林“编纂”的产物而已,它在许多地方偏离了列宁的观点。这就是人们为什么今天也不得不反戈一击,同禁止人们阅读斯大林著作的斯大林主义作斗争的一个原因。因为阅读斯大林的著作将会披露许多今天常常被冒充为真正的列宁主义的观点的真实来源。正是斯大林把列宁的各种论断绝对化了,把它们断章取义地同历史条件割裂开来,并要求把它们当作国际工人运动经验的总结。在工人政党模式的问题上也是如此。与此相反,列宁则强调这一模式的形式是由历史和具体条件限定的。他在《怎么办?》一书中阐述党的组织计划时(第四章第五节)明确指出:不言而喻,我在这里和其他地方仅仅是针对专制的俄国而言。列宁在第四章第五节“‘密谋’组织和‘民主制’”中嘲笑了那些自以为在不可能的条件下能够实现民主制的人,其中绝没有否定民主对于组织问题的价值。相反,他赞扬民主在凡能够得以实现的地方所带来的好处,仅仅在涉及俄国的条件时他提出了保留:这在我们这里只能是空想,在我们这里这不可能。那么,倘若在其他具体条件下是可能的呢?我们在列宁的论述中找到了对这一间题的含蓄的解答:当然,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实现民主。

  我们只是想通过这个例子确认,列宁并没有把他关于革命政党的模式绝对化,他并不认为这一模式是一个——不以具体条件为转移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样板。他作为马克思主义者和革命斗争的天才战略家,当然不会持这样一种观点。

  然而,我们在列宁那里还发现了其他一些与这一问题有关的东西,即对民主集中制原则的真实可信的解释。今天,人们总喜欢忘记,构成集中制的民主性质的一个必要条件是,少数人有权捍卫自己的观点,并有权试图说服多数人相信他们的观点是正确的。少数人在党的活动中有义务服从多数人,这是问题的一个方面(若无这样一条原则,党组织就不可能有效地开展活动,就会不再成为一个战斗的组织),与此同时,这一义务又通过少数人享有的权利而得到补充,即继续为他们坚信是正确的观点获得胜利而斗争(侵犯这一权利会导致党组织停止发展,并发生思想僵化)。然而,人们还必须从中得出实际结论:少数人享有向党的领导部门阐述自己观点的权利,享有组成集团以便准备相应的文件的权利,甚至享有在不同纲领的基础上选举党代会代表的权利。我这里所说的这些,不仅符合罗莎·卢森堡的观点(自由意味着少数人享有捍卫自己观点的权利),而且是百分之百的列宁主义。因为这里涉及的是列宁曾明确阐述过的论点,虽然这些论点由于各国共产党今天的斯大林式的实践。听起来犹如童话故事一般。这个问题从下述事实中很容易得到解释:斯大林对民主集中制的解释仅仅保存了集中制,而民主制则被精心剔除了。我们在后面还会谈到这种巧妙手法给党遣成的毁灭性后果。现在,我们首先想通过追溯列宁的观点,设法证明我们的论断是站得住脚的。

  俄国社会民主工党在第二次代表大会上分裂为“多数派”和“少数派”,作为这种分裂的后果的党内斗争,迫使列宁寻求恢复党的团结的办法。这一问题应在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第三次代表大会上得到解决。为准备这次党代表大会,列宁发表了他的《告全党书》。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可以看到对当时业已准备就绪的第三次党代表大会决议的如下考虑:

  “三、通过党章来保证采取党的方式进行党内斗争。……要求党章保证每个少数派有权利……我们认为,要实行这个转变,必须有下列条件:使一个(或一个以上)著作家集团的少数派有权派代表参加代表大会;提出最广泛的正式的保证,使批评党中央机关工作的党的文献能够出版。……”[7]

  这段话出自列宁的笔下,他作为多数派的领袖,以民主的名义为争取少数人的权利而斗争。列宁在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第三次[8](统一)代表大会的总结报告中强调指出,行动一致的原则与党内民主之间具有密不可分的联系,“如果我们真正决定在我们党内严肃认真地贯彻民主集中制”。[9]他联系党内开展意见争论的要求,对这个问题作了如下的阐述:

  “但是统一的党内的这种思想斗争,不应该分裂组织,不应该破坏无产阶级的一致行动。……讨论自由,行动一致,这就是我们应该争取的。……但是,最广泛地、自由地讨论和指责我们认为有害的措施、决定和倾向,这不是行动一致的范围以内的事情。只有进行这样的讨论,通过决议和提出抗议,才能形成我党的真正舆论。只有在这种条件下才会有一个善于随时发表自己的意见,用正确的方法把已经确定的意见变成下一次代表大会的决定的真正的党。”[10]

