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马克思主义文库 -> 路易·阿尔都塞 -> 局限中的马克思(1978)

第十八节 拜物教



  顺便说一下,既然我们在《资本论》(在第一章第四段中是百分之百的费尔巴哈主义)中有一种客观的神秘化理论,即拜物教理论,我们刚才所说的关于国家的论述也许可以让我们解决——至少部分是因为文字的命运是无法控制的——拜物教这个沉重的、无休止地重复的问题。
  众所周知,马克思用于拜物教的几页纸上的大量证据,已经滋养了大量的文献,这些文献从未停止过复制,而且总是在马克思身上“充墨”。原因是显而易见的。所有拒绝进入马克思某些公式的“机械经济主义”逻辑的马克思主义者,都在这些书页(过分被认为是同质的和总是公正的)中寻求捍卫——让我们说——高尚的“工人主义”立场的要素、捍卫工人起义或工人“话语”的人力,而不被同样的拜物教理论作为所有“人道主义”即“宗教”马克思思想解释者的基础这一事实所吓倒。
  在如此重要的文本中,在《资本论》的论述顺序中,有无数的“意义”在起作用。事实是,马克思玩弄这种可能意义的多重性;不排除这甚至适合于他支持他的论证,他从一开始就援引宗教:“要找到与这种现象的类比,就必须在宗教世界的模糊地带寻找”,而反证将出现在结尾,在那里说基督教是“最适合”重商社会的“宗教补充”。马克思被困在宗教模式中,高举鲁滨逊人和物之间关系的简单性和透明性,他可以推进他的论点:“〔……〕在生产者看来,私人劳动间的社会关系,不像是劳动上人与人之间直接的社会关系,却像是人与人之间的物的关系,和物与物之间的社会关系。”。这句话(我选择了使拜物教发挥最大理论作用的一句)很好地说明了事实。
  马克思玩弄“社会关系”,无论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还是物与物之间的关系。当他引用人们在自己的劳动中的直接社会关系时,他实际上引用了一种双重的透明性,在这两种情况下,这种透明性都建立在直接性的基础上:1)每个主体对其劳动产品(物)的关系是透明的;2)主体在集体(社会)劳动过程中相互之间的关系是透明的。这些关系是透明的,因为它们是直接的。现在,这是一个纯粹的哲学假设(主体与“它的”客体的关系是透明的,因为它是直接的),除非我们要在直接性占统治地位的地方,在商法中,或者更好地说,在法律的意识形态中,通过直接性来寻找透明性。
  在这种情况下,法律主体与他所占有的物以及他所占有的财产之间的关系是透明的,因为这种关系是直接的。此外,法的意识形态确认,由于所有商业关系都建立在另一个法律主体对“物”的占有的直接性上,这种透明性延伸到所有法律关系。最后,他确认,物权关系作为一种所有权关系,同时也是一种意味着让渡权和买卖“物”(商品)权的关系,这使得主体与物的直接而透明的关系显现为一种社会关系。因此,法律承认,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是〕商品(物)与商品(物)之间的社会关系,因为〔它们是〕它们的反面。
  矛盾在于,马克思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与物与物之间的关系对立起来,而法的现实本身却阐明了这些关系的统一性。事实上,如果我们坚持马克思的文字,我们就会发现,他与其说是指这种统一性,不如说是指这种统一性是表面的这一事实;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在他们看来是物与物之间的关系。但是,马克思指出,这种表象一旦在理论上得到证明,就会继续存在下去,它同另一种表象一样,是社会关系现实的一部分:即人与“他们的物”或“他们的产品”之间关系的直接性和透明性。
  只要还停留在人与物对立的概念体系中,也就是停留在法律和法律意识形态这两个基本范畴中,就既可以为马克思的立场辩护,也可以为相反的立场辩护,或者同时兼顾这两种立场,甚至否定这两种立场。无论如何,人们仍然是法律或法律意识形态范畴的俘虏。
  实际上,马克思的拜物教理论不过是一种寓言,在这种寓言中,别有用心的人明显地出现在文本的续篇中,但却破坏了前面精彩段落所预期的“示范”效果。
