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马克思主义文库 -> 参考图书·左翼文化 -> 〔日〕内田树 石川康宏《青年们,读马克思吧!》(2010—2014)

书简4

内田树致石川康宏

2009年4月12日



  石川老师,你好。谢谢你写的书简3。
  这次我们要谈的是《论犹太人问题》和《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这都是很值得琢磨的内容。
  正如石川老师详细解说的那样,这是早期马克思的代表作品。我也多次读过这两本著作。我习惯于在书上画上红线,贴上浮签,这样的阅读方式导致我们家的文库版本已经破烂不堪了(《共产党宣言》那本更厉害,我写上一次的书简的时候去翻看,结果从里面哗啦啦掉下来好几页)。
  这样反复阅读并进行引用,实际上有一个原因—— “犹太人问题”曾经是我的研究方向。可能这件事情并没有多少人知道,我实际的研究方向是法国思想,而“法国的反犹太主义”实际上是我在研究生时期的研究题目之一。我想借机聊一聊这个话题。

   反犹太主义思想

  19世纪末,在法国诞生了让人不可思议的近代政治思想——反犹太主义。这个事情应该不会出现在高中的世界史课本当中,所以高中生大概不太了解这个事情的经过,我在这里简单介绍一下。
  反犹太的感情在欧洲似乎是非常自然的事情。这是因为基督教是以犹太教的分支的形式登上历史舞台的。宗教也好,政治派别也好,他们为了强调分支的必然性,当然要主张自己本身所属的“母胎”已经腐烂,无法使用。
  我想大家都明白这个道理。这就好像在独立战争的时候,美国将英国的统治形式贬得一文不值一样。即使在同一文化、同一宗教、同一语言当中,只是因为政见不同,都会对二者的差异进行夸大评论。基督教也好,伊斯兰教也好,都是从犹太教中派生的宗教,所以从理论上来讲,它们必然会从诞生之初就把矛头指向犹太教。
  到了中世纪,欧洲全境几乎都被基督教化了,结果,反犹太教的情节就变成了欧洲所有人的宗教感情的“基调”。凡遇到大事(比如疾病和战争等)需要团结整个基督教世界的时候,就会对犹太人展开屠杀,把他们当作贡品去祭拜。
  如果要对过去2000年所发生的对犹太人的迫害历史进行介绍,那简直是惨不忍闻。这种反犹太的行为其实完全来自于一种感性,并没有任何的“思想”体系作为其理论基础。到底为什么这么仇恨犹太人?估计连发起反犹太行动的当事人都未必能说得清楚。
  19世纪末登场的近代反犹太主义的政治思想可以被认为是“解释说明”这种仇恨的理论依据。反犹太主义作为政治思想固定下来,意味着从此以后,可以不必只凭着“仇恨”,而是更加理智地、机械地、高效率地残杀犹太人。近代反犹太主义最大的“成果”就是由纳粹所发起的“毁灭性打击”。
  近代反犹太主义是在19世纪的后半段产生的,是以之前的反犹太主义的宗教感情为中心,在此基础上附着了多种多样的政治幻想之后产生的意识形态式的混合物。
  历史的具体情况已经发生变化,这是理所当然的。再了不起的天才,也不可能在预测将来要发生的事情的基础上,确立一个足以说明这件事情的理论。
  虽然在马克思死后,出现了很多事情,都无法用马克思的理论进行很好的说明,但是我认为,这并不影响马克思的洞察力。如果有人本着严密的观点,对于一个已经在许多事情上非常精彩地为我们进行了讲解的“人类的智慧恩人”故意找茬说,“有一件事情说不清楚,就等于什么都没说明白”,我想这种行为无异于孩童。
  同样,对于那些急红了眼,认为“所有的事情都可以用马克思的理论说明,马克思的理论在所有历史状况下都准确无误”的原教旨主义者们,也只能认为他们的行为是幼稚的。
  所以,在这本书当中,我打算要多写一些马克思未能充分说明的问题(实际上也不能称为“多”)。因为我认为,正是这些马克思未能充分说明的问题,才是马克思留给后代的最大的知识财富。
  请试着想一想,这可是些“天才的马克思都未能充分说明的问题”啊!我所指的问题并不是因为我们生于马克思之后,知道了马克思生前所不能知道的历史事件,得到了更多的信息,所以站在更高的平台上就轻易地解决了的问题。以马克思的智慧,是不可能在一些我们这些“事后诸葛亮”都能解决的问题上栽跟头的。这样说也许有些读者会不太高兴。
  马克思没能充分说明的问题,并非是那些因为历史原因(信息不足)很难进行说明的问题(也就是说随着时间的流逝,因为很多信息变得充足,因而能够轻而易举解决的问题),而是那些本质上就很难的问题。对于现代人以及马克思同时代的人来说,都是非常困难的问题。我希望我的读者们首先能理解这个问题。
  在这个基础上,我想就我们这次要讨论的问题,也就是马克思在犹太人问题上的看法的过人之处和不足之处阐述一下我自己的看法。

