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仑泰:新妇女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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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军事共产主义时期[二] 劳动条件与其保护

 
  革命前的俄国,靠劳动收入独立生活的妇女,在数字上看,是相当多的——据沙皇时代最后一次的调查,为500万人以上。但这和妇女总人数相比较,只有全俄女子人口的8%而已。

  到世界大战时,由劳动收入而独立生活的妇女,已有显著的增加,例如1914年的俄国,妇女劳动者的从事于工业的已占全劳动者人数32%,1918年一年,已达40%之多。

  根据苏维埃俄国的调查,1918年的女工以及妇女薪资生活者的数目,占全男女劳动者薪资生活者的40%。据全俄劳动工会的中央评议会统计,1921年末,从事工业与运输业的妇女数超过200万以上(这里虽包括农业生产中的女雇佣劳动者,但自耕农妇不在内)。有六个工业部门的妇女数(即六个劳动工会,她们都是经过法律公认是该生产部门的合法劳动成员),简直超过了男子劳动者。1921年妇女占经济部门全劳动人数的74.5%,缝纫工业妇女占74.2%,纺织工业占58.8%。家庭劳动者占53.2%,在数字上看,以从事于纤维工业、卫生材料工业、运输、金属加工工业、缝纫工业等为最多,此外大多数担任公务员的工作、从事于艺术以及国民教育等,到现在也是如此。

  不过虽在军事共产主义时期,妇女因义务劳动的施行,被国家认为有用之材,因此六个工业部门的女工数,超过了男子劳动者的人数,另十个工业部门,女工数在该生产事业部门全体劳动者中,由1/4增加到半数以上,不过在生产事务所、工厂委员会、工会事务所、苏维埃经济机关等机构内,妇女从业员,在当时还是只有极少数。

  兹将1921年度各工会的妇女数列表如下:

  工会名称     全工会会员与妇女的百分比   工会干部中妇女的百分比

  国民营养机关        73.5              30.9
  缝纫工会          69.1              25.7
  烟草工会          67.8              36.6
  教员会           65.2              37.7
  纤维工会          60.2               9.3
  卫生材料工会        52.7              20.2
  艺术劳动工会        39.3               9.2
  化学工会          35.6               8.6
  制纸工会          34.3              10.1
  苏维埃政府职员工会     34.3              11.4
  印刷工会          33.3               9.6
  通信从业员工会       32.5              13.2
  自治机关职工会       22.5               8.1
  农林业工会         19.8               6.2
  食料品工会         18.3               4.3
  金属工会          16.6               1.8
  木工工会          16.4               5.5
  运输从业员工会       14.5               5.0
  皮革工会          13.8               2.7
  建筑工会          11.8               2.9

  纤维工业中,女工人数虽是绝对的多数,不过在38县的194名纤维工业干部人员中妇女仅占十名:尤其在工厂事务室,特别在统一管理时,很少妇女参加,参加工厂的妇女干部,也不过纤维工厂及缝纫工厂内的几个集团罢了。至于中央事务所,生产本部的干部中,妇女人数更少了。因为这种畸形状态,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妇女部,在第八次苏维埃大会里,特别提出:“引导女工及农妇进入经济建设机关,给予参加管理生产的机会”等问题。

  为了提高生产,吸收了妇女劳动,因此在我们的一切经济体系中,已没有单纯做妻子、卖笑妇及依赖他人财产而生活的寄生虫了,然而妇女的价值,仍这样不能和男子平等看待(苏联妇女,不但在法律上已经平等,而且参加各种生产建设,尤其在赤色战线上,更是积极的活动者)。这是由于古旧的偏见,蒙蔽着理性而造成的。因为虽然目前的生产关系已经改善,但旧道德观念与旧思想,仍然残留在一般人的脑海中。

  参加经济指导机关的妇女人数这样稀少,在某种场合不得不归罪妇女自身,有人说过这是世界上一般的妇女,都比较落后的缘故。

  世界最先进的苏维埃共和国,在军事共产主义时期,共产主义的幼苗长成的试验场中,妇女劳动是处于怎样的状态呢?第一,最基本的问题,即对妇女劳动是怎样报酬呢?妇女自与男子同样出卖自己的劳动以来——自中世纪以来,妇女的劳动力,始终比男子低廉;19世纪中叶以后,对妇女劳动要求同工同酬,不限于女权论者,有意识有组织的劳动妇女,早已有这种要求了。在资本主义经济下,这要求不断地提出,此起彼落,譬如:假使有一个劳动部门,由巩固劳动者的组织,而达到上述要求,但由于新的没有组织的劳动力——妇女——不断地洪水似的纷至沓来,因此全国一般的妇女劳动的工资水准,都比较低下,可是这资本主义制度下不得解决的问题,在俄国,由于革命的成功而解决了。劳动者的工资,以性别来分的现象,已没有了。工资的决定,都依照另一个原则,即按照经济原则来区分。工业、运输、农业、国营或私营企业的工作人员,总之一切的劳动人员的工资,都依照该工会以及全苏工会评议会的审议,规定一个比例,完全与性别没有关系,全依照劳动的复杂、熟练、工作的难易、有无危险性等为根据。女工根据她的劳动种类,决定她的工资。工资的高低不是决定于偶然的机会——供求的影响与资产阶级国家中的工会及劳动者为了获得较高的工资的斗争——而是经过工会代表劳动者自身的意志而决定的。

