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马克思主义文库 -> 路易·阿尔都塞 -> 局限中的马克思(1978)

第十一节 为什么要实行无产阶级专政?



  我认为必须明确地说,现在暂时而且显然中央委员会似乎在无产阶级专政问题上保持沉默,〔在〕无产阶级专政被〔法共〕PCF和〔西共〕PCE庄严“抛弃”以及被〔意共〕PCI等暗中抛弃之后……、在这一点上,马克思和列宁并不总是清楚的,如果仔细考虑他们的威望和他们的继任者的几乎宗教式的贡献(当然他们不是愚蠢的聋子和肮脏的暂时利益),他们留给我们的含糊不清的东西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因此,有必要谈一谈这种误解。
  马克思显然从布朗基那里继承了无产阶级专政的说法及其思想(我先不说它的概念,因为事情并不清楚)。他是在1848年欧洲革命失败之后,在法国的六月大屠杀之后从他那里借用的。我们在他1852年的信中看到了他的看法,他在信中指出,布朗基的优点是认为无产阶级专政的必要性(而不是发现阶级或其斗争)。借用只是一种借用:在新的语境中插入,它通常必须失去旧语境赋予它的意义的感染,并将自己固定在一个明确的意义上。不幸的是,对我们来说,情况并不完全是这样。
  马克思,特别是后来的列宁(但列宁还有一个借口,那就是他必须在骇人听闻的条件下领导眼前的斗争)知道他们使用专政〔专政与独裁在西方语境是相同的词——译注〕这个词想要做什么:通过使用一个挑衅性的词来引起人们的注意,这是衡量他们的发现和思想的标准。说到专政,列宁重复了十次,就是在引用一种超越一切合法性的状态,这种状态不能还原为法律,而且在某种意义上,它比法律本身更强大:而我们所说的法律,以最自然的方式指的是现有的民法和政治法、宪法,如果是议会制,则指某个国家现有的议会制宪法。事实是,在现有的词汇中,没有一个词可以全面地指定马克思和列宁的意思。
  整个模棱两可的问题都归纳为以下一点:这个不能归结为法律,同时又比法律更强大,甚至包含法律的“超越法”是什么?它是一种政治形式,一种人的政府形式,如历史上已知的那些,如“罗马独裁官”(它是预见的和临时的),如公约的独裁(它在法律上是预见的紧急状态),或如我们所知的许多政治独裁,它们是由和平或血腥的暴力和胜利的政变产生的吗?有必要认识到,列宁本人曾多次将无产阶级专政与暴力政府相提并论,即通过无产阶级代表的政治措施,或者很简单,通过党的领导人和党本身的政治措施,违反或中止既定法律。
  列宁不诉诸法律就解散了制宪会议,查禁和威压社会主义革命党人,以及镇压了除布尔什维克党以外的所有政党,等等,但我这样说并不是要指责列宁这位政治家。在苏维埃的权力被外国势力围攻的时期,如果他中止了宪法,用法令而不是用投票通过的法律来管理,那么在他这样做是有严肃的理由的,因为这些外国势力就在苏联的领土上与释放出来的极右势力握手言和,从事着无人知晓的野蛮行为。在这种情况下,谁不采取极端的决定,为了拯救革命国家而暂停政治法律,执行形势所强加的一切激进措施,谁就会自己遭受野蛮行为,导致失败,不仅是自己的失败,而且是所有革命群众的失败。因为,据我所知,“协约国”对苏联领土的干预以及反革命的军事组织,也没有任何“合法”之处。列宁什么也没做,只是用他所掌握的唯一武器来回应攻击者的非法恐怖:不仅暂停法律,而且动员人民拯救苏维埃的国家。
  我的问题不在这里。问题在于列宁对无产阶级专政的定义,当他谈到这个问题时,他经常这样做,他意识到这个问题是——他是对的——俄国革命大戏的核心。列宁,就像马克思一样,虽然非常清晰,但却在两种概念之间摇摆不定:第一种在我看来是公正的,因此必须承认;第二种,在事态的压力下,他越来越倾向于第二种,而我认为它是错误的。

