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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叔平《巴黎公社与中国》(1988)
第二节 对近年来我国学术界探讨的若干问题的评价
一、如何正确理解马克思对巴黎公社群众运动的态度
二、怎样看待巴黎公社的废除高新特权的措施
三、如何认识巴黎公社革命和政权的性质
四、什么事巴黎公社的原则
五、如何认识和学习巴黎公社民主制的经验
在前一节里,已经非常概略地谈到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以来我国学术界就巴黎公社史的一系列问题进行探讨的情况。在本节里,我打算对其中的以下几个主要问题的探讨情况作一下介绍,并且在某些问题上提出自己的看法:
(一)如何正确理解马克思对待巴黎公社群众运动的态度?
(二)怎样看待巴黎公社的废除高薪特权的措施?
(三)如何认识巴黎公社革命和政权的性质?
(四)什么是巴黎公社的原则?
(五)如何认识和学习巴黎公社民主制的经验?
在这五个问题中,第一、二两个问题是属于在我国左倾错误泛滥时期被严重歪曲来为当时的错误政治路线服务的问题;第三、四问题是涉及对巴黎公社的性质及其历史经验的认识即带有根本性的问题;最后一个问题是普遍认为过去研究不够、但对我国的政权建设仍然具有现实意义的问题。
一、如何正确理解马克思对待巴黎公社群众运动的态度
为什么要把这样一个问题提出来探讨呢?
我们知道,马克思在1870年9月间,在国防政府成立后不久,曾警告法国工人,说实行起义是件蠢举。可是到了1871年4月,在巴黎公社起义后不久,他却热情地支持并歌颂了这个运动。后来,列宁高度地赞扬了马克思的这种态度,并拿它跟普列汉诺夫对待1905年俄国革命的态度作了对比,批判了后者的机会主义态度。
然而,在我国,当1959年在党内开展“反右倾”斗争的时候,马克思对巴黎公社的态度和列宁对普列汉诺夫的批判,却被机械地搬用过来,作为一件理论武器,来打击那些敢于对人民公社、大跃进中出现的左倾错误提出正确批评的好同志。这场斗争严重破坏了党内的民主生活,在实际工作中造成严重的恶果。此后,左倾错误非但得不到纠正,反而越益发展,终于酿成“文化大革命”这样的内乱。
在这种历史背景下,长期以来通过舆论的灌输,终于形成了一种根深蒂固的所谓“正确对待群众运动”的错误概念,其含义是:任何“群众运动”,都是“天然合理的”,“合乎历史潮流的”,其“大方向都是正确的”。因此,对于任何“群众运动”,即使是蠢举也罢,也应当象马克思对待巴黎公社的态度那样来支持和歌颂,而绝不能加以任何批评和反对。因为,据说,这是区分马列主义者和机会主义者的分界线啊!
这种错误概念,不啻是一种精神枷锁,束缚着人们的思想,支配了人们的行动,使一切左倾错误甚至象“文化大革命”期间发生的“打、砸、抢”这样的违法乱纪行为,都可以在“要正确对待群众运动”的绿灯下通行无阻,恣意泛滥。
十年内乱后,人们痛定思痛,深感到象这样一个在认识上造成巨大混乱,在实践中造成重大危害的问题,是极待澄清的。由于这个问题跟巴黎公社史密切相联,因此在巴黎公社史的研究中,便很自然地把这个问题提出来进行探讨。
马克思是否对任何“群众运动”都是无条件地加以支持和歌颂?应当怎样理解马克思在巴黎公社革命前后态度的“变化”?应当从中得出什么结论?弄清楚这些问题,对于破除上述的“精神枷锁”,是很有意义的。
近年来就这个问题发表的若干篇文章
[1]
,都从历史事实出发,进行细致的分析,具有说服力,对于澄清问题起了积极的作用。总的说来,作者们的基本倾向相同,观点也比较一致,因而截至目前发表的文章之间没有出现带根本性的分歧,只是起了相互补充的作用。
这些文章的主要论点可归纳如下:
(一)马克思、恩格斯对群众运动从来不是笼统地对待,一律予以支持的。例如,马克思、恩格斯对于19世纪中叶泛斯拉夫“群众运动”,以及恩格斯对于80年代后期的布朗热运动,就持明显的否定态度。
(二)马克思对巴黎工人起义先后采取不同的态度,是建立在科学地考察1870年9月至1871年3月期间法国社会主要矛盾的演变,阶级斗争形势,以及阶级力量对比变化的基础上的。在1870年9月的时候,法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是民族矛盾,普鲁士军队兵临城下,国防政府的反动面目没有暴露,工人阶级的力量还比较薄弱,在这种情况下举行起义只能有利于普鲁士侵略者,而使包括工人阶级在内的法兰西民族受害,因此马克思告诫法国工人“一切推翻新政府的企图都将是绝望的蠢举”。而在以后的半年时间里,国防政府的叛国面目暴露出来,跟敌人勾结起来对付工人阶级,从而使社会的主要矛盾从民族矛盾转化为阶级矛盾,同时阶级力量的对比也发生了有利于工人阶级的变化,在梯也尔政府挑起内战的情况下,巴黎工人奋起反击,举行起义,建立起世界上第一个无产阶级的国家政权,于是马克思才充分肯定和支持这个起义。
(三)即使对于巴黎公社这样具有世界历史意义的新起点的群众运动,马克思在进行热情支持和歌颂的同时,也指出了其缺点和错误。因此,那种认为“革命群众运动”具有“天然的”合理性,人们不能表示反对,不能批评的态度,绝不是马克思主义的态度。
(四)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同样地存在着不同性质的群众运动。对于总的说来促进社会历史和生产力发展的群众运动,应当全力支持;而对于那些阻碍社会历史和生产力发展的群众运动,应当旗帜鲜明地起来反对。
我认为,以上论点,大大地有助于澄清左倾错误泛滥时期在这个问题上所造成的混乱。
在这里,我想以马克思和恩格斯本人的论述为依据,对这个问题作进一步的补充和发挥。
从历史上看,马克思、恩格斯绝不是对于任何群众运动都毫无保留地加以支持。这方面的实例,不必追溯到很远,在巴黎公社时期就可以找到。
我们知道,1870年9月的里昂运动,开始的时候搞得不错,马克思肯定了这个运动最初采取的一些步骤,认为“一切都顺利。”但这个运动不久即被巴枯宁等无政府主义者所操纵,被引入歧途。工人们被鼓动起来,举行起义,贸然攻打市政厅,起义的领导机关随即颁布了“愚蠢透顶的关于废除国家的法令以及诸如此类的胡说八道”
[2]
,搞得一团糟,很快就失败了。马克思对于这个运动,非但没有象对巴黎公社那样进行歌颂,反而尖锐地批评了这个运动的领导人,说“蠢驴巴枯宁和克吕泽烈跑到了里昂,把一切都弄糟了”
[3]
。
这说明什么呢?说明马克思重视的是运动的性质。当运动朝着健康方向发展的时候,马克思予以肯定;而在运动被引上邪路以后,尽管参加里昂运动的还都是一些工人,尽管这个运动也“勇敢地”向资产阶级政府冲击,若照某些人看来,可以说是“矛头对准资产阶级司令部”、“大方向”不可谓不正确啰!可是马克思却看清了这个运动演变为无政府主义的性质,看到它不仅对工人阶级的解放事业没有好处,而且还将其引入歧途,因而绝不能予以肯定和支持。