  一般而言,俄国社会民主党的历史,尤其是布尔什维克党的历史,充满了在各种“倾向”、“集团”和“派别”之间展开的党内斗争,没有人曾想到在党内禁止它们存在。列宁对这种状况作了极好的论证。直到苏维埃政权时期,在一方面是革命以后的艰难局势、另一方面是党的官僚机构迅速膨胀的背景下,当派别的存在和派别斗争已对党的统一构成现实威胁,并有分裂党的危险时,俄国共产党(布)第十次代表大会才正式谴责了宗派主义,并禁止成立派别集团。自那时起,对民主集中制原则的正式解释发生了变化,这种变化随即在斯大林关于这一问题的教条中达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毋庸置疑,列宁在反对宗派主义的斗争中起了决定性作用,然而,他的观点同以后有关这一问题的正式信条差之千里。列宁反对宗派,但同时又重申他原先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无疑这当中缺乏始终一贯性,比如说列宁一方面表示反对党员在“政纲”的基础上组成各种派别,而同时又反对梁赞诺夫在这个问题上提出的激进决议,捍卫形成诸如此类“政纲”的权利。在我们评价列宁在党内民主问题上的立场时,这种前后不一致的现象是极其重要的。列宁当时起草了关于党的统一问题的原则决议,并在决议中要求禁止和谴责宗派,但与此同时,他又设法使两个为他所反对的派别(“工人反对派”和“民主集中派”)的代表选入中央委员会。面对特殊的局势,列宁要求赋予中央委员会以特殊的权力,甚至对这一机构的成员也要行使这种特殊权力。但是,他同时又极力反对“民主集中派”的一名成员的看法,即这种权方是多余之物,因为中央委员会反正已拥有这种可能性。列宁的一段话是值得回顾的,他在这段话中捍卫了中央委员会成员和党内民主的权利:

  “让代表大会选出的中央委员会有权开除中央委员,这是任何时候任何民主制和任何集中制都不容许的。……代表大会选出中央委员会,这是对它表示最大的信任,让它来领导。至于说中央委员会对中央委员有这种权利,那是我们党在任何地方、任何时候也没有容许过的。”[11]

  今天,人们应当提请某些“列宁式”的党注意到列宁的这段话,我自己的党也不例外。列宁谴责宗派主义和党员在共同“政纲”的基础上所组成的与宗派主义相联系的派别,但同时他又否定粱赞诺夫提出的关于这一问题的激进建议。这里涉及到一个具有深远意义的问题,因此有必要一字不漏地引证列宁的有关论述:

  “我认为梁赞诺夫同志的愿望可惜是不能实现的。如果在根本问题上发生了分歧,我们决不能剥夺党和中央委员向全党申诉的权利。……本届代表大会对下届代表大会的召开,不能加以任何约束,否则,一旦.发生了象缔结布列斯特和约那样的问题怎么办呢?……可能,那时又得因为政见不同而召开大会了。……”[12]

  我在上面的阐述中介绍了列宁在党的结构问题和民主集中制问题上的立场,目的在于突出强调以下两个重要观点,以纠正那些关于列宁在这些问题上的流行看法:第一,列宁认为“新型”党的模式并不是一个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模式,而仅仅是一个适用于沙皇专制制度条件下的斗争需要的模式;第二,列宁从必要的一致行动的意义上理解民主集中制原则(即少数派在行动上服从多数),同时强调讨论自由和保证少数派享有发表自己观点并为自己的观点获得承认而斗争的权利。这就足以打破在党的组织问题上的所谓“列宁主义”立场的神话。

  然而,以上这些看法以及对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在这个问题上的立场的阐述,仅是我们对共产主义运动中党的官僚机构的形成和作用这一课题的论述所作的引言。作为这一引言的继续,我现在想提醒人们回忆一下在苏联革命以后的时期里,围绕党的官僚机构问题爆发的那场争论。具有典型意义的是,这种现象迅速蔓延,在革命后不久便成为一个严重的问题。我们业已谈到,列宁在他生命的最后几年十分关注官僚机构和对它进行斗争的问题,他在生命的最后时期谈到的还是党的官僚机构。但这毕竟只是对反对派代表人物一般地就官僚机构、特别是就党的官僚机构而表述的批评所作出的微弱反响。