  换句话说,无产阶级专政的错误定义就是把专政一词理解为政治意义上的专政,确切地说是政治制度意义上的专政,也就是说,是人的政治政府,它“在法律之外”行事,因此,它把自己置于“法律之外”,并把暴力和专横的意志强加于人。无视法律,对人恣意施暴(不为阶级或政党服务),这就是无产阶级专政。在革命的暴力(也是超越法律的暴力)之后,以无产阶级的名义行使的专政政府的暴力,似乎与暴力革命一脉相承,因而也是其本质所固有的。既然革命只能在反对为资产阶级服务的既定法律的情况下进行,因而也只能通过暴力手段进行,那么,为了摧毁资产阶级国家的秩序和建立革命国家,随后建立的、承担摧毁资产阶级国家和建立革命国家任务的政府,自然会与这种暴力保持明显的连续性,而且必须如此。这就是在这个概念中联系在一起的命题的“逻辑”。但它们只有在一个条件下才能成立:那就是专政这个词的含义,它指的是在任何既定的法律之外,通过法令和武力进行统治的暴力政治统治政权。
  列宁在他的许多文章和演说中都屈服于这种“逻辑”。当时的形势迫使他在实践中实行政治“专政”,中止法律,以法令进行统治,诉诸武力,这可能使他的思想,或者至少是他的表达,倾向于一种当时人人都清楚的意义:专政=以武力进行政治统治,中止(即使不是全部,至少是许多法律)法律。让我们设想一下,如果几年后列宁有时间重温这个可怕时期的严厉条文,他肯定会说:“但不能脱离上下文!当时,我不得不夸大其词,把棍子弯向相反的方向,以便把它拉直……”。还有,就像他在其他场合的文本实践中所做的那样,他会认为,一个词(一个糟糕的词:诉诸政治语境)可以解释和辩护另一个词,并能抛弃他自己所享有的权力者所宣读的话语的分量。我们知道,列宁就有这种盲目性。事实是(在理论问题上几乎没有任何借口),在任何情况下都没有这种借口,他把上述模棱两可的说法向虚假意义的方向倾斜。
  然而,在马克思和恩格斯那里,以及在列宁本人那里,存在着对专政进行另一种解释的要素:因为具体地说,它不是一个政府或政权的专政,而是一个阶级的专政。在马克思的思想中,阶级专政与政治专政、政府独裁政权无关。在我们的理论家那里有另一个词,不是被葛兰西和他的权威所污染的领导权,而是阶级统治,它的价值比专政高出一百倍。它出现在《宣言》中,说无产阶级应该“把自己建成统治阶级”。统治权、统治阶级、统治思想:都是很好的词,但为什么马克思放弃了它,而代之以阶级专政?1848年大失败后布朗基的影响?这种解释是站不住脚的。希望以尽可能强烈的表达方式与自己划清界限?这更可信。马克思喜欢这样的过激行为,这样的挑衅。事实就是〔,〕“阶级统治”已经被“阶级专政”所取代,但不总是这样,不过肯定是在无产阶级的情况下。
  如果我们接受阶级统治的说法,事情就更加确定了。什么是阶级统治?它并不局限于人的政治统治,人的政治统治可以采取不同的形式,如神权君主制、凯撒主义、君主立宪制、议会共和制或后来的法西斯专政。阶级统治包括所有经济、政治和意识形态形式的统治,即剥削和阶级压迫。在这一整体中,政治形式或多或少地占有一席之地,但始终从属于这些形式的整体。国家就成了这个机器,这个作为阶级统治及其延续工具的机器。
  这样,无产阶级专政或无产阶级阶级统治的说法就有了它的全部意义。如果我们知道,每个阶级社会都以上述意义上的阶级统治为前提,那么作为资本主义社会趋势的革命就会改变阶级统治的关系,使之趋于颠倒(实际上会更加复杂):资产阶级的统治必然会被工人阶级及其同盟者的统治所取代。但即使在这里,无产阶级的阶级统治也不能简化为行使专政权力,即代表新阶级的政党或代表工人阶级及其同盟者的联盟的专政权力。无产阶级的阶级统治只能指无产阶级必须把自己的政策强加给前统治阶级和剥削阶级的一切经济、政治和意识形态形式。如果剥削阶级接受归根结底是社会关系的重组,这完全可以在没有暴力的情况下实现。如果前剥削者不遵守新的法律,藐视新的法律,那么可以不是用暴力而是用法律迫使他们遵守新的法律。当然,如果他们为了达到目的,不惜挑起外国干涉,在困难时期大肆掀起不满情绪,甚至挑起武装暴力,那么革命政权就不得不在用尽其他一切手段的情况下,以武力对他们进行极限的抵抗;但是,无论如何,这都不能解决“无产阶级专政”或无产阶级阶级统治的性质问题。这种统治要存在,就必须同时存在于生产形式(国有化与或多或少的市场部门相结合、自我管理、工人对生产的控制等)、政治形式(由其在国民议会中的代表所代表的议会)和意识形态形式(列宁所说的文化革命)中。