现在,让我们再来看看马克思对待巴黎公社的态度吧!为什么他在1870年9月间警告巴黎工人不要举行起义,而过了半年以后却对巴黎公社进行歌颂和全力支持呢?这一方面固然要看到当时法国社会的主要矛盾的转化和在转化过程中所出现的各种因素变化,但同样重要的是要看到在矛盾转化后所建立的工人阶级的政权巴黎公社所展示的崭新的性质。马克思与库格曼的分歧,也是集中在对巴黎公社的性质的认识上。
1870年9月4日法国国防政府成立后,马克思和恩格斯从一开始就看穿了这个政府的反动本质,指出它“不只是从帝国那里承袭了一大堆残砖断瓦,而且还承袭了它对工人阶级的恐惧。”
[4]
针对法国的形势,马克思和恩格斯为法国工人阶级制订出最有利于该国工人运动发展的策略。那就是要“等待”,在和约签订之前不要采取行动。这种策略,在当时恩格斯写给马克思的信中讲得很清楚。
1870年9月7日,恩格斯写信给马克思,表示担心法国政局的发展将不可避免地出现“以奥尔良王族为首的资产阶级的
直接
统治阶级”,并且说:“现在,牺牲工人可能是波拿巴和麦克马洪之流的战略;在缔结和约之前,工人们无论如何是干不出什么来的,而在缔结和约之后,开头他们还需要时间以便组织起来。”
[5]
9月12日,他又写信给马克思说:“假如人们在巴黎能做点什么的话,那就应当阻止工人在缔结和约之前采取行动。俾斯麦不久一定会缔结和约,……不管和约如何,它必然会在工人们有所行动之前就缔结。如果工人们现在为保卫国防效劳而取得胜利,那他们就不得不继承波拿巴和当前这个满目疮痍的共和国的遗产,他们将无谓地遭到德国军队的镇压,并又会倒退二十年。如果他们等待,则什么也不会失去。……对工人来说,在缔结和约以后,一切条件都将比任何时候更有利”。
[6]
在这里,我们要特别强调指出这种策略思想的两个要点:第一,不要在
和约签订之前
采取行动(请注意,不是要求永远不采取行动);第二,等待不是消极的等待,而是利用当前有利的时机组织起来,为以后的行动作准备。
为什么不能在缔结和约之前采取行动呢?因为:
(一)当时普鲁士侵略军兵临城下,法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是民族矛盾。国防政府刚刚上台,它的“国防”的招牌还没有砸烂,它的卖国的真面目还没有暴露,这时候工人阶级如果不顾一切地起来推翻它,那只能造成内乱,对入侵者有利,这种举动不会为法国人民所理解,何况当时工人阶级还没有很好地组织起来,力量还相当薄弱。
(二)即使工人阶级能够依靠它保卫祖国的热忱和牺牲而取得胜利,那么他们也就不得不接收帝国和共和国遗留下来的烂摊子,面临着德国军队镇压的危险,使自己的力量白白遭到牺牲,最后还得由资产阶级出面来收拾残局。
然而,和约的签订,也就标志着主要矛盾的转化,在这以后情况也就大大不同了。
由此可见,马克思、恩格斯为法国工人在民族危机时期所制订的策略,是挫败资产阶级政府企图牺牲工人的策略的最好的对应方案。这种策略思想由马克思十分明确地表述在国际总委员会关于普法战争的第二篇宣言中:
“在目前的危机中,当敌人几乎已经在敲巴黎城门的时候,一切推翻新政府的企图都将是绝望的蠢举”。“法国工人……不是应该重复过去,而是应该建设将来。唯愿他们镇静而且坚决地利用共和国的自由所提供的机会,去加强他们自己阶级的组织。这将赋予他们以海格立斯般的新力量,去为法国的复兴和我们的共同事业即劳动解放的事业而斗争。”
[7]
尽管由于当时条件所限,这篇宣言对法国工人没有产生直接的影响作用,但巴黎工人在这阶段的实际行动基本上符合宣言中所提出的要求。从1870年9月到1871年1月这期间,巴黎工人最大的收获是武装起来并在组织上、思想上得到很大的锻炼和提高。这说明马克思在宣言中所提出的指导思想是充分估计到法国客观形势的发展变化和工人阶级的根本利益的。
1871年1月28日,国防政府同德国政府签订了停战协定,投降已成定局,国防政府的叛国面目彻底暴露了。资产阶级政府最关心的事情是巩固自己的阶级统治,为此首先要跟德国政府签订丧权辱国的和约并保障和约的实施,而这方面的当务之急就是扫除障碍-解除巴黎工人的武装。
这样,法国的资产阶级就势必要跟原先的入侵者携起手来镇压无产阶级。社会的主要矛盾由民族矛盾转化为阶级矛盾。
在停战协定签定以后,工人阶级进一步组织起来。巴黎工人在组织上和思想上的成熟,集中表现在国民自卫军中央委员会的成立,可以断言,没有这种组织,也就难以出现后来的巴黎公社这样的政权。
此后,两个阶级的对抗,更加集中地以武装对立的形式出现。资产阶级政府要收缴工人阶级的武装,而工人阶级则鉴于惨痛的历史教训,拒不交出武装。等到资产阶级政府采取先发制人的手段,用武力来夺取工人的武装时,巴黎工人奋起反击,举行了英勇的3月18日起义。
尽管马克思很早就预计到这次起义会失败,然而他清楚地看到,巴黎工人只有两种抉择:“不战而降”与“接受挑战”。他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巴黎工人阶级与其不战而降,毋宁接受挑战,作出重大的牺牲,因为前一种抉择会使工人阶级的革命运动在资产阶级的压力下消沉下去,其后果要比后者更为可怕。因此,马克思热情地支持巴黎公社的起义。
但是,我们必须强调指出这样一点:马克思在1871年4月间对巴黎公社的热情支持和歌颂,并不单纯地由于巴黎工人敢于举行武装起义本身,而更主要的是由于看到他们在起义后采取一系列措施来打碎旧国家机器,建立新的国家机器,正是这种历史创举使巴黎公社具有“工人政府”的实质。马克思最早洞察出巴黎公社的这种区别于以往的工人运动的性质。这是他对巴黎公社进行歌颂的主要依据。
为了说清楚这一点,让我们回过来看看他跟库格曼的通信。库格曼在1871年4月5日写给马克思的信中,说到他自己对巴黎公社的基本认识,他认为这次起义“带有1848年的小资产阶级性质”,是“很不成功的”,“因而必将自取失败”。马克思在4月12日的回信中,强调的正是巴黎公社的崭新的工人阶级政权的性质,他写道:“如果你读一下我的《雾月十八日》的最后一章,你就会看到,我认为法国革命的下一次尝试再不应该象以前那样把官僚军事机器从一些人的手里转到另一些人的手里,而应该把它
打碎
,这正是大陆上任何一次真正的人民革命的先决条件。我们英勇的巴黎同志们的尝试正是这样。”他接着赞美道:“这些巴黎人,具有何等的灵活性,何等的历史主动性,何等的自我牺牲精神!在忍受了六个月与其说是外部敌人不如说是内部叛变所造成的饥饿和破坏之后,他们在普军的刺刀下起义了,好象法国和德国之间不曾发生战争似的,好象敌人并没有站在巴黎的大门前似的!历史上还没有过这种英勇奋斗的范例!”