  在俄国共产党(布)第八次代表大会上,奥新斯基代表反对派就官僚机构的滋长及其在苏联生活中的消极作用作了详尽的分析(每一个对社会主义社会中官僚机构问题感兴趣的人,无论如何都应读一读这篇收集在俄共(布)第八次代表大会文件第七次会议记录中的讲话)。后来,在“工人反对派”和“民主集中派”的论点中,也以尖锐的形式提出了官僚机构问题。俄国共产党(布)第十次代表大会决定禁止各种派别,但围绕党的官僚机构问题的争论却一直进行着,因为这一问题继续存在。1923年12月5日,党的最高领导机关作出了政治局、中央委员会和中央监察委员会关于党内整顿的共同决议。这项决议是迫于官僚机构脓疮日趋溃烂并对整个社会生活产生消极影响而作出的。值得注意的是,这项决议是在执行中央监察委员会的一项决定的过程中作出的,当时,该决定对党内生活官僚化的现象提出了警告。这种忧虑尤其反映在以“党和工人民主”为标题的那段决议中。决议强调党员有讨论党内生活基本问题的权利,要求党的领导机关尤其应细心听取党员群众的声音,而不要把任何批评之言当作派别活动加以拒绝,这种做法会导致许多共产党员从此缄默不语。根据上述这些话,人们很容易想象出当时在这一问题上的情景究竞如何。决议同时还强调了对党内民主实行一定限制的暂时性,并以国家面临困难局势为理由,解释了维持这些限制的原因。但决议同时也要求对其中几项措施进行修改(比如支部书记的当选必须得到上一级机关批准的规定)。

  这项决议的发表标志着在全国上下围绕“新路线”进行一场激烈争论的开始,其焦点是党的官僚机构和与此相联系着的危险。[13]然而,党的最高领导机关中断了这场讨论,并在1924年1月18日俄国共产党(布)第十三次代表会议作出的“关于俄共(布)党内的工人民主和小资产阶级倾向”的决议中禁止继续进行这场争论。不久,斯大林在这一问题上对列宁主义的解释就占了上风。

  但是,这里并不是要重提过去的争论问题以及判断各种观点的正确与否。此外,这场争论的所有主角都已沦为同一机关的牺牲品,他们曾围绕其作用争吵不休。一个具有典型意义的事实是,斯大林的名字在所有这些争论中根本没有出现过,尽管我们从这段历史中得知,他的阴影当时已笼罩着这些讨论。但是,在这些讨论中对我们来说最重要的东西可以归结为这样一个认识,即在这一具体问题上,马克思主义没有为我们提供任何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党组织模式,对这些问题的决断不应由传统来决定,而应在考虑到以往经验的同时,由对局势及其必然性所作的估价来决定。

  我们在这些问题上所追求的目标无非是克服那种由“机关”控制社会生活意义上的官僚机构,这一点同样——或首先——适用于党。我们希望把我们对整个问题的历史回顾当作引言,现在则可以进一步谈谈那些有关我们感兴趣的问题的考虑。

  在我们已就官僚机构的问题谈了这么多之后,现在要着手探讨的看法听起来或许是老生常谈,但联系到我们下面的一些考虑,它还是重要的,即党的官僚机构从官吏机关的意义上讲,对于党的正常运转是必要的,特别当它是一个人数众多、对组织并监督党员活动负有责任的党时尤其如此,而这些活动则要么是以工人阶级夺取政权为目标,要么是以名副其实地行使这一政权为目标。一个政党,尤其大党,是一个复杂的组织,在它的各个方面,必须有各种专职干部——持续地而不是一时地,并且要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从事工作。这一点是不言自明的,某一类工作人员的存在并不能引起任何有根据的疑虑。

  但是,假如我们研究一下这个政治机关中最低一级直至最高一级工作人员的情况,就会发现问题了。再者,假若我们在职权的等级阶梯上越是往上探索——这里涉及到一些出于职业原因履行其义务、处于一种长期领取报酬的雇佣关系、因而可以列入官吏范畴的人——那么,这些人的权利和权柄越大,问题也就变得越是困难和复杂。在这里,官僚机构问题便以其第二层意义出现了,就是说,它作为由党的机关控制社会和党本身的问题而出现。

  不言而喻,党的机关的存在不是什么不寻常的事情,也不仅仅是什么共产党的结构所特有的东西。为了能正常地运转,每个党都需要这样一个机关,而且也都拥有这样一个机关。区别仅在于这些机关首先是对本党、但同时也对社会拥有的权力大小不等、性质不同而已。