  在所有这一切中,暴力问题—如果我们所说的暴力是指肉体暴力、武装力量对政治和经济问题的干预等等—只占从属地位,而且总是暂时的。诚然,马克思和恩格斯以及列宁本人一直都考虑到通过选举道路“和平地”、“合法地”通向社会主义的可能性。众所周知,恩格斯对德国社会民主党寄予厚望。因此,这是一个权力关系和时机的问题。这种情况还没有发生过,但以后呢?新的情况可能会出现。另一方面,即使革命是在极端紧张的情况下,通过某种暴力或仅仅通过暴力进行的,这也不能预先判断以后发生的任何事情,除非暴力革命被看作是持续暴力的一个明确尝试。
  工人阶级及其同盟者必须成为统治阶级,而且为了达到这个目的,必须成为一切经济、政治和意识形态形式的统治阶级。这不是道德上的“义务”,而是阶级关系中的一种趋势。如果革命联盟在征服统治形式方面失败了,它就会处于非常不稳定的地位,它就会受到叛乱的摆布,或者被迫采取专断的措施,这些措施会使它陷入前所未有的、但与社会主义观点关系不大的社会形式。列宁非常清楚这一点,他把作为少数人专政的资产阶级专政同作为绝大多数人专政的无产阶级专政对立起来,并指出,与这种专政(统治)相对应的是群众民主的政治形式(而决不是专政)。在这些由传统强加的、不断被最伟大的人重新焕发活力的、因而被每个人或几乎每个人都接受为硬通货的词语的十字路口,我们总是让对话者感到惊讶,告诉他无产阶级专政对列宁来说是最广泛的民主,是“贯彻到底”的群众民主……那他还不明白。应该说,他并没有完全错。
  因为我们不能一上来就说,无产阶级专政是最广泛的民主。这种说法是错误的,因为它的语序(专政……是民主……)会导致混乱;这种粗暴的短路是不允许的。这就好比我们说欧洲大陆的欧洲是最光明的希腊!在“无产阶级专政是最广泛的民主”这句话中,三个基本词被忽略了,缺少了这三个词,意义和行动(是的,行动)就会陷入灾难性的短路,陷入危险的僵局。应该说:无产阶级专政在其统治形式中包括最广泛的民主的政治形式,并以此为目标。或者说: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治形式必须是最广泛的民主。最后这种表述把政治形式放在了自己的位置上,它并没有把所有的统治形式(我们要记住,生产中发生的事情最终是决定性的)都归结为政治形式。此外,它也根本没有把政治统治的形式说成是赤裸裸的专政暴力。
  有人会反对“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治形式必须是最广泛的群众民主”这样的提法,认为它是用“必须”来定义阶级专政或阶级统治的,根本没有预先判断事实,有人甚至可以用“情况”来为事实开脱,因为“情况”不允许“必须”的实现:例如,“苏联的落后性”、国家的“力量”及其“市民社会“的“凝胶状”(葛兰西语)、俄国缺乏“民主传统”等等,这些例子不胜枚举。但是,把无产阶级的阶级统治说成是“义务”,把它说成是道义上的任务,这种想法是在玩弄文字游戏。实际上,“义务”一词指的是马克思和列宁一直认为的占统治地位的倾向的存在形式,在马克思看来,这种倾向同一切倾向一样,在内部受到阻碍它实现的原因的“反作用”,它的存在条件本身就要求有一种能够帮助它实现的力量的存在:工人阶级的政治阶级斗争组织—党(我们用单数来谈论这一切是为了更快,但实际上我们应该用复数来谈论组织,并记住工人阶级的人民同盟)。