[8]
过了五天以后,马克思在答复库格曼的另一封信中,再一次批评他对巴黎公社的性质的错误看法,说:“你怎么能把1849年6月13日之类的小资产阶级的示威游行同目前的巴黎斗争相提并论,我简直莫名其妙”。马克思分析了巴黎工人“接受挑战”、举行起义的必要性,说:“工人阶级反对资本家阶级及其国家的斗争,由于巴黎人的斗争而进入了一个新阶段。不管这件事情的直接结果怎样,具有世界历史意义的新起点毕竟是已经取得了。”
[9]
由此可见,马克思的着眼点主要是放在公社运动的性质以及由这种性质所决定具有世界历史意义的影响上。列宁在谈到马克思在1871年4月对公社运动的支持时,也是突出强调这个运动的性质和意义,他赞扬马克思以参加者的姿态,“对这个标志着具有世界历史意义的革命运动前进一大步的伟大事变表示莫大的关切。”
[10]
简而言之,马克思在1870年9月间对法国工人的警告和建议,跟他在半年以后对新政权的歌颂和支持,不是在同一的、没有发生变化的事物上所持观点和态度的突然转变,而是以他的一贯的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和方法,对巴黎公社运动的客观发展过程进行透彻的观察和分析的结果。
因此,把马克思的前后态度说成是他起先不赞成起义,等到看到起义既然已经起来,为了不给群众运动“泼冷水”,便无条件地加以歌颂和支持,并把这种所谓“革命导师对待革命群众运动的正确态度”加以样板化,来粉饰现实生活中的错误,这是对马克思主义何等的糟蹋和歪曲啊!
二、怎样看待巴黎公社的废除高薪特权的措施
从学术角度来看,对于巴黎公社的工资的研究并不是新的题目。这个问题最早在苏联史学家凯尔任策夫的《巴黎公社史》(1940年俄文版)中就已经作了介绍,我国在60年代初就有人进行了比较系统的研究。这样一个问题在打倒“四人帮”,特别是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又引起人们的注意,则是出于从理论上拨乱反正的需要。我们知道,远在1958年“大跃进”的时候,张春桥就抬出公社委员领取相当于工人工资这一条经验(也就是公社废除高薪特权的原则),作为“彻底破坏”资产阶级法权的依据,跟社会主义按劳分配的原则对立起来。文革后期在所谓学习无产阶级专政理论的幌子下,张春桥、姚文元又大肆鼓吹“限制资产阶级法权”的理论,把人们的思想搞得很混乱。在当时的情况下,谁要是敢于坚持“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谁就是在维护资产阶级法权,也就是背叛了巴黎公社的原则。这是给人们思想加上的另一道枷锁。
在打倒“四人帮”不久以后在北京召开的一次学术会议上,有人提出了一个发人深思的问题:实行社会主义按劳分配跟贯彻巴黎公社原则是否矛盾?
为了阐明这个问题而出现的《巴黎公社原则与按劳分配》一文
[11]
,针对张春桥的言论展开批判,论证了巴黎公社原则与按劳分配之间的关系,认为两者之间不存在什么矛盾。这篇文章的主要论点是:
(一)巴黎公社原则与按劳分配都是社会主义原则,两者服务于同一个目标。高薪厚禄和特权是资产阶级国家机器“补充直接经济剥削的第二重剥削人民的手段”
[12]
。贯彻公社的原则,“彻底破坏”的不是别的,而是旧官僚的高薪和特权,因此,马克思才把它称为“开始解放劳动”的一个步骤。而实现生产资料公有制和按劳分配,则是彻底破坏人剥削人的经济制度,使劳动人民摆脱直接的经济剥削,因此它是解放劳动的带有根本性的步骤。这两个步骤尽管在不同的领域中贯彻,但却贯穿着同一目的——消灭剥削,解放劳动。
(二)巴黎公社原则和按劳分配原则,既然都是社会主义原则,就必然具有从资本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的性质,它们反映这种过渡性质的一个共同特点,就是既反对剥削,又体现工作和劳动报酬的差别。然而,公社在废除旧官僚高薪特权的基础上而采取的一系列薪金措施,还不能说是贯彻了按劳分配的原则。由于公社存在的时间实在太短,还来不及剥夺剥夺者,实现生产资料公有化,从而为实行按劳分配创造必要的前提。况且,公社在被迫进行内战的非常条件下,只能尽条件之许可尽力根据无产阶级革命的民主原则来制订自己的工资政策。
(三)贯彻巴黎公社原则是为了打碎旧国家机器,建立无产阶级自己的国家,而无产阶级所以需要自己的国家,归根到底是为了建立、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生产资料公有制和按劳分配。因此,这两者具有不可分割的有机联系。
对于上述论点,有的文章提出了不同的看法
[13]
,其论点可归纳为:公社实行公职人员只领取相当于工人工资的薪金,只是一种“薪金措施”,而不能称为公社的“原则”;而公社的这种“薪金措施”,只是具有社会主义的“倾向”或“趋向”的性质,并不具有直接的社会主义性质,“在一定程度上带有平均主义的色彩”,在社会主义时期“失去独立存在的必要”,它将被按劳分配原则所代替。这些论点的主要依据是:
(一)鉴于当时的实际情况,公社还不可能立即实行社会主义原则;况且,说公社薪金措施是社会主义原则不符合马克思、列宁的有关论述,马克思认为这些措施除了倾向之外根本没有社会主义的东西,列宁则认为这些措施是从资本主义过渡到社会主义的桥梁。
(二)公社的薪金措施与按劳分配之间有明显的差异,不能说它是社会主义原则。因为:巴黎公社薪金措施要求一切公职人员的薪金不得高于正常的工人工资,事实上,在任何情况下也不能说,一切公职人员实际付出的劳动量绝对不超过普通工人或熟练工人实际付出的劳动量或他们平均付出的劳动量;根据巴黎公社实践,担任不同职务的公职人员的薪金尽管有差别,但担任相同职务的公职人员则领取同样的薪金,而他们各自实际付出的劳动量绝对不会没有差别;公社取消了兼职兼薪。
(三)从列宁、斯大林的革命实践看,十月革命刚胜利时,立即对党政工作人员实行公社的薪金措施,可是后来就逐步在国营企业和党政工作人员中普遍实行按劳分配。可见,公社的薪金措施是过渡到按劳分配的必要准备,而实行按劳分配是取代公社薪金措施的必然趋势。
这种论点忽略了巴黎公社废除高薪特权的性质和意义,没有把它看作是打碎旧国家机器、防止国家和国家机关由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的一项根本性措施,而是把它看成是单纯的分配措施。因此,在这种论点提出后,又有一些文章提出不同的看法。
[14]
这些文章的基本论点可归纳如下:
(一)对公社废除高薪特权原则的理解关系到对公社原则的
认识。公社原则的精神实质在于对国家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即打碎旧国家机器,创造无产阶级新型民主国家,实现劳动的彻底解放。只有从这一思想出发,才能正确认识公社的各项原则。公社废除高薪特权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在上层建筑领域里必须坚持的一项原则,它是无产阶级新型国家“防止国家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的重大政治措施,是新型民主共和国的标志之一。因此,不能把它跟社会主义时期的经济领域中的“按劳分配”原则相混淆,更不能被“按劳分配”所代替。
(二)把巴黎公社废除高薪特权这项措施仅仅归结为一般的“薪金措施”,从而否定它所具有的原则意义,是不恰当的。这项措施之所以不能跟一般“薪金措施”相提并论,除上述的理由外,还因为它不仅牵涉到薪金的改革,而且牵涉到特权的废除,而这个内容不是一般“薪金措施”所能概括得了的。另一方面,公社时期采取的薪金措施不少,但并不是所有的措施都具有原则意义,马克思只是把其中最能反映公社作为工人政府实质的一点,即对一切公职人员只付给相当于工人工资的薪金概括在巴黎公社原则中。
(三)认为巴黎公社的废除高薪特权的原则不具有社会主义的性质,而只具有社会主义的“倾向”或“趋向”,这在马克思那里是找不到依据的。马克思并没有把公社的废除高薪的措施列为只具有社会主义“倾向”的措施,而在《法兰西内战》初稿中,却把它置于“公社性质”的标题下。公社是工人的政府,那么表现这个政府的性质的这一措施不可能不具有社会主义的性质。