  1920年莫斯科劳动者的调查,不满18岁的未成年的女工,其平均工资率,有许多部门,在革命当初数年,即和未成年的男工相同,甚至还高一些,具体数字如下:

  生产部门       男工平均工资率      女工平均工资率

  化  学         6.2            7.1
  烟  草         4.3            5.7
  自治机关         6.3            5.0 
  卫生材料         2.8            5.1 
  纤  维         3.7            4.1
  社会营养         3.0            3.2

  但是成年女工与成年男工相比较,女工的工资率,平均要低两倍,化学工业中的男子劳动者平均工资率为10.6,而女工则为6.8。食品工业中的男子劳动者,平均工资率为8.9,而从事国民营养事业的妇女劳动者则仅8.0。金属工业生产部门的平均工资率,男工为9.2,女工则仅2.7!

  这种现象,由于妇女劳动的技术,一般的尚未熟练,妇女的技术训练以及职业教育,没有达到一定的程度,虽然苏维埃共和国已宣布了“同工同酬”的宝贵原则,还没有具备实现的基础。

  自从革命以来,苏联政府对劳动者,由支付货币工资,而代之以供给实物。例如对持有劳动证的苏联男女市民,不但分给面包,也有享受住宅、煤油、燃料、工作服、出入公共食堂的权利。

  随着苏联经济政策走上新的正轨,那种基于实物工资以及集团的给养的劳动工资等新原则就开始实施,对于男女的工资,没有详细说明的必要了。不过因为分配实物——生产与消费直接联系了——打破了资本主义生产组织中的国民经济第三要素“商业”,这一点,不得不认为是一种经验。由于分配,商业完全成了不必要的东西,而且也是无由存在了。等到苏联社会主义经济发展成功,再由实物而支付工资,那时当又是另一种形式了。

  战时这种分配方法,是否使女工们满足呢?回答是“不”!当时的给养,还是非常凌乱的。有时粮食完全不到,或者分配太迟,被服不足,燃料、煤油等,需经过工厂与制作所等的分配机关之手,才能达到每个人。使劳动者不得不求供于自由市场(非法的),而那里的商品,又不断地涨价,因此妇女劳动者,陷于极端的穷困的境地。当时这种艰苦的生活,使农妇与女工把革命的胜利看作了暗影!

  但在劳动者之间,再也不会发现有提议再回复到资本主义,或赞成资产阶级政权的了。

  为了要对军事共产主义时期的妇女生活状态,更深一层理解起见,有一看当时苏联的劳动保护法的必要。两性成年劳动者,以八小时劳动制为原则——即使生产情况,有时有碍于三部交替制,但男女劳动者一周的劳动时间,也不得超过48小时。特别于健康有害的许多生产部门(例如烟草、陶器、若干种化学工业),规定劳动时间六、七小时,男子劳动者做夜工,一周以内规定七小时,女工则完全禁止,此外智力劳动及事务所劳动,均只六小时。

  日间的休息,为三十分钟起至两小时止。一年中有一月假期,半年有两星期的休息。禁止未满16岁者参加劳动,16岁至18岁的未成年的劳动者只准每日做六小时。

  但是实际上这种规定并没有到处应用,因战后,后方阵地的需要劳动,而且战时已鼓励起的兴奋情绪,使这种规定,有时完全不被注意,譬如将一年休假一月的规定,改为两星期的,将14岁到16岁的少年,参加四小时劳动的,夜工以及规定时间以外劳动,到处都在应用。1919年10月4日劳动人民委员部的特别规定,妇女的夜工,可由当地的劳动委员部、工会、以及劳动监督委员会的批准,暂时通行,只有禁止孕妇与有乳儿的妇女做夜工(1920年10月的法律)。

  苏联的法律中对妇女劳动的保护,特别规定:禁止做夜工,禁止额外的劳动,及地下的劳动。实际上这种规定,亦因深感劳动力的不足,所以一切现存的劳动力,都有尽量地应用的必要,因此这种规定没有实行,不过特别有害健康的生产事业,亦还禁止妇女参加劳动。且有特别的指令规定:“给妇女力能胜任的工作”。并规定妇女从事搬运工作的,重量须在4.1公斤之内。