  任何一个这类机关都有对它本来应为之服务的党员群众产生异化的潜在可能。这只需要创造相应的条件就是了——从机关就是指工作人员整体这个意义上讲,它是始终存在的;它组织并监督党员的活动,即令它仅仅是在执行党的某一领导机关的决定和交付的任务;由于长期详细观察党的活动,因此在作决定时,它较一般党员具有对问题更好的认识和更多的专门知识;与此相联系,机关的工作人员就能比其他人更好地分析和预见政治事件,因此也具备更好地制定党的路线的先决条件,等等。假如我们还把党的领导成员的个人威信考虑在内——这些人通常是特别积极和才能出众的,党的机关又使他们的威信进一步提高,有时甚至把他们作为具有超凡魅力的人来大肆宣传(这说明了党的机关为什么都热衷于帮助树立对一个领袖人物的个人崇拜)——那么,立即就可以明了,党的机关抓权的自然趋势产生于客观环境。这些趋势也会由于力图使党的活动发挥更大的效力和得以顺利进行而进一步得到发展,这一点还算是它的最宝贵的动机。权力可以说是完全自动地落入党的机关的手中。在组织党的生活方面的任何一个缺陷,对于必须用组织措施来遏制这一趋势的认识不足,都足以使这种可能变为现实,党的机关独揽越来越多的权力和责任的趋势就会骤变成为异化。随即,我们就会面对第二层意义上的党的官僚机构。也就是面对党的机关控制党本身的问题以及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消极后果。

  诸如此类的情况过去和今天不仅发生在存在着共产党的官僚机构的地方,而且也发生在其他官僚化的社会运动中。这种现象的一个典型例子即是以声名显赫的工会头目为首的工会组织。正如美国一些工会的例子所表明的那样,当广大驯服的会员群众为一帮铤而走险的坏人所控制时,有时就会出现引人注目的异化事例。

  至于各国共产党,尤其是执政的共产党,它们的组织结构又助长了它们的官僚化。在此我想到的是今天在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占主导地位的那种畸形的民主集中制。在党内等级森严的情况下实行集中制的服从原则,意味着宣判民主因素的死刑。在这里,任何民主的主动性和党的“基层”监督上级领导机关的可能性事实上已荡然无存,少数派丧失了自己的权利。因为缺乏相应的组织形式,党内根本不能形成任何独立的舆论,等等。在这种情况下,盲目服从备受称道,任何与党的“机关”的观点有所出入的意见,在最好的情况下是被视作缺乏纪律性,而多数情况下则被斥为反对派观点,即使不会被处以死刑,象斯大林时代或在其他“正统”国家里斯大林的效法者统治的时代司空见惯的那样,也会受到开除出党的处分。斯大林政权的千百万受害者教会了党员沉默的美德。就是今天,这种态度在目前那些执政的共产党中仍具有约束力;它在非社会主义国家的共产党中也颇为流行。那些沉默不语、只会点头称是的党的领导机关在这里就是最好的说明,尤其是党的最高领导机关——党代表大会、中央全会等——长期以来,无非是表决机器,始终是一致赞成,甚至连受害者通常都投“赞成”票。糟糕透顶的是,这一切居然已习以为常,成为共产党人高雅风度的一部分。

  我这里谈的当然是通过自己的观察了解到的现实,而不是冠冕堂皇的党章,那些党章同在实践中无足轻重的美妙动听的宪法一样,只是废纸一张。在这种状况下,党的机关变成了专制君主。进行统治的正是机关,而不是受到个人崇拜的这个或那个人,即使他们把自己视作是“掌握最高权力的人”。实际上他们完全为党的机关所操纵。

  整个机制极其简单:党的机关始终存在,它等级森严,所有的联系渠道都是自“上”而“下”,下级则必须服从上级,由“下”而“上”的联系渠道实际已被阻塞,因为“上”级对各种事情无论如何都要高人一筹,这样,一切都会顺顺当当。只需要再添上一个事实上是无限的权力,即对一个强大的强制性机关的支配权力,对自己所处社会的恐惧和对自已的党员群众的鄙视(尽管人们口头上当然完全持另一种观点),这样,就足以使我们了解社会主义国家中被称之为“无产阶级专政”的机关的统治了。

  这种实际状况符合某种“社会需要”,而这种需要本身是制度缺陷所产生的后果。这种状况不仅影响着党的机关对党内和社会上群众的态度,而且也影响着党的机关本身的特点和性质。并非每一个机关都有能力对党和社会行使专政的反民主职能,因此,它必须相应地加以“清洗”和整顿。