(四)说公社的薪金措施带有平均主义色彩,这不符合事实。公社在取消旧官僚的高薪特权的基础上,在某些部门推行了新的薪金措施,其结果是使低薪工作人员的工资有所提高,在不同的职务和级别的工资之间仍然保持适当的差距,但最高工资与最低工资之间的差距却显著缩小了。这恰好说明公社尽管在战争的非常条件下,仍然尽最大的努力按照民主的原则来制订工资政策,并且避免搞平均主义。
(五)认为巴黎公社的废除高薪特权的措施只能具有从资本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的性质,到社会主义时期将不再独立存在,而被按劳分配所代替,这种论点同样不能从列宁那里找到依据。列宁在《国家与革命》中提到把公职人员的薪金减到普通“工人工资”这种民主措施,会“成为从资本主义过渡到社会主义的桥梁”
[15]
,其原意不是说这种措施将失去独立存在的必要而被按劳分配所代替,而是指这种措施“关系到社会的国家改造,即纯政治的改造”
[16]
,指的是这种措施是国家的性质从资本主义过渡到社会主义的桥梁,而通过这个桥梁建立起来的国家“才是我们所需要的”。再从十月革命后的实践来看,列宁和布尔什维克党既反对高薪特权,又保证干部必要的生活条件,历史事实是:列宁从实际情况出发,坚决贯彻了公社反对高薪特权的原则,而不是抛弃了它。
(六)马克思说公社公职人员领取“相当于工人的工资”,这个概括是比较灵活的。它的意思是:取消官吏的高薪特权,使一般公职人员的薪金同工人工资大体相当;最高薪金与工人工资也不应过于悬殊。可以设想,在无产阶级掌握政权以后,由于具体情况不同,各个国家在贯彻巴黎公社原则时,必然会表现出很大的差别。但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文化水平的提高,这个差距应当逐渐缩小,最终归于消失。要紧的是:各国贯彻巴黎公社原则,必须从各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而决不能机械地抄袭巴黎公社或苏维埃俄国的具体措施、政策和制度。
三、如何认识巴黎公社革命和政权的性质
关于巴黎公社革命和政权的性质的问题,在建国以来长时期里都没有引起争论。但这不等于在学术界中就不存在不同的认识。1962年四川大学对巴黎公社的指导思想进行探讨,可以说是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对公社的不同的评价,然而当时的探讨并没有发展到把巴黎公社的性质问题作为直接的研讨对象。我国学术界在这个问题上的观点早有定论,即认为巴黎公社是工人阶级推翻资产阶级政权、建立自己的政权——无产阶级专政的第一次尝试。
在纪念巴黎公社110周年前夕,有的研究者对这个问题的传统观点提出了质疑,发表了《对巴黎公社的再研究》一文。
[17]
接着学术界便有人接连发表文章,对上述文章提出不同看法。这次不同论点的交锋,对于进一步认清巴黎公社的性质问题,无疑是有益处的。
《对巴黎公社的再研究》一文,总的看法是认为以往对巴黎公社的估价过高,需要重新进行评价,其主要观点是:
(一)巴黎公社不具有无产阶级的国家政权性质,而只具有“市政性质”,它是巴黎工人的自治政府。这无论从公社的历史条件来看,从它所受的蒲鲁东、布朗基主义的影响来看,从它在文献公告中所反映的把公社局限为城市自治的指导思想来看,以及在这种指导思想下所采取的实际行动来看(没有向凡尔赛进攻、没有没收法兰西银行等),都可以证实它不具有国家政权的性质。公社只是初步打碎旧的政府机器,为未来无产阶级建立新的国家机器展示了许多新鲜经验,但这些新鲜经验本身尚不完备,尚未经过考验。而更重要的是,一个市政范围的实践同一个全国政权相比,在职权范围、工作性质上都有很大的不同,它的经验无论多么丰富,对于无产阶级建立新的国家机器来说,并未提供完整的经验,更不能当作一种标本、模式来仿造。
(二)巴黎公社没有实行无产阶级专政,也不能说它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尝试。按照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里所阐明的思想,无产阶级专政应当是无产阶级独自掌握政权而不与其他阶级分享,其职能和历史使命是无产阶级利用国家政权,消灭剥削制度,发展生产,最终消灭阶级,实现向无阶级社会的过渡。而巴黎公社,从领导集团的政治状况来看,领导人多数不是社会主义者,两派意见分歧,难以形成一个有统一思想的坚强的领导核心;从其对敌斗争态度来看,失诸过分温和、幼稚,没有起专政的作用;从其所采取的许多社会措施来看,没有触犯资本主义所有制,而且保护私有制,所以它不实行社会主义。因此,说巴黎公社是
无产阶级执掌政权
的尝试,比说它是实行无产阶级专政的尝试要确切,况且马克思在《法兰西内战》中始终没有使用“无产阶级专政”一词。
(三)要理解巴黎公社的性质,不能只根据《法兰西内战》。马克思是在凡尔赛疯狂镇压公社的情况下写出第三篇《宣言》的,因此他必须突出公社的伟大意义与创举来回击敌人的污蔑。以后马克思的论述有了一些变化。他在1871年9月《纪念国际七周年》中曾说“公社未能建立起阶级统治的新形式”
[18]
,这也就是说,公社未能建立起无产阶级专政。1881年2月22日他在给纽文胡斯的复信中,则明确说明公社只不过是在特殊条件下一个城市的起义,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应根据特定的历史环境行事,而不能事先去模仿建立一个公社式的国家。恩格斯在1884年1月1日也讲到:“在《内战》一书中,把公社的
不自觉
的倾向当做多少有些自觉的计划而归功于它,这在当时的情况下证明是正确的,甚至是必要的”。
《对巴黎公社的再研究》一文从反对把巴黎公社作为“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模式”这种见解出发,但没有落脚到对巴黎公社的历史经验进行恰如其分的估计上,而是落脚在对它的无产阶级政权性质的否定之上。
针对这篇文章所提出的观点,有不少研究者发表文章,提出了反对的意见,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是《论巴黎公社的政权性质》
[19]
一文,该文的主要论点如下:
(一)巴黎公社具有国家政权的性质,而不是地方政权。这个问题如从公社内部的认识来看,确实很不一致。但看一个政权是不是国家政权,或是不是一个新型的国家政权,其判断标准不能仅仅依据它的文告或宣言,更不能仅仅根据它实际控制区域的大小,是一个城市还是一片地区,而应当看这个政权的实质,它的目的,它的作为,要看它的实际存在的意义,看看这一切是否符合国家政权的性质。公社是在法国首都推翻了旧的中央政府后成立的一个完全新型的政权,它的目的并不是在旧的中央政府统治下求得一个城市的自治、独立。它在实际行动中打碎了旧的国家机器、建立了新的国家机器,宣布自己为法国唯一的合法政权,以新政权的名义向外国使节发送公函,甚至政府机关报仍称为《法兰西共和国公报》,等等。因此,马克思说:“不仅城市的管理,而且连先前属于国家的全部创议权都已转归公社。”
[20]
当时,许多省市也把巴黎公社视为公社运动的中心和榜样,它的存在意义远远超出巴黎的范围。马克思看到公社具有新型国家政权的性质,把它称为“帝国的直接对立物”,认为在打碎资产阶级国家机器后,还应当用巴黎公社这种新的国家、“这种共和国的一定的形式”去代替它。
[21]
(二)巴黎公社是无产阶级专政性质的政权,是无产阶级专政的伟大尝试。什么是无产阶级专政?按照马克思恩格斯原来意义上的概念,无产阶级专政就是无产阶级的政治统治,这两者在马克思恩格斯著作中可以说是同义语。巴黎公社尽管有种种失误,但应当说它是实行了无产阶级的政治统治即无产阶级专政,具体地说,是无产阶级联合小资产阶级对资产阶级实行专政的政权。理由是:第一,公社推翻了资产阶级的统治,摧毁了资产阶级国家机器,建立了新型的、代表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利益的国家政权,掌握政权的是无产阶级和其他劳动人民;第二,公社在人民内部实行广泛的无产阶级民主,充分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精神;第三,公社对阶级敌人和敌视公社的分子实行了一定的专政。这三者就是公社实行无产阶级专政的主要内容。