   马克思的“犹太人论”

  首先,请大家了解一下历史背景。马克思写这篇文章的时候,德国的犹太人已经实现了法律意义上的“解放”。在此之前,犹太人的居住地受到限制,选择职业的时候受到限制,而实现解放之后,犹太人能够作为“公民”享受跟其他德国人一样的市民权利。但是,反犹太的感情依然十分强烈(这可以对比美国黑人的待遇,1960年通过美国公民权运动,在法律上废除了黑人与白人的差别,但是在现实当中,差别依然存在)。
  各位也许会想,废除人种的差别当然是非常好的事情。犹太人因此被解放了。这样不就可以了吗?马克思还要说些什么呢?石川老师将马克思在《论犹太人问题》的论点已经进行了概括,不过即使读过这些梗概,老实讲,大家可能还是有些地方不太明白,不知道马克思到底在说些什么。
  其实这也没什么。刚才我说过,犹太人问题是有着 2000年历史的社会问题,即使到现在也未能全部解决,我们不可能随便读一下关于这个问题的解决方案,就什么都明白了。
  马克思的着眼点并不在于犹太人解放“本身”。他所注意的是包含在“解放”之前,没有被人意识到的问题。也就是由谁来解放,从何处解放的问题。
  如果把“解放”当作一幅“画”,那么马克思看到的并非是“画”本身,而是“画框”。为什么必须要看“画框”呢?
  大家可以想象一下。在某个国家存在着人种的差别。在自由政治家以及社会活动家的努力下,制定了“废除人种差别的法律”。议会通过了法案,政府也开始严肃执行。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会发生什么事情呢?
  大家一定会想,不就是没有差别了吗?
  是这样的。差别被废除了。只是这样。但是,在大家的潜意识里,国民对一件事情默默达成了一致。
  这件事情就是“我们国家的统治机构功能非常完善”。
  这样不就很好吗?按照合法的程序,废除了人种的差别。这个社会不是很好吗?我们的统治结构功能不是十分健全吗?
  马克思对这种无言的一致产生了一种非常强烈的危机感。
  请再读一次石川老师总结的马克思的观点。
  “鲍威尔‘不去研究政治解放对于人类解放的关系’,陷人了‘对政治解放和一般解放的无批判的混同’中。”
  他是这样写的。
  “政治解放”和“人类解放”是不一样的。马克思如是说。
  “政治解放”,也就是在法律上决定“不可以对人种进行差别对待”,当然是“一大进步”。但是,虽然是 “进步”,但绝不是终点。事情不能在这里结束。犹太人即使在政治上获得解放,也未必能获得实际的解放。
  也就是说,这里的“政治解放”只是“和普通的德国人具有同一程度的政治权利”。如果说这个时代“普通的德国人”现在享受的政治权利只是人们本来应该享受人类权利的一部分,那么是不是应该说,犹太人虽然在政治上获得了解放,但是还未获得作为人类的解放?
  德国人在一个大的牢笼里,而犹太人又在其中的一个小牢笼里。犹太人在政治上得到解放,其实就是从小牢笼里出来,进入大牢笼而已。