  在这方面,居于首位的有三条标准。第一,官僚机关(尤其是党的机关)的成员必须以同上级保持一致和服从上级见长,这被错误地称之为纪律。这种盲目服从的要求同前面业已阐述过的那个论点绝不矛盾,即正是党的机关行使着集体独裁者的职能,它甚至能够清除一个受到个人崇拜的领袖,至少能有效地使领袖们的任何与党的机关利益不相符的倡议归于无效:盲目服从的义务是在党的机关的某种政策和某种共同利益的范围内有效。因此,这里的一切也都按照各种心腹党羽的统治所特有的一套办法来行事——在新上任的领袖们的周围统统是“自己的”人。

  第二,党的机关的成员以没有特色、缺乏个性而著称。那些具有某种个性的人——有时也还会有这样一些人——小心翼翼地把这种个性隐藏起来,因为它从一开始就受到“怀疑”。这种特征自古以来就已闻名,古老的牛津和剑桥大学的学生们完美无缺地学会了以一付麻木迟钝的面孔而出现——卓越的才智则被视作是缺乏“绅士风度”——甚至于有时在走出校门后都无法改掉这副举止。就这一点而论,党的官僚机构内部的无明文规定的行为准则从严厉程度上讲,比起牛津通行的行为准则是大大地有过之而无不及。

  第三,最后一点,党的机关的成员还以缺乏人格而著称——否则的话,他们怎能完成上面那两项要求呢?尤其是在具体情况下,人们被迫在同他人关系中背信弃义,并顺应各种政治风向,出卖自己最亲近的朋友,甚至谴责自己昨天还珍视的信念。真是奥威尔[14]所描绘的情景!

  不言而喻,那些所谓的老党员,他们曾献身于一种思想,当初在资本主义社会中曾为社会主义奋斗过,而且他们笃信这一思想,忠实于原则他们的牺牲精神从未发生过动摇,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却至少令人生厌。他们在惟命是从的臣仆们的大合唱中唱出了刺耳的不和谐的调子。因此,他们必须被“清洗”掉。斯大林几乎清洗了布尔什维克党全部老干部;在其他国家中,“老干部们”也被清除掉,或是通过“体面”和“人道”的方式——如1968年以后的波兰——被迫流亡国外或提前退休。他们绝不再具有生命力了。对于围绕党的官僚机构而展开的争论究竟关系到什么,季诺维也夫、李可夫和所有其他人懂得的何其之少!人们当初还可以抱有幻想,上当受骗,而今天则不允许再重蹈覆辙了!

  无疑,这番言论将会招致一切当事者愤怒的抗议。他们会拿出无数的材料,证明一切事情是如何通过“民主的”方式进行和安排的,并拒不承认上述一切。但是,这些反驳根本不值得人们重视,因为它们要么是故意制造的谎言,要么就证明是误入歧途的人说出的令人难以置信的蠢话。相反,党员们,尤其是社会主义国家中的党员们,非常清楚地知道事实究竟是怎么回事,他们究竟为何而苦恼。

  前面我们已略微谈到了问题的由来和经典作家们的有关见解。因此,倘若我说,为了根除以党的官僚机构形式出现、破坏社会主义机体的恶性肿瘤,必须动大手术,乃至向今天仍具有约束力、但必须加以改变的党的组织结构开刀,这是可以理解的。我在这里没有任何亵渎神明的行为,既没有攻击马克思主义学说,也没有攻击列宇主义,相反,我是在以他们的名义说话。

  无论如何,关于在新的条件下,列宁主张的党的模式(实际上是斯大林创造的这种模式的变种)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变化的想法,不应使我们感到震惊,只要我们明了,马克思主义并不承认什么绝对有效的党的模式,列宁的模式是作为对沙皇俄国的具体条件的回答应运而生的。因此,为了抵制旧的模式在新的条件下在社会上引起的有害后果的种种现象,有必要创建一种新的模式。