  马克思首先为我们举出了一些“社会”的例子,在这些“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以其直接性和透明性而占统治地位,而不是像在商品生产社会中那样,以物(商品)之间的社会关系为幌子。例如:鲁滨逊,一个与物有着明确关系的人,包括那些他在自己的小岛上制造出来的文明商业社会的“物”的世界。例如:封建社会,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不具有物与物之间关系的外观,因为它们直接而明确地发生在“人”与“人”之间(例如:个人服务、殴打等)。例如:父权制家庭。最后,例如:自由联合生产者的社会,在这个社会中,一切都发生在透明的良知和自由同意的规划中。
  如果从字面上理解马克思的所谓证明,它们就没有普遍意义,因为他每次都赋予“人”和“物”以适合他的证明的意义:兔子总是已经在帽子里了。相反,如果理解了这个寓言,它的意思是:我们生活在其中的重商主义关系,像所有既定的社会关系一样,不管是鲁滨逊式的(鲁滨逊对自己的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还是封建的或宗法的,对它们来说,总是具有它们的“证据”的“透明度”,这些社会关系并不是一直存在的,它们不是宿命,共产主义——那么,可以理解为——将废除它们。但不清楚为什么马克思会陷入这个寓言。
  但马克思接着给我们举了一系列更有说服力的例子。这一次,它是一个或多或少的意识形态“理论”问题:重商主义者的理论,他们认为所有财富(价值)都存在于这种金属(金、银)的质量中;重农学派的理论,他们认为只有土地才是有生产力的;认为资本是由“物”(生产资料)构成的意识形态主义者,等等。在这里,马克思指名道姓地指出了他的对手:他批评“大多数经济学家由于重商主义固有的拜物教或由于劳动的社会属性的母性表象而产生的错觉〔……〕”。但与此同时,他也确认了一些可能具有重要意义的东西:拜物教在这里是指经济学家的“幻想”,是指意识形态工作者进行意识形态工作的“幻想”。马克思把“经济学家”的这些“幻想”归结为“商品世界所固有的拜物教”,这一方式至少是草率的,而且是解除他们对“商品世界”的理论责任的一种方式,但这种方式也必须是合理的。但是,更重要的是,当马克思敢于谈论“劳动的社会属性的物质表象”,从而无可争辩地指称一切物质的东西、劳动的物质条件、原料和生产资料、货币等等时,他就不得不“浓墨重彩”了。那么,这个“劳动”,这个被赋予社会属性(生产资料)作用的物质,它的一切物质现实只不过是“表象”,它是什么呢?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有这样一句话:“一切财富都来自劳动(简言之,来自劳动—物质)。”在这句话中,马克思强烈批判资产阶级意识形态家相信“劳动无所不能”。
  显而易见,马克思在货币一章开头的这段话中,是想事先给自己提供方便,以便轻易地驳倒重商主义者的理论(他们认为黄金的价值来自黄金的“本性”)。此外,很明显,他还想在一开始就以简单的(透明的)价值抽象为基础的不幸的论述顺序的开头,谈论重商关系(注意,他谈到了“私人工程”这个奇怪的概念)。可以理解的是,他谈到这一点是为了给“社会关系不一定是重商关系”这一观点开路。但他的理由是很薄弱的,在这里和在他的其他弱点中一样,只是提到了第一个弱点,而他的全部力量都集中在这个弱点上,这就是他在《资本论》中的开头。
  这些思考并非离题。因为如果撇开拜物教作为某种必然表象的一般理论——在这里仿佛是偶然地建立在价值的抽象及其商品形式之上——不谈,那么在这篇文章中仍然是严肃的,是就其中没有谈到的东西而谈到的东西。因为,在马克思所举的所有例子中,唯一可以肯定的是“大多数经济学家的幻想”的情况,也就是说,作为经济思想的理论构造,不是在“重商主义世界”中,而是在已经发达的“资本主义世界”中:在这个世界中,不仅存在着商品和黄金货币,而且存在着雇佣劳动,即资本主义剥削和国家。马克思不得不从这些现实中抽象出来,而这些现实不仅是理解鲁滨逊的基础,而且也是理解上述“经济学家的幻想”的基础。他无法利用这些现实来解释“商品拜物教”,因为他还没有超越商品概念的演绎。
  马克思在这里做了一件惊天动地的大事:在“商品拜物教”这个完全是即兴的和空想的理论的基础上,推论出“大多数经济学家的幻想”的必然性,他必须驳斥这些幻想,以便确定他对货币的推论的位置,这些经济学家生活在一个与价值和价值形式之间的关系完全不同的世界里,而没有考虑到这个世界的具体关系,这种关系〔使〕它成为一个世界,而不是书中的一章!只有商品,只有商品在使用价值(物)和价值(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之间的“分裂”,才能解释这种耸人听闻的错误,这种错误使我们给“劳动的社会属性”(煤、矿物、高炉等)以“物质的外表”!