  将德国人和犹太人(或者还包含法国人和美国人)收监的是一个“大牢笼”,“政治解放”论者是不是忽略了这个“大牢笼”呢?要解释说明这个“大牢笼”,并从中考察逃脱的方法,是不是还需要更多一些努力呢?马克思这样问道。
  在近代市民革命中,欧洲的市民(资产阶级者)在政治上获得解放。但是,这种解放实际上只是将追求自己的利益优先于其他任何事情的利己精神解放出来而已。马克思这样考虑。
  通过市民革命,身份制度社会消失了,特权阶层(表面上的)也解体了,之后出现的是弱肉强食的竞争社会。在那里,有能力者被放在高的位置上,占有权力、财富、信息和文化资本;而无能的人只能被放在社会的底层,挨冻受饿。但是这是他们自己的责任。这是因为,获得了 “政治解放”的市民的全部都在“追求自我利益”上拥有同样的自由。在竞争中失败也好,被人侮辱也好,饥饿也好,都必须自己承担责任(这话听着有些耳熟)。
  不光如此。市民革命最终的结果是:市民除了拥有生命、自由、追求幸福的自由之外,还获得了“信仰的自由”和“对自己所选择的宗教进行祭祀的自由”。
  法国和美国在马克思的时代已经完成了市民革命,但是不论在哪个国家,市民都保持了很强烈的宗教心。这是怎么一回事?
  为什么已经获得了政治解放,还需要宗教呢?马克思这样发问。
  宗教之所以存在,是因为社会中还存在很多缺陷,是除了宗教以外的其他手段都不能掩盖的。也就是说,在实现了民主政治的社会里一定有一些固有的社会缺陷。我们可以这样推论。
  “因为宗教的定在是一种缺陷的定在,那么这种缺陷的根源就只能到国家自身的本质中去寻找。在我们看来,宗教已经不是世俗局限性的原因,而只是它的现象。”
  我对于马克思对宗教的意见(“宗教是人民的鸦片”)是有一些不同看法的,这个暂且不提。说到马克思认为近代市民社会应该达成的伟大目标“私利追求的自由”和“信仰的自由”,正是人类尚未完全解放的证据这一点,我还是想重新明确一下这个问题。
  对这一命题的前半部分我完全没有异议。
  我认为,所有的人都能够按照自己的想法去追求私人利益的社会不能说就是人类完全解放的理想社会。在市民社会中,市民享受的都是“孤立的自由”。无论是谁都不能给别人带来麻烦,同样,谁都有不被人烦扰的权利。 “人作为孤立的、自我封闭的单子的自由。”近代市民不是在人与人的结合当中发现价值,而是在人与人隔绝的同时发现更大的价值。马克思是这样考虑的,“任意地享用和处理自己的财产、自己的收入即自己的劳动和勤奋所得的果实” 成为市民社会的基础。
  但是,人人都不受限制地行使“利己权利”的社会,就是人类想要达成的、理想的、完整的社会了吗?人们是为了实现“封闭于自身、封闭于自己的私人利益和自己的私人任意行为、脱离共同体的个体” 的社会而不停地在努力吗?
  实际上,美国的《独立宣言》也好,法国的《人权宣言》也好,正是很多人为了祖国和同胞通过献出自己的生命、财产和自由进行政治斗争才换来的结果。尽管如此,这些英雄的、无私的献身的目标,居然是“堂堂正正地承认利己的人类的权利”,马克思对于此感到很不可思议。