  要求实现这样一种变革最终究竟是为了什么呢?并不是为了根本否定新型党的模式,而是为了改造这个党,重新赋予民主集中制原则以完整意义上的民主因素。建立一个朝气蓬勃的、战斗的党的思想,按照安东尼奥·葛兰西的政治理论的精神,是为领导权,为政治和道义上的领导权服务的,这种思想是一项有长远意义的成果,它应当得到保持和继续发展。这样一个党的党员必须是积极分子(从列宁在俄国社会民主工党第二次代表大会上曾为之奋斗过的众所周知的党章第一条意义上讲),他们属于党的某个支部,并在其中担任一定的职务;在这样一个党内,一致行动的原则,即少数人在其活动中承认多数人决定的原则必须占统治地位。这个党还必须承认纪律原则和下级组织服从由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选举产生并对其负责的上级组织的决定的原则。与此同时,在这个党里,还必须保障党内民主,它表现为保护少数派的权利。为了实现这一点,必须使各种不同的观点有出版和讨论的自由,这就不可避免地会导致志同道合的党员组成集团(我们应当记住,这不仅对于马克思和恩格斯,而且对于列宁也是一件理所当然的事情,而第十次代表大会作出的背离这一原则的决议则是俄国国内当时困难局势的需要)。还必须有选举自由,并能对党的各级机构、包括最高领导机构的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督。对犯有某种过失的人进行相应的制裁,包括撤销他们所担任的党内职务,同样也属于这种监督的范围。再一个条件就是恢复中央委员会和中央监察委员会(按照列宁的理解,这是一个与中央委员会平行的机构)这些机构的集体领导的积极作用。党员必须重新获得不受压制地进行批评的权利,以这种方式参与党的领导。

  从某种意义上讲,这一切不外乎是重新恢复本来的思想。然而,这种变化是绝对必要的,它对于当权者,特别是对于党的机关本身来讲,当然是极不愉快的,因为机关将会由于这些变化而丧失自己的特权地位。但这恰恰是问题的关键所在。冷静地观察一下目前这方面状况所带来的后果,便足以懂得这样一种改革是多么迫在眉睫。

  对民主集中制原则进行“革新”的这一普遍要求,在运用于党的过程中,必须通过一系列特殊的要求加以补充。这些要求的实现必定有助于民主,并将遏制党的官僚机构扩大其权力的趋势。为了准确地表述这些特殊要求,我们想再次考察一下有助于巩固官僚机构地位的各种外界因素,并考虑一下,通过何种方式能够消除或至少限制和削弱这些因素。这里要谈的现象总的可以分成完全不同的两类:第一类,所有与党的生活的内部体制有关的问题;第二类,党与社会生活之间总的关系。

  下列具体步骤旨在通过改变党的组织模式来限制党的机关所具有的官僚主义权力,其中首先是:党的机关的干部,包括最高领导机关的干部务必实行轮换制;取消党内职务具有的物质吸引力的因素;在党内生活的各个领域恢复民主,包括实现列宁所要求的保护少数派的权利。

  众所周知,前面所谈到的第一和第二个要求早已由马克思阐述过,马克思从巴黎公社的经验中得出了相应的结论。

  关于党的机关的干部,但主要是党的领导部门(中央书记处和政治局)的干部无条件轮换的要求,关系到目前状况的决定性方面:它不仅是反对树立形形色色个人崇拜的一种有效手段,而且也能防止在党的机关中形成由这个或那个领袖的“自己”人组成的帮派。实现这一要求将会大大有助于整顿目前的状况。当然轮换制的反对者会提出理由,说撤换具有超凡魅力的领袖人物会损害党的利益。这只不过是一个虚假的理由,因为第一,说今天的党的领导完全是或主要是由具有超凡魅力的领袖人物组成的是不对的。经验告诉我们,这些人能够在不引起较大困难的情况下被替换掉,而可能会引起困难的毋宁说是觊觎这些职务的人过多;第二,给党造成较大损失的是由于掌权时间太长而变得僵化和陷入异化过程的领袖人物。我们回想一下古希腊雅典民主的睿智做法:每当一些为国家立下了汗马功劳的领袖人物所具有的过高威望有可能危及民主时,这些领袖人物便被流放。这决不是说,人们今天也应当采取流放的极刑,不是说那些通过轮换而被免职的人物所拥有的政治经验和思考能力不能再继续利用了。为此,或许可以在中央委员会内设立能够为党的领导出谋划策,但不掌握决定权的特别顾问机构。

  取消党的机关享有的物质特权,这个问题相对是简单的:这里并不是要搞极端平均主义,也不是要实行在革命以后时期所遵循的“党高于一切”的原则,而仅仅是要克服斯大林腐蚀贿赂党的机关的做法,它使党的机关变成了一支对“统治者”俯首贴耳的禁卫军。这一切到底意味着什么,这种做法究竟招致了哪些后果,对此可以一口气列举出一连串惨痛的例子。但如前所述,我不愿意用索尔仁尼琴的腔调讲话;此外,这些东西也已是尽人皆知的。无论如何这一要求本不应遭到任何反对,因为它关系到堵住腐化堕落的道路这一问题。当然这是从理论上讲的。反之,在实践中则必须估计到会遇到最顽强的反抗——其原因显而易见,因为它关系到维护既得利益。