  我们可以从中推断出:1)马克思在匆忙中已经想表明他心中的目的(共产主义、没有重商关系的“生产方式”);2)从“一开始”,他就可以通过简单而透明的价值抽象来编造这种“拜物教”理论,因为它依赖于相应的法学意识形态的法学范畴和概念,而马克思正是在这些法学范畴和概念中思考,以便从一开始就“开始”他的伟大著作:《资本论》。从根本上说,这一理论(它依赖于异化理论)从《资本论》的第一句话开始就“在马克思的手中燃烧”;他的一切都与它有关,他一推导出商品,就像出于不耐烦一样,在他遇到关于货币的“经济学家的幻想”的困难之前,揭示了它。
  这不是题外话,因为要理解这部文稿的真正内涵,除了后面要讲的关于资本主义生产过程及其再生产过程的所有内容外,还需要在“经济学家的幻想”的生产过程中提到法律、国家和意识形态的所有内容。从谈到法律的那一刻起,人们就谈到了国家。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未刊稿》中曾试图从……重商关系中“推导”出重商法,但是,除非人们相信上述重商关系有天意的自我调节,否则,如果没有国家铸造的货币,没有国家机构记录的交易,没有解决任何纠纷的法院,人们就不明白重商关系如何能够运转。而且,这里所说的重商关系,并不是想象的社会中的重商关系,在想象的社会中,单个的“私人”生产者早在生产他们的产品之前,就会通过目测或其他方式比较他们的私人劳动时间,以便知道他们所交换的产品的价值(他们相信的不是著名的“劳动的社会属性”的“物质外观”,而是他们自己劳动的物质条件);因为这里所说的“商业关系”是已经非常强大的资本主义社会的“商业关系”,所以“商业关系”的建立就像它们一直建立的那样,不是建立在“私人”之间,而是建立在社会群体之间,这里是建立在社会阶级之间,其中一个阶级掌握着“劳动的社会属性”,另一个阶级掌握的不是“劳动的实质”,而是完全赤裸裸的自己的劳动能力。在这个资本主义阶级社会中,始终存在着国家,存在着法律,不仅存在着商法、私法,而且存在着公法、政法,尽管名称相同,但却是完全不同的法律,还存在着意识形态,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往往把这些意识形态统一为一种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
  法律和法律意识形态是资产阶级意识形态这种(倾向于)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的核心,这无疑与“大多数经济学家的幻想”有关,他们陷入了“拜物教”,认为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具有“物与物之间关系的外观”。这些老好人认为,黄金的价值与它的物质有关,与它的物质的特殊性有关。这是庸俗的唯物主义者。但是,法律本身和法律意识形态本身是资产阶级意识形态这种(倾向于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的核心,这无疑也与“劳动万能论”的“幻想”有关,这种幻想是一个叫马克思的哲学家的“商品拜物教理论”的幻想的基础、马克思在这里第一次付出了代价,因为他在开始分析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资本论》)时,对论述的顺序有某种想法,这种想法强加给他从规定的开端“开始”:最简单的抽象概念——价值。
  让我们仔细看看这个问题。马克思第一次暴露自己,谈论“虚幻的”话语,而且必然是虚幻的话语,也就是说,具体地面对法律、国家和我们应该称之为(由于缺乏更好的名称)意识形态的现实,马克思就失误了。他之所以失误,是因为他从一开始就失误了。而最严重的原因,并不像他自己所认为的那样,是“调戏”了黑格尔的术语,而是陷入了资产阶级法学意识形态关于价值本身的观念,陷入了他谈论价值的方式,陷入了一开始就谈论价值以便从中推论出一切的方式,而没有能够摆脱这种观念。刚才我谈到了每个理论家的“绝对局限”,因此也谈到了马克思的“绝对局限”。这里有一个例子。
  我认为,把商品拜物教说成商品是拜物教“的”始作俑者是毫无意义的。当然,谈论拜物教是有一定意义的,但前提是它与实际产生拜物教的东西有关,而不是为了提供证据而讲述马克思惩罚我们的天真的故事。拜物教再次把事物看成是“自然的”和唯一的“自然”,它在“解释”幻觉方面的价值是不确定的,因为每一种幻觉的本质都是把自己表现为明显的、自然的,所以比这种描述更重要的是对产生幻觉的机制的解释。但是,这种机制,或者说对价值的“两面性”的分析,为了可疑的理论原因的需要而被偷偷地转换成“分裂”,对于拜物教来说,只不过是一种伪解释,是对马克思思考价值时所使用的概念(人、物)的重复。相反,在马克思的真实例子(重商主义者和重农主义者的“幻想”等)所处的层面上,这种解释诉诸于其他现实:资本主义生产、法律、货币、国家和意识形态的存在,资产阶级意识形态在法律意识形态的基础上“发挥作用”,以取得统治地位。
  为了拜物教而拜物教,从“幻想”的角度来考察恩格斯称之为世界上“最伟大的意识形态力量”的国家,会更有成效。关于国家作为把阶级斗争产生的力量转化为权力的机器的政治经济意识形态功能,以及国家再生产的条件,我们已经讲得够多了,因此我们可以怀疑,这个非常复杂的现实可能是巨大的神秘性的根源,远远超出了把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当作物与物之间的社会关系的幻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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