  当然,在市民社会当中,市民不可能仅仅追求自己的个人利益。他们将私人权利的一部分委托给政府,由他们来制定法律,并且去遵守,自己交税,如果有征兵令,还要拿起武器去为了祖国而战斗。这就是马克思所谓的“公民”。从公共机能上来讲的市民。
  如果说追求私利私欲是“真实的市民”的话,那么遵从规则、完成义务就是“原则上的市民”了。也就是说,市民拥有“私人”和“公民”两个面孔。作为私人希望能够追求个人利益,作为公民要追求的则是共同体的利益。
  日语当中也有“公私不分”这个词语。这指的什么呢?如果政府工作人员自己开了一家公司,然后把所有的公共事业业务都揽下来给自己的企业做,这就被称为“公私不分”。如果警察对于同事的超速行驶坐视不管,也被认为是“公私不分”。
  但是,相反地,如果有人看到自己的儿子酒后驾驶后报警,让警察把自己的儿子抓起来,就不叫“公私不分”了。把自己账户里的钱不小心存进了市里的公共账户当中,也不叫“公私不分”。
  也就是说,“公私不分”指的是将个人利益凌驾于公共利益之上的情况,而相反的情况就不能称之为“公私不分”了。
  我对于这些事情是这样理解的。“私人”是人类本来的存在方式,而“公民”只是一种不自然的角色或者说是原则上的角色,也可以说是“虽不情愿,但是还要勉强”去演的角色。
  “最后,人,正像他是市民社会的成员一样,被认为是本来意义上的人,与citoyen[公民]不同的homme[人]。”
  近代市民社会的成员,分裂为“私人”和“公民”两种类型。我们自己也深信,作为私人的样子是人本应该有的样子。马克思认为这很奇怪。他认为,人们不停地努力,不是为了特意制造出一种人,这种人认为只要自己好就可以了,对于遵从法律只是不得已而为之。人类真正的解放,不应该是这样的。
  一个人处于公私分离的状态,是很奇怪的。另外,不仅分离,而且“利己的一方面”是自己的实际状态,而“较为无私的部分等于公共的部分”只是表面的样子,这也很奇怪。
  真正被解放的人,不应该是分裂的,而应该是常常会关照自己的邻居和共同体的其他成员,并从心底为他们感到喜悦。马克思说,并不是说这种人现在就存在于什么地方,从理论上来讲,我们必须要为成为这种人而努力。
  马克思把这称为“类存在物”。“类存在物”,听来有些陌生,它到底是什么呢?
  “类存在物”,根据马克思的定义,就是“现实的个体的人,将抽象的公民拉回到自己当中”的状态。可以这样理解,市民社会当中的“公私不分”始终指的是“公服从于私”,如果变成跟文字本身的意义一样的“公私合一”就可以了(话虽如此,不过因为我们确实没有见过这种“公私合一”的人,想象起来还是有点困难的)。
  马克思认为,当人们停止将自己的利益当作首先考虑的对象,用追求自己的幸福和利益一样的热情去关心邻居的幸福和利益,成为“类存在物”的时候,就完成了“人类的解放”。
  我认为这种想法(虽然这个目标很难实现)是正确的。如果有可能,我自己也希望朝着这个方向,为了成为 “类存在物”,尽自己最大的努力(我是真的这么想)。