  最为重要的——同样也涉及到一场严肃的理论讨论的必要性——是关于恢复党内民主准则的要求。这里涉及到完全自由地选举党的各级机构,涉及到不受压制地批评党的各级机构包括最高领导机构缺点的权利,涉及到少数派有表明自己的观点并公开为这些观点辩护的权利,以及创造各种条件来使这些观点得以发表和展开讨论,等等。这种要求隐含着志同道合的党员组成集团的可能性,当然其条件是他们在活动中应遵守一致和纪律的要求。无可置疑,在党内组成集团的问题将会遭到反对并引起争论:这样做会不会导致党的分裂并削弱党的行动能力?

  我们还想再一次提醒人们注意,这里涉及到一种一直到俄国共产党(布)第十次代表大会召开之前,在共产主义运动中还被人们普遍接受的做法,而第十次代表大会作出的限制这一做法的决议则是以国家正处于困难的形势为理由的;甚至在当时,列宁对今后取消各种竞选政纲的做法也表示反对(请看他对梁赞诺夫的修改提案的表态)。然而,争论的要害并不在于上述历史的见证,而是在于,如果不能从组织上得出合乎逻辑的结论,便不可能实现党内民主的要求:不论哪个少数派,如果没有可能举行会议并阐明自己的观点,他们又怎么能享有捍卫这些观点的权利?此外,难道目前各个党内真的不存在各种集团和倾向了吗?它们当然还存在,在关键时刻,就会听到它们的声音。假如这些集团不是在地下组成秘密派射从事活动,而是公开活动,公开阐述自己的观点,那么对于党来讲不是更好吗?

  但是,党的内部组织情况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构成另一至方面的则是更广泛的社会联系。

  纠正党的机关攫取对社会实际控制权的倾向的最好办法,是让若干相互竞争的党同时并存,再就是始终不渝地恪守三权分立的原则(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这种三权分立的结果是组成彼此独立的国家机关,以及最终使国家机关和党的机关的职能明确地分离。

  这意味着大大偏离苏联模式的社会主义。但根据历史经验,必须指出,只有通过这条道路,才有可能防止无产阶级专政蜕变为党的官僚机关的专政。

  为了不让那些神话妨碍我们在这些问题上进行独立思考,我不得不再一次简要地概述几个前面曾谈到过的问题。首先要谈的是现存的社会主义社会中的一党制问题。一党制并非马克思主义学说提出的要求。马克思和恩格斯从未主张过这样一种制度,列宁也只是在不得不保护国家免遭反革命颠覆的最后关头,才采用了这一形式。在社会主义下实行多党制绝不排除这些党在维护社会主义制度问题上保持一致,它仅仅是以实现这一制度的各种不同观点为前提的。当然,只有当社会的多数愿意搞社会主义,共产党的领导作用被理解为道义和政治上的领导权(葛兰西),而不是一种靠对人身施加暴力手段得到实现的专政时,才有可能实行多党制。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无产阶级专政才能被理解为经典作家们所要求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上的多元化表现为多党制,它使有效地遏制一个独一无二的党及其机关的独裁倾向成为可能。面对公众的监督和社会的批评,每一个党都必须遵守共同通过的行动准则。这一切简直是老生常谈,但鉴于现存社会主义社会的历史经验,它听起来却令人震惊,简直骇人听闻。这当然也是对迄今各种模式的一种偏离。但是,从同党的官僚机构进行斗争的观点来看,那些模式都没能经受住考验,这就迫使我们去探索其他一些符合人类健康理智的解决办法。我重复一遍:从学说的角度来看,对于探索这样一种办法,不存在任何障碍,而通过实行新制度,得益将会是大的。当然,这会给意欲走这条道路的党带来巨大的困难,但同时它又会大大地有助于社会主义在广义上的实现,也就是说,不仅作为经济形态,而且也作为社会政治形态而实现。而这是决定性的问题。

  前面已谈到过三权分立的问题,这里仅想再补充一点:这关系到另一个能够遏制某个机关的独裁倾向的措施,这就是现代民主国家在其发展过程中,当时为什么采用这一原则的原因所在,也是在社会主义民主中,现在为什么要保留这一原则的原因所在。