能不能因为公社在经济上没有实行社会主义改造而否定它的无产阶级专政的性质呢?不能。公社存在时间很短,不能要求它在那么短时间内就开始进行社会主义改革。尽管公社所采取的具有社会主义性质的措施不多,但我们对于它所采取的只有在无产阶级专政条件下才能最终完成的民主改革的意义,绝不能估计过低。这些措施在某种程度上是“深深刺入了旧社会制度的内脏”
[22]
。
何况,公社在新政权建立一开始就采取的打碎旧国家机器的重大措施,客观上无疑是为下一步实现社会主义改造作必要的准备。公社在一系列文告中提出了要求实行劳动解放、反对奴役和剥削的主张,它的著名的4月16日关于没收逃亡业主的工厂交给工人协作社的法令,就是体现这种意图的一个具体行动。公社“曾想剥夺剥夺者”
[23]
,它的这种意图虽然由于战争原因没有实现,但它所采取的措施说明公社准备触动资本主义所有制,正在向社会主义改造方向前进的事实。
能不能由于公社的领导人不是马克思主义者而否定公社的无产阶级专政的性质呢?不能。公社的领导人虽然不是马克思主义者,虽然公社没有真正的、统一的无产阶级政党的领导,但这并不妨碍他们进行无产阶级专政的尝试。这应当从两个方面来看,一方面是在法国国内阶级斗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无产阶级在推翻资产阶级统治后,从本阶级利益出发,本能地要求革除资本主义的弊端。另一方面则应当看到第一国际的影响作用,巴黎公社是国际的精神产儿,公社的活动家中有不少国际会员,国际的许多重要决议的精神都反映在巴黎公社的决议中,在公社成立前有些优秀的工人活动家就已认识到消灭“旧的政治国家”乃是实行任何社会改革的先决条件。因此,公社实行无产阶级专政的尝试,绝非偶然,而是有其历史的和社会的渊源的。当然,我们也应当看到,由于主客观条件不成熟,特别是没有统一的无产阶级政党的领导,是公社失败的主要原因之一。
(三)说马克思在写《法兰西内战》后观点有所改变,并以此来否定公社的无产阶级专政的性质,这是缺乏根据的。马克思在1871年9月25日纪念国际成立7周年大会上讲的“公社未能建立起阶级统治的新形式”这句话,只能理解为公社虽然曾经建立起阶级统治的新形式,但没有巩固,没有成功,而不能理解为马克思对公社的性质和意义的否定。何况,马克思讲这话的时候,离开《法兰西内战》的发表只不过三个月,难道仅仅过了三个月,马克思对于巴黎公社的性质和意义的看法就发生了变化吗?如所周知,马克思在上述讲话半年以后,还把公社喻为“把人类从阶级社会中永远解放出来的伟大的社会革命的曙光”
[24]
。至于1881年2月22日马克思给纽文胡斯的复信中说过公社“不过是在特殊条件下一个城市的起义”、“公社的大多数人根本不是社会主义者”这些话,也不能说明马克思对公社性质和意义的看法有什么改变。马克思这封信主要说明:一个革命阶级在夺取政权前可以明确提出最基本的直接的要求,但决不能先验地预先规定用什么具体方式来实现这些要求。马克思认为,在将来某个特定的时刻应该做什么,马上做什么,应取决于人们将在其中活动的那个具体的历史环境。对于巴黎公社,马克思一贯既肯定其积极意义,又指出其错误教训。在公社过了10年后的1881年,马克思希望欧洲的运动能在公社运动的基础上更前进一步,因此他着重指出了公社的教训以资借鉴。此外,说马克思在论述巴黎公社时没有使用过“无产阶级专政”这个词,并不确切。马克思恰恰在纪念国际7周年的讲话中,就用了“无产阶级专政”这个词。
[25]
我完全同意上述观点,并且作一点补充。
关于巴黎公社的政权性质问题,马克思在《法兰西内战》中有一个地方作了非常精辟的表述。他说:“公社的真正秘密就在于:它实质上是工人阶级的政府,是生产者阶级同占有者阶级斗争的结果,是终于发现的、可以使劳动在经济上获得解放的政治形式。”
[26]
恩格斯在1891年的《序言》中则明确地指出巴黎公社就是无产阶级专政。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巴黎公社的论述,尽管有时侧重点有所不同,但从来没有对公社的政权性质问题作出重新的估价。
但是,巴黎公社毕竟是无产阶级专政的第一次尝试,它不免有种种缺点错误,马克思也对这些缺点错误进行了深刻的总结。这也就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即对于后来的革命来说,如何吸取巴黎公社所创造的宝贵经验,避免重复它所犯的错误。这里我们要再谈谈马克思在1881年给纽文胡斯的复信中有关巴黎公社的论述。马克思写这封信是在巴黎公社过去了10年以后,他完全有权利要求当时的社会主义者比巴黎公社的活动家更加成熟,要求他们能够根据本国的具体环境和条件,借鉴巴黎公社的经验教训,去取得无产阶级革命的成功。因此,这封信的精神实质是要求人们去创造性地运用巴黎公社的历史经验。
从马克思揭示出巴黎公社的“秘密”起,到今天已经过了100多年。作为无产阶级专政第一次尝试的巴黎公社,其经验教训为后来的无产阶级革命与专政奠定了成功的基础。俄国布尔什维克党由于吸取了巴黎公社的经验和教训,结合俄国的具体情况制定了正确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从而取得了十月革命的胜利,巩固了苏维埃政权,建立起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中国共产党则借鉴巴黎公社和十月革命的经验教训,把马克思列宁主义与本国情况相结合,取得了中国革命的胜利,建立起人民民主专政,为领导全国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社会而努力奋斗。因此,巴黎公社的无产阶级专政性质的问题,不仅已为《法兰西内战》发表以来浩如烟海的无数论著所论证,而且更重要的是,已经为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光辉实践所证实。
四、什么是巴黎公社的原则
巴黎公社的原则问题,是我国近年来在巴黎公社史研究中进行热烈探讨的问题之一。之所以把这个问题提出来进行探讨,是由于有些学者认为,过去把巴黎公社的原则仅仅理解为用暴力打碎旧国家机器、实行无产阶级专政,是不全面的;况且在十年内乱时期又进一步把坚持巴黎公社原则解释为坚持“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其具体体现则为搞“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这样就把这个原则给彻底歪曲了,因此有加以澄清和再认识的必要。
究竟什么是巴黎公社的原则?从近年来在学术讨论会上和文章、书籍上发表的见解来看,主要提出了以下几种答案:
第一种意见认为,公社的原则应当不仅是摧毁旧国家机器这一条,此外还有巴黎公社的国际主义原则,人民当家作主的原则,民主共和制政体的原则,公社作为兼管行政和立法机关的原则,公社各级负责人员都由选举产生、受公众监督、并可以随时撤换的原则,国家工作人员薪金相当于一个熟练工人工资的原则,等等。如果说,在无产阶级夺取政权以前,摧毁旧国家机器的原则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那么在无产阶级取得政权以后,情况就不同了,这时,公社的其他原则(如人民当家作主的原则,官吏的选举和撤换的原则等)显然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巴黎公社的原则是包含若干原则而不是单一的原则这一点,还可以从马克思使用的“原则”这个字眼的原文是复数而非单数形式这一点得到证实。况且,从实际上来看,仅仅强调用革命暴力摧毁和打碎旧国家机器这一原则而忽视其他原则,并不利于巩固无产阶级专政。