  很明显,对于马克思、列宁和毛泽东来说,所谓的“主观”(即理论和组织)能力、组织的质量、组织的理论和组织的路线,对于明智地打击阶级斗争过程中占主导地位的倾向的“反作用原因”和帮助实现“倾向”本身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因此,阶级斗争进程的实现不存在宿命。恰恰相反:趋势能否实现,或者相反,在不考虑趋势发展的“反作用原因”的情况下进行的斗争是否会产生某种“畸形”结果,这取决于党的理论、组织和政治能力,即使是在最微不足道的实践中。这些原因也首先来自资产阶级阶级斗争方面,但也可能来自党的方面,来自党的不良组织,来自党缺乏理论视野,来自党缺乏对具体情况的具体分析,来自党不正确的政治实践,来自党不能利用“决定性环节”(无论是“最弱的环节”还是“最强的环节”)等等。
  当“抵消客观趋势的原因”占主导地位时,而且由于党本身的弱点,这些原因可能占主导地位,事情就会出问题,也许不是最终出问题,但会持续很长一段时间,在此期间,前所未有的、几乎无法归类的社会形式可能会占统治地位,而这些社会形式通过例行公事或通过援引“社会主义”把自己强加给人民大众而得以维持,它们只不过是杂交或怪物形式〔马克思推崇的亚里士多德也是关于怪物的论文的作者:当然是生物怪物。〕在1859年序言的最后几行中,马克思让人们明白,畸形也可以存在于历史中,“偶然性”在历史中起着作用。这一切都符合一种思维方式的逻辑,而这种思维方式与“义务”毫无关系,尽管在同一篇序言中,“义务”是一个著名的短语。“义务”如果不是道德的,那也同样是目的的定义,是一种生产方式的模式的定义,它希望实现这种生产方式,而这种生产方式“通常”必须或应该在马克思自鸣得意地、轻率列举的生产方式的“渐进”延续中实现。
  我们必须永远相信,马克思的思想包含着关于历史必然性问题的极具独创性的论述,这些论述与宿命的机械论、命运的终极性或生产方式的等级秩序毫无关系。我们通过马克思两次以“专题”的空间安排来阐述他的思想的方式,对这个问题有了初步的了解,同时也表明了它们的理论有效性的局限范围和它们的政治历史效力的极端有限的条件。当我们看到马克思在无产阶级及其同盟者的阶级统治的定义中是如何考虑夺取政权的“必然性”及其未来时,这一观点就得到了加强:从趋势的辩证法出发,必然受到“反作用原因”的制约(首先从趋势出发),政治干预是可能的,也是必要的,以便实现这一趋势。如果没有这种“干预”,趋势本身就永远不会实现,如果这种“干预”的质量很差,人们就会担心最坏的结果,担心平庸的“历史妥协”,如果帝国主义不伸出援助之手,这种妥协的种类可能是无穷无尽的,其结局可能是可怕的。
  让我们来总结一下。如果我们把马克思,尤其是列宁的文本从理论、政治、语义和其他方面的困难中解脱出来,这些困难往往阻碍它们,甚至使它们与思想的“总路线”背道而驰。
  马克思被1848年革命在全欧洲的席卷所感动,无产阶级专政这个有名的说法使他想到了一个无可争辩的现实:阶级专政,在每一个阶级社会中都是不可避免的。这也有助于他思考另一个现实:任何工人和人民的“革命”,不管它多么令人信服,如果无产阶级及其同盟者不能确保革命生存的绝对条件,即无产阶级周围的新阶级对旧阶级的阶级统治,那么它就会走向灾难。这种统治要真正成为这种统治,就必须是生产形式、政治形式和意识形态形式的共同统治。这种统治的政治形式与“凌驾于法律之上和没有法律”的政府的形式,即暴力和专政的政府的形式,没有任何共同之处,除非是例外和暂时的。这些形式“通常”是“将民主进行到底”的最广泛的群众民主的形式。所有这些都在那里,而且都很清楚。为什么事情不总是说得这么清楚呢?要想立即说得如此清楚并不容易;为了使自己被人理解,就必须受到那些决定性公式的影响,而且应该说,马克思和列宁都没有很好地认识到他们的表述的语义效果,这些表述是由能够对运动和组织行使权力的人阐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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