  相反,对于党的机关与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问题,还需要进一步进行探讨。最理想的状况是在这方面将二者严格分离。但这是不可能的,因为对国家政策的方向施加影响,是任何一个政党的日标,这当然也就与它们对国家机关的影响联系在一起。不言而喻,各个政党都致力于使自己的党员占据国家机关中的关键岗位,因为这样一来,他们接触消息来源以及对制定政策施加影响便有了保证。人们也不可能向共产党争这种权利,特别是在这些党作为领导力量起作用的社会主义国家中。问题也不在于鼓吹一种勉强的“节制”,这不过是一个完全乌托邦式的、毫无意义的想法。不,这里仅仅关系到反对另一种极端,反对国家机关全然服从于党的机关以及后者变成一个超级政府。社会主义国家实际存在的这种状况完全是不正常的,因为国家机关的这种双重化使它难以从事有效的工作,有时会使它完全瘫痪,同时也极大地抬高党的官僚机构无限增强着的地位。通过这一方式,党的官僚机构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中成为独裁的专制君主。如果再加上使党内民主陷于瘫痪、使党员不可能监督党的机构这样一种相应的党的生活的体制,就会自然而然地产生党的官僚机构的专政,其顶峰便是个人崇拜。假如我们想克服这种情况带来的消极后果(这种情况是任何一个民主制度的死敌,它不过是对社会主义民主的口号的嘲弄而已),那么,我们就必须使党的机关没有可能让国家机关及其职能双重化。在保证党对国家政策方向的影响方面,还存在其他一系列可行的途径:在党的最高机构中制定政策路线;由党员在国家机关中担负要职,这些党员向党负责;通过党的组织在企业和机关中发生影响等等。所有这一切保证党能起重要的影响,却不会产生政府和国家行政机构由党及其机关取而代之的结果。当然,在一党制的情况下,这不过是缓冲剂而已,滑入党的机关独断专行的歧途这一危险将始终存在。在多党制的情况下,由于存在着其他政党的政治竞争,并由于这些党对任何上述企图都保持高度警觉,这种情况便不可能出现。不过即使在一党制的情况下,在这方面有些东西也是可以做到的。

  最后,我想再重复一下已多次提出的保留意见。我不认为,在现存社会主义国家中这些改革能够实现。这些国家的社会基础太薄弱,而党的机关又过于强大,以致于无法使它放弃其独断权。只有一场灾难才有可能迫使它们放弃其独断权。由于对它们来说,同它们不同的社会主义模式如果胜利就是一场空前的灾难,它们便会——正象经验所告诫人们的那样——立即对自愿从官僚机构的绝境中摆脱出来的国家和政党给予“兄弟援助”,并把改革扼杀在萌芽阶段。幸好我们今天还不是真正生活在奥威尔所描绘的世界中,在那里社会主义到处取得了胜利并分裂为相互敌对的阵营。当前,建设社会主义的伟大实验,只是在世界上一部分国家中,即在不具备马克思所要求的条件的那些国家中进行着。还存在一个建立在资产阶级民主的历史传统之上的高度工业化的世界,而这种历史传统正是大部分“现实社会主义”的国家所缺乏的。这个新的世界不仅是敞开的,而且也必将在不十分遥远的未来进入社会主义的变革时期,即使这仅仅是科技革命的结果。各国共产党可以在世界上这部分地区实行必要的改革,它们甚至将不得不这样做,否则它们就将为它们自己的社会所抛弃。鉴于这种情况,我们觉得象上述那些考虑不仅是值得的,而且是完全必要的。




[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37卷第323-324页。

[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37卷第435-436页。

[3]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37卷第441页。

[4]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38卷第88页。

[5]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版第38卷第517页。

[6] “土地和自由”社是俄国民粹派组织,成立于1876年。1879年分裂为“土地平分党”和“民意党”。——译者

[7] 《列宁全集》中文版第7卷第452-453页。

[8] 原文如此。应为“第四次”。——译者

[9] 《列宁全集》中文版第10卷第348页。

[10] 《列宁全集》中文版第10卷第348-349页。

[11] 《列宁全集》中文服第32卷第244页。

[12] 《列宁全集》中文版第32卷第247页。

[13] 有关这场以托洛茨基为一方和以季诺维也夫、李可夫等为另一方的主角们相互争论的一些材料于1924年由法国共产党编辑成书,以《布尔什维克党依旧是布尔什维克》为题发表。米兰贾恩贾科摩·费尔特内利研究所设法弄到了这本使西方读者易于克服语言障碍的重要书籍的翻印本。

[14] 乔治·奥威尔是英国作家埃里克·布莱尔(1903-1950)的笔名,著有小说《1984》、《动物农场》等,讽刺他虚构的未来社会。——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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