第二种意见认为,巴黎公社的原则基本上已被马克思和恩格斯概括在“工人阶级不能简单地掌握现成的国家机器并运用它来达到自己的目的”这一论断中,但是不能把这个论断理解为无产阶级必须用革命暴力打碎资产阶级国家机器,并把这种理解当作巴黎公社原则的基本内容和无产阶级革命的普遍规律。因为马克思、恩格斯历来认为由于各国的历史条件和政治经济条件不同,无产阶级夺取政权的道路和手段也不可能一样,他们当时就提到在某些国家中采取非暴力手段的可能性。所以,上述的论断应当理解为不仅用暴力手段而且还包括采用非暴力的手段来对旧国家机器进行改造,以实现建立真正民主的新型国家,由人民当家作主,实行人民管理制,消灭私有制,消灭剥削,消灭阶级,使劳动人民得到彻底的解放。
第三种意见认为,巴黎公社的原则主要是公社所提供的无产阶级政治民主制原则。理由是,公社的原则必须是由公社的新的经验中产生出来的。用暴力打碎旧国家机器的问题是马克思在总结欧洲1848年革命后提出来的,公社的实践只是证明和丰富了这一原则。而巴黎公社的新贡献则在于它提供了用什么样的国家政权来代替被打碎的旧国家机器,即提供了建立无产阶级新型民主国家的经验。马克思在《法兰西内战》中所详细分析的这种民主国家的特征,也就是体现了公社原则的丰富内容。
第四种意见认为,公社的原则可以理解为:(一)它是由巴黎公社的历史经验所体现的无产阶级革命运动的规律;(二)它是巴黎公社在实践中首创的或者得到证明的带有根本性的经验;(三)它在各国工人阶级获得解放之前,将一再表现出来,具有普遍性的意义。其主要内容是:无产阶级必须用革命暴力,打碎旧的官僚军事国家机器,建立代表人民利益的、民主的、新型的国家政权,并运用它来镇压资产阶级的反抗,实现人民管理国家和社会改革,达到劳动者的彻底解放。
我认为,以上这几种见解,虽然包含不少共同的思想,但仍然可以看出有相当大的分歧。这些分歧点主要可概括为:(一)公社的原则应理解为一个总的原则还是应理解为若干具体的原则;(二)在公社原则中打碎旧国家机器的手段,是仅仅限定为革命暴力手段,还是应当包括暴力手段与非暴力手段两者;(三)公社的原则是否应主要理解为无产阶级政治民主制的原则。
这些分歧意见,可以说是都有各自的依据。要把问题弄清楚,只能按照“双百方针”的精神,各抒己见,进行探索。在这里,我愿意秉着这种精神,提出商榷性的看法。
马克思在公社行将失败的时候说:“即使公社被搞垮了,斗争也只是延期而已。公社的原则是永存的,是消灭不了的;在工人阶级得到解放以前,这些原则将一再表现出来。”
[27]
这是马克思第一次也是唯一的一次直接提到巴黎公社的原则。
马克思在《法兰西内战》中,虽然对巴黎公社的历史经验进行了全面的、精辟的总结,但却没有直接解释什么是巴黎公社原则的问题。马克思和恩格斯在1872年为《共产党宣言》写的德文版序言中,引用了《法兰西内战》中的一个著名论断作为对《宣言》的唯一重要补充,那就是:“工人阶级不能简单地掌握现成的国家机器,并运用它来达到自己的目的”,并且指出这个思想在《法兰西内战》中“发挥得更加完备”。
[28]
1884年,恩格斯对这个论断作了如下解释:“胜利了的无产阶级在能够利用旧的官僚的、行政集中的国家机构来达到自己的目的之前,必须把它加以改造”。
[29]
根据马克思和恩格斯以上的和其他有关的论述,长期以来,我国学术界比较普遍地认为,巴黎公社的原则已概括在“工人阶级不能简单地掌握现成的国家机器,并运用它来达到自己的目的”这句名言中。我同意这种认识,但是关键在于如何对这句话进行解释。
为了解释清楚这个问题,我认为有必要看看在《法兰西内战》中是如何对这句话进行发挥的。在那里,紧接着这个著名论断出现的论述,主要阐明了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剖析了旧国家机器的起源及其腐朽性和阶级实质,说明它“具有资本压迫劳动的全国政权的实质,具有为进行社会奴役而组织起来的社会力量的性质,具有阶级统治机器的性质”
[30]
,从而引伸出打碎这种旧国家机器的必要性。
第二,总结了巴黎人在打碎旧国家机器的同时用什么东西来代替它,也就是总结了巴黎公社这一新型的无产阶级国家机器的基本特征。
第三,指出了公社的终极目的不是在于建立公社制度本身,而是要使劳动在经济上获得解放。而工人阶级“为了谋得自己的解放,同时达到现代社会由于本身经济发展而不可遏制地趋向着的更高形式,他们必须经过长期的斗争,必须经过一系列将把环境和人都完全改变的历史过程。”
[31]
以上三个方面,就是我所理解的马克思对巴黎公社原则的内容的阐明。简单说来,巴黎公社的原则就是工人阶级解放的原则,就是工人阶级必须通过打碎(改造)旧国家机器、建立新的国家机器的手段来实现自己的解放的目的。这个原则包含着手段和目的的有机的统一。在理论上和实践上把这种手段和目的割裂开来以至对立起来的任何做法,都会有损于对这个原则的理解和贯彻。
因此,过去把巴黎公社的原则仅仅理解为用暴力打碎旧国家机器、实行无产阶级专政,确实是不全面的。因为这种理解,充其量只是概括了这个原则中所包含的手段的一部分,而把手段的另一部分以及所要达到的目的撇在一边。这种理解,如用来指导实践,则会导致为实行无产阶级专政而实行无产阶级专政的后果,忽略了在发扬无产阶级民主和发展经济的基础上,完全改变环境和人,使社会走上更高的形式,以实现工人阶级的彻底解放这一最终目的。
基于同样的道理,如果把巴黎公社的原则仅仅理解为无产阶级政治民主制的原则,也是值得考虑的。我们固然应当充分认识到巴黎公社所提供的建立无产阶级新型民主国家的经验的重要性,但也不宜将其突出为公社原则的唯一的成份和内容。理由是:首先,建立无产阶级新型民主国家机器,必须以打碎(改造)资产阶级旧国家机器为前提,因此,打碎和建立(即使是一部分一部分地来)乃是同一过程的两个方面,可以说,没有打碎,就谈不到建立。其次,无产阶级的新型民主国家建立以后,其民主职能与专政职能是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尽管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其侧重面有所不同,但如果把无产阶级政治民主制作为巴黎公社原则的主要的甚至唯一的内容,则有失诸偏颇之弊。最后,从工人阶级的解放事业来说,无产阶级的政治民主制也只能是实现这一事业的手段,正如马克思所说:“公社给共和国奠定了真正民主制度的基础。但是,无论廉价政府或‘真正共和国’,都不是它的终极目的,而只是伴随它出现的一些现象。”
[32]
因此,不宜把无产阶级政治民主制概括为巴黎公社原则的全部内容。
那么,把巴黎公社原则理解为多条具体的原则,又如何呢?我认为,这种概括方法有它可取的一面,即有利于分析公社原则的具体内容以及公社的某一主要经验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的意义和作用。事实上,列宁在谈到巴黎公社的工资政策的主要经验时,也曾把它提升为公社原则。但是,把公社原则具体化为若干条原则,如果不是在对某一可以上升为具体的原则的主要经验进行剖析的情况下,这种划分未免失诸繁琐,况且这些具体原则究竟可以概括为多少条,这本身就值得探讨。此外,我们还应当看到,这种概括只是包含实现工人阶级解放的手段部分,而没有包含目的本身。因此,我仍然认为还是把巴黎公社原则概括为一条总的原则为好。至于说,马克思在原文中所用的“原则”(principles)一词是复数而非单数,是否可以作为原则是多条的依据呢?我认为这是一个可以进一步探讨的问题。依我的理解,在英语中,principle一词的单数和复数的用法,并不是在任何场合下都跟中文的概念相一致。例如,“无产阶级国际主义原则”,这个“原则”在英语中就使用复数形式,而在中文理解上则是一条“原则”。因此,能不能设想,马克思在谈到公社的原则时,指的是从巴黎公社的主要历史经验中提炼出来的高度概括的原则,也就是他和恩格斯在1872年《共产党宣言》德文版序言中所作的补充,并不一定指哪几条具体的原则,何况这些具体的原则完全可以被纳入这条总的原则之中。
现在让我们来探讨一下,在公社原则中所包含的打碎旧国家机器的手段,是应当仅仅限定为革命暴力手段,还是应当包括暴力手段和非暴力手段两者。
首先我们应当理解,马克思所指的打碎旧国家机器,并不是把整个旧国家机器一锅端走,砸个稀巴烂,而是应该“铲除”旧政府权力的“纯粹压迫机关”,同时把它的“合理职能”从“妄图驾于社会之上的权力那里夺取过来”,“交给社会的负责的公仆”。
[33]
这是因为任何国家在执行其阶级职能的同时,还执行属于社会的共同需要的职能。由此可见,打碎旧国家机器,指的是铲除象军队、警察、官吏等纯粹从事阶级压迫的机关,而把对整个社会都必需的工作(如交通运输、邮政通讯、医疗保健、教育事业等)加以改造,使其在新的条件下发挥其积极的作用。