   马克思对于犹太人的态度

  虽然我对于“从市民到类存在物”的方向是持赞成态度的,但是对于以“批判犹太人”的方式展开的马克思的话题讨论方式,还是多少感到有些别扭。
  马克思写道:“犹太人的解放,就其终极意义来说,就是人类从犹太精神中解放出来。”“犹太人的社会解放就是社会从犹太精神中解放出来。”大家读到这里是不是有一种感觉,那就是不知道为什么会出现这个结论。为什么马克思会突然跳跃到这个实践的结论上来?
  这是因为马克思认为,犹太人正是追求自我利益最大化的“市民”的最典型代表。

  “犹太教的世俗基础是什么呢?实际需要,自私自利
  “犹太入的世俗礼拜是什么呢?经商牟利。他们的世俗的神是什么呢?金钱。
  “那好吧!从经商牟利和金钱中解放出来—因而从实际的、实在的犹太教中解放出来—就会是现代的自我解放了。”

  马克思当然知道犹太教是什么样的宗教,犹太人在他们的时代在欧洲是怎样生活的,因为他自己本身就是犹太教教士(法律学者)的儿子。
  的确,犹太人做着各种各样的买卖,他们独占高利贷和银行业,但是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由于中世纪以来对犹太人的歧视,他们不被允许拥有土地,因此也就无法经营农业和制造业。金融业的从业者中绝大部分都是犹太人,这是因为传统的基督教是禁止收取利息的。近代犹太人虽然获得了作为市民的解放,但是传统的业界还是对他们的参与有所忌讳。
  所以,在美国的犹太人移民还是无法进入其他行业,只能在已有行业的缝隙中生存。之后,美国的银行业、新闻业、演出业都被犹太人“支配”,是因为这些工作本身就是他们创造出来的(除了自己创造新的职业之外已无路可走)。
  近代市民社会中的犹太人所处的生存状态绝非他们自己的选择。更大的原因,是非犹太人将犹太人逼上了现在的道路。
  假设在大家的班级里,有一个人因为出生地跟大家不一样,遭到大家的厌恶,就假设他叫山田君吧。因为大家都欺负山田,所以导致他性格扭曲,变成了一个只考虑自己的令人讨厌的人。
  如果有人找到山田,对他说:“山田,你真是个自私的家伙。你就是自私自利的现代人的代表。我们必须要把你从这种错误的生存方式当中解放出来,也就是把我们自己从山田式的生存方式中解放出来。”我觉得他的说法 “是不当的”。
  “市民社会从自己的内部不断产生犹太人。”“犹太人的想象中的民族是商人的民族,一般地说,是财迷的民族。” “犹太精神随着市民社会的完成而达到自己的顶点。”读到以上这些句子,我们不免注意到,马克思在这里称呼的“犹太人”,并不是现实中的犹太人,更像是比喻意义上的犹太人。因为马克思所使用的“犹太人”这个词语,如果换成“追求自我利益最大化的基督教徒”,也是完全适用的。
  马克思写道:“基督徒在多大程度上成为犹太人,犹太人就在多大程度上解放了自己。”基督教徒改信犹太教的事情,在马克思的时代的欧洲,是不可能的事情,所以我们就知道了,这里的“犹太人”并不是历史上、宗教意义上的犹太人,而是“像犹太人一样的”形容词的用法。
  但是,正如我所说的那样,即便读者已经知道,“犹太人”这个名词并不是指的实际存在的社会集团,而是一个可以修饰非犹太人的适用范围非常广泛的形容词,我还是觉得使用这样的语言表达方式并不恰当。
  刚才提到的近代反犹太主义,是由一个名叫德鲁蒙的法国记者完成的。德鲁蒙在他的历史畅销书《犹太法国》 (La France juive, 1886)中,使用了四十年前马克思曾经使用过的相同逻辑。德鲁蒙也写道:“法国人已经犹太化了。”

  19世纪末,欧洲进一步近代化、城市化,由于货币经济的活跃,被解放的犹太人开始大量涌向社会。德鲁蒙写道:“法国人全部变成了犹太人。“当然,这并不是指信奉基督教的法国人改信犹太教了。德鲁蒙称之为“犹太人”,是将其归结为“拜金主义者”、“利己主义者”、 “世界性的”意思了。
  但是,如果再说到“把犹太人从法国赶出去”这个具体的政治提议的时候(德鲁蒙提出设想,召集欧洲的犹太人,把他们送到巴勒斯坦,让他们在那里定居,成为后来的犹太复兴主义),就不是指“利己主义的法国人”了,而是指在历史中形成的某个社会集团。
  同一个名词,有时是作为“对谁都适用的形容词”来使用,有时是作为“特指某个社会集团的名词”来使用。德鲁蒙通过灵活巧妙地使用这个单词,为纳粹“毁灭性地”打击犹太主义奠定了理论基础。
  德鲁蒙当然没有读过马克思(因为他根本不懂得深奥的思想)。但是,和德鲁蒙同时代的左翼对于德鲁蒙的这种不合逻辑的词语使用方法却毫无戒备之心。甚至有不少社会主义者还给予了德鲁蒙同志般的礼遇。
  我认为,欧洲左翼(直至现在)在讨论犹太人问题时“毫无防备”,有一部分原因是来自于马克思的《论犹太人问题》。
  前面提到,马克思是一位卓越的思想家,但不代表他的所有观点都是毫无异议的。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的一个重要论点