  这样看起来,在当时保护男女工的法律,实际上不可能完全遵守的。

  由苏维埃政权预定的政策,因经济的破坏和熟练的有经验的劳动者不足,妨碍了它的实现,等到企业内的卫生设备以及安全装置等都完备了以后,才真能实现。譬如为了要达到这一切,不能不有起重机、搬运机、使用这一切的技术及熟练的劳动者,都是必要的条件。当时什么技术的准备都没有,熟练劳动者也感到十分的不足,劳动是不卫生的,有害于健康的;劳动保护法,与其说它立刻具有实践性,毋宁说它是一种号召,不过最近已逐渐见诸实现了。

  虽然在战时,全般的劳动保护,很少能够实行,但苏联政府至少有了社会主义性质的立法,——社会对母性的保障与儿童的保护。制定保护母性政策的基础,是在十月革命后第一次女工会议中,制定了周密的项目,审慎地决议了的。

  保护母性的基本原则如下:受国家保护的,不是全体市民,换句话说,不是富农或工厂主的妻,而是劳动者(不榨取他人的劳动)之妻得受国家保障。只要从事体力劳动的妇女,产前后16周的生活,由国家保障,从事其他劳动的,则休假12星期,并发给假期内的全部工资。1920年11月劳动人民委员部的法令,特别规定凡智力劳动中,容易疲劳的如电话接线生、电报报务员、打字员、女医生等,产前产后,得给予16星期的休息,孕妇或产妇在假期内享有规定的应得的给养的权利。 

  战时的法律中,规定有乳儿的母亲,在授乳期中,至少得给她当地最少限度的工资的半数以上,且给予当作养育料的分配物,当时的苏维埃共和国,虽然贮藏品并不丰富,但对于母性和婴儿却努力保障,并特别规定应保障的产妇,给予15俄尺的布疋,供给婴儿穿用。当发觉这种布疋,被用作交换别的东西的时候,母性保护部,到了军事共产主义时期末期,就把已做好的物品分给乳儿。

  义务劳动制施行时,有幼小的孩子的母亲,不使她到离住宅二俄里以外的地方工作。当时国家虽然很困难,搜集一切的积蓄,根据一定的标准来分配给劳动者,但孕妇和授乳期的母亲,却受到特别的待遇。例如怀孕的后半期至哺育乳儿期间,母亲除劳动给养之外,更给予营养物如:面包粉、奶油、砂糖等,对于婴儿,更有肥皂、煤油等的配给。

  孕妇要乘电车或火车,只要她有许可证和身份证明书,可和中央执行委员受同等的待遇:不必依次等待而乘车,这是全世界没有看到过的创举。这时为了扶助母性,国家支出达数十亿卢布。到1920年,这种补助金,全国超过340亿卢布。籁培华同志说得很中肯:“将国家的财富,对母性保护事业,作如此支配的,只有衷心乐意于保护未来的社会主义的建设者即工人阶级的新后代的阶级,才能如此做到。”

  俄国革命最大的社会胜利,是母性的保护与保障,它的目的,无疑的是使妇女可容易地参加集团共同劳动,和行使妇女自身的本来使命——母性,母性保护的规定,真是苏维埃共和国值得夸示的事业。

  军事共产主义时期的苏联,妇女的劳动法和一般的条件已如上所述。

  随着义务劳动制的实施,妇女劳动被确实地承认了。在工业上,妇女劳动显著地尽了她们的任务,在600万劳动者中,约有200万妇女劳动者。换句话说:妇女参加搬运的或从事工业、农业,以及在苏联各种机关服务的,占全体劳动者的1/3。至于工资,根据同工同酬的原则施行,但大多数妇女劳动者,因缺乏熟练的技术,所以苏维埃共和国的妇女,至少在革命初期,大部分还只能参加工资较低廉的劳动。所以一切资本主义国家的共产党妇女部,对于两性劳动的必要条件——职业教育,应有深切注意的必要。在革命尚未胜利时,应大量地准备着劳动技术,这样,一旦革命胜利,不仅对于妇女劳动,即对苏维埃共和国的国民经济,也有莫大的利益。

  在军事共产主义时期,苏联的劳动保护法,虽没有完全实际施行,但在保护事业方面,很早就把握住并实行了对妇女劳动的特别保护与对母性的特别保护原则。

  对劳动者的工资由支付现金而改为使他满足的实物工资,这是革命的政策,这政策因种种原因,虽已暂时被放弃,但根据革命初期的经验,为要使社会主义经济加强与成长,有使它实现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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