那么,这种打碎旧国家机器的办法,是否非得采取革命暴力手段不可,而且必须把它明确地概括在巴黎公社原则之中呢?关于这点,我们从马克思本人的著作中找不到直接的答案。
不过,从马克思和恩格斯对巴黎公社的历史经验的总结来看,他们一直非常强调革命暴力在工人阶级夺取政权中的作用,但是他们同时也认为,当时象美国、英国、荷兰这样的国家,工人有可能用和平手段达到自己的目的。
如果我们承认巴黎公社原则就是工人阶级解放的原则,那么,考虑到全世界工人阶级的彻底的解放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考虑到各国的历史和社会情况的千差万别,考虑到各国工人阶级都有自由选择自己的解放道路的权利,我认为,还是不把打碎旧国家机器的具体手段列入公社原则为好。
五、如何认识和学习巴黎公社民主制的经验
巴黎公社所体现的无产阶级政治民主制,是近年来在公社研究中的一个引人注目的问题。这个问题之所以受到研究者的重视,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第一,出于学术上的需要,因为以往在巴黎公社的研究中,在民主与专政的关系上,对于专政方面的经验教训强调得多,而对于总结公社的无产阶级民主制的经验则注意不够,这就在研究中产生一定的片面性,形成某种空白,有加以填补的必要;第二,出于对我国政治现实的考虑,不少研究者认为,巴黎公社的民主制,为无产阶级政权建设提供了可贵的经验,至今对于我们仍有值得借鉴的地方,所以值得研究。
应当看到,把巴黎公社民主制作为一个问题提出来进行研究这件事情本身,反映了我国政治生活的巨大变化。具体说来,这项研究只有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才有充分展开的可能,才有现实意义。在“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条件下,这项研究是很难提上日程的,更谈不到充分地展开探讨了。
从近年来所发表的论述巴黎公社民主制的文章来看,基调还是比较一致的,即对于公社在这方面所创造的经验抱充分肯定的态度,但也指出了这些经验由于历史原因而形成的不够完备的地方。对于一些具体经验的介绍和探讨,学者们也从不同的角度作了修正和补充,并使有关史料得以进一步充实和系统化。人们对于公社的民主制的认识,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巴黎公社的民主制就是无产阶级的民主制,其最本质的特征就是人民当家作主,人民行使权力,人民管理国家,这也就是恩格斯所指出的“新的真正民主的国家政权”
[34]
的特征。
(二)巴黎公社民主制的主要内容是对公职人员实行了无产阶级的选举制、撤换制和罢免制。也就是说,公职人员由选举产生,接受选民的监督,随时可以撤换;他们不享有任何特权,领取相当于工人的工资,违法乱纪者依法受到惩处。公社正是通过这种办法选拔出密切联系群众、甘当人民公仆的公职人员,防止人们去追求升官发财,从而维护了其政权的纯洁性。
(三)巴黎公社的民主制还体现在公社的权力机关和军事、行政机关所实行的内部民主集中制上,如在公社委员会中,委员完全平等,一人一票,没有任何人能够凌驾于他人之上,在讨论中每个委员都可以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多数通过后形成决议,等等。此外,公社的民主制还体现在公社委员能够通过各种渠道跟人民群众保持密切的联系,直接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四)尽管巴黎公社的民主制有许多地方值得肯定,但由于历史条件所限,不可能没有缺陷。它还受资产阶级虚伪民主的影晌,公社在选举中没有限制资产阶级的选举权,妇女的选举权也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公社没有解决好民主与专政的关系,民主与集中的关系,以及发扬民主与建立权威的领导核心的关系,等等。这些都使公社的民主制带有不成熟的痕迹。另外,也不能把公社的民主选举制理解为一切公职人员都通过选举产生,实际上公社对部分公职人员也采取委任的办法。一般说来,对权力机构的产生采取选举制,而对职能机构的负责人选则实行必要的委任,而这种委任办法与民主选举并不矛盾。
(五)公社的民主制的经验,至今仍值得我们学习。我们主要应当学习公社的民主制的原则和精神。例如,直接选举各级领导的制度,在决定重大措施时贯彻民主讨论、表决通过、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及充分保障言论自由的做法,都是值得我们学习的。
以上观点及大量的论证材料,对于人们加深有关巴黎公社的无产阶级民主制的实质和意义的认识,是很有帮助的。在这里,我认为还有必要进一步阐明这样两个问题。一个是如何全面看待民主与专政的关系问题,另一个是如何解决历史与现实的联系问题。
先谈第一个问题。我们今天研究巴黎公社的民主制问题,在某种意义上是要纠正以往巴黎公社研究中的一种片面性,即只强调专政,不强调民主。今天强调另一面,即大讲特讲民主制,看起来似乎克服了过去的片面性,但是如果不加注意,又会产生另一种片面性,即只强调巴黎公社的民主的一面,而忽略其专政的一面。无论前者或后者,都会脱离公社的实际情况来总结其历史经验。
我们今天研究巴黎公社的民主制,在很大程度上是把这种制度加以突出、抽象、孤立地进行研究,从中归纳出其原则和精神,这种方法对于集中解决某一方面的经验和问题来说,无疑是必要的和可行的。但是,如果我们把这种研究方法和结论固定起来,我们就容易把公社的民主制过于理想化,往往会在歌颂公社实行民主的政绩的同时,有意或无意地忽视公社在实行专政方面的失误。其实,从公社的实践来看,这两方面的问题是互相关联的,体现一种十分错综复杂的关系。因此,全面地看待公社时期的民主与专政的关系,全面总结这两方面的经验,是十分必要的。
总的说来,我们认为在考察巴黎公社的民主制时,必须分清楚这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一是这个制度本身及其所体现的原则和精神,二是这个制度的实施情况及其后果。这两个方面是不容混为一谈的。
实际上,巴黎公社的民主制,尽管其本身提供了非常宝贵的经验,但是有些措施在实施过程中,并没有产生意想中的效果,推其原因,从主观上说,是由于公社没有处理好民主和专政的关系,从客观上说,则是由于公社没有充分的时间和条件来总结和发展这方面的经验。
从巴黎公社实施其民主制的效果来看,有很成功的一面,也就是通过基本措施的实施,很快就显示出公社的真正的民主政权的性质;但也有失误的一面,那就是在贯彻若干基本措施时没有选择好适当的时机,没有区别好对象,没有注意到场合,也就是没有处理好民主与专政、民主与集中的关系,从而给公社的事业带来巨大的损害。
拿巴黎公社本身的选举来说,这种选举制所体现的真正的民主的性质,是不容置疑的。但是,公社运动的领导人实施这种选举制所选择的时机,却是很不恰当的,也就是选择在本来应当向凡尔赛进军以巩固新政权的时候。马克思曾指出,国民自卫军中央委员会在进行公社的选举、组织公社等事情上花费了许多时间,而“本来是应该立刻向凡尔赛进军的”
[35]
。可见,为搞民主选举而丧失巩固政权的时机,这是个很大的失误。
再拿公社委员会内部的民主集中制来说,近年来有些文章对这方面的经验给予很高的评价。可是从公社的实际的执行情况来看,也并非象所想象的那样完美。由于没有妥善处理好民主和集中的关系,由于没有形成一个权威的领导核心,公社委员会在实行民主集中制过程中遇到了一系列的问题。首先,在公社委员会中固然每个委员都可以各抒己见,畅所欲言,但往往“浪费在琐屑事务和私人争执上的时间太多了”
[36]
,忽略了对重大事情的研究(如军事问题),在一些事情上议而不决,决而不行,严重影响整个政权机构的有效运转。其次,当公社委员会中“多数派”希望把权力集中在少数人手中,以利于政权的全盘运转,并为此成立了“救国委员会”时,随即引起了“多数派”和“少数派”的公开分裂,这说明在缺乏共同的思想和组织基础的情况下,企图人为地建立一种权威机构,是行不通的。在这种情况下,民主集中制也就无法贯彻了。