  鉴于在犹太人问题上颇费笔墨,已经没有多少篇幅对《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进行评论了。但是,有一件,只有一件,我必须要在这里说一下。
  石川老师已经详细解说过了,所以我就不再对内容进行讨论了。我觉得有一个地方不能错过,就是这里:
  “要使人民革命和市民社会个别阶级的解放相吻合,要使一个等级成为整个社会的等级,社会的一切缺点就必须集中于另一个阶级,一定的等级就必须成为一般障碍的化身,成为一切等级所共通的障碍的体现;一种特殊的社会领域就必须被看成整个社会公认的罪恶,因此,从这个领域解放出来就表现为普遍的自我解放。要使一个等级真正成为解放者等级,另一个等级相反地就应当成为明显的奴役者等级。”
  对此推论,我保留看法。我认为这个推论本身不论是从理论上还是经验上来讲都有待完善。
  在社会中,会有一些矛盾集中于某个特定的集团,的确会有这样的集团,它们所背负的扭曲和不合理,是整个社会扭曲和不合理的集中体现。我们明白,要解决这个集团的问题,必须要对整个社会的制度本身进行重新审视。但是反过来,将整个社会的扭曲和不合理,全部用某个特定的集团“罪过”就可以说明,这样的情况应该是不存在吧。如果只需清除一个集团,整个社会就干净了,就能恢复到原始的完善状态了,那么社会的改革会因为这样一个便宜的集团而变得容易很多。但是,从经验上来讲,这么一个让大家皆大欢喜的“罪恶集团”实际上是不存在的。
  一般来说,社会的扭曲和不合理是源于整个系统的制度困顿。只有一个地方有毛病,其他地方都是健全的,只要将这个生病的部分通过外科手术摘除,系统就会马上恢复健康。社会问题不会以这么单纯的形式呈现出来。
  我完全理解马克思希望社会能够迅速变好的愿望。实际上,在这本书之后,有很多运动都在尝试将“患病”的 “特殊社会领域”隔离、清除、肃清,从而“迅速改良社会”。但是,我认为,这样的行为让失去的远比得到的多得多。
  说这话也许有些不客气,但是我认为,社会中所有坏的部分(故障、犯罪、压迫等),都集中在某个特殊的社会领域和特殊的社会立场当中,只要将其清除,社会就会变好了,这种理论只不过是听听过瘾的“传说”而已。
  经验告诉我门,社会的罪恶,蔓延在整个社会当中。社会的每一个成员,都在用自己的方式,分担着将社会 “变坏”的行为。所以,如果希望将社会变成一个美好的地方,我们要做的事情,并不是在自己之外,去寻找“一般障碍”、“公认的罪恶”以及“明显的奴役等级”,等等。而是首先应该回过头来看看自己,先从质问自己开始,看看自己固有的方式,是否成为邻居的“障碍”,是否犯下了“不为人知的罪恶”,是否站在了对别人来说的“隐形的奴役等级”上。这样做或许未必能使社会变好,但是至少能够防止变坏。
  马克思希望从这个文本当中发现能够将社会全体“完美解放”的无产者。这也是关系到马克思社会理论根基的命题,但是老实讲,我对于无产主义论持保留意见。
  我很难信任那些自己说“解放我自己与解放社会全体是同义的。所以,请首先将我从所有的桎梏当中解放出来”的人。
  这不是在讲理论正确与否,而是在说信任不信任这个主观的问题。即使说再多正确的言论也没用,不值得信任的人就是不值得信任的。这是我走过许多路之后牢牢记住的教训。
  再说马克思。马克思自己并非是“失去的只有锁链”的无产者(马克思除了铁链之外,还拥有例如家庭、朋友、同志等美好的东西)。所以,马克思是以将全部权利赠与“无产主义者”的主题构思文章的。马克思作为一个非无产者,将“自己的东西”送给其他人,从这一点出发,这个命题还是符合伦理的。
  但是,如果是自称为“无产者”的人宣扬将“全部权利授予无产者”,则是不被允许的。虽然理论是正确的,但是不符合伦理。人们自己想得到某个东西,只能通过赠予别人才能得到。这也是我活到现在所坚信的教训之一。
  或许,对于我这种对于马克思理念的理解方式,石川老师会批评我说:“内田君,这种理解是错误的。”我也希望在接下来的书简当中,石川老师能够跟我切磋下去。写着写着就写多了,非常抱歉。要是以这个速度写马克思的文献导读,到底要变成多少页的书呢?那么,让我们下次再见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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