最后,我们还可以看到,巴黎公社在实行民主的同时,并没有对某些反革命分子实行应有的专政,所采取的有限的专政措施,也往往没有抓在点子上,不能击中敌人的要害。对敌人专政不力,这确实是公社失败的原因之一,是值得后人永远记取的教训。
因此,我们对于巴黎公社的民主与专政这两方面的经验,应当历史地加以考察,全面地加以总结,以便从中得出有益的教训。
关于如何解决历史与现实的联系的问题,也就是如何吸取巴黎公社的民主制的经验为我们今天所用的问题,我同意许多研究者所提出的看法,即认为巴黎公社的民主制所体现的精神,至今仍然值得我们学习。
恩格斯在1891年写的《法兰西内战》导言中说道:“为了防止国家和国家机关由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这种现象在至今所有的国家中都是不可避免的,——公社采取了两个正确的办法。第一,它把行政、司法和国民教育方面的一切职位交给由普选选出的人担任,而且规定选举者可以随时撤换被选举者。第二,它对所有公职人员,不论职位高低,都只付给跟其他工人同样的工资。公社所曾付过的最高薪金是六千法郎。这样,即使公社没有另外给各代议机构的代表规定限权委托书,也能可靠地防止人们去追求升官发财了。”
[37]
恩格斯的这段话概括了巴黎公社的民主制的最本质的东西,指出了公社实施的两项措施的意义。有人说,这些措施我们用不上,值不得学,让我们国家的党政负责干部拿相当于工人的工资,究竟有什么意义呢?但彭德怀同志在狱中读到这段话时,却是另一种反应,他说,两个办法很好。但现在社会主义国家都还没有做到。他的意思是说,不是不值得学,而是我们还没有做到。我很同意他的这种见解。
学习这两个办法,当然不是要依样画葫芦,去规定党政负责人的最高工资一律不得超过熟练工人工资的水平。时至今日,在学习巴黎公社的方法上,谁也不会提出这种不切实际的想法。我们要学习的是这两个办法的精神实质,它们的精神实质无非两条,一条是采用民主的方法来选拔和监督公职人员,另一条是公职人员不得通过牟取高额报酬和行使特权的手段去追求升官发财。其总的指导思想则是要求从制度上保证公职人员必须是人民的公仆。这种精神难道不值得我们大力提倡和学习吗?特别是在今天,我们党正面临着领导和团结全国各族人民向四化的宏伟目标前进的伟大任务,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纠正各种不正之风,要求各级政府机关作出表率,要求中央领导机关带头,要求各级负责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以身作则,要求加强思想教育和严格执行法制,等等。这些要求,不正是跟巴黎公社的“社会公仆”的思想相一致吗?这难道不正好说明,巴黎公社的政权建设的若干经验,至今仍然对于我们具有现实意义吗?
[1]
李元明:《正确认识巴黎公社的历史经验——纪念巴黎公社110周年》,载1981年《红旗》第6期;周勇胜:《谈马克思对巴黎公社革命前后态度的变化》,载1984年11月21日《光明日报》;朱希淦、张宏儒:《正确认识马克思对待巴黎公社群众运动的态度》,载1985年《世界史研究动态》第1期。
[2]
《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论巴黎公社》,人民出版社1971年版,第207页。
[3]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3卷,第163页。
[4]
《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论巴黎公社》,第29页。
[5]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3卷,第60—61页。
[6]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3卷,第64—65页。
[7]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350页。
[8]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3卷,第206—207页。
[9]
同上,第210—211页。
[10]
《列宁选集》第1卷,第688页。
[11]
作者陈叔平、薛汉伟,见1978年《历史研究》第8期。
[12]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410页。
[13]
冯天才:《巴黎公社的薪金措施是社会主义原则吗?》,载1979年《历史研究》第10期。
[14]
关世杰:《怎样理解巴黎公社的薪金措施?》,载1980年《世界历史》第2期;薛汉伟、陈叔平:《巴黎公社原则与按劳分配》,载1980年《世界历史》第2期;端木美、张宏儒:《论巴黎公社的薪金原则》,载1981年3月《法国史通讯》(巴黎公社专辑)。
[15]
《列宁选集》第3卷,第208页。
[16]
《列宁选集》第3卷,第208页。
[17]
作者洪韵珊。该文先后发表在1981年3月《法国史研究》(巴黎公社专辑)上和1981年《科学社会主义研究》第2期上。
[18]
《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论巴黎公社》,第242页。
[19]
作者吴惕安,见1981年《世界历史》第3期。
[20]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375页。
[21]
同上,第374页。
[22]
同上,第331页。
[23]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378页。
[24]
《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论巴黎公社》,第245页。
[25]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378页。
[26]
《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论巴黎公社》,第242页。
[27]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7卷,第677页。
[28]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29页。
[29]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441页。
[30]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372页。
[31]
同上,第379页。
[32]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377—378页。
[33]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376页。
[34]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335页。
[35]
《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论巴黎公社》,第213页。
[36]
《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论巴黎公社》,第220页。
[37]
《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论巴黎公社